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2024-11-06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共10篇)

1.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一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提示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告日期 2011-08-26

作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年来,以拉人头公开聚集为特征的传销在工商、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变换手法转向网络传销。他们打着“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通过互联网,要求参与者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网络、从事网络传销活动。为了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某组织(公司或个人)承诺以较大数额人民币购买一定积分或产品,即可获得丰厚回报等招数诱惑您,这是让您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同时还要求您拉人加入其中或发展下线、会员、代理商等,形成多个层级的金字塔型;其获利的途径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其结果是极少数顶层的传销组织者轻而易举获取暴利,而绝大多数参与传销者血本无归、上当受骗。对此种骗局,请您要高度警惕,避免误入传销陷阱,造成财产损失。

发现此类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2.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二

活动宣传标语

1.防范诈骗手牵手,平安贵州心连心。

2.家庭信息要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

3.积极提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4.积极举报电信诈骗犯罪,警民合力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5.积极举报电信诈骗,警民合力共构平安。

6.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7.机上取款要当心,切莫轻信小广告。

8.和谐网络你我共享,电信诈骗大家共防。

9.号码陌生勿轻接,虚拟电话设陷阱。

10.个人信息顶重要,密码账号保管好。

11.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12.家中隐私勿泄露,涉及钱财需小心。

13.防范诈骗擦亮眼,拒绝诱惑心不贪。

14.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坚决遏制诈骗犯罪反弹势头。

15.短信诈骗花样多,不予理睬准没错。

16.短信说你卡消费,不予理睬最有效。

17.电信诈骗不难防,不给不要不上当。

18.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19.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要当心。

20.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21.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22.虚拟电话设陷阱,回拨号码能问明。

23.幸运来了不(莫)惊喜,恐吓到了不(莫)慌张,110就在您身旁。

24.幸福平安中国梦,防范诈骗全民行。

25.心中无贪念,骗局远身边。

26.心不贪、利不占,诈骗再诡也玩完。

27.捂紧口袋多留神,资金安全有保障。

28.网上汇款需警惕,电话核实莫大意。

29.网上购物便利多,支付限额要设好。

30.网上QQ要汇款,多方核实防被骗。

31.网络购物要小心,低价商品莫贪心。

32.网络购物便利多,支付流程要仔细。

33.万般骗术皆为财,遇到疑虑找人问,紧急情况请打“110”。

34.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35.提高防骗意识,增强防范能力,构筑电信诈骗“防火墙”。

36.提防非法假网银,登录网址记清楚。

37.代办退税有猫腻,骗取存款是目的。

38.大额支付用转账,现金最好少搬家。

39.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40.不要轻信涉钱信息,严防骗子乘虚得逞。

41.不信陌生短信,拒接陌生来电。

42.转账汇款须谨慎,万元以上到柜面。

43.专利转让别轻信,全面验证多核实。

44.重拳打击,掀起打击整治电信诈骗犯罪新高潮。

45.执法办案有规范,怎会汇款到个人。

46.诈骗知识不可少,多方求证保荷包。

47.诈骗手法日益新,你我务必要小心。

48.诈骗电话莫轻信,一旦遇到要报警。

49.遇到法院传票要警惕,亲自前往求证才能信。

3.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三

县局: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切实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有效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我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认真开展打击整治行动。

一、领导重视,认真安排部署。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我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所打击黄赌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工作氛围。专项行动以来,我所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体,对广大群众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制作了黄赌毒的危害等宣传材料,在辖区内的集市、会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和车站、路口等醒目地点,通过散发传单和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整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此次宣传共散发传单500余份,同时辖区民警还深入村组、单位宣传,有效形成了整治氛围和高压严打态势。

三、全面排查、梳理,全面掌握辖区黄赌毒违法犯罪情况。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所组织精干警力,对辖区涉及黄赌毒的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和重点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本辖区黄赌毒方面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周密部署,适时开展严厉打击整治。针对**镇沙坪村行业繁杂,外来人员、流动人口众多,经我所研究,把沙坪村确定为此次打击整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对象。对发现的组织、容留、介绍、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鸡头”、团伙成员和长期从事卖淫嫖娼的违犯犯罪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顶格处理,该逮捕的要逮捕,该劳教的要劳教;对聚众赌博、开设流动赌场以及为赌博提供保护的黑恶势力,力争逮捕一批,劳教一批,治安处罚一批;对违法人员和场所认真进行信息比对,对屡犯的按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办理大、要案件和特殊案件,要积极与法制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办。

目前,此项工作还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4.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四

长丰县法制办 李生巧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①。为了打击这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自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传销违法行为和加大了处罚力度。随着传销在社会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传销作为一个专门的法条进行刑法惩罚,足以证明国家在打击传销的力度上越来越大。国家通过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加强法律惩罚力度,有效遏制该违法现象的爆发性增长,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成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验。

一、传销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一)传销的概念。根据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的方式,利用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或者缴纳费用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这是国家对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的明确定义,为正确认定和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提供基础。2009年新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处罚,为打击传销犯罪制定了标准。

(二)当前违法传销的特性

1、传销的主要特征是:

(1)以投资经营为借口的欺诈行为。传销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比如网络直销、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连锁销售、1040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人力资源连锁业、资本运作等②欺骗方式,邀请他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投入资金,从而骗取财物。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从而得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通过相互介绍引诱方式。即传销人员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同乡、邻居和其他认识的人的关系,通过传销员介绍诱惑,加入传销队伍。新加入人员又通过同样方式诱骗更多的关联关系人,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并且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乃至三无产品。

(3)以金字塔式的网络联系。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相互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一个以组织者为顶端向下呈几何倍数增长的传销网络。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4)复式计酬获利方式。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2、传销的行为特点:(1)组织严密:传销组织严密,一般实行分层管理,从上到下一级控制一级,逐级负责,上下线人员也单独联系,而组织者通过异地进行遥控指挥。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使其处于人生地不熟的环境,不得不接受传销组织的控制和摆布,有的被迫继续欺骗其他人员参与传销。

(2)欺诈关系人:在熟悉社会关系人范围内,利用他们的信任和亲情关系,以“找工作”、“调研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活动。

(3)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4)洗脑入伙:对新加入传销组织的成员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法,加强从思想上对其进行控制,通过远大的经济财富发展规划,投资理财产生暴富欲望,编制宏伟的发展规划,起到蒙蔽和诱惑成员,使其会主动为传销团伙继续向其他人欺骗做好准备。

(5)限制自由:传销组织会将新成员的身份证件、手机、财物等进行收缴,名曰便于统一管理,另外对新入伙人员还采取人盯人方式,使你既不能与外界接触,也没有钱坐车打电话,实际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进入传销组织也就陷入一个火坑。

(6)人员繁杂:传销人员一般选择非本地人员,通过一个骗一个的方式加入,人员成分十分复杂,素质也参差不齐。有农民、工人、学生,还有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通过传销人员的教育洗脑,将追求一夜暴富作为唯一的目标,对劝阻人员具有很大的攻击性,对社会稳定具有很大危害性。

(三)社会危害性

1、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非法传销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③,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传销还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当传销行为被识破的时候,很多新入人员大多选择退出或要求返回,但传销组织不会轻易放弃已经获得的利益,往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收走身份证件、手机、金钱等所有物品,使其无法乘车、打电话和购买生活用品等,对继续反抗的,如看押、捆绑、殴打、恐吓、冻饿等方式,残酷折磨受害人,直至其就范为止,在其过程中,不断出现被殴打致残致死,有的被逼跳楼等案件,使其人身受到极大伤害,财产受到巨大损失。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传销组织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制止、遣散和打击行为往往采取抵触方式,通过相互串通联系,蛊惑欺骗传销人员一起对抗执法。部分被解救涉传人员由于被传销骗取巨额资产,生产生活陷入困境,相互串联聚集到政府机构封门堵路,要求政府赔偿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涉传人员采取越级上访的途径,到国家机关要求经济补偿。广西、广东、福建、河北、安徽、河南等都发生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案件,造成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受伤,其中仅合肥地区自2013年以来连续发生十几起暴力抗法案件。2013年4月27日上午合肥滨湖新区福州路临滨苑小区,300多名传销人员围攻公安民警和社区干部,造成多辆警车损坏,10多名打传人员受伤的恶性案件④。今年3月14日晚,在合肥北城地区传销团伙纠集100多名传销人员对排查的打击传销人员实行人身攻击,后聚众持械殴打前来出警的公安干警,造成4名干警受伤(其中两人重伤),另有多名群众受伤。这种严重暴力抗法行为反映传销行为的猖狂程度,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也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一)传销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传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而且在某些地方呈越演越烈的趋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销诈骗与涉传人员的贪婪。传销组织者从原先的一对一言传身教,贴身紧跟和暴力胁迫行为,逐渐演变为利用高新技术和网络通讯等科技手段,利用群众社会阅历少,彼此熟悉没有戒备心,受骗人员贪图小利和梦想一夜暴富心里,逐步引诱其加入传销组织。同时传销组织者充分研究人类心理学,针对不同群体,采取针对性骗术,运用投其所好的营销策略,使得一些具有高级知识的人员也会被骗入陷阱,传销的最终目的是骗取加入传销人员的财物,即使用各种欺骗手段将有一定关系人欺骗到异地进行洗脑后,使其自愿为他们的诈骗充当工具。

2、基层政府对打击传销重视不够。基层政府往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疏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特别是对房地产等高经济效益的项目采取很多优惠政策,对传销人员聚集形成的虚假繁荣现象认识不清,甚至明知当地存在传销违法行为,总是以传销人员多为外地人员,对当地经济不会产生大的影响等借口,对传销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传销人员越聚越多,社会反响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不断上升,以及被逼跳楼,服毒自杀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传销人员到当地政府聚众闹事,阻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以及公然对抗公安机关等现象发生后,才引起重视。当传销人员形成规模已经很难处置,政府需要花费更对的人力和物力去预防和逐步疏散工作。

3、处理传销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力量的缺失。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国家将打击传销行政执法工作赋予工商行政部门,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打击传销行政执法的主要力量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但由于基层站所人员不足,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很少能够积极主动去发现和调查处理,大多是在家等举报线索和其他部门移交传销案件,有的甚至有媒体公开曝光后采取查处。专门打击处理机构有的工作不力、消极慵懒现象,有的却是因为执法手段有限,遇到传销人员不配合、不交代,没有权利限制违法人员的人身自由以及要求金融机构协查等,往往也会打草惊蛇,使违法组织领导者逃遁。另外公安机关虽然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也有各种执法手段,但由于在打击传销方面存在配合不够问题。根据公安部对外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的执政为民理念,对群众报警或执法部门要求配合应当及时派人处置,但往往涉及传销类案件,公安机关大多以“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建议到工商部门举报处理”,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推诿搪塞现象,使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少怨言,也对政府失去信任。执法不到位也是传销人员有恃无恐,违法行为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4、传销诈骗打击力度的不够。传销行为属于侵害综合性社会关系,既有传销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也有公民财产受到损失,还有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破坏。而在处理传销诈骗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存在问题,行政机关对于传销组织和人员只能采取驱散、收缴违法物品、罚款和遣返传销人员等方式,传销组织和人员的根本利益没有受到损失,违法人员这边驱散,那边有回来了,治标不治本的处理方式,起不到任何效果。即使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移交司法机关,因为受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司法人员素质以及涉及人员广、案情复杂等因素影响,真正能够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有些办案人员机械理解国家有关规定,只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去追究处理,而不是认真审查传销行为背后涉及的诈骗、非法拘禁、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使传销人员逃避法律的惩处。

(二)法律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1、传销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新刑法修正案将传销犯罪作为专门一个罪名进行惩罚,只是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列入惩罚范围,但在传销掩盖下的非法拘禁、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甚至还有敲诈勒索、强奸、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从传销行为可能进一步延伸出到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

2、正确理解国家对打击传销的规定。(1)行政执法的规定。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查处传销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他部门只能是协助执行。但在具体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很多单位故意混淆规定,将责任推给乡镇政府,所谓属地管辖原则,还出台“一票否决”制度,而乡镇政府依法行使综合性社会管理职责,虽然熟悉基层环境,也有利于开展工作,但很多基层人员没有执法证件,不享有行政执法权力,对于传销违法行为只能是制止和举报,或者是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些自行制定政策,推卸责任的行为与国家法规规定相违背,也不利于正确和及时打击传销违法行为。(2)正确认识国家司法机关的规定。2009年公安部、最高检和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项规定了传销的层级和人数,这是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性标准,不是打击传销案件的标准,因为传销案件会涉及诈骗、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结合实际,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涉及其他犯罪应严格按照该意见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三)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1、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立法工作。传销这种违法犯罪模式在我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在部分地区已经形成敢于和政府公开对抗的独立组织,地方政府甚至不敢碰或不愿碰这些传销团伙,这些传销团伙像一个恶瘤一样严重危险当地的稳定和社会发展,这种现象除了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作为、慢作为有关系外,还与我国对打击传销诈骗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除了将组织领导传销者列入刑法惩罚范围外,没有一部专门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将打击传销的行政执法权授予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但真正执行打传工作的还是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受到阻碍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才会参与执法。通过条例实施十几年的经验可以看出,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受到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跟不上等因素影响,对传销人员只能采取疏导和遣散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于两个执法部门衔接不畅,真正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传销人员少之又少。因为行政执法不给力,传销违法成本过低而传销获利较高等因素,造成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不力,从而助长传销诈骗的风气越来越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打击传销的法律,运用法律形式对打击传销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建议其中:一是应当将行政执法权授予公安机关,工商、房产、土地以及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二是针对传销行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传销概念、行为方式、涉传人员处理和违法犯罪追究方式等,对传销人员根据其参与传销的次数分别进行处理,不能简单教育遣返了事,让其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使打击传销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得以实现。三是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对普通涉传人员不能只进行遣返或解散,而应将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多次被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行为,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标准为依据,而是以诈骗罪标准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涉及其他犯罪的应当认真全面收集证据,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理。四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涉及传销人员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即将全部传销人员列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范围,首次涉传人员应当进行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和信用评估,安排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和介入工作,特别是在对其经营活动、收入和消费等商贸活动联合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使多次参与传销的人员进行信息公布,让其失去社会信誉,让失信人员寸步难行,促使其无法通过诱骗方式侵害更多人的利益。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传销违法行为中一般都存在既有行政案件又有刑事案件的情况,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分必要。工商、房产、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时,应当全面完整收集证据,对涉嫌非法拘禁、诈骗、故意伤害、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让犯罪人员逃避打击。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是强化依法行政、推进司法公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两法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程序、步骤、方法以及监督检查制度,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查处的涉及传销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也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3、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传销行为就是借助人们希望尽快致富、一夜暴富的心理,采取项目投资、共同创业、投资理财等各种欺骗手段,通过语言和成功人士的经验介绍进行蛊惑,让你自觉或不自觉掏钱加入传销。当发现拉你入伙的都是骗局的时候,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又去继续欺骗其他人进入传销,通过入伙提成弥补损失,这种害人方式会越滚越大,最终因新被骗人员的减少而崩盘,造成更多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媒工具,教育培养群众正确的获利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另外通过具体案例的宣传,正确认识传销的危害性,选择远离传销。另外对被传销诈骗的受害人能够保持清醒,例如采取报警,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能继续以讹传讹,欺骗更多的无辜群众。

4、建立统一的打击处理体系。传销行为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人员涉及全国各地,其社会危害性极大,靠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无法实现“无传销”目标,因此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的统一的联合打击体系必要。首先应当建立政府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业务熟练的人员并以公安机关为主,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规划以及其他部门组成的专职打传队伍,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的专业调查侦讯手段,保障每一起传销案件都能深挖到底,查证和处罚到位。其次充分发动群众,建立传销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传销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将传销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再次对已经形成规模的传销团伙,应当邀请上级部门以及武警部队支持,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打击。不宜采取逐步清理、单项巩固、硬看死守、集中挤压的模式,因为每个清理和巩固度需要花费很多人力和物力才能实现,如果对小范围传销地区可能十分有效,如果涉及区域面积较大的地方。最后终将会因受人力和物力限制,清理后的固守防范工作最终将那以实现,前期工作将前功尽弃。另外对传销被挤压到更小的地方,人员更加集中,也会更加烦躁,必然会爆发恶性案件。因此集中连续打击是十分必要,即使多组织几次联合打击,也会迫使传销组织无法经营下去,彻底逃离传销地点,保障当地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①《百度百科》——传销

②《两年讲师,我有资格解密传销》——作者:儒商云飞 ③《经济半小时》打击传销在行动——彭林

5.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 篇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书记

系列重点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有效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守住林地红线,全力 推进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 有关部署,我局决定自 11 月初至 2015 年 1 月期间,在全市 统一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 取得实效,结合我森林公安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六次全会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和省委关 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局森林公安机 关开展“六个专项”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广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海南生态环 境建设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海南森林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安全为目标,重拳

此次专项行动将分成严密防控、清查摸底、打击处理、专项整治四个阶段进行。重点是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毁林开垦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林区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采矿采沙等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 映强烈的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侦破一批影响较大的 破坏林地资源案件;打掉一批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团伙。通 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森林公安的执法权威。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我局成立打 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符拉影局长

副组长:周国强政委、副局长梁文正

成 员:省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梁定书 省局纪委副书记、调研员陈显书 省局副调研员胡忠生 省局刑侦支队政委陈咏明 省局副调研员丁悦蔚 省局副调研员钟雄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打击处理组、技术鉴定组、法律 法规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

1.办公室:设在省局刑侦支队,由陈德任主任(兼),成员为邢方斌、陈青山。主要职责:负责对专项行动的协调 组织、信息情报收集、报送和通报,与相关部门联络等工作。

2.打击处理组:由陈海涛任组长,成员为庞柏松、王亚洲、蒙元森、。主要职责:根据排查梳理破坏林地资源案件线索,适时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立案侦办查处。3.技术鉴定组:由杨艺任组长(兼),成员为陈德波、李涯丽、田爱英、蔡森、吴君、赵帅。主要职责:根据案件 线索,提供现场技术鉴定,依法出具鉴定结论报告。4.法律法规组:由郭松组长,成员为黎春玉。主要职责: 提供法律法规支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办案质 量。

5.新闻宣传组:由陈德任组长(兼),成员为吴海青、苏燕华。主要职责:负责编撰专项行动简报,协调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6.后勤保障组:由史清河任组长,成员为黄峰、王青青。主要职责:从办案经费、侦查设备、办案用车等方面强化保 障,为专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四、工作重点

1.各类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

2.在林区、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采矿、采沙的行为; 3.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专项工作从 2014 年 11 月初开始至 2015 年 1 月结束。-6行动汇总表》(见附件)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前报送省局专 项办。对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结合 年度考核给予表彰奖励。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 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增强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专项行动摆上重要位置。省局将 继续派出督导工作组,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层层落实责任。

(二)排查梳理,深挖来源。要认真梳理林业部门和森 林公安机关受理及查处的案件和线索,从中发现一批涉嫌犯 罪线索。积极物建特情、耳目,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媒体曝 光等方式获取有关线索和信息,及时兑现举报奖励;要树立 “花钱买情报”意识,采取深挖细查等方式,深入重点部位、待业明查暗访,主动获取一批重要线索。

(三)加大联动,形成合力。要与林业、检察、公安等 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工作,突出重点 部位区域、重点单位行业,全面开展清查整治。加大对投诉 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要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 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发 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四)用足法律,依法侦办。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接-8-受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开展审查工作,正确把握 罪与非罪的界限,凡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办,重 大案件要成立专案组重点侦查;凡涉及共同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责任。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对不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挂牌督办,严肃问责。省局将对一些地区破坏林 地资源严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 林地资源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对工作开展不力、排查 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将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件、包庇纵容的,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六)加强宣传,畅通信息。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 理、审查、汇总专项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和重大成果要及时 专报。对所查办案件的宣传要严格审批程序,由省局统一报 道。各单位要及时编撰工作简报并报送省局办公室(联系人: 吴海青,邮箱:1379623390@qq.com),省局将协调新闻媒体 开设专栏,选树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

各单位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特别是带有行业“潜规则” 性质的,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省局专项办。工作进展情况、相 关图片、视频等宣传资料要及时上报。

附件: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委〔2011〕45号)和全市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突出林区治安问题,市林业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南平市委三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的目标,认真贯彻“严管林”的工作方针,以制止和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为重点,通过落实打、防、整、建等整治措施,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保证森林资源安全,优化武夷山发展环境,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管理、茶旅产业发展等创造良好的林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生态市建设,增创武夷山林业优势,努力建设生态优势之区,让武夷山的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生态更优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持严打整治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乱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改变林地性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处理一批非法侵占林地的不法人员,重点整治一批林区治安混乱的部位(区域),遏制林地被非法侵占流失的不良势头,规范林地管理秩序,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力争实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数和森林资源损失数双下降,全力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为推动武夷山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林业应有的贡献。

三、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以武夷山风景区、九曲溪上游、星村镇、兴田镇和武夷街道为整治的重点部位(区域),将突出对以下5种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

1、严厉打击毁林开垦、未批先占、不批也占等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开垦茶山(园)为目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2、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性质的行为;

3、严厉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阔叶树资源和交通干线两侧、重点流域两岸和沿城“一重山”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4、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蚕食”破坏国有林、“三大林”、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5、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

四、组织领导

林地资源是生态林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各参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武夷山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要精心组织,靠前指挥,抓出实效,打出声威。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林业局成立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杨立忠 市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姜传开 市林业局副局长

乐鹏仔 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潘振英 市森林公安分局教导员 洪连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麻文礼 市林业总公司总经理

胡相南 市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启东 市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森林派出所、各乡镇(街道)林业站、林业执法大队、林业局规划队、资源站、综合股、森林公安分局机关股(队)、武夷山国有林场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森林公安分局法制股,并抽调以森林公安分局机关股(队)、森林派出所人员为主组成三个专门工作小组,由潘振英、胡相南、王启东带队负责,分别对星村镇(含武夷山风景区、九曲溪上游)、兴田镇和武夷街道三个整治的重点部位(区域)内非法侵占林地的清查摸底和各类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五、行动步骤

(一)宣传造势阶段。从5月5日开始。一是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制订行动方案,在全市上下形成严打氛围,同时做到边宣传、边摸排、边打击。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树立宣传牌、过道标语、发放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宣传标语附后)。三是通过入户走访宣传、发放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对全社会进行一次《森林法》教育的目的,让广大群众懂得非法侵占林地的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广大群众对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取得全社会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理解和支持。四是对行动中查处的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提前介入,积极进行宣传报道,通过新闻媒体这把双刃剑,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达到警示、预防的效果。

(二)摸底排查阶段。从5月5日至5月15日。主要工作任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林业站、森林派出所主要领导牵头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非法侵占林地组织清查摸底工作,梳理重点案件线索,确定严打工作重点。并于5月15日前将梳理出的重点案件线索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案件性质、违法用地类型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分析非法用地的原因和特点,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6月10日。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林区治安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工作任务:集中查处一批案件,着力打击一批不法分子,抓获一批在逃犯罪嫌疑人,专项治理森林资源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林业执法单位根据清查摸底结果和案件性质,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各类案件认真进行查处。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大队要密切合作,森林公安负责涉林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林业执法大队负责林政案件的查处。对处理不了的疑难案件要及时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处理不了又未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报告的,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巩固持续阶段。全年。主要工作任务:结合行动,认真查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严厉打击。森林公安机关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发现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能力,通过深挖案件线索,发现一批、破获一批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对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久侦未结的重、特大案件,要主动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排除阻力一查到底,务必取得实效。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零星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治安处罚,通过打击一少撮、教育一大片,实现林区治安大局稳定。

(二)紧密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要主动介入与配合相关案件调查侦破,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标。林业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力量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对涉嫌刑事案件要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发现的侵占林地刑事案件,森林公安机关要做到快侦快破,并协调沟通检、法机关做到快捕快诉、快审快判。

(三)提高效率。在打击整治过程中,对疑难案件要及时请检、法机关提前介入,严格按照《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严格依法,不枉不纵。要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性质严重的个案要做到快侦、快破、快打击,确保这次严打行动的成果。

(四)强化监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依法办案,不能只处罚,罚完还继续侵占,要将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坚决停下来,限期恢复原状。要深入分析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武夷山市林业局《关于下发国有林、“三大林”、生态林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林综[2011]66号)精神,强化管护,建立健全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有林、“三大林”管护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实行林地监管责任制,把握好预防工作重点,明确预防工作目标,提升预防工作实效,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防止反弹,巩固成果。

6.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六

孙贤龙对前一阶段我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他要求,各成员单位思想认识要再深化,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关键环节要再拧紧,坚决打赢这场硬仗;主体责任要再落实,确保打击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孙贤龙强调,要努力实现“发案率明显下降、破案和生效判决率明显上升、追赃挽损效果明显加大”的目标。一要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快侦快破快审工作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建强建好反欺诈中心,提高打合成战、打整体战的能力。二要狠抓源头治理,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的空间,一方面围绕可能产生的电信诈骗行为和后果的具体环节,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防诈骗提醒机制,另一方面抓紧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工作通报机制,推动各自为战向整体作战转变,形成源头治理的合力。三要强化宣传引导,注重以案说法,扩大反诈骗成果,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会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建设银行嘉兴分行、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等单位作了发言。

7.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七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

治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针对近期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法分子违法收购、加工提炼餐厨废弃油脂(包括“煎炸废弃油”、“泔水油”、“地沟油”等)用作食用油案件,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青岛市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深化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做好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和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作目标,扎实推进行动开展

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从5月3日开始至5月11日结束。各单位要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它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

—1— 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园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内容。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食安委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xx副市长任组长,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大队、环保局、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得力人员和车辆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我市2012年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排查,严厉打击,消除隐患,(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主要领导是

—2—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各项工作。要安排得力人员组织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全面摸清辖区内违法加工经营“地沟油”的企业、作坊、窝点的具体情况(以前有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也要认真记录在案),清查采取拉网式逐村(社区)逐户排查,清查要严密认真,杜绝隐瞒漏报现象,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向市食安办汇报。

(二)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储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对摸排发现的线索要逐一甄别,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力量明察暗访,蹲守跟踪,有效掌握、收集和固定证据,摸清销售去向及下游企业,迅速捣毁炼制存贮窝点,并同步展开后续的案件侦办工作。

(三)畜牧兽医局:加强对饲料加工和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饲料加工企业和畜禽养殖基地(户)使用餐厨废弃物加工动物饲料和饲养禽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加工动物饲料和饲养畜禽的行为。

(四)商务局:加大对屠宰“泔水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五)工商局:强对流通环节食用油脂经营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食用油脂经营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

—3— 批发市场,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散装食用油经销单位要督促其在散装食用油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销售“地沟油”的经营单位依法严厉查处。

(六)质监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产生废弃油脂食品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生产等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油脂原料和食用油采购查验、进货台帐、废弃油脂处置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落实情况,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非法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依法严厉处罚。

(七)药监局: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使用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以城区、学校周边等餐饮单位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馆、饮食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食用油采购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处罚,对非法使用“地沟油”的无证小餐馆和饮食摊点,一律取缔。

(八)卫生局:要结合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协

—4— 助药监局做好相关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监测方法。

(九)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周边区域及占路经营食品摊贩的巡查、夜查力度,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环保局:要严格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的环评把关,全面规范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十一)发改局:要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企业发展。

(十二)市食安办:牵头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等工作。

四、多措并举部门联动,严惩加工经营“地沟油”犯罪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通报、信息反馈和案件侦办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采用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等形式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挖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的“黑窝点、黑作坊”。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单位的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工商局要重点严查无证无照食用油经营场所、严查食用油散装油经营业户、严查食用油假冒伪劣、价格低廉、标签不明、来源不明的经营单位;会同环保局摸清目前我市具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底数,及时将信息通报相

—5— 关单位;药监局要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实行定点责任制,切实把好餐饮环节食用油进货出口关。同时要结合对餐饮单位的分类管理,将使用食用油情况与其量化分级挂钩,确定等级并进行公示。要建立泔水“身份证”制度,把泔水产出、回收到利用都严格记录在案;行政执法大队要明确餐厨废弃物正规收集企业名单,对不属于该范围内的收集企业一律停止其收购

五、加强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在打击“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中,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各单位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用油脂的科普知识、安全常识及识假辨假知识,指导广大消费者识别废弃油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全面宣传食用油脂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打击“地沟油”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监管工作。同时,将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地沟油”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各方共同参与“地沟油”监管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监督,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严重影响工作的要计入年终考核,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于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漏报瞒报、工作泄密等失职渎职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七、收集信息,严格落实材料报送制度

建立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6— 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和数据,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拉网排查汇总表(附件一)各单位于每周五下午5:00前报市食安办,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商务局、质监局、药监局每周五下午5:00前报送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 专项整治行动周报表(附件二),重大案件即时报送,4月27日前报送各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5月11日前报送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情况,5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汇总。届时,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情况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 附件:

1、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拉网排查汇总表

2、打击非法加工经营“地沟油” 专项整治行动周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8.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主题班会 篇八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桂人社明电发〔2010〕12号)精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市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统一部署,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厂、小煤矿、小矿山、小冶炼厂、小作坊为等场所为重点,从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到2010年7月31日已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维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活动具体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动。市人社局等各部门对这个专项行动高度重视,市人社局局长苏云于2010年6月5日召集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企业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检查工作,成立了钦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并印发各县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有力推进了专项 1

行动迅速有效开展。各县区也分别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为这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市和各县区认真制订了切实可行宣传报道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出动宣传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做到执法检查与宣传相兼顾,把宣传贯穿于整个专项行动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通过广播电台报道专项行动情况5次,电视台播放专项行动情况7次,专项行动中出动宣传车156台次,发放宣传资料3.6万份。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联合行动分工负责,开展排查。一是联合行动、分片排查。自6月11日以来,市和各县区采取联合行动、分片排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各联合检查组深入查看了工人宿舍、食堂和劳动场所,召开职工座谈会向职工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情况,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检查台帐。二是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查处非法用工、使用童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工商部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公安部门加强对企业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拐骗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

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安全监督部门交通规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国土资源、卫生、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了这次整治专项行动的合力。三是强化督查,强力推进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2010年7月11日至7月20日,组织联合督查小组赴各县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组通过听汇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深入用人单位抽查等方式,检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成效,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有力推进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严肃查处用工违法犯罪行为。排查过程中,我市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的用人单位敢动真格,进行跟踪整改,严肃查处。人社部门对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组织下达文书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全市重点检查中发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涉及劳动者133人,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涉及劳动者142人,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10份,给予1户用人单位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5万元;工商行政部门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组织坚决严肃取缔,全市共取缔非小作坊8户;国土资源部门取缔无证小矿山12户,涉及劳动者1500人;卫生部门处理违反职业卫生规定的单位2户,涉及劳动者178人;到目前,全市未发现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是有些企业以员工流动性大,部分中小企业主以无所适从为借口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外来

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推迟或不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一些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老板和员工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不够有力,对职业病防治不够重视,一些企业的食堂卫生条件较差。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责结合部门的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与服务结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要动真格严肃查处,使企业主知法、懂法,强化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对执法检查中发问题的用人单位跟踪执法,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钦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

9.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维护我辖区社会的安全稳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二、行动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建立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协调工作领导机构,开展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集中打击阶段。根据前期调查摸底和案件线索排查情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彻底捣毁传销窝点和网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组织对联合执法行动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情况综合汇总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摸底,掌握情况。工商、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了解掌握的线索和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工商、公安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打击涉及地域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要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

(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武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作用,对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没有实际产品,纯粹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或打着“资本运作”等幌子以及利用网络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予以坚决查处打击。在案侦工作中,要重点打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工商、公安机关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配合,做好维稳。工商、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行动中,对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镇维稳办,重大事项要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公安机关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镇维稳办的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严厉打

击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的同时,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既是受骗者也是骗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对上当受骗但没有欺骗他人参加的,以帮助教育为主,提高其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防止反复上当受骗参与传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注意把握政策和时机,坚决防止因查处措施不当引发不安定事端,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项庆典活动的顺利举行。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要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把《刑法修正案

(七)》中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通过发布警示提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和联合执法行动取得的战果,用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同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举国关注,举世瞩目,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工商、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当前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执法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行动中,工商、公安机关要在情报信息的沟通、案件线索的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

作配合。在案侦工作中,公安机关要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方面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打击合力。

10.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方案 篇十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部署(20xx年4月20日前)

1、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县局成立发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稽查局、县局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稽查局具体牵头,指导协调各管理分局共同组织实施。

2、发票检查重点: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娱乐、中介机构。对上述行业存在的`非法制售、虚开、使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偷逃税等违法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打击。

3、确保完成市指令性查处任务,查处违法受票纳税人户数分解到分局,对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当年分局绩效考核内容。征管、开发区、城关、源潭分局查处户数不少于2户,其他各分局查处户数不少于1户。

二、检查实施(20xx年4月21日至10月)

稽查局、各分局要统筹组织、精心谋划发票检查工作。合理调配检查力量,安排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硬的人员参加发票整治工作,要将发票检查和各类税收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发票检查成为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做到“查税必查票”,从中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在发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问题,要对纳税人开展深入税收检查,做到“查票必查税”,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作出处理。

各分局要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汇总、整理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并从5月份起,每月底前将本月《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稽查局。

三、工作总结(20xx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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