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律师意见(精选10篇)
1.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一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请访问 【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刑初字第385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迟某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至6月9日,被告人迟某某冒名”孙宇”,谎称租赁本市玄武区新庄村39号18栋3单元206室,在支付定金后,骗得该房钥匙。随后,被告人迟某某冒充该房房主,并办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网络上发布租房信息,将该房同时出租给多名承租人,骗得承租人给付的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29700元,后携款逃匿。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请访问 被告人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赃款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至6月9日,被告人迟某某冒名”孙宇”,谎称租赁本市玄武区新庄村39号18栋3单元206室,在支付1000元定金后,骗得该房钥匙。随后,被告人迟某某冒充该房房主,并办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网络上发布租房信息,将该房同时出租给多名承租人,骗得承租人给付的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29700元,后携款逃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7日至9日,被告人迟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带邰乙、邰甲看房后,与邰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5300元。
2、同年6月8日,被告人迟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带张某某看房后,与张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6000元。
3、同年6月8日至9日,被告人迟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带胡某某看房后,与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8400元。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迟某某在长沙市如家七斗星酒店612房间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迟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被害人邰乙、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周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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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被告人迟某某的归案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迟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迟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二
案例回放一:
美国时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
思科的诉状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一、抄袭思科IOS源代码。
二、抄袭思科技术文档。
三、抄袭思科公司“命令行接口”,这是思科IOS软件一个重要组成部件。
四、侵犯思科公司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
本月早些时候,思科公司的CEO钱伯斯表示,思科公司不会将低端网络设备市场拱手让给产品价格较低的竞争对手。钱伯斯说,思科公司面临的新的挑战将来自以中国的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亚洲网络设备厂商。
业界分析人士指出,戴尔对思科的威胁主要在美国,而华为的威胁则是全球性的,尤其是在亚洲。CIBC世界市场公司的分析师史蒂夫表示,华为公司对网络市场的长期影响就像丰田和本田二家公司对汽车的影响那样。
2003年1月23日,思科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
2003年1月24日,华为公司回应,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003年2月7日,华为公司宣布停止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
2003年3月14日,思科拒绝对华为公司涉嫌窃取其商业机密研发类似产品进行进一步刑事调查。
2003年3月18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周一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抄袭思科,连瑕疵都一样。
2003年3月19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市场的目的诋毁该公司的形象。
2 0 0 3年3月2 0日,华为公司与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
2003年3月25日,3COM公司CEO为华为作证,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2003年3月26日,思科坚持要求美国地方法院下令禁售华为产品。
2003年4月14日,华为回应思科指责,声称早已采取有效步骤从美国市场上撤回了那些产品。
2003年6月7日,美地方法院判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代码,但认为思科没足够证据证明华为抄袭。
2003年6月10日,思科、华为互不相让,分别称将继续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和保护公司正常权益。
2003年6月11日,3Com要求法官裁决与华为合资生产产品没有侵权。
2003年10月1日,两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个月。
2004年4月6日,思科向美地方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继续延期审理该公司同华为的专利纠纷6个月。
2004年7月28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全部解决了该起专利争端。
分析: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的事件:法律规定,张三的苹果是私有财产。有一天,李四抢了张三的苹果,但李四并不认为自己不对,理由是“我认为苹果不是张三的。”然后,口水战一直打到死,两个人都再没有机会吃第二个苹果。
在来回的口水战中,“战争”不经意间为华为树立了新的国际企业形象,华为也通过处理事件本身中所付出的努力,使自己从一个在国际市场上不知名的中国企业,成为了广受国际关注的通信企业。在2003年的日内瓦国际通信展上,所见到的国际代表无一不向中国参展商探听华为的情况,尤其是国外的传媒同行,都在关注着华为。
在思科诉华为一案中,华为学习了很多,比如如何在国外打官司,如何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华为的原则是,在美国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来应对官司,换句话说就是“用美国的方式,在美国当地打赢官司”。据相关媒体透露,其所聘请的著名律师开价高达每小时630美元,但最终的结果证明华为的钱没有白花。
而最大的结果是,在思科起诉华为之后,美国的主流的商业媒体几乎都对此案进行了疯狂的报道,为华为免费的拓展了在北美乃至全球市场的知名度。
误区解读:
近十几年来,中国一直自豪地宣传着自己建设法治社会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前传统的“以和为贵”的根深蒂固的理念逐渐被强烈的个人意识取代,尤其当中涉及经济利益时,经济社会的理性人便毫不犹豫地为利益而斗争。在以利润为最高目标的企业眼中,对于竞争对手的冒犯,一方面出于请求赔偿的利益驱动,一方面出于打击对手的良好愿望,企业常常比百姓更坚决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然而,事情往往是多角度多方面的,对行为的影响缺乏全方位的估计,造成的后果不仅仅往往达到不预期目的,甚至可能事与愿违。企业处理危机的误区之一,就是盲目地用律师意见代替危机管理。当企业某项权利遭受竞争对手的侵犯时,在上述提到的维权意识强化且普遍的今时今日,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是想通过诉诸法律途径,使侵权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保护自己。于是即刻进行了律师咨询,通过从律师处得到的意见来安排企业随后的配套行动:如何起诉,如何搜集证据使自己官司得胜,如何通过这样的打击“杀鸡儆猴”……这种一厢情愿对事件后果严重估计不足的举措常常使得企业最后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华为打入欧洲市场依靠的就是竞争对手的这种愚昧行动。当年华为热切地渴望能够进入欧洲市场,但却苦于当地的竞争太过激烈,始终没有办法。后来欧洲本土企业思科居然在美国起诉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整个案件的调查审理历时一年半之久。基于思科的地位及名气,其间美国及欧洲许多媒体高度关注这一案件,纷纷进行了大篇幅的专题和追踪报道。最后双方虽然达成和解,但通过这些免费宣传,华为在事件中处理的努力及对待事件的态度,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大大提升了国际知名度,一跃成为国际知名的通信企业,从此,华为成功地打入了梦寐以求的国际市场。
试想如果思科要是真的经过深思熟虑,不难预测到自己行为将带来的这种可能性后果。但一心只想着维权,只想着从法律上追讨公道,只把倾听留给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思科,终究是为自己的鲁莽和轻率付出了代价——从此北美甚至全球市场多了分一杯羹的竞争对手,当初想要维护利益和打击潜在对手的举动带来的回报是得不偿失的。
而聪明成熟者如微软,就能在这样的事件前沉得住气。虽然那些小的软件供应商一直想骚扰微软,以垄断的名义等口号不断去侵袭,但微软就是一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从来都是置之不理,从未听过说要因此起诉这些小企业其侵权要求赔偿此类的声明,理由也在于此。
企业的利益受到侵权,确实应当是个危机,但这个危机并不必然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即便真的舍此以外别无他途,企业也应当慎重考虑,用律师意见来代替专业危机管理措施意味着什么。律师考虑问题,只是站在具体案件的角度,他的目的,是获得官司的胜利而不是企业的最大利益。官司带来的外部及随后的负面效果不是律师的审查范围,而企业在这个官司之外,还得生存,并且应当是最好地最有利地生存。盲目地片面采信律师意见而忽略真正对企业长久利益有益的危机管理,或许能在某个案件上赢得胜利,但这是暂时的局部的胜利。为竞争对手作免费宣传而使其由默默无名变得家喻户晓,对企业来说,无异于自己在给竞争对手加上提升竞争力的砝码,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3.周某涉嫌诈骗案出庭意见书 篇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自2009年起到河南省鄢陵县做园林绿化,期间认识了襄城县居民徐某和许昌市魏都区居民周某强。后周某于2014年4月向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偿还其以前欠周某强的60万元债务;同月下旬,周某又向周某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5月、8月,周某又先后向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2014年年底,周某更换了手机号,前往云南西双版纳暂居,徐某和周某强找不到周某,遂报案。周某在借款时,对徐某和周某谎称自己在山东承包的有绿化工程,借钱是为了生意周转,所借的230万元全部用来偿还债务、买车、日常消费。
[庭审焦点]
周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如何认定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公诉意见]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注意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不持异议,只是对证明方向有异议。为进一步澄清认识,证明被告人周某犯有诈骗罪,公诉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首先强调一点,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就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一样,构成诈骗犯罪的,肯定有欺诈行为。换言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凡是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在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罪后,不必再回头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即,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客观上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否认诈骗罪的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我们来看一下周某的行为是如何构成诈骗罪的。首先,周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周某在向徐某所谓的借钱时,本身已经债台高筑,并且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但他且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并且谎称自己在山东有工程,虚构了自己有实力还款的假象;在向周某强所谓的借钱时,周某也是隐瞒了自己欠有大量外债、没有收入来源的真相,使周某强对自己的经济实力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其次,徐某和周某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虽然徐某、周某强都认识周某,有一定的交往,但他们毕竟不是利益共同体,对周某的了解也不深入,比如他们一直认为刘某是周某的妻子,但其实二人并没有结婚,比如他们一直认为周某是鄢陵县某生态园的股东之一,拥有自己的园林公司,但其实周某根本不是生态园的股东,园林公司也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二人对周某的经济实力、赚钱能力都产生了误判,认为周某能够还款,所以,他们才在没有任何实物担保的情况下,将巨额现金交给了周某。如果周某将自己的情况完完全全的告诉徐某和周某强,那么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不会把钱交给周某的。
再次,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在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我们已经清晰的看到,周某在2014年4月份以后,没有任何的合法收入,他日常消费的钱,偿还以前债务的钱,购买豪车的钱,全部都是徐某、周某强的财产,他在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后,按自己的意志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
最后,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被害人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经济上的损失而不是法律上的损失。虽然民法上依然会保护徐某和周某强的财产权,但随着周某在2014年年底更换手机号码、逃离鄢陵,徐某和周某强无法联系上他,他们的财产事实上已经无法追回了,如果不是徐某、叶某夫妇锲而不舍的寻找周某,那么被告人还会逍遥法外,继续挥霍着被害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周某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周某是否应当对此负责的问题。显而易见,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周某在实施这一系列欺骗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清醒的认知能力,他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
通说认为,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而是要结合被告人涉案财物的数量、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否有正当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隐匿财产、是否躲避被害人等等方面来综合予以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都采用了这样的认定标准,如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公诉人出示的五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被告人周某在骗取徐某的80万元之前,已经债台高筑,并且根本没有在山东承包工程,也不存在洛阳湿地公园项目,在骗取周某强的100万元、徐某的40万元、10万元之前,周某同样没有任何的项目,并且同样还欠着别人巨额债务。被告人周某在供述中也承认,“每次借钱的时候我都会说用三四个月,也有时候会是五六个月。如果时间太长,别人就不相信自己,所以后来我就想着来回借别人的钱,用来来回的偿还,可是后来资金又紧张的时候,就没法偿还了,也就只能拖着。后来我就把手机号码换掉,让他们联系不上,也找不到我”。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周某明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说明了周某明知自己在拆东墙补西墙,说明了周某明知被害人的财产会遭受损失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阻止结果的发生反而隐匿行踪使得被害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种种行为难道还不能反映出被告人周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吗?
二、周某的诈骗数额
周某分三次诈骗徐某130万元,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并且有相应的银行汇款记录予以证实;周某诈骗周某强的100万元,虽然在借款的用途上,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周某向周某强隐瞒了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和偿债能力则是确凿无疑的,周某强之所以将款打给周某不是因为周某要买车,而是因为相信周某的实力。
周某事后支付利息的行为,是诈骗既遂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一种返还行为,其利息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全部采纳。以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检察官寄语]
4.指导律师考评意见 篇四
XXX同志在实习的这一年里,在思想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良好。能积极要求上进,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理论知识,关注社会新动态,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持知识的同步更新,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
在业务上,能迅速有质量的完成指导律师布置的任务,在协助老师办案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掌握了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基本掌握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基本办案程序和诉讼技巧。在工作中,能保持谦虚谨慎,勤奋好学的态度,能够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重他人,待人诚恳,团结同事,认真负责的完成所里交给的任务,已基本树立了正确的执业理念,逐步形成了健康的律师理念。一年半来,该同志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获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对该同志的表现都予以肯定。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该同志成长了许多,具有了较强的律师个人执业能力和团队工作精神,综合素质较高,具备了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所具备的条件。
指导律师:
5.指导律师出具的实习指导意见 篇五
深圳市司法局、律协及相关部门:
本律师愿担任
同志(身份证号:)在本所实习的指导律师。本律师在指导实习律师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律师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
特此证明。
X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6.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六
《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情况汇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高发[2017]83号)的通知后,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进行认真学习。
通过学习,大家对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真正涵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意见》既强调保障法定诉权,又注重必要扩权,扩大了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范围,《意见》执行后,将推动全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提升。
《意见》指出,首先要联系自身的实际深刻认识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推进发展,反对盲目蛮干;讲求辩证统一,把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发展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认清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响应中央的司法改革措施,顺应发展变化的客观趋势,要求律师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要求律师解放思想,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刑事辩护工作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和落实。
在学习过程中,各律师结合所的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思路,一是以法律服务为中心,以便民服务为主线,狠抓落实法律服务责任制,把各项措施和目标落到实处,为法律服务大众创造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按照中央、司法部、厅以及上级司法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接案必登、登后必进、服务大众”的质量方针,树立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科学、严谨的工作风格,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接轨。为律师事务所实现事务所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强化行业纪律,创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秩序,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四是科学制定今年的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补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7.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实施意见 篇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在现有行业管理和奖惩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律师执业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制约,以优良的党风带作风促行风,用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全市律师行业树立“守法、廉洁、诚信”的社会形象,为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推进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组织建设到哪里,纪律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要求,在每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中,建立党的纪律监督组织,明确一名纪律监督员,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全覆盖”。纪律监督员通过对律师执业过程的监督,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引导,以提升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满意度为目标,把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与律师行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履职,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1.党的纪律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以“强化管理、规范运行、服务发展”为理念,结合律师行业发展,把履行监督职能融入到执业活动之中,渗透到行业管理每个环节,切实增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完善全市统一的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运用告诫规劝、检查评议和违规惩戒等自律管理手段,强化律所对所内律师的日常执业管理。二是改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完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等级评定机制。对律所重点考核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对律师重点考核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同时不断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三是继续推行律师执业风险监督员制度,通过监督员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全过程的监督、控制、纠正以及日常的教育、规范工作,督促律师严格遵循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3.党的纪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为责任,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的监督,以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促进整个行业作风的改进,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惩戒制度建设。一是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完善律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情况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做好诚信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以及发布工作。将党员律师培养成为“诚信服务带头人”,将律师党支部建成“诚信堡垒”。二是完善律师投诉查处工作督办制度。加大对律师统一收案收费、投诉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电话回访、委托第三方调查、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加强对律师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督察力度,重点惩处妨碍司法公正、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有效投诉“一票否决”制。三是将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服务规范、执业纪律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开辟和畅通行业行风热线、网上监督、服务对象征询等信息渠道;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及时整改;为党员律师统一制作党徽标志,做到亮牌上岗执业。
4.党的纪律监督与党建工作相结合。以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最大程度激发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有计划地做好律师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律师队伍,深化“1+3+x”凝聚力主题教育,力争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挥好一个”。二是引导广大党员律师增强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积极投身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万工程”等专项活动中,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发挥基层组织紧密联系律师的优势,支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作为纪律监督工作服务律师党员的结合点,深入了解和倾听律师呼声,维护律师行业合法权益。
四、相关要求
1.强化领导,周密组织。要把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作为全局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建立相应的联系和督导制度,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2.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律师事务所是开展律师行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主体,实行主任挂帅、专人负责制,纪律监督员需报律师协会备案;律师协会和法律服务科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对基础较差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市律协党总支负责日常工作督办,同时建立和畅通社会公众、当事人等对律师队伍的监督渠道。
8.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4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律师事务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北京律师作为首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进程中肩负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
长期以来,全市律师积极投身首都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进行依法沟通协调的重要桥梁,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为了加强对律师办理各类群体性案件的指导,2006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代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北京律协在协会网站向全行业进行了全文转发。但是,我们发现,仍然有少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今年是北京奥运决胜之年,北京律师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平安奥运等方面责任重大。
为此,协会就重申和严格执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扎实做好服务奥运、促进和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律师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组织本所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把有关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律师,要严格案件审批制度,主任及合伙人要对本所律师代理的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承担起指导 和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代理。
三、严格执行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向律师协会报告备案制度,各所要对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进行摸底筛查,凡未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要及时补办手续,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报告备案 责任人。
四、律师代理各类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案件,应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挑词架讼,不得引导、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建议或参与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不得采取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方式招揽业务。
五、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通过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此类案件代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恰当把握与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得炒作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代理此类案件,因未按规定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
八、各律师事务所摸底筛查情况,请于4月28日前反馈律师协会秘书处。
特此通知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 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三)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除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它行业规则外,还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协会有监督、规范和保护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之责。二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
与当事人的关系
1.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2.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① 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② 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③ 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与媒体的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三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应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发现律师在办案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两名以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来访咨询,做好接待笔录。对来访人员要耐心细致,解答详尽,不宜轻率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决定收案的,应全面做好收案笔录。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5.根据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与其授权的代表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提供每一个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补办手续。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四
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1.律师协会有权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
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律师协会可以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
3.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4.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5.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
6.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或基于妥善处理问题的判断,提议或提醒当事人各方律师进行调解谈判,化解纠纷;
7.对于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本《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9.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业务的培训,在形势政策、办案策略和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普遍指导。
五
律师在接办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接办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重新规范。
本《指导意见》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9.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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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今年2月27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近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推进民生领域建设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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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明确将“制定推进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请问在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应该说这些成绩是与广大律师的奉献付出密不可分的。广大律师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在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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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切实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着眼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三是广泛开展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传播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法诉求。四是发挥律师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作用。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无论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还是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和死刑复核程序,都为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空间。五是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律师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此外,意见提出要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倡导律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
记者: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越来越关注,请问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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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效果如何,要通过服务质量来体现。我们一直高度重视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这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意见在总结工作实践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规范组织实施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由于无期徒刑、死刑等案件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意见要求对此类案件严格律师资质要求,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服务标准建设。着眼于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意见要求完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工作制度,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操作依据。三是加强办案质量监管。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是促进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方面。意见对近年来各地开展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进行了总结,提出要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方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实行动态监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投诉,规范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四是明确了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职责。意见着眼于发挥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中的作用,对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办案质量。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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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严格工作流程,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
记者:我们注意到,各地在推动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有很多探索和创新,您能就此作一些介绍吗?
答:创新是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为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意见就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形成有关工作机制。一是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意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的要求,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律师资源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律师办案能力要求较高,为此,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职业操守,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三是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为方便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降低办案成本,意见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协作。四是积极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考虑到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为促进相关工作的均衡开展,意见提出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服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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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五是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健全完善的沟通机制是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此,意见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服务质量、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记者:为了使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措施收到实效,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保障?
答:为保障律师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意见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积极协调公检法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同时完善对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的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等。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值班律师工作中,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拓宽经费渠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同时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加大办案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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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免收缓收相关规定,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四是加强政策引导。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地市、县区加大这项工作推进力度。同时,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有关内容,在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的同时,积极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促进提高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提高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房改房离婚分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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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诈骗罪律师意见 篇十
见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1‟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律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律师工作的重要性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县方略和平安海晏建设的重要力量。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全面落实依法治县基本方略,特别是要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和武陵山区重要经济中心、渝鄂湘黔毗邻地区公共服务高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示范区和渝东南向重要开放门户等发展战略定位,对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区律师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律师理想信念动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不够深刻;有的律师执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律师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律师行业发展的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我区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律师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为全区广大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始终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律师工作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观念对律师行业的不良影响和侵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建设,切实建立健全行业党组织,深化律师行业党员教育管理与培养机制,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引导广大律师树立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正确信念,引导广大律师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做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坚持把律师工作放在黔江经济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立足职能、发挥优势,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壮大律师队伍,依法、科学、有效地加强管理,推进律师事业科学发展。
三、扎实抓好律师队伍教育管理
(一)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探索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将思想政治建设贯穿律师行业发展。深入开展“唱读讲传”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律师。深入开展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使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的执业精神。
(二)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两新工委统筹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直接领导、基层党组织建在律协分会或律师事务所、地方党委齐抓共管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格局。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全覆盖的成果,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协理员制度,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要同步设立政治协理员,具备条件的要同步建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动态管理,落实好律师执业变动的执业档案、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同步转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创新“三会一课”的内容、形式和载体,确保组织生活质量。建立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青年律师党员发展。优先推荐优秀党员律师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协商担任政协委员,把是否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协商担任政协委员的先决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重点做好在优秀年轻律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吸收业务骨干入党,不断壮大党员律师队伍。深入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制度,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评价体系,完善律师诚信执业档案,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律师行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大力加强律师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依法、尽责、廉洁执业的思想基础。定期对新从业的律师执业人员集中组织开展诚信宣誓活动,组织全区律师签署诚信公约,强化行业诚信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四)大力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培训体系,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骨干律师和新执业律师的培训,使广大律师精通法律、了解社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开展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律师在各级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选派一定数量的具有发展潜质的青年律师到市内外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进行知识产权、金融衍生产品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满足黔江对外开放需要、精通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
(五)大力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制度体系,健全覆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的律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律协分会行业规范建设,按照《律师法》及行业规范修订完善律协分会管理规则,切实发挥行业管理效能;定期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
(六)大力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以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对律师事务所考核、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责的落实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运用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提高律师事务所社会公信力。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明确专业化服务领域,树立专业品牌,提高服务质量。
四、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
(一)健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机制。严格律师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把拥护宪法作为申请律师职业的基本前提,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前提。加强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核工作,建立律师执业申请审查考核制度,对首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重新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实习期的表现或原执业期间表现、中止执业期间表现、异地执业期间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切实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加强律师实习制度建设,充实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完善执业技能训练,完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建立实习指导老师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实习指导。建立实习律师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实习律师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建立完善律师执业状况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律师事务所上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情况,作出评价、评定等次;探索建立律师行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级制度,完善律师考核评级机制;探索建立律师执业业绩档案,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详实记载。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不称职的律师,要依法依章程予以处理。
(三)完善律师执业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表彰机制,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表彰力度,对恪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积极培育和宣传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律师事务所要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分会要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记录制度以及向社会公开通报制度。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四)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切实履行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职责。律协分会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好促进行业建设、指导业务发展、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执业监督的职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分会对律师工作的管理职责,明确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职责。律协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跨行业律师管理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律师工作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五、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
(一)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认真执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法律赋予的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良性互动机制,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建立律师隐性代理信息库和律师与其他司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的通报备案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及时处理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二)完善律师工作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和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律师担任政府各部门、村居委会法律顾问、信访稳定顾问以及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贴要与律师承办案件的成本、律师的基本劳务费用相适应。加大律师培训投入,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培训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律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
(三)完善律师行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用工关系,认真落实律师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加大对律师行业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四)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把律师人才建设纳入党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统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鼓励优秀律师参加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重视推选优秀律师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协商担任政协委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等。实施律师行业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律师人才专家库,推荐选拔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本地区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六、大力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一)积极引导律师服务海晏城镇建设。建立完善促进律师服务海晏城镇建设需要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创新方式、拓展渠道,为律师在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搭建平台。积极引导律师跟进服务我县城镇建设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支持律师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做到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节能减排、风险防范等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律师担任政府及各级组织法律顾问制度。
(二)积极引导律师广泛参与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利用律师与社会各方面、各阶层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发挥律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和反映社情民意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律师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建议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律师及时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在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重视并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政府规章的制定。
(三)积极引导律师服务平安海晏建设。引导律师慎重稳妥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引导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提高诉讼案件律师的参与度。加大律师参与信访稳定工作力度,发挥律师在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息诉止争、化解矛盾中的作用,提高律师参与信访稳定工作的实效。倡导和鼓励律师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消除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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