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1

2025-01-25

商会章程1(共9篇)

1.商会章程1 篇一

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交纳会费 2000 元

7、会员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商会章程1 篇二

(一) 关于商会

商会作为商业社会重要的中层组织,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及改革开放以来, 商会历经改组改建, 形成了以“工商联”和“贸促会”为两条主线的新商会体系, 并积极同各国的贸易团体展开了广泛的合作。在当时遭受西方经济封锁和禁运的时代背景下, 为中国外交找到了突破口。

(二) 中国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 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 1920年正式成立, 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 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带来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是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目前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00多个国家, 由数万个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 已在59个国家中成立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 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中国国际商会 (CCOIC) 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由在中国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商会组织。它是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商会 (ICC) 工作的国家商会, 在开展与国际商会有关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ICC China) 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主要职责是促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 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际组织和中外政府部门反映利益诉求, 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 在企业界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

迄今为止, 依托中国贸促会的网络, 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 与16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 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在正式注册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后, 中国国际商会愿意继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往来与沟通, 加强同各国政府及驻华使馆的合作,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帮助中国企业拓展业务, 消除障碍, 为促进中国同他国的经贸往来与繁荣, 增进中外商界的理解与沟通, 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 中国国际商会武汉商会

中国国际商会武汉商会 (简称:武汉国际商会) 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分支机构, 是由武汉市经济贸易界的代表性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市性对外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遵循政府的政策和法令, 开展同世界各地区的民间经济贸易往来, 促进对外贸易, 利用外资, 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 促进武汉及周边地区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 增进武汉及周边地区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2武汉国际商会的主要职能分析

武汉国际商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 结合武汉地区的区域经济优势及特点, 开展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 向会员和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交流、行业合作、法律咨询、市场信息、会展策划、项目招商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主要职能如下:

(一) 国际合作职能

通过举办投融资项目洽谈会等项目对接活动, 搭建投融资专业服务平台, 为我省市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专业服务;负责商会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工作;承接省市政府在境外举办的相关招商活动;邀请和接待境外经贸界、金融界、企业界代表团来访;组织各类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 开展经贸洽谈、招商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二) 会员发展与管理职能

制定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 发展会员并负责与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建立并完善会员服务体系, 为会员提供共性和差异化服务;制定合理的会员层级标准, 完善商会治理结构。

(三) 组织和承办经贸会展职能

组织和承办贸促会境内外经贸展会;自主举办境内外经贸展会;组织论坛、推介会、对接会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就会展市场、会展信息开展调研活动;开展会展行业自律与服务。

(四) 国际联络职能

根据国家特别是武汉市对外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 组织开展同欧美 (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等) 、东盟、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经济贸易界、金融界、企业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经贸组织的联络和交流合作工作;组织有关经贸、企业家代表团、技术代表团 (组) 出国访问与考察, 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贸投资合作的国际会议;开展经贸洽谈及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

(五) 法律服务职能

商会负责为各类企业和组织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包括:出具货物原产地证明书、ATA (货物临时免税进出口通关) 证书、国际商事证明书等服务;为国 (境) 内外企业和组织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与仲裁、资信调查、商标注册、参与商业谈判等多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人力资源的专业服务, 为国外相关组织和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办事处设立、延期、变更等各项服务。

3武汉国际商会在促进本区域国际经贸合作中的作用分析

结合武汉国际商会的具体职能, 当前武汉国际商会在促进本区域国际经贸合作中的主要作用是:

(一) 积极推进武汉经济的对外交流

通过商会网络, 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经贸团体的联络工作, 组织、参加或与国 (境) 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会议, 并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 参加国际相关机构组织的经贸活动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是:组织武汉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企业家代表团出国 (境) 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 增进经贸实体领域的合作, 促成合作项目的达成。在2015年武汉商会就中非经贸合作、中国阿拉伯国家经贸合作、中韩经贸合作, 组织了数次洽谈会, 围绕农业、建材、机电、医疗、化工、纺织、重型装备、食品和化妆品等行业, 参加企业数共计150余家, 现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50余项, 并同以上区域中的10多个国家或商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二) 积极推进区域内对外经济的招商引资工作

开展国际投资促进工作, 利用外资、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其他各类经济技术合作。仅在去年有吸引了和促成了多项合作外资合作项目, 包括华中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美国ATM公司检查试剂合作项目、美国AKESOgen公司药物基因合作项目、美国GI Biopharma Inc药物合作项目、日本井关农机株式会社在华成立合资企业项目、上海立贝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日合资) 在华设立武汉分公司项目。

(三) 组办展会论坛, 推进经贸项目合作

武汉国际商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武汉市出国 (境) 举办经贸展览的年度计划;主办以武汉名义在国 (境) 外举办的经贸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和洽谈会;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 (博) 览会;策划、组织、承办国内外在武汉举办的专业性或综合性经贸展览会、洽谈会和其他经贸展会及国际会议。2015年组织武汉市企业参加美国生物技术大会暨展览会、中国 (莫斯科) 建筑、机械及生活方式展览会、中非装备制造业展览会及中非企业家大会等多项境外展览会, 达成意向性投资合作项目近十项。

(四) 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国际商事法律服务

武汉国际商会的上市法律服务工作主要集中在负责签发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认证对外贸易相关的文件和单证;代办领事认证;办理ATA单证;提供商事调解与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商帐追收、资信调查服务;代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服务等。为会员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便利, 使武汉的国贸企业从事贸易活动更便利。2015年武汉商会共办理一般原产地证7599份、优惠原产地证270份、商事认证1354份、代办领事认证482份。本年度内共办理法律咨询、商事调解、合同审查等法律业务87起, 涉及西班牙、保加利亚、墨西哥、印度、越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涉案金额超过350万美元。涉外经贸法律服务平台在原有国际商事调解、商会敦促履约、海外资信调查、海损理算等业务基础上, 法律服务的内容得到了不断丰富与优化。全年企业对武汉国际商会法律咨询与投诉处理满意率为100%。武汉国际商会部门先后制定了2015法律服务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及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五) 提供国际商事培训

武汉国际会上会根据主管部门及企业的需求, 举办有关人员和专业的国际贸易知识培训, 涉及出证认证业务、涉外商事法律实务、中小企业跨境贸易实务等领域。2015年举办出证认证业务暨涉外商事法律实务培训班, 来自武汉市50多家进出口企业的约8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班重点向企业讲解了出证认证业务的专业知识, 同时还邀请涉外专业律师向企业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常见法律纠纷及其风险防范, 并现场开展了法律咨询。另外还举办武汉市2015年度中小企业跨境贸易实务培训班, 全市610家新备案登记外贸企业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 为参会企业介绍了贸促会出证认证、商事法律等业务, 并与参会企业在现场进行了交流与咨询。

(六) 编制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提高会员企业经贸摩擦应对能力

武汉国际商会于2015年开始启动经贸摩擦预警工作, 第一时间将总会及其他权威渠道发布的预警信息通知到相关行业、企业, 有效帮助了武钢、苏泊尔等企业积极应对来自欧盟、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 敦促其参与总会的预警磋商等一系列工作, 得到了总会及相关企业的一致赞许。全年共发布预警信息98条, 配合总会帮助企业应对经贸摩擦案件数2起。

4结语

武汉国际商会在政府部门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引导下, 结合区域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国际贸易企业的诉求, 开展促进中外经贸交流与合作, 代表中国工商界向国际组织和中外政府部门反映利益诉求, 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等活动, 为增强武汉对外经贸的活力做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相胜, 晚清商会制度论略[D].河南大学, 2015 (5) .

[2]李征伟, 冷战后中国美国商会在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发展中的积极作用[D].复旦大学2011 (6) .

[3]郭成美、沙宗平.义乌阿拉伯商会的功能透视[D].阿拉伯世界研究, 2011 (6) .

[4]邱杓丹.温州商会在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作用[J].法制与经济, 2011 (12) .

3.山东陕西商会章程 篇三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会的名称:“山东省陕西商会”,英文名为ShandongShaanxiChamberofCommerce缩写为SSC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山东省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山东省内工作生活的陕西籍人士及其创办的企业组成的,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工商联领导下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商会的规范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北路聚鑫旺园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各地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陕西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组织会员参加两省的各项经济贸易活动;

(九)承办(山、陕)两地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陕西籍人士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陕西企业在鲁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陕西籍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相关部门工作的陕西籍人士(其他省、市籍人士有深厚陕西情结的)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陕西籍及与陕西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履行会员职责,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会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要求向本会反映和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

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设专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需年富力强,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后15日内,报山东省发改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发改委及省民政厅、省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0年 7 月 1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4.商会章程范本 篇四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这是小编准备的商会章程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

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深圳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以浙江

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

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5.德化商会章程(草案) 篇五

(德化商会第二次会员大会2010年9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联系行业、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助手。

第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为构建和谐德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当地政府大政方针政策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1-

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发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各类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服从政府价格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商业、企业、个体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本人愿意可成为宁洱县德化商会的会员。

第六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入会和退会手续。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七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宁洱县工商联是德化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它的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条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三条宁洱县德化商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

大会闭会后,是德化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宁洱县德化商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宁洱县德化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工商联备案。

6.商会动态 篇六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商业服务业创新实践的宝贵经验和伟大成就, 进一步推动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科学发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下称“中商联”) 将于2009年12月在北京举办“2009年度全国商业服务业创新与发展论坛”。

论坛将邀请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领导及业内专家就商业服务业创新、发展等相关内容做主题演讲, 深刻阐述以科学发展观和科技创新手段促进我国商业服务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涵, 研讨商业服务业领域的前沿问题;同时, 揭晓并颁发“第二届中国商业联合会服务业科技创新奖”、“2009年度中国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大连商业联合总会:与大连市整规办联合举办“2009《信用大连》论坛”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和《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加快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 倡导诚信理念, 营造诚信氛围, 优化市场环境, 促进和谐发展, 大连市整规办和市商业联会总会近日在春天大厦举办以“诚信、和谐、发展”为主题的“2009《信用大连》论坛”。论坛主要包括“政策导向”“理论探讨”“经验交流”等内容。论坛聘请了两位专家从理论和发展的角度解读和诠释诚信经营的意义和重要作用;请大商、瓦轴、熟食品交易中心等三家企业介绍诚信经营的实际经验和成效。有100多位企业的领导参加了论坛, 反响积极, 各有斩获, 为引导和推进我市行业自律和发展进行新的尝试与探索。

杭州市总商会:联手市外经局共同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实施发展战略, 日前, 杭州市工商联合会 (总商会) 、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建立了民营企业“走出去”联动工作机制。

为培育“本土制造、跨国研发、全球市场”的跨国公司, 提升民营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经充分协商, 市工商联与市外经贸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从信息合作、共建平台, 加强服务、扶持政策等四个方面, 加强工作合作, 共同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与欧洲华人企业投资促进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近日,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与欧洲华人企业投资促进会战略合作签字仪式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会议室举行。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会长巫开立、欧洲华人企业投资促进会会长宋武强出席会议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 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整合国内外资源, 全面推进中国、特别是广东与欧洲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 为双方会员及相关企业或机构提供招商引资、市场开拓、技术合作、国际会展、商务考察、职业培训等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 在扩大双方国际知名度的同时, 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石家庄市商联会:与行唐县联合举办招商投资考察洽谈会

近日,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行唐县委县政府联合举办了“2009行唐县招商投资考察洽谈会”。石家庄市商联会组织了由原市政协主席李宏英任团长、市商联会会长姚振春、市商联会监事会主席王占云任副团长, 有关商会、企业参加的省会各界赴行唐县参会代表团。

本次招商投资考察洽谈会上, 行唐县招商局对石家庄高新区行唐工业园区开发、行唐县港澳台创业园开发、绿色食品深加工、大枣精深加工等20余个合作开发项目进行了项目发布活动。

通过本次招商投资考察洽谈活动, 代表团成员进一步对行唐县各类资源优势和投资环境日益优化的状况有了新的了解。不少参会代表表示, 会后将与行唐县招商合作项目责任单位积极对接, 深入进行洽谈合作。

天津市农副产品流通协会:专题研讨促进绿色和无公害农副产品流通服务

7.行业商会章程 篇七

行业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xxxx年 月 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8.建筑业商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

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9.商会动态 篇九

日前, 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京签署了关于“音乐著作权宣传与保护”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 以切实有效地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配合国家版权局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与服务。

双方的合作, 在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相关知识产权提供积极有效的宣传与保护、提高企业公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 更为充分有效地维护广大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利益, 引导商业行业提高经营服务质量, 守法经营,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解决因使用相关音乐作品而发生确权与侵权的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纠纷等问题, 为音乐作品使用的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并为广大商业服务业企业提供专业的音乐服务咨询以满足企业自身的实际需求。

双方同意在确保各自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下, 积极落实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工作, 并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据悉, 中国商业联合会为音乐作品使用供需双方间搭建交流平台, 已专门成立“背景音乐知识产权办公室”。

重庆市商联会召开二季度行业协会工作联系会暨全国商业信用企业授牌仪式

近日, 重庆市商联会召开了二季度行业协会工作联系会暨全国商业信用企业授牌仪式。市商联会会长谭文章、常务副会长钱代源、副会长金朝富、秘书长柳松, 及各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等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在授牌仪式上, 钱代源常务副会长首先宣读了中国商联会《关于发布中国商业联合会2009年度商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批) 的通知》, 市商联会领导向我市7家全国商业信用企业颁发了牌匾和荣誉证书。

在工作联系会上, 围绕“交流协会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的会议主题, 市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协会、家电维修协会、二手车协会、洗染协会、果品协会、再生资源协会、礼品协会的会长或秘书长分别作了发言, 介绍了各自协会开展工作的情况, 分享了协会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长沙市总商会:成立仲裁调解中心为民企保驾护航

近日, 在长沙市工商联 (总商会) 十二届七次常委扩大会议上, 长沙市总商会仲裁调解中心正式挂牌。该中心的宗旨是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 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长沙市总商会仲裁调解中心主任周承能介绍, 长沙市总商会仲裁调解中心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工商联联合颁发的文件精神,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深入宣传和推进仲裁工作制度, 化解矛盾, 调解纠纷,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法办案, 依法服务。

上海市商联会领导会见泰国商业部代表团一行

近日,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蔡鸿生、副会长兼秘书长刘荣明率部分行业协会代表在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会见了泰国商业部代表团一行, 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会谈。

常务副会长蔡鸿生首先代表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对泰国商业部代表团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 蔡会长介绍了市商联会的会员单位构成情况、主要职能、工作概况等, 真诚表示今后可以通过签订意向书等途径进行具体项目的正式合作交流。参加会谈的百货协会、连锁协会、服装鞋帽协会、购物中心协会秘书长分别介绍了行业的概况和发展情况。泰国访问团表示此次来访收获很大, 认为中泰的文化背景相近, 很受我方行业协会运作的启发, 希望加强互访, 推进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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