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24-10-24

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精选5篇)

1.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篇一

下陆工商分局积极组织学习工商登记

制度改革

为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4月3日上午,下陆工商分局组织工商所全体干部学习《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综合科科长从政策、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资源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这次市场主体住所改革使得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也可以“一址多照”,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减少投资成本,方便创业者投资兴业,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严格遵守该规定,住宅可以开公司但只适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提交虚假住所的市场主体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信用与商誉会收到损害。

最后分管副局长就今后的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从事登记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着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体干部要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此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登记监管行为,提高工商服务质量和水平,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2.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篇二

1“先证后照”登记制度的弊端

现行市场准入流程采用“先 (许可) 证后 (营业执) 照”的制度设计, 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设立市场主体前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于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统计, 涉及市场准入前置审批事项多达188项。

“先证后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对规范市场准入、维护市场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其弊端也不断显现:首先, 这种流程在逻辑顺序上存在矛盾。市场主体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难以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格。在经营项目审批过程中, 主管部门重点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布局、生产流程工艺、专业人员资质以及管理制度规范性进行审查。但在领取营业执照前, 经营者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 无法以企业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 造成了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互为前提的死循环。这一矛盾在食品生产行业尤为突出。其次, “先证后照”导致部分行政许可门槛高企。先审批许可后登记注册的流程设计, 导致“无证”必然“无照”,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批, 监管工作依赖于无照经营查处环节, 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只批不管”的现状使部分主管部门脱离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监管的需要, 受少审批则少监管、不审批则不监管的逻辑驱使, 盲目抬高审批许可门槛, 造成准入许可事项过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合理等问题, 并在很大程度加剧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

2“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的优势

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改革 (“先照后证”) , 即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 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见图1)

“先照后证”改革是对现行准入许可流程的重构, 也是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优势:第一, 打破证照死循环, 理顺证照关系, 解决大量“办证难”问题, 提升市场准入效率;第二, 证照分离有助于明确监管分工。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相对独立, 使市场监管回归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无照经营的查处, 许可机关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 有助于实现专业化监管。第三, 有助于倒逼准入许可制度改革。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解耦, 改变了以往审批许可嵌入工商登记程序的设计, 有助于暴露市场准入流程中的低效环节。同时, 证、照监管各归其位、审批监管权责统一的设计有助于推动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优化审批程序, 剔除不合理因素, 建立面向监管的准入审批机制, 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监管。

但我们也发现改革试点地区出现了少数“证前抢跑”现象, 即部分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前开展生产经营。分析发现, 导致无证经营的原因主要是办证条件过高、周期过长, 商事主体在办证期间难以负担场地、人工等开支而提前开业。以小微餐馆为例, 这类食肆大量存在于城乡结合部, 市场需求较强, 但由于区域性的房屋权属问题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 因而无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此外, 餐饮服务许可对餐馆经营场地面积、布局有严格的要求, 例如厨房面积应大于就餐区面积50%,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大于厨房面积50%等。上述规定与卫生条件无直接因果关系, 也不符合小微餐馆的实际经营情况, 过高的审批许可要求将部分商事主体拒之门外。

“证前抢跑”现象的根源是市场准入审批制度与市场需求之间矛盾, 是长期以来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在新的市场准入流程中的体现, 也是商事登记改革的攻坚点。从试点地区经验看, 遏制证前抢跑主要通过三种渠道:第一, 通过双告知制度, 加强照后监管。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 登记机关根据许可经营项目类型, 告知商事主体办理后续行政许可的义务, 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商事主体设立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 由主管部门跟踪管理, 引导市场主体限期办理许可证, 填补照后证前的监管真空。第二, 精简市场准入相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编制商事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以及后置审批许可经营事项目录, 并向社会公示。长期以来, 我国没有统一、明确的准入许可事项目录, 导致市场准入要求不明确, 操作不统一。广东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实际情况, 对市场准入许可事项进行大幅压缩, 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无证经营现象。第三, 优化行政许可标准设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最终需要转变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的现状, 探索以事后监管代替事前审批的准入监管新模式。试点地区针对企业进不来、政府管不好的难点领域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优化, 建立既符合“宽进”目标又满足“严管”需求的新体制, 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3“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

3.1 市场主体数量增长显著

自“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以来, 在广东进行登记改革的试点地区市场主体数量增长显著。如:东莞新增市场主体5.0万户, 同比增长32%;顺德新增市场主体2.3万户, 同比增长21%;深圳新增市场主体10.7万户, 同比增长133%;珠海新增市场主体0.9万户, 同比增长76%。四地增幅远高于同期广东省其他地区平均水平。改革在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方面的政策优势效应得到具体体现。

3.2 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是行政审批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先照后证”等改革举措, 直接破解了前置审批不清, 证、照互相前置的循环困局, 特别是工商登记前端放开, 形成对后续审批许可的倒逼机制, 推动各地及相关部门减少、下放和转移登记相关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 改进审批方式, 缩短审批时限等。在试点地区最明显的体现在两个方面:

(1) 行政审批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大幅缩减。“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 在广东试点的深圳、珠海、东莞等地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缩减。例如:东莞对全市75个部门的716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清理, 压减行政审批事项296项, 减幅4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从清理前的188项压减为109项, 减幅42%, 保留28项, 其余改为后置。珠海对35个部门的515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清理, 取消310项, 承接上级下放事项63项, 减幅48%。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保留13项。深圳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13项目, 减幅32%,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保留12项。

(2) 准入环节审批效率大幅提升。东莞实施商改后, 办理营业执照实现了“5115承诺”, 即排队取号不超过5分钟, 等候不超过1小时, 执照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 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企业登记注册额时间平均缩短60%以上。同时, 全市审批时限缩减幅度超过20%的部门, 占部门总数的59%。深圳商改后, 实施企业登记“即来即办”, 企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并应在材料受理后24小时内核发营业执照。珠海商改后, 办照时限最短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比此前领照时间平均提前了4~6天。

3.3 推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1) 厘清部门职责, 减少监管“真空”。传统监管模式下, 部门之间责任边界不清晰、职能交叉, 是导致监管漏洞出现的主要原因。实行商事登记改革后, 各试点地区确立的“谁许可、谁监管”原则, 以地方法规、政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的责任, 对于在某一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无论是否需要许可, 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 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行业监管原则建立了证照分离的监管制度, 实现了从简单的证照监管向经营行为监管的转变, 强化了对“有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2) 推动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在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体系中, 工商登记是最后环节, 是总闸门。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实行“先照后证”改革, 工商不再代行前置审批审查事宜, 各审批部门必须改变“坐等上门”的审批方式和“以批代管”的监管方式, 实行主动监管。

此外, “先照后证”登记改革还直接带动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有利于部门监管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一个配套工程就是要建立公共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集中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等, 实现部门间的互通, 也实现信息的社会公示。

摘要: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 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削减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本文对“先证后照”登记制度的弊端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 并阐述了“先照后证”改革后的效果。

关键词:工商登记制度,先照后证,改革研究

参考文献

[1]尚平、田芬、张伟.广东商事登记改革探索与实践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1) :25.

3.放宽限制工商登记改革更理性化 篇三

《经济》:方案中涉及商事登记制度变化的内容中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您如何评价这种改革方案?

赵旭东:这个变化解决了长期以来工商登记中的基础问题,就是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关系,是先批再登记还是先登记再审批。这种冲突造成经常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企业要设立,因为行政审批手续下不来而无法获得商事主体的资格,按现在的规定就是商事主体的资格与行政许可的审批相分离。主体资格是不需要审批的,获得主体资格之后要从事某种活动需要获得审批,这是一种经营活动的特别审批,不至于因为特别的活动得不到审批而使主体本身无法成立。另外,企业在做工商登记时还会遇到工商部门认为符合批复的条件,但是在行政机关那里批不下来,所以工商登记程序就无法进行。所以,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解决了市场主体准入的障碍,也解决了长期困扰工商登记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职权冲突的问题。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符合整个机构改革、推动商事主体的发展和活力来放宽行政改制的方向。

《经济》:另外,该方案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人认为,这种变革是与《公司法》发生了冲突,对此您怎么看?

赵旭东:当时有媒体以“我国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成认缴制”为标题,其实这个表述本身就不准确。因为中国《公司法》目前的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是实缴制,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就改成认缴制了。《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只要认定完所有的资本,并不意味着全部缴纳。

这次改变突出的体现在把现行《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这个角度而言,这次工商登记对资本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经济改革的追求和方向,同时也是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改革。如果说这个改革是改变了《公司法》,这个问题就不是行政改革本身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是要进行相应的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是不可以由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对其做改变的,因为这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确定之后,就不能在工作中修改其内容。所以在这个方案出台之后,法律学者的另一个意见就是,如果按现在来说就是没有改变《公司法》,如果确实要对《公司法》的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放宽、改变,不仅是行政机构职能改变的任务,同时也应该按相关立法程序来修改。

《经济》:您认为这个“放宽”会体现在哪些方面?宽到什么程度?

赵旭东:有人认为“放宽”应该取消20%的首次出资额限制,取消时间限制,或者甚至不要验资了,这就显得有点盲目。商事主体具备必要的资本是其进行商事活动的条件也是交易安全的保障,这个条件放弃就可能破坏交易安全,引起市场混乱。注册资本如果不需要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制度要来何用,法律规定的制度就会落空了,还不如取消它。既然法律没有改变,注册资本就是必要的,就需要配套以相应的行政登记来保障。一个理性的逻辑就是,不能为了放宽而放宽,应该考虑法律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考虑登记制度应该实现的功能和价值,来确定登记制度的设计和取舍。

我认为,改革的方向是没问题的。但是改革要理性进行,不能陷入盲目的、完全情绪化的追求,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任何改革方案都应有清晰的、明确的流程。前后要做对比,对于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等,都需要进行评价,这些是否是经济活动进行中所需要的配套的制度、是否是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营活动、他们的功能和社会效果是什么、法律为什么要制定他们,等等,都要理性分析。改革还是要理性分析和设计,不能盲目追求。

我认为20%不应再放宽了,5年期限可以放宽至10年,否则就没有必要了。另外可以考虑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劳务、信用等无形资本是否也可以当成公司的出资形式。其实,工商登记的改革更重要的不是在法律规定层面的改革,而应是法律执行层面的改革。在现有制度下,如何更大程度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这才应该是必须要做到的。但是现在问题很多,这才是工商登记改革大有可为的方面。工商登记如果把工作梳理一下,在法律框架下能简化的简化、能放宽的放宽,其实不一定要更改法律,这些职能改变更能体现机构改革的意义,对企业也有更多益处。

《经济》:《证券法》的修订已经在进行,《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后,8年来也没有更新,不少人呼吁《公司法》也应修改,而且应与《证券法》联动,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赵旭东:《公司法》的修改是涉及全局性的修改,是很多重大制度、规则有很大突破和改变。目前的《公司法》基本适应这些年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变化。但是这七八年过去后,经济改革在进一步推进,市场和环境都在发生变化,有些公司内部的问题也在进一步暴露。我们发现,《公司法》还有改革的必要和空间。

相对于《公司法》的修订,公司的治理应该说是更大的问题。我国的《公司法》确定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别执掌不同的权力,形成分工和制约。这样的设计理论上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在运行当中的效果并不像理论上的构架那么完美,很多公司的治理效果并不好,出了很多问题。这几个机构当中,形式上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很多股东会根本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监事会本应对董事会、经理层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但在很多公司中却形同虚设;真正在公司中掌握权力的是董事会,甚至是董事会中个别主要的董事和董事长;经理机构在法律上本应是最低的机构,但在中国他们有很显赫的实权地位。所以,确实应该改革,既然监事会有名无实,是否可以考虑撤销,让更合适的机构来担当监督职能;董事会名义上是决策机构,但很多决策由经理层来做,所以可以让董事会更多发挥监督的机构,而从法律上承认经理层的权力。因此我们要思考现有模式是否是完美的,是否有缺陷,有缺陷的就要进行优化、改革。

赵旭东简介:

4.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篇四

根据杭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在试点期间,高新区(滨江)范围内执行改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区办理地址变更。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登记机关放开对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另行规定除外,取消以下“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4.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登记机关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股东可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同时,现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也继续执行,即实行“双轨制”,企业可自行选择任一方式进行登记。

4、对于选择认缴制登记的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营业执照版本未予调整的情况下,在注册资本一栏除显示股东自行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外,还需在其后增加“(试点认缴制)”字样;实收资本一栏则统一调整为“无”。

二、试行 “先照后证”制度

(一)清理现有的前置审批目录共计297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前置审批54项予以保留外,其余243项前置审批许可均改为后置审批,实现“先照后证”。

(二)对于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一律按一般经营项目予以核定,并在其后标注“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前置审批的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届时,由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在该系统中予以实时发布,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则主动

到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上认领企业信息,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各自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审批服务工作。

三、实行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

对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冠“杭州”字号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实行不重名原则,放开“近似”名称登记,统一由企业出具承诺书:

(一)该原则适用于在高新区(滨江)分局辖区范围内登记的取冠“杭州”字样的内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核准或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不得与同行业的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放开“近似”登记的同时,一并放宽其他名称登记条件,主要包括:1.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两个行业;2.取消企业一年内不得进行名称变更的限制;3.经原名称所属企业的全体投资人同意,允许其他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未满1年或注销登记未满1年企业的原名称。

四、整合审批事项

(一)工商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注册登记、广告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按照“一厅受理、分线审批”的原则,统一归口至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实现工商全部审批业务一厅办理制度。

(二)根据审批业务工作量的多少,确定设立注册窗口和综合窗口,对业务量大,日常事务多的审批事项,如企业注册登记,要继续保持和优化专项窗口、专业人员办理制度。对业务量较小、日常事务少的审批事项,如食品流通许可、市场名称登记、广告审批、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设立综合窗口,本着以多带少的原则,由业务量相对比较多的处(科)室进驻大厅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兼职受理其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受理后交相关业务处(科)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仍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登记证、许可证或者准予备案。

(三)根据《杭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内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进度,根据各分局上报的第一批下放工商所名单,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包括内资公司制企业在内的试点下放,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确保分局和下放权限的各工商所对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有登记权,最终实现“局所登记一体化”。

五、试行企业年报制度

(一)实行企业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报送报告,包括企业登记备案事项变化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以及企业联系方式变化情况等。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报告。企业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报告内容不审查,不再实行企业检验制度。

企业报告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设置经营异常名录,将属于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等情况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企业正常记载状态。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建立企业报告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递交的报告进行抽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及其它专项检查的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及监督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六、畅通审批渠道

(一)通过全面梳理登记审批事项,更新简易类、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目录,对简易类事项,在国家工商总局“一审一核”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核合一”制度,由窗口审查员于当场当天直接审查核准,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二)对于一般类和复杂类事项,严格遵守“告知一口清、办事一周结”的“一字工作法”,由窗口审查员初审后,交由内部核准员进行复核,确保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对外承诺。

5.惠州创融工商代理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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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相互关系;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的限制;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

制,创设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建立更为便利、更为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改革现行企业登记检验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改革传统登记方式,逐步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报告书》,申报上一的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商事主体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等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取得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领取营业执照。(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11号规定执行。)

(四)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1.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商事主体,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2.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选择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

3.对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打造信用监管体系。

1.依托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均可通过平台共享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信用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依托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逐步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

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

四、组织机构

根据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局已于2014年3月1日开始逐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年检验照制度为报告制度等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责任,根据人事分工,对原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衡山县工商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李磊建 常务副组长:朱志云

长:周宋清

李瑞华

周建卫

赵鸿雁

成员:刘

阳红洁

朱旭东

柳勇军

唐新卫

欧阳南

曾文正

伍线军

周向军

谷虎桦

周海波

刘智辉

赵建辉

李璧君

陈 斌

金飞辉

周健海

赵文斌

赵焕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刘芳兼任办公室主任,符玲、江涛任专干。组长李磊建统筹全局改革工作;常务副组长朱志云负责牵头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其他副组长根据领导分工,配合做好改革工作;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具体的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改革具体实施、部门间沟通协调、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五、分工职责

为系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与县政府办及县政府综合部门沟通、协调、对接;做好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业务股室上报的需报送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材料修改、把关和报送工作;做好全局性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材料撰写、调研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注册登记分局

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做好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资料准备、政策宣传及登记发照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归类;牵头全系统相关业务的改革推进、督促检查;组织对改革后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培训实施,在5月份以前对各所进行至少1次的业务指导;在全县信息公示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由注册分局将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定期汇总,提供各行政审批单位。

(三)法制股

主要职责:牵头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理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法制保障,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接,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四)企监股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培训和衔接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好有关监管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上级部署,构建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衡山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牵头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与省、市局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县电子政务办对接。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六)监察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效能督查,加强窗口服务的监督检查。

(七)人教股

主要职责:协助做好培训工作,在4月底前,组织全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培训。

(八)各基层工商所

主要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把好市场准入关;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窗口登记人员加强学习,准确掌握改革精神和改革内容;积极开展对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户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务必使各企业和个体户充分了解商改的意义、内容和精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登记制

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局监察室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相关单位配合财务股作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预算,保证改革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统筹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要积极向县局办公室上报改革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五)加强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县局文件要求,认真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对改革涉及的超出我局职责职能的,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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