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2024-12-16

职业介绍机构章程(精选8篇)

1.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篇一

萧氏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萧氏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宜昌萧氏集团出资举办,以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

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

用。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湖北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邓村茶叶科技园,邮编:4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湖北

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湖北省技术维

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

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

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

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湖北省***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局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湖北省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湖北省服务部汇报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底向湖北省服务部汇报当年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可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年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但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湖

北省服务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职工技协服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培训中心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湖北省服务部审议、通过,并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湖北省服务部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宜昌萧氏集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月日由湖北省技协服务部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宜昌萧氏集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篇二

一、职业介绍事业在民国时期的发展与变迁

民国以前, 我国职业介绍事业发展水平有限。1928年出版的《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指出, “我国旧时之职业介绍机关, 仅为佣工一类之劳工而设。此种机关, 在上海曰荐头店, 在北京曰佣工介绍所”[1]177。类似组织在广东叫做“荐人馆”, 在浙江又叫做“中人行”。荐头店、中人行等组织都是私人办理的, 通过介绍工作来从中抽取佣金。其对求助者来说, 带有很大剥削性。另外, 荐头店等组织有时还不乏坑蒙拐骗的劣迹, “尤其是贩卖人口, 诱良为娼等一类的事件, 往往从这里发生”[2]226。

进入民国时期, 一些公共职业介绍组织开始在中国出现, 如1920年在北京成立的慈善性的失业介绍所, 1921年中华职教社开始试办的职业介绍部等。这些职业介绍组织坚持公益性原则, 与荐头店等明显不同。

1927年以后, 中国公益性职业介绍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受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思想的影响, 国民党政权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方面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 南京、北平、天津、汉口、青岛、广州、济南、汕头等地开始筹设官方职业介绍所。它们都被定位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公益型组织。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事业的管理, 1931年和1935年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和《职业介绍法》。其中后者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职业介绍的正式法律。不过, 由于缺乏对口部门的主持, 抗战前中国官方职业介绍事业发展得相对分散。1941年国民政府社会部设立职业介绍科, 专门负责推进全国职业介绍事业。在社会部的主持下, 官方职业介绍组织有了比较系统的发展。1942年6月, 社会部颁布《各直属社会服务处附设职业介绍组暂行组织通则》。该部重庆、贵阳、兰州、桂林、衡阳、遵义、内江等地的直属社会服务处陆续设置了职业介绍组。1944年7月, 重庆社会服务处职业介绍组被扩充成了部属职业介绍所。抗战胜利后, 社会部又先后在光复区的上海、天津、汉口等大城市创办了直属的职业介绍所。1946年8月, 社会部曾拟定《各省市推进职业介绍设施暂行办法》。在这一文件推动下, 一些省市纷纷颁布实施细则并设立职业介绍组织, 如福建省于福州社会服务处内设置职介组, 于厦门市设立职业介绍所, 并在南平、浦城、永春、龙溪、长汀、福安、晋江、建瓯、莆田、邵武、福清、仙游等县社会服务处设置职介组[3]。国民政府还曾在不同阶段设立过一些特殊的职业介绍组织, 如1934年在大学生求职请愿运动中成立的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 抗战期间设立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和调剂问题的专门技术工作咨询处以及战时社会事业人才调剂协会等。

国民政府时期, 一些民间团体办理的职业介绍组织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27年以后, 基督教青年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环球中国学生会、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等社团, 都曾经设立过职业介绍组织。在新式公共职业介绍组织发展的同时, 由于社会需求的存在, 荐头店、中人行等旧式职介组织在民国时期仍然大量存在并有所发展。

总体而言, 民国时期是中国职业介绍事业新旧交替的发展时期。民国时期新式公共职业介绍组织的涌现, 有利于职业介绍事业社会功能的发挥。民国时期的职业介绍事业, 在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劳动力市场发育以及为政府探索人才统制等方面都发挥了作用。

二、职业介绍事业与民国社会发展

1. 职业介绍事业与社会就业问题。

民国以后出现的新式职业介绍组织, 强调公共服务, 对社会就业问题解决具有明显指向性。早期慈善性的北京失业介绍所从1920年10月到1922年10月, “介绍得业者1067人”[1]177。官方的社会部上海职业介绍所在1946年经过努力为2640名求职者找到了工作[4]。

除了职业介绍之外, 民国时期许多公共职业介绍组织还曾经开展过就业培训、创业扶助、职业指导等活动来促进社会就业。职业技能是实现就业的基石。1943年9月国民政府社会部曾经颁布《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办法》, 强调职业介绍机关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并规定“各职业介绍机关实施失业人员职业训练应根据社会需要及求职人登记统计, 使求才求职两方获得适当之配合为原则”[5]。为了帮助个人解决与就业有关的各种疑难问题, 职业指导也被引入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项目中来。1931年实业部颁布的《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中曾规定, “请求介绍职业人对于职业选择、雇佣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有所询问时, 职业介绍所应详细答复”[6]。民国后期许多职业介绍机构都设有职业指导部门, 为求助者提供帮助。另外, 有些职业介绍组织还曾经通过扶助创业方式来促进就业。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1936年曾与金城银行合办小工业贷款, 扶助毕业生创业。

2. 职业介绍事业与劳动力市场发育。

职业介绍组织是劳动力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所容纳的中介与交换活动, 反映了劳动力市场所体现的基本特征。民国时期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当时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民国时期不同类型职业介绍组织的出现, 推动了中国多层次多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发育。荐头店、中人行等传统职介组织, 面向的是进城农民、城市贫民等一般求职者, 服务的雇主以家庭、店铺为主, 所介绍的是仆役、保姆、奶妈、帮工、学徒等较低技术含量的职业。20世纪20年代以后,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介绍组织开始在中国出现。1934年教育部与全国经济委员会合组了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 专门承担高校毕业生与技术人员的职业介绍和人才调剂事务。同年, 教育部通令全国各高校附设职业介绍组织, 以此实现与用人单位的沟通。1938年国民政府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又设立专门技术工作咨询处, 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供求搭建平台。这些职业介绍组织的出现, 推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此外, 还有许多类型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介绍组织在20年代以后也陆续建立, 如30年代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为谋电工机关与电工学者两方事得其人、人得其事起见, 特组织职业介绍委员会以为求人之机关及求事学者间之联络与介绍”[7], 上海市教育会职业介绍所则专门“办理教育人士失业者之求职事项”[8]。不同类型职业介绍组织的出现, 能够为不同类型的雇主和雇员进行沟通, 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细分和专业化劳动力市场的成长, 推动近代中国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发育。

职业介绍事业的法制建设, 也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民国时期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进程。近代中国劳动力市场中人口买卖活动猖獗, 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许多旧式职业介绍组织常常涉足人口买卖。《祝福》中的祥林嫂被原来婆家劫走转卖, 中人卫老婆子就起到了帮凶的作用。《申报》曾多次报道荐头店买卖人口、逼良为娼的劣迹, 其中有一次就报道了南浔少妇章徐氏因丈夫失业而投身荐头店求荐为佣, 不料却被店主伙同他人卖入娼门的事件[9]。民国以后出现的新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已经与买卖人口划清了界限。民国政府在规范旧式职业介绍组织活动的过程中, 禁止它们涉足人口买卖, 如《杭州市取缔中人行规则》规定, “凡中人行招收投荐男女佣工须来历明白”[10];《上海市警察局管理佣工介绍所规则》则强调, 佣工介绍所严禁“买卖或介绍典押人口”[11]。新式公共职介机构的自律和政府对旧式职介组织管理的加强, 一定程度地净化了当时的劳动力市场, 有利于其健康发展。

3. 职业介绍事业与政府人才统制。

“人才统制”是20世纪30年代在中国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这种思想强调人才培养、使用、配置上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控制, 以实现人才供应与需求的平衡。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性失业现象有关。受人才统制思潮的影响, 一些职业介绍组织在促进就业的同时, 还利用自己沟通雇佣双方的中介地位, 试图推动政府的人才统制。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及后继的专门技术工作咨询处就是其中的两个重要代表。

1934年成立的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 在致力于开展职业介绍的同时, 还试图推动政府的人才统制。其负责人在电台演讲中坦承, “调剂人才, 固然是咨询处目前的重要任务, 但是它的最终目的, 还在于人才的统制”[12]。该处所办刊物上经常登载相关文章, 如《谈人才统制》、《人才统制之基本条件》、《人才统制的理论与实际》等, 促进对人才统制的研究。并且, 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还基于人才统制理念开展了大量调查工作, 以推动人才培养使用的统筹规划, 如在人才供给调查方面, 制作“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及在校人数调查表, 为调查各大学专校各科系毕业就业及在校肄业人数之用”, “研究专门学术人员调查表、工作咨询登记表、证明书, 为调查研究高深专门学术人员, 及其愿就业登记者之用”;在人才配置调查方面, 制作“全国行政机关职官一览表, 为调查各种职官现有与法定数目比较状况之用”, “全国中等学校教职员调查表, 为调查各中校教职员资格人数等状况之用”[13]。另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专门技术工作咨询处, 则在抗战时期推进人才统制。该机构于1938年成立, 在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搭建沟通平台的同时, 也注意为政府及军队调查搜罗人才, 满足其在战争环境中的需要。抗战中, 专门技术工作咨询处在大后方开展了专业技术人员种类及数量的调查。1939年4—11月, 该处调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322人, 共有10大类84种专业[14]。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非常时期专门人员服务条例》规定, 保证“行政院或军事最高机关得按抗战工作之需要命令专门人员分别担任工作”[15]70。

3.研发机构管理章程 篇三

研 发 机 构 管 理 章 程

1.总则与目的

1.1.产品研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重要阶段,它对企业的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产品改良的管理,加快技术积累和产品升级,特制定本制度。1.2.本着“技术领先,产品专业化”的原则,对国内外行业发展与最新科技动态深刻理解与把握,确保公司产品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1.3.本著“创新为先、质量为本、产品一流、诚信服务”的精神,真诚地为下游生产企业提供多品种的专业产品,实现“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的人本文化。2.实施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品研发的要求。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研发包括新产品开发和产品改进。3.相关部门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产品研发计划,向研发部门下达研发项目任务书。负责协调处理研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研发项目的评审、批准,对设计方案、生产准备、试制试验等进行鉴定、认证和专利的申报。标准化宣贯等。

3.2 研发部:负责制定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产品研发项目的设计、试验、试制,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任务分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文档的归档。

3.3 销售部:负责收集和提供市场需求产品的信息,并提出产品研发项目建议。3.4 行政部:负责对产品研发人员的配置进行备案。3.5 生产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提供协助。

3.6 供应部:负责对研发产品的试制所涉及的原辅材料进行采购。负责产品试制所涉及到的工艺装备和设备的调试及新增设备的采购工作。

3.7 质检部:负责对研发产品试制过程的质量检测和跟踪记录,并反馈质量信息。4.产品研发管理

4.1.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研发:

4.1.1.公司各部对新项目建议或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满足市场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等建议,上报公司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任务给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进行开发。

4.1.2.研发中心确定项目须填写《研发项目立项书》,报批准后实施。4.1.3.研发中心应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项目投入预算申请报告,申请研发经费,以确保项目研发工作的进展和时效。

4.1.4.研发中心按照《研发项目立项书》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产品研发项目进度表》和设计说明书。技术副部长负责对进度表和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研发中心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4.2.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4.2.1.研发部门根据《研发项目立项书》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并编制《设计说明书》,编写格式根据研发项目的类别不同自行决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

4.2.2.根据研发进度,应提前编制产品试制(鉴定)大纲,试制(鉴定)大纲是样品及小批试制用必备技术文件,要求大纲具备:

1)能考核和考验样品(或小批产品)技术性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规定各种测试性能的标准方法及产品试验的要求和方法。

2)能考核样品在规定的极限情况下使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3)能提供分析产品核心功能指标的基本数据。

4.2.3.技术文件资料的验收及存档:

4)文件目录(项目研发批准文件、技术文件、材料明细、标准汇总,技术条件、产品功能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说明等)。

5)标准化文件(对新设计产品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方面作出总的评价)。6)研发中心负责将全部文件收齐归档,资料管理人员存档时必须验证齐全。4.3.项目试制过程的管理

4.3.1.试制工作分小试和中试两个阶段。4.3.2.试制是研发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及试验结果和必要的设备改造或配套要求,按要求进行试验,以考验研发成果(产品)的性能和工艺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及质量指标等。

4.3.3.试制完成后,研发部门须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或型式试验报告等,以及必需的工艺文件交管理部门存档。

4.3.4.产品研发完成后,确定投入大批量生产,报总经理批准。

4.3.5.对研发成果显著的技术或产品,公司确定申请外部机构鉴定或认证的,由研发部门完成相关文件的编制,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接待联络工作。4.4.知识产权登记与管理

4.4.1.在不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公司认为有必要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的研发技术或产品,由研发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4.4.2.公司的知识产权登记与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报批工作。4.4.3.管理部门应完整保管每项知识申报的文档和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证书的原件等档案,对外使用一律采用扫描件或复印件。5.产品研发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5.1.公司对研发项目实行经费专项审批制,研发专项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5.1.1.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外委试验费、产品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对外技术合作费(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5.1.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总经理审批。

5.1.3.实验室改造费: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装修等费用。5.1.4.管理费:按每个项目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用于充抵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5.1.5.项目承担人员的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人员可根据实际参与项目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5.2.产品研发经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按单项预算拨给项目承担部门,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不得挪作它用。财务部门单列帐户进行核算监督。

5.3.研发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按公司《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6.加快技术研发和提升技术水平的措施

6.1.公司将定期对研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和在今后工作中不能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转岗或淘汰。

6.2.研发部门可根据开发项目的数量,以及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的情况,提出引进人才的需求,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招聘。

6.3.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发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行业高水平的产品展示会或技术交流会,以增加对行业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的认识,提高开发水平。

6.4.公司将加强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国外企业的联系,积极寻找和发展公司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增强技术支撑力量,保持和提高产品竞争力。

6.5.公司在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中对研发人员设立了专门的考核奖励制度,以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本制度的施行

7.1.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篇四

1资料与方法

1. 1资料使用2008—2012年本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调查对象为来自不同企业的在岗、离岗职工及即将上岗者。

1. 2方法使用Microsoft Excel 2003对5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录入后进行汇总。使用SPSS 17. 0软件进行卡方检验与影响因素相关分析。

1.3岗前定义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 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1]。

2结果

2. 1 5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008—2012年累计检查9 695人, 其中岗前检查占16. 00% ( 1 551 /9 695) , 岗中检查占79. 87% ( 7 743 /9 695 ) , 离岗检查占4. 14% ( 401 /9 695) 。检查人群中以岗中为主, 岗前检查人数多于离岗检查。5年中以2012年岗前检查构成较高, 占当年总检查人数的23. 70% ; 其次是2008年和2009年, 均高于5年的平均值。见表1。

2. 2岗前检查人群分布特征1 551例岗前检查人群中男性占总检查人数的13. 49% ( 1 308 /9 695) , 女性占2. 51% ( 243 /9 695) , 男女之比为5. 38 ∶ 1。年龄构成中主要集中在20 ~ 29岁, 占10. 45% ( 1 013 /9 695) ; 其余各年龄段构成基本均衡。接受教育的程度以中学为主, 其中高中/职高/中专占6. 80% ( 659 /9 695) , 初中程度者占5. 67% ( 550 /9 695) 。对上述人群特征做5年的比较分析,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 3岗前、岗中和离岗检查者人群分布特征比较分别对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在不同工作阶段进行 χ2检验,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男性在岗前的构成比明显高于岗中和离岗者。年龄分布中岗前检查者集中在20岁~ , 占65. 31% ; 岗中检查者以30岁~ 和40岁~ 为主, 两者合计的构成比为70. 17% ; 离岗检查者以60岁~ 占的比例较大。文化程度差异表现在岗前检查者中大专及其以上程度者, 占18. 89% , 而离岗检查者中大专及其以上程度者仅占5. 24% , 多为小学程度者, 占24. 19% 。见表3。

2. 4岗前检查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 4. 1新录用劳动者与转岗劳动者情况分析新录用劳动者累计检查1 029人, 占总岗前检查人数的66. 35% , 检出异常者占4. 37% ( 45 /1 029 ) ; 转岗劳动者累计检查522人, 占总岗前检查人数的33. 66% , 检出异常者占13. 41% ( 70 /522) ; 两者异常率 χ2检验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41. 198, P < 0. 01 ) , 说明转岗劳动者检出异常者的比例要高于新录用劳动者。 见表4。

2. 4. 2岗前检查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统计5年累计检出职业禁忌证115人, 检出率为1. 19% 。5年间检出率由最低的0. 34% 增高到2. 16% , χ2检验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5。

检查结果异常者中以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者居多, 占46. 09% ( 53 /115) ; 其次是观察对象者占32. 17% ( 37 /115) ; 不宜从事粉尘作业者占16. 52% ( 19 /115) 。 新录用劳动者中以不宜从事噪声作业的占多数, 为75. 56% ; 不宜从事粉尘作业者占22. 22% ; 转岗劳动者中以观察对象居多, 占52. 86% ; 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者占27. 14% 。见表6。

注: χ2= 50. 427, v = 4, P < 0. 01。

2. 4. 3职业禁忌证人群分布特征115例职业禁忌证中男性占93. 04% ( 107 /115 ) , 女性占6. 96% ( 8 /115 ) 。 年龄集中在20 ~ 39岁, 占91. 30% ( 105 /115) ; 其中年龄最小者20岁, 年龄最大者58岁, 平均年龄 ( 35. 05 ± 10. 8) 岁。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者中男性占96. 23% ( 51 /53) , 女性占3. 77% ( 2 /53) ; 年龄分布以20 ~ 29岁居多, 占71. 70% ( 38 /53) , 平均年龄 ( 29. 13 ± 11. 61) 岁。不宜从事粉尘作业者中男性占94. 74% ( 18 /19) , 女性占5. 26% ( 1 /19 ) ; 年龄集中在30 ~ 39岁, 占78. 95% ( 15 /19 ) ; 其中年龄最小者23岁, 年龄最大者50岁, 平均年龄 ( 37. 53 ± 7. 20) 岁。转岗劳动者中诊断为观察对象和Ⅰ期尘肺者既往从事工作以采煤和掘进居多, 分别占25. 00% 。

3讨论

连续5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显示,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总职业检查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较低, 为16. 00% , 并且5年的动态观察表现出不稳定状况, 岗前检查所占比例较高时在2012年, 为23. 69% , 低于文献[2]报道的水平 ( 37. 52% ) 。分析原因, 考虑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 1人员流动性大, 离职率高。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职率高, 往往是刚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久便有半数离职, 企业又得重新开展此项工作。离职率高的业企制约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3]。2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甚至是个体私营企业对前来就职者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缺乏对企业本身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3监管力度不够。应加强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4]。 4对劳动者宣传不到位, 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将职业健康检查同一般体格检查等同起来。

调查资料分析显示, 2008—2012年岗前职业禁忌证检出率基本呈逐年增高趋势, 从最低时的0. 34% 增高到2012年的2. 16% , 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的不断规范和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使职业禁忌证的检出率提高, 更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5]。

调查资料显示, 转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率高于新录用的劳动者, 提示高度重视转岗者既往职业接触史, 注重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对企业和劳动者本人都有好处。

此次调查分析提示, 岗前检查中职业禁忌证以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者居多, 年龄集中在20 ~ 29岁, 平均年龄较低, 考虑是否与长时间使用耳机有关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 这些新录用劳动者如果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接触噪声作业, 将可能导致噪声聋等危害的发生。而不宜从事粉尘作业者平均年龄近40岁, 多为活动性肺结核、慢阻肺等病症, 提示岗前检查对避免即将在职业危害因素暴露情况下工作导致的潜在职业病发生起到预防作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三级预防中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可以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筛除职业禁忌证,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6]。

转岗者岗前体检中, 检出粉尘观察对象占32. 17% ( 37 /70) , 另有3人诊断为Ⅰ期尘肺, 这些劳动者在既往的工作单位中未参加过职业健康检查, 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示离职体检与岗前体检同等重要, 只有企业和劳动者自身都加强了对职业健康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并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做好个体防护, 才能避免职业禁忌证的发生。

摘要:目的 了解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现状,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预防依据。方法 对2008—2012年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通过访谈收集相关信息。结果 5年累计检查9 695人, 其中岗前检查占16.00%, 离岗检查占4.14%, 多为岗中体检者。岗前体检者检查结果异常者占总检查人数的7.41%, 以不宜从事噪声作业者居多, 占46.09%;不宜从事粉尘作业者占16.52%。岗前检查包括新录用劳动者和转岗劳动者, 后者检出异常者的比例明显高于前者,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新录用劳动者检查异常主要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 转岗劳动者则以粉尘观察对象居多, 并且两者年龄分布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总职业体检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较低, 加强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防治起到一级预防作用。

关键词: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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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迎春, 王建新, 何丽华, 等.北京市流动工人职业健康监护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9, 35 (4) :210-213.

[3]唐飞, 谢谦怀, 潘志斌, 等.职业健康监护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探讨[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11, 17 (16) :2072-2074.

[4]李婷, 黄桂荣, 汤月美.某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现况调查[J].职业与健康, 2010, 26 (2) :214-215.

[5]顾华康, 宋家卫, 刘石安, 等.云南省曲靖市2008—2010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1, 29 (5) :249-250.

5.二手车,评估机构,章程 篇五

公司章程

(于2014年XX月XX日股东会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2人出资,设立XX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二手车鉴定评估等。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全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XX、XX。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XX 股本金额:150万元

所占比例:75% 股东名称:XX 股本金额:50万元 所占比例:25% 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与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行使以下列职权: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12)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全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有代

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2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裁决权

和处臵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臵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公司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务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参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3)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三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通过程序介绍 篇六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签字或盖章,就表示该章程获得了全体投资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过程的结束。

(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在股份全部认购完毕之后召开的创立大会上,由全体发起人和认股人对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该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终结。

相关法律链接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必备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必备记载事项也是公司章程制作的合法性的体现。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和住址、经营范围、设立的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总数,包括每股的金额和注册资本等。要想制作一则合法全面的公司章程,以下的事项都是需要记载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定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

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公司法》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7.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篇七

关键词:职业卫生服务,现状,江苏省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等服务的机构。本研究拟对江苏省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布、结构、能力、市场匹配度等方面进行描述和分析,以期了解现状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开发和利用职业卫生服务资源、优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江苏省内除化学品毒性鉴定单位以外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1.2 研究内容

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配置情况,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资源与现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匹配程度,改善职业卫生服务现状的对策。

1.3 研究方法

依据《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及所附基本条件,设计调查表。在年度检查的过程中采用直接观察法和询问法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医疗机构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部门和诊断机构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观察和询问,由调查员填写调查表。全省共计调查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182个(同一个单位拥有2项或3项资质的,分别计算),均收回有效调查表。主要调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资质认证、人力资源、职业培训、仪器设备及检测能力、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展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能力等情况。经统计后结合现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地区比较和市县比较。

2 研究结果

2.1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资质认证情况

调查显示,全省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79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84个,职业病诊断机构19个。79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甲级资质1个,乙A级资质37个,乙B级资质23个,单独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无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18个,分别占1.27%、46.84%、29.11%、22.78%。其中超认证范围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2个,占2.53%。84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具有有效职业健康检查资质82个,占97.62%;19个职业病诊断机构中,取得有效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18个,占94.74%(一机构未及时申请延展)。基本做到了每个地级市都具有1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

2.2 人力资源及工作量情况

2.2.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情况

全省共有专业人员1 422人,分别为评价人员411人,现场检测人员445人,检验人员355人,管理人员211人。调查年度共计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7个,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65个,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263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9 708项。其中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但未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11个,占有资质单位18.03%;尚有2个机构未开展任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占总数的2.53%。各地调查均显示地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工作量远大于县区级。统计显示,省地级与县区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平均拥有各类人员比较,经t检验,评价人员t=4.840,P=0.000,检测人员t=4.016,P=0.000,检验人员t=2.123,P=0.03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管理人员t=1.532,P=0.13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其他地区(以长江南北分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平均拥有各类人员比较,经t检验,评价人员t=2.557, P=0.01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检测人员t=1.701,P=0.093;检验人员数t=-0.306,P=0.760;管理人员数t=-0.582,P=0.562,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2。

注:aP<0.05,bP <0.01。

注:aP<0.05。

2.2.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全省共有各类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数775人,调查年度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共计受理6 395家企业进行健康监护的报告,实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企业6 341家,全年度体检总人次数为511 949人次。

省地级与县区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拥有医师人数比较,经t检验,t=3.244,P=0.002;年度体检人次数比较,t=3.539,P=0.001。省地级数均明显高于县区级,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经济较发达地区与其他地区各职业健康机构拥有的各类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数比较,经t检验,t=0.756,P=0.452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经济较发达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年度体检人次数t=3.218,P=0.002;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4。

注:aP<0.01。

注:aP<0.01。

2.2.3 职业病诊断机构

全省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人数共计430人。调查年度全省共计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1 717例,诊断为职业病875例,其中受理尘肺诊断申请1 198例,诊断为尘肺503例。

2.3 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情况

79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持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以下分别简称评价、检测、放射防护) 3项资质的单位有44个55.70%;持评价和检测2项资质的单位有7个,占8.86%;持检测、放射防护两项资质的单位有10个,占12.66%;仅有单项检测资质的单位有18个,占22.78%。调查的82个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63个能完成全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占76.83%;有6个机构缺少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项目;5个缺少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项目,另有8个机构缺项,主要集中在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劳动者健康检查等项目。调查的19个职业病诊断机构中,诊断资质普遍存在缺项问题,多数不能完全独立开展职业病诊断事项。其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眼病和其他职业病等诊断资质缺项频率较高,统计发现有7个;职业病诊断机构取得各项目完整的职业病诊断资质,占36.84%;其余单位缺1项的2个,缺2项的2个,缺3项的2个,缺4项的2个,缺5项的1个,缺6项的2个,缺8项的1个。

2.4 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均能正常使用,计量认证均在有效期内,实验室记录完整。评价工作质量控制体系中有4家无评价方案,占5.06%;6家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占7.59%;7家未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占8.8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2个,占2.44%;实验室记录不完整4个,占4.88%;职业健康检查表医师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机构3个,占3.6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不完整的机构9个,占10.71%。计量认证均在有效期内,调查中未发现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发现7个机构委托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档案完整,诊断证明书规范,仪器均能正常使用,计量认证在有效期范围内,记录完整。

2.5 职业病相关报告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专人负责职业病相关报告管理的有55个,占69.60%。 开展的9 708个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中,进行填卡上报的有4 132个,进行了网络直报的有4 583个。其中开展网络直报的机构有60个,占总数的75.95%。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的6341个项目中,进行网络直报的有2 995个。有54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了网络直报工作,占总数的64.29%。调查年度全省诊断的职业病875例中,进行了填卡报告的801例,其中798例同时进行了网络直报 。全年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1起,网络直报数1起。

2.6 参照经济发展指标差异统计结果

通常情况下,某地较大的GDP总量意味着拥有较多的各类工业企业,同时也有更大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参照各市规模以上工作企业数[1]作为职业卫生需求量基数,对比各市拥有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构成,见图1,可以看出经济发展较快的苏州等城市拥有较大的职业卫生需求和相对较少的职业卫生服务力量。参照各市2008年末GDP总量[1],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各地GDP总量与拥有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比较的结果见表5。从表5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较发达地区(南部5市)的GDP平均量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北部8市),而平均每万亿GDP拥有的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明显较北部8市不足。

注:( )内数字为地区服务机构数。

3 讨论

3.1 资质认证尚有欠缺

全省调查的182个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中有2个超认证范围开展工作,2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取得从业资质,1个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及时申请延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情况尚需加强。

3.2 从业能力有待提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持评价、检测和放射防护3项资质的单位有44个,仅占55.70%;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中有19个有证机构缺少部分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病诊断机构中多数单位资质中存在较多缺项问题,不能独立开展所有职业病诊断事项。尚有18.03%的有资质单位未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有2.53%的机构未开展任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各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从业能力都有待提高。

3.3 质量管理不完善

有少量机构的文书存在记录不完整、签字不符合要求等质量控制体系未落实的状况,部分机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程序文件不具体,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掌握不全、未及时更新,这些问题既导致结果的差错率提高,也不利于机构自身的利益维护。

3.4 人力资源分布不均

总体而言,省地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比县区级机构人力资源较为充足,而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与其它地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绝对数量差距并不明显。但统计显示省地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职业卫生服务数量远高于县区级,经济发达地区的完成量也高于其他地区。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地区基层的服务机构承受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3.5 职业病相关报告率偏低

省内3/5以上的单位有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近2/3的单位开展了网络直报。但报告责任单位多元化,报告途径多体化,造成关系不顺,报告渠道不畅,职业病报告网络不完善,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报告及时性、报告率不高。

3.6 地区差异和市县差异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职业卫生服务完成量远大于其他地区,但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数量、人力资源等方面相对于职业卫生需求,明显不足于其他地区。市县差别方面,省地级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完成量也高于县区级机构,同时在机构数量、人力资源等方面也相对县区机构较为充足。江苏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来自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卫生单位,由于经济发展情况、政府重视程度等差别,各地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出现较大的地区差别、市县差别。

基于以上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尚不能满足职业卫生服务的市场需求。

4 对策和建议

只有大力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培养各类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合理配置各类职业卫生服务资源,才能解决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加大对职业卫生服务基本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②建立省职业病防治相关人才的培养基地,以短时间培训、较长时间集中学习、业务交流等形式提高各类职业卫生服务人员的素质,同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吸引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迅速补充现有人员缺口,以突破人力资源瓶颈问题。③出台相关政策,吸引各类机构、团体和企业参与职业卫生服务市场,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竞争,特别是应吸收有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参与到最基本的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中来,尽快形成一个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网络体系。④加强各类机构内部运行的质量控制,宜出台统一标准,加强日常质量管理和年度质量抽检。⑤同时也应该加强卫生监督、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依法参与各种职业卫生服务。

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缓解职业卫生服务供需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卫生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职业病危害控制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有计划地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只有各级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地看待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依法进行各类管理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督体系的建设,职业病危害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8.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篇八

序 言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2002年3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而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其前身包含创建于1982年的广东省汕头教育学院、创建于1964年的汕头商业学校、创建于1976年的汕头供销学校、创建于1976年的汕头机电学校、创建于1956年的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创建于1960年的汕头市教师进修学校。

学院以高职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主体,办学基础坚实,人文底蕴深厚,致力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tou Polytechnic。

学院注册校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学院网址:http://。

学院本部位于濠江区东湖,另设有金园校区、新津校区、东墩校区。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汕头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彰显职业教育特色。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协同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学院办学立足粤东、服务广东、辐射全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力争建成省内一流、— 2 —

具有国际视野、特色鲜明、社会高度认可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探索建立学院理事会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塑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素质为要”的育人理念,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高技术的职业化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建立内审工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九条 学院校训为“知行合一、德技双馨”。校庆日为每年的3月29日。校歌为《我们从这里起飞》。校徽图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规章制度,按本章程进行管理;

(二)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管理与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开展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和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师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按照汕头市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五)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七)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院办学经费;

(八)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建设成为与粤东地区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四条 学院的全日制人才培养规模根据市场和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进行适度调整,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财经、旅游、环保、制造、土建、电子信息、文化教育、艺术设计等专业门类,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

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不享有学籍。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及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贯穿于学院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学质量督导评价制度,对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督、引导和评价。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保障制度。有

计划推进文献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创设良好的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坚持教学与科研并举,通过科研活动创新知识,开发技术,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科研奖励及科研考核等工作,促进学院科研活动的开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高职教育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负责开展科学研究和为学院提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学院根据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研究机构,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学院成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负责学院学报的组稿、审稿、编辑和出版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反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地方的经济、文化及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本院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焕发地方文化活力,创新校园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大力弘扬潮汕文化、华侨文化和特区文化,融汇地方特色的“勤奋开拓、创新务实、团结爱乡”文化精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陶冶学生情操,构建学生健康人格。树立学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全面塑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 委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 — 8 —

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 9 — 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 10 —

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汕头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

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系(部)、职能部门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全体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重大学术规划、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

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裁决、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及学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及其奖励,教学、科研奖项设立、高层次人才选拔及涉及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进行评定;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咨询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需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实习实训、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按照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及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熟悉教育教学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校最广大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所有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并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会。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由热心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事业发展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社会贤达、著名学者、企业家、校友和学院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省、市关于高校机构设置要求制定学院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制部门批准。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由学院领导对口分管,实行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学院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开展教学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单位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条 学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

议制度。涉及教学科研等行政事务的,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议题交叉的协商主持。

其它二级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节 学院群众组织及民主党派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以上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妇女委员会是上级妇委会组织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女教职工和女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妇女委员会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

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学院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八十五条 学院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构建和谐校园。

第八十九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

第九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

第九十五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财务的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院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动财务信息化技术和教学、科研、管理深度融合,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助力。

第九十七条 学院资产为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的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学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九十八条 学院后勤保障遵循“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工作理念,按照服务、安全、节约的工作原则,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制。

第八章 附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章程修订的决定由学院党委会经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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