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精选4篇)
1.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 篇一
2011年注册规划师考试法规真题
1、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C)A主攻方向;B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C重要着力点;D重要支撑
2、依法行政的核心是(B)
A、行政立法;B行政执法;C行政司法;行政监督
3、在下列行政立法效力等级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D)
A、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D、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
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B)
A、公共事务责任的存在;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C管理科学性的存在;D行政理性的存在
5、“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的解释是指(B)A、具体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羁束行政行为;D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规划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具有行政调解、复议和XX的权力,这些权力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分类上属于(C)A司法参与权;B司法管理权;C司法行政权;公共司法权
7、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C)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A、行政辖区;B城乡范围;C规划区;D建设用地
8、下列挂怒规划区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
A规划区是指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C界定规划区范围属于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D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58城市工程管线的布置,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最适宜的次序是(C)
C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59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范》的规定,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是(D)
A在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B公共设施用地公厕的设置密度应高于居住用地 C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设施合建
D小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宜采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下限 60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下列符合规定的是(B)
A老年人社市场底范围内的绿化率:新建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不应低于30% B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C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步行道宽度不ing小雨1.2米
D新建小区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处 61下列城市名单中,全部属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一组是(A)A西安、延安、泰安、淮安、集安 B桂林、吉林、榆林、海林、虎林 C乐山、中山、佛山、巍山、鞍山 D聊城、邹城、韩城、晋城、增城
62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规定出自(B)A文物保护法
B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C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D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6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B)确定 A国务院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市、县人民政府
83、《城乡规划法》对(BCE)的主要规划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B省域城镇体系规划;C城市、镇总体规划;D城市、镇详细规划;E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8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强制性内容的是(AC)
A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B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C规划区人口发展规模;D水源地;E环境保护
85、下列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规定的是(ACD)A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 B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C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评估工作 D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可以委托专家组承担评估工作 E城市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是5年评估一次
8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中规定(ABCE)
A禁止以“现代农业园区”或“设施农业”为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活动
B禁止超过国家用地指标,以“花园式工厂”为名圈占土地 C禁止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
D禁止以大拆大建的方式对“城中村”进行改造 E禁止占用耕地烧制实心粘土砖
87根据城乡规划法,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有(ABCE)
A生态环境保护;B公共服务设施建设;C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D近期建设的时序;E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88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ACDE),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A设立;B使用;C变更;D转让;E消灭 89下列属于城市抗震防灾的部门规章是(BC)A防灾减灾法
B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C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E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90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CDE)A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B有比较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
C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D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E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hm2 91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ABCD)A保持传统格局 B保持历史风貌 C保持空间尺度
D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不得改变原有市政设施
92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或可划定(ABE)C好像也是? A保护区 B建设控制地带 C文物古迹 D地下文物埋藏区 E环境协调区
93我国被例如世界文化遗产的古城有(BD)A凤凰;B平遥;C兴城;D丽江;E镇远
94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的基本防御目标包括(ACE)A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 B无重大人员伤亡 C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D重要工矿企业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E生命线系统不遭受严重破坏
95根据行政法知识,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中,建设项目报建单位()这个选什么?
A是规划行政管理的对象 B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C是行政许可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 D是不具备行政职务的一方当事人 E在行政法律诉讼中总是处于被告地位 96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ABCD)A实施机关;B条件;C程序;D期限;E对象
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BCDE)的监督检查。
A评估;B编制;C审批;D实施;E修改
98住房和城乡建设不派驻某城市的城乡规划监督员发现,该市位于城市生态绿化隔离带内出现疑似违法建设。经查,该项目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且仍在加紧施工,该建设项目违反了(BC)这个答案不确定
A立法法;B土地管理法;C城乡规划法;D城市房地产管理法;E国家赔偿法 99对违法建设行为发出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属于(BCDE)行政行为。A抽象;B具体;C依职权;D要是;E外部
100下列不属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范畴的是(DE)A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B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C限期拆除 D查封施工现场 E强制拆除
2.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 篇二
应考提示:
考生在考试时要注意: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都要在答题卡上作答,单选题和多选题将自己认为正确的选项用2B铅笔涂黑。在用2B铅笔涂黑答题卡的时候,事先要认真地看看答题卡上题号的顺序,是横着排的还是竖着排的,别在这个上面犯错误。其实我们就要认真地答卷,就需要我们认真备考。
复习提示:
大家在面临考试日子一天一天接近的时间里,复习的时候还是要把握大纲,从“掌握、熟悉、了解”的不同要求中找重点。“了解”的范畴是对该内容的要求较浅,试题所占的比重较少,基本内容掌握就足够了;“熟悉”的范畴是仅掌握基本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适当了解一下相关知识的拓展内容,试题会占到一定比重;“掌握”的范畴是除了掌握基本知识外,还需要适当掌握相关知识的拓展内容,试题占到比重也会更高。
法律和法律规范
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
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
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
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4、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成为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等级效力:是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一是,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的等级越高。二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四是,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高于一般性立法。五是,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
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溯及既往。我国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即对法律规范性文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实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如有例外,必须说明。
空间效力范围:即地域效力范围,是指从地域范围上确定法律对人、对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在国外,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他们举办的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同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我国另有规定,则依该法律办理。
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二、行政法学基础
1、行政法学的概念、作用和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居于各子法之首。
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调整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权利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包括:国家权利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也就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一般来源于成文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行政法规范和其它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全国范围,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规章的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只在民族自治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有效。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同地方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政府规章作为法律渊源,其数量大大超过地方性法规。但其效率不及其它法律形式。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考价值。
(7)有权法律解释。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8)国际条约与协定。由签约国制定,适用于条约和协定涉及国内规定的范围(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法律渊源有其特殊性,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行政合法性原则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为法。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多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5)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明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
依法行政
5.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以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但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以相对方为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1)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是:
·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具有行政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
·行政参与权,包括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参与行政程序;了解行政信息等。·行政协助权,包括报告权、制止权、扭送权等。
·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获得国家行政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当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保护,否则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某种利益,如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等。
·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行政相对人的隐私。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
·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工作享有监督权;对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揭发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赔偿和补偿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获得赔偿或补偿。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法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能性。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政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行政相对人却没有这种权利。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它对于相对人而言是权利,对于国家和行政主体而言是职责或义务,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行政纠纷的不可调解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法律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出于人们的自觉地作为或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的由行政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消灭前,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称之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或者内容发生了变化,都会使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如:双方当事人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灭,如:权利和义务使用完毕,或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被撤销;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消灭;均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
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行为主体,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3)行为的内容,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现的管理任务; 4)行为的形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5)行为结果,即行政行为的实施,必定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行为的内容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行为的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随意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求改变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提出申请。
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行政相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变更之前,负有执行该行政行为的义务,任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干预这种执行;都要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约束。
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该义务。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执法行为,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这种执行力又称“自行执行力”。但是,自行执行力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中的警告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只是在行政性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强制执行。
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并不是都立即执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的行为;行政主体不具备强制执行手段,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公定力。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视为有效,并对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受领,即接受、领会,是指行政机关须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为相对方所接受,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是:
(1)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行政行为无效。行政主体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三方面的内容。
(2)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权限规则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法定手段的限制;法定程度的限制;法律、法规设定条件的限制;委托授权的限制。行政主体只有在上述法定职权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3)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与处理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受法律羁束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幅度与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适当,体现公正合理;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一是要求行政行为性质要与相适应的法定行政程序要求相符合;如:行政许可程序是申请、审定、核发。二是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
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没有自行选择、斟酌、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等。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如果行政关系多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目的,经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称为多方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协定”或“行政协议”;如行政机关与群众组织签订的各项协议等。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多大区别。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称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非要式行政行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在情况紧急或不影响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中规定,对于游行、集会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预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属于不作为行为。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行政指导
6.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灵活的行政方式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行政指导的含义。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运用非强制手段,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内涵:一是行政指导的实施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以对其实施行政指导;除一些行政指导具有法律依据外,多数的行政指导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灵活作出的。三是行政指导没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配合,因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种类。行政指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有无法律依据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以作用的性质分为促进性行政指导和限制行政性指导;以指导层次分为宏观性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可以分为建设、教育、商业等若干行业类别,如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产业政策等均属行业指导;以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如事先阻止违章建筑即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调停相对人之间的争执,避免酿成事端,属于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使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合法化而给予的行政指导,如规划报建指导等。
(3)行政指导的意义。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由于立法周期、费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对行政立法的需求,难以周到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等措施实施管理,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
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命令一服从”的关系特征。二战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民主化的趋势,相应产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趋势,由于行政指导是在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与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减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特点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可以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执行性解释,这种解释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其从属性决定了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率分别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地方性规章。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地立、改、废,因此具有周期短、节奏快、数量大的特点。通过制定行政规范和规则的活动,为作出具体行政责任提供依据。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也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广泛、多样性所决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灵活、多样地形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可以采取多样的发布形式,如: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主管部门直接发布,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等。行政立法的名称也是多样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立法权后,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性立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立法具有层次性。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或者改善某一行政领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因此,行政立法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在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的同时,要注意规定的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4)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以最低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时效制度。
3.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备案。
4.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行政法规时,应该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在一般的情况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约束力。地方性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进行。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许可的分类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现行的行政许可很多,数量很大。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运用最广的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
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 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特许
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许的功能有:
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 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
特许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
3。认可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其主要特征有: ①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
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 ③没有数量限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认可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
认可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特征是:
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 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 ③没有数量控制;
④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
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5.登记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向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信誉、信息。主要特征是:
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②没有数量控制;
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主要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称之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行政机关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2.审查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的质量。
审查方式主要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相应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
3.决定
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行政许可的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行政许可决定有颁发证件的,也有不颁发证件的。颁发证件的种类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书;资质证、资格证或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颁发证件的可以在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加注文字,说明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间、机关及内容,并加盖公章;或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等,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
3.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 篇三
(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原则包括()。
A.统筹安排
B.综合开发
C.布局完善
D.合理利用
E.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有下列()行为,应进行通报批评。
A.越权审批
B.越权颁布“一书两证”
C.对朱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D.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E.对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
A.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B.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C.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D.体现地方特色
E.因地制宜、节约用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提出()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A.容积率
B.使用性质
C.开发强度
D.出让地块的位置
E.建筑密度
5.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等几个基本层次。
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B.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C.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D.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
E.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6.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包括()。
A.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示意图
B.城镇体系规划囤
C.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D.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E.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7.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等。
A.公共绿地
B.居住区绿地
C.防护绿地
D.生产绿地
E.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
8.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关于其规划图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
B.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为(1:200)~(1:2000)
C.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田,比例尺为(1:20)~(1:2000)
D.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E.比例尺均为(1:2000)~(1:2000)
9.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直接依据不包括()。
A.城镇体系规划
B.城市总体规划
C.城市分区规划
D.城市近期规划
E.修建性详细规划
10.中心城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A.原则确定交通发展站
B.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
C.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
D.提出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E.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1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
A.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B.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C.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主要采取集中布置的方式
D.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丈体等有关项目宜分散布置
E.居住区配套公建的布置庄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12.根据行政领导权力的控制和运用程度的不同,可以把领导方式分为()。
A.强制方式
B.集权方式
C.说服方式
D.分杈方式
E.均权方式
13.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要有()。
A.一般监督
B.行政监察
C.审计监督
D.司法监督
E.方法监督
14.下列哪些是集权的行政体制的优点?()
A.有利于政治控制的统一和稳定
B.有利于应付突然事件和非常事件
C.有利于集中力量进行建设
D.有利于协调利益和矛盾
E.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15.()是我国传统行政文化要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方向。
A.由集权型向民主型转化
B.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化
C.由一般型向专业型转化
D.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化
E.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化
16.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市人民政府
D.县市人民政府
E.乡(镇)人民政府
17.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有()。
A.预防作用
B.保护作用
C.改进作用
D.补救作用
E.评价作用
18.某工厂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10台机床出租给工厂使用,租期2年,租赁期满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工厂。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即向某机床厂购买10台机床交付给工厂使用,工厂在安装这10台机床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谊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机床厂、工厂均为当事人
B.在该租赁关系中,租赁公司、工厂为当事人
C.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D.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E.承租人工厂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19.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因素。
A.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
B.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C.现有开发密度
D.发展潜力
E.开发方向和区域政策
20.(略)
参考答案:
4.注册城乡规划师法规 篇四
法总则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作物吸收肥力的难易程度不同,可将土地肥力分为__。
A.自然肥力和人工肥力
B.经济肥力和有效肥力
C.经济肥力和潜在肥力
D.有效肥力和潜在肥力
2、某工业用地,其土地年纯收益为6万元,土地还原率为6.0%,则其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万元。【2004年考试真题】
A:90.3 B:94.6 C:98.3 D:100 E:时间因素
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5%
B:10%
C:20%
D:30%
E:土地
4、霍夫曼法则认为深度为100英尺的标准宗地,将标准深度4等分的情况下,随着离道路距离的增加,每一等份的价值占全部地价的比例分别为。
A:37.5%、29.5%、20.7%和12.3%
B:40%、30%、20%和10%
C:50%、25%、15%和10%
D:42.5%、30%、20%和7.5%
E:时间因素
5、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方法,其主要表现在__。
A.调节供求总量之间的平衡
B.调节供给在结构上的平衡
C.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
D.调节企业利润水平
E.提高市场的需求量
6、在采用土地租金测算土地纯收益时,需扣除的租赁费用中不包括。【2009年考试真题】
A:管理费
B:土地税 C:维护费
D:保险费
E:时间因素
7、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货币资金是指。
A:现金
B:现金和银行存款
C: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D: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E:土地
8、在设计阶段进行限额设计的最高目标是()。
A.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
B.设计概算
C.施工图概算
D.规划阶段的投资额
9、农用地的定级方法通常有。
A:因素法、修正法、样地法
B:因素法、修正法、地块法
C:修正法、样地法、剩余法
D:因素法、样地法、叠置法
E:合法性
10、在土地两权分离条件下所实行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实质上是土地的__关系。
A.转让
B.租赁
C.使用权出让
D.抵押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__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关于土地价格的主要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土地价格具有明显的地区性 B.土地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C.土地价格具有充分的竞争性 D.土地价格高低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至少不少于个时,招标人才可以不重新招标。
A:1 B:2 C:3 D:4 E:35%~50%
14、某房地产开发商取得一宗商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预计2年完成开发建设,经调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商场房地年净收益可达到400万元,综合还原率为7%,则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为__万元。
A.5333 B.5277 C.4804 D.4754
15、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的代表阿兰索在以空间为核心建立模型时引进同好曲线的概念,即表示在同好曲线的曲面上。
A: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区位的满意程度不变
B: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租金下的生活条件不变
C: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产品的运输成本不变
D: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该土地的绝对地租不变
E:时间因素
16、统计指标按其说明总体的内容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
A: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
B: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C:变异指标和变量指标
D:总量指标和相对指标
E:土地
17、《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__核定。
A.1% B.2% C.3% D.4%
18、张某于2002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2007年7月,张某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收取租金,2010年张某再次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
A:没收张某出租房屋所得
B:对张某予以罚款
C:在批准时核减用地数量
D:对张某的申请不予批准
E:35%~50%
19、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应按其实际分摊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土地使用面积
B:建筑面积
C:土地价格
D:土地收益
E:土地
20、下列选项中,不计人房屋建筑面积.【2008年考试真题】
A: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
C:穿过房屋的通道 D:未封闭的阳台、挑廊
E:土地
21、路线价估价法基本公式的表示形式是。
A:宗地总价=路线价×宗地面积
B:宗地总价=深度百分率×宗地面积
C:宗地总价=路线价×深度百分率
D:宗地总价=路线价×深度百分率×宗地面积
E:时间因素
22、某城市按季度编制土地出让价格环比指数如下表,若将发生在1月31日的交易案例按季度修正到当年8月31日,期日修正系数为。【2004年考试真题】
A:102.36 B:110.63 C:112.99 D:113.24 E:时间因素
23、根据剩余法计算得到的待开发土地的剩余价值为1000万元,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估价及土地使用证书等费用估计为地价款的2%,则待估地块的价格应为万元。【2004年考试真题】
A:980 B:1000 C:1002 D:1020 E:时间因素
24、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的内容不包括__。
A.进行土地整理开发潜力分析
B.确定土地整理开发的目标和任务
C.安排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D.制订实施规划的措施
25、货币资金是企业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主要包括__。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其他货币资金
D.支票
E.银行保函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常用的统计平均指标主要有。
A:算术平均数
B:几何平均数
C:方差
D:中位数
E:众数
2、地籍按表现形式分为__。
A.常规地籍 B.农村地籍
C.城镇地籍
D.数字地籍
E.多用途地籍
3、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万m2。
A.100 B.50 C.25 D.10
4、《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__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B.城市基础设旌用地
C.城镇高层商业住宅
D.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E.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5、下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理解,正确的是__。
A.土地开发整理仅包括土地开发利用内部要素的重新组合B.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利用的空间设置
C.土地开发整理不仅协调自然过程,还协调社会经济和文化过程
D.土地开发整理目标和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E.土地开发整理横跨众多学科领域,是一项技术性和实践性极强的系统工程
6、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有__。
A.复杂性
B.自由性
C.综合性
D.地区性
E.预见性
7、__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并优化投资与消费的跨期选择。
A.货币
B.资本
C.二级
D.股票
8、根据城市建设的阶段和工作需要,城市详细规划分为__。
A.一般性详细规划
B.控制性详细规划
C.特殊性详细规划
D.修建性详细规划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A: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
B: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C: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D: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备案
E: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10、调查研究是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该环节主要包括等方面内容。
A:协商合同
B:现场踏勘
C:分析研究
D: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E:撰写调研报告
11、证券投资基金的创立和运行涉及.【2007年考试真题】
A:监督人
B:管理人
C:托管人
D:发起人
E:投资人
12、以下各项中,符合城镇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有。
A: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B:对原有的自建住房进行大修
C: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D:购买汽车、保险或其他投资
E: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3、下列关于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描述正确的是。
A:CPI提高会造成货币供应紧张、货币价值上升
B:消费物价通货膨胀率可通过不同时期的CPI计算
C:当CPI长期维持较低水平时,意味着宏观经济进入通货膨胀期
D:CPI反映的是在不同时期购买一揽子样品商品所支付成本的价格指数
E:当CPI增幅过快时,政府可采取减少财政支出、控制生活用品出口等措施
14、土地利用规划常用的研究分析方法中,属于统计分析的有__。
A.定性分析
B.频数和频率分析
C.回归分析
D.集中量数分析
E.空间模型分析
15、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包括。
A:财政收入
B:国民经济
C:社会政义
D:政治稳定
E:市场体系
16、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B: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C: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即可
D: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17、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三个档次。
A:1%
B:3%
C:5%
D:7%
E:10%
18、不动产开发的预付资本通常主要包括.(2002年真题)A:地价款
B:建安工程费
C:专业费用
D:利息
E:市政府办公楼改造的地价评估
19、按照现行土地分类,其他土地包括__等。
A.沟渠
B.盐碱地
C.沙地
D.沼泽地
E.裸地
20、西部地区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__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A.社会发展
B.国民生活水平提高
C.经济发展
D.与世界接轨
21、__是土地管理的主体。
A.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
B.土地资源
C.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
D.土地制度
22、下列房地产经营风险中,属于总体风险的是。
A:政治风险
B:人事风险
C:经济风险
D:经营风险 E:取得开工许可证
23、由于不动产的位置等特点,使得在评估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一定区域范围内与评估标的同类的不动产供求状况。
A:不变性
B:固定性
C:区域性
D:同类性
E:稀缺性
24、已知某商业路段的样点地价分别为1000、1200、1120、1150、1100、1300、2000、1500元/平方米,则该区段地价水平可利用求得.【2006年考试真题】
A:中位数
B:算术平均数
C:众数
D:几何平均数
E:加权平均数
25、阶段设计包括__设计。
A.统计调查
B.统计整理
C.统计分析
D.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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