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津补贴

2024-07-13

规范津补贴(精选7篇)

1.规范津补贴 篇一

规范津补贴整改报告

规范津补贴整改报告

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对我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单位自从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做到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应取消停发的一律取消停止发放,应执行的政策规定严格遵照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按规定要求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后,我单位机关已取消所有原来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包括过节费、年终奖金、水电补贴、电话补贴等,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按职级发放,其中,正科级 3 人、副科级 3 人、科员 8 人、普通工 1 人。经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情况。

按规定方法核算津贴补贴

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专门账薄,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三)按规定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管委会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强调要正确领会省、市、区关于严肃

纪律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精神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

小县乡之间收入水平差距。同时,深化 收支两条线 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机制。

(二)目标要求通过规范工作,实现 四个统一,即:

统一项目,将各部门、各单位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统一标准,不同部门相同职级人员执行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统 资金来源,规范到位后,逐步做到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统一由财政预算安排,资产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统 发放办法,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发放。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上级要求,全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确定的具体范围为:

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上述机关单位中的工人和执行行政工资的离、退休人员一并规范。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对在过渡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暂参照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应职级的标准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正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副县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正科级,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暂对应科员,待上级部署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时,再按政策进行调整。

三、规范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内容 (一)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内容

1、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在取消违规津贴补贴项目的基础上,对

贴项目的标准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实行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

规范前(201X 年 1 月 31 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先对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地方补贴、工资附加、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项目进行归并,再比照同级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按比例计算确定退休人员补贴。规范后(201X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新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归并后各职级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占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比例不高于 90%,并与归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发放水平大体相当。4.关于乡镇 201X 年分流人员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对乡镇 201X 年分流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根据《关于落实乡镇分流人员有关政策的意见》(夏人发[201X]3 号)文件精神,按全县乡镇在职人员人均增资比例,相应增加生活补助费。分流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参照规范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5.关于乡镇 201X 年离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根据 xx 县人事局 201X年 2 月 18 日《机构改革后乡镇人员工资发放规定》的要求,对乡镇201X 年离职人员,参照乡镇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相应职级进行归并,归并后按 50%比例执行增资额。6.关于退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滤布厂比照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调整标准,并参照市规范津贴补贴方案,根据退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增资标准:

①按照国办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每月 100 元标准执行增资额。

②精简退职人员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7.关于退养民办教师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1X]14号)文件中 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按现任的教师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的公办教师工资发放,不再享受以后公办教师的调整工资政策 的规定,退养民办教师不纳入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8.关于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标准对差额(或定额)拨款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人员参照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列支渠道不变。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政策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问题。压滤机滤布这部分离退休人员提高的离退休补贴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列支渠道维持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一)按照 收支两条线 规定,加强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运用 票款分离 征管系统,进一步扩大征管范围,提高征管效率。有关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逐步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纳入财政管理。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鲁财库[201X]17 号文件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部门、单位发放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账户管理,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的发放纳入工资专户管理,逐步实行

县财政集中统一发放,除工资专户具体核算的部门、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再出现新的津贴补贴项目。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在实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县委、县政府将组织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单位津贴补贴项目清理、归并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本次规范津贴补贴从 201X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规范津补贴 篇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1027号) 规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度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623号) 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完成国家下达我市推广任务, 现就我市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此次高效照明推广工作,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共同组织, 委托市节能协会具体负责。

各区 (县) 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区域范围内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宣传推广、数量统计、补贴上报等工作。

二、推广企业及产品

国家共下达我市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量700万只, 其中, 紧凑型节能灯550万只, 双端直管荧光灯150万只, 高压钠灯2万只 (不计入总数) 。今年, 入围我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企业共八家:分别是欧司朗 (中国) 照明有限公司、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大明灯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和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在我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均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招标确定。中标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一年, 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不少于两年。中标产品均达到照明产品国家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规格、型号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印制“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

三、推广范围及时间

1. 推广范围:

主要面向社区和贫困地区、公共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为使此项补贴政策惠及更多用户, 特别是农村地区居民, 在此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时适度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 原则上推广量不低于60%。

2. 推广时间:

2011年8月-2012年3月

四、财政补贴标准

1. 中央财政补贴:

对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 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2. 市财政补贴:

对大宗用户 (同一法人单位应用直管荧光灯5000只以上, 或者应用高压钠灯500只以上) 和有区县配套的城乡居民用户, 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10%再给予补贴。对大宗用户同一法人单位应用直管荧光灯10000只以上的, 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15%再给予补贴。

3. 推广企业应按照中央财政补贴后价格减去市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推广中标产品。

五、推广工作要求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要紧密协作, 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所在区域城乡居民和大宗用户推广任务的落实, 协助办理推广企业相关资金申报手续。政府机构要积极推广, 做好表率, 推进政府机构节能。驻津单位、市属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推广力度, 把相关政策用足用好。

推广企业应主动与协助推广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沟通, 共同制定推广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财、物等资源,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高效照明产品宣传和推广活动。制定合理可行的废旧灯管回收处理方案, 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 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 (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等) 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 对有特殊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 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推广企业对购买产品的居民用户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填写《城乡居民购买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登记表》 (见附件二) , 并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确认签章的《城乡居民购买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汇总表》 (见附件三) 。推广企业应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 并在完成安装后得到用户确认签章。鼓励推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扶持本市贫困地区高效照明改造工作。原则上, 城乡居民用户每人凭相关身份证明 (户口薄、身份证等) 购买不超过10只, 大宗用户购买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数量不低于100只。

推广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推广情况填写《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 (见附件四) 和电子 (版) 台账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 抄送市节能协会。

六、补贴资金申报方式

推广企业根据实际安装数量, 填写《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五) , 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在区 (县) 财政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 抄送市节能协会。

请将以上所填写附件材料及电子台帐电子版本发至邮箱:tjsgxzm@163.com。

特此通知。

3.规范津补贴 篇三

我省实施农机补贴工作以来,在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发展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可以减少农民购机一次性投入,有效解决农民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农民支付能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同时,也能够带动钢铁、橡胶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得到扶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作用突出、影响广泛、操作过程复杂,应引起全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三农”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仅仅是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维护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补贴工作事关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工作部门形象。特别是随着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何把这件惠及广大农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更是对农机化管理部门执行能力和抓落实能力的重大考验。

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使补贴政策真正惠及农民,应从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强化监管几方面入手严格审核确认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完整操作机制,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升新型农机具应用水平和农机化综合生产能力。

1.完善工作措施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入手。

1.1根据实际需求分配、调剂补贴资金指标 充分做好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需求的调查统计,根据乡(镇)需求特点大致分解资金指标,乡(镇)间资金指标缺口或剩余由县农机管理部门调剂。在实现全覆盖,扩大惠及面的同时向农机化发展重点乡(镇)、农机大户、农机化合作组织倾斜,突出玉米、水稻播收机械、保护性耕作及抗旱节水机械的补贴重点,加大重点补贴区域、对象的资金分解比重。资金指标的公开分解有利于增加补贴实施透明度,有利于资金使用监督。

1.2以村民代表大会集体通过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申请购机农民首先到村委会报名,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集体通过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如申请补贴额度超过计划指标,可当场采取摇号形式作出排序;未列入补贴范围的,待资金调剂后予以安排;调剂后仍未享受的列为下年度首补。村民代表大会集体通过确定补贴对象是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补贴的最佳方式,將补贴对象直接置于村民视野内,可使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无机可乘。

1.3集体办公制度 村委会、乡(镇)、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业务时应推行集体办公制度,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尤其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购机者资格、身份的最终确认和补贴款的结算业务,要定岗定责,一人不得单独办公。按照业务流程应设审核、制表、盖章、归档、核实五个岗位,结算应由负责人审核批准。建立以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购机补贴集体办公机制,岗位责任人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防范违纪及职务犯罪发生。

2.规范操作程序

2.1村委会把好准入关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属地村委会报名申请购机,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到乡(镇)农机站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自行设计),村委会主任在审批表中村委会意见栏上签字盖章。

2.2农机站把好审核关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批表》到农机站换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经农机站、财政所审核后站(所)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公章。由农机站组织在乡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公示。

2.3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把好确认关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签署乡(镇)意见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到县农机管理部门,经县农机、财政部门联合复审通过后,由农机管理部门出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确认通知书》,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机。经销商将农民所购机具发送到购机者县级政府所在地,由农机、财政部门联合对人、机核实(验机)后,拍摄人、机合照,农机部门建档留存备查。

3.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属政府行为,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在政府主导下开展。按照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县、乡政府,村委会逐级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书”,由各级政府协调农机、财政部门和村委会形成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工作。村委会最了解辖区内购机农户情况,村委会的工作是农机购置补贴审核确认、核实监管过程中最重要一环。操作中应明确工作责任,专人专岗专责,一道手续不能缺,一个环节不能少,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把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事关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工作部门形象。农机补贴资金多了,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风险大了、出问题的机率大了,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松懈,工作上不能有丝毫马虎,行动上不能有丝毫走样,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三个绝不能”、“四个严禁“的工作纪律,即:绝不能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丝毫麻痹,绝不能在措施和操作上有丝毫疏漏,绝不能在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索要和收取任何好处费,严禁在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以任何名义增加企业负担,严禁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家庭、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随时自省、自警、自律。

4.履职尽责,确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1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补贴工作透明公开 农机管理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农民举报、群众监督,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指导等方式使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民可以随时向县农机管理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咨询政策规定,农机补贴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将处理结果反馈,认真答疑解惑,并接受社会各界对补贴工作的全程监督。

4.2认真做好购机后入户核查工作 采取县农机管理部门入户抽查、乡(镇)农机站入户普查的方式对购机农户进行核查,严防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及倒卖农机现象发生。一经发现立即形成汇报材料,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县、乡政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农机管理部门为监管工作具体实施单位,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为义务监督群体,共同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对补贴工作实施全程、全覆盖的监管,建立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4.员工福利及津补贴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综合福利保障体系和员工自我提升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责任感,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达到吸引、留用和激励人才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福利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等之外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提供现金或实物的薪酬。员工津补贴是公司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保证员工的收入不受物价等特殊条件影响,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员工的薪酬。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公司满足条件的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第二章 福利种类

第五条 员工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公司福利、专项福利等。第六条 法定福利是指公司按政府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

(一)社会保险: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交纳。

(二)住房公积金:公司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归员工个人所有。

—1—

(三)法定节假日:非倒班制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倒班制员工按倒班安排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四)带薪假期:员工带薪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他假期按自然日连续计算假期。

第七条 公司福利是指公司全体员工都有权利享受的共有福利。

(一)企业年金: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生活品质,公司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充商业保险:为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公司建立了统一的公司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采用外部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实施,补充商业保险方案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节日福利:结合中国传统习惯和公司实际,春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节前离职的员工,不再发放相应的福利费;节日福利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

(四)工会福利:根据公司工会实际情况,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管理规定,工会经费用于为员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其中包括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公司工会福利主要包括工会活动费、结婚礼金、住院慰问费、身故员工慰问费、身故员工家属慰问费、生日慰问费、防暑降温慰问费等。

(五)健康体检: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增强企业凝聚力,体现以 —2— 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公司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制定。

(六)工作服装:为规范公司员工着装的整体性、一致性和专业性,公司为全体员工免费提供工作服装,包括夏装2套,冬装2套,大衣1件。

第八条 专项福利是指公司为满足特定条件的员工提供的专门福利。

(一)退役军人享受建军节福利;

(二)退休员工享受重阳节福利;

(三)专项工会福利:女员工享受妇女节活动费,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享受儿童节慰问费。

第三章 津/补贴种类

第九条 员工补贴包括误餐补贴、异地工作补贴、住房补贴等。

(一)为方便员工生活,鼓励员工更加积极投身于本职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发放误餐补贴。

(二)出差补贴:员工因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享受出差补贴。具体规定参照《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出差与差旅费管理办法》。

(三)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往员工常住地以外城市工作(不含初次招聘录用和主动申请调动)的员工享受异地工作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十条 员工津贴包括值班津贴、专业技术职称津贴、专业资格证书津贴、学历提升调薪等

(一)基层工作津贴:为鼓励公司高学历员工通过基层锻炼积累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设立员工基层工作津贴,包括博士学位员工基层工作津

—3— 贴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员工基层工作津贴。

(二)专业技术职称津贴:为鼓励员工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设立员工专业技术职称津贴。专业技术职称包括1995年以前员工评审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995年以后员工参加人社部统一考试取得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专业资格证书津贴:为鼓励员工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设立员工专业资格证书职称津贴,专业资格证书包括司法考试A证、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三级、注册税务师及其他经公司审核认定的重要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个人学历,今后公司员工取得更高一级学位或学历,且证书颁发日期在本办法发文日之后的,发放学历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次年福利及津补贴标准每年由人力资源部年底统一发布。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5.规范津补贴 篇五

自查报告

市人社局:

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违规发放工资津补贴问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黄人社函[2018]194号)文件精神,我校于近期认真开展了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市艺术高中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及时召开会议,参会干部学习了文件精神,对工资津贴补贴的范围、违规情形、纪律责任及处分幅度等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为确保清查工作不走过场,我校成立了规范津贴补贴清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清查自纠整改工作。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我校在规范津贴补贴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设置,严格执行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1.基本工资执行情况: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标准,按照编制身份、职务(岗位)、级别档次(薪级)相对的标准执行,无违规发放情况。

2.规范津贴补贴执行情况:在职在编在岗人员规范性津贴补贴人行是严格按照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纳减后的额度执行;不存在不按国家统一标准纳减的情况。

3.改革性补贴执行情况:我校改革性补贴是按照我市统-政策标准执行;发放过程中严格按照编制身份、职务(岗位)对应的标准执,无违规发放现象。

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我校绩效工资发放总额没有超过人社部门核定的总量;不存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5.奖励性补贴执行情况:我校一直没有发放过奖励性补贴的情况。

6.特殊岗位津补贴执行情况:无此类人员范围及相关发放情况

我校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此次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校进一步深刻领会了严肃纪律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文件精神和要求。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严肃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并将单位津贴补贴工作机制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财务支出公开上墙,接受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规范工作继续顺利向前。

以上自查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黄石市艺术高中

6.规范津补贴 篇六

津国土房籍[2007]269

1.总则

1.1.目的、依据

1.2.概念、分类

1.3.适用范围

1.4.统一登记制度

1.5.职权分工

1.6.土地登记簿

1.7.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系

1.8.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

1.9.土地证书的种类

1.10.登记费用

1.11.登记人员管理

1.12.信息系统管理

2.土地登记程序

2.1.土地登记申请

2.1.1.概念

2.1.2.申请受理程序

2.1.3.申请人一般要求

2.1.4.申请人

2.1.5.申请时限

2.1.6.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2.1.7.申请条件审查

2.1.8.申请的受理

2.2.地籍调查

2.2.1.依据

2.2.2.坐标系

2.2.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2.4.宗地划分

2.2.5.地籍勘丈方法

2.2.6.指界

2.2.7.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2.3.权属审核

2.3.1.概念

2.3.2.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2.3.3.不予登记的情形

2.3.4.权属审核的内容

2.3.5.权属审核的程序

2.3.6.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2.4.注册登记

2.4.1.概念

2.4.2.依据

2.4.3.内容

2.4.4.土地登记簿

2.4.5.土地证书的字头

2.4.6.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2.4.7.登记日的确定

2.5.颁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2.5.1.证书发放对象

2.5.2.缮证

2.5.3.核证

2.5.4.核发证书

2.5.5.办理时限

2.6.公告

2.7.复查

3.初始土地登记

3.1.概念

3.2.程序

3.3.初始登记的效力

3.4.工作要求

3.4.1.复查

3.4.2.注册登记

3.4.3.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4.设定土地登记

4.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1.概念

4.1.2.申请人

4.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4.审查要点

4.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2.1.概念

4.2.2.申请人

4.2.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2.4.审查要点

4.3.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3.1.概念

4.3.2.申请人

4.3.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3.4.审查要点

4.4.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1.概念

4.4.2.申请人

4.4.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4.4.审查要点

4.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5.1.概念

4.5.2.申请人

4.5.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5.4.审查要点

4.6.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6.1.概念

4.6.2.申请人

4.6.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6.4.审查要点

4.7.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7.1.概念

4.7.2.申请人

4.7.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7.4.审查要点

4.8.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4.8.1.概念

4.8.2.申请人

4.8.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8.4.审查要点

4.9.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1.概念

4.9.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3.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4.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5.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0.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4.10.1.概念

4.10.2.申请人

4.10.3.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0.4.审查要点

4.11.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4.11.1.概念

4.11.2.申请人

4.1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1.4.审查要点

5.变更土地登记

5.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1.1.概念

5.1.2.申请人

5.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4.审查要点

5.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5.2.1.概念

5.2.2.申请人

5.2.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2.4.审查要点

5.3.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3.1.概念

5.3.2.申请人

5.3.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3.4.审查要点

5.4.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4.1.概念

5.4.2.申请人

5.4.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2

5.4.4.审查要点

5.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5.5.1.概念

5.5.2.申请人

5.5.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5.4.审查要点

5.6.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1.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2.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3.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5.7.1.概念

5.7.2.申请人

5.7.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7.4.审查要点

5.8.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

5.8.1.概念

5.8.2.申请人

5.8.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6

5.8.4.审查要点

5.9.名称变更登记

5.9.1.概念

5.9.2.申请人

5.9.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9.4.审查要点

5.10.地址变更登记

5.10.1.概念

5.10.2.申请人

5.10.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0.4.审查要点

5.11.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5.11.1.概念

5.11.2.申请人

5.1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1.4.审查要点

6.土地注销登记

6.1.依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6.1.1.概念

6.1.2.申请人

6.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6.1.4.审查要点

6.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土地注销登记

6.2.1.概念

6.2.2.申请人

6.2.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6.2.4.审查要点

7.其他登记

7.1.更正登记

7.1.1.概念

7.1.2.申请人

7.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1.4.审查要点

7.2.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登记

7.2.1.概念

7.2.2.申请人

7.2.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2.4.审查要点

7.3.土地查封登记

7.3.1.概念

7.3.2.申请人

7.3.3.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3.4.审查要点

7.4.补发土地证书

7.4.1.概念

7.4.2.申请人

7.4.3.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4.4.审查要点

7.5.换发土地证书

7.5.1.概念

7.5.2.申请人

7.5.3.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5.4.审查要点

8.土地登记的其他规定

8.1.土地证书查验

8.1.1.概念

8.1.2.区域性土地行政执法中土地证书查验的程序

8.1.3.查验内容

8.1.4.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8.2.违法处罚规定

8.3.登记人员行政责任

8.4.公开查询

8.4.1.基本概念

8.4.2.申请人

8.4.3.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8.4.4.不予查询的情形

8.4.5.查询管理规定

9.附录

9.1 规范性表格

(1)《天津市土地登记申请书》

(2)《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批表》

(3)《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4)《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调查、审批表》

(5)《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书》

(6)《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调查、审批表》

(7)《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8)《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

(9)《界址表》

(10)《土地登记收件单》

(11)《土地登记簿》

(12)《地籍调查表》

(13)《天津市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审批表》

9.2 规范性文书

(1)《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2)《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

(3)《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委托书》

(4)《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存根)》

(5)《违约定界通知书》

(6)《测绘资料报告样式》

(7)《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诺书》

(8)《土地登记通告》

(9)《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

(10)《注销土地登记公告》

(11)《补正告知书》

(12)《不予登记通知书》

(13)《更正登记公告》

(14)《更正登记告知书》

(15)《协助执行告知书》

(16)《因拆迁注销土地登记登报声明》

(17)《土地登记资料协助查询单》

(18)《查询结果证明》

(19)《查询理由告知书》

9.3 规范性用章

(1)注记开工、竣工、证书有效期的专用章

(2)注记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专用章

(3)抵押情况注记专用章

(4)注销专用章

(5)核对原件专用章

(6)骑缝章

(7)土地证书查验专用章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概念、分类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等土地权利,并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设定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对一宗地上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发生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灭失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土地登记。

其他登记是指上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应当遵照本规范。

本规范颁布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1.4.统一登记制度

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等土地权利应当统一登记,土地登记簿应当统一、土地登记的技术规范标准应当统一、土地登记机构应当统一。

涉及房屋和土地权属同时登记的,应当在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上进行。

1.5.职权分工

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市发展控制区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经授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市发展控制区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审批的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审批的工作;开发区、保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土地登记工作。

两证合一已有规定的,按照市政府和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6.土地登记簿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办理土地登记簿的,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登记簿。

信息系统网络暂时未开通的,土地登记簿纸质文件由登记机构保存并备份电子文档储存于U盘或移动硬盘。电子文档于注册登记一周内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土地登记簿电子文档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地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1.7.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系

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上已经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权属登记簿,制作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1.8.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1.9.土地证书的种类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1.10.登记费用

土地登记收费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1991]53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发[1994]86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期申请土地登记,逾期不申请土地登记的,其登记费应比照规定的登记费标准,每逾期一个月加收20%。

他项权登记收费按照《关于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37号)的规定执行。

1.11.登记人员管理

我市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每年要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1.12.信息系统管理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土地登记情况纳入信息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统一平台的地籍信息系统,实现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网,并实行统一管理。

2.土地登记程序

2.1.土地登记申请

2.1.1.概念

土地登记申请是指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2.1.2.申请受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分为提交申请、申请条件审查和受理申请三项内容。

2.1.3.申请人一般要求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直接申请,而自然人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土地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均不能直接申请,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请。非法人单位在取得法人单位授权其为登记主体的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1.4.申请人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4)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由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按份共有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共同共有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7)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工程用地,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土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8)军用土地申请人为土地使用人,使用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部队后勤部。

(9)公用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为公用房屋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人为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也可由取得授权的房屋使用人申请登记。

(10)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11)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政府确定的收购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2.1.5.申请时限

(1)设定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租权及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不含继承)、终止及注销土地登记,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申请土地登记。

(3)土地批准文件中对土地登记申请日期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申请登记。

2.1.6.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填写工整、齐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印章或指印。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单位设立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中的一致;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委托代理证明文件指土地登记委托书;被授权的非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需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和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土地权属参考文件。

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证书、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确权文件、权属争议调解书、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裁决文件、合法的转让或设定权利文件,土地调查时达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具体包括: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农用地的征用转用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证;税费缴纳凭证:包括出让金、契税、租金等。

土地权属来源参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实行前的土地契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件;领导对用地的指示;集体土地交换协议;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等。地上物权属来源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信息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测量成果报告包括:封面、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计算表。

宗地图应包括的内容及要求:图幅号、宗地号、指北针、图廓线;土地使用者名称、宗地面积、地类号、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及界址边长、弧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邻宗地、道路、街巷及名称;道路红线用虚线表示。纸张最小是A4纸;宗地图要按规范图式图例表示;申请登记宗地要用红色线划标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1.7.申请条件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2.1.7.1.对申请书的审查

审查申请书是否有漏项,申请人是否加盖印章并签字确认。

2.1.7.2.对主体资格的审查

(1)对法人资格的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为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代码证、身份证明等与原件是否一致。

(2)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审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中的一致,其身份证明是否为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单位名称是否为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3)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证件。无户口簿的土地使用者,应有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

(4)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审查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按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办理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

2.1.7.3.对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审查

审查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证件、证明的效力等内容。核查土地证书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2.1.7.4.对地籍测量资料的审查

测量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测量资料中界址点与界址表中界址点及宗地图中界址点是否一致;实测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及范围是否一致等内容。

2.1.7.5.对其他内容的审查

(1)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2)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确,复印不清楚,纸张大小不符合要求等。

(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同时申请剩余宗地的土地登记。

2.1.8.申请的受理

土地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资料后,经审查,予以受理的,对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整理归档,并现场填写、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对申请要件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2.2.地籍调查

2.2.1.依据

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2.2.2.坐标系

采用 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

2.2.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地籍调查完成后应当建立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建立。

2.2.4.宗地划分

初始地籍调查时宗地划分应全覆盖。

土地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终止日期、土地权利人不同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于一宗地上有不同用途,可以按功能划分宗地的,在分割时,应当先对共用土地进行分摊。土地分摊按建筑面积计算。

无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及尚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单独划宗,进行调查。

权属有争议的单独划分宗地。

2.2.5.地籍勘丈方法

采用解析法,对困难地区可采取部分解析法。

2.2.6.指界

(1)界址认定指界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单位申请土地登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土地登记,须土地使用权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公房由房屋管理机构作为指界人,军用土地由使用该地的部队作为指界人;非法人企业由该非法人单位作为指界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可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界址表自行进行界址认定。界址认定也可同时在宗地图上签字盖章。

(3)土地登记申请人未能自行完成界址认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指界通知书,通知本宗地土地权利人和四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有关文件出席指界。

(4)对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界址表上签字盖章。

(5)对指界有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指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现状,划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将划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送达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邻人。

(6)如双方有争议,现场不能处理时,记录争议情况,并绘制争议地块草图,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7)对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划界复核申请。划界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逾期不申请,定界结果自动生效。

(8)指界通知书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可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送达执行应不少于两人,收件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收件人不签收的由送达人做好具体时间、地点、接收人员等情况的记录。邮寄的,应采取挂号、特快专递两种方式,并将邮寄凭证原件存档保存。

(9)可以不指界的情形

界址未发生变化且有界址表成果的,可不再指界。但应将原界址表复印件存于本次登记卷内,并在调查员记事栏内记录。

凡已办过登记,在土地变更时相邻人未提出异议的,可不再指界。

2.2.7.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10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3日。

2.3.权属审核

2.3.1.概念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过程。

2.3.2.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1)权属合法

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用途合法。

(2)界址清楚

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界址边长实丈数据与图上量算结果在允许误差之内。

(3)面积准确

登记面积与实地测量面积一致;土地总面积与各地类面积之和一致;共用宗地内各分摊面积之和与共有使用权面积基本一致;对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不一致的应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3.3.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查,须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情形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租赁年限的;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的;

(4)未依法缴纳土地税、费或者土地收益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6)违法占用土地的;

(7)土地权利被依法限制的;

(8)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2.3.4.权属审核的内容

(1)对主体的审核

对土地权利主体即权利归属的审核、对申请人的审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审核其证明文件、委托文件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对客体的审核

权属来源是否清楚;权属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等级、使用权期限等是否正确;地上附着物是否合法。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应招拍挂的土地是否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地;划拨的土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是否有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禁止供地的情形;是否存在低价出让情形;在建工程转让的是否符合转让的有关规定,投资是否达到25%;出让金、契税等是否交齐;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

涉及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要检核宅基地面积是否超标。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是否提交了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出租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划拨土地出租的,是否办理了有偿使用手续。

2.3.5.权属审核的程序

(1)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资料。

(2)过录地籍调查成果。

(3)调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地上物权属证明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成果等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申请登记宗地进行审查,并填写“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4)初审:经对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人员在初审意见栏内记录审查情况、提出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建议,签字并加盖登记员章后,提交审核人员审核。

在初审时,发现地籍调查结果与申请土地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另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调查人员处理,调查人员处理后再填写《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对非原则性问题,可在《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审核人员审定。

(5)审核:重点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审核人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或准予土地登记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批准机关。

(6)复核、批准:批准机关对土地登记审核意见进行最后认定,签署《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加盖“XX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2.3.6.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15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为8日。

2.4.注册登记

2.4.1.概念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过程。

2.4.2.依据

《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是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

2.4.3.内容

对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2.4.4.土地登记簿

2.4.4.1.组成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由信息网络系统自动生成。

2.4.4.2.内容

土地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的宗地号、权属性质、坐落,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土地的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期限和土地他项权等事项。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利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裁定书、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查封范围、内容和期限,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2.4.4.3.地位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

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4.4.4.管理

(1)土地登记簿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两证合一的房地登记簿中土地登记信息应从土地登记簿上平移。

(2)土地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宗地号不变的,土地登记卡不变,其他内容变化的,在登记卡续卡中记载。

(3)土地登记簿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4)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5)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土地登记卡。

2.4.4.5.土地登记簿的更正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持证人限期办理更正登记;

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持证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核,按规定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的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③准予更正登记的,应予以公告,并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的

①由当事人依登记分工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按原登记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③对确实有误的经公告后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应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不予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④予以更正的,要求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4.4.6.土地登记簿的公开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过申请,凭地籍号对登记簿进行查询并按规定交纳查询费用。

2.4.5.土地证书的字头

各区县填发、核发土地证书时字头如下:

津南区:津南 ;东丽区:丽 ; 西青区:西青; 北辰区:辰; 静海县:静 ;蓟县:蓟; 宁河县:宁;宝坻区:坻;武清区:武;塘沽区:塘; 汉沽区:汉; 大港区:港; 开发区:开; 保税区:保;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和平区:和;红桥区:红;河北区:北;南开区:南;河西区:西;河东区:东。

其中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为 单国用(200_)第 号;单位使用集体土地的为 单集用(200_)第 号;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为 民国用(200_)第 号;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的为 民集用(200_)第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 集有(200_)第 号。

2.4.6.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

2.4.7.登记日的确定

准予土地登记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日为登记日。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5.颁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2.5.1.证书发放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依法拥有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2.5.2.缮证

(1)填写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内容应按照土地登记卡相应的内容填写。

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他项权变更登记一律注销原证重新填发新证。

(2)注记证书

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注销登记、开竣工日期及证书有效期、划拨土地、他项权登记情况、遗失补发情况、换发土地证书情况,变更土地登记后在证书记事栏进行注记,记事栏注记已满的,需更换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3)粘图

将宗地图粘贴在土地证书附图处,并加盖骑缝专用章。

(4)盖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人民政府(章)”处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中“人民政府(章)”处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城市发展控制区内的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发证机关”处加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章。

2.5.3.核证

土地证书填写、配图完毕后,由专门人员对填制的土地证书进行校核,检查登记的项目是否与登记卡、图件一致。

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发证机关印章。

2.5.4.核发证书

(1)查验证书领取人证件: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2)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签字,交纳登记费,领取土地证书。

2.5.5.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证书的办理时限为2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核发证书的办理时限为1日。

2.6.公告

除涉密登记结果外,其余的登记结果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均应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为:权利人、证号、面积。

2.7.复查

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土地权利相关人对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复查有差错的,按照更正登记程序予以更正,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3.初始土地登记

3.1.概念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3.2.程序

3.2.1.通告

3.2.2.受理申请

3.2.3.地籍调查

3.2.4.权属审核

3.2.5.公告

3.2.6.注册登记

3.2.7.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3.3.初始登记的效力

3.3.1.土地权利人应当按通告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3.3.2.对于土地权源文件不齐全,但按初始登记的要求履行了登记程序的,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定其土地权利并予以注册登记。

3.3.3.初始登记中无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现状无人使用的,可确定为国有无主地,登记到市人民政府名下。

3.4.工作要求

(1)通告由组织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

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受理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其他事项。

发布方式:在登记区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

(2)在指定的场所受理登记申请。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件档案,开具收件单。

(3)地籍调查按照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开展。

(4)按照权属审核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设定登记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

(5)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

①公告的内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②公告的方式、期限:采取张贴、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刊载、传播。公告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3.4.1.复查

(1)复查申请。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

复查申请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申请人领取并填写。

(2)复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出具复查结果表(新制定)。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发送核查申请人,一份与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一并存档。

(3)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复查结果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因土地权利人申请提交资料有误造成差错的,由土地权利人承担,因登记机构失误造成差错的,由登记机构承担。

3.4.2.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上报登记批准机关批准登记。

批准后,按照注册登记程序及相关规定,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

3.4.3.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依据土地登记簿按照规定程序缮证。

按照规定程序收回收件单,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4.设定土地登记

4.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1.概念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1.2.申请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1.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新供地项目的,应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2)历史沿用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

(3)原为集体土地的,应提供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4)原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5)其他文件。

4.1.4.审查要点

(1)宗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的用地面积一致;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登记的土地用途应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的土地用途、实际用途一致;

(4)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111号)规定办理;

(6)公产房屋占用的土地,按公产房屋权属确定土地使用权;

(7)国有土地住宅“两证合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2.1.概念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2.2.申请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2.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3)原为集体土地的,应提供原集体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4)原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5)其他文件。

4.2.4.审查要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区县及开发区、保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类别分别为:

①住宅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对于应按招、拍、挂方式供地而没有采用招、拍、挂方式的,不得登记。

对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基准地价的70%或工业用地低于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最低价标准的,不得登记。

(4)使用期限起始、终止日期要明确。起始日期:出让合同中明确起始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出让合同中约定以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等未明确起始日期的,按合同约定应当申请土地登记的登记日为起始日,但非土地使用者原因的除外。终止日期的计算如住宅用地70年,若从2000年2月l日起算,则终止日期应为2070年l月31日。

4.3.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3.1.概念

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填海造地形成的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3.2.申请人

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4.3.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填海造地的批准文件;

(2)海域使用权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用地批准书;

(5)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文件。

4.3.4.审查要点

(1)审核要点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审核要点;

(2)需现场核实是否已完成填海造地,达到国有土地出让条件。

4.4.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1.概念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4.4.2.申请人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4.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6)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其它文件。

4.4.4.审查要点

(1)申请人应与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境外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3)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4)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估价结果要经市国土房管局确认。

4.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5.1.概念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4.5.2.申请人

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国家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5.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4)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5)其他文件。

4.5.4.审查要点

(1)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区县、开发区、保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

(3)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4)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5)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符合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有关政策。

4.6.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6.1.概念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新设定的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4.6.2.申请人

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取得国家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4.6.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国土资源部或市国土房管局对准予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批复;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其他文件。

4.6.4.审查要点

(1)申请人必须是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境外上市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3)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4.7.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7.1.概念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土地上因收购、储备,在供地前,为明晰土地权属而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收购、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地登记。

4.7.2.申请人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为收购、储备单位。

4.7.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整理储备计划;

(2)原土地权利注销通知单;

(3)受委托的收购、储备机构,准予进行收购储备的批准文件;

(4)涉及转用和征收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5)其他文件。

4.7.4.审查要点

(1)土地类别可按一级类确定;

(2)涉及未利用地、农用地的需完成土地转用手续,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同时还需审核转用征收界线与登记界线是否相符。

(3)收购储备的设定登记可与原土地权利人的注销土地登记一并办理。

4.8.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4.8.1.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8.2.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4.8.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1)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四固定”时的土地清册;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历史沿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需提供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

(6)其他文件。

4.8.4.审查要点

(1)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需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达成。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可以一并确定土地类别及其面积。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登记不发证。

4.9.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1.概念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4.9.2.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对新设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2)申请人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四荒”地承包、租赁、拍卖合同或协议等;

②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者另行提供批准文件;

③承包、租赁、拍卖资金支付凭证;

④“四荒”地开发方案;

⑤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①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可以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②“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③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④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⑤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⑥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

4.9.3.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人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007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1982年2月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形成的宅基地应提供批准建设文件。

③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因历史沿革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证明。

④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⑤其他证明文件。

(4)审查要点

①农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②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面积标准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暂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③农村居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依法予以登记。

④农村居民一户合法拥有多宗宅基地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予以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对其中的一处宅基地按法定面积标准依法予以登记。

4.9.4.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概念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地上新设定的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2)申请人

乡(镇)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使用该集体土地的单位。

(3)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①用地批准文件(含红线图),涉及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提交转用批准文件;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

③其他文件。

(4)审查要点

7.规范津补贴 篇七

关键词:政府补贴,光伏产业,反补贴,规范性

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出台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来推动本国经济重新崛起。为了在新一轮经济竞争中抢占先机,各国政府都在传统行业之外,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传统能源行业给世界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不仅困扰着中国,也困扰着世界。随着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开始关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新兴能源行业,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缓解日益严重的传统能源危机,还可以为经济提供新的增长点,为下一轮的经济竞争提供新型动力。为此,美国、日本和欧盟等都在光伏行业领域出台了大量的财政补贴政策。我国为扶持光伏产业的发展,中央方面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光伏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看到发展光伏行业对地方GDP以及就业机会的拉动作用,也纷纷出台了许多补贴政策来扶持新能源产业。我国光伏产业的飞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也伴随着大量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事件不断增多既有国外政府保护本国光伏产业的外因,也有我国政府补贴政策不规范的内因。本文以浙江向日葵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向日葵”)为例,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协定)的规定,研究向日葵公司历年补贴的性质、类型,旨在探讨地方政府补贴政策的规范性问题,为改进补贴政策提供证据,借以完善我国反补贴诉讼或者调查的应对机制。

1 补贴与反补贴的界定及应用

依据WTO的SCM协定,补贴是对方贸易国向企业提供的在财政方面的支持。判断补贴存在的条件如下所述: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涉及潜在的资金或企业债务的转移;免除企业本应该向政府上交的税收;如果政府投资于某一机构或私人从事以上活动,那么通常认为与政府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政府提供的一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在补贴定义范围之内。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性等三种类型。禁止性补贴是SCM协定中规定的政府不得向企业提供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口补贴,二是进口替代补贴,这两类补贴均被认为有悖于公平国际贸易的原则。出口补贴是指以提升出口实绩为条件而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以替代进口同类型而产自其他国家产品为条件或将此作为条件之一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政府或政府授权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所谓专向性是根据政府当局的行为或所依据的立法,只允许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政府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是指SCM协定中允许的补贴项目。当存在以下补贴时,进口国不得发起反补贴调查。当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时,该类补贴不在可诉范围之内。如果该补贴具有专向性,但是用于科技研发方面的补贴,或者针对贸易成员境内落后偏远地区的补贴,或者有助于改善环境与环保相关的补贴,都属于不可诉性补贴。

反补贴是指产品出口国政府给予出口企业财政资金上支持以提升出口实绩,那么进口国就可以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由于补贴造成的贸易不公平现象。反补贴措施主要是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消除补贴带来的不公平贸易。进口国应对补贴的措施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进口国国内自身的反补贴法律,对进口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和确定反补贴税率,征收反补贴税。第二种是进口国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由世贸组织的国际贸易争端机构进行裁决,并采取具体的反补贴措施。

欧盟的反补贴立法中将补贴分为可抵消和不可抵消补贴。可抵消补贴指那些会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失的补贴,包括了SCM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不可抵消补贴指SCM协定中的不可诉补贴,不会对产业利益造成损害。欧盟规定,实施对出口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前提是欧盟成员国的同类产业受到进口国产品在数量上的损害或者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带来损害。欧盟反补贴立法对专向性的认定与SCM协定大体一致。欧盟将企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禁止性补贴等作为判断专向性补贴的必要要素。

欧盟及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的原因多种多样。我国长期的贸易逆差引起了欧美的恐慌,他们抨击我国操纵汇率,要求人民币升值,同时屡屡挑起贸易摩擦的局面。在经济方面,欧盟陷入主权债务危机之中,经济陷入衰退,大幅减少了对光伏市场及企业的补贴,导致市场需求萎缩。而我国仍在扩大产能,光伏产品产量急剧上升,导致市场供需失衡和价格下跌,由此欧美将光伏企业倒闭的原因归咎于我国[1]。当然,欧美发起反补贴调查也是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光伏企业,同时还可以打击我国光伏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发展,削弱我国企业光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一种行业的竞争战略。 我国光伏产品产量从2007年至2010年连续四年居于世界首位,不断从产业链的低端向产业链上下游高附加值发展,这些都对原先处于领先地位的欧美光伏企业产生了压力和威胁。一般而言,国际上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但欧美采用第三国替代(采用美国为第三方替代国)的不合理方法,相继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显然该做法具有很大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2012年9月,欧盟光伏制造企业以我国光伏企业接受不合规范的政府补贴为由,要求欧盟委员会对产自我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同年11月欧盟正式立案发起反补贴调查。经过一系列艰难的谈判,在2013年8月中欧双方达成价格承诺协议,虽然免征反倾销税,但对出口至欧洲的光伏产品的价格和限额都做了限定[2]。欧盟同时做出决定,不对产自中国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原因在于双方达成价格承诺协定,若双重征税,我国可以在WTO起诉欧盟滥用贸易救济措施[3]。当年12月5日,欧盟对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做出反补贴终裁,并接受121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4]。浙江向日葵就是其中一员。根据当日声明,欧盟委员会确定了2013年8月起参与“价格承诺”的我国企业名单,认定此征税措施只适用于未参加“价格承诺”的我国企业[5]。

同其他新兴行业一样,光伏产业具有技术、市场、设备和政策上的不确定性,民间资本担心其高风险性,不敢轻易涉足。因此,光伏行业仍然是政策导向型产业。我国光伏产业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崛起,并在国际市场上取得瞩目成就,得益于我国政策的全力培育扶持[6]。然而,有些学者认为欧美的反补贴调查是因为我国补贴政策的不规范性。我国对光伏产业的补贴制度存在缺陷,补贴具有名目繁多、额度过高、中央地方财政补贴领域中职权划分不明朗等问题[1]。发展光伏产业有利于创造地方GDP,由此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青睐,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使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上具备价格优势,但这些政策很容易被指责违反SCM协定[7]。那么,我国补贴政策的规范性程度如何,是否严重影响了反补贴调查额可能性?下面以向日葵为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2 向日葵公司①的补贴规范性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企业,产品位于产业链中游,电池及光伏组件占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向日葵成立于2005年,于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曾经是一家快速成长的明星企业,但近年来连续亏损。国际上欧盟美国对华光伏行业的“双反”调查,使整个行业陷入低迷,向日葵也受到严重影响。向日葵的销售地主要为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和美国等地区,2011年其海外收入占比达93%,其中德国市场占海外市场78.05%。2014年除了拓展日本市场、其他新兴市场之外,向日葵还不断开拓国内市场,当年公司内销收入110 094.4万元,内销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增长至69.44%,比2013年同期增长了123.27%①。

表1列示了向日葵的历年补贴明细,可以看出,从补贴总额来看(图1),连续5年的补贴中,2012年的总额最高,达到了23 468 712.20元,2013年的补贴总额最低,为11 639 770.00 元。 从2010 年至2014年,其补贴总额经历了上升、下降、再上升的过程。

按照SCM协定的规定,将向日葵的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性等三类,见表2。科技研发的补贴属于不可诉性补贴,因此将重大科技专项款、科研协作款、专利资助、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项目等作为不可诉性补贴。鉴于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根据性质,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专项资金等纳入禁止性补贴,其余的各项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哪一个年度,可诉性补贴的比例都较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的比例高,最高的年份在2014 年,达到了90.28%,最低的年份在2011 年,达到了51.86%。2011年的禁止性补贴比例最高,达到了26.49%,2014年的禁止性补贴比例最低,达到了6.63%。可以明确的是,无论哪一个年度,都存在禁止性补贴,而且不可诉补贴的比例整体偏低。

注:上述资料来自向日葵的年报,单位:人民币元。

注:作者根据年报资料整理。

尽管向日葵公司在连续5年的补贴中,禁止性补贴、不可诉补贴的比重有些差异,但存在禁止性是一个事实,对不可诉性补贴的利用程度较低也是一个事实。再从向日葵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来看,由于“营业外收入”(收益性补贴需要计入该账户)、“递延收益”(资本化补贴需要计入该账户)两个账户的明细都需要在附注中披露,故而可以非常容易地在年报中发现补贴信息明细。出口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对外开放资金扶持、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资助资金、企业进出口奖励款等显著具有禁止性补贴性质的字眼都可以在年报中找到,那么,容易招致并且一定会败诉的反补贴调查就不足为奇了。从向日葵推而广之,整个光伏产业不断遭遇反补贴调查或者诉讼也是情理之中的。所以,我国光伏产业的反补贴调查不仅有国外政府保护本国产业的原因,也有我国政府补贴不规范的原因。从我国政府补贴政策入手,消除禁止性补贴,充分利用不可诉性补贴,是帮助光伏产业走出困境的政策导向。

3 政策建议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十多年,但是地方政府对世贸相关的法律研究仍然不够深入,不了解为了提高实绩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是违背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精神和相应法律规范的,使得出口补贴仍然出现在企业收到的补贴明细中。因此,取消禁止性补贴,提高不可诉补贴的比例,有限度地使用可诉性补贴是规范地方政府补贴政策的原则。

不可诉性补贴包括研发补贴、环保补贴和偏远贫困落后地区的补贴。目前,WTO成员国中,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议题尚未进一步达成协议,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发挥不可诉补贴在扶持光伏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我国光伏企业主要集中于产业链的中下游,大多是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产业附加值都较低。要做强做大光伏产业,应该利用补贴政策驱使企业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上游或者光伏应用领域等下游进行拓展,因为只有掌握核心技术,光伏产业才有发展前景。

最后,对于光伏企业而言,需要改进补贴信息披露的方式,慎用与禁止性补贴相关的字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后续麻烦。

参考文献

[1]孟繁华.我国光伏企业遭遇欧美“双反”调查的原因及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3(4):39-40.

[2]沈玮青.中欧光伏价格承诺今日正式实施[N].新京报,2013-08-06.

[3]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年底欧盟对华光伏反补贴制裁[EB/OL].(2013-08-09).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809/100200405.html.

[4]中国贸易救济网.欧盟正式发布对华晶体硅光伏组件反补贴案终裁公告[EB/OL].(2013-12-05).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navid=A06&articleId=119724.

[5]喻春来.欧盟今起对中国太阳能板征双反税121家“价格承诺”企业幸免[EB/OL].(2013-12-06).http://business.sohu.com/20131206/n391350506.shtml.

[6]柳卸林,高伟,吕萍,程鹏.从光伏产业看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模式[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33(1):116-126.

上一篇:房产媒体推广方案下一篇:高速公路运输收费员培训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