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二次贷款(精选8篇)
1.农村信用社二次贷款 篇一
前言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年1季度我国涉农贷款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0.8%。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2518.6亿元,同比增长17.5%。这些近期的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10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着一些寻租、设租行为,变相地提高了贷款成本,使得农户虽然有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是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却大大减少。农业生产如畜牧业,种植业等的发展都和自然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就会减产造成损失。同时“谷贱伤农”的市场规律也是小额信贷形成呆账、坏账的主要原因。有些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 款的“支农、扶贫”性质决定其无市场硬约束,到期不用归还。因此他们不管自己有没有资金需要,就极力争取贷款,得到款项以后又怕还贷后难以再次贷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还贷;同时,有的农户获得贷款却没有生产技术,对于贷款的各种成本收益缺乏基本的权衡,往往盲目扩大生产投资以至投资失败昀终造成无法还贷;还有些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消费资金没有分开,得到贷款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而是挪作他用比如赌博、消费,没有形成还款能力造成无法还贷。这些现象都严重说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没有落到实处。
1.2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农村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农村信用社内在发展的要求。但是,股份制改革并非是制度变迁的全部。实质上,股份制改革恰恰是破坏了原来的制度均衡,使改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处于一种制度结构非均衡状态,也就是表现为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因此,必需以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新的起点,深化相关改革,调整有关政策,实现新的制度均衡,才能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农户小额信贷留给农村商业银行的又一条出路,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
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优化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 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2.1 利率的不合理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其中贷款利率方面就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国小额信贷实施利率管制,贷款利率过低。在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做出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贷款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它既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反映了小额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农户小额信贷立足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因而操作成本和管理费用都较大,而且,农村金融市场广阔,本身就容易出现资金的供小于求的状况,因此利率较高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由国家管制,利率较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利率一般标准要低。我国对于小额信贷实施的这种利率管制产生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使小额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经济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小额信贷项目本身无法实现收支平衡,这种“入不敷出”的状况严重削弱了小额信贷机构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创新性。
其次,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是贷款定价机制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然而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一般都采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适当的浮动幅度的定价方法,利率定价方式简单,档次偏少,没有根据不同的贷款客户群体的不同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利率,贷款定价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认识不清,发放贷款前缺乏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发放贷款后缺乏相应的跟踪反馈机制。利率定价的这种不合理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利率改革,将会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利,进而不利于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最终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2.2 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 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商业银行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商业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
2.3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5千多亿元,占总贷款额的约37%,已由近期内2万多家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建议
3.1 合理的利率水平
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 入发展下去。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看似有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其实不然,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 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3.2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 6 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3.3加强监管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于小额信贷本身具有金融和社会双重属性,因此,我们在主张利率实施市场化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政府在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小额信贷所具有的扶贫的社会属性使得其具有正外部性,这种外部性要求政府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我们无法单纯依托市场机制来解决扶贫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调控和监督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我们在强调政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也要防止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干预和限制。政府应把调控的侧重点转向对我国广大落后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一方面,加强优化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建设,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寻找商业机遇,使信贷资金实现价值增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要增加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资金,加大新农村建设的力度。总之,政府要把职能重点放在创造有助于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方面,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金融环境。
其次,加强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利率监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要利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加强对小额信贷利率变化的监控,建立起畅通快捷的利率信息反馈系统,使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向小额信贷组织传达各种金融信息,通过对其进行道义劝告,影响其小额信贷款的投入方向,从而达到引导小额贷款机构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控制信用,使货币政策发挥最大的作用。将小额贷款利率纳入国家利率管理体系,通过摸索和总结,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逐步形成与我国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和调控能力,以期达到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运营安全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3] 何广文.以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2)
[4] 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04(9)[5] 邓金炉.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探析.中国商界,2008;(9):18-19 [6] 黄艳艳.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发展模式分析.银行家,2008;(3)[7] 庞正阳.小额信贷的功能演进与发展创新.西部金融,2008;(11):67-68 [8] 沙瑛.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家天地:254-255 [9] 张丞,梁丽红.我国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建议.科技创新导报,2008;33:131 [10] 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金融市场:42-47
致谢
我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熊大生老师,因为有他的指导,我在很迷茫的写作过程中逐渐清晰起来;因为有他的指导,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地完成.虽然我的论文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在写作过程中对论文的写作有了很深的体会,要想论文写得好,必须要有很渊博的知识和经验,也要有博览群书,获取别人更优秀的东西。同时,我也谢谢学习中心的老师,他们能够及时地给我信息和提醒我写作时间,使我没有因为工作而疏忽了论文写作。不管我的论文成绩怎么样,但我已经尽力了,我也从中受益非浅,我要感谢给我指导和帮助的人,真心的谢谢您们!
2.农村信用社二次贷款 篇二
近年来, 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政策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户服务的办社宗旨, 立足农村、以农为本, 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在完善农村金融, 促进农业发展发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实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完善, 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简化农民贷款手续, 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因此, 探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将辖区内农户分为不同信用社等级, 并据此给予不同贷款额度, 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99年末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迅猛发展, 并占据了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农村金融支持措施的落实效果, 而且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加大了支农信贷投入, 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
(二) 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分析
目前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广泛, 主要解决农民生活、生产贷款, 又有经商、个体企业贷款中的资金问题, 信用户凭贷款证 (信用证) 办理贷款。信用户的评定根据信用状况、家庭现有资产, 以及收入状况为依据, 不同的等级可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金额, 采取“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 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伴随着农村信用社而存在。在此间也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和信用社的信贷体制调整, 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其覆盖面积和所发挥的实际功效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户的具体发展需要。
三、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期限、额度、利率”设置不科学
一是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 同农业的产业周期不匹配。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较短, 最高为一年, 而且普遍为1—3月发放, 10—12月到期, 与农副业生产周期产生冲突, 资金周转缓慢, 当年贷款必须当年回笼, 未设置一个同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吻合的收本收息周期。二是贷款的授信额度低于农户期望的额度。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 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 为降低信贷风险, 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农贷的具体额度虽然有所上调, 但整体水平偏低、地域性差异大。小额度的贷款难以满足部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资金需求, 抑制了农业经济多元化发展。三是贷款利率过低。小额信贷奉行福利主义, 缺乏金融手段, 难以较好的弥补所需成本及损失。一旦政府补贴撤出, 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不能保证, 导致无法为农户提供可持续服务。
(二) 操作流程存在问题
一是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 摸底情况不真实, 导致冒名贷款。一份真实、合规、完整的农户贷款档案是贷款评级、授信的出发点, 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根基。二是客户级别评定、授信不准确, 授信额度与实际信用额度不相符。在发放贷款中, 对客户的评级、授信过高, 严重超过了其所能承担的信用额度, 造成了贷款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的局势, 严重影响着贷款质量和可持续性。三是贷款到期农户抵触偿还采取“转贷”方式。调查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 多数为到期后“转贷”。更严重者不按合同正常结息, 最后拒绝还款。经过多次“转贷”, 自己为信用社结息比贷款本金都多, 情绪抵触, 干脆不再偿还贷款, 因此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性提高。
(三) 信贷队伍管理水平低
信贷队伍不完善, 宣传不到位, 农民文化水平低, 信息渠道闭塞, 导致农户对信用贷款业务不了解。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淡化小额贷款的政策性, 从自身利益及风险考虑, 推广动力不足, 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承担风险与利益不对等, 积极性难以保证, 从而信贷工作难以进行。
四、防范措施
(一) 分类对待, 灵活制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是在贷款额度上, 对农户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 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授信额度分类做适当的提高。贷款超过授信标准, 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二是在贷款期限上, 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 可适当延长个别贷款期限到3年, 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利率应依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按对农户的信用风险评级确定贷款利率, 对信用好的优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方式, 而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农户实行高利率。
(二) 严格操作流程
一是对辖区农户或个体种养殖户逐户摸底建立信用档案, 严格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对农户信用等级认定, 并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配以授信额度。二是贷款用途必须合理。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 如购买肥料、农药、种苗、种子、饲料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营用款;购买农机具, 如:耕牛、抽水机、脱粒机及其他小型农用机械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款等。三是贷款使用后的跟踪监测以及贷后评价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更新以往的信用等级评定记录。完善的操作流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有效的降低风险率, 做到此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 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完善操作中的疏漏
一是培养专业信贷人员素质,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贷款人员档案并核实, 分析贷款评级及授信额度的准确性。拒绝骗贷, 以防冒贷。二是完善各项制度:如评级制度、授信制度、贷后管理制度、贷款收回责任制度等, 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 把好贷款关, 确保贷款合法、合规, 合同内容完善、要素齐全, 确保每笔贷款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明确贷款收回责任人, 要杜绝“借新还旧”及其它方式贷款转办, 彻底消除部分客户抵触还贷的思想。四是提高信息化建设, 改进信贷管理水平, 建立市场—信用社—农户—信用社—市场的信息渠道, 进一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五、结语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经济发展、改革的浪潮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的管理机制, 走上正规、快速发展的道路, 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贡献力量, 立足“三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摘要: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实施对于解决农民贷款难,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新形势、新政策的浪潮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是在制度设计、操作规程以及推广过程方面要做出新的改革。本文阐述了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作用以及发展现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户小额贷款,村信用社,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姜艳灵.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7.
3.农村信用社二次贷款 篇三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生成机理
(一)贷款主体分析
1、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分析。农村信用社底子薄、基础差、历史欠账较多,先天性的内外部制度缺陷形成了独特的风险机理,虽然通过几年的改革,经营情况有极大的好转,但长期困扰其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种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不但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也降低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2、农村信用社技术操作分析。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识别、管理手段不健全,在很多情况下,信贷经理判断是否存在贷款的风险大都凭经验,或是靠抵押、担保是否充足来发放贷款,完全忽视了按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和客户自身的信用程度来判断贷款风险程度。实际技术操作粗糙,把关不严,使得可以防范的贷款信用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最终导致损失。
(二)贷款对象分析
1、农业为风险大的弱质性产业。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又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因而每当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极易造成大批贷款户因财产、生产的严重损失而难以偿还借款。另外,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机制正处于健立和健全阶段,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最后往往被直接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身上。
2、农业生产经营部规范。农业生产的基本投资单位实际上是经营农户,他们的资金活动一般游离于银行结算渠道之外,也没有账表进行完整的反映。农户货币收支和实物收支的同时并存和相互转化,贷款和储蓄的同时并存和相互转化,使得资金活动更加盘根错节,资金运用轨迹十分模糊,难以分辨出银行贷款的真实占用位置。贷款是被生产占用了还是被生活挤用了,是占用于实物还是占用于货币,或是转化成储蓄;货币收支是表现为可以归还贷款还是表现为需要贷款,等等。对于这些,农村信用社很难全面准确地加以监督掌握,从而给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如今我国农业保险已经有对养殖业的保险项目,山东省人保目前共有农险类条款22个,但有保费收入的仅仅是小麦雹灾、火灾以及林木保险等几个险种,农民长久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对保险持不信任态度,只关注投保所花费的费用,不去考虑如果产生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不愿意投保,一旦产生风险引起损失就转嫁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损失。
(三)贷款环境分析
1、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信用风险。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一种信用关系,也是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作为委托人一农村信用社,明显处于信息不利地位,而作为代理人一借款人,却处于有利地位,特别是这种信息非对称,往往是恶性(主观)违约发生的一般基础。正是由于这些非共有信息的存在,使得农信社放出贷款的实际风险要大于所观察到的风险,存在着信用风险。而其农信社出于债权保障的考虑,当借款人贷款时为减低风险往往会要求其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担保等措施来预防贷款风险,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抵押、质押的资产的真实价值却处于信息弱势状态。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也构成了农信社与贷款人信贷博弈中贷款人发生恶性违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我们社会,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对信用不重视的现象,虽然近几年已经加大了宣传力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旦借款人不守信用赖账不还,农村信用社将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追缴,而且追回的比例不高,目前对借款人也没有非常明确的惩罚措施,起诉至法院后是否能够追回贷款也是未知数,因此当不守信用所带来额外受益大于所受到的惩罚时,借款人自然选择赖账不还。
3、社会体系保障不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覆盖而还太小,并且主要限于经济较发达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和落后贫困地区约大部分农业人口依然处于医疗无保障的境地。据我们在东平地区的调查,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消费性信贷占有较大比例的,这部分贷款主要用于婚丧嫁娶,助学贷款以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助学贷款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性以及流动性较强的特点,造成了一定的收回困难,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重大疾病贷款的按时归还率较低,据调查,重大疾病贷款有60%—70%都无法按时偿还,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贷款对象的扶持力度。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组织体系,并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领域,以帮助农民减少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增强农民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因此,要根据农村的实际需要,适时推出农业保险的保障制度,一是保障农民的利益免受损失,二则保障农村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又有利于保护和调动信用社信贷资金真正向农业转移的积极性。
(二)创建良好的贷款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努力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为信用社会的建立提供政策环境。要搞好征信建设,建立起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档案是其基础和前提条件,从而创建良好的贷款环境。
(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风险的发生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有关机构的通力合作,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环境的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大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力度,使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与经营现状及环境相适应;第二、提高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充分利用信用风险工具,客观评价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提高决策水平;第三、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力度,推进客户及社会的信用生态环境建设,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好转。
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条件 篇四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城市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城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
“二手房”抵押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条件:
1、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 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4、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 发票或其他凭证;
5、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 票或其它凭证;
6、城市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满足您短期资金需求,您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4、有城市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城市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尽快给您回复意见。
5.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探索 篇五
摘 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业务的发展壮大。本人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在于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信用社 联保贷款 机制
长期以来,如何合理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扶持农民脱贫致富;如何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流动、效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支付和安全回流一直是困扰着信用社发展、制约信用社稳健经营的主要问题。怎样在保证信用社信贷资金良性循环的前提下,提高贷款额度,减少贷款环节,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使农民贷款象存取款一样方便呢?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1997至1999年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 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使农村信用社真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一、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农村这一市场,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是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的关键。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 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联保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就漾濞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而言,自1998年开展首批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探索经验,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已得到了顺利的实施,联保面已由一个小小的试点自然村扩展到现在全县的每一个角落,贷款金额由起初的6万余元,增至现在的6834万余元,历年累放达36700万元,受益农户由原来的30多户,增至现在15800多户,无一笔逾期,收回率达100%。通过开展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不仅促进了信用社历年沉欠贷款的清收与盘活,还减少了信用社的工作量,提高了经济效益,联保贷款的实施,对农民遵纪守法意识的增强以及邻里睦和、农村社会稳定均起到了促进作用。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联保贷款的风险低于企事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事业贷款;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与企事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事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 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村信用社小额联保贷款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就是依托村委会,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自愿申请,互联互保,自选组长,村委审核把关,资金统一投放,限期收回”的贷款方式进行操作,使农户在自身承受能力和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及党 的十六大召开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业发展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联保贷款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漾濞自治县农户自1998年以来,在响应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下,在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联保贷款的支持下,结合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先后开办了水产品开发中心、绿色水果培育基地、生态茶园种植示范基地、大中小型生猪、肉牛、鸡、鸭饲养户等新型农村示范户,促进了养殖业超常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农业支柱产业的建设。通过新农村建设和小额联保贷款进村入户,大大增强了农民建设家园的信心和决心,帮助大多农户摆脱了贫困,也为地方治安和诚信建设作出了贡献。从而农业产业结构也得到了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而发愁。
二、三大主要矛盾—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拦路虎”
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漾濞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虽由XX年末的67.8%降至XX年末的5.89%,下降了61.61个百分点,但因漾濞县域经济基础薄弱,储源少,金融机构健全,而支持城乡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仅有信用社一 家,现在的农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在不断地压缩信贷规模,投资不断地转向内地发达地区,邮政储蓄机构且不经营任何种类的贷款,这样就造成了大量资金外流,从而使信用社有限的资金不能满足现行“三农”发展的需要。为了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央行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支农的需要,部分支农资金还可能随时向省联社调剂。目前,漾濞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使用央行再贷款944万元,有省联社调剂资金5100万元。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联保贷款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由于农村信用社自身资金实力有限,现阶段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于央行的支农再贷款,而支农再贷 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为6个月、9个月,最长为一年,并规定不得展期。
2.利率。小额联保贷款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联保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产品开发等,因此农户的贷款需求与以往相比大大增加。但是农村信用社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非但没能充分考虑到农户的实际贷款需求变化,而且从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员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的现象。
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 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统计,80%左右的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入农户,在对中低收入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而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联保贷款来讲,投放的主要对象无疑是那些中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就漾濞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而言,从发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户数和总量来看,80%以上的承贷农户均属中低层收入,但经不断地努力,农户生活不断改善,贷款户数和金额呈现出上升势头,并且上升趋势明显,从1998年开始试点投放的6万元增加到XX年10月末的6834万元。但从其所占当年贷款总额24717万元来看,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只占贷款总额的27.64%,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虽然较小,但对社会的贡献及其重大。三、三大有效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科学设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以“联保、联心、联责、联效、联帮”为特征,主要解决山区中低收入的弱势农户群体的资金需求,但贷款额度要适量,至少能够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需求。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建立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 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给予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实践证明给穷人贷100元款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农业投入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M].XX:中国农业出版社,XX
2.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XX
3.何广文.以金融创新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XX
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联社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联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的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贷款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拔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联社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
第六条
联社风险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大类,进行监测报告、细分管理。
第七条 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 不良贷款由联社风险部认定,并由风险部进行管理与处置。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三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
第九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险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条 全面调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对新转入不良贷款应于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正在经历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定生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级差地租等因素,采用模型测算、估值调整和审批要求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科学、公证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估值办法,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在此基础上,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本联社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估值结果应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减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不良贷款评估价是实施处置的重要参考,处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调查信息和估值结果经审查核实后,要将有关数据资料及时登录不良贷款管理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管理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调查数据及估值信息是本联社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四章 不良贷款细分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不良贷款回收潜力及损失率高低,对次级类(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类(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类(损失级)贷款实行细分管理。
第十八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
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次级类客户是处置的重点目标客户群。
第十九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资产的查证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续开展清收处置。
第二十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确实难以回收,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已核销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系统,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不良贷款项目经理制度,依据不良贷款管理系统,对不良贷款按户进行名册管理,细化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贷款的价值贬损。
第二十三条
要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以物抵债、重组转化和呆账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以账户扣取、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第二十六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情况,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联社与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联社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结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形式,由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定还款免息协议,调整贷款条件等手段,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以控制、转化或降低债权风险。
第二十八条
呆账核销。即对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核销必须逐户,逐级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贷款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核销后要对外保密,并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处置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开展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细分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面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处置策略设计。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的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三十二条
处置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因户施策,制定不良贷款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根据不良贷款细分结果,有针对性的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授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条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重点审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处置预案调整。建立处置预案管理责任制,对处置预案进行动态管理,保证预案管理的连续性。要根据不良贷款处置损失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延期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预案并重新报批。
第三十五条
处理方案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
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要形成领导挂帅,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结果和进度进行评价。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先本金后利息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案例分析。在清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采集不良贷款重要信息,作为历史资料保存分析,并根据处置金额、回收率、处置方式等的不同,及时对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成功处置的经验,全面分析损失原因,揭示信贷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七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落实呆账核销,以物抵债的处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的处置、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市场发展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拔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
(二)风险部对联社不良贷款增减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方位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同时对不良贷款诉讼时效、客户动态变化以及预案处置与实施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不良贷款处置的可能机会以及潜在风险。要对不良贷款实行逐笔、实时监控,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第三十九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风险部负责按月组织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市场发展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及风险拔备的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分析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四十条
不良贷款考核
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考评。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包括正常、关注贷款迁徙率,次级贷款迁徙和可疑贷款迁徙率三项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以贷款拔备覆盖率指标考核风险抵补能力等。
根据以上指标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专业考核并实施奖惩。第四十一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要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是权证类和要件类档案,要根据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7.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综合应对 篇七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信贷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及不良贷款现状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 是农村经济金融活动的最主要的中介机构。随着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退出,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占据着最主要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充分显示了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2003年8月以来, 中央政府通过加快产权改革, 注入资金等手段, 使农村信用社初现活力, 实现了10多年来的首次盈利。但农村信用社仍然处于不良资产比重过高, 经营风险巨大的状况。这一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其产权不明, 以及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投入所造成的。然而农村信用社内部的管理和其他的一些外部因素也是导致其产生信贷风险的重要原因。
截至2008年, 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71435亿元, 比年初猛增27.6%, 贷款增加5888亿元达到37269亿元, 所有者权益增加30.6%达到3405亿元。不良贷款5939亿元, 占比为15.9%, 其中, 在中央银行1530亿元的票据兑付之后,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 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仍然有5435亿元之巨, 不良率比年初下降5.2%, 但是仍然高达20.5%。资本充足率从-0.1%到3.5%, 税前利润达到578亿元。而山西、河南、海南、湖南四省的不良贷款比率都还在30%以上。
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个档次。其计提比例如下:
资料来源:《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
(一) 历史原因
1.20世纪90年代, 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 成为独立的农村金融机构, 农业银行从此也撤出了利润较差的农村市场。从此,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然而, 在此前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 曾一度出现了“弱财政, 强金融”的格局。如同城市发展中的问题一样, 政府财政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许多作用皆由农村信用社 (当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 来执行, 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了发展的决策, 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农村经济,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目标, 直接依靠农村信用社来进行融资。这就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很大部分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然而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快, 并且这部分资金与政府的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使得这些资金的收回往往有很大的困难, 逐渐转变成了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2. 农业银行从农村撤离之后, 出于其自身利益, 将部分的农村中的不良贷款滞留于农村信用社, 这也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二)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原因
1. 员工人数的不足与业务水平较低。
农村信用社中员工数量不足, 加之其教育程度和业务水平都较低, 往往在贷款的审查、审核、监督使用、回收等过程中, 没有足够的人手或是碍于其业务水平, 不能很好完成应有的贷款业务审核流程, 致使贷款的发放及收回无法按照设定的程序来实现, 从而造成了部分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管理层未能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给予及时的业务培训, 从而其业务水平无法得到一定的提高。
2.“内部人控制”及信用社管理层的权力集中。
所谓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 是指由于分散的股东不具备参与高阶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和经验, 信用社的经理职位由具有金融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的经营专家担任, 在这种委托代理制下, 农村信用社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 信用社各种经营和管理活动基本上由经营管理者完全操控, 它表现在信用社管理层特别是理事长或信用社主任一人独断专行, 社员无法参与管理和监督。在这样的体制下, 信用社主任的权责不匹配, 他往往承担了多数的贷款发放及回收工作。在资金短缺的农村中, 容易滋生腐败, 产生了寻租的空间。本来无法取得贷款的信用较低的人也能通过不正常的途径获得;本来到期的贷款往往通过灰色途径, 在主任的帮助下, 以借新债还旧债, 虚假破产等手段达到不偿还到期债务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 很多贷款更加难以按期收回, 甚至无法收回。
3. 贷款流程的缺失或执行力不够, 贷款没有严格的发放要求及发放程序。
随着农业银行的撤出, 农村信用社进入了一个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状态。然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缺乏一套严密科学的管理体系。信贷管理程序不规范, 权责不统一, 贷款立项、调查、评估、审查、决策、发放、检查、监督、收回等诸多环节分工不合理, 权责不匹配, 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相互制约监督;内部稽核力量薄弱, 未确立独立的稽核地位, 人员不足, 稽核频率和覆盖面不够, 稽核手段落后, 无法对内部管理及信贷风险形成有效监督。
(三) 外部环境因素
1. 道德风险。来自外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在转型社会中, 一些企业和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 以一些低效的劣质资产抵偿信用社债务, 导致信贷资金不断流失, 并且逐渐演变为金融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的服务对象大都是农民, 相对来说农民受教育较少、信用观念, 法律意识淡薄, “赖账户、钉子户”多, 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农民的法制观念不强, 对违约的风险或后果认识不够, 往往会对贷款的回收产生不利影响。
2. 农业风险。当前我国的农业仍处于传统农业阶段, 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 其受外部因素诸如气候等影响较大。农业固有的风险导致农民收入的不稳定, 在农业歉收的年份,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就较大。
3.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导致农村信用社在遇到一些贷款拖欠等问题时, 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满意的解决, 或其解决的成本过高, 甚至高于可收回的贷款金额, 自然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 很多农村信用社不得不放弃了一些贷款的收回。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地方保护意识, 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案件胜诉率高而执行率却很低, 费用名目繁多且越来越高, 依法收贷得不偿失。
三、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及信贷风险的途径
基于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及信贷风险的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从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来减轻农村信用社遗留及新增的不良贷款的一条有效途径, 但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其他几个方面政策的辅助, 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应对政策体系。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题的方法。
(一)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 比照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以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部分不良贷款。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以其专业化、多样化的手段, 市场化处置不良贷款是最佳选择, 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 实行捆绑出售、拍卖、债转股、债务重组、债权转卖等方式盘活不良贷款。还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扶持, 通过中央银行票据的置换等手段尽快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针对历史遗留的贷款问题, 按照政府支持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争取地方政府无偿赠予现金或者其他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等手段消化历史包袱。
(二) 针对部分信用社内部资产负债的计量分类不准确, 不严格的问题, 完善农信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 正确的计量和分类各项贷款, 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分类, 对察觉问题的贷款提取准备金, 建立风险准备基金, 控制高风险贷款的比例。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比例及期限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金。这一制度的实施又有赖于来自农村信用社内部及外部的各方的监督。
(三) 在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资产负债的准确计量的同时, 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的内外部的监督。这些监督一方面来自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思想引入的信用社内部的监督, 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设立信用社内部的类似于现代企业监事会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和股东代表会。在人员配置及权责设定上, 确保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由内部监督机构主导的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 投融资活动的审核监督, 以此在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 也能够限制管理层尤其是信用社主任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主导控制权, 减少因权力集中而造成的腐败的产生, 促进贷款发放及收回的规范性。
另一方面, 采取政府审计的方式, 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内部监督往往容易受到管理层的限制, 因而其作用的发挥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证, 这就需要结合外部的政府审计的方式, 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 尤其是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给予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不管是内部审计, 还是来自于政府的审计, 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取决于政策的执行力上, 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制度设计上也不乏对内部监管及贷款审批等的要求, 但其作用非常有限, 究其原因, 往往是政策的执行力不够, 而执行力的不够往往又源于员工及外部监管人员的风险观念、责任意识的淡薄。因此这又要求从宣传、教育及制定激励制度的角度来促进监管制度的完善。
(四) 设计对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及管理者的激励制度。一项政策或措施的顺利执行往往缘于监督和激励两个方面。在完善内外部监督的同时, 需要制定针对内部员工及管理者的相应的激励制度。将贷款的审核、发放、使用监督、收回等各个环节与相应的员工或管理层的工资奖金等收益相联系, 使得他们有认真完成工作的动力。不同的业务环节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类型来制定相适应的激励措施。
(五) 对债务人的教育宣传。强化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制观念, 增加农村居民的违约风险、责任意识, 使其意识到违约会存在较高的机会成本, 从而促进其对债务责任的履行。当然这些宣传教育是建立在违约能够带来一定的机会成本的基础上的, 比如到期债务的拖欠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 而且这种处罚是其必须承担的。这就要求政府及司法部门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回收的处理中, 落实处罚措施的执行。只有人们认识到违约会真正的受到处罚, 他们才会比较违约的收益和成本, 从而不去选择违约。
(六) 加强农业保险的推广, 分散农业风险。只有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了, 农村经济发展了, 贷款的风险才会在根本上减少。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 扩大地方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由财政结合农村地方实际, 提取部分资金, 投入到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保险项目, 加强农民的风险抵抗能力, 根据各个地方农业生产周期, 农作物产品特色和气候、环境条件以及农村企业的资源、产品的不同, 制定适合地方的保险项目, 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到投保行列当中。
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是相互影响, 相互关联的, 它们的作用效果相互依赖, 具有内在的联系, 组成了治理和防范的综合体系。另外不良贷款的收回应考虑成本收益分析, 在上述政策的制定时, 不能仅仅考虑其能否收回问题贷款, 更要考虑的是收回所带来的成本, 如果收回的成本很高, 则要考虑是否采用这些措施, 或寻找更加简单的方法来达到回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再造农信社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03月02日
【2】于富海陈红慧经理层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初探[J]中国集体经济20081
【3】孟凡芝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J]河北金融2006年第9期
【4】陈建新王先锋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理性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 (3) 54-57.
【5】戴礼荣浅析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成因与对策[J]理论界20077
8.农村信用社二次贷款 篇八
【关键词】信用社;抵押贷款;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押贷款手续不完善
相对于信用贷款而言,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手续更加烦琐,风险较大。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经过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批准,并且具有较高的税费。例如依法处理一起抵押房产贷款,就要经过法院、房产管理、土地、税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的批准审核,除此之外,还有较高的税费,抵押贷款的人员需缴纳40%转让费、3%的契约费,公证处的评估收费通常为0.5元/m2,还有地籍测绘费和房屋丈量费等,具有较高的处理成本。这些都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在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常出现手续不完善的情况,相关部门疏忽,简化办理手续,不能认真考察借款人的法人资格、偿还实力、经济关系等,也有很多出现了所谓的“关系户”、“人情款”等情况,不走正规办理抵押贷款的流程,致使贷款后期出现很多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长沙市房管局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要求较严,而县市一级代签代办现象时有出现。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管理方面的问题,管理上的疏漏,也使得农村信用社实施的抵押贷款存在着许多潜在风险,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先放贷后办不了抵押又没能及时收回款项
现在农村信用社存在很多先放贷后办理抵押的情况,其本质就是没能按照正规的手续办理抵押贷款。这主要是由于信用社对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因此不能够形成良好的管理制度。许多信用社或者信贷人认为抵押贷款不存在风险,抵押物可以补偿所需偿还的款项,因此不严格遵守办理流程。先放贷后处理抵押物便成为许多农村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方式之一,表面上看提高了贷款的效率,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时间,为贷款人或者企业提供了较为宽松便利的贷款环境,实际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未经严格审查借贷人的抵押品而提前放贷,会导致事后处理抵押品时发现抵押物不能够办理贷款的情况,提前放贷,又不能够对所贷款项及时收回,导致在此过程中抵押贷款形成呆滞甚至失去依法保护而流失。
2.贷款到期没收回
贷款到期不能够积极予以催收,没及时上诉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等,这都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抵押贷款制度的管理不善引起的。同时也与信贷人的责任心密切相关,部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思想意识薄弱,只办理抵押贷款,而不能够在贷款到期时尽职尽责地处理好贷款事宜,导致到期没能及时收回,使款项形成呆滞或流失,也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一定的人为因素的风险。
3.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品的处置也是抵押贷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贷前抵押物的评估
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办理过程中,许多具体操作很难到位,抵押物品的评估作价难也是其中一项。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中,没有对抵押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对界定符合贷款的抵押物品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并且借贷人要对抵押物支付一定的费用,手续较为繁杂,所以大多借贷人不愿申请评估。这就为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物的处置包括抵押物品的过户、抵押物品的保管等,均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以房屋作抵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房管部门)的批准过户,在履行完合法手续后,其房屋的产权才能够归属于贷款方(这里既是农村信用社),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办理过户手续,借贷双方均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为贷款人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为处理抵押物品的过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抵押物品的保管也是难题,许多抵押物品是以流动资产等处于运转的价值形态作抵押的,因此抵押物品难以封存或者保管。
4.贷前抵押贷款
贷前抵押贷款调查不到位,为信用社抵押贷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很多信用社不能够对借款人或者单位提供的担保单位、现有财产以及偿还能力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缺乏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满足偿还款项等内容的审查。除此之外,还存在另外的情况,例如某些贷款企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而同时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作为其他企业的担保资产,这就大大影响了抵押贷款的顺利进行。还有企业为企业作担保的资产被用来继续作为担保,这被称之为“循环保”,还有欺诈担保,由于人情或关系而产生的担保贷款等各种抵押贷款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贷前调查不够严谨造成的,信用社或者信贷人对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够,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工作不到位,均会造成抵押贷款产生以上问题,这些问题会使抵押贷款产生许多弊端,借贷人偿还能力不足,担保名存实亡等,构成了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威胁。
5.贷中抵押贷款
贷款时审查不足,主要表现在担保贷款手续不完善,抵押物品担保资产等不易保管封存,借款合同内容不明确,担保方没有签注担保的具体意见,不能够明显区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方式差异,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在处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必然会导致抵押贷款不能顺利进行,存在的弊端必会造成部分贷款的资金滞后甚至流失。
二、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措施及对策
要解决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就必须依法办理抵押贷款,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抵押贷款进行保护,以保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运作和资金的合理支配。
(一)增强风险意识
要想最大限度地防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首先就要求信用社及广大信贷借贷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下,要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在信用社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不走人情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抵押贷款,以法律作为基础,增强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二)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管理
在正确认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抵押贷款的管理制度,对到期的抵押货款予以及时的收回,通知抵押人清偿款项,若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资金的滞后或者流失。规范签署的合同,减少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同时信贷人应熟知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依法放贷,规范操作流程。并且实行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贷款,将各抵押贷款落实到个人,增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抵押贷款合法合理的进行。
(三)建立完善抵押品管理制度
针对抵押品评估作价难以及封存保管难等问题,建立相应的抵押品管理制度,首先明确符合抵押的抵押物品的要求,确保作为担保的抵押品都能够顺利办理抵押;其次,严格按照抵押品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抵押物品进行过户保管等,使抵押品能够物尽其责,而避免出现抵押品闲置或者虚拟抵押等现象。
(四)加强法律法规意识
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部分存在责任心较差、整体素质不高等特点,因此农村信用社应当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员工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集中办班、开展讲座、自学等各种形式来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特别是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从贷的理念更是加强法律法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信用社或者相关部门可以联系实际,结合具体案例,对信贷人员进行辅导培训,提高其知法用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法办贷,用法律保护资产,从根本上防范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所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年生.对农村信用社支农问题的一些探讨[J].安防科技,2010(01).
[2]李键.论农信社小额农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以巷口信用社为例[J].金融经济,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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