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精选9篇)
1.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 篇一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样板)
原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人认为XXX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XXXX)穗仲莞案字第XXX号的案件审理中的几点疑点,确实让申请人不能理解:
1,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牌照时,工商局首先审查的就是消防,为什么仲
裁说办牌与消防没有关联。[根据东府办(XXXX)XX号文件就以明确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审查消防手续是工商局的“法定职责”。2,申请人主张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消防承诺书》签定前两年
多的损失,而贵仲裁还说《消防承诺书》是原合同的调整,说这合同没有违约。《消防承诺书》只是在制止被申请人继续违约,以免为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而要求的被申请人,如果不是强烈要求,恐怕到现在都没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综上,请档案室工作人员及有关案卷保管人员、有关主管领导依法准许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档案的审理卷正卷材料,谢谢!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XX分会
敬礼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2.案件移送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王永明,男,汉族,现役军人,系死者次子 申请人:王永林,男,汉族,住枫相乡草坪村,系死者长子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女 申请人:杨岁儿,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请求事项:
请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并追究被告人陈俭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开庭审理的陈俭明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在开庭审理中,陈俭明承认在案发当晚其用刀砍王进贵的主观意愿是想将王进贵砍死。因此案件在事实上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对其定罪量刑。本案武都区人民法院已经没有管辖权,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之前,申请人已经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交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故意杀人的事实,但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没有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视。现在本案在审理中发生的事实,证明了申请人的理由是正确的,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认真重视。
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严格办案程序,秉公执法。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3.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88号弘基财富广场5幢5单元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现拟会见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申请人:
4.案件受理费退费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交纳的申请人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向贵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元。现贵院已作出(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诉讼费元,由(被告)负担。”且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维持一审判决。故申请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退还申请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元。望贵院依法准予。
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
1、一审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二审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5.经侦案件材料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一、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走私假币犯罪案件;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四、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五、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七、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
6.银行内控案件材料 篇六
合规经营促发展
(二O一二年七月)
沧州银行
近年来,我行以“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为总目标,以打造“平安银行”为载体,以“理人、理事、理思想”为抓手,坚持合规经营不动摇,狠抓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风险防范管理水平,努力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推动了各项工作稳健、高效、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安全理念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才能自觉地落实到行动中。我们认为,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做保证,就不可能实现发展。特别是我们城商行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大的风险和案件,将对我们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因此,我行在认真贯彻监管部门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旗帜鲜明地提出“安全比发展更重要” 的理念,把安全放在了头等重要的位置,努力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着重克服三种错误倾向:一是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快,片面地追求规模、速度、占比和排名。二是重发展轻安全。有的认为内控管理没什么大不了,只要经营业绩搞上去了,就是英雄;还有的甚至把安全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事事讲合规就不可能实现快速发展。三是重营销轻管理。比如为了抢占贷款客户,降低准入门槛,贷款一放了之,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这几种错误思想比较常见,危害很大,平时必须注意克服和纠正。对于我们小银行来讲,必须找准自身定位,根据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发展目标,走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之路,实现速度、效益、质量协调发展,努力做到“小而精,小而好,小而美”。
二、强化以人为本
防范风险,关键在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理人理事理思想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对干部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从思想源头上解决“不想”的问题。
为了深化全员的安全理念,我们高度重视安全合规教育。从行领导自身做起,时刻把安全挂在心上、抓在手上,大会讲小会讲,天天抓月月抓,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使安全合规的意识深入干部员工的头脑中,使安全合规成为每个人自觉的行为习惯。一是聘请公检法部门、银监部门给干部员工上警示课,举案说法,现场说教,使大家深刻认识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二是多次聘请市委党校党建专家给党员干部上党课,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各种诱惑。三是以《沧州银行报》、《工作信息》、《存款工作动态》、《信贷工作研究》、《财会工作交流》、《风险信息》等刊物为载体,经常刊登一些风险案例给大家提示风险,干部员工相互交流工作中风险防范的经验体会,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根据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我们把安全教育的重点放在合规文化的培育上。大力弘扬“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让全体干部员工意识到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我行经营管理的一件大事,不是监管者要我做,而是我们自己应该做,而且要自觉地做。让合规的观念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的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工作时都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培养诚实、守信、正直的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
三、强化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而严密的规章制度,是银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为了保证银行各项业务全程置于制度约束之下,我们按照系统性、合规性、有效性、制衡性的原则,对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努力使内控管理制度覆盖到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作为一级法人,我们没有上级行,一些制度办法只能自己研究、自己制定。因此,我们特别重视创新性业务的风险,坚持按照“制度先行于业务”的原则,对相关的制度办法总要反复论证、仔细推敲,在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后再行开办。同时,注意搜集执行落实中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我们还及时关注监管政策和指引的变化,但凡国家银监会出台重大监管制度,我们都要认真研究,积极落实,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保证我行的各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与时俱进、稳健开展。
为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制定了300多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了会计、信贷、网银、银行卡等几大业务条线的制度汇编。二是制定了《关于加强风险案件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其他高管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具体责任。三是制定了安保消防、科技事故、声誉风 5
险等各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有备无患。四是制定了《风险案件防范责任书》,全行干部员工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把风险案件防控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既是业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风险案件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形成案件防控人人有责、全行上下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强化检查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如果不能严格落实,再严密的制度也是一张白纸。为此,我们切实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根据自身实际,我们自上而下构建起了“三级稽核监督检查”体系,把支行自查、分管部门检查、风险内审部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三位一体,层层设防,努力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根据这样的制度安排,每年年初稽核部进行检查立项,把一年中每个季度、每个月的检查内容一一列出来,点面结合,突出重点,使全行上下都能了解。各业务部室对主管业务进行 6
不间断的检查,比如贷款部每年组织一次大额贷款大检查和一次小额贷款大检查,计财部经常性地进行突击检查,效果都很好。在支行层面,我们也研究出台了《支行自查指导意见》,对支行自查的内容、频率、重点、细节等都做了具体要求,督导支行自己检查、自己整改,这样就使得大部分风险在基层得到了化解,做到了防风险于未然、御风险于一线。
从金融系统发生的大案要案来看,“十个案件九违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检查不细,监督不力,是发生案件的重要根源。因此,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严格按照内控要求,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疏堵并举的思路,紧紧围绕新业务、高风险区域业务、易反复风险、隐秘性强风险,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业务的检查力度,不断创新检查方法,力争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揭示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有效增强了风险防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在对待检查的态度上,特别是基层的同志们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从回避检查到欢迎检查。过去基层人员虽然嘴上说欢迎、配合,实际上心里多少有一些抵触情绪,消极应付。而现在,大家都能真心实意地积极配合,对检查的结果基本都能正确对待、认真整改。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因为支行的基础工作越来越扎实,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经得起方方面面的检查;另一方面,在总行对违规操作的严厉处罚下,基层网点深刻认识到,检查不是挑刺找茬,检查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爱护,是对基层、对员工负责,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发生大问题。
五、强化责任追究
“从严治行”,是我们一贯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了杜绝风险案件,我们领导同志就要有“铁石心肠”,“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对涉及安全、案件、风险问题,我们历来采取坚决措施,严惩不贷,毫不留情,宁可自己内部处罚地重一点,也要避免形成风险案件。而且实践证明,只有内部检查抓得紧一些,在外部 8
检查中才能不出问题、少出问题。
为解决屡查屡犯、整改不彻底的问题,我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章操作、造成风险隐患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双向问责,以起到有效的警示和惩戒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沧州银行员工行为处罚办法》等一系列问责制度,每次检查发现问题,我们都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罚,一年下来总要处罚上百人次、几十万元,而且不论职务大小,一视同仁。
同时,把每次总行检查的情况,作为评价支行内控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再将内控管理的成效和评价结果纳入支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从而与每个人的薪酬收入挂起钩来。例如,支行干部员工的绩酬收入,风险管理绩酬占到20%,这就大大增强了干部员工合规操作的自觉性,使大家自觉做到有章必循、执行必严。
六、强化基础管理
我们常讲,“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企业成在经营,败在管理”。管理上出了问题,小则影响工作,大则危害安全。总结过来的经验,我们也总结了三句话,即:安全在管理,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础。为此,我们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练内功、提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夯实内控外防基础,促进我行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基层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上。一方面加强总部部室的垂直管理,一方面加强基层的自主管理,努力提高自己发现问题、自己纠改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实际来看,那些检查发现问题比较多的支行,平时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比较薄弱。在内部管理上,抓与不抓,敢不敢抓,抓得到位不到位,各个支行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其次,我们把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点。无论是会计业务、信贷业务,还是营销工作、服务工作,基本上都是银行的基础性工作,都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把这 10
些工作做扎实了,就会减少风险发生的几率。为此,几年来,我们大力实施精细化管理,持续深入地开展“会计三铁”、“信贷三化三无”、“优质文明服务”的达标创建活动,明确目标,细化标准,而且一年一评选、一年一表彰,以此督导支行干部员工认真做好每一笔业务,认真执行每一项制度,推动各项基础工作质量持续提升。
7.司法案件材料费 篇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工作,将案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作为公司合规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案件管理机制,省级分公司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报送联系人,并畅通信息渠道。司法案件发生后,各公司要及时跟踪督办,第一时间掌握案件办理进展,加强对案件的统计分析,防范案件风险。
各省级分公司要将保监会81号文及本通知在辖内逐级转发,尤其对基层机构要加大宣导力度,统一识别标准,正确理解掌握,确保保监会的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和有关政策在各级机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台账登记制度。各公司应建立案件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信息,并根据案件查处情况更新案件台账。
2.案件核查机制。各公司应建立并完善案件初步核查机制,对筛选后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初步核查应明确核查单位、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时限等,并根据初步核查情况出具核查结果。初步核查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搜集、保存证据。
3.案件风险排查。各公司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知悉公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对与涉案机构或涉案人员相关的业务开展风险排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
4.风险监测与处置。各公司应加强对案件风险的监测与追踪,跟踪案件查办情况,及时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情况调整应对措施,积极处置案件风险。
5.案件统计与分析。各公司应加强对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全面掌握系统内案件情况,深入分析案件特点、产生原因、案件处置情况等,通过案件分析,研究案发规律,查找管控漏洞,并对加强内控管理、案件管理、维护客户权益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内部培训机制。各公司应加强对案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应提高各级机构负责人的政策法规解读能力、重大案件处理能力;提高部门负责人的案件分类处理能力、新闻危机应对能力;提高具体经办人员的案件综合分析能力、一般案件处理能力。
8.劳动争议案件复习材料 篇八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
⑴ 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⑵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⑶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⑷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过程:(1)、双方当事人预交仲裁处理费;(2)、仲裁庭人员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3)、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调解:(1)、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作调解书;
(3)、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人员在调解书上签字。(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时效,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1)、双方当事人领取裁决书,并结算仲裁费;
(2)、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3)、仲裁庭填写结案审批表;
(4)、双方当事人领取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仲裁庭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布送达的形式送达劳动仲裁文书。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及常用规则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照劳动合同)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孕期、产期、哺乳期”
三、竞业禁止
1、具有滞后性,只有劳动关系终止才生效
2、补偿具体金额可以双方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规定,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该义务,就要依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
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式:每月平均工资*30%*(12~24具体禁止的月份数)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三类”特殊刑事案件会见申请书 篇九
(2016)浙广政律刑字第****号
申请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娄嵘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
一、提请贵局依法严格查实***涉重大贿赂犯罪涉案及涉案金额相应证据,依法许可申请人会见。
请求
二、如贵局认为***确涉重大贿赂犯罪,请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及时通知看守所和申请人许可会见。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被贵局刑事拘留。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配偶***聘请,指派申请人担任***辩护人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人拟会见***,***看守所于2016年月日告知申请人贵局因***涉重大贿赂犯罪不准予律师会见。
现申请人依据《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两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提出申请,望贵局予以许可。
此致 杭州市*****局
申请人: 2016年月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司法局2013《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向看守所出具书面会见通知,看守所在辩护律师办理会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辩护律师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看守所执法信息系统。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2014《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办案机关应当严格依法确认其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解释。办案机关确认所办案件属于上述三类案件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律师提出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出示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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