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2024-08-16

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共7篇)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篇一

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所需资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邝家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穗规地证【2012】342号的附图电子版红线拷成光盘(备注:需西安坐标),打印A3彩色一份 3.三向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穗规地证【2012】345号的附图电子版红线拷成光盘(备注:需西安坐标),打印A3彩色一份 4.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国土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 6.机构代码证

7.现有建筑物的报建施工资料(现场照片:提出申请前1个月内现场的近照、远照和俯照;不少于4R)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备注: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篇二

在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申请者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均设定有有效期,期限6个月至2年不等。但笔者最近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发现任何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规定,类似规定常散见于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在法律无明确要求的情形下,设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似乎已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那么,这种设定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作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但结合其他有关法律及实践,设定有效期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精神,反而更能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用地批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许可用地申请者从事某种建设使用土地的行为,因此,其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毫无疑问是适当的。《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表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否设定有效期,但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既然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延期与否进行审批,那么前提必须是行政许可存在有效期限的问题,因为,没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又何来延期一说?如此推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也就是合情合理、有理有据的了。

另外,为有效处臵和充分利用闲臵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闲臵土地处臵办法》。该办法针对闲臵土地的认定和处臵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亦可看出,国家对土地闲臵是持反对态度的,这种行为是需要严厉打击的,以此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从某种层面上讲,就是为督促用地者按照规定期限使用土地,可以起到抑制土地闲臵的作用,其与《闲臵土地处臵办法》的立法旨意和国家政策导向是相一致的。试问,如果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对使用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势必导致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时间无限制延长,导致的不利后果必然是土地的大量闲臵,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降低了土地的产能,这与国家禁止土地闲臵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实践中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限并不违法,相反,它是为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应运而生的,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应得到认可。

3.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篇三

时间:2008-2-21 9:44:04 | 来源:甘肃国土资源网 | 点击数:163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2001年5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批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4.申请报告(建设用地预审) 篇四

×××(用地单位)关于申请对×××项目

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

(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及依据:×××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已出具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文件)。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等),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拟选址用地的理由等等。建设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在农用地中占用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在拟占用土地中:××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各功能组成部分填写),符合国家×××(行业)用地标准。

(项目建设单位)已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单独足额列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当地国土部门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项目建设

单位)承诺同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若实行易地补充耕地,同意按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周转价格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项目建设单位)已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单独足额列入工程概(预)算,能够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标准为:……等(需在可研阶段与国土部门衔接确定)。

该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表明,用地范围内有地质灾害危险性……,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后,建设用地基本适宜本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省级无矿业权设立,无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被压覆(有压覆时需说明是否取得矿权人同意)。

××年×月×日

5.建设用地申请书 篇五

区农业局、区国土局:

按照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和管理意见》文件精神,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现根据某某市专业合作社的农用地申请,该合作社目前有存栏山羊300余头,为方便生产、生活需要和农业工作有序开展,特申请在某某自然村建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20xx平方米)。

特此报告,请予批复。

附件: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二、农业合作社补贴政策有哪些

1、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3、财政扶持政策

x年到x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4、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x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x年,合作社将承担更多申报项目功能。

5、农产品流通政策

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6、人才支持政策

农业部从x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明年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同时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篇六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单独选址即“圈外”用地(指规划区外)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报批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南土资发[2008]57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资质5份,另附电子版)

(一)、用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项目);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或附件,并提供耕地开垦费的缴款凭证;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三)、政府提供的材料

1、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及补偿安置情况统计表。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3、县级政府关于征地程序及社会保障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情况。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4、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落实社保资金缴款凭证;

5、州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四、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业主单位提交完所有资料,15个工作日。

办 事 指 南

报省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需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所有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办理手续。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报批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南土资发[2008]57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资质5份,另附电子版)

(一)、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

1、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局印章);

5、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及附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二)、政府负责提供的材料:

1、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

批准文件;

2、批次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各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用地依据、开发用途,开发周期、供地方式等);

3、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落实社保资金缴款凭证;

5、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及补偿安置情况统计表。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6、县级政府关于征地程序及社会保障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情况。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7、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双限房)用地面积占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以上的规划意见;

8、州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四、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业主单位提交完所有资料,15个工作日。

办 事 指 南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单独选址即“圈外”用地(指规划区外)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报批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南土资发[2008]57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资质5份,另附电子版)省政府请示文件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一书四方案(汇总)

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为满足省内报盘系统要求,还需提供土地现状过渡分类,权属、地类到三级)

(一)文字材料

1、用地申请单位提供的文字材料:

(1)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申请及建设用地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建设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主管机关审查文件;(7)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方案,并提供耕地补充确认件);

(8)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环境影响读音价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0)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项目);

(11)提供专家读音审会通过的对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的论证资料;

(12)提供专家评审会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省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1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针对矿项目);

2、州、县政府提供的文字材料:(1)州、县政府提供的用地请示;

(2)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说明(内容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包括省级劳保部门审核意见。

3、州、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文字材料:(1)县国土资源局编制的“一书四方案”;(2)县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汇总表);(3)涉及规划调整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说明;

(4)州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5)实施补充耕地方案的有关文字资料;

(6)征地报批前的公告、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记录等文件或资料(听证资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纪要);

(7)进行“项目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四个方案的听证工作,并提交相关听证材料;

(8)项目是否占压、破坏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9)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基本农田调整补充方案及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台帐;

(10)人均耕地征前征后对比表(到乡、镇)。

(二)图件材料

1、用地申请单位提供的图件:

(1)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2)公路建设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将补充耕地位置标注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2、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图件:

(1)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前后对照图,并将规划调整前后的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

(2)乡(镇)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将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补划图分别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用地申请单位和州、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文字、图件材料,一律签字、盖章。并将文字、图件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附目录表)。文字材料、图件材料一式两套。

四、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业主单位提交完所有资料,15个工作日。

办事指南

报国务院批准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资质5份,另附电子版)

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省级项目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四、项目业主提供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4、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材料;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六、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七、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办理时限

业主单位提交完所有资料,15个工作日。

办 事 指 南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资质5份)

(一)临时用地办理

1、由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2、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

3、临时使用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申报州局批准的临时用地要件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

2.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 3.用地单位临时用地申请书; 4.建设项目用地临时用地审批表;

5.临时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须提交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和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7.矿山临时用地需提供有效期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关文件及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有关文件并付缴

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8.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图、土地复垦规划图; 9.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10.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须提交与县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及土地复垦费支付凭据。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须提交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

11.临时使用林地的,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2.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13.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1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1:2000或1:1000)以及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补偿,由州或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并制定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费保证金标准。对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列入土地补偿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和工作经费由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直接拨付州、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临时用地补偿专户。

(四)临时用地复垦

项目建设中造成土地破坏,建设业主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并及时进行复垦。复垦的土地,须经州或县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交还原村集体组织。

四、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办理时限

业主单位提交完所有资料,10个工作日。

办 事 指 南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材料目录

一、适用范围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经调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报批

(一)户口属于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人口多,住房拥挤或分家无住房;

(三)自然灾害需拆迁或旧房改造;

(四)拟建住宅选址符合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五)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

四、经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

(一)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并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用地标准,现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额的,即: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的不予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纸质5份)

申请建房的农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村民组和村委会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同意后,将申请 提交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建房户调查情况。调查符合条件后提交一列相关规定资料

1.建用地申请书(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

2.乡镇农村个人建房呈报审批表(填表时应说明:如在村、集镇规划范围内申请建房,须提供建设部门规划两证(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用地方面涉及公安、交通、水利、城建用地部门时,应有相应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同时申请建设用地总面积以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现场勘测面积为准)。

3.申请人必须是本乡(镇)常住农业户口,且为本村村民,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六、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乡(镇)国土资源所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对是否符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转用地股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经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将按批次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作退件处理。

七、在申请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到县国土资源局领取批复文件,张榜公布名单。国土资源所对所批用地到现场放线,并进行跟踪管理,杜绝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

八、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股室会签;3.分管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九、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办理时限

7.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篇七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告(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格式填写)。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交性能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交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函件和项目申请表备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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