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2024-10-03

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12篇)

1.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一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确保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市农业正处在转型和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推进农业强市建设尤为重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总体要求。以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完善检验监测体系为支撑,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确保我市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及农田环境污染事故,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和供应基地。

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三)加快制订和完善各类农业标准,从2011年起全市优势和特色农产品种养基地全部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标准示范区建设,大力推广生猪、肉羊、肉牛、家禽及水产高效生态养殖等标准和技术,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示范合作社。加强农业“三品”(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申报、认证工作,力争每年新认证农业“三品”30个以上,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比重。

(四)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标准化生产技能。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以及示范区农户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和编码制度。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五)建立健全检验监测体系。完善提升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能力;在各县(市)、乡镇建立综合性检验检测站和检测点;在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基地建立检测室。“十二五”规划期内,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具备对主要农畜水产品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定性定量以及对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等常规项目的检测能力;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具备对农畜水产品农兽药残留定性定量及种子肥料等常规项

目的定量检测能力;乡(镇)检测点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基地检测室具备对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进行快速定性或半定量检测的能力,在全市形成标准统一、职能明确、运行高效、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做到例行检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提升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2号)精神,按照分步骤、分地区、分品种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荆门城区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各县(市)城区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对进入我市的农产品要严格查检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应依法开展自检,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认真查验农产品相关证明。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抽检,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销售市场。

(七)各地应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严格执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测,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产地证明由各县(市、区)统一印制。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和应急管理

(八)全市各地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全部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中的三聚氰氨监测合格率达到100%,蔬菜、茶叶、水果农药残留和畜产品瘦肉精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省考核指标以上。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有效控制污染源。加强对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销售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农资经营店的购销台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鼓励支持农业废弃物回收,控制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组建高效有序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及农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测数据自动适时采集、存储、交换和快速查询。

(九)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组建高效有序的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及农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测数据自动适时采集、存储、交换和快速查询。建立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

信息发布行为,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避免影响企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六、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级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卫生、商务、环保、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问题。各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良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实行年终考核,严格奖惩。

(十一)落实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积极做好项目对接,争取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的投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投入,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3日 印发

2.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二

1. 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对于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农产品消费, 已成为制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整体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不断创新监管模式,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切实维护产业发展环境, 是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途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手段, 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控制,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既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 也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

三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有力抓手。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关键在于落实属地责任。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以县域为单元整体推进, 有利于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有力抓手。

四是整体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有效手段。县乡基层政府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农户, 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通过典型引路, 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树立样板, 为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开辟渠道, 为展示监管成效搭建平台, 为培育监管人才打造基地, 是整体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的有效手段。

2.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循“政府主导、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工作方针,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点环节, 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单位主体责任为着力点, 以完善监管条件为抓手, 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 以提升监管能力为目标, 按县域整体推进, 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地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引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创新, 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 创建原则 (1) 坚持依法履责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线, 同时运用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 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创新长效监管机制, 在依法履责和机制创新两个方面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样板”、“标杆”, 由点及面、逐步放大, 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 坚持提高监管能力和增强工作实效相结合。提高监管能力是示范县创建的根本任务, 增强监管实效是示范县创建的工作目标。创建工作,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与县域内的产业发展相协调, 突出实效, 确保可看、可学、可推广。 (3) 坚持政府监管与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相结合。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充分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切实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培育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 (4) 坚持创建示范与先行试点相结合。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是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农业生产特点的监管模式的过程, 在不同的区域选择有条件的县开展创建试点, 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3) 目标任务按照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的方式, 力争用5年的时间, 结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一轮“菜篮子”工程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围绕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检验监测、质量安全执法、长效机制建设, 创建一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实现基层监管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提升和生产者素质能力提升, 使示范县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样板区、体现监管成效的展示区、探索监管手段的先行区和各地学习交流的培训基地, 示范带动各地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引领推动各地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模式, 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3. 基本条件

(1)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 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 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规模能够保障监管实际工作需要。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 管理制度健全, 切实发挥作用。在蔬菜、水果、茶叶和畜牧、水产重点生产养殖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 (协管员、信息员) ,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 监管网络完善。对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 能够做到全员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 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 责任告知率达到100%,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查检测。

(4) 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县域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 7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 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100%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建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 实现监管信息化, 县域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 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 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5) 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 农业标准转化率达到100%, 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农 (兽) 药安全使用间隔期 (休药期) 规定。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等技术, 开展动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 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 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 标识率达到80%以上, 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健全。“三品一标”证后监督检查措施到位, 退出机制健全, 县域内的品牌形象良好。

(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有效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 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 (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及其生产全过程, 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 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 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县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 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市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 配有专业检测人员, 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 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快速检测室, 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

(7)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经编制部门批准, 设有农业 (畜牧兽医、渔业) 综合执法机构, 人员、经费、手段等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农业 (畜牧、水产) 、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有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 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8)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在检查、监测、宣传等常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 结合县域实际情况, 积极探索创新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将一些监管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 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 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 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省级以上各类监测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 本县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三品一标”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县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时本县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认定与管理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认定, 实行“县级政府申请, 省级农业部门推荐, 农业部批准”的方式。各省 (区、市) 按照基本条件组织创建。农业部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标准》 (另行印发) 进行认定, 对各省 (区、市) 推荐的创建县进行综合评审, 发文公布。农业部适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 对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

自2013年起, 农业部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试点工作。创建试点县由省级农业部门推荐、农业部确定。农业部将视财政资金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5. 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县创建工作,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统筹推进。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研究部署重大工作, 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为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创建县政府要成立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投入力度, 建立固定的经费投入渠道, 现有各类农业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 应向示范县倾斜。同时要积极拓宽经费来源, 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 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有条件的省可参考本意见,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积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或乡镇创建工作。

(3) 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突出地方特色, 形成工作亮点,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 推动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三

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的要求,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质量,受农业部委托,我公司将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公开征询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15年5月1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清研灵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709室,清研灵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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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四

为全力确保出口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质量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辽宁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

1、提高思想认识。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全局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敏感性和艰巨性,并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强化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主管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作为全局的一项长期任务,摆在重要位臵,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议事日程,全力抓好落实。

2、明确工作目标。要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以源头管理为基础、以风险分析为依据、以全程监管为重点、以严格把关为保证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全面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科学性、可靠性和实效性,全力确保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3、强化工作落实。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产品的出口现状和存在问题,找出有利条件,分析不利因素,确定主攻方向和工作目标,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规划,并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心无旁骛、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部门要逐一分析所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其备案基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限,督促、帮扶、指导企业尽快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的各项规定。

4、推进基地建设。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种植和养殖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形成企业与基地相对稳定、质量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要严格执行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全力确保备案基地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凡是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不按照要求操作的原料基地,坚决不予备案;要强化出口企业对所属备案基地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意识,并把企业对基地的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且整改无效的,坚决按照法定程序对出口企业予以处理;要加强对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回访、复核、年审力度,基地备案情况以及基地运行情况要在本局网站上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严重问题的基地,坚决按照法定程序暂停乃至取消其备案资质。

5、完善监控体系。要建立以国家质检总局残留监控计划为指导、以辽宁局残留监控计划为核心、以本局残留监控计划为补充的出口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控体系,按照本局研究确定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对疫病疫情及药物残留的检测和监测。特别是要对进口国家或地区关注的安全卫生项目,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监控。

6、注重本底调查。要加强出口农产品产地特别是种植基地水质及土壤等环境检测和监测。出口企业、所属基地以及本局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档案。

7、严格注册登记。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的要求,凡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获得有效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予受理报检和检验检疫。

8、强化原料控制。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要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记录;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合格供方制度,对国家明确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必须在备案基地采购,不得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并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所需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对国家未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固定的产地和必要的来源证明并在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药残等所需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对允许来自非备案基地的原料,本局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实施抽样检测计划,确保所用原料的安全卫生质量。粮谷类及饲料类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要逐批建立产品配料成分档案。

9、落实报备制度。所有备案基地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以及出口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并建立进货核查、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必须向本局主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是食品级添加剂,并来自备案生产厂家,具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本局主管部门要建立报备档案,并加强对备案基地及出口企业的经常性检查。

10、坚持申报制度。对出口农产品的原料来源、药物及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要坚持逐批书面申报验证制度,对违反规定采用非备案基地的原料以及国家禁用投入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确保源头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切实执行

11、完善合作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农业、畜牧、林 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与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要依靠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出口中的主导作用,有效规范药物、饲料和化肥、土壤改良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违禁药物等的专项整治,及时掌握当地疫病疫情信息,对普遍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情况以及病虫害的多发季节、种类、地域分布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测和监控。

三、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以及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

12、落实质量责任。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必须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要推行承诺制度,与农产品出口企业签定诚信责任书和一把手质量管理承诺书。特别是要责成出口企业对每批出口产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所使用的原料不含禁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着色剂,承诺所使用的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着色剂符合规定,不超过规定限量,承诺生产加工活动诚信守法,不弄虚作假。

13、细化监管措施。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重点,坚决杜绝重检验检疫、轻监督管理以及只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做法;要加强日常监管,每年年初时必须对分管企业逐一制定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检查计划,并在每次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时,抽取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定期监管,每年1月10日前制 定并向辽宁局认证处上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对所有出口农产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上级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例如,对生产、加工出口肉类食品的屠宰企业,在生产季节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执行;要加强源头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备案的养殖基地、种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加强检测监管,对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实验室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

14、确保监管成效。要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局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备案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规定执行到位、监管频次到位、检验要素到位、发现问题到位、问题反馈到位、整改督办到位、跟踪验收到位、依法惩处到位、工作记录到位、档案管理到位,以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企业反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跟踪验证工作;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拓展监管内容,并把农业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原辅料进货检查验收、《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薄》的填写以及质量档案的建立等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局规定的监管频次和格式记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种监管记录,做到填写内容齐全、准确、规范,签字手续完备、合理、有效。特别是要改 进原有方法,监管记录实行一式两份,监管情况实行逐次在企业端监管手册记录制度;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出口企业的惩处力度,对质量管理差、体系运行失效、产品存在重大风险和隐患的,根据《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暂停企业报检出口等必要措施。

15、加强诚信建设。要完善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控制程序,严格出口企业诚信评估,并根据所确定的企业类别或质量信誉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要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以及出口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推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扶持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帮助企业创立农产品出口品牌。

16、建立追溯体系。要帮助企业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主动召回制度,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要指导企业严格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地从产品追溯到原料。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能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追溯,能迅速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7、完善自控体系。要引导出口企业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和改进质量工作为着力点,以完善自律机制、建设自控体系、依法从事外贸工作为原则,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整体素质。特别是要督促、帮扶、指导出口企业尽快完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药物残留控制体系、加工卫生控制体系、质量自检自控体系。

18、实施召回制度。要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本局报告。出口商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出口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本局报告。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本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责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四、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的施检把关。

19、完善预警机制。要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反馈的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安全卫生隐患、国内外媒体热点报道的安全卫生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将出口农产品在国外被检出问题的情况通报和反馈给出口企业,监督其尽快进行整改和调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加 强检验检疫和监测。本局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预警措施。

20、提高应急能力。要切实加强快速反应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有效提高妥善应对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决策、早处臵。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协同作战、上下联动,迅速在生产、加工和出口检测等环节全面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可能对外贸产生的影响。

21、改进基础工作。要全面推行《厂检合格单》制度,出口企业报检时,必须提供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厂检合格单》;对《厂检合格单》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5.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五

【南方电缆网】2011年10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质检监联[2011]585号文《关于促进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质检监联[201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力系统有关单位:

电线电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电线电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电线电缆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为各产业、国防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等提供重要配套,被喻为国民经济的“血管”与“神经”,是现代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也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产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快速发展,在机械工业的细分行业中,电线电缆制造业产值规模占电工电器行业四分之一,是电工电器行业仅次于汽车整车制造业的第二大产业。我国电线电缆行业总的规模、产量以及增长速度已连续多年名列世界首位,对世界电线电缆制造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当前,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水平与电线电缆产业的重要地位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将在一段时间持续存在。我国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还不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在低位徘徊,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波动较大,部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偷工减料、制假售假等质量失信和违法现象比较突出,质量问题对安全、环保和健康带来较大隐患。同时,电线电缆总体产能严重过剩,普通电线电缆生产装备利用率普遍不足40%;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中低端产品的同质化竞争严重;行业无序过度扩张,市场竞争不规范。这些问题势必制约电线电缆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为此,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为电线电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参与及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建立实施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综合整治长效机制,通过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产业政策约束机制、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质量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自律水平、政府监管水平、行业发展水平和产品总体质量水平。

三、质量提升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企业是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一是要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责任人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从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原材料和产品台帐制度,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二是鼓励企业实行产品质量自我承诺,并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三是要加大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力度,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自主创新和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产业政策约束和引导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政策制修订机制。充分考虑电线电缆行业特点,完善产业政策调整机制,进一步细化特种电缆产业政策要求,提升产业政策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二是通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严格贯彻落实产业政策,从生产源头控制新增产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不满足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三是推行产业退出机制,对不再满足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问题突出或者引发质量事故的生产企业,依法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责令企业退出电线电缆行业。四是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企业联合重组,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加快形成有利于质量提升的市场格局。五是通过产业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品牌战略,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加快新产品开发。指导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形成让用户信得过的优秀品牌。

(三)加快推行电线电缆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在电线电缆生产企业推行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主观愿望、保证能力和实现程度,将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类别,并分别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和特别监管等不同监管模式。通过全面实施分类监管,着力树立具有电线电缆企业质量诚信领跑者形象的优秀企业,着力严管和打击质量诚信低下的不良企业,以对企业的从严监督、科学监督和有效监督,大力引领和推进电线电缆行业质量诚信建设,扶持和促进一批质量诚信企业做大做强,带动和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四)加大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将电线电缆产品列入产品质量重点监督目录,持续保持对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强化监督的态势,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严格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加大证照不全企业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许可准入管理的有效性。三是进一步突出监督抽查重点,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和范围。四是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措施,严格执行“四个必须”和“五不放过”要求,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做到应曝光尽曝光、应整改尽整改、应吊(撤)证尽吊(撤)证。五是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电线电缆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典型违法行为,为质量提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严格出口电线电缆产品检验监管。一是继续深化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落实出口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与产品检验,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实施降类和加严管理,促使企业质量意识不断提升。二是切实加大出口电线电缆产品退货调查和后续监督力度。厘清导致出口退货的技术及管理原因,严密监控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退运的企业,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维护“中国制造”良好声誉。三是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将出口电线电缆产品列入全国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目录,按对该类产品的质量情况与监管现状进行汇总与分析,使监管措施常态化、长效化。四是加强横向联系,形成执法合力。针对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积极会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六)完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产品质量管控制度。一是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大额采购部门产品采购质量把关制度,突出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业主单位推行第三方验货检验和重点产品监造模式。二是改革完善电缆采购方招标模式,鼓励采用报价成本分析方案,推行标的价方式评标,并将电缆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纳入合同文本予以监督。三是强化电线电缆企业严格按照合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探索产品价格与原材料成本价格为核心的价格联动机制,鼓励买卖双方实施“开口约定”合同。

(七)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一是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利用信息化、电子化手段,推动建立各部门、行业协会、电线电缆重点使用单位之间质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企业证照信息、产品抽查信息、分类管理信息、质量违法信息、用户投诉信息、质量事故信息、行业检查信息的全面共享。二是各部门、各协会和各用户单位要把质量信用信息充分应用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有用户投诉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准入许可部门要全面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质量信用信息作为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考核指标;使用单位要优先采用质量长期稳定合格的产品,对证照不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采购名单。三是要加大对质量信用信息的社会公开力度,有效消除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质量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挤压质量违法企业的生存空间,不断净化电线电缆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

(八)加大有利于质量提升的技术攻关力度。一是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产学研合作、上下游合作,强化保证质量的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通过技术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加强电线电缆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有机融合技术研发、检测评估、质量培训等服务功能,努力构建支撑产业以及区域产业集群创新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升质量和转型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三是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企业实验室能力验证,规范公正检验行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有效。

(九)完善行业质量自律机制。一是电线电缆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断强化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纽带桥梁作用,为实施质量提升提供有效支撑。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加强以质量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质量自律行为公约,督促会员加强质量诚信建设和市场竞争自律,抵制低价恶性竞争。三是加大电线电缆行业质量诚信宣传力度,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大力营造人人关心质量、人人参与质量管理、人人享受质量提升成果的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联合、政企合作的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单位成立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提升联合工作组,负责研究全国电线电缆质量总体形势,提出质量提升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情况。组长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联合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电网公司要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联合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大电线电缆质量提升工作落实力度,制定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本区域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的综合整治,确保质量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总结提升。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用户单位要密切关注电线电缆产业的发展变化,加强调查研究,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质量提升工作的总结,不断探索实践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质量提升工作新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6.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六

国食药监办[2007]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这是加强我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经研究,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特别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把《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并落到实处。二是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推进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三是切实加强对《特别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特别规定》不严肃、不认真,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办,严格按照有关处分条例和《特别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特别规定》的经验、做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七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 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 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 以稳增长促就业, 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 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 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 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 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 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 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 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 引入竞争机制, 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 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 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 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 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 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 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 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 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 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 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 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 规范审批行为, 明确标准, 缩短流程, 限时办结, 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 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 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 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 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 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 建设创业基地, 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 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 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运用财税政策, 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 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 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 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 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 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 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 促进大众创业。

(八)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 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 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 结合风险分担情况,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 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 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 细化措施, 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 提高代偿效率, 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 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 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 经原单位同意, 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 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 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 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 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 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 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 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 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 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 培育创业文化, 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 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 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 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 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 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 在基层特别是街道 (乡镇) 、社区 (村) 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 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 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实现基金滚动使用, 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 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规范认定程序, 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 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 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 适度控制岗位规模, 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建立定期核查机制,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 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 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 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 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 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 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 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 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 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 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组织实施教育培训,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 要确保岗位落实, 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聘用) , 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 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 (不含县级)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 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 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 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 加强信息系统应用, 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 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 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 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 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 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 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 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 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 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 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 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创新培训模式, 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提升培训质量,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 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 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 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 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 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 免费发放, 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 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 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 密切配合, 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 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提高权重, 并层层分解, 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 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 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 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 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 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 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 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 扩大调查范围, 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 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 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 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 加强政策解读,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 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 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8.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八

为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为工作思路,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加快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步伐,逐步使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实现退休人员由“企业人”向“社会人”转变,以减轻企业社会性事务,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到2004年底,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时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组织机构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一)县(市、区)以上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工作职责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为本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化教育健身活动;做好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建立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反馈工作信息;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四)社区(或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为:协助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和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活动,做好鳏、寡、孤、高龄、伤病等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的帮扶工作,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申领资格认定信息。

四、管理服务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五、实施方法

根据“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从2003年起,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构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帮助街道社区建立工作平台,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场所人员等资源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各地应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上。同时,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各种类型的管理服务形式。

(四)逐步落实工作内容。目前难以全部落实到位的,先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二是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三是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四是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展工作内容,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

(五)巩固提高规范服务。至2004年底,在全省各地基本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在多种形式管理基本成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实现全社会各类型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六、工作人员和经费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和工作情况合理调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安排。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根据上一年相关企业用于退休人员实际开支的人均管理服务费用,将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或按年度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二)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四)保障有力,设施到位。各地要统筹安排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咨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文体健康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9.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九

2007-9-26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桂政办发〔2007〕118号

发布日期:2007-9-26

执行日期:2007-9-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重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目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低,一些小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使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关系我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

题,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履行职责,组织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部门工作责任。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商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等负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实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对质量和信誉好的企业,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加快电子监管网建设,将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广西名牌、广西著名商标等重点产品率先入网。到

2010年,实现对全区适合入网的产品实施电子监管。

(三)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建立

对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

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建立原辅材料、添加剂购进和使用、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和备案制度,确保原辅材料和产品质量做到溯源管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到2007年底,全区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全部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质量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进货验证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销台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证明和质量标识。执行召回产品下架制度,对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一律下架处理;对行政机关公布的不合格商品,要主动下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消费投诉报告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商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自检制度和委托检验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商业(食品)经营者要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建立检验检测室,对肉类、蔬菜等商品加强入市自检;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但不能自

检的商品,经营者要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要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还要建立计量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并通过计量检测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认可。推

进企业质量诚信建设,建立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三、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把种植养殖环节关。

1.强化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管理试点工作,推行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对生产者产地环境、技术标准和生产过程实施监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要引导农业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2.强化水产畜牧投入品监管。对水产畜牧投入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养殖生产者所使用的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畜牧苗种、转基因生物新品种等水产畜牧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等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鼓励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和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严把生产加工环节关。

1.加强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质监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及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出厂产品检验条件又不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代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完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质监部门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目录。列入召回目录中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却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产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三)严把货架关。

1.严格监督销售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要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的商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监督。对申办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坚持先证后照;对发证部门已吊销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部

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商品退市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工商、商务部门要严

格监督销售者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

3.严格加强肉禽市场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屠宰加工猪肉和肉食品质量进行检验,加强对饭店、宾馆、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和熟食加工单位的肉食品采购管理,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依法关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屠宰场(点),取缔非法设立、无证照家畜屠宰场(点)。深入开展屠宰厂、场(点)“清洁工程”,确保屠宰环节清洁卫生。4.严格实行酒类经营随附单制度。商务部门要完善酒类经营和管理溯源制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大力推行散装白酒“贴标”经营销售制度,对不在显著位置标注所经营散装白酒的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违规行为的散装白酒经营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把餐桌关。

实施餐饮单位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卫生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社区小餐馆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情况,加强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

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把进出口关。

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严格产品检验检疫标准,不准进出口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必须标注检验检疫标志;落实联合打击走私机

制,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入境肉类的高压态势,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商品入境。

(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加大药品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开展注册申报资料核查工作,清理药品批准文号,做好再注册工作;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生产环节和高风险产品的监管,重点加强生产工艺的监督检查,跟踪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消除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重点加大整治药品批发企业无证经营,挂靠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柜台、超范围经营以及“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要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抽查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药品的“两网”建设,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大案要案要严厉查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

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管理混乱和违法违规严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以及食品和药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集中开展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和农产品、食品和药品、进出口产品等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确保实现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目标,树立我区产品新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四、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对现行地方标准及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定位不合理的问题。及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动态,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

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加工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制定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业以及监督管理中急需的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涉及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

验方法等标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实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加快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养殖饲养生产技术规程、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产品规格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包装、运输、贮存标准的制定。

五、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授权或确认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各级检验检测机构用房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重点加强对具有我区地方特色的米粉、海产品、豆制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力争在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快速检验检测技术上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到2010年,要打造3—5家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满足我区食品、农产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验检测需要。

六、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收集、分析、汇总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产品质量

和食品安全信息,起草发布《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白皮书》。

(二)发挥新闻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产品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

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关于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篇十

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多元化办学模式,是实现学校持续发展的一种途径。本着“互利合作 实现双赢”的原则,以“负责、诚信、精细”的管理理念,着力打造一流的职业培训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需求,为河南中院经济的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一、工作目标

1、校企合作方面:与7家以上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十一月中旬统一挂牌。

2、培训工作:本学年培训人次在1200人以上,争取在1500人以上,尽快落实积极争取农民工转移定点培训机构的挂牌任务。

3、资格证考核认证工作:本学年完成500人次,通过率达到80%以上。明年上半年申报高级工鉴定资格。

4、5、配合教学工作,及时安排好学生外出实习任务。拟定好大三学生的顶岗实习方案,提前做好学生就业推荐工作。

二、具体措施

1、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从工作态度,敬业精神,业务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每周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总结评比。

2、制定就业培训中心工作职责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并张贴上

墙。

3、4、就业培训中心要拿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各项重大项目落实到人,并将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分配,实行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坚持既分工又合作,重点难点问题一齐努力,阶段性任务积极完成。

5、做此项工作的同志要经常出去,深入企业等单位,搜寻和捕捉各方面的培训信息,个人出面能解决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有困难需要学校领导以及市里领导出面解决的要提前尽力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6、每项工作和每期培训班都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市场分析和用人单位等方面的情况,方案要认真进行论证,并具有可操作性。培训计划和课程的开设要详细、实用,牵涉到有收费的项目要有具体的预算。

7、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学院(包括专业和特色),宣传学院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包括定点培训项目),本着诚信的原则,树立学院良好形象,建立更多的友好合作单位。

11.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十一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鼓励提供适当补贴和成本较低的场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试点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

三是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四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来源:新华网,2015年5月1日)

12.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见 篇十二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探讨

1 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9年以来, 江西省根据县 (区) 农业局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分三批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截止到目前, 江西省各县区初步建立起一套结合当地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在县、乡2级分别规划了定量和定性 (快速) 检测室, 然而受制于多方面因素, 目前江西省大多数县还不能独立开展定量检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1 机构成立时间较短

江西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中心) 起步的时间比较晚, 目前很多县级农检站刚刚掌握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等简单的技术, 要掌握使用精密仪器的定量检测技术, 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

1.2 人员和技术支持严重缺乏

目前, 江西省县 (区) 农检中心 (站) 人员大多由农业局其他站的人员中途转岗任职, 多数年龄偏大且学历不高, 所学的专业和农检不相符, 没有实验室操作经历, 且身兼多职。由于县级农检站是基层单位, 待遇、工作条件等较差, 难以招聘到具有丰富检测经验的技术能手, 难以留住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青年骨干力量。因此, 多数县级农检站人员严重不足, 陷入有编制但无人员的窘境。

1.3 实验室基础配套设施落后

因受经费的限制, 县级农业局农检站实验室一般设在办公大楼内 (少数县单独建设了实验大楼) , 故检测实验室无法满足实验要求, 难以开展定量检测。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实验室面积达不到要求;水电通风由于受场所的限制无法合理安排;项目要求的大型仪器虽基本到位, 但一些实验所需的小型仪器、试剂、耗材并未配齐。

1.4 技术人员培训不足

县级农检站起步较晚, 检测人员都是从局内部别的专技人员中调整和向社会招聘新的技术人员, 没有熟练的专业检测技术, 急需通过培训掌握定量检测技术。

1.5 检测经费难以得到保障

农产品定量检测工作是一项利用资源、能源和化学试剂等实验耗材, 来检测农产品中对人类有毒有害农药残留物质。实验中需要大量的试剂耗材, 且价格昂贵, 如无足够的专项财政资金投入, 农产品检测工作就难以正常开展。目前, 县级财政虽然每年安排了一定的农产品检测专项经费, 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 不能足额到位。

2 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县级农检中心 (站) 要完成每年省市下达的定量检测任务, 以及对辖区内的农产品检测, 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1人才条件

定量检测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 需要实验人员具备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动手能力。因此, 开展实验需要有若干名相关食品安全、化学、生物化学等专业毕业的大学生, 作为实验室基层力量, 同时还需要引进具有相关丰富从业经验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实验室骨干力量。

1.2场地条件

县级农检站实验室除了配齐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和试剂耗材外, 还需要有个合理的实验室总体规划。按照“安全、效率、舒适”的原则, 合理布局整个实验室。在保证实验室面积的情况下, 划分出不同的功能区块, 使得相互之间不影响。同时要考虑到通电、通水、通气、通风、安全、低污染等条件。

1.3经费条件

在开展实验前需要提前配齐各种实验仪器和耗材, 这些都需要大量的经费, 否则难以开展实验, 故需要有充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作保障。

1.4设备条件

对在前期实验室建设中, 尚不具备实验条件的县 (区) 农业局, 可以采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检验, 同时派员跟班学习。这样既能够圆满完成检测任务, 又可以培训队伍, 为今后独立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县级开展农产品定量检测建议和措施

派员到省农业厅属的检测部门跟班培训。省农业厅根据各县级农检站的情况, 确定了4家省级检测部门作为对口帮扶服务单位。各县级农检站应结合自身的实际, 派员到指导单位进行跟班学习, 规范实验操作步骤和系统了解定量检测流程。

请省农业厅属检测部门到对口帮扶的县级检测站实地培训指导, 省级检测部门应更多到各帮扶点, 结合各县实验室的现有条件, 帮助规划好实验室操作流程、仪器耗材采购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实验结束后, 请有关专家列出实验步骤和梳理实验流程, 作为今后实验的参照, 便于后面独立开展定量检测。

与第三方检测公司合作完成检测任务, 可以在前期建设中与这些第三方检测公司合作, 请技术人员到县 (区) 农检站实验室实地操作、培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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