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2024-09-20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共12篇)(共12篇)

1.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一

平顶山市公交交通总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通过GPS监控平台及时发送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信息。

二、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时,GPS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提醒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三、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等行为,要做好监控记录,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事后处理。

四、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2.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二

本文以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的开发为背景,论述了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开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目前学校的快速发展,使得其规模越来越大,车辆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学校车辆管理也更加的复杂,而车辆管理是一项琐碎、复杂而又需要十分细致的工作。如果实行手工操作,这就会耗费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出错。如果利用本次开发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对车辆信息进行管理,不仅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且还可以利用计算机对有关车辆的各种信息进行统计,同时该系统具有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例如: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车辆调度管理的效率,也是事业单位管理进入科学化、正规化和世界接轨的重要条件。

1 开发模式的选择和运行环境

1.1 开发模式的选择

通过比较,选择了客服/服务器结构作为本软件开发模式,采用Delphi通过ADO方式连接到数据库服务器SQL Server,Delphi为数据库应用开发人员提供了丰富的数据库开发组件,使数据库应用开发功能更强大,控制更灵活,编译后的程序运行速度更快,同时我们采用动态连接数据库的方式可以满足多个不同类型用户的需求,既可以让该程序成为桌面数据库的形式,又可以改变为C/S数据库模式。

1.2 运行环境

程序开发、测试环境:Windows操作系统、Delphi7.0、SQL Server2000。

2 系统功能

该系统根据本校动车管理的功能需求,主要划分为五大模块,模块的主要功能如下所述:

车辆调度管理模块:该模块是整个系统的核心,主要实现车辆的在线调度功能,包括所有车辆的运营情况,可用车辆的查询,车辆状态的设置,申请使用车辆,管理者派车和任务单的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驾驶员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对驾驶员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包括驾驶员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和删除。

车辆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对车辆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和删除,车辆事故信息的维护,车辆年检信息的维护。

帐务管理模块:全面管理车对的帐务情况,实现车辆任务的费用核算和管理,车辆帐务信息的查询和打印。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实现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维护,包括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数据备份实现对数据的异地拷贝,以利于数据的保护。当数据因意外或其它原因遭到破坏时,可利用数据恢复功能来重新构建数据库。

3 系统界面简介

3.1 登录界面

模块简介:登陆窗口是系统的入口,用户只有通过登陆模块的身份验证,才能获得系统的使用权,一般用户进入信息检索界面,管理员有整个系统最高使用权限,可以管理车辆运营情况,还可以对用户进行管理和整个系统的维护。

设计思路:系统运行后,首先看到的就是系统登陆窗口,登陆窗口启动后,光标处于账号文本框中,等待用户输入账号,用户在文本框中输入信息,当用鼠标单击登陆按钮时,通过对TD_User表的检索来核对用户是否输入了正确的账号和密码,若在TD_User中检索失败则提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的提示信息,要求用户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当通过身份验证后,即根据用户权限,确定启动不同的功能模块,若是管理员,则直接进入主控模块,否则,进行检索窗口。

3.2 车辆调度管理模块

模块简介:车辆调度管理模块是本系统的核心模块,实现车辆的在线调度管理功能,全面管理车队车辆的运营,对车辆的状态进行设置,可以根据申请者的要求进行派车和打印出车单。

设计思路:用车申请者向车队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管理人员通过系统检索出在线可用的车辆,并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安排车辆类型、数量和用车时间,同时系统中保存相关信息,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随时打印出车单。根据实际情况,车队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因此车辆的状态设置是非常重要的,系统中可以先查询所有车辆的状态,包括正常可用的车辆、正在使用的车辆和维护修理中的车辆,用车或修理完毕的车辆应及时设置为正常可用的状态。

具体实现:对于车辆调度管理来说,要实现车辆的在线调度,即要将车辆的状态设置清晰,这样能高效的管理车辆的运营。当新增一辆车或有车辆报废时,要及时增加或删除车辆的信息,这些信息保存在车辆信息表中,当要用车时也是在该表中查询可用车辆的信息。

4 系统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设计主要是进行数据库的逻辑设计,即将数据按一定的分类、分组系统和逻辑层次组织起来,是面向用户的。数据库设计时需要综合学校各个部门的存档数据和数据需求,分析各个数据之间的关系,按照DBMS提供的功能和描述工具,设计出规模适当、正确反映数据关系、数据冗余少、存取效率高、能满足多种查询要求的数据模型。

对于数据库应用系统来讲,数据库结构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该系统的开发,根据车辆使用需求,设计本系统数据流程图如图2所示。

根据图2描述,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库表共设计了7张。列举如下:

TD_User:系统用户表,用来记录对本系统有访问权限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口令、权限等。

TD_Vehicle:车辆信息表,用来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状态、座位数、生产厂商等信息。

TD_YCSQD:用车申请表,用来记录用车申请者申请单的信息,包括用车数量、始发地、目的地等,是生成派车单的依据。

TD_SGXXB:事故信息表,用来记录车辆事故信息,包括事故驾驶员姓名、事故受害人的信息、事故原因等。

TD_NJXXB:年检信息表,用来记录车辆年检信息,包括年检有效时间、年检是否通过等。

TD_Driver:驾驶员信息表,用来记录驾驶员基本信息,包括驾驶员编号、驾照类型、驾驶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TD_ZD:帐单信息表,用来记录一次任务的各项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行车里程数等信息,是生成帐单的依据。

5 结束语

目前本系统已成功应用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后勤管理,开发基于面向对象的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的有效提高了学校车辆使用效率,通过它能够有效地管理车辆运营信息,并能快速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录入、查询、备份、打印等工作;该系统的运用同时也减轻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

摘要:动态车辆调度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大容量存储,高性能处理,高度安全可靠,高清晰的可视化数据等优势来辅助实现对车辆的管理,本系统的开发应用实现了计算机资源的合理利用,真正达到了减少本单位劳动强度与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动态车辆,管理系统,软件开发

参考文献

[1]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112-144.

[2]伊文敏,刘峰.Delphi+SQL数据库应用[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4:46-65.

[3]池雅庆,贾小敏.Delphi数据库应用项目开发实践[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5.9:24-62.

[4]邓明通.基于CDMA1X和GPS1的车辆调度管理系统[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5.4:46-49.

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ERP;安全管理;监控

中图分类号:X9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5-0000-01

ERP Application Status and Dynamic security Management Monitoring Pan Zhenxiang

(China Petroleum Jilin Oilfield Company Mining Business Services Department,Songyuan138008,China)

Abstract:Development status of ERP,ERP establishing principle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eatures described,unique function of dynamic security management monitoring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unction targets.

Keywords:ERP;Safety management;Monitoring

一、ERP应用现状

企业资源计划(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是当今世界上制造业企业普遍采用的管理系统。ERP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核心,并且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ERP以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合二为一的统一体,是西方现代信息和管理技术的结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中,尤其是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企业,通过ERP的应用,可以使企业合理调配资源,最大化地创造社会财富,在企业竞争中获得核心竞争力,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ERP主要在合理的业务流程基础上实现对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管理,实现企业业务流程的整体最优化,与此同时在资源管理与流程管理方面又互为补充。企业在应用ERP时,处理办公事务的流程和方式没有改变,是导致ERP不能释放其潜能的原因之一。因而,企业必须将ERP理论应用于实际,理顺业务流程,符合客观要求进行业务流程重组。

二、ERP动态安全管理监控系统

(一)安全管理系统特征

ERP作为当今国际上最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之一,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宗旨,在体现当今世界最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的同时,也为企业的信息化集成的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它把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一起来进行管理,这些都对其重要功能之一的安全管理产生深刻影响。ERP环境下安全管理系统功能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安全管理系统对其他系统的所有最底层安全数据的直接处理、安全数据的采集和获得是高度集成的;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为例,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应该水、电、瓦斯、压力和温度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检测到的各种数据及时输入系统,保证信息数据实时性,实现对现场的动态安全监控;安全管理系统运行时受到资金、人员组成以及装备的限制,具有整体性特点;植入科学知识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使之具有科学性。

(二)独具特色的动态安全管理监控功能

ERP先进的管理模式与信息集成合二为一平台使得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具有独具特色的动态安全监控职能,以石油化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1.实时的安全信息。ERP支持实时数据动态采集,石油化工企业安全信息大量地来源于生产现场,必须对诸如水、电、瓦斯、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等情况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实现数据处理与作业同步,保证信息的实时性。通过实时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为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安全监控、领导现场指挥生产或采取安全措施提供及时有效的依据。

2.安全管理与生产运行依存关系。企业的安全计划与生产计划、安全设备与设备管理、安全人员及人员岗位与人力资源、安全成本与生产成本、安全费用与财务核算等都是直接相关的。借助ERP的信息集成平台,使得企业安全管理与产品生产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有利于协调化工产品的生产和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的合理调度,发挥安全管理系统应有的监控职能。

3.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预警性。防患于未然是该安全管理系统功能之一,这是区别一般信息系统的关键要素,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能局限于事后分析,而要使安全监控过程前移,借助知识学习、经验规则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提供预警机制。强化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网络技术,使所有相关人员都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进行信息传输和及时接收系统反馈的安全信息。

(三)安全管理系统功能目标

安全管理系统主要功能目标主要有:对于各种重大危险源的实时跟踪监控、应急服务、应急救援资源的统一指挥调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安全生产信息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有效方法,提供了先进的技术保障。实现重要场所视频实时监控,指挥与被控对象畅通的双向通讯功能,危险因素的自动控制和及时报警,监测过程实现历史纪录、分类统计、数据处理等功能。

三、结语

4.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 篇四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工作范围: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公司所有长途运输车辆

二、监控地点:公司大楼监控中心、各车辆运营部门

三、监控时间及人员

20:00-23:00由兼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23:00-5:00由专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其他时间由部门调度人员主要负责。

四、监控内容

1、货物情况:(1)承运特殊货物的货品、货值、运输要求;(2)长途运输任务的起止时间、地点等要求;(3)行驶路线要求;等等。

2、夜间运行速度:(1)集装箱拖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60KM/H;(2)厢式货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9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70KM/H。

3、休息时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低于20分钟;凌晨0:00-3:00,单驾驶员应停车休息(特殊情况由调度员在派车时合理安排),双驾驶员在此期间应由主驾驶员驾驶,且要停车休息一次。

4、预警信息:(1)23:00、凌晨1:00、凌晨3:00、分别进行疲劳驾驶安全预警语音播报;(2)及时发送行车相关路段交通事故通报、特殊天气、复杂路况预警信息。

5、记录统计:

1、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异常情况及整改措施要及时跟踪落实,并记录存档至《GPS监控日志》;

2、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由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跟踪落实由各车辆运营部门主要负责;

六、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平台的维护及管理主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主要由各车辆运营部门负责;

2、驾驶员应保证车辆运行时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影响信号传输。

3、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线、剪线、屏蔽信号;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实时动态数据;

4、当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各车辆运营部门 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车载终端出现误报情况,应及时督促驾驶员到沿途就近的服务站进行系统更新;

七、违规处罚

1、对驾驶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对驾驶员处以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1)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疲劳驾驶;(3)违规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影响信号传输;(4)不按规定路线行驶;(5)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影响行车安全。

2、对调度员违规的处罚

调度员于每日19:00前,将当天准确的派车计划发送至监控中心;如未按时发送,每次处罚200元。

3、对监控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员按以上要求,实行对公司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如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发送预警信息等情况,每次处罚200元。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5.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五

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GPS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萍乡市《关于加强GPS监控工作的通知》(萍交运字[2009]120号)文件的精神,公司对安装GPS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并根据我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道路运输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第二条、驾驶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并了解其使用功能,并负责对车载终端正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三条、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行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管理中心发出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及时的做出反映,立即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驾驶人员必需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破坏(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拆除和改变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报警功能。不得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第五条、在GPS系统私自安装电源开关,或用异物屏蔽天线,除责成承包者恢复正常外,每次罚款200元。

第六条、人为损坏GPS系统设备(包括切断天线),责成承包者在2天内修复,并负责修复工时材料费,同时处以每次罚款500元、对当事人停班五天的处理;如2天内未恢复正常信号,则强制车辆停班修复方可参加营运。

第七条、凡被核实有超速驾驶行为(超过最高限速且持续3分钟)的驾驶员,按超速比例罚款30—100元。

第八条、一个月内有2次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要写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再重犯,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第九条、对一个月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超速驾驶行为的驾驶员,给予作书面检讨、停班七天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个月内有五次以上超速行为的驾驶员,给予作书面检讨、停班30天的处理。

第十一条、凡月度累计超速驾驶超过10次的,作以下处理:(1)公司收回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强制停班5 天;(2)超速司机

立即解聘。

第十二条、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或技术问题等应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安全保卫部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将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同时下车学习1-3天。

第十四条、擅自断线、拆装或故意造成GPS无法监控的,将给予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下车学习3-5天;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者,将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私自拆除GPS卫星定位系统,一经发现,除责成将系统还原外,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严禁驾驶员脱离规定工作线路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车队领导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将视其情节对当事人予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或遮盖车辆GPS监控系统探头,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被发现一次,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在运行中被车辆GPS系统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

而不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运营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客车遇到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公司管理平台发送报警请求;驾驶员不得无故解除报警按钮。

第二十一条、上述所罚得款项由单位安全互助金账户统一管理使用,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成绩比较突出的人员,从而达到奖罚分明的目的。

6.重点税源动态管理监控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纳税额数额较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总额影响较大的纳税人,以及根据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由征收、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 确定标准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入库税金:上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

2、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按照税收会计、统计资料,通过专题调查后确定。

第七条 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八条 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由各税源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管理。

第九条 建立“采、评、控、管”四位一体的监控机制。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各税源管理科应至少确定一名税收管理员作为控管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 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收入核算科工作职责主要是:

1、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根据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

3、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4、建立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我局综合性的税源分析和收入分析报告;

5、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税源管理单位调查落实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6、及时总结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单位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确保征足收齐,防范税收风险。

2、贯彻落实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3、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工艺流程信息、关联机构信息、报备信息等。

4、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巡查,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提出采取管理措施或稽查建议的报告。

5、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分户管理档案。

6、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7、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8、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涉税情况,按照要求开展、落实重点税源企业普查、调查。对年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每月最少调查分析一次。

9、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10、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应用系统的重点税源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情况,按季编制《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分析重点税源和税收的变化情况,揭示存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采集涉税信息与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基础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信息的采集,全方位掌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运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十六条 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等。信息分析主要包括: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子系统产生的数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和市场信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预测水平。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各类信息应用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人工采集方式取得。凡是信息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人工不重复采集,并提高应用效率。

第十七条 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应逐户出具《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的编写应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逻辑性。《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应纳税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资金回笼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三)其它情况。如重点税源企业的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把纳税评估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约谈制度。普遍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约谈,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在接受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自我纠错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联系制度。

1、主动与地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

2、每位局领导应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情况,明确联系若干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联席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税源管理科应及时掌握涉及企业相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事故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做出书面报告,并分析其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动发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税源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实地调查情况,整理积累、科学分类、合理使用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应于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第二十三条 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控内容

第一节

基本信息监控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企业登记信息,重点了解企业组织机构形式,包括:经营方式、运行机制、行业类型、核算方式等内容。采集关联企业信息,掌握关联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管理控制关系、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综合分析企业的组织关系、关联关系、投资比例,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五条 掌握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状况和进销渠道,形成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进销结构图。

第二十六条 核实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及时采集企业财务信息。根据企业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内部生产经营控制方式,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凭证、资料的传递、汇总方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采集一次,并根据调查或巡查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节 物流监控

第二十八条 通过对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折旧提取等物流信息的定期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物流信息,从而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九条 按月统计企业的存货(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的增减变化,全面掌握当月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分析投入产出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重点税源企业按月进行以下物流信息分析:

(一)存货去向信息指标分析:根据存货去向判断是否用于应税项目;

(二)存货率信息指标分析:根据存货率大小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增库存、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等情形。

(三)存货周转率信息分析:通过对存货周转率监控,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强弱,监控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是否匹配。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信息分析:监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五)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信息分析:监控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或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未计税问题。

(六)产品耗料信息分析:通过计算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分析材料发出和应产产品数量,监控非生产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七)产品(商品)发出信息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量和产品发出量比较,监控产品发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第三节 资金流监控

第三十一条 按月对企业资金运动情况进行监控,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归还等信息的采集,防止出现资金帐外循环、帐外经营,综合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的。对内部设有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全面掌握其资金调度及流向。

第三十二条 按月或季对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中的相关栏目与企业账簿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强化资金来源监控。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为基础,充分考虑销售额增长与资产增长和权益增长的关系,进而确认企业融资因素。重点采集资金来源渠道信息和来源方式,及时掌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抵押、拆借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从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项目招标、工程进度及预决算情况入手,对照其资金拨付和折旧提取记录,核实其是否有真实的资金应用、资金应用是否匹配、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正确核算以及折旧是否正确计提。对流动资金,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看其各项流动资产占用资金及结构是否合理;从较大金额业务入手,根据其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应分析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看其资金流动记录是否吻合、是否隐瞒开户银行账户以及是否存在帐外核算情况;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采用抽查法,对应核实其银行付款记录和材料入库记录,分析其材料购进和应付账款是否属实。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归还监控。根据企业融资合同或协议,监控其资金是否按期归还以及逾期归还原因。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净流入量和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率及计付股息、利息、占用费等情况,分析其归还资金的能力和筹措资金的合理性,并进一步监控其筹措资金是否纳入正常核算。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企业按月进行以下资金流信息的分析: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分析:根据现金流量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对比,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收益比率信息分析:收益比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通过对收益比率指标的分析,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资本结构比率信息分析:监控其偿债、税款缴纳等能力;

(四)流动比率信息分析:流动比率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内容。通过分析监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和近期财务风险状况;

(五)应收账款周转比率信息分析: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管理效率和营运能力;

第四节 关联交易监控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按期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要求企业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分户申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等。

第三十九条 监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四十条 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

(一)购销业务的分析:评价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和成本列支的合理性;评价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或者由所得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利润问题。

(二)融通资金的分析评价:评价关联方借贷利率水平高低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企业间通过融通资金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问题。

(三)提供劳务的分析评价:评价关联企业间劳务收入定价的合理性;

(四)资产转让的分析评价:分析转让条件、转让成本、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价值、资产转让利润率是否符合一般性营业常规或使转让企业获利。

第五节 财务处理及优惠政策监控

第四十一条 按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监控,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月核实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监督企业是否达到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节

税负分析

第四十三条 将重点税源企业的主要税收指标分别与上年同期、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宏观税负进行比较。重点监控重点税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实现税收、入库税收的增长速度及总体宏观税负水平和经济税收指标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经济税收弹性分析。按季分析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弹性系数(增值税增幅/主营业务成本增幅),按企业增值税和生产成本的弹性系数排序,筛选出疑点企业,跟踪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税源监控质量标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重点税源管理列入我局目标管理考核。终了由局办公室根据征管质量考核的要求进行单项考核。

第四十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应当以有效管理为核心,全面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质量。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应当涵盖所有税种;

(二)落实上级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任务及时、措施有力;

(三)分户建立的重点税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有效;

(四)监控信息采集及时、准确;

(五)监控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

(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质量有明显提高,申报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以上;

(八)税收收入因素分析透彻,能够为税收收入合理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上报各类重点税源数据、分析、报告、资料完整、及时、准确。

第四十七条

各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对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分管局领导按照分管范围督察监控,承担连带责任;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各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督察监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控结果的奖惩:

(一)通过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变化能够及时掌握,分析透彻,预测准确的,予以加分;

(二)在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捕捉、提炼的有较大利用价值的有关信息资料被采纳的,予以加分;

(三)按照检查互查制度在各种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或所得税汇缴检查中,查补税款占税款所属分税种全年应纳税额5%以上的,扣减实施日常管理的税源管理部单位检查当年的重点税源管理目标考核分数;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入库情况有重大变化,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已经发现没有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的,当年重点税源管理目标考核不得分,并落实执法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7.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七

1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的功能组成

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根据其对各个部门的功能,其组成部分可以分为相关职员的履职、不安全行为、基层队伍管理、各类考核以及隐患排查处理的动态监控及预警管理。以下我们将对这些功能组成进行逐个分析。

(1)管理人员和职工履职情况的动态管理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对管理人员和职工履职情况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管理人员及职工工作过程中能够实现实时查询,对每一个工作人员每天的日常工作及走动路线情况进行汇总;第二,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走动式点和数据指标完成情况能够进行随时查询,且其检查地点可以包含大部分工作系统;第三,能够时时查询管理人员与职工的绩效完成情况,绩效包括工作量、工作时间、违反规章制度和停止工作任务等各项指标[1]。

(2)工作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动态监控及警示根据每个工作人员出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和次数分别进行积分,对这些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当其违禁次数和情况的严重程度大小达到一定的积分分数,动态安全管理系统中的预警系统可以对这样的工作人员发出警示,并对其进行相关考核。

(3)基层队伍安全管理的动态监控及预警安全管理系统中的动态监控及预警可以对基层队伍出现的非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中止工作任务、现场隐患发现及整改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采用积分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当积分达到一定的分数时,动态预警系统发出预警,管理人员可以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进行工作任务时有一个优良的态度。

(4)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动态监控及预警在各部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安全隐患问题,安全管理中的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能够对这些未及时整改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发出警示,督促相关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闭合。而安全隐患经过整改之后,动态监控系统也能够对整改后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防出现未知的各种隐患。

(5)各类考核情况的动态监控及预警为了企业各项工作的安全开展,对于出现的各种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应该予以重视,并建立各项考核让工作人员认识到工作任务安全开展的重要性,并引以为戒,从而使各部门工作任务安全进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在安全管理中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实施,即:职工不安全行为的监控预警;基层队伍安全管理的动态监控及预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监控及预警。

(1)职工不安全行为的监控预警对于职工不安全行为的监控及预警,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职工不安全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频率来进行不同的预警,例如,对于对安全生产危害不大的不安全行为,可以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再给予相应的警示;对于严重的不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就要进行预警。以上不安全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积分,根据积分大小不同,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预警,安监处根据这些可以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2]。

(2)基层队伍安全管理的动态监控及预警参考职工不安全行为的监控预警管理模式,基层队伍也可以根据严重程度和积分大小进行动态监控及预警,然后提示安监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做出处理。对于基层队伍安全管理的监察与控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基层队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对于积分不同的基层职工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和频率。另外,在量化考核上,按照基层队伍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经济考核和行政处分,积分大小不同的员工要扣除大小不等工资及安全抵押金,以此使基层职工对企业运行中的安全行为重视起来。

(3)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监控及预警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上,使用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对企业各个系统进行随时监察,发现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监视,确认安全隐患的消除和闭合。安监处可以把此项归入经济考核项目中,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从而促进各个系统的相互配合,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

3结语

在安全管理中,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的使用能够使各部门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对安全隐患、职工工作等情况进行排查并修整,便于基层队伍安全管理结果和个人绩效的量化考核,为安全管理人员的正确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使企业达到系统、制度与职工、工作任务的安全和谐统一。因此,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动态监控及预警系统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明申,马怀利.动态监控预警系统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与企业,2013,No.24015:27.

8.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八

项目介绍:机动车辆智能化监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嵌入式高清视频检测与识别前端设备、专用宽带光纤传输网络和大数据检索预警软件平台,创新推出基于海量视频智能分析技术的车辆行踪监控系统。该系统在无锡江阴市试点成功,覆盖全市150个路口和120个主要路段。自投运以来,江阴涉车案件的侦破速度和破案效率显著提升,样本价值凸显。

系统概述

车辆行踪监控系统按照“320”工程目标建设的重点路段和交叉口车辆行踪记录和应用系统。

(1)抓拍通过监控路口和路段的所有机动车辆图片,采集机动车号牌原始数据、机动车辆轮廓原始数据以及驾驶人脸像原始数据,一并与车辆通过信息存储到中心数据库;

(2)对车辆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自动记录、上传并单独存储;

(3)系统具有丰富的后台数据处理和分析功能,并能为车辆布控、车辆及驾驶人关联排查等公安业务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源。

性能指标

(1)通行车辆图像捕获率不小于99%;

(2)通行车辆图像合格率不小于70%;

(3)车辆号牌准确识别率白天不小于90%、夜间不小于80%;

(4)车辆号牌颜色准确识别率不小于90%;

(5)车身颜色准确识别率不小于70%;

(6)测速精度:符合GB/T21255-2007的相关要求;

(7)系统设备(室内设备和室外设备)应采取防雷措施。

网络结构

整个车辆行踪监控系统网络架构包括公安专用网、指挥中心专网、路口专网和公网接入专网四个部分。网络拓扑如图1所示。

系统平台

设计原则

·中心统一管理;

·兼容运营商平台;

·加强实战业务。

主要功能

·车踪轨迹

可以迅速的检索车辆的行动轨迹,查看车辆通过的图片信息以及视频录像,为公安民警日常工作提供帮助。

·资源整合

·通行信息;

·车辆信息;

·违法信息;

·路口照片。

·视频监控

·可观看实时路口录像,也可指定时段进行录像回放,方便用户进行取证分析;

·固定监控;

·全景云台。

·车辆违法

违法种类

·对不按信号灯规则行驶的常规违法进行抓拍;

·对左转车道直行、右转车道直行及直行车道转弯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抓;

·车辆逆行违法抓拍;

·卡口车辆超速抓拍。

·碰撞比对

车辆碰撞比对功能,本系统提供的碰撞功能相当的全面,用户可以根据任意的时间、地点、方向的组合进行车辆数据的碰撞比对。

特别是碰撞的地点条件,碰撞的地点可以分为路口、整条道路、包含多个路口的一整个区域,所有的条件都可以任意的组合,例如可以某一个时间段的某一个路口和另一时间段的另一或者多个路口进行车辆碰撞,一整个区域和区域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车辆数据的碰撞,满足用户的不同的工作需要。

·积分预警

车辆积分功能的推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车辆行为的自动分析判断,对一些高危车辆、问题车辆的可能行为进行一个系统性预测,配合研判分析人员进行车辆违法行为的判断,达到一个防范未然的目的。

车辆管控积分由车辆属性积分、时间属性积分、区域属性积分、特殊行为属性积分和人工研判积分组成,实行24小时不间断对车辆监控,实时关注、动态比对涉案、嫌疑、高危车辆。

·图像侦查

在实际应用中,用户经常需要将一系列的图片、视频来与一个事件,一组人、车、物品信息相关联,这些相互关联的信息都应该放到一起,能够通过一些特定的条件或者关键词来搜索、分类、归并,为公安的日常工作提供一套完整依据与线索,帮助研判人员进行相关案件、事件的串并分析,为破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流量统计(如图2所示)

·统计各个路口\卡口流量;

·图形展示。

·后台管理

·前端设备管理;

·路网信息管理;

·用户、权限管理。实战应用

·区域碰撞

·面对多点连续作案;

·确立作案区域和时间段;

·开始碰撞;

·梳理满足条件车辆线索。

·积分研判

·判断异常积分;

·人工研判;

·转入高危经营库;

·开始重点关注。

·图侦运用

·值机监控,可疑抓拍;

·人工信息补充标注;

·关键词检索,线索串并。

·视频巡检

·路口监控值机;

·非现执法补充;

·连续抓拍。

运行维护

自动巡检

数量众多前端设备给系统的维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如何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成为众多维护工作的重点,江阴车辆行踪监控系统内包含上千套的路口设备,系统内部提供实时的设备运行状态,并且提供自动报障机制,方便维护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运维机制

建立专门的室外设备维护队伍和中心机房内设备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工程管护的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层成员和主要技术人员组成项目了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加强与供货商的沟通与协调,当所采购设备出现的问题,对方可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9.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九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14〕48号发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

第六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应当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在线率、超速等情况,对抽查到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通报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不在线、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辖区内企业监控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在线率、超速等情况。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报辖区内严重超速、十分严重超速、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和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指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应当及时核实,并于数据异常发生时间的下月1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回复企业。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车辆及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意见,监督企业落实。

第四章 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建或者委托建设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能根据企业实际营运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当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以上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二)日间行驶车辆监控。日间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当加强监控行驶速度和防止疲劳驾驶,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当查明停车原因,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客运车辆在该时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长途客运班车(800公里以上)在凌晨2点至5点时段应当停止运行(实施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除外),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指令驾驶员纠正。

(五)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立即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 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监控系统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连接,按以下要求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重点道路运输车辆的数据及各类报表。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时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不得擅自修改。

(二)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法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三)道路运输企业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本企业所属车辆违法违章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布之日的下月5日前书面上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个别道路运输车辆因车载终端设备故障、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造成卫星定位数据异常的,应当迅速整改,并将引起数据异常的原因及复核诉求,于数据异常情况发生日期的下月5日前书面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诉求复核的结果,应当于当月10日前回复企业;同一车辆3个月内单车报障累计超过2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车的复核诉求。

(四)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通过车载终端直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上传数据。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违规车辆的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教育。营运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严禁车辆发生超速等违章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不按要求将辖区内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不按规定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其所属企业并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长时间停运,出于安全考虑关闭车辆电源总开关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因车辆长时间停运而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车辆所在企业应当提前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接受其数据复核的诉求。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行动态情况未进行定期抽查、每月通报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领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提出车辆定位数据异常的原因和复核诉求,不及时核实、上报,造成上级部门对该企业、车辆、相关人员处理有误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同一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的,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接收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以及企业监控系统接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不执行指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单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监控系统的监督,于每年1月对企业监控系统上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车辆安装终端情况、企业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率、车辆基础数据及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的上传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情况、监控情况统计分析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对上一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区内车辆安装终端情况、辖区内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率、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和监管指令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别公布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各企业监控系统的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应用和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企业监控系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及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用指标的解释见附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交运〔2010〕1794号文件。

附录:术语解释

一、超速车辆以大于100 km/h的速度持续行驶超过60秒。

二、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三、十分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四、单车报障车辆所属企业以终端故障为理由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该车超速的复核诉求。

五、在线车辆当前连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监控系统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六、在线率单车日在线率: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单车月在线率: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

企业车辆月在线率: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七、经常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经常不在线。

10.新型车辆导航监控系统研究 篇十

将蓝牙通讯技术引进车辆的定位,研究了基于卡尔曼滤波算法的GPS/DR/MM/BB组合车辆导航监控系统;设计了基于DSP的车载导航计算机,实现了USB通讯及大容量数据存储,在导航定位功能基础上实现了“黑匣子”的.多种功能.研究实现的原理样机进行了大量的跑车实验,结果表明:所采用的车辆组合导航方法是有效的、可行的,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

作 者:沈雪松 刘建业 孙永荣 陈武 SHEN Xue-song LIU Jian-ye SUN Yong-rong CHEN Wu  作者单位:沈雪松,刘建业,SHEN Xue-song,LIU Jian-ye(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导航研究中心,南京,210016)

孙永荣,SUN Yong-rong(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导航研究中心,南京,210016;香港理工大学,土地测量及地理资讯学系,香港,九龙)

11.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篇十一

衢州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衢州市级财政部门自2008年开始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2010年263家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2011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2012年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将单位历年结余资金和往来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统一使用“金财工程”一体化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2013年,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启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制定下发了《衢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监控对象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监控资金范围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监控内容主要涉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等方面,同时明确了动态监控方式、违规处理程序、各部门工作职责等。从2013年二季度试点运行情况看,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加强单位资金支付、现金使用、银行清算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由于系统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有的认为,目前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财政监管的成效已经非常明显,没有必要再搞财政动态监控,存在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有的认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经困住了单位资金使用的手脚,喘息未定之时财政部门又要进行动态监控,不愿主动支持改革。还有的认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三不变”原则(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不变),财政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是部门单位,如果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发生违规违纪情况,可以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没有必要管得太多。这些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致使改革难以顺利开展。

二是信息系统有待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记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从而达到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的功能目标。2013年初,衢州市级财政部门安装并使用了一期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软件。由于一期软件不够成熟和完善,再加上财政动态监控规则的设置还有待规范,致使目前市级财政动态监控工作仍采取人工监控与系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了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量,降低了监控工作效率。

三是监控范围有待扩大。目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以国库集中支付大平台为依托的,由于市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同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只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监控,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财政动态监控效能的有效发挥。

四是配套措施有待加强。由于目前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科学化程度还有待加强,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还需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依据有待健全,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财务基础相对薄弱等,影响到监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推动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思路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强化宣传培训为出发点,实现认识新提高。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财政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提高各个层面人员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取得支持和配合。与此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动态监控软件操作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单位、代理银行的沟通和协调,着力提高监控人员和代理银行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是以细化部门预算为切入点,实现管理新突破。要按照科学规范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将预算项目细化到具体的支出项目,使所有的部门预算都建立在明晰的基础上,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为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三是以系统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实现监控新模式。要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降低财政资金支付风险。要加快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执法责任,对财政资金活动中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核查纠正及处罚都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确保财政执法科学、严谨、合法、有效。要及时跟踪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付过程,实时监控支付信息,及时督促纠正违规或不规范行为,通过综合核查、动态监控、信息披露、检查通报、处理整改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提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水平。要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及时提供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

四是以拓展监控手段为关键点,实现监控新跨越。要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将所有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同时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按规范要求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要建立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加快推进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同时调动部门单位参与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加强人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合力,努力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要建立有效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及考核制度,通过分析、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促进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开化县财政局)

12.车辆GPS远程监控系统开发 篇十二

由于市场上信贷购车越来越多,车队规模越来越大,对整车进行远程监控、诊断及控制变得非常迫切,而现代的数字通信技术和整车CAN网络技术以及电控发动机的普及为远程监控、诊断、控制技术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根据调研,主要有以下几类用户对GPS远程监控终端有需求:

(1) 贷款车辆:对贷款售出车辆进行远程监控,防止出现信贷风险;

(2) 集团客户:利用GPS系统对司机驾驶行为进行监控,对车辆油耗、超速情况、行驶路线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帮助企业更好的对车队进行管理。例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物流企业,汽车租赁公司等。

(3) 整车企业:为最终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拉动整车销售。例如,大众、通用这类小型客车和金龙大型客车。

(4) 零散需求:对车辆进行远程试验数据跟踪,对车辆行驶情况、油耗等进行分析。

在上述背景下,为了解决车辆信贷风险控制、车辆远程位置监控、远程故障诊断、车辆行驶区域设定等问题,对GPS远程监控系统的实现进行了研究和开发。

1 GPS远程监控系统的实现

1.1 GPS远程监控系统的原理

GPS远程监控系统是在传统GPS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整车CAN网络技术而研发的新型监控系统,通过对移动整车进行无地域、无空间限制条件下的实时监控,实现远程综合管理。

本系统按照“远程控制中心+GPS终端”的构建模式进行设计和实现。远程控制中心是整个系统运作的核心,负责收集各GPS终端上传的整车信息,并且发送各项操作控制命令以远程控制整车。GPS终端则安装在整车上,通过CAN总线与发动机ECU进行通信,负责完成发动机信息的采集和响应控制中心发出的操作控制命令。GPS终端是基于单片机、DSP或者Intel X86系列的微处理器进行设计,采用了GPRS无线分组通信技术、GPS全球定位技术、GIS地理信息技术以及整车CAN总线通信等多种先进技术。

GPS远程监控系统中应用的关键技术包括了以下几种: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GIS(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无线分组通信技术)是GSM移动终端用户可用的一种移动数据业务,CAN(Controller Area Network,现场控制总线)通信技术。

GPS远程监测系统基本架构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GPS终端对发动机可靠的远程控制,同时防止用户私自拆装终端,本项目对CAN总线通信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设计,其主要功能有:通过CAN总线实时监控发动机和整车运行参数,用户可随时远程调阅;发动机在启动时系统会自检GPS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果GPS设备被破坏,工作不正常,发动机将无法正常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如果GPS设备被破坏,发动机将被限油;在紧急情况下,用户可远程强制发动机在坡行状态下运行;在终端GSM天线被人为破坏或干扰时,终端诊断灯常亮,发动机将被限油。

GPS远程监控系统具体实现方式如图2所示。

1.2 GPS终端

本系统所使用的终端在控制策略、核心算法、CAN总线定义的基础上进行了硬件开发,采用了高性能的微处理器芯片、大容量的存储器、高可靠性的容错通信协议。终端设备由GPS接收机,CAN通信模块、GSM/GPRS收发模块,主控制模块及各种外设组成。GPS模块负责接收卫星的定位信号,运算出自身的位置(经度、纬度、高度)、 CAN通信模块接收整车和发动机信息,以一定频率发送给主控制模块,GSM/GPRS模块负责信息的无线传输。

GPS终端上设两个接插件接口供线束连接,一条连接电源,另一条是诊断线束。其中,电源线束用于从车辆取电、采集车辆的ACC信号及其他所需I/O信号,如表1所示;另一条诊断线束,与发动机ECU的CAN总线连接,如表2所示。

1.3 CAN通信开发

在发动机电控系统中,GPS终端通过SAE J1939协议与发动机控制单元ECU进行通信,使用了ET2报文作为通信校验报文。发动机控制系统报文校验方式如图3所示。

当GPS终端正常工作时,向总线发送报文。为了加强报文保密性,前7个字节可以为十六进制随机数。当需要远程对车辆进行控制时,用户可通过远程命令,使终端停止发送该报文,此时,发动机ECU将检测到ET2报文故障,系统会根据标定做出相应反应。

发动机ECU对应数据标定:除了要打开相应的收发报文,还需要对报文丢失进行相应的故障标定。当ECU连续30 s接收不到ECU的故障报文,发动机即进入故障状态,故障反应为油门踏板失效。当ECU重新接收到校验报文,0.5 s内,发动机恢复正常工作。

1.4 GPS远程监控系统实现的功能

1.4.1 位置监控

此功能能够实现定位查询及定位跟踪。由服务器发送点名查询指令,当终端收到点名指令后,自动向服务器发送一条即时定位短消息,即为定位查询;由服务器发送定位跟踪指令,其内容包括间隔时间和回传次数,终端收到指令后,按照指令的间隔时间和回传次数向服务器发送定位信息,该命令在终端重新开机等情况下继续有效,直到服务器下达新的监控命令,即为定位跟踪。

1.4.2 车辆轨迹回放

此功能可以按照时间来查询车辆之前所行驶的轨迹,对车辆的运行路径进行优化及监控,实现最低成本运行。同时可辅助车队管理,并规范驾驶员行驶路线。按照服务器的容量情况,每个车辆的轨迹信息大约可以保存两年左右。车辆轨迹回放界面如图4所示。

1.4.3 发动机油耗统计

此功能对发动机油耗进行了统计,通过这些统计数据,可以分析优化油耗的方法,为车队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发动机开发提供统计数据,在降油耗方面进行更深入研究。服务器上可查询两年内每一天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情况。发动机燃油统计界面如图5所示。

1.4.4 读取远程发动机实时传感器信息及远程诊断

传感器可读取瞬时信息和10 s信息,其中瞬时传感器以表格形式显示,10 s传感器信息以图形方式显示;根据读取传感器数据的信息,可分析发动机及整车的运行状态,同时监控系统可以进行远程诊断,判断车辆发动机的工作状况,给出相应的告警信息,并为车辆故障提供故障解决依据。此功能为后续发动机及整车专业化开发提供基础。读取连续传感器信息界面如图6所示。

1.4.5 远程强制坡行设置

要想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发动机数据必须更改,需要对CAN总线故障进行相应的标定。例如通过INCA工具对发动机数据进行标定,将BOSCH系统中的故障等级设为与油门踏板故障一样的2级,故障反应设为油门踏板失效。通过测试,从图7可以看出,发动机在远程程序发出控制命令后,大约6 s做出相应的坡行或恢复反应。

1.4.6 整车行驶区域以及行驶路线设置

可以设置或删除车辆进入/离开报警的区域(利用工具从地图上点取区域范围);系统也可以设置整车运行的线路。如果整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设定的行驶路线时,终端的诊断灯将转为常亮来提示司机;如果超区域或路线的时间大于30 min,发动机自动进入坡行。行驶区域设置如图8所示。

1.5 GPS远程监控系统的自检策略

GPS终端工作时会进行循环自检,以防止设备被人为破坏。系统自检策略如下:

ACC上电后,检测CAN,如果连接异常,故障灯亮。CAN线连接异常主要包括:CAN线未连接ECU、CAN状态异常;

GPS天线开路、短路、故障时,故障灯都要亮;

GPRS模块半个小时无法与中心连接,故障灯亮;

故障灯亮的时间超过3天,设备自动发送控制坡行命令。

2 结 语

目前GPS远程监控系统已经达到了项目设计的预期效果,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实时监测汽车发动机数据,包括油温、水温、机油压力、故障码、油耗、车速、发动机转速及各种参数状态等;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可以了解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及方向,行驶轨迹等;可以远程对车辆进行坡行控制;当终端被人为破坏时,终端自检后会点亮故障灯,并自动限制发动机扭矩;可以设置车辆行驶区域和行驶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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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02C-066: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使记录仪产品[S].北京: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

[3]徐良杰,何丹,凌镭.车辆GPS监控导航系统研究[J].交通与计算机,2008(4):177-180.

[4]黄志福.诊断型GPS车载终端的设计与实现[D].长春:吉林大学,2010.

[5]王来忠.GPS车辆行驶记录定位监控信息管理系统[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6):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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