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整理(精选5篇)
1.法制史重点整理 篇一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
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目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积极意义: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2)改革审判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
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 守、县令兼管司法权。(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
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
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
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指定的法
16条》其主要内容是;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定了耕者有其田。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意义: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0、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历史意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2)主要内容有: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民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政治体制。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
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答: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6、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第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大纲
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
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
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的定罪量刑标准
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此外,宋代死刑还有很多,诸如“重杖一顿打死”、“具五刑”“夷刑”等等。这些刑罚制度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3、论述元代法律的特权维护及其实质。一是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元代统治者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征。他们依据不同民族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还规定,国家机构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
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3、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1)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公罪从重,私罪从轻。(2)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提出了四个年龄断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4)自首减免原则。(5)再犯累犯加重原则。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6)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7)类推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1、简述宋朝编敕的特点。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一是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外。二是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三是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论述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一是颁布了折杖法。宋太祖颁布的折杖法,具体内容为:把敕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徽宗时又对一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二是规定了刺配刑。宋太祖规定的“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三是确定了凌迟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使用后,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二是司法制度中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民族差别。元代规定,宗室和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职亦由蒙古人担任。在法律上明确蒙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犯盗窃罪,犯人均处墨刑,而蒙人则免刺;同是犯罪,其他族人除断本罪外,还得加罪;蒙古官吏犯罪只能由蒙古人审理,连行刑也得蒙古人。
二是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元代崇尚佛教,特别是喇嘛教。僧侣被置于国家的显赫地位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成为社会上的又一特权阶层。个别僧侣首领的法旨具有与皇帝命令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宋成宗以前还规定,僧侣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不得提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由寺院主持自理。后发展到,若僧侣与世俗官僚发生冲突,必须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同时审理,以此保护僧侣的特权。三是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元代受到本族习惯传统的影响,依然保护奴隶制残余,把畜养奴役奴隶视为合法,主人对奴隶具有随意处置权,包括杀死。元代还规定,良人打死奴隶,与私宰他人牛马所受处罚一样。可见元代奴隶的地位之低下。同时,元代还规定,佃户的身份如同奴隶,远比唐律宋律差。
1、论述明代立法思想与《大明律》的制定。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制定了《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洪武六年《大明律》。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论述明代“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
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4)充军刑。
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3、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3)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4、论述明代刑罚制度的内容。(1)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2)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3)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4)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1)“参汉酌全”的立(2)“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3)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
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内容:(1)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2)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未正式实施;(3)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4)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5)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6)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特点:(1)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1)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内容: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1).律,是基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
(1)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1、论述中华法系起源、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按最保守的说法,中国法起源于4000多年前。按80年代考古发现的资料可以证明,中国法起源于6000多年前。特点: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和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2、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概况: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1).礼刑并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立法概况: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是封建历史上最完善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大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我们常说的《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它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生活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3.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5.明清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的发展:起诉在明律对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刑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禁止越级控告,只有重大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质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意见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审核)、可矜(案
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四类,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至于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2、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1)“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2)科条简要。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备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特点。(3)予以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晰。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高超为举世公认。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制史重点整理 篇二
1.1 环境保护立法滞后, 法律体系不健全
改革开放历经20多年,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环境法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 并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 这一法律体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来实施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 实现一种人治型的经济范畴。其次, 从此体系的大致内容上来看, 现行体系中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不多, 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 此法律体系不健全。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另外, 如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等一些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 从而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跟不上国际环保发展的趋势, 不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1.2 现行的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不能适应国际环保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年代较远, 尤其我国加入WTO后, 急速与国际接轨, 农村环境不断出现新问题, 法律出现了严重滞后甚至真空。
1.3 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 监督力度不足
目前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 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 致使权责不明, 权力过于分散, 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另外, 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 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 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 最终造成执法混乱, 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
1.4 农村干部和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全确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仍未被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所代替。大部分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 法律性意识较淡薄, 致使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给以政策化, 造成农村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障碍重重。再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整体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宣传力度欠缺, 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
2 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的构想
2.1 扭转人治化, 加强法治化, 推动农村环保
产业市场化进程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其核心是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 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价值目标。因此, 转变农村环保法制建设中出现的以“人治”为核心, 忽视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而片面发展经济效益的思想意识,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我们必须正确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而推动农村环保适应国际化趋势, 加速环保产业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2.2 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使之统一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2.2.1 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达到农产品国际贸易化发展的要求, 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 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 使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 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2.2.2 依据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框架, 使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化、完善化
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应做如下完善:a.立法高度方面, 制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上升到全国人大, 加大此项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在基本法中应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 以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这一块;b.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 环境保护评价法, 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c.修订现有立法, 以适应目前农村环保法制建设同国际接轨的需要。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中对于农药进行使用所造成的污染怎样处治, 仍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d.根据国内国际情况, 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保接轨的环境标准;e.加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 全面具体落实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切实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
2.2.3 规范农村环保管理体制, 促使此体系高效实施
为了在农村有效实施环保法, 必须提供一套强有力的管理体制作保障: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 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外, 还应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 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
2.3 健全执法机构, 强化执法队伍
2.3.1 健全执法机构
依据农村环保基本法和环保管理体制, 应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 即中央仍由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保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各省、市、县级政府设置专门环保机构, 为环保部的分支机构。在环保执法过程中, 环保局为执法主体, 并且垂直上一级环保机构管辖、监督, 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这样全国各地各部门的环保工作都由统一的环保机构来行使职权, 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内部的环保法制工作, 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2.3.2 强化执法队伍,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要不断提高各级执法队伍人员的政治觉悟, 严格依法办事;要不断更新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 强化他们各项环保科技技能, 保证环保法落实到实处。
2.4 加强执法监督, 提高执法力度
2.5 加强环保法制宣传, 提高于部和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2.6 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 争取早日与国际环保法制接轨。
3 农村环境保护近期目标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3.1 到2010年,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
所控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 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 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 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 公众环保意识提高, 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3.2 重点解决的农村环境问题
3.2.1 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
3.2.2 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
治理, 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3.2.3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
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 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3.2.4 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建设生
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 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2.5 采取技术、工程措施,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2.6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严格控
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 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2.7 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 加强对矿
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 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3.2.8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
3.2.9 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和
农村环境监测体系, , 增强科技支撑作用, 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责任编辑:王青翠
摘要:简述了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重点解决问题。
3.法制史重点整理 篇三
1、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把握正确的入党动机?(内涵)1:要有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2: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要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觉悟。
2、端正入党动机的主要途径?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2:通过实践锻炼,不断端正入党动机
3:要求入党的同志还应懂得端正入党动机不是入党前一时的问题,而是一辈子的事情
3、入党动机的重要性?
1:正确的入党动机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
2: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经受党组织的考验,这种考验在新时期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三大法宝的关系?两个务必是什么?三大作风的标志?
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理论和实践这样密切地相结合,是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 2我们共产党人务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 3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也是我们和其它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
5、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保持先进性,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应做到什么?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8、十七大大会的主题是什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9、改革开放的目的? 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 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毛泽东同志论党的建设 反对本本主义
1930.5
一、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 :著名论断 反对自由主义
1937.9.7 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的法宝之一
1939.10.4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十八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是战胜敌人的两个基本武器。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这就是三者的相互关系。整顿党的作风
1942.2.1 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这就是我们的任务。
我们党内的主观主义有两种:一种是教条主义,一种是经验主义。
最后,我们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有两条宗旨是必须注意的:第一是“惩前毖后”,第二是“治病救人”。
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
1945.4.24 主要的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
做到这些,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既是一个提高认识的过程,更是一个自觉实践的过程。认识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只有与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才能成为坚持真善美,抵制假丑恶、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强大力量。生产实践是人类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也是形成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物质基础:社会实践是人们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也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途径。
一、简答题
10、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把握正确的入党动机?(内涵)1:要有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2: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要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觉悟。
11、端正入党动机的主要途径?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2:通过实践锻炼,不断端正入党动机
3:要求入党的同志还应懂得端正入党动机不是入党前一时的问题,而是一辈子的事情
12、入党动机的重要性?
1:正确的入党动机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
2: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经受党组织的考验,这种考验在新时期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三大法宝的关系?两个务必是什么?三大作风的标志?
统一战线,是实行武装斗争的统一战线,而党的组织,则是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理论和实践这样密切地相结合,是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 2我们共产党人务区别于其它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
3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也是我们和其它政党互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
1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保持先进性,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应做到什么?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的成绩;在危急的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17、十七大大会的主题是什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18、改革开放的目的? 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
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1、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有哪些?
1: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文化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
4: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
5: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12、“左”、“右”含义?
“右”主要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左“主要是思想僵化,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
13、党的思想路线是什么?
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14、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首要任务?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发展真理,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首要任务。
15、够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哪些原则?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16、八荣八耻?
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17、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8、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
第二:坚持把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同推进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保证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第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五: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第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的水平
19、为什么党的基本经验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的政治基石;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20、胡锦涛对党员提的四点希望?
第一:牢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
第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渝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
第三:牢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和肩负的历史责任,自觉在艰苦奋斗的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
二、论述题
1、发展党员的程序?
1:个人申请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3:确定发展对象 4:政治审查
5:预审发展对象
6: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7: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8:公示和党总支审查
9:组织员谈话
10:党委审批 11:预备党员宣誓 12: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3:预备党员转正
2、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什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4.档案最后重点整理 篇四
立卷:是将办理完毕并且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公文,依其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一定规律组合成为保管单位(是一个动态的工作过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变化情况,全宗卷是档案馆在某个全宗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说明该全宗历史情况的记录材料专卷,每个全宗都要建立全宗卷,记载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变化情况(全宗卷不是全宗,两者相随变化)
档案工作的内容:指档案室和档案馆所从事的档案业务工作,即用科学原则和方法管理档案,为党和国家服务。
全宗群:由若干个具有时间地区性质等共同特征的全宗组成的群体,由于全宗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有多维的特点,全宗群的组合也有多种划分标准和形成具有相对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管理全总群时,可根据时间、地域、机关性质、部门系统等特征组成不同的群总群。
档案的宏观鉴定和微观鉴定:1.宏观鉴定:以档案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为基础,以档案单位为核心,通过分析和鉴定全宗档的形成者所承担社会职能及其计划,任务和业务活动对保存社会历史记忆的重要程度,决定各个立档单位形成档案的整体保存价值。2.微观鉴定:根据各个全宗立档单位的工作计划、任务的重要性,文件内容的独一无二性,文件形成时代的重要性、特别的形式特征、形成者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价值因素,并在综合分析相关的价值因素的基础上,对档案文件的保存价值做出具体的预测和估评。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全部财产。中国档案工作的特点:1959年以后,实行党政档案的统一管理。他的优点是在于因集中控制而减少了信息流的重复和交错,并且统一管理制度,从而提高了档案信息系统的效率和质量。2.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维护完整在于:在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保证应该集中和实践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从质量上,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乱堆砌。维护安全:一方面维护实体的安全;另一方面维护内容的安全。3.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服务质量创造条件;目标;出发点;主要标准。宏观鉴定论:1.“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主张档案应体现文件产生时期的社会价值2.“文献战略”以文件的主题为主要鉴定标准3.“宏观鉴定战略”依据文件形成机关的职能对档案文件进行宏观鉴定
立档单位和构成条件:通常情况下,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组织就是一个立档单位,也称为“全宗构成者”,构成条件是:1.可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2.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3.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档案收集工作的内容:1.档案室对本单位需要归档文件的接收工作。2.档案馆对所辖区域内现行机关、撤销机关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接收。3.对历史档案的接收和征集工作。{先在本单位考察利用价值,后向社会提供价值、先档案室后档案馆}
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1.丰富馆藏2.收集工作抓住重点3.推行入馆档案的标准化4.保持全宗和全总群的不可分散性5.要注意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档案的作用:
一、基本作用1.凭证作用:这是档案不同于且优于其他各种材料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档案的凭证作用是有档案的形成规律和自身特点决定的。a.从档案的形成过程及其结果来看,它是从当时直接使用的文件转化而来的,并非在现今之际临时编造的,它客观地记录了以往的历史情况,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原始记录性决定了他的本质性。(例子:日本战犯审判911事件/中国的领土疆界是历史上形成的,我国历代保存下来的有关政区管辖范围的文件,当地设置行政机构等,都是领土归属的真凭实据,任何国家捏造材料引起边疆纠纷,都是站不住脚的。)b.从档案本身的物体形态上看,文件上保留的真切的历史标记,档案是确凿的原始材料和历史凭证,他可以成为考察、研究、争辩和处理问题的依据,可以作为对敌斗争和教育人民的工具。(例子:1981/3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称法庭在调查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次,在审判庭上江青等抵赖事实,但当法庭出示相关材料后,他们不得不承认罪证。)2.参考作用:档案是能以知识原载体的形式,给人以相互联系的、系列性的广泛地情报信息,对人们的考察既往情况、掌握历史资料,研究有关事物的发展规律具有广泛情报价值。(例子:郑州地铁沿线的修建就需要充分的掌握周边的情报信息,参考众多有关地下管网线布局,各地区的水文地理情况,各街道的人流大小程度等方面/故宫记录片的拍摄)。
二、主要作用:1.行政管理的查考凭据、2.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3.政治斗争的必要工具。4.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5.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6.说明历史的书面材料。
三、档案发挥作用的规律性1.档案作用的时效率和扩展率。2.档案机密性的递减率和社会性递增率。3.档案科学文化的递增率和行政作用强化率:受社会发展水平限制、受公众随档案认识水平的限制、受档案管理水平的限制。
检全率和检准率的区别:指满足利用者需求的全面程度,即检出的有关档案和全部档案有关档案的百分比,与之相对应的是漏检虑,是指满足利用者需求的准确程度,及检出的有关档案与检出的全部档案的百分比,与之相对应的是误检率。
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1.是档案部门积累档案的手段,他为档案工作提供了物质对象,因此,它是担当工作起点的第一环节,2.是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首要的具体措施3.收集工作亮的高低影响到档案的整理鉴定利用等工作4.是档案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发生联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他要求的政策性强,工作方法灵活多样。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1.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充分的重视和利用先前的整理基础,以确定档案整理的任务和要求,不要轻易打乱重整;整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和研究原来整理的成果,不要轻易破坏以往整理和保存的历史状况。2.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表现在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形式上3.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这是整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要求。
5.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篇五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 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 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的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5、行政法规 32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35、36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 36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就是不溯及既往。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 40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 41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52(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外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的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5)保障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 91 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94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6)来自百度百科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 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根据年龄和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 13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2)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3)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4)绝对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绝对权的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134 13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是不特定的。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而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则无须以其他人一定的行为为条件,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3)债的标的,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还可以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债权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则反映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财产关系。
17、合同的担保形式 142
(1)保证。其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其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其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143)。其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8、不当得利 144 没有合法根据(即合同与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负向受损害一方返还这种得利的责任,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要件:①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从而与侵权行为有区别);②必使他人蒙受损害;③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
19、知识产权 145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或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①专有性(或称独占性、排他性)。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的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②地域性。即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的保护则需按国际条约和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③时间性。即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保护期限。2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6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曾经扶养死者较多的人虽不列入继承顺序,但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
21、诉讼时效 168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成为诉讼时效。它的特征是:(1)必须已届满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2)有时效期限届满以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
22、罪刑法定原则 22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3、犯罪构成 226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直接客体是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任何犯罪都必须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在分析犯罪的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应是: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24、故意/过失 228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5、正当防卫 229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26、自首/立功 24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62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8、不起诉 26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2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75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享有比对方更多的诉讼权利。
(二)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行法明确规定,这种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不能将调解理解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应久调不决。
(三)当时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时,还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应受到法院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五)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这种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补充。这种社会干预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一是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诉讼,同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是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的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同样的限制。
(七)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30、国际法的渊源 313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那些含有一般性国际关系准则的多边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是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它只有经过所有主权国家的承认,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①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②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③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④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⑤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⑥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⑦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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