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

2025-03-05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11篇)

1.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 篇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须知

一、办理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与保障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55)

二、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鲁建管发[2004]12号)

三、办理类别:

1、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报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3、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申报

四、办理程序:

(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局、省煤炭局、省黄河河务局、省电力集团、省冶金总公司负责组织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管局提出申报。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上述各省直部门和各地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报省建管局行政许可窗口,由省建管局行政许可窗口转质量安全处。

(五)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查合格企业报分管局长批准,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发文公布;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通知有关企业进行整改,整 改合格后可再次提出申报。

五、申报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申报表:

(1)“企业基本情况”及后面“正副本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基本情况”不得有空项,法人代表必须亲笔签名。(载明的企业地址必须冠有“山东省”,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法人代表)。

(2)经理不得兼任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不得兼任安全机构负责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5)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7)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 2 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2)装订时,应用彩页纸按目录的十二分项隔开。所有资料都应按顺序编好页码(包括复印件)。社会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除申报材料里装订外还须单独装订一份附在申报材料外。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

1、延期重新申报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6)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2、延期正常申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3、材料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请。

(2)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②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③《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七条

(三)~

(五)、(七)~

(十三)项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3)延期正常申报的企业,提交上述①、②项材料。

除延期申请表外,企业延期申请资料(包括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延期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遗失补证等申报

1、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由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处填写“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同意申报”,加盖本部门公章,连同变更材料复印件上报省建管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填写《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申请表》,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由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省建管局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

2009-8-10

日期:

2.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 篇二

一、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积极作用

东明县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以来, 按照县政府的要求, 努力加大管理力度, 注重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 有力推动了全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 既方便了当事人的办事又提高了政府部门办事效率, 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从实践看, 实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 推进了依法行政。

行政中心专门安排有关人员管理协调好进厅项目, 依法及时做好项目的增加、减少、合并、删除工作。对确需调整的项目严格按法定程序运作, 及时做好受理、校对、审核、签批、更改和存档工作, 真正体现了依法办事。

(二) 提升了服务质量。

办理许可审批业务, 不能机械地进行,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高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旗帜, 向以人为本、科学办理的方向前进。服务中心从实际出发, 大力改进审批方式, 努力提高即办件的数量和比例, 对手续齐全的, 是即办件的, 保证即来即办;不是即办件的, 只要手续合法, 最大限度的按即办件处理, 真正体现了政府提速。从本质上讲, 审批和管理方式转变的实质还是为民服务观念的提升, 也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前进方向。

(三) 提高了审批效率。

窗口的办件效率, 不仅体现着行政服务中心形象, 而且体现了政府的效率和服务环境。为此, 本着提高整体审批效率的原则, 中心采取计算机程控、接受咨询、受理投诉、不定期督查、“五公开制度”等多项措施, 发挥中心管理、社会监督和制度约束的三重作用, 认真搞好对每一个窗口所办事项的监控, 促使窗口做到了即办件当场办理、承诺件按期办理、联办件并联办理、补办件一次告知、特急件及时办理、上报件跟踪办理和退办件退办理由正当充分。同时, 服务中心严肃工作纪律, 保证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断岗、不串岗, 确保工作时效, 推行文明办理、依法办理、承诺办理和快捷办理, 从而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 规范了票据使用及资金划转。

认真搞好对窗口单位所有款项全部在中心收款窗口统一开票、统一收取, 中心及时统一划转、统一结算工作。窗口人员仅能按中心审批软件规定收款标准输入相应的数额, 然后打印缴费通知书, 由当事人到收款窗口缴款。窗口单位确需外出使用票据的,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经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能领取票据。

(五) 推进了政务公开。

中心对所有进厅项目进行公开, 使当事人对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一目了然。只要当事人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窗口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否则, 当事人可直接投诉, 行政效能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都可受理, 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制约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式服务为主要形式的集中办理制度, 虽然在运行的过程中显示出了巨大的作用, 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 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 进厅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不到位。

一些进厅单位负责人仍以旧的传统思维审视这一新生事物, 认为政府搞行政服务大厅是在走形式, 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左顾右盼的姿态, 导致进厅办理的事项较少。

(二) 进厅业务存在严重“体外循环”现象。

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有些单位的窗口几乎成了本单位的“收发室”和“中转站”。部分窗口受理业务后, 再到后方单位找领导签字;有的进厅单位既不在大厅受理, 也不在大厅办理, 只在大厅交款;有的进厅单位不进厅办理。造成这种现象的实质还是单位领导不愿“放权”, 对窗口人员授权不到位或者不认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这种联合办公、集中办公方式。

(三) 单位间相互推诿和攀比心态较重。

我县行政服务大厅受多方面的影响, 大厅建筑面积较小, 不能满足全县行政许可审批单位全部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公。个别单位应进而没进大厅办公、还有些虽在大厅设有窗口但仍存有应进而未进的事项, 这些都成为了部门间相互抱怨、推诿和攀比的理由。一些进厅单位认为, 要搞集中办公, 就应对大小单位一律平等对待, 全县所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部在大厅设立窗口, 办理本单位的所有审批事项, 需要配套的相关中介组织也要进厅服务。

(四) 窗口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

由于单位授权不到位, 窗口直接办理的业务较少, 但窗口工作人员又得遵守大厅纪律, 早到晚归, 实行电子考勤, 既签到又签退, 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形成鲜明的对比。有的后方单位还停发了原有的包括出勤、误餐等在内的各类补贴, 抑制了窗口工作人员继续在大厅工作的积极性。

三、促进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3.郑州ICP许可证年检办理须知! 篇三

办理ICP许可证年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提前做好ICP许可证年检准备工作,针对工信部公布的近年年检常见问题,有针对性地自查并提前改正。

(2)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总部和相应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年检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到部加盖ICP许可证年检印章,并按要求现场出示有关材料。

(4)涉及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向部和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办理ICP许可证年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报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报告业务年检报表;

2、申请ICP许可证年检需ICP经营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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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公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整体回顾、公司新增电信业务或栏目、对电信市场环境的情况分析

如果企业在年检之前发生过变更,需要先确定ICP许可证是否做过相应的变更,如果没有,请在年检之前及时变更。

可以不参加ICP许可证的年检吗?

只有经过每年的年审,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才能准确的或是市场的动态,并且及时对市场做出调整。如果没有经过年检就会有负面的后果要企业承担。如果不参加年检,年检过后通信管理局直接吊销呼叫中心许可证,吊销之后3年内是无法再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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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 篇四

【文章来源】 本站

【编辑作者】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1-3-2 【浏览次数】 82 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所有国籍)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具体工作程序:

一、在我局领取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无行业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连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要求的其他资料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审核申请;

二、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核同意后,连同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聘用理由、被聘用人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和期限等);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

4、受聘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聘用意向书;

6、拟被聘用外国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及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须中文翻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工作通知函,再由外国人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Z类)入境(可免办许可证书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除外);

四、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连同以下资料到本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贴相片)及附一张彩色二寸免冠相片;

2、护照个人资料页和最新签证页的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聘请的须提供中文劳动合同原件、由外派遣来华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任命书、工作证明原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工作证复印件(盖章)等);

4、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在市口岸医院检查);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凭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在外国人入境三十日内和其他资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就业居留许可。

5.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篇五

一、办理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企业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五、申办时应提交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

6、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8、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变更(1)提交资料(2)书面审核(3)审批(4)上报省局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二)组织现场核查

(三)发证检验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

七、办理流程图

(一)企业名称变更

八、办理时限

(一)企业名称变更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核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接到申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组织现场核查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审查上报时限:

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上报省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企业名称变更 不收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日期应填写来申办的日期。

2、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必须体现年审等有效性。

4、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审一次;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报告。

5、申请日期应填写到行政服务大厅来申办的日期。

6、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并加盖公章。

7、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主要生产设施、设

备一览表”每一项都要填写规格型号,“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的检定日期都要在有效期内。

8、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9、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10、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归还企业。

6.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篇六

1、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①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2、材料审查

(1)持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持市、县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企业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并记录审查情况。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4、审核、汇总、上报、发证、统一公告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办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区局监督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七

1、经营者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核一个名称,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确定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房东签订租房协议(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留下房产证的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最好都是经营者本人,大型企业可以分开设置)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6、食品经营者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详情欢迎拨打咨询热线:4000-619-616或400-808-2208)

二、受理:

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核准:

各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8.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篇八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护发清洁类;(2)护肤水类;(3)染烫发类;(4)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护肤清洁类;(2)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散粉;(2)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气雾剂类;(2)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对省(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

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3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3.2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检验队伍。

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3.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1)的规定。

4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2.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5工厂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按《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组长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布署,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5.2.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

9.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九

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17、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

10.食品生产许可办理须知 篇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报告。企业申请年审应提出交以下资料(每一个证提交一套年审材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省、市质监局各1份、企业1份,封面、自查表、自查结论三处需盖企业公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审查细则》所规定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五)自行出厂检验企业提交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2份。

(六)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提交复查检验报告或加严检验报告;

(七)每个申证单元的产品要提交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包装)清样一份。

11.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篇十一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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