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类产品风险评价总结与分析报告

2024-08-26

信托类产品风险评价总结与分析报告(精选3篇)

1.信托类产品风险评价总结与分析报告 篇一

高手是如何选择信托类理财产品

如何选择信托类理财产品?现阶段信托类理财产品受追捧,主要是因为其收益较高、稳定性好,从目前市场上在售的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来看,不论是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的,预期年收益率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从风险级别上看,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多为中等,虽然一般都不对客户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越是低利率的时代越应该注意理财规划。去年以来,国内股票市场持续低迷;黄金市场急涨急跌,波动性很强;而房地产市场,国家正在进行调控,前景尚未明朗。这时候,以信托类理财产品为代表的一些风险性适中的理财产品便开始浮出水面,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所以它具有风险适中、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

投资信托类理财产品首先要看投资标的,因为凡是投资都存在风险,研究投资标的就可以大致判断出此种信托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略高,但其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而投资于能源、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托项目比较稳定,风险性较低但预期收益相对较低。

其次,投资信托类理财产品应该注意投资期限,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期限有多种,包括3个月、半年、一年、两年等多种,建议投资者选择一年以内的信托类理财产品,因为未来较长时段的趋势不容易判断,时间越长,不可控制的风险越大,而一年期以内的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时间长度适中,投资节奏容易把握。再次,为保证一定的流动性,在查看产品说明书时,不能漏掉理财产品的运作期限,以免造成其他损失,因为信托类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投资者选择这一类理财产品时,所投入的资金应该是闲置资金。另外,还得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时要合理地、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避免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2.信托类产品风险评价总结与分析报告 篇二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成长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行业之一。截至2012年3季度,信托资产从2005年的1502亿元增长到63201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77%,同时行业净资产收益率近些年来也稳定在12%-15%之间。

投资信托产品目前成为了高净值人群可选择的财富增值方式,目前信托产品种类繁多,本文仅就股票质押类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展开讨论。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信息透明规范,风险比较可控,并且质押物流动性好,容易变现,此类产品颇受投资者青睐。据统计显示,2011年共有26家信托公司成立了99款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产品,成立数量创纪录新高。另据统计,A股市场的股权质押总数在2006年初每月约20起,目前已达到每月120起左右。据同花顺iFind统计,截至2012年上半年,两市上市公司质押及冻结股权已达到250亿股之巨。

然而,由于股票质押类信托产品受证券市场起伏及企业经营的状况影响较大,对于该类产品的收益及安全有一定的风险,下文将重点讨论此类产品设计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二、股票质押类产品设计概述

(一)交易结构

顾名思义,股权质押信托的融资主体是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融资主体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或者授权信托公司代为抛售的形式返还投资者本金和融资利率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对信托投资者而言,这种产品的设计看起来并不复杂,特别是绝大多数产品的质押物都是A股上市的股票,估值水平和流动性都有一定保障,一旦遇到兑付问题,质押的股权也更容易强制执行。

其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注:本文所举交易结构为大多信托公司通常的交易结构,不同信托产品根据具体情况会采取不同的交易结构,本图所示并不代表行业标准

(二)质押率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主债权金额/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基准日原则上为风管会决议出具日。通常可质押的各类股票收益权及其对应的质押率如表1所示。

(三)预警及平仓

鉴于股权属于动产,价值会随机波动而不好控制,因此该类信托通常会设置警戒线及止损线来进行风险控制:当质押股票的市值低于警戒线时,信托公司向融资方提示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若期间股价触及止损线,则信托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而处置质押股权。

以某信托公司的股票质押类产品为例,产品约定,当质押股票市场总价值(=收盘价格×股数)下跌至该项目投资金额的1.5倍时,融资企业需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当质押股票市场总价值(=收盘价格×股数)下跌至该项目投资金额的1.4倍时,融资企业则必须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否则信托公司将行使质权变现质押股票。

三、股票质押类产品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及股权所有人(融资人)自身信用等因素,使得股权所有人(融资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能按期足额预支付部分股权收益权实现款项,在信托计划到期时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股权收益权实现款项以及质押股票跌破预警线或平仓线时股权所有人(融资人)不予追加保证金或质押股票,从而给信托带来风险。

(二)市场风险

因证券市场的波动、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导致股权所有人(融资人)用于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股权难以及时变现或变现后的总价款不足的风险。如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导致所质押股票在信托延迟期间仍然无法出售;或因质押股份总额在减持过程中受相关减持的规定不能顺利卖出,而影响资金的回流;或因A股市场发生超过预期的大幅下跌,导致实际变现后总价款不足以支付本信托的本金及约定的收益。如果股权所有人(融资人)不能正常支付股权收益权实现款项,受托人需要通过诉讼或拍卖、转让、市场变现等程序处置其用于质押的股票,届时本信托将自动延长,同时在存在以上情况时,将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

注:标的股票市值按20日均价计算。本文所举质押率仅为行业通常的质押率,不同信托产品根据具体情况会采取不同的质押率,本表所述不代表行业标准

(三)质押物风险

1. 基本面风险。

(1)行业风险:标的股票所处行业的风险,如行业周期风险、行业技术壁垒风险、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等因素。(2)企业经营风险:如企业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如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需求下降等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可能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一旦出现外部竞争条件恶化等极端情况,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可能相对不足,导致公司的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产品发生责任索赔,或发生法律诉讼、仲裁,均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2. 制度风险。

若所质押股权为创业板股票,则面临制度风险。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从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退市制度推出对亏损的创业板公司敲响了警钟,如经营不善,则存在退市风险。

3. 解禁后价格下跌的风险。

若所质押股权为限售流通股,则存在解禁后价格下跌的风险。解禁日后,有股东大幅抛售股票的可能,从而存在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4. 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若质押股权为限售流通股,且解禁其较长,则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需要处置质权的情况,在质权处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限制流通性的障碍,导致质权难以实现。

(四)还款来源的风险

企业所融得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补充流动资金或是其它用途,在信托产品到期时,企业能否还款的风险将会影响信托产品的收益与安全。

(五)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信托资产管理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或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影响信托利益。

(六)信托计划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计划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有关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计划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计划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受托人的营运须受金融监管条例监管的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然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八)法律风险

股权所有人(融资人)因法律纠纷等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造成包括质押的标的股票在内的资产被冻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会影响信托利益。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四、股票质押类产品风险防范

第一,设置警戒线及平仓线:当质押股票的市值低于警戒线时,信托公司向融资方提示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若期间股价触及止损线,则信托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而处置质押股权。目前,各家信托公司所承揽的股票质押类信托项目,总融资成本不尽相同,因此,在设置警戒线时,应将融资成本因素考虑进来,从而当股票市值跌至平仓线,受托人进行强行平仓后,所变现的现金足以覆盖信托本金及融资成本,从而增加了信托资金的安全性。

第二,追加保证人:根据项目的风险特征,可追加融资企业其他股东的连带担保责任,以保证信托资金的收益及本金安全,即当所质押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时所质押股票难以变现,或是信托产品到期时难以兑付,则为保证信托资金安全,可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其他所需要的承诺:为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可要求质押人对于所剩余未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即可保证在股票市值触及预警线时有充足的股票可以追加,或是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时可变现作为还款来源之一。

第四,受托人尽职尽责: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方案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收集齐全的信息资料,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披露信息,最大限度地防范管理风险,监控资金用途,并对质押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强制公证。

五、结束语

我国经济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推动城镇化发展的基建投资将带来巨额的资金需求,为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在此过程中,信托产品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在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实现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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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区别 篇三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特定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主要区别如下: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公司,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目前全国有32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7月5日);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资管项目的优势:

1)收益方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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