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2024-10-08

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共9篇)(共9篇)

1.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以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和突出法制培训为着力点,从药品安全监管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了组织队伍、制度职责、案件办理、普法宣传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做好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我局认真对照文件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对2010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执法责任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X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在我局设立了办公室。同时,县政府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镇、部门在药品安全整治工作中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并每年召开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我局也根据市、1

县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全县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药品监管工作机制。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

为有效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素养,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我局始终将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一方面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学习讲座活动,进行执法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坚持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的机制,着力在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监督实效性上下功夫。认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对本月内已办结案卷开展“案卷三评制”,即:由案件承办人、承办负责人、主管局长分层次点评。在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处罚、结案等各环节坚持做到看好每一段文字,掌握案件每一个脉络,保证程序和实体准确、恰当。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通过案件评审,使案件的承办质量,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我们积极开展药品法律法规“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

15、12〃4等法制宣传日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组装宣传车、散发传单、设立咨询台的形

式,在农村、小区、学校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宣传,使人民群众掌握基本的药械法律知识和用药常识,提高鉴别假劣药品的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结合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对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乡镇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求培训不留盲区,从整体上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为药械行政执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分解细化了各岗位职责,制定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积极推行案件主办人员负责制、集体合议制,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内容标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亮证执法和2人以上共同执法,避免执法随意性,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外部监督。我们坚持24小时值班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并在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中聘请了6名行风监督员和30名食品药品安全特邀监督员,听取和征询他们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已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态势,有效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改进了工作作风。

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械违法行为

开展药械执法检查是我们的一项中心职能,也是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根本措施和手段,为此,我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行政,采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年多来,我们在日常稽查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了10多次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我们实行稽查无休日和快速反应机制,坚持从源头抓质量,以“全面整治,突出重点”为原则,对辖区内XX家药品经营企业、XX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XX家医疗单位进行了全覆盖检查,年检查频次均在X次以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程序、依据、结果“三公开”的原则,对每个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实现了行政执法零投诉、案件查处零复议、零诉讼。2010年以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检查涉药

单位XXX余家次,查办案件XXX件(其中立案XX件),没收药械货值X万余元,有效的净化药械市场。

六、存在问题与不足

三年多来,我们在探索中寻找规律,在实践中完善方法,在创新中提高水平,药械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涉药单位岗位人员素质较低,特别在村卫生室中非药学人员从事药剂岗位的现象还有所存在;二是法律法规滞后,特别是对医疗器械的监管,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难以到位;三是药械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十分到位,群众安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不够强;四是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强化市场稽查,在动态分析,查找源头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巩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合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药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宣传触角延伸到边远地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监管氛围。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努力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XXXX年X月XXX日

2.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关键词】 ADR 监测 管理 体会

【中图分类号】 R917【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8-0695-02

我国于2011-7-1起施行新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监测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患者用药安全得到良好保障。药物在正确用法、正常剂量下,出现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指药品不良反应(ADR)。[1]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指对临床中诊疗过程中AD R发现、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临床医务人员对ADR的关注,降低用药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回顾性分析公司2010年至2011年上报的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查找报告特点、不足之处,提出有效改进方法。现报告如下。

1材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公司2010年至2011年上报的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汇总为EXCEL表格。

1.2观察方法检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问题,并记录汇总,提出改进意见。对报告中患者基本情况、药物类型、给药方式、ADR所并发临床类型、预后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3统计学方法采用EXCEL数据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基本情况:148例ADR患者中,男:89例(60.14%),女:59例(39.86%)。年龄1岁3个月~85岁,患者中性别、年龄段分布见表1。

2.2病情严重程度及病因分析148例患者中,严重者1例,病情较严重者8例,一般者139例。病情严重者1例是由抗感染类药物引起,病情较严重患者由抗感染类药物引起5例,中药注射液3例。

2.3预后情况75.68%(112例)的病例治愈,24.32%(36例)的病例好转(包括治疗后出现后遗症患者),无发生死亡病例。

2.4给药方式不同的给药方式(口服、静脉注射、肌肉注射、皮下注射、滴眼、皮肤局部用药)照成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不同。见表2。

2.5药物类型分析148例ADR的药物类型,通过发生率高至低排序,前5名药物:抗感染类药(40.4%)、循环系统药(10.5%)、中药注射液(7.5%)、营养类药物(5.7%)、内分泌系统药物(5.3%)。抗感染类药物具体见表3。

2.6临床表现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的最主要、最严重临床表现分类。详见表4。

3讨论

通过14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结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中的6点工作体会。

1、对ADR患者基本情况分析,总体男性较女性发病率高,尤以50~70年龄组段男性明显(该年龄段男性:25.67%,女性:15.54%,男性较女性高出10个百分点)。ADR以老年人发病为主,药品在老年人体内由于生理各项功能逐渐下降,药物代谢速度较慢。[2]携带药物微粒的白蛋白减少,使游离性药物微粒增加;肝内微粒体药酶活性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肾血流减少,药物排除体外途径受限制,体内积聚药物浓度升高。[3]因此在临床用药中,更应该注意老年人药品使用安全性。

2、经积极、及时治疗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患者预后良好,对突发、危及生命症状及时控制,较少发生较严重后果。我院一例严重病情患者,系门诊静脉输液病人,治疗离院后对初发皮疹、瘙痒症状不予重视,导致病情延误。究其原因,在于医师对患者告知缺失,患者对ADR不了解造成。加强对ADR的认知,有助于降低用药风险,取得患者的积极配合,良好的控制ADR于疾病初期阶段。

3、不同的给药方式中以静脉注射最易引起ADR,本组中66.52%的患者有静脉注射引起,口服途径占18.82%,皮肤局部用药占11.39%。静脉、口服、外用为药品治疗的主要途径,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规范使用剂量,给药方式。结合患者既往有无该药品不良反应史,选择适合患者病情的最佳治疗药物。

4、引起ADR药物类别中抗感染类药占40.4%,抗生素类药物在临床治疗过程中涉及范围广,为每个科室常用药品之一。合理选择抗生素,做到不滥用抗生素。抗生素药物中以头孢类(63.33%)、喹喏酮类(10%)占较高比例。喹喏酮类药物于手术科室应用范围广,需加强对手术前后为预防感染抗生素使用率的监测及管理。中药注射液(7.5%)占药品不良反应第三大类别,中药为我国医学瑰宝,中成药因其本身制作过程、药物成分、药效特殊性存在较易引起ADR的问题,组织临床医务人员对《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的学习认识,可有效提高中成药的使用安全性,注意中成药使用的配伍禁忌,勿超剂量、超常规用药。

5、药品不良反应最易引起皮肤及消化系统症状,两系统共占发生率的60.14%。临床表现主要以皮疹、荨麻疹、恶心、呕吐常见。抗过敏、止呕等对症治疗后,症状可缓解。在临床工作中,应告知患者其药品最常见并发症的类别,提高患者对ADR共同预防能力。

6、ADR监测工作是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ADR监测是公司及各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药技人员、医师、护士均应树立正确认识,积极、准确的报告每一例药品不良反应。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对ADR转变观念,药品治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是同药品本身药理作用相关,并非由药品质量不合格引起。建立起医务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减少对患者的误导,更可根据ADR的特点正确引导患者共同参与不良反应报告上报过程。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应深入临床,建议临床医生掌握用药指征、药物相互作用,选择最适合药物及给药方式,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与临床一线工作者交流,捕捉有价值的关键点,处理监测管理工作环节中不顺畅、不合理之处,让整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高效运转,让ADR能及时上报,监测到位,快速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1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

[2]唐亚娟.我院478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水电医学,2009,(01)

3.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我局稽查执法工作始终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贯彻省市局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查处力度,着力转变执法理念,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案行为,构建和谐稽查。

一、以净化××医药市场为目标,加强稽查执法检查

今年以来,稽查工作认真实施“三百工程”,实现两个突破。“三百工程”指的是对举报、检验和检查案件的查处率做到100%;药品抽检计划完成100%,2006年××稽查办案超过100件,力争做到件件是铁案,案案无悬念。两个突破是:大案要案查处实现新突破,药品抽检不合格率实现新突破。

1、大案要案查处实现新突破。今年我们把大、要案查处作为完成稽查工作目标、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开展春季药品质量大检查、开展鞍山得善药业生产的天麻胶囊等药品、橡胶避孕套、口腔义齿、“齐二药”等专项检查以及强化药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严肃查处了无证经营、挂靠经营、销售假劣药品案件近十起,涉案货值数十万元,有效的规范了全县药品市场,提高了药品质量,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在各类专项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076人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341家,取缔无证经营10个,立案84件,违法案件标值11.8256万元,没收物品货值6.14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414万元,罚款42.3808万元,罚没款(入库)总计57.1223万元。

2、药品抽检不合格率实现新突破。打假治劣是稽查工作的本质,药品抽检是实现这一本质工作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今年我们进一步提高对药品抽检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药品抽检责任制,改进抽样方法,找准抽检重点,保持抽样的均衡性及覆盖面。同时加大抽检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及时配置假劣药品无线上网查询系统,极大提高了抽检工作的效率和假劣药品分辨能力。上半年共监督抽检药品经营、使用单位61家,完成抽检128个批次,其中不合格22个批次,药品针对性抽检的不合格率由2005年的5.26%提高到目前的17.18%,比去年同期提高326.8%。

二、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有效防止行政不作为、纠正行政乱作为、慢作为

今年是稽查工作的规范、提高年,不但要增加办案数量,而且要提高案件查处和案卷质量,形成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统一。我局通过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内部管理程序上规范了药监执法工作。

1、制定执法办案回避制度,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

凡在执法办案中涉及与本人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应说明原因,主动申请回避;杜绝隐瞒不报,参予办人情案,说人情话或通风报信等现象,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回避后不得向其他执法人员咨询、探听、了解案件的查处情况,一经发现即视为通风报信并按规定论处。执法人员回避制度的出台,有力地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2、执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制,提高了执法人员责任意识

局机关和执法人员签定办案责任状,廉政责任状,执法人员对案件办理、自身廉政建设进行承诺,由全局职工群众进行监督。案件立案时,分管领导指定承办人,由第一承办人负责案件的检查、调查取证、告知书的呈报、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环节的文书制作等工作。充分达到责任靠身,责任到人,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卷宗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办案效率。

3、实行立、查、审、辩、批、罚六分离制度,保证执法公平性

由分管局长决定立案并指定承办人;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的全面调查;由包括承办人在内的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并由局法制员负责对案件在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方面进行审查;由承办人之外的执法人员负责受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分管局长或者局长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批;由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没款。这样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陈述申辩、审批、处罚进行分离,做到层层把关,互相监督,从实体上、程序上保证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合法审理。

4、出台二次合议制度,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一次合议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全体执法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进行分析,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该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合议。第二次合议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结合第一次合议的内容和意见,对案件重新进行合议。二次合议从形式和内容上真正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使,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5、实施三次呈报、分级审批、四级复核制度,保证了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和文书制作的质量

“三次呈报”和“分级审批”是指涉及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报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四级复核制度的内容是,案件在立案时由分管局长签写案卷质量复核单并附卷,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各个审理环节中的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等内容进行第一级复核,然后由局法制员、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就以上的内容分别进行第二、三、四级复核,并在案卷质量复核单上签写复核意见。复核时,如发现案件在法律适用、程序运用、文书制作上等方面存在问题,复核人应在案卷质量复核单如实签写并逐级退回原复核人直至承办人,由承办人根据存在问题产生的环节,由该环节的负责人改正或由承办人改正,改正后再逐级上报上一级复核人复核。通过这样的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充分保证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

三、以提高素质优化作风为基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月学法时间不少于1天,并集中进行了学法考试。二是定期不定期邀请市局政策法规处、县法制办、县党校的法律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来授课,重点对《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逐条解析,对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运用进行指导。三是组织部分工作人员外出进行法律培训,参加省市局举办的法制员培训班,参加法律函授学习;四是每周召开一次由全体执法人员参加的学法交流会。一起查摆不足,研究剖析典型案例,以增强实际执法能力。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达到了局党组所要求的“全体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部门法律,每名执法人员至少要精通一门法律”的要求,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观念大大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为案件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坚持文明执法,塑造队伍形象

1、加强沟通交流,避免简单粗暴。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注意从善意的角度出发,围绕行政相对人关注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国家政策和依法行政等话题进行沟通,耐心地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用文明用语,拉近彼此距离,使其配合现场执法检查。

2、确保程序合法,避免执法违法。在对涉药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讲清检查内容,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定的形式对所收集的证据加以固定,并将这些内容如实地记录在执法文书中,使现场执法检查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定程序。

3、坚持原则办案,顶住了说情风。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执法,实行规范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决不手软,真正体现出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4、运用教育引导,保证社会效果。在案件结案时,向当事人发出守法倡议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性、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性出发,教育、说服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处罚以后要遵纪守法,用自身的行动响应大局的要求,同时督促当事人写出守法保证书。把药监行政执法推向了以德执法,诚信执法的新高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强化党风廉政教育

我们把教育作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组织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一系列大政方针、政策,重温党章,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价值观和权力观,进一步坚定了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二是以廉洁从政为目标,组织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温省局“十一个不准”;开展向牛玉儒、任长霞、张云泉等先进典型和市局安监处处长霍瑾玲等先进人物的学习活动,以加强正面典型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引导大家用已发生的腐败案件警醒自己,防微杜渐,抵制诱惑;并紧密联系实际组织开展了系列专题讨论,进一步筑牢了干部职工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了思想道德和文明素质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深入开展了创建“文明窗口”和“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局上下的服务意识、奉献意识、争先创优意识明显增强。

(二)强化廉政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廉政回执单制度。为保证执法人员廉洁奉公,无私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我局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回执单,让当事人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由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廉政表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的参考标准。二是建立征求群众意见单制度。每一起案件审理结案后,我局都要向这些相关的群众发出群众意见单,征求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看法,让群众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去,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开创了健康、民主的药监执法理念,营造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4.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四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2015年12月30日 发布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内容。《办法》有效解决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的出台,对指导基层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重要意义,在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过程中的调研和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

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检测、认定的申请。

第四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5.法院执法工作调研报告【篇二】 篇五

民事执行是法律救助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法律权威、恪守司法为民宗旨的最好体现。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发挥司法强制力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打通制约实现司法正义“最后一公里”,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贡献。二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结率为?%,执行到位标的额?万元。民事执行工作得到了地方人大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一、基本情况

(一)凝心聚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市委、人大及上级院汇报执行工作,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在涉机关单位执行案件上给予支持。市人大经常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派人大代表全程见证集中执行活动。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专题执行会议和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会议,在全社会形成了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法院负责、各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加强执行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特别是《中国法院网》等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表宣传稿件、典型案例?篇,赢得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综合施策,加强执行惩戒平台建设

——集中开展涉民生攻坚行动。重点执行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保障待遇等九类涉民生案件。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攻坚活动中,集中出警,拘留?人,执结?件,执行案款?万元。执行*镇?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公司种植订购合同案件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组织双方沟通协调,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敦促其积极联系销售、想方设法筹款,使村民春耕前拿到了玉米款。冬季执行会战中,执行办案组放弃双休日突击执行、集中执行,执结案件?件,执行标的额?余万元。为涉及*煤矿的?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拖欠的工资款、工伤赔偿款?万元,一起群体性案件得到平稳妥善执行。

——围绕中心强化执行措施。坚持落实到人、跟踪督办、定期调度,依法执行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按照市委、政府要求,妥善组织强迁了涉及中央环保督察的某石材厂违规占地案,对应拆迁企业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通过土地房产查封、评估拍卖、财产分配、强制腾迁等措施,稳妥执结了?名债权人与**粮油有限公司借款案件,使连续上访六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利用曝光平台实施信用惩戒。通过市区三处电子LED显示屏公开曝光“老赖”相关信息,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碍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使其在政府采购、信用贷款及高消费方面受到限制,最大限度压缩其规避生存和经营空间。去年以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人次,促使?件案件得以执结,结案标的额?万元。

——用足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严厉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老赖”。去年以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人次,促?件案件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件,已立案?件。开展集中拘留“老赖”亮剑行动,执行干警、司法警察兵分两路奔赴乡镇,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全程见证执行。深入当事人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拘留?人,对一处门市房进行了强迁,对?处被执行人石板材进行查封。

(三)借助网络,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

——借力网络查控系统。利用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查控系统,有效破解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在执行外省被执行人案件中,办案人及时网上扣划被执行人在**省的银行存款,并赶到**省一次性执行回款?元,历经四年的跨省案件得到妥善执行。去年以来,网上查控?余件,网上查询财产?万元,执结案件?件。

——应用网络拍卖系统。开展网络拍卖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拍卖久拖不决、贬值贱卖的难题。去年以来,网上拍卖案件?件次,拍卖成功?件,拍卖总金额?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发挥集案件管理、网上查控、网上拍卖、节点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作用,实现了对话、录音、录像及执行人员的位置同步传输、实时远程指挥的同步进行,解决了执行干警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取证难”、“沟通难”、“监督难”等难题。加强对执法办案现场的监督和对执行人员的安全保护,实现了执行工作联动化、一体化、科学化、安全化目标。

(四)提升素质,加强执行职业化建设

——加强执行职业化建设。成立?个执行办案组,每组由一名员额法官和?名法官助理组成,每两组配备?名书记员。为每名执行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坚持配备到位、应用到位,做到执行全程留痕,不断规范执行行为。

——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坚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学习教育中。利用每周五下午组织干警学习先进的执行经验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执行干警遭遇新情况的应变能力和对执行案件的驾驭能力。

——开展廉洁、公正、高效执行教育活动。把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开展执行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对乱执行、消极执行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强化公正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意识,严肃查处执行法官违纪违法案件。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构建了以执行局为主体、其它业务团队及法警大队、办公室、宣传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启“5+2”、“白加黑”工作模式,确保案件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执行。

二、存在问题

“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对被执行人的有效震慑;一些当事人对“执行难”仍存在片面认识,把市场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不力;执行干警业务水平特别是应用信息化能力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化执行工作的需要等。

三、工作意见

一、树立科学执行理念,构筑社会化执行大格局

一要深刻认识民事执行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行为;是实现民事生效判决内容的最后一道法律救助程序;是维护审判权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终极体现。二要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行为核心,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明确协助执行法定职责,简化协助执行工作程序,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全力破解执行难题,提高协助执行效率。三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联合惩戒体系,扩大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应用范围,以惩促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恶意规避债务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四要培树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配合、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良好执行环境,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二、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努力破解执行工作难题

一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执行模式创新化、执行行为规范化、执行管理信息化、执行力度效能化、执行评估体系化”发展模式,通过采取信息助力、第三方介入、联动威慑、系列攻坚和质效指标引导、办案节点管控等措施,强力破解执行难,努力实现“四个基本”(1、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扰执行的现象。2、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3、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问题。4、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工作目标。二要创新执行联动机制,科学配置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完善执行听证制度,遵守《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操作规程》,按照《财产调查规定》要求,充分运用民事强制措施,完善执行穷尽制度,严格结案标准,切实解决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执行难”问题,提高有效执结率。三要抓好诉讼服务中心、数据集控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构建执行查控、财产变现、规范管理模式,加强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征信系统、网络化拍卖系统建设,完善失信信息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和悬赏执行制度,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出行自由等威慑惩戒手段,限制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加大拒不履行成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四要建立健全立审执衔接机制,在立案、审判程序中做到风险提示明确,案件信息准确,保全裁定及时、移送实施顺畅,裁判文书规范,为依法强制执行创造良好条件。五要积极适用司法建议,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负责人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者给予罚款或司法拘留;对执行案件多发企业及大标的额债权人提醒风险防控,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升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满意度。六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特困群体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缓解生活困难,彰显人文关怀。七要落实《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建立长效化案款管理机制,探索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解决财产处置变现难题。八要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运用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和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不力、执行不公问题。

三、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要以“基本解决执行难”为目标,坚持能动执行、联动执行,妥善处置矛盾易激化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二要认真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手段,借助公安技术手段查找失信“老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确保有财产的案件全部、及时执结。三要建立执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内容,强化协助查控财产工作。协同上级院和同级院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破解执行难题,形成执行合力,确保执行效果。四要对事关民生民利案件建立执行“绿色通道”,精准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做到优先执行,和谐执行,实现最佳执行效果。对跨区域难以执行的“钉子案”,发挥委托执行跟踪协调机制作用,实施挂牌督办,做到协同、规范、阳光执行,确保办案质量。五要正确处理集中执行和日常执行、自动履行和强制履行的关系,发挥集中执行攻坚作用,适时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提高委托执行效果;定期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逐步消化执行积案,实现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六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注重诉讼调解,强化庭外调解,促使当事人撤诉。坚持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推动执行和解,提高当事人自行履约率,从源头上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执行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6.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1 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情况

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重点,新的和严重报告比例,尤其是严重报告比例是衡量总体报告质量和可利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新的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341 300余份,与2013年比增长了17.0%;新的和严重报告数量占同期报告总数的 25.7%,与2013年比增加了3.6个百分点。

2 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

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为991份,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0.8个百分点。

3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是衡量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均衡发展及覆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2014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县级报告比例为94.4%,与 2013年相比增长了0.6个百分点。

4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来源

按报告来源统计,医疗机构的报告占82.2%、药品经营企业的报告占16.0%、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占1.4%、个人及其他来源的报告占0.4%。与2013年相比,医疗机构报告增长明显,药品生产企业报告比例与既往持平,经营企业报告比例继续下降。

5 报告人职业

按照报告人职业统计,医生报告占53.8%、药师报告占27.3%、护士报告占14.0%、其他报告占4.9%。与2013年的报告人职业构成情况基本相同。

6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患者情况

按报告涉及患者年龄统计,14岁以下儿童患者的报告占10.5%,与2013年基本一致;65岁以上老年人的报告占19.9%,较2013年升高了2.1个百分点。

7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药品情况

按药品类别统计,化学药占81.2%、中药占17.3%、生物制品占1.5%。抗感染药报告数量仍居首位,占化学药的46.2%,较2013年降低1.4个百分点,报告比例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心血管系统用药占化学药的10.2%,较2013年上升0.2个百分点,且连续5年呈上升趋势。

按药品剂型统计,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药品剂型分布中,注射剂占60.9%、口服制剂占35.2%、其他制剂占3.9%。注射剂所占比例较2013年升高了2.2个百分点,口服制剂比例降低了2.1个百分点。

按照药品给药途径统计,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的药品给药途径分布中,静脉注射给药占57.8%,其他注射给药占3.0%,口服给药占36.2%,其他给药途径占3.0%,与2013年相比,静脉注射给药的比例上升2.1个百分点,口服给药比例降低2.2个百分点。

8 累及系统及主要不良反应表现

2014年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累及系统排名前3位的为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27.8%)、胃肠系统损害(占26.3%)和全身性损害(占12.2%),前3位之和为 66.3%。化学药、中成药累及系统前3位排序与总体一致,但生物制品累及系统前3位与总体有所不同,依次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全身性损害和呼吸系统损害。

注射剂型累及系统前3位与总体报告一致,分别是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32.9%)、胃肠系统损害(占18.9%)、全身性损害(占14.6%),口服制剂累及系统前3位为胃肠系统损害(占41.6%)、皮肤及其附件损害(占17.0%)、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12.2%)。与2013年基本一致。

化学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皮疹、瘙痒、恶心、呕吐、胸闷、过敏反应、头晕、心悸、寒战、发热等,化学药口服制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恶心、皮疹、呕吐、头晕、瘙痒、头痛、腹泻、腹痛、口干、咳嗽等;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皮疹、瘙痒、胸闷、恶心、心悸、寒战、过敏反应、头晕、呕吐、呼吸困难等,中成药口服制剂的不良反应表现多为恶心、腹泻、皮疹、呕吐、腹痛、瘙痒、头晕、胃不适、口干、头痛等。

9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分析

2014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总体情况与 2013年相比未见显著变化。在患者年龄分布中,老年患者不良反应报告比例依然呈现小幅增高态势。在剂型和给药途径分布中,注射剂和静脉给药的比例依然呈现上升趋势,提示应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在化学药总体排名和按剂型分布的排名中,心血管系统用药所占比例均有所增加。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在逐年升高,心血管系统用药尤其是口服制剂使用越来越广泛,应进一步加强心血管系统用药监测与评价。

7.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七

一、路政行政执法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8人,实际在岗8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62.5﹪。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行为;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批。

(2)、行政处罚。主要是:占用公路、损坏公路、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3)、行政强制。主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路政管理工作中超限治理受到的压力与日俱增,在我县农村公路没有设置国定的检测站点,由于农村公路线多面广,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路线、不同路段的治超需要。对策:对解决大型车辆绕行逃避检测现象,可采取以流动检查检测的方式,既可以扩大路面治超范围,灵活控制治超时机,也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目前治超人员的安全隐患,超限比率降低,使运输经营者的行为归于理性,逐步形成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2、路政管理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路政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管理盲点也相应增多,造成执法难、处理更难,在调查处理时,往往遇到许多干扰和阻力,一是说情风严重;二是无理取闹,纠缠执法人员;三是威胁、恐吓执法人员,这些都不同范围的影响了规范执法,并造成不良影响。对策:

(1)认真宣传贯彻《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2)强化沿路环境管理。有关乡镇要把路政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责任范围,明确乡镇管理职责,自上而下建立路政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镇两级协调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建设文明路活动为载体,结合乡镇文明创建,着力整治沿路逢集和“脏乱差”现象,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涉路行政许可或有关手续时,水电等有关部门未考虑或不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将公路管理部门置于尴尬境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实施或基础设施建设中无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堵塞边沟,在公路上乱开挖埋、架设管线,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较为普遍和严重,不但不衔接沟通,违法强行施工,公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时,对方反而到上级去先叫委屈先告状,而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干预问题又束手无策。因涉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部分案子无法处理,群众相互效仿和抵触,导致普遍存在执法难的现象。对策:加强管理,控制农村沿路建房。沿线各乡镇在新农村规划时,须垂直于公路建设,要坚决避开沿路封沟建房,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通行安全与畅通。严格对沿路建房有关手续的审批,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理,由城建、国土、公路管理等部门联合审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占道堆物、堵塞边沟、蚕食公路、乱搭乱接的行为普遍;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赔偿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我们众多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名”。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公路的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我们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臵,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对策:(1)加大对公路红线控制区管理。对在公路红线控制区的违法建设,进行加大宣传和巡查的力度,消除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互相协作,有重点的进行联合执法,清除沿路违法建筑。(2)要完善公路绿化。乡镇政府要把公路用地按照公路部门的部署统一规划、绿化,使公路两侧呈现绿色长廊,可以美化公路净化环境,还能提升蒙城整体形象,给司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更重要的是可以为蒙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沿线群众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x至x年路政执法查办案件611宗。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许可案件18宗,行政处罚案件578宗,罚款28.77万元,公路赔偿案件15宗,赔偿款19.82万元。

二、运政行政执法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22人,实际在岗21人,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5人,占71﹪。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主要是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运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存在不足。县级交通运输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一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和监管,应多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执法培训与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条件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我县交通执法的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建设等较差、建议省、县两级大力支持,逐年解决我县运政大楼建设和购置现代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急需优化。交通运政执法队伍由省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化管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系统化监管方面由于人力、设施不足,管理力度不够,应建立省、县级联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优化管理。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x至x年运政执法查办案件216宗。具体情况如下:

8.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八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淡保一方面服务观念淡保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就是审批、执法就是处罚”,服务意识不强,执法态度生硬,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力利益化。另一方面程序观念淡保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

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检查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如某县公安局的处罚案卷只有处罚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没有制作,造成程序违法。

三是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适当。从所查阅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制作的笔录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一份谈话笔录应当有问话人的姓名、职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可有的案卷连起码的问话人、记录人都没有。某县公路站甚至将被询问人所回答的内容“格式化”,使得当事人有口难辩。

四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同一个案件,对不同的当事人罚款的数额相差很大。比较突出的是赌博案,同时间、同地点、同性质,多罚与少罚的数额能相差9倍之多,甚至对有的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执法的随意性十分突出。

五是超越职权乱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派出所只能对50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权,50元以上的应由公安局处罚。但某些基层派出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处罚。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利或告知法定救济途径、救济权利错误等问题。

二、对今后行政执法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软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彻底摒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做到不越权、不滥用、不失职。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取缔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没有合法依据、随意将执法权委托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行使的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其次,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培训,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三,要选拔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新形象

9.药品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九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花样翻新,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已经成为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的最大民心工程。2010年以来,西安市对教育卫生的投入每年达到总投入的70%,教育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社会事业欠账最多的就是药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业。为了改善西安市食品药品技术监管条件,保证全市人民食品药品安全,维护药品餐饮市场法律尊严,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强化政府管理的手段,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形成了此报告。

一、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现状

由于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食品、化妆品行业的复杂局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办公用房拥挤,检验设施老化,监管手段落后,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管能力薄弱

1.业务用房面积严重不足

目前市药检所仅有业务用房3300余平方米、实验用房2200平方米,与国家规定相差甚远,缺口高达57%和59%,用房面积严重不足,已经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需求。

2.实验室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位于城市中心地区,周边环境嘈杂,噪音污染大,楼下是电子产品卖场,楼上有多家写字间,电磁干扰、机械振动等因素严重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

3.现有业务用房结构不合理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现有房屋是2001年经主管部门同意由食品药品检验所与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建设,建设初期是以商铺和写字楼为目标进行规划设计,未考虑实验室特殊要求,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功能区分不明确等问题,不同检验功能要求的实验室无法有效隔离,检验人员办公室与实验场交叉,严重制约了检验检测任务能力的提高。

4.“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问题突出

由于受到硬件设施的制约,目前西安市药检所检验检测能力较低。据统计,2011年西安市药检所接受药检任务共计2626件(批次),其中36批次由于技术原因检不了、21批次检不出,37批次检不准,18批次检测周期超过技术要求时间。

5.实验室存在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

由于硬件设施限制,西安市药检所实验室中各种压力容器存放与检验人员混为一室,要求独立安装的仪器设备混放一处,大量有机溶剂无专用库房,易燃易爆气体不能做到规范放置,无法有效隔离,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此外,实验室通风设备和管道安装困难,无法完成正常的维护,有毒有害的气体、废水直接排放,不但影响了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而且长期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也污染了周边环境。

(二)与同类城市相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差距较大

近年来,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甄别、认定以及打击犯罪等方面都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但根据调研情况来看,西安市与同类城市相比,技术体系建设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1.西安药检所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食品药品检验所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为哈尔滨市46亩,最少为西安市8.4亩,城市人口达800万以上的6个城市中,除西安市以外,其他均达到20亩以上。在同类城市中,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筑占地面积远远低于23.7亩的平均数。

2.西安药检所检验职能狭窄

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14个城市的药检所除食品、药品检验职能外,都已具备能独立开展化妆品、药材检验的职能,多数已成立单独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目前西安药检所只能开展传统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业务,不具备全面检测管理的条件。

(三)与西部特大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地位不相适应

二、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与焦点。

近年来,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事故频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切实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同时对加强我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2—2015)》。规划要求,“加强国家级药品检验机构建设,改善省、地(市)级机构实验室条件”。“十二五”期间,各级检验检测机构都将加大投入,投入力度前所未有。在今年西安市召开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公众关注的几项重大民生问题,食品药品安全是其中之一,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启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可见,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和西安市上下高度关注度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行政监管的有力支持

一流的监管,需要一流的检验手段和技术支撑。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的关系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加强监管、解决突出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首先需要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创新,不法分子利用高技术手段给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物性污染引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传统的常规检测方法很难检出和发现食品药品的非法添加材料,给新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建设现代化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是发现和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可或缺的载体和依托,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预警、突发事件处置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国际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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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促进制药工业和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是食品药品的源头,加强食品药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既是对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负责,更是对百姓的饮食用药安全把关。

目前,西安市有药品生产企业108家、药品批发企业260家、药品零售企业1800家、医疗单位5259家,药品生产企业占全省60%以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占全省70—8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占全省85%。全市餐饮服务企业36062家,其中学校及职工食堂1748家。生产和消费食品药品的企业虽多,但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的产业基础比较薄弱,企业素质不高,准入门槛低,多、小、散的问题尚未彻底改变,生产条件简陋,工艺落后,很难保障食品安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和农家乐、农村宴席等领域和部位监管薄弱问题还比较突出,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小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食品药品安全还存在许多隐患和死角。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推动西安市经济板块发展的技术配套手段

西安市目前拥有“五区一港二基地”。这些经济板块,既是西安市的增长极,也是西安市的后发优势。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好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可以使西安市的板块经济发展如虎添翼。

(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申报国家药品检验口岸所的必要条件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建成后,将承担国际陆港口岸业务,作为与内陆港的配套,口岸药检所必不可少。西安市的不少制药企业如西安杨森制药公司的原料药、辅料全从国外进口,西安市一些药厂的中成药、保健品也不断走向国际市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限于各种条件,不符合申报国家口岸所的要求。每年相关业务只能由省所代做,而数千万的税收白白流失。只有尽快实施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有一个好的实验室硬件条件才能申报国家药品检验口岸所,才能获得巨额税收,有效增加西安市财源。

(六)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推进西部大开发、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硬件要求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十年来,西部地区各城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西安作为西北的特大型城市,是西北经济发展的龙头,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目标需要西安建设国内一流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可行性

目前,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已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西安市新一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启动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诺在“十二五”专项中支持该项目2000万元以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表态对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将给予积极支持,《西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将“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列为“十二五”期间民生工程重点项目。

四、实施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的设想

建议以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机构,将西安市的食品药品检测、指挥、管理机构集中在一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总体布局

建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集一个所五个中心于一体,即:食品药品检验所、投诉举报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组建)、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项目建成后,将彻底改变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检验检测机构基础建设落后的局面,为切实提高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功能布局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主要为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投诉举报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组建)、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等建设新的业务用房。

(三)建设规模

1.用地选址和用地面积

项目选址拟定为西安市北辰大道以西、凤城八路以北的团结村(市公安局项目以西)。该处土地面积约89亩。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及调研掌握的数据,考虑到代征道路、代征绿地等因素,在保障近期30亩净用地面积的基础上,近期项目用地面积暂定为50亩,剩余39亩土地可考虑作为远期的发展用地,或者作为项目代建单位预留的开发建设用地。

2.建筑面积和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现有人员编制为68人,按照西安市现有人口计算,人员编制规模为0.08人/万人,人员编制规模与其他副省级城市人员编制规模平均水平相比较低。考虑到业务用房建设及使用的长期性,因此在建筑面积的核算上,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趋势。以未来西安市发展成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国际化大都市,城市人口1000万人为核算依据较为合适。

按照之前确定的人员编制规模0.12人/万人计算,未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人员编制达到120人是较为合理的。与此同时现有的信息投诉受理中心有工作人员8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工作人员9人、拟成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拟定工作人员分别为11人、25人。综合统计共有工作人员约173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25950平方米。

(四)资金来源

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建设估算总投资约为1. 8亿元。资金来源初步构想是,积极争取国家食品药监局“十二五”期间对西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资金支持2000万元,省局支持资金1000万元;市食品药检所现有综合大楼资产置换5000万元;西安市“十二五”期间分三年安排基本建设专项资金1亿元。

五、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的措施建议

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项目是事关全是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的福祉,事关政府形象和权威,事关西安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事关西安市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一)建议将项目列入西安市今年民生工程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建议市委、市政府以深入开展 “三问三解”活动为契机,将此项目列入西安市今年民生工程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加强考核,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百姓“解难题、惠民生”,全面推进项目工程的建设。

(二)加强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班子。鉴于该项目的重要性,建议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挂帅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

(三)统筹西安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既考虑现实,又兼顾发展。项目建设应统一规划、分步骤实施。建议将此地块约89亩土地全部规划用于本项目。扣除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可提供50余亩的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资金状况,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四)加强督办、尽快完善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建设前期手续。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4届149次)决定:“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尽快立项”。请市政府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加快工作进度,落实建设条件,特事特办,限期完成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批复。

(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同国家食品药监局和省上协商的情况,建议市政府决策由市财政拨专款解决征用土地的费用,其余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申请中、省补助资金、土地房屋置换资金,发改委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等方面筹集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也可部分采取以土地开发换取代建的方式,由市投资公司协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

课题组顾问:崔玉凤 白湘霖

课题组组长:徐 楠

课题组副组长:葛金城

课题组成员:李百华 赵 勇 曹培银

张 汶 邹 旻 席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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