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2024-07-06

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精选8篇)

1.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篇一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安全防护装臵缺少或有缺陷;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劳动组织不合理;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不含2 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至10 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 人以下(含2 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重伤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 至10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至30 万元(含3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 人以上;或死亡3 人以上;或死亡2 人同时重伤5 人以上(含5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 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 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 人以上)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 事故的结果处臵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第十六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 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第十八条 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 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 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 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 “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 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1)、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元。

(2)、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 人或轻伤3~6 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00 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和通报批评。

(3)、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 人以上(含3 人)或死亡1 人以上(含1 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 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 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下(含1 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00 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含10 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00 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00 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 元(包含1000 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 元(包含3000 元)之间的,超过1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 元(包含5000 元)之间的,超过3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 元的,超过5000 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 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罚款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 元。

(2)、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 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00 元。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 元。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00 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00 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 元。

(5)、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00 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00 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 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 人处罚10000 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 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 人处罚20000 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 至2 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 人(含3 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 人罚款70000 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 至2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30000 元;一次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的,每死亡1 人处罚50000 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 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 至5000 元。对责任人处罚50 元至500 元。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 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2.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篇二

1 浙江省建筑施工工程事故案例

2008年, 浙江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71起、死亡100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 死亡9人;重大事故1起, 死亡21人。与2007年相比, 2008年的安全事故起数上升14.52%、死亡人数上升51.52%。死亡的这100人, 均为一线作业工人。而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多是民工, 他们多数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而2009年,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多个地区甚至做到“零死亡”, 但安全形势仍不乐观。

安全管理不当所带给来的后果不仅使企业内部经济、外部声誉受损, 也使多条人命就此丧生造成多个家庭的不幸发生。这样建筑企业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2 针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处理”, 所以“事前防范”就显得非常重要。

事前防范要求施工企业本身是一个本质安全型企业, 要实现运行本质安全、设备本质安全、人员本质安全、环境本质安全、管理本质安全。在做到企业所有设备和系统运行保持受控状态以及设备和系统具有安全保护功能并安全、稳定、正常工作的基础上, 再做到人员、环境、管理三安全。

2.1 设备管理要抓好

设备和系统在设计和建造环节上都要考虑到应具有较完善的安全防护功能, 以保证设备和系统能够在规定的运转周期内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这是防止事故的主要手段。

采购阶段的选型和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改造及维护;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建立技术档案和积累技术资料, 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状况进行控制, 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推行标准化运行、检修、验收等标准化管理模式;发现设备的隐患用技术手段及时消除;推广新技术, 应用新产品, 实现使用设备的本质安全。这些都是有效预防设备上出错导致安全问题的最好方法。

2.2 提高安全认识

安全, 对于个人是生命的保障, 对于企业是信誉的起始。坚持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 创造一个人人想安全、要安全、保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根据国家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规范生产安全管理, 遵守安全生产纪律, 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尤其要提高民工的安全意识, 自2000年浙江开始试点“民工学校”, 2009年时全省范围内推广“民工学校”, 对民工进行上岗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加大力度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防患于未然。

2.3 人员管理要管好

除了提高安全认识外, 我们还要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意识、执行效果、风险识别和方法能力等。保证作业者要完全具有适应生产系统要求的生理、心理条件, 具有在生产全过程中很好地控制各种环节安全运行的能力, 具有正确处理系统内各种故障及意外情况的能力。

提高作业者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水平;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提高职工的政策法制观念、安全技术素质和应变能力。另外, 特种作业人员应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准则, 并严格执行, 以此来杜绝由人员引起的重大事故。

2.4 稳抓制度建设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推进管理手段创新, 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实现生产管理的本质安全, 对事故及灾害做到超前预防。

2.5 做好防护, 也就是保证环境本质安全

环境要符合各种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同时要遵守劳动法, 最大限度的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和安全, 并要提前做好事故灾害的应急防范对策。

2.6 施工现场的控制

做好施工现场的控制的安全防护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基坑施工、主题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作业、安装工程、临时用电工程、临时设施工程、拆除工程等施工工程在施工时应做到: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制定施工方案;所需设备完整并正常运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到个人。

另外, 应多开展有关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一系列演练活动, 可以令建工反应更迅捷、自救更及时、措施更合理、决策更科学、与上级部门配合也较为密切, 更好得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突发问题做好事先准备工作。

3 结束语

建筑施工的安全, 不仅仅关系着企业的发展, 更牵扯着个人生命及个人家庭。如果没有规范的安全体制, 作业者不按照规章制度作业, 管理者不顾作业者死活强行要求作业, 那么一个企业、一条人命又有什么价值可言呢?

这一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需要共同来采取相关措施把危险尽量降低到最小,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不但可以避免企业的损失, 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改善内部管理, 更有效地增强企业竞争力。不论是从施工企业的发展, 还是从社会责任角度,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都是刻不容缓的。

摘要: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避免企业内部损失及人员伤亡, 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做出一系列相关措施, 以此来更有效地解决安全管理问题。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本质安全型企业

参考文献

[1]谢化文.论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J].煤矿安全, 2005年06.

3.锅炉安全阀故障及维护处理办法 篇三

【关键字】安全阀、锅炉、故障、阀门

【中图分类号】TK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440-02

一、概述

安全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用阀门,广泛地用在各种压力容器和管道系统上,当受压系统中的压力超过规定值时,它能自动打开,把过剩的介质排放到大气中去,以保证压力容器和管道系统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当系统内压力回降到工作压力或略低于工作压力时又能自动关闭。安全阀工作的可靠与否直接关系到设备及人身的安全,所以必须给予重视。

二、安全阀常见故障原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1、阀门漏泄

2、阀体结合面渗漏

阀体结合面渗漏指上下阀体间结合面处的渗漏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3、冲量安全阀动作后主安全阀不动作

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主安全阀的拒动。主安全阀拒动对运行中的锅炉来说危害是非常大的,是重大的设备隐患,严重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一旦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管路中的介质压力超过额定值时,主安全阀不动作,使设备超压运行极易造成设备损坏及重大事故。主安全阀拒动主要与以下三方面因素有关:(1)阀门运动部件有卡阻现象。这可能是由于装配不当,脏物及杂质混入或零件腐蚀;活塞室表面光洁度差,表面损伤,有沟痕硬点等缺陷造成的。(2)主安全阀活塞室漏气量大。造成活塞室漏气量大的主要原因与阀门本身的气密性和活塞环不符合尺寸要求或活塞环磨损过大达不到密封要求有关系。消除这种缺陷的方法是:对活塞室内表面进行处理,更换合格的活塞及活塞环,在有节流阀的冲量安全装置系统中关小节流阀开度,增大进入主安全门活塞室的进汽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增加冲量安全阀的行程来增加进入主安全门活塞室内的进汽量方法推动主安全阀动作。(3)主安全阀与冲量安全阀的匹配不当,冲量安全阀的蒸汽流量太小。冲量安全阀的公称通径太小,致使流入主安全阀活塞室的蒸汽量不足,推动活塞向下运动的作用力f1不够,致使主安全阀阀芯不动。这种现象多发生于主安全阀式冲量安全阀有一个更换时,由于考虑不周而造成的。

4、冲量安全阀回座后主安全阀延迟回座时间过长

发生这种故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1)主安全阀活塞室的漏汽量大小,虽然冲量安全阀回座了,但存在管路中与活塞室中的蒸汽的压力仍很高,推动活塞向下的力仍很大,所以造成主安全阀回座迟缓。消除这种故障的方法主要通过开大节流阀的开度和加大节流孔径加以解决,节流阀的开度开大与节流孔径的增加都使留在脉冲管内的蒸汽迅速排放掉,从而降低了活塞内的压力,使其作用在活塞上向下运动的推力迅速减小,阀芯在集汽联箱内蒸汽介质向上的推力和主安全阀自身弹簧向上的拉力作用下迅速回座。(2)主安全阀的运动部件与固定部件之间的磨擦力过大也会造成主安全阀回座迟缓,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就是将主安全阀运动部件与固定部件的配合间隙控制台标准范围内。

5、安全阀的回座压力低

安全阀回座压力低对锅炉的经济运行有很大危害,回座压力过低将造成大量的介质超时排放,造成不必要的能量损失。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1)弹簧脉冲安全阀上蒸汽的排泄量大,这种形式的冲量安全阀在开启后,介质不断排出,推动主安全阀动作。(2)阀芯与导向套的配合间隙不适当,配合间隙偏小,在冲量安全阀启座后,在此部位瞬间节流形成较高的动能压力区,将阀芯抬高,延迟回座时间,当容器内降到较低时,动能压力区的压力减小,冲量阀回座。消除这种故障的方法是认真检查阀芯及导向套各部分尺寸,配合间隙过小时,减小阀瓣密封面直往式阀瓣阻汽帽直径或增加阀瓣与导向套之间径向间隙,来增加该部位的通流面积,使蒸汽流经时不至于过分节流,而使局部压力升高形成很高的动能压力区。(3)各运动零件磨擦力大,有些部位有卡涩,解决方法就是认真检查各运动部件,严格按检修标准对各部件进行检修,将各部件的配合间隙调整至标准范围内,消除卡涩的可能性。

6、安全阀的频跳

发生频跳现象对安全阀的密封极为不利,极易造成密封面的泄漏。造成安全阀频跳的主要原因:(1)蒸汽系统压力在通过阀门与系统之间的连接管时压力下降超过3%(2)安全阀的调整圈位置设置不当。(3)安全阀的额定排量远远大于所需排量。(4)运行方式不正确,导致容器或者管道内压力变化。

可以通过开大节流阀的开度的方法予以消除,节流阀开大后,通往主安全阀活塞室内的汽源减少,推动活塞向下运动的力较小,主安全阀动作的机率较小,从而避免了主安全阀连续启动。

7、安全阀的颤振

颤振现象的发生极易造成金属的疲劳,使安全阀的机械性能下降,造成严重的设备隐患,发生颤振的主要原因:(1)阀门的使用不当,选用阀门的排放能力太大,消除的方法是应当使选用阀门的额定排量尽可能接近设备的必需排放量。(2)由于进口管道的口径太小,小于阀门的进口通径,或进口管阻力太大,消除的方法是在阀门安装时,使进口管内径不小于阀门进口通径或者减少进口管道的阻力。排放管道阻力过大,可以通过降低排放管道的阻力加以解决。

结束语

4.网站信息维护及安全管理办法 篇四

一、安全管理制度

(一)网络安全管理

1、接入电子政务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并启用趋势网络防病毒软件,不得自行关闭或删除。

2、严禁下载、安装、使用各种黑客程序、木马程序、病毒等有碍计算机安全的软件和程序,严禁使用任何方式对网络中的计算机、服务器、交换机进行攻击。

3、加强对本人(本单位)在电子政务平台上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的保密和管理。密码必须是8位以上的字符和数字的组合,不得将密码写在纸上或其它介质上,不得将本人(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告知他人。一旦发现泄密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网络信息中心,并及时更换用户名和密码。严禁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

(二)应用安全管理

1、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退出应用系统界面,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进入各业务应用系统。

2、严禁在Intermet上浏览、下载、发布有害信息(如反党反政府的反动网站、黄色网站等)。

3、电子政务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故障现象,应及时报告单位公务员之家http://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网络信息中心,及时检查维护。

4、严禁在连接办公网络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游戏软件。

(三)数据安全管理

1、禁止将计算机上的文件夹或文件设置为完全共享。

2、各种业务数据和应用程序一律要求定期做好备份。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程序、文件、数据等拷贝或传输给他人。

4、不得擅自将涉密信息或重要的数据资料发布在内部网或因特网上,严禁在网络中传递、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5、电子政务平台上的公文、信息应按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向非权限用户单位和个人传送。

5.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使建设项目能在安全、文明的环境中顺利高效的完成,同时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1.管理规定

1.1项目建设工地应成立以施工单位为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小组,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或总监(总监代表)应参加管理小组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火、文明施工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形成书面文件,报监理、项目公司审核批准,批准后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项目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制度的执行。

1.1.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立即做出暂停施工的决定;

1.1.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1.1.3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进行记录,并查处。

1.2各类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否则不予审批。

1.3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与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理人员应每天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工程部每周至少一次组织对施工现场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对存在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工程管理应向集团工程管理部报告每周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附检查情况表。

1.4集团工程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建设工地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和奖罚情况在通报中反映。

1.5遇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复杂的,在进场施工前,项目公司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1.6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合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另外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确保该费用的正常投入及专款专用。

1.7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遵守国家、地方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条例等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具体要求

文明施工是安全施工的基础,也是企业形象的体现。为狠抓现场文明施工,从每个工程一开始,就采取一系列扎实有效的管理。

2.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备案。

2.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周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者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人、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工地总平面图、安全警示布置图,并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2.3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2.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5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2.6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7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2.8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应采取硬化处理,按标准设置道路,并保持道路通畅,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为使现场清晰、整洁,安全、有序,现场施工坚持实行“落手清”制度,每天的施工废料、垃圾随时清扫,统一堆放,及时外运,确保施工现场天天整洁。

2.9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2.10工地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2.10.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2.10.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2.10.3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当地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2.10.4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2.11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围挡、大门,建立门卫制度,设置专职门卫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2.1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2.13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2.14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2.14.1妥善处理泥浆水和其它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14.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14.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2.14.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2.14.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2.14.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当夜间施工时(当晚22:00~第二天6:00),施工单位需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并将申报结果在工地大门边公示。

2.14.7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2.14.8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2.14.9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2.15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2.16围栏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低于当地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2.17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2.17.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17.2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17.3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2.18临时占地管理: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并设置好围栏。2.19交通保障措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2.20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疏浚或者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21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下列安全制度:

2.21.1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2.21.2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21.3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2.21.4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应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情况一并记录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价的资料。

2.22对于下列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批准(手续同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实施:基础施工;地下工程施工;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大型起重吊装工程;模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其它危险作业。以上所述危险作业项目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实施严格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2.2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须由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有安装质量问题须进行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24应当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25施工现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未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开工。

2.26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2.26.1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水源,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2.26.2施工现场须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2.27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审批后严格执行。2.28施工单位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做民工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安全协议

3.1总包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2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3总包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独立分包的工程开工前与独立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三方安全协议”;

3.4如未签订安全协议,项目现场不准开工。4.处罚条款

4.1如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查出未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工作的,并且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或者整改后再次发生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及该项工作在专项措施费中占的比例处以100~10000元罚款,直至扣除合同中相关内容的全部费用。

4.2监理单位如未能做好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将在“监理工作月考评表”中予以记录。

6.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铁科院,鉴定、工程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

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需要,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作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2.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要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条件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应少于180分钟。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对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性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性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1.Ⅰ级施工包括: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2.Ⅱ级施工包括: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5)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对于通过能力不紧张的分界口,施工计划可由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和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以外的施工,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施工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5)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上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第1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运输处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第50条 设备管理单位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开通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护);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投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八、附 则

第6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铁路行车设备实施综合天窗的规定》(铁办[2005]1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铁办[2005]61号)、《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6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岔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关。8.单根抽换轨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轨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20.冻结钢轨。21.清筛道床、边坡。22.成段松开扣件。23.夹板螺栓涂油。24.成段整治或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26.隧道拱项漏水整治。27.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29.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整治。3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32.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听检修、整治和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6.零星更换转辙机。

7.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8.CTC/TDCS设备检查。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7.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研究 篇七

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不仅仅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通信秩序, 而且还涉及到了国家政治、军事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运作, 因此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指管理在通信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问题, 这些安全问题既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过程出现的安全问题, 同时也包括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在管理自己方面所出现的安全问题, 还包括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安全生产进行的企业管理等等。在通信工程的建设中, 应当将工程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并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中施工现场的保护措施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 应当将重点放在防范上, 加强管理。

二、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是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保障, 同时也是通信工程建设中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它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通过通信工程安全管理, 就可以提高建设工程中每个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 促进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从而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机制, 进而才能够促进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政府三重监管体系的形成。只有加强通信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才能够为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提供保障。 (2) 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对通信工程实施了三重监管, 包括实施施工单位自身安全控制, 监理单位建立以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这三重监管可以充分的发挥市场机制, 通过政府的调节作用来改进市场监管方式中的不足之处, 同时, 监理单位的介入, 还能够对通信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实施实时的监督和管理。因为监理单位中有既具备安全管理又懂得技术的监理工程师, 他们在日常的监理过程中可以及时的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对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样也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3)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不仅可以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及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缺陷, 同时还可以监督施工人员进行完善。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也避免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也为通信工程的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使工程建设的投资能够正常的收回, 这也是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三、强化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强化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不仅可以从根本上保障通信工程的正常使用, 还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所以安全管理工作在通信工程实施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其完善的过程中,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重视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在施工的过程中, 施工人员的综合技能以及其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力度, 重视施工人员的教育, 增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定期的为施工人员讲解通信安全管理知识, 提高施工人员们对工程安全的重视力度。而且这种涉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教育, 决不能草草了事, 更不能走形式主义, 一定要坚持不懈,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通信工程的安全进行。 (2) 建立完善责任制, 提高员工责任心。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所以这就需要通信工程的负责人能够从工程的实施施工情况出发, 以此来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办法。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 负责人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施工状况、管理状况和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制定出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将这些办法落实到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在落实的过程中, 还要严格的划分出相应的责任制度, 免得今后出现问题, 出现一些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最后, 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 还应该从各个方面加强企业人员的责任心, 使他们能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岗位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并且积极的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提高员工的责任心是必不可少的。 (3) 确保通信工程中建设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施工单位发生事故, 往往是因为其对现场安全设施的重视不够, 还有就是通信工程建设安全资金的投入不足。因此, 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应当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 并要保证专款专用。另一方面, 用于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费用也应当单独列支, 以此来提高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管的积极性, 监理合同中还可以设立一些安全生产的奖励条款, 这样更能调动其积极性。 (4) 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同的工程项目会有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定时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并且每年都应当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要切实做到直接上级对下级负责。同时, 企业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安全生产的决心以及信心,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办法, 切实有效的推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 及时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进而仔细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 (5) 有效发挥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通信工程监理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通信工程实施过程中, 监理单位起到了安全生产监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作用。除监理单位外,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都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各单位齐抓共管, 形成安全管理的有效合力。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通信工程正在大范围的扩张, 通信工程技术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 其对社会经济以及我们的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通信工程建设的过程中, 要想促进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 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以及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一定少不了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

最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保障了我国通信工程的安全使用, 同时也保障了工程实施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其在整体管理中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在管理过程中, 还应当不断的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任用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才,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并在工程原有的基础上, 创新管理模式, 同时及时的更新安全管理理念, 为今后工程的顺利进行奠定技术和管理基础。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正在不断的进步, 综合实力也在不断的增强, 而通信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进行信息传递的重要的设备, 它不仅关系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同时还关系着人们日常的沟通以及交流, 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 通信工程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而通信工程要想顺利进行, 则必须要有效的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通信工程管理的过程当中, 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不仅仅是整个通信工程的核心, 同时也是通信工程能够顺利使用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整个通信工程管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 本文针对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完善途径, 做了以下几点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海生.项目管理在移动通信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研究[J], 电脑与电信, 2008:33-35

8.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篇八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

确保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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