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10篇)
1.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一
在当前国家宏观调控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解决企业融资与防范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已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汇小贷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关注和警醒。
企业融资新动向值得关注
据调查,目前,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小额贷款通过农村信用社取得,二是民间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减弱。目前,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股指持续走低,交易低迷,企业上市步伐放慢,短期内,银行信贷风险点有增多。尽管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加强对企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但是由于企业与银行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企业资金使用和流动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测手段,银行很难掌握企业交易的真实资料,特别是对具有复杂关联关系的集团企业资金监控难度更大,银行贷后检查基本流于形式,如果企业经营出现异常,银行资金将面临较大风险。银行授信集中程度高,风险积聚。
由于大企业具有抗风险能力强、市场风险小、管理规范的优势,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对象,企业的授信和风险集中尤为明显。融资呈现大额化、集中化和频繁化的趋势。企业跨区域融资缺乏有效统计监测。当前监管部门无法对异地银行机构对本地企业的授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一方面造成本地区银行信贷统计失真;另一方面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不能准确判断企业的真实融资情况,加大了银行机构对授信企业的资金管理难度。民间融资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一方面助长了社会非理性投资,大量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能耗、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得以上马,加剧了社会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社会资金的宏观调控,不利于经济金融稳健运行。须从点到面综合治理
完善法律法规,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商业银行必须尽可能了解和掌握申请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非财务信息,学会识别和判断一些企业制造的假信息。学习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经验,区分大、中、小型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收集策略。同时,应建立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对造假的企业采取道义上的谴责及严厉的法律制裁。探索对大企业科学授信方式,防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建议商业银行采取银团贷款或主办银行方式,由各家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负债能力,共同确定一个动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总授信额度下,由各行具体提出授信数额。同时,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一个商业银行之间及银行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表外业务监管,防范操作风险。从商业银行内部讲,就是要防范操作风险;作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密切关注发展趋势,严查违规办理票据融资业务。建立区域外银行机构对辖内企业授信的登记备案制度,定期为授信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供授信信息,以便掌握和了解辖内企业的银行授信总体情况,加强银行货币信贷运行分析,提高银行机构和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的授信监控能力,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社会集资,必须与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起来,需政府、企业和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研究解决。应尽快研究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管理体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合法有序流动。
2.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二
招商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是该行在各个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的一种无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它面对的主要是一些从事优质职业的消费人群,办理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50万,最长期限为2年。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郑州地区招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一些细则。
一方面,对于申请人的要求来说,上文所说到的申请人必须是从事优质职业的人群,主要是指公务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等职业族群,要求在现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且税前月薪达到5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有时也会要求申请人必须有郑州地区的房产证明。
另一方面,郑州招商银行提供的这项业务也有其自身的优势所在。它无需提供抵押物,也无需办理他人担保。从办理到放款最快8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50万,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这些优势对满足贷款条件的人来说,无论是要用来解燃眉之急,还是要进行投资理财,这项贷款业务都是很难令人抗拒的。
3.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三
(一)作为清收的主体农信社而言,从主观上讲,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清收存在畏难情绪
一是难得找到人,有的借款人搬走、调离或外出务工经商,地址和联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清收信息中断。二是找到人难得做工作,有的借款人有钱不还赖账,有的以前多次转据或增贷收息嫌债务过大不愿偿还,有的确实厂垮人散或经营不善借款人无力偿还。三是怕秋后算账被追究责任,有些不良贷款信贷人员好不容易找到借款人,做工作可以一次还清或办理借新还旧,采取灵活减免利息措施能收回,信贷人员不敢当家担心手续不齐或按文件规定难落实到位,今后可能受处分,思想上存在顾虑不敢大胆搞错失良机,影响清收效果。
(二)借款户缺乏还贷意识
作为清收的对象借款户而言,有的相互攀比跟着不还,有的认为信用社长期未找可以不还,有的认为要钱投资还了不好再贷,有的只愿还原贷本金对转据后息转本部分不愿偿还,有的以私借公用为由推拖不还,有的认为不还信用社拿自己没办法,而不良贷款绝大多数是信用方式发放,对借款人约束乏力,甚至有的借款人转移资产到他人名下,导致法院难以查封其财产。由于城乡流动性增大,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在家的较少,而要借款还旧有的借款人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当面办理贷款手续,导致清收盘活搁浅。
(三)作为清收的外因,借助行政和司法力量缺乏长效动力机制,导致外力清收难以持久
表现为依靠地方党政和村级干部支持清收忽冷忽热,以会议为主要形式推动往往起到一时作用,但要想长期坚持下去必须利益驱动才能保障,明确收回不良贷款的好处予以激励,用物质刺激或信贷投放进行反哺,从而调动政府或村级干部的积极性,但目前缺乏相应的长效激励机制。另外,依法清收存在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不良贷款起诉后借款人逃债不见面,有的找关系影响法院执行,特别是借款人作为本地人在贷款起诉后通过多种手段干扰当地法院执行,有的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不还,有的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诸多因素导致依法清收起到一定效果但不明显,而且费用大成本高。
二、对策建议
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借助内外多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而且要苦干加巧干,坚持不懈才能收到实效。
(一)从清收的方式上要放活
由于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复杂,借款对象千差万别,收回难度较大,要想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因人而异,因户施策,打破只收现金的单一模式,采取多种方式灵活清收,为了抢救信贷资产,只要能降低风险,账务不搞乱,真实合法有效盘活的,可以借新还旧,可以先还后贷,可以适当减免利息,可以接收抵债资产,可以收回部分现金,可以将信用变成担保方式,可以分期还款,还可以风险代理,只要有利于盘活的方法在合法的前提下都可以采用,同时联社要给予基层信用社一定的自主权,明确只要合规操作可以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可以即收即审解决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让基层信用社放手放心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二)从清收的奖励上要多予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要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在奖励政策上解放思想。一是对直接清收人员收回不良贷款的按贷款清收难度给予奖励,实行多劳多得。二是对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完成好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调动团队清收积极性。三是对间接支持信用社收回不良贷款的,包括政府和村级干部,按贷款收回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奖励,体现有付出就会有回报,而且对完成任务越好,奖励力度越大。四是对依法收回不良贷款除了按规定向法院应缴纳费用外,对得力的法官要给予一定的报酬进行奖励,让做事的人不吃亏。
(三)从清收的运作上要联动
4.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四
防控措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证、照)类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是指行政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政自律及其他规定,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1、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熟悉业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文件,利用业务学习,种类培训等,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以防止提前发照、划资、违规出具证明,导致不应注册的给予注册,引起申请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2、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形式审查),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核准。严格按照“一审一核”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审核相互把关,相互监督。
3、在形式审查中对发现的质疑点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网络登记,填写转告相关职能部门记录,并逐级向相关领导汇报。防止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4、认真遵守全程办事代理制度,一次性告之,首问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并严格责任追究。
5、结合创建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用心做事,以情待人”、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精细化管理”等行之有效的优良做法,防控风险。
行政处罚(案)类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行政处罚类风险点是指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引起当事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1、执法办案人员要认真掌握办案技能,会运用办案系统,精通法律,法规,法理,在查办案件环节中,严格执行两人办案等各项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处罚裁量权标准。
2、执法办案人员,案审会人员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做不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坚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防止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预防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发生。
3、办案中要遵守实事求是的,特别是在询问过程要杜绝挂名的现象,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办案的随意性,防止弃案不查问题发生。
4、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中,坚持证据穷尽原则,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不准遗漏证据,以保证案件定性,裁量准确。
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行政事务管理类风险点是指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财、物)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
1、人事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定职、定级等方面的各类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制定人事工作流程,在各个环节上体现相互提醒,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纠正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深入基层调查,不偏听偏信,不泄露相关信息,不私下许诺,防止失察失误或用人不当等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2)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严格自律,恪守原则,坚决拒收不该接受的礼品馈赠及宴请,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3)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凡是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重新培训,并将培训工作与干部考核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与定岗挂钩。
(4)严格管理人事档案,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无损,不泄露档案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维护档案的严肃性。
(5)按照有关工资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工作,做到不疏漏。(6)在干部违纪案件查处中,坚持原则,防止发生错案。
2、财务管理风险控措施:
一是结合单位实际,精心制定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认真执行年初的财经预算,不挪用、误用财政资金。
二是在大额资金的使用上,必经集体讨论,资金使用正确减少失误。
三是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务收支业务,按照程序审核帐目,做到帐目清,财务明。
资产管理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是购置资产时,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购物品,防止产生不廉洁行为。
二是分配资产时,深入调查研究,按实际需要进行分配,不受人情因素干扰或收受好处,违反规定分配,最大限度的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三是固定资产管理要到位,录入要及时,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丢失。
四是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要合规,不随意处置,防止单位固定资产的流失,发挥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的监督作用,记好种类台帐,完备交接手续。
公共类风险防控措施
公共类风险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具有共性特征。
一是科股级以上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抓业务又抓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层层签定的责任书权力义务,领导做好“五个亲自”,副职做好“三个抓好”等要求,严格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同时准确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新规定的新规定新精神,有效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落实各项工作部署;防止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二是全体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台帐,不得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不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的馈赠,宴请等好处防止不廉洁的事情发生。
三是科级以上干部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平时加强教育,多提醒,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四是各办站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不能晚报或隐瞒不报,不能错过解决的最佳时机,防止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要增强责任心,树立大局意识,克服本位主义,勇于承担责任。
五是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注重礼仪,服务态度和言行举止,防止因出现仪表问题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当事人投诉,损害单位形象。
六是从事党务工作的支委以上党员干部要牢记党建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要培养党员同志的奉献精神,带头意识,培养基层党支部成为有战斗力的堡垒。使党员同志模范的发扬榜样作用。在党员发展环节中坚持原则,按程序办事,不得接受党员、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好处,不得违规评选优秀党员、预备期转正以至发展不合格的党员。
七是办公室在对外宣传工作中,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情况要明,严格把关,要有敏感性,防止不良影响事件发生。
八是从事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过程中,要认真及时统计,不得迟报、虚报或者瞒报。认真遵守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及时网络维护,严格执行联系人制度,防止随意安装软件,造成计算机感染病毒,信息数据丢失,网络瘫痪等事件发生,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九是从事种类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守档案秘密,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企业档案等),防止出现丢失和损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是单位中印章印鉴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信印管理制度,认真登记,不得出具空白信等违规信件,正确使用印章、印纸,确保印章管理安全,防止被盗用、丢失及损坏,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是单位内勤人员,在接听电话,收发邮件后要及时转达给领导或相关人员,并做相应的提醒,防止给本单位工作带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是机要文件收发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传阅、保管、流转工作过程中的文件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信息,防止出现失密,给分管带来影响。
思想道德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思想道德风险点是根据干部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以及具体工作等六方面的一些表现找出来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廉政教育、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政绩观,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注重自身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采取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是认真落实镇干部学习计划,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督导落实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加强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
三是教育党员干部在单位做一名讲道德、讲文明、讲爱心的优秀干部,在家庭中当一名讲勤劳、讲孝敬、讲传承的家长和成员。四是干部职工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党员先进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群众中起好的带头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
五是开展多种活动,使每名干部按照价值观的要求找出自己的不足,逐步完善和改进。
六是制定并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监督管理,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镇干部职工均不得借嫁娶机会敛财。
七是开展参加工作为什么,入党提干靠什么,努力工作图什么的大讨论,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为的意识。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树立正气摈弃歪风邪气。
八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机制,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争优创先。
制度机制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制度机制风险是在遵守和执行各项制度的实践中查找出来的,防范制度机制风险,要建立综合监控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
一是要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年一次),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
二是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之中。
5.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五
农发行经营转轨后,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方法、途径上都要逐步借鉴并采用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在决策上首先要考虑的是风险,其次才是效益。但是,农发行毕竟是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除了考虑风险、效益外,还必须执行政策,所有经营活动的宗旨、内容以及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精神。因此,构建符合农发行特色、具有农发行特色的风险防范体系已经成为农发行当前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建立咨询调查机制,健全信贷项目资料。目前,农发行所开展的信贷工作是崭新的工作,稍不留心,就会陷入风险的泥浊中。因此,建立信贷项目开发咨询调查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项目、资料备用库,对于减少决策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发行各级行的调查咨询机构应该是开放型的机构,应吸收理论素质比较高的同志参加,同时,还要吸收有关部门有实践经验的审计师、律师、专家、学者参加,广泛听取建议,使贷款决策逐步减少片面性和感情性,进一步增强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二、建立研究审批机制,促进决策科学规范。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贷款实行集中审批。农发行在过去的几年里对贷款授权放的过宽,特别是对贷款审批额度控制不严,导致封闭管理效果不好。因此,要建立研究审批机制,对贷款权限进行划分,达到既有放开、又有集中。所有贷款,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工企业的贷款,都应由上级逐笔审批,形成“企业申请-基层把关-上级审批-基层执行”的链条,基层行的取消审批权后,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办理手续、加强监督。各级行的贷款研究审批工作,要改变信贷管理人员研究审批、再由信贷管理人员执行的传统做法,跳出就信贷论信贷、信贷人员“自批自贷”的狭小圈子,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建立监控反馈机制,及时处置异常问题。对企业的检查、评价、监控应该以数字、报表为主,并且以数字、报表反馈信息。每次检查,都要精心设计几个主要指标,如贷款使用周转率、产品销售率、销售利润率、产品成本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率等,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主要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提高警惕、强
申请立案进入破产程序的,要澄清资产负债状况,核实企业占用贷款,积极申报和主张债权等,确保农发行对抵押物保留处理权。
五、建立考核奖罚机制,增强信贷监管活力。无论上级行、基层行都要将风险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之中,上级行要把风险管理的成效纳入各级行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范畴,基层行要把风险管理纳入信贷员责任目标当中,坚持一季一考核,并实地检查工作,凡存在风险问题的,实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另一方面,要制定离任审计制度,对即将离任的人员实施贷款风险审计,进一步明确风险责任,对存在风险问题的不允许离任(轮岗、调动),直至完全纠正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失职论处甚至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从根本上改变“上级行重视、基层行轻视、信贷员漠视、管理上短视、处罚上忽视”的风险管理现状。
六、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培养企业信用观念。农发行实行商业化管理后,除了做好服务外,要着力强化对企业信用的培育,应该根据企业遵守农发行规定、配合农发行管理、及时还贷还息、归还老贷款、支持农发行经营指标完成、社会信誉等情况,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对信用程度比较高的企业,要给以比其他企业优惠得多的待遇,如扩大授信额度、延长贷款使用期限、实施基准利率、提供市场市场经营信息、简化业务程序等,鼓励企业更好的讲求信用;对那些不配合农发行工作、屡次违规、缺乏社会道德、信用状况较差的企业,就是要严格限制,使企业信用培育逐步成为农发行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6.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六
摘要:高校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教育系统内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依据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设计了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具体流程,内容包含:优化廉政风险内部环境和设定风险目标;识别、评估和应对廉政风险因素;建立风险信息监控平台,全面监控风险因素。三项内容做到了廉政建设的“防”、“控”合一,在高校廉政建设中有现实的应用空间。关键词:风险管理;廉政建设;防控机制;高校
Abstract: risk control mechanism construction colle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ducation system to punish corrup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sk management, departure, according to COSO released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 designed specific processes colleges Independent risk control mechanism, the contents include: optimization of internal environment and set Independent risk risk targets;identification, assessment Independent risk factors and response;the establishment of risk information monitoring platform,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of risk factors.Three elements do clean government “anti”, “control” one, there are real-world applications of space in a clean governmen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Keywords: risk management;clean government;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Universities
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指的是在高校反腐建设过程中,引入现代管理理念,针对高校廉政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一防控机制包含了腐败行为的前期监测、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理的全过程,对重点腐败环节和重要部门进行全面防控,有助于提前化解和有效应对廉政风险。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对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与研究,但大都侧重于研究风险监控的措施。本文引入企业风险管理理论,全面论述了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以期为高校廉政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一、高校廉政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最初仅限于保险购买规划。1953年美国经济学家加拉格尔正式提出成熟的风险管理概念,建议保险行业改变以往被动转嫁风险的措施,拓宽风险管理渠道。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风险管理历经了纯粹风险管理阶段、整体化风险管理阶段,最终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管理学科。目前,新颖的风险管理方式不断涌现,而风险管理的领域也扩展到了各行各业。
COSO曾经发布了一篇名为《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报告,受到了金融街及其它领域的广泛重视。该文把风险管理分成了八个方面的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风险监控。COSO发布的这一风险管理
框架设计时考虑到了其它行业的特点,正是如此,该框架所确立的风险防控机制也可以移植到其它行业之中。国外诸多高等院校根据这一理论框架,进行了系统的风险管理实践,内容涉及到财务风险、学术道德风险、教育廉政风险、合同法风险等。我国高等教育学校的性质、办学目的、办学指导原则、管理模式,甚至教育方式具有很大的趋同,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廉政风险具有普遍性,继而也决定了可以根据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设计具体的风险防控机制[1]。依据COSO风险管理框架,设计了如下风险防控机制:
(1)内部环境与目标设定:建立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领导机构,分配廉政目标责任,同时表达出明确的廉政风险防控信心与决心;各项业务目标与廉政风险目标挂钩,注重对全员进行廉政风险教育;创设“廉洁奉公、严于律己”的廉政大环境。
(2)事项识别与防范:职能部门制定风险防控方案;查找风险类别,明示风险类型;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损失程度;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初步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3)信息沟通与全面监控:建立风险信息数据库,全面服务风险防控工作;细化风险防控流程,涵盖权力分配、权力监管、腐败处理等内容。
二、基于风险管理的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内部环境与目标设定
首先,风险防控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高校党员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自觉融入到日常教学、科研与管理之中。在风险防控管理中把具体的廉政职责和岗位职责确定到部门或个人,定期进行量化考核,依据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落实或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二者的结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风险控制跟进行政执行,有利于“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此外,高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依托,促进风险管理的实施,确保二者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无形中确立了风险防控的隐含目标,继而也为风险管理的实施创设了一个优良的环境。
其次,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反腐主体的态度与立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潜在风险因素转化为具体的腐败行为[2]。我国的廉政谈话制度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党委组织部门对新任命的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若干要求;其二是党委组织部门对部分单位负责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交谈,了解各责任部门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对此提出强化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设定阶段主要出发点在于发现和提前规避廉政风险,促进党员干部自律。党委组织通过群众调查或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选定谈话对象,对谈话对象在思想意识、职责履行、工作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或微小的腐败行为进行深入探究,帮助他们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腐败的后果,符合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廉政建设理念。
最后,强化廉政教育。廉政教育是创设廉政防控环境的基础。高校应从廉政风险因素规避为着力点,系统地开展廉政教育,促进全体教职员工树立风险意识,打造公正廉明的校园廉政文化氛围。具体廉政教育实施中,应区分教育对象的类别与特点,开展分层教育或分类
教育,以此提高教育的针对性与时效性。例如,对校级领导干部而言,要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价值观,采用集中教育方式,促进他们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院系领导,要突出岗位职责教育、职业纪律教育、管理规范实施教育、权力行使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针对学科带头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强化专款专用教育、公款使用教育、反对拜金主义教育、学术诚信教育等;对于一线工作教师或服务人员,要强化教师职责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教育。
(二)事项识别与风险评估和应对
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和应对是一个系统而连贯的工程,具体分成以下三步进行:第一步,查找风险因素。采取多种途径获取风险信息,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细致还原业务流程,查找各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关键部门或岗位,如招生部门、后勤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建设部门等重点进行风险排查,排查内容包含职责风险、制度风险、内外部环境风险、思想道德意识风险等;第二部,划分风险等级并公示。权力的覆盖范围和作用、自由裁量范围度、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实的概率是衡量风险事件的重要因素。按照风险因素的危害程度把风险事件分成了高、中、低三个等级,如果风险事件达到上述三个风险因素衡量的临界点,当视之为高等级风险;达到其中两个风险因素衡量的临界点时视之为中等级风险;接近或超过其中任何一项风险衡量临界点时,当视之为低等级风险。权力风险等级划分完成之后,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汇总、梳理,制定出“廉政风险等级目录”,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审核之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尽可能做到全面、具体,让全体教职员工能更为详细的了解风险因素,以便于在日后工作中能够及时进行风险提醒,达到提前化解廉政风险的目的。第三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孟德斯鸠曾说过,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健全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一方面为惩处违法犯纪人员提供了理论依托,另一方面也规诫了相关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相应的预防作用。当然,制度的制定在于实施,一个具有较高科学性和适用性的制度会促进人们更好的遵守,一个疏松、宽泛的制度不但不会起到控制管理作用,还会引发人们走入歧途。鉴于此,在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针对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工作流程、每一个责任人都制定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操作。
(三)信息与沟通及全面监控。
首先,建立廉政信息平台。高效的廉政信息平台是确定风险因素和划分风险等级的重要渠道[3]。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可以采用调查、访问、接受举报、自查等方式,采集渠道可以覆盖到学校纪检部门、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普通职工等多个组织或个人。通过细致梳理各类信息,建立全面时效的廉政信息平台。其次,制定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包含相关责任人的权力范围、权力类型、自由裁决权限度、责任承担等内容,通过在校内网、校园板报等多种形式公开,明细各责任人的执行权、决策权,减少因权力集中不透明产生的腐败。再次,健全权力制约和监控机制。高校应按照上级部门和学
校党委的要求,统一部署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各部门的有效协调、广大师生广泛参与的廉政防控工作新格局。具体来讲,要完善以下环节:一是建立院系共同负责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党内监督;二是对关键行业(如财务、招生、招标等)的工作流程及责任人进行重点监督;三是厉行重大事项公开制的同时做好政务、财务公开;四是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不包庇,不纵容;五是优化“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监管环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管氛围。最后,要完善风险处理机制。风险处理机制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的风险处理机制应当包含考核制度、奖励制度、处罚制度等内容,具体而言:一是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考核标准。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综合评议,确保风险处理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奖励制度。对那些廉洁务实、道德高尚、责权行使分明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奖励设置要分层次,以提高奖励的实效性;三是建立惩罚制度。对于达到风险临界值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适度的惩罚,而对于已超出风险临界值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三、结语
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程,需要对其进行长期的实践与探索。明确高校风险因素,完善风险防控的大环境是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前提;区分风险等级,建全风险防范制度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保障;建立廉政信息平台,全面监控风险因素是廉政防控机制建设的关键所在。参考文献:
7.贷款担保风险分析 篇七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措施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8.海外专利风险及防控措施分析 篇八
摘 要:在海外市场逐步拓展的同时,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逐步凸显,一旦发送侵权诉讼案件,企业会花费高额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对企业带来很大经济损失,并会影响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形象,挤压市场占有率,因此要采取措施避免海外专利风险的发生,从而海外专利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海外专利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控要点和应对建议。
关键词:海外专利;风险防控;国际市场;规划布局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02.232
海外市场发展机遇分析
伴随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中国企业基于自身产品服务国际市场的能力迅速提升,海外市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以电力装备为例,欧美发达国家电网设备日趋老化,亟需更新改造,此外,发展中国家大多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亟需发展电力基础设施,装备制造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广阔前景。海外市场专利风险分析
在海外市场逐步拓展的同时,海外专利侵权风险渐渐凸显,一旦发送侵权诉讼案件,企业会花费高额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目前我国企业遇到的海外的专利风险一般以下几种,一种是展会上的临时禁令,二是海关的扣押,三是直接的专利侵权诉讼,四是美国的“337”调查。
2.1 展会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其中同样存在专利风险,特别在欧美地区参展,风险会更大。参加展会属于许诺销售,即侵权行为的一种,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申请或者通过大会组织者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扣押、没收等。因此,在企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管理机构一般不会给参展方解释的时间,而是直接撤展,此外后续要面临当地繁杂的诉讼程序,这不仅给参展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会对参展方的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
2.2 海关扣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权利人等)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2015年,仅深圳海关扣留的侵权货物就达到1200多万件,案值超过5400万元。中国产品对外出口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当地海关扣押的事件也是屡有发生。
2.3 专利诉讼
展会产品被扣押后或产品被海关查扣,接踵而来就会面临专利诉讼。另外,产品销售到国外后也可能会直接启动专利侵权诉讼。由于我们缺乏对当地法律条文熟知的律师,所以只能聘请诉讼地当国的律师并参加当地的诉讼,其成本可想而知。
2.4 “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337调查”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产品。海外专利风险防控要点
因此,为了防止出口技术落入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被竞争对手起诉,避免影响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形象,挤压市场占有率,公司应当加强海外专利风险预警,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第一,企业在产品出口时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做好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分析,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和诉讼发生情况等,避免侵犯他人的有效专利权,规避侵权诉讼的发生。
第二,在向某个国家出口或到某个国家参展时,联合专利机构有针对性地对该国家相关产品的专利情况进行检索,了解国外同行的专利申报及保护情况,一方面可以避免侵权,另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外先进企业的发展动向,为企业确定发展方向提供参考。
第三,做好海外专利申请,公司应当就相关技术在相关国家申请专利,做好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及防控。
此外,海外市场技术要求普遍具有差异化的特征,公司为满足不同市场需求需要进行自主研究和设计,从保护自身技术层面考虑,也需要做好海外专利保护。海外专利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要加强国际化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国际业务发展需求,科学制订海外专利人才建设规划,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海外专利业务骨干。
第二、通过对各种专利信息、情报的分析,对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纠纷等专利风险进行警示。企业内部建立预警职能、相关危机评价指标和处理方案,开展数据检索和筛选、数据统计分析、侵权可能分析、风险规避及应对策略分析,使专利预警工作常态化。
第三、加强与海外市场部沟通交流,了解目前公司产品的市场分布情况。对于专利保护相对规范的国家,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开展专利策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利布局,从而在产品出口时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专利权。
第四、加强公司海外专利战略管理,做好规划布局,提高海外专利申请的针对性和计划性。在充分分析科研能力现状、产品结构组成及海外市场分布的基础上,围绕海外市场开拓、海外项目工程、占领技术至高点等方面开展海外专利规划编制,有针对性的确定目标国、申请时间和申报途径,指导海外专利申报。
第五、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或行业组织在目标市场国建立的海外专利风险援助组织或机构,在海外专利风险度分析、当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以及应诉方面获得支持与帮助。
海外市场不同于国内市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随时可能发生。海外专利关系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应将海外专利保护置于海外市场拓展之前,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做好海外专利申请及布局。此外,还可以将海外专利作为海外市场的敲门砖,利用海外专利保护强化工作软实力和影响力,借此在其他相关领域打开海外市场。
参考文献:
9.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九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信用社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本文先对借新还旧的概念及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阐述,着重对借款人的调查及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新还旧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借新还旧抵押担保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进行探讨。关键词 借新还旧 第二还款源 法律风险 防范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概述
借新还旧是指同一借款人在没有清偿银行、信用社前一笔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信用社重新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实际是用新贷偿还旧贷,又称“以贷还贷”。这样以来通过借新还旧,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可以通过借新还旧要求借款人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弱化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因此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
二、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的调查及主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其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借新还旧贷款到期的偿还,所以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如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前企业盈利或前一个季度生产经营活动有净现金流量,以突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能力,因为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还旧外,一般应是企业的利润收入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流入才能还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一般来说应对其原贷款规模进行一定比例的压缩,如70%—80%,确保贷款余额逐步缩小。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来看,对符合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的借新还旧应至少归为关注,这说明虽然是属于资金周转性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所以应重视第一还款源,严格遵循我国《合同法》签订借款主合同:
切实注意审查贷款合同当事人是否缺乏主体资格,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而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
2、借新还 旧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填写尤为重要,要体现出该笔贷款是归还原到期贷款,在借款用途处填写“借新还旧”,严禁填写购原料、流资等,做到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这样对认定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新还旧贷款是否是共同意思的表示,查证起来较为明确。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不但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影响着保证、抵押等从合同的效力。
三、借新还旧中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一)从《解释》)第39条规定看,其担保人可分为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为同一人的;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1)、保证人没有变更。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因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2)、变更了保证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前没有保证人增加保证人或以前有保证人更换了保证人的,银行、信用社认为找了一家有担 保实力的,保全了资产。但告知保证人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内仍然填写的是流动资金。殊不知保证人以欺诈提出抗辩而不承担责任,贷款出现风险。因此,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签字认可的,证明保证人是知道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虚臵。保证虚臵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备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2)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3)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第二还款源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与经济实力,《担保法》第八至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所以作为主体不符合担保的单位一定不能为别人担保。保证人主体符合担保条件的在担保时,银行、信用社也得对其进行调查,对保证人自身债务的多少,已对外提供担保的多少要清楚地掌握,避免保证人因自身债务过多或对外提供担保过多而使第二还款源失去还款能力。
四、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不签抵押合同风险 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二)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认为这下就没问题了。却不知这种做法存在着一定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因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即构成“恶意抵押”,因“恶意抵押”成立,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便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 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三)抵押在后风险。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银行、信用社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其他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信用社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 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臵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10.汇小贷分析高校贷款风险问题以及风险防控 篇十
2007年《物权法》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公司与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现不良。
本文拟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
1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质物,有了销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1、特点
(1)具有可转让性;(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以后将专题论述。
2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借款人(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真发票也可撤销)、假交易;(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二)法律风险
1、设质标的权利难以限制。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
(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如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09条、第223条,可转让性是设质的前提条件,质押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因此,如未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将不发生效力。
3、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甚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乃至虚假发票,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
(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银行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
(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银行债权与一般债权无异。
(三)操作风险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征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但登记设立是否必然意味着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在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银行,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范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
(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的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果银行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未及时进行展期登记手续,将可能引发质押登记失效,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不规范的风险
(1)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
(2)在登记“收费站收费权质押”时未说明该权利对应的基础合同、权利存续期限、收费权种类等信息;
(3)在登记系统中录入“销售类应收货款质押”时,未描述货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货款到期日、发票号等信息;
(4)在“质押财产”的“描述栏”内明确注明“具体质押财产内容见附件: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并未上传该附件。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第一,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张;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3风险缓释措施
为有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存在的诸多风险,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应环环相扣、各司其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贷前调查
1、KYC(了解客户):客户经理应全面掌握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下游合作时间及信用记录、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产品):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业务操流程(SOP)、风险防范措施及救济手段。
3、KYCB(了解客户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意愿、对应收质押的配合程度。
(二)贷中审查
1、防范信用风险
(1)尽责审查人员要识别“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及其真实价值;(2)应充分意识到应收账款质押有限的风险缓释效果;(3)应将借款人(或出质人)交易对手纳入审查范围;(4)应设置严格的财务触发条款。
2、防范法律风险
(1)应要求在质押合同中设置限制出质人再次转让或出质条款。
(2)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对合同、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是否存在抵销权等要素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应要求银行内部法律部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3、防范操作风险
(1)要求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锁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提示业务发起部门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合规性,并在授信年审中予以重检。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归集专户,限制账户内资金转出,防止挪用。
(三)贷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经营范围或模式的重大变动、税票真实性、账户流水、合同执行情况。
2、债务人监控:重点监控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意愿的重大变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是否正常、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不利于银行的补充协议。
3、制定保全预案:包括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查封专户、将专户内资金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存单质押、行使撤销权或代为求偿权。
本文较为全面、精炼地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及其风险防范。作者陈照是某银行信贷分析专业人士,具有银行总部及基层工作经验,稍后博主还将邀请他以案例形式继续阐述相关问题。为方便学习讨论,今日第二栏附有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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