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 范文 税务人员

2024-10-08

演讲稿 范文 税务人员(共7篇)(共7篇)

1.演讲稿 范文 税务人员 篇一

文章标题:税务部门的信息人员演讲稿

每个人都有过美丽的青春,有的人青春美丽在雪山哨所,有的人青春美丽在菁菁校园,有的人青春美丽在无影灯下……而我,一个平凡的税务干部,将我青春最美好的年华,链接在五彩缤纷的电脑屏幕上、粘贴在数不胜数的加班和孤独中、献给了我钟爱的税收事业……

97年我调到刚成立的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只感到的新鲜、好奇。分局安排我到武汉大学脱产学习,给了我一个理想实现的机会。在这一年中,我同其他分局的同行们一起,系统的学习了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和应用软件,从DOS、WPS到编程、网络……春夏秋冬,放弃了寒暑假,放弃了节假日,放弃了朋友们的一次次聚会,一年中没有回过几次襄樊,终于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全部课程。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在征管改革的深化进程中,微机作为信息化的媒介,以其巨大的容量,便捷的方式,超人的速度,丰富的资源,迅猛的登上了税收工作的舞台,成为新时期税务改革的弄潮儿。

原以为学习过的我,已能驾驶着计算机驶入税务信息的高速公路,接触工作才知道理论和实际相差很远,为了跟上税务信息的发展,适应工作,痛定思痛后,我从自修英语起步,同时说通父母,花了一万多元搬回了电脑,并购置和借阅了多种计算机方面的书籍,也从这时起我就和孤独结下了不解之缘。近两年的时间,晚上我常常是守着书桌上的一盏台灯打发掉的,或看书,或写作,或打开心爱的电脑。我也到处学艺,分局信息组的同事就是我的良师,我们经常在一起讨论,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不少时候,为了一个问题,我们常常争论的面红耳赤,为了一个方便的解决办法,我们绞尽脑汁,而一旦有了结果,我们又欣喜若狂。

青春的美丽在于不断的创造和不停的超越自己。正是这段孤独和寂寞的日子,我重新明白了青春奉献与创造的意义,彻底放弃了泡在网络聊天和电子游戏的所谓“虚拟人生”中却大言不惭地说这就是“E时代人类”的“精神家园”的陈腐思想。

经过一段艰辛的努力,经过无数孤独中知识的积累,对《征管法》孜孜不倦的学习,我这只苯鸟也有了质的飞跃,工作起来也倍感轻松,游刃有余。

今年十月份,我局承担了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工作。TIMS向CTAIS转换对我们信息中心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看到有些同志对计算机不太了解,我急在心里,建议开展培训并毛遂自荐当老师,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大家“共享”,在培训中,一边教一边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了使大家学习有针对性,利用业余时间起草编拟并印发了300多套简易教程。有了人员保证还要有技术上支持,通过协调向市局申请开通了“测试器”,在指导大家白天采集资料,晚上录入计算机的基础上,抽时间对不能处理或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反复在“测试器”上试验,一遍、两遍……最多的一次测试了70多遍,就这样,白天楼上楼下、各个科室转,晚上大家加班结束后我们再加班,甚至通宵达旦,一个多月下来,连睡觉基本都放在了分局。长时间的熬夜,我的眼睛由原来的近视150度到加大到350度,平时只好佩带着隐性眼镜,由于眼镜长时间不能清洁,严重刺激了眼球,造成了眼睛散光,流泪不止。到医院治疗,医生戏称这属于“通天眼”,“计算机综合症”,再不注意,后果严重……。长时间的加班,连女朋友对我都产生了怀疑,有时人才进家门手机就追到,有几次约好刚见面电话就响了,我只有打的往单位赶,为这事她专门找到办公室来,质问“是不是故意躲”,直到后来需要我们科长亲自打电话,才相信是加班。

很多人说我是一个工作狂,其实,工作狂来自一种激情,因此我每时每刻都在提醒自己:要用积极的心态去求取生命的最大值,去发现希望的星星,用心创造生活的每一天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我们分局顺利通过了从TMIS到CTAIS的转变、金税工程和电子申报,得到了省、市局领导的好评。特别是电子申报,我们靠自己摸索,从基础资料的采集,将每一个预计发生的问题提前做好了“备份”。整个试点工作没有出一点纰漏,信息中心也成为了同志们工作中有利的后盾。

青春飞扬,青春无悔,青春是美好的,青春也是奉献的,新时期的计算机工作给了我发展的空间和创造的舞台,在信息社会中,高度文明的高智化的条件须要我们付出艰苦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掌握大量的知识和驾驭现代化用具的能力,作为一名税务部门的信息人员,只有不断加强自己专业知识的长度和宽度,才能将高科技和税收业务有机的结合。作为一名国税部门的计算机工作者,我要用我“下载”的知识,全身心的投入到未来的工作中,“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今天,我要在这里自豪他说:“我爱我的岗位,我爱我的信息中心,我要用我青春的理想,编织出更美好的程序”

《税务部门的信息人员演讲稿》来源于,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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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演讲稿 范文 税务人员 篇二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为了全面深化和落实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创造青岛市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青岛市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目的通过加强外部监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提高行政效能,树立国税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的大发展。在此,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监督。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国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国税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青岛市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和所有在职干部职工。

第三条第三条 实行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要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为前提。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工作中,因工作态度,效能等原因造成工作损失或出现责任事故的,都要按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必要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机关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责成下级机关追究所属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的范围、投诉形式、内容及处理形式

第六条第六条 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职能部门、系统内各单位、纳税人或公民。

第七条第七条 服务对象投诉形式包括:

(一)青岛市国税局“12366″在线服务中心;

(二)青岛市国税局监督电话:(0532)3891269

(三)涉及相关内容的来信来访;

(四)其他。

第八条第八条 涉及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的具体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和不坚守岗位;

(二)对服务对象不认真接待、态度恶劣的;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敷衍塞责的;

(七)对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问题不处理或包庇、纵容的;

(八)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不满意行为的。

第九条第九条 对投诉内容属实的,处理形式包括: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个人或单位评先创优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

(七)辞退;

以上形式可数种并用。构成违规违纪的,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投诉内容的确认及处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和不坚守岗位:

(一)国税系统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公开的电话,在工作期间无人接听;

(二)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未向领导汇报;

(三)在工作期间脱岗、空岗受到纳税人投诉的。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对服务对象不认真接待、态度恶劣:

(一)对服务对象不认真接待、不理睬、不答复的,视为态度冷淡;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不礼貌或者拒之门外的,视为态度生硬、蛮横;

(三)谩骂、推搡服务对象的,视为态度粗暴。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诫勉,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两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该解答、受理、办理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的,视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

(一)具有办税职能的单位,未在办税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职责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未制定公开办事流程图;工作人员上岗未佩带工作牌;不涉密的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纪律等未公开的。

(二)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未同等对待的,视为办事不公道。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予以诫勉,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奖金。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在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

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相关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未一次性告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或办理的。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办事推诿、敷衍塞责:

(一)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其他内设部门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国税系统以外单位的事项未及时解释和说明;本单位事项办结后未及时移交其他单位的。

(二)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凡有明确政策规定和属本单位本岗位工作职责要求的,答复不准确、不明确的,视为不负责任。

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扣发一个月奖金;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工作态度和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在单位和部门领导应负连带责任,并相应地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对本单位、本部门分管工作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或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对分管范围内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追究所在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所在单位评先创优资格,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同一件事或同一问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的,视为解决问题不力;

单位或部门有本条款规定行为的,在全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追究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所在单位评先创优资格,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包庇、纵容:

被投诉单位不配合受理投诉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的调查,歪曲事实的;受理投诉部门工作人员隐瞒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问题不处理、不解决、不制止的或有意拖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对有关责任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

受理投诉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本条款行为一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奖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二次以上的,予以诫勉,年终考核按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

单位有本条款行为一次的,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三个月奖金;二次以上的,对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年终考核按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或全年各类奖金。构成违纪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所在单位评先创优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受理投诉责任的认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都要成立受理投诉办公室,在各级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人事教育监察科)。受理投诉办公室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按投诉性质进行分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职能处(科)室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受理投诉办公室同时具体负责实施受理投诉责任追究,并对下级机关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市局受理投诉办公室可委托所属各单位受理投诉办公室处理与所在单位投诉问题有关的投诉,也可直接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理投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服务对象提出投诉应由各单位受理投诉办公室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服务对象的投诉应直接转交受理投诉办公室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受理投诉办公室受理;

对于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受理投诉办公室处理。

(二)调查。受理投诉办公室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投诉的基本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

根据接到的投诉情况,对于投诉人员要求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投诉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能够马上解决的,必须马上解决;对不能马上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做出明确解释。

受理投诉办公室必须在四个工作日内对投诉问题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处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报经受理投诉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报审。受理投诉办公室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受理投诉办公室主管领导。

(四)认定。受理投诉办公室进行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可提报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受理投诉办公室按照党组的决定,会同人事部门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六)申辩。责任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责任认定处理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投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受理投诉办公室进行复核,特殊情况可由受理投诉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复核,报受理投诉办公室或同级党组裁定。必要时,上级受理投诉办公室可直接参与下级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实施投诉责任认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审批、备案或报送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投诉责任认定后要按第三章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与当期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兑现奖惩,并进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任免、晋升、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认定责任或不予认定责任:

(一)对发生的投诉问题,已经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二)事前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决定和行为,消除影响,避免损失的;

(三)因客观原因和难以避免的因素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

第五章 附则

3.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篇三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调取帐本:税务局(分局)局长以前会计、开付清单不能是收据、3个月内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3分)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一)2007年4月6日,某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

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

第四,税务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

(一)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各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4.演讲稿 范文 税务人员 篇四

【摘 要】 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税务人员在税务岗位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税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实现税务部门“执法为民,为国聚财”的重任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当前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问题的途径,对策等方面,本文就如何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税务人员素质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进行论述。【关键词】 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人员素质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良心等方面。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执法部门,履行着“执法为民,为国聚财”的重任,国家对其职业道德的建设尤为重视。在长期的税务工作实践中,笔者以为税务职业道德可概括为:热爱税收,依法治税,文明征税,廉洁奉公。热爱税收的基本要求是:税务人员要树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学习税收政策法规,熟悉税收业务,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它是税务职业道德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要求;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 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这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公正执法在税收职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文明征税的基本要求是:密切与纳税人的关系,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征税时要做到态度和气,解答问题要热情耐心。这是税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是:遵纪守法,坚持税务人员“十不准”的办事原则,它是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是税务行为的道德底线。

近年来随着税务法律法规的完善,征管软件的进步,税务廉政教育的强化,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在今天的税务人员队伍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行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越权擅自减免税;业务素质低,服务质量差;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税收执法存在随意性等,这些行为的存在说明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仍然是税务部门面临的迫切而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当前税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存在问题

(一)爱岗勤政方面

爱岗勤政要求勤于政务,忠于职守,一心为民。这既是税务人员与国家和政府、人民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税务人员工作方面的道德要求。当前税务部门在爱岗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职业观念淡薄,责任意识弱化在税务干 部中有些人职业观念弱化。主观上虽然愿意在税务机关工作,但并未把全部精力用在工作上,消极怠工,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缺乏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思想上消极被动,遇事推诿,敷衍塞责。

2、业务能力不高,学习意识不强。社会的发展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懂税收、会计、法律等知识,还要熟悉所辖企业的生产流程。但是目前的税收管理员,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还能分析财务指标的人不多。熟悉所辖企业的生产流程的人就更少了。一些税收管理员虽然学历比较高,但实际工作能力却与学历不符,存在学历与能力不同步的问题。同时,善于钻研的人不多。

3、缺乏活力,精神面貌低迷。在日常工作中,税务干部队伍存在缺乏活力和朝气的现象,士气不足,精神面貌低迷,这种情况尤以基层局为甚。

(二)秉公执法方面

作为代表国家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税务部门秉公执法是税务职业道德的关键环节。要求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不能越权,不能缺位,必须依法行政,对管理行为自然约束,公正廉洁,接受监督。当前税收执法工作中在贯彻依法治税方面仍有欠缺,主要表现在:

1、在依法治税的落实上不到位。税收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不相符:一是强调依法纳税和忽视依法征税的不相符;二是 执法要求高与执法素质低的不相符;三是税法的严肃性与操作的随意性的不对称。

2、行政干预和人情因素影响执法公正性国税系统的党建、纠风、精神文明建设、行业评优等工作。由于基层国税系统的经费严重不足,要靠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充。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政策会干扰税收政策的执行,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出面干涉的时候,就难免会影响税收执法的公正性。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会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查出问题本应秉公处理,但遇到有人说情,可能会碍于情面,变通办理。这种人情关系严重干扰了公正执法,使税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三)文明征收方面

文明征收的要求是:纳税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一切向国家和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办实事,求实效。当前税收工作中在文明征收,诚信服务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税收征管干部在思想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认识偏颇,服务观念淡薄,服务质量不高;有的税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故意刁难纳税人,存在“冷、硬、顶”、“中、梗、阻”、“生、卡、拖”现象;有的在执法权上,对纳税人差别对待,因人而异,不是站在公正的角度依法办事。

(四)廉洁治税方面

当代政府的廉洁性不仅是实现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内容,而且是政府合法性的保证,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税务部门必须将取之于民的税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最终用之于民。税务干部要做到廉洁,就必须注重修身自律。当前税收工作中忽视修身自律,廉洁治税的表现有:为税不廉,以税谋私,将服务环节当作权力环节个别税务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报”等公事私办现象;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违纪不违法的行为,谋取私利;有的税务人员与不法纳税人合伙,帮他们偷逃骗税。激化税企矛盾,甚至超出道德范围。

二、税务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追求,是引发职业道德问题的外在因素

社会的思想动态、价值观念、舆论导向对税收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不可能不发生影响。当前法制规范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极易滋生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这些消极思想与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特权思想、官僚习气和小农思想混杂在一起将产生惊人的破坏力,对作为直接与经济主体的各类纳税人打交道的国家税务人员思想的腐蚀性和消解作用不容低估。有些干部受多种消极思潮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思想信念渐渐动摇,私欲膨胀。

(二)制度的缺失是造成职业道德问题的内部因素 邓小平深刻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在制度方面,组织制度在保证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不匹配、不协调甚至互相冲突的情况。税务职业道德建设这项工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分工负责,层层抓落实。但分管本项具体工作的政工领导地位有限,能否有效开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以及班子成员内部的团结,这必然导致税收职业道德建设因人而兴、因人而衰,地区不平衡、时冷时热的局面。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当前许多领导干部都不愿承担责任,怕得罪人。对出现的问题或视而不见,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主要领导对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多年来。各级领导一些单位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发展市场经济和扩大改革开放导致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所带来的税务干部思想领域的问题和矛盾缺乏足够认识,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臵,甚至认为“抓不抓无所谓”、“抓紧抓松无关大局”。尽管每年都在高喊要加强干部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但多是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切实有效的“实招”。究其原因。一是由 于税收任务是硬指标,其中还有实际利益;二是抓职业道德建设是个长效工作,费力不讨好。所以许多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收入上,导致基层普遍存在着职业道德建设“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

(四)思想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足

多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下了一些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形式陈旧单一,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大部分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还停留在念文件、读报纸和开会提要求上;片面地用以考核扣分、扣发奖金代替思想政治工作。这些都脱离了当前税收人员的思想实际、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

2、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教育机制不健全。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不理想。要搞好税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支廉洁勤政、乐于奉献、真抓实干的思想工作干部队伍。而现在有些专兼政工干部同志的处境却是“搞税收业务插不上手”、“讲大道理没有人听”、“为群众办实事帮不上忙”。这样是很难履行税收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使命的。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税务干部素质的对策

提升税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必然需求,针对现实情况,我们可以 从以下途径入手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税务人员的思想素质 充分利用环境、刊物、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地、系统地对税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造就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使税收职业道德的实质、精神、要求,在最大的程度上影响税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是非善恶的标准,净化内心世界,真正建立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的税收执法队伍。在进行税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宣传教育内容的政治性不能淡化;二是宣传教育内容必须全面性;三是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笔者认为,初任公务员班更要将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放在重要位臵。初任公务员包括应届大学生和军转干部,他们都是面临人生的一次大转折,进入一个新领域,通过岗位职业道德、执法风险防范、提高工作执行力、廉政建设讲座等课程的培训,对其强化伦理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道德、廉政道德以及牢固的为人民服务观念能产生更好的效果。在这样的思想素质指导下,他们逐渐熟练的岗位技能就能发挥最大效能。

(二)完善和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制度建设

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靠教育和修养来形成,还要靠一整套完善、规范的制度来约束,使职业道德贯穿、融入和体 现到各项执法、管理与服务工作之中。我们至少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改革和完善人事制度,把好“准入关”,筑牢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的根基税务机关首先应该在选人上选聘诚实守信、勤奋自律、正直不阿的人到税务机关工作,这是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前提。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税务人员遵守税务职业道德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税务人员的言谈举止。在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的同时,强化政策导向,严肃法纪,严格将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表现与奖惩、培训、聘任、辞退以及职务晋升、工资晋升挂钩,加强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干部职工的惩戒力度。

3、加强监督力度,努力营造他律环境。职业道德虽然强调自律,但也不排除监督。因此,在对税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的同时,也要依靠有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税务人员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臵,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税务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三)提升税务人员知识层次,使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内化

在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不但要使税务人员对税务职业道德有真正认同,而且还要从认同发展到内化的程度,也就是说让税务人员自己把税务职业道德的要求转化为自己 的需要,把职业道德的意识变成实际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行为,实现从道德意识变为道德义务的行为。税务人员接受的职业道德一旦达到内化的程度,就会逐渐形成履行职业道德的行为习惯,这对于提高职业道德的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如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同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面对这样的状况,税务干部除了参加各种培训,还要注重自学,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及时掌握新的政策、要求,以效率更高的网上办证、申报、纳税等电子手段服务纳税人,提高征管质量。税务人员要做好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随时以最新的政策服务纳税人,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体现公平执法的职业道德核心要求,以不断提升的综合素质适应不断发展的时代对我们职业道德的要求。

(四)领导以身作则在道德建设中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在税务职业道德建设中,领导干部既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参与者和实施者。—方面,领导干部自身要以《廉政准则》为准绳,树立良好的“官德”,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崇高的理想铸“德”,以坚强的自觉性养“德”,以高尚的人格扬“德”,以扎实的政绩树“德”,以实际行动 取信于人,在道德建设中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领导分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协同工作,形成合力,通过明确干部职业道德的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加强规范管理的组成部分,与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从理论上讲,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它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指导性作用。因此,我们要重视加强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税务干部队伍,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社会,以此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参考文献:

[1] 高长峰 王秀明 《税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2] 卢富添 《论税收职业道德》

5.税务试题考试试题(范文) 篇五

A、税源管理 B、纳税评估 C、强化管理 D、纳税服务

2、税收专管员制度与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所处的法制环境、所依托的手段和(B)有所不同。

A、服务理念

B、职权范围 C、执法环境 D、评估方式

3、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C)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A、分片管理

B、分类管理 C、双人上岗 D、重点稽查

4、税收管理员一般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缓退税审批和违章处罚等工作,其主要工作方式有案头审核、实地调查、送达执行、提出管理建议、(D)、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

A、提请行政处罚 B、提交稽查计划 C、调查税收违法行为 D、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C)年。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C)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

7、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B)A、划片管理 B、驻厂管理 C、专业管理 D、委托代征管理

8、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集贸市场税源(C)A、划片管理 B、驻厂管理 C、专业管理 D、委托代征管理

8、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非重点税源、零散税源和农村税收(A D)

A、巡回管理 B、驻厂管理 C、专业管理 D、委托代征管理

9、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要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以下哪些角色()

A、税收宣传员 B、信息采集员 C、纳税评估员 D、税收征收员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税种进行调查核实时,下列内容需要进行重点核实的有(ABC)

A、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与其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 B、纳税人有无遗漏或故意不报的生产经营项目 C、相关岗位传递到本岗位的疑点 D、相关岗位传递到本岗位的信息

11、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BCD)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D、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12、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催缴时的具体工作要求包括(ABCD)

A、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B、对既有欠税又有应退税款的,可督促提请以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C、对纳税人欠缴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监制的专用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错)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

6、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

7、对业务正常但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纳税人,应采用代开发票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8、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管理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同时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9、税务管理员应加强税控装置的后续管理,税控装置数据和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户,应采取约谈、核查等手段,减少税收漏洞。()

参考答案:

应作纳税调整为:

1、工资及三项费用: 工资扣除限额=220×12×800=211.2万元 三项费用扣除限额=211.2×17.5%=36.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6-211.2+46.92-36.96=74.76万元

2、广告费: 税前扣除限额=(3000+580)×2%=71.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71.6=108.4万元

3、业务招待费: 税前扣除限额=1500×5‰+(3580-1500)×3‰=13.7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3.74=40.26万元

4、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限额=(3000+580+30+138)×2%=74.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74.96=25.04万元

5、借款利息支出: 税前扣除限额=500×10%=5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50=25万元

6、经营性租赁费: 税前扣除限额=10/10×4=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6万元

7、存货跌价准备: 税前扣除限额=0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

8、国债利息收入: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9、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折旧:可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 修理费105万元,占原值的21%,应作为改良支出,因已提足折旧,作递延资产处理,在不 短于5年内直线摊销。税前扣除限额=105/5=2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21=84万元

10、无形资产摊销: 税前扣除限额=180÷10÷12×8=1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12=9万元 该企业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74.76+108.4+40.26+25.04+6+210+84+9+25=582.46万元

纳税人使用,并导致该纳税人少缴税款,是酒店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分局只能对此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罚。

6.税务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篇六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一年来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抓好班子建设,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树立起“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组织制定了《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中心组学习”来推进班子建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业务技能培训;二是开展“先进党支部”等评先表彰活动,激发干部职工创先争优意识;三是实施“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充分激发和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四是积极开展“读一本好书”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文化素养。20xx年共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1170人(次),成功打造了一支“工业滤布学习型、服务型、廉洁型”的税务干部队伍。

二、强化制度建设,健全体制机制

为促进我局党员干部队伍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忠实履行税收工作神圣使命,制定了《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试行)》,强化了局党组对基层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格局。结合部门实际,紧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队伍”的职能任务,制定出台了30多个《“创先争优”长效制度》,在党支部如何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如何在政治、学习、履职、联系群众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形成求真务实、一抓到底的工作导向,推动了我局创先争优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三、深化联线共建,探索党建新方法

为保障党建活动的开展,市局从有限的经费中投入40万元资金作为党建经费,为扎实开展党建活动提供了坚实的经费保障。

我局在党建工作中,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取得较好成效。一是深化联线共建,积极开展与上级局、其他单位党组织的结对活动,增进学习与交流,拓宽思维与视野;二是开展人才强税、基层兴税、解放思想等大讨论,畅开言路,共谋发展;三是举办党务知识讲座、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治素养与履职能力;四是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抓好非公经济党组织建设;五是扎实开展“联乡驻村”工作。抽派1名副主任科员干部常驻马场坪办事处金山南路居委会,走访群众52人次,召开调研座谈会4次,帮助谋思路、出点子4条,解决困难问题4个,办好事3件,协调解决资金3550元资助贫困大学生1人、帮助解决居委会办公打印机1台、资助水泥3吨帮助老街桥百姓修建通行过道。

四、抓好党风廉政,确保队伍纯洁

一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税收中心工作的高度统一,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二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履行职责的互融共进,滤布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保证和重要基础;三是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工作实绩的关联性,规范“两权”运行。

组织制定了《廉政文化建设方案》,将廉政文化建设与党风廉政、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抓共管,使反腐倡廉教育内容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更好地满足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文化需要,使廉政文化建设成为国税文化建设的主旋律。

五、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两个核心工作。在抓好税收工作时,我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摸清税源。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准确把握税源实际情况;二是制定组织收入方案。年初就对组织收入进行了周密筹划和统筹安排;三是对重点税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四是分析比对,按月对税收征管、收入进度、税源现状及下步走向进行分析、预测,时刻关注税收收入情况和税收动态。五是深入企业,实施实地调研。20xx年班子成员通过走访、调研,共撰写了5篇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同时打造“内、外”服务环境,实现“内、外”双提升。

对“内”,通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党风廉政教育、纳税服务礼仪等活动,培养税务干部以健康、积极的心态为纳税人服务,把我局建设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服务团队。

对“外”,继续拓展服务途径范围,强化对纳税人培训力度。20xx年先后组织了网上办税业务操作等培训共6期1250人次;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发票用量、企业抄报税等问题共157件次;通过QQ平台共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二百多条,发布税收法律法规20多期。

7.会计人员税务常识 篇七

(一)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二)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三)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税法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有允许扣除比率的规定。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倘若业务招待费的额度过大,不能列入税前允许合理费用允许抵扣,那么CPA OFFICE的审计要求列入销售也是合理的,其实主要还是看消费了多少

(四)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五)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不懂就会吃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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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 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七)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八)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九)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

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一)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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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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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这也是一个差异。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十六)吃饭一定是陪客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十七)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

(十八)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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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二十)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二十一)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 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二十二)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

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

如果事先提出要求,对方也就无法乘机“讹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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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合同作废也纳税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

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二十四)代理还是非代理

现在很多企业都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大家都认为属于代理业务,既然是代理业务,那就应该按差额缴税。其实,税务代理合同应该按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缴纳税金,应该按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异。

(二十五)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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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办证。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办证,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帐。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二十七)一日之差两重天

张三办家公司,登记在6月30日,李四办家公司,登记在7月1日。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没有在意,大家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亏损,张三的公司税务机关批复当年已经享受了一年的所得税,明年开始要交所得税,由于

当年亏损,算免税也没有实际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所以李四的公司明年才算免税一年。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下半年开业的公司可以选择。所以,一日之差命运各异,要经营成功,一定要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八)哪些属于开发费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运用起来就会出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把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将该项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政策中的技术研究开发费还包括: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我们并未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因此,造成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时候往往会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造成没有用足政策,少抵扣了一大部分。

用足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九)技术入股好处多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个个拥有专利,将专利提供给公司使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究竟属于何种方式使用。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合理摊消,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这样一个财务、税务都有利的办法却很多企业家都不了解,以致一边抱怨政府征税太狠,一边拼命缴不该缴的税

(三十)调取帐簿不随意

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企业的帐簿查阅?税务约谈是否可以调帐?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不能调取企业的帐簿资料查阅,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的帐簿进行检查。平时企业经常遇到:税务人员打电话来,要求企业送资料去税务机关的情况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属于非法行政,纳税人可以置之不理。税务机关调取帐簿要及时归还,调取当年帐簿,应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帐簿,应3 个月内归还。

在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纳税人不必为调取帐簿检查担心。(三一)重设流程纳税少

对于摩托车、汽车公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避免过高的消费税负担。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不纳消费税,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有人说:你这种方法属于价格转移,税务机关肯定不能接受。其实,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环节,营销活动也是一个利润的传造环节,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关键是合理划分制造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因此,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

(三二)先分后卖纳税少

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占有60%的股权,该企业市场运作良好,公司几年盈利,该60%的股权价值已经涨了不少。现在想转让股权,财务经理提议应该先把利润分了再转让,这样可以少缴税,老板看不懂:分了再卖价钱自然下降,不分价钱高,为什么先分配就可以节税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先分配利润,分了以后卖价下降,分回的利润由于没有地区差不存在补税的情况,因此不需要就分回的利润补税。如果不分,转让价于当时投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转让的投资收益中的一部分就是没有分配的利润。因此,先分配不用补税,不分配就要缴税,企业应该先分配比较有利。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分析:应不应该先将利润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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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好心也会干坏事

某公司发年终奖,老板觉得张三的表现较好,发6000元,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嘉奖,发6200。发完年终奖,李四来找老板质疑:横看竖看,我都比张三表现好,辛苦了一年,表现不如我的张三年终奖金为什么还比我多呢?老板诧异:明明发得多为什么说拿得少?向财务询问,原来

不小心猜中了个人所得税得陷阱:张三的奖金要交300元个人所得税,李四的奖金要交595元个人所得税,结果张三拿到5700元,李四拿到5605元。结果是老板想嘉奖的人拿得少。

老板感慨:这么个小事情都被税务陷阱绊一跤,不懂税法看来要吃亏

(三十四)虚报亏损就偷税?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财务工作得也难免会出现差错,平时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处理有差错,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发现差错,影响到当年的利润,就要承担税务责任。如果公司本身是亏损,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纠正以后,公司变为盈利,当年就属于少缴税,按律可以治个“偷税”;如果纠正以后,公司还是亏损,没有导致公司少缴税,就不属于“偷税”,只是属于“虚报计税依据”,不能按偷税论处。所以,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不一定就是偷税。

(三十五)人走申报不能停

俗话说“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一样,人来人往很正常。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发生人员流动,前一任已经离职,后一任还没有到任,中间出现了真空。由于财务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离职如果企业安排不妥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其他工作可以等到新人来处理,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不能等到后一任来了才办理。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的时候,应该留意纳税申报的问题,应该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人已经离开,离职人员也应该把纳税申报做完。没有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被罚款2000元。

(三六)沟通多点罚款少

中国税务规定变起来快如闪电,企业想不出差错实在不容易,出现差错就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日常的纳税申报,购买发票,发票核销、发票填写等都可能出现差错。一次罚款2000元以下,罚50元也是2000元以下,罚1800元也是2000元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在2000元以内有酌情权。对于出现的差错,办税人员首先应该诚恳面对,承认错误,但要分析原因,是因为新政策不知道,还是因为新招人员不熟悉,还是操作不小心等等,将实际原因向税务机关反映,大多数情况下,在日常纳税中的差错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谅解,罚款会酌情减少。

(三七)没有价来何来价外

增值税和营业税里有价外费用的规定,就是在销售、服务以外再收取其他款项,代收、代付

款项。这些价外费用不一定是公司的收入,但需要纳税,因此造成公司税负的增加。

价外费用的条件是先有价:也就是先有销售或者服务需要收取价款的事实存在,才有价外费用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销售,也没有为对方提供服务,即使收取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例如:发财公司为你公司装修,装修时打坏了一套玻璃家具,赔偿1万元。你公司没有向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1万元不属于价外费用。

(三八)营业税可巧用

营业税最终总结成一句话,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即通过代购代销的方式来减少流转环节,如某房地产甲公司曾在以1800万购入某地块后改变战略放弃开发,又以2000万将该地块出售给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05=100万。之后甲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1800万抬头开乙公司,而他将200万差额作代理费 由他另开发票给乙公司,并补签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5=10(万),节税90万。代理的形式要件是,发票抬头一定要开最终的购买方,中介方不得垫付资金,前者最为重要。

(三九)巧妙应对房产税

收过租金的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是较重的,本人就曾收过租金,交完5%营业税、12%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被老总们颇多抱怨。后来本人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节税何止百万。想起一句话,这世界并不缺少美,只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四十)发票丢了有办法

丢失发票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还能报销吗?公司还可以作为正常的费用开支吗? 发票丢失不用慌张。根据规定,丢失发票都可有办法解决:

专用发票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其他发票由对方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解决,对方不能提供复印件的,例如:机票、车票等,可以当事人写出具体经过,公司内部批准就可以解决。

丢失发票有章可循,只要办妥手续就不会影响公司的纳税,如果惊惶失措,不能妥善处置,就会影响自己的报销和公司的纳税。

(四一)失控发票是毒药

经常有人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来推销发票: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说到底,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规类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都在税务机关的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

(四二)电子商务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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