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共12篇)
1.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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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获得以下奖项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主席或副主席。
10.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12.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3.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14.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8),著名文学奖(见说明9),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10),著名音乐奖(见说明11),著名广告奖(见说明12)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A类艺术比赛(见说明7)大奖。
15.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且为该设计奖项的主设计师(Team leader)。
16.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17.近5年,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该技术被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或列为863等国家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或该发明人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二、B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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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2.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3.近5年,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
4.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
5.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突出贡献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6.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带头人。
7.近5年,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短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
8.近5年,担任过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说明13)首席类负责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近5年,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高级成员(fellow)。
1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副教授。
12.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专家入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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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近5年,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专家(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4.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并有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三甲专科医院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1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6.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声部副首席演奏员。
17.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8.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7)评委会评委。
19.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一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7)。
20.近5年,累计获得5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21.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项目第二、三名运动员,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22.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3.近5年,获评国家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本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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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25.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被清科集团、投中集团评选为优秀创业投资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三、C类人才
1.担任过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助理教授。
2.近5年,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限前3名)。
3.近5年,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4.近5年,获得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南粤创新奖团队带头人或个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近5年,入选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限前3名)。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发表论文3篇。
7.近5年,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所在各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1篇,来深圳后继续从事科研工作。
8.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博士学位,来深圳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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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近5年被评选为深圳II类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10.近5年,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丹麦、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新西兰的医疗机构或大学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Clinic Fellowship)2年以上的人员。
11.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深圳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人员。
12.近5年,获得过国际A类艺术比赛二等奖或国际B类艺术比赛一等奖(见说明7)。
13.近5年,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6)演奏员。
14.近5年,担任过亚洲一流乐团(见说明14)声部首席副演奏员。
15.担任过港澳台地区一流乐团(见说明16)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员,或近5年担任过声部首席演奏员。
16.近5年,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7.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非上市创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见说明15)第一轮融资1000万元以上,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人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8.近5年,在深圳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见说明15)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9.近5年,累计获得3项以上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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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近5年,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且年营业收入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21.近5年,国际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2.深圳市政府主办的海外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在深圳工作或其参赛项目落户深圳(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3.近5年,通过联合国YPP考试(青年专业人才计划)并曾在联合国总部或下设经济和金融类分支机构(见说明17)担任P3(中级职位)以上职务3年以上,来深圳工作的人员。
24.近5年,带领企业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且仍在岗的企业首席质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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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二
会议指出, 农村实用人才是广大农民的优秀代表, 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工作要尊重农村实用人才成长规律, 适应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各试点县市要在积极借鉴已有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围绕产业, 抓住重点, 逐步推进, 探索形成符合实际的认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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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三
深圳证监局认定平安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至少存在不谨慎、不客观;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管干涉和影响等三个方面的问题。深圳证监局要求平安证券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并要求平安证券于月底前落实具体方案。
事实上,自2009年起,随着骨干员工的陆续跳槽,平安证券研究所已逐步走向衰落,而此次深圳证监局对“研报门”的盖棺定论,恰好再次反映出平安证券研究能力的不足和独立性的缺失,这对目前已经风雨飘摇、负面满天飞的平安证券而言,犹如雪上加霜。
深陷“研报门”
2011年1月4日,平安证券发布了一篇名为:《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凭借海欣股份在生物医药领域的成果——直肠癌治疗性疫苗(APDC)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
此报告一经发布,立刻对海欣股份二级市场股价走势带来巨大影响。其中1月4日当天海欣股份上涨3.54%;次个交易日开盘后不久即封涨停,1月6日更是一字涨停。短短三个交易日里海欣股份的股价从6.49元狂飙到8.13元,涨幅高达25.26%。
另一方面,也恰好是在这三个交易日里,平安资管在大宗交易市场上频繁“左手倒右手”。其中,1月4日,平安资管买卖海欣股份1200万股,成交折价率0.74%;1月5日,平安资管以折价2%再次成交1700万股;1月6日则以平价成交150万股。三个交易日里,平安资管共计成交3050万股海欣股份,金额约2.15亿元。经过轮番腾挪,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海欣股份中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平安资管持股份数从4.74%下降为3.99%。
由于平安证券为平安资管控股股东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此举遭来市场质疑声一片。2011年5月中旬,从平安资管处传来消息,其已被深圳证监局调查,调查原因正是在于利用平安证券研报违约交易海欣股份。
三方面问题被揭露
事隔两年时间,深圳证监局的一纸公告让当年沸沸扬扬的平安证券“研报门”事件再次回归到公众视野。
4月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平安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的决定”。决定称,经查,平安证券发布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主要包括:一、研究报告存在不谨慎、不客观的情况,公司未能做好对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及合规审查,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二、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管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研究报告过程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三、研究报告在正式发布前,其主要观点已为平安资管有关投资人员所获悉,公司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在发布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此,深圳证监局责令平安证券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并要求平安证券4月30日前向其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平安证券人事行政部品牌管理室,有工作人员对记者示,“目前事情的落实还在进展之中,并没有可以披露的有关信息。”
研究所走向没落
平安证券研究所曾几何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和投行并被称为平安三大支柱业务。但近年来,平安证券研究所却陷入了风雨飘摇的境地。
2007年,平安证券研究所犹如一匹黑马,一举获得新财富进步最快研究机构第一名,而当年平安证券研究员邵子钦夺得非银行金融行业最佳分析师第一名,郑武、田亚琳获得公路港口航运行业最佳分析师第二名。2008年,平安证券亦有多位研究员入选金牌分析师。曾任平安证券研究所的人士对外宣称,“我们最辉煌的时候,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曾在内部会议上称,平安证券能够拿得出手的,就是研究所和投行。”
但这样大好风光的局面,自2009年起开始出现突变,先是金牌分析师彭波率先转投国信证券,接着在当年底,非银行金融业分析师团队邵子钦、童成墩、田良;交通运输仓储业分析师团队的郑武、岳鑫也步其后尘,集体投奔国信。至此,平安证券培养出来的金牌分析师骨干均已离开。而就连平安证券研究所的负责人高利也转投到了华创证券。
2012年3月,平安曝出大幅裁撤研究员的消息。由于平安证券战略调整,以及2011年佣金不抵研究所支出,所以裁撤除13个重点行业外的分析师。有业内人士直指,平安证券研究存在三大硬伤——宏观领域很长一段时间提不出新的投资观点,基本上附和别的研报;策略研究更没有独到的投资方法;个股方面,分析师跟上市公司接触层级不够高,有的分析师只能向董秘了解。
在2012年12月举行的“第十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颁奖典礼”上,平安证券研究所仅获得了“进步最快研究机构”第二名,在行业研究中团队中,所获得的最好名次也有第二,无一项问鼎。
4.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测试时间通知 篇四
从市教育局网站获悉,深圳市目前已开展20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本月21日将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据了解,此次测试对象包括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测试时间安排在11月21日(星期六)全天,测试地点在深圳小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171号)。
5.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五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有效。非当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6.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六
发布时间:2012-01-17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规〔201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实施办法
一、事项内容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卫生技术人员系列除外)。
二、依据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一条;
(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办理。
四、条件
(一)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广东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在我市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学历资历条件:
1.初次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次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业绩。
(2)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取得业绩。
3.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
依据:《广东省大中专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第六条;《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 号)第一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从网上录入传送并打印出该表格,单位盖公章,提交原件1份);
(二)《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及出具鉴定意见,提交原件1份);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书遗失人员提供学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3、取得国(境)外高校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四)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深圳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由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入的人员,同时提交:
(1)市、区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原人事或者劳动部门)调令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其他人员同时提交: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相应的文凭所出具的验证证明(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已加盖生源地省教委招生办公章的毕业生招生名册(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或者在相关复印件上加盖内地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三项。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核准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初次认定业务信息后由网站自动生成);
(二)《深圳市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属单位、驻深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受理各区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三)款。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单位、驻深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和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各区属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申请的核准。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三)款、第五项。
九、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三)发放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通知;
(四)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十、审核时限
(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并对于同意认定的发放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通知。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核发时间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批准时限确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X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第二项。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依据:《关于我市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职发〔2002〕12号)
十三、收费标准
每人每次280元。
依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十四、年审
7.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研究 篇七
一、争议——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
争议源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飙车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入罪, 而对于醉酒驾驶, 则没有情节的规定。但是, 在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却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 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随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了醉酒驾驶不得一律入罪的文件。[1]之后, 公安部表示, 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公安部门一经核实将一律刑事立案。[2]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白泉民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 经检察机关查明, 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该批捕的批捕, 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的案件, 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相关法律规定起诉, 不会存在选择性”。[3]
公检法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看法不一致, 学界对此也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支持醉驾一律入刑者认为:醉驾本来就是一种“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不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例外情形。《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没有为醉驾入刑设置情节限制, 决定了“但书”适用的可能性不大, 醉驾理应一律入刑。事实上, 也曾有专家在《刑法修正案 (八) 》制定过程中, 提出醉驾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入罪的意见, 但后来出于严厉打击醉驾的目的, 去除了醉驾入刑的情节限制,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 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因此, 对于醉驾案件, 应当一律入刑, 不存在例外情形。
而反对一律入刑者则认为:
从司法实践中看, 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十分复杂。醉驾的时空环境不同, 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也不同。比如, 深夜时分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醉驾, 其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的危险是非常轻微的。此外, 醉驾者的主观恶性、醉驾原因也有很大的差别, 如果不能够正视这些差别, 简单粗暴地搞“一刀切”, 将本来应该由行政处罚的行为上升为刑事处罚, 无疑会导致刑事打击过重, 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理论上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自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 (八) 》正式实施以来, 在司法实践中, 最初各地法院较为严格地执行了醉驾一律入刑, 各地查处的醉驾案件几乎都进入了审判程序, 并一律被判处一至六个月不等拘役, 并处罚金。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醉驾不得一律入刑的文件下发后, 各地法院开始谨慎地处理醉驾案件, 全国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随之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诞生。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得到某种程度的认同并实践。然而, 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是否应当出罪, 仍然存在很大分歧, 这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
笔者认为, 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还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考虑, 对醉驾都不能搞一刀切, 不问情节一律入刑, 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 刑法的第13条“但书”决定了醉驾不应当一律入刑
《刑法》第13条使用“但书”的形式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从而明确了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因此, 司法机关在认定某一行为能够以犯罪论处时, 不仅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而且必须把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纳入考虑范畴。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看, 这种一般原则、一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与对总则的解释、适用, 而且指导分则的规定与对分则的解释、适用。所以, 在解释分则时, 一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4]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 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 (八) 》第22条没有为其设定情节限制, 就可以无视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规定,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正是对刑法总则效力的承认。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 应当对醉驾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严格区分, 积极收集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而不应像当前很多地方那样图方便, 一刀切, 不作任何情节认定的努力, 一概以危险驾驶罪论罪处刑, 违背刑法的精神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 危险驾驶罪之公共安全客体决定了醉驾不应一律入刑
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成立与否, 应当以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 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使是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 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 (如危险驾驶罪) ——以期能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 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 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5]具体到危险驾驶罪,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 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要认定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则必须先认定该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 没有威胁则谈不上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 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 那些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或者根本不具危险性的醉驾行为是不能进入到抽象危险犯的领域之内的, 因其不具有抽象的危险, 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标准——如何认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
在确定了醉驾不应当一律入刑这一前提后, 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醉驾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由于目前对此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 法官在办案中, 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也是同案不同罚的主要原因。要规避司法腐败, 打消民众对醉驾案件审理中权钱交易、放纵有罪者的疑虑, 关键是要合理地统一规范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司法适用时应当考察的具体情节。笔者认为:
如果醉驾案件出现下面的这些情形之一的, 法官可以将其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以犯罪论处。
(一) 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是指单位血液中酒精成分所占的比重。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认定为醉酒驾车。在特定情况下, 即使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的最低标准, 但是行为人事实上对道路交通安全并不构成威胁。举个例子,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毫克者和200毫克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不同, 因此其产生的危险也有较大的差异。酒精含量为85毫克者由于造成的危险较小,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以犯罪论处, 可以采用行政处罚措施予以惩罚。
(二) 行为人开车的时间、地点
行为人开车的时间和地点对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着较大的影响, 通过对醉驾行为人开车的时间地点进行综合分析, 能够有效地判断其醉驾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例如, 在深夜在人烟稀少的乡村道路上醉酒驾车, 其所产生的危险是非常轻微的, 并不能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 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三) 醉酒的原因
在实践中, 醉驾的原因多种多样, 在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由于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物, 也会造成轻微的醉酒, 对于此类情况,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轻, 是否一律入罪需要谨慎对待。
(四) 行为人行驶距离的长短
笔者在调研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贾某于2011年7月20日与朋友饮酒, 因其停放在停车场的小客车挡住出入路口, 贾某被宾馆工作人员要求将车重新停放。贾某在停车场中倒车时, 撞上了门柱, 被保安拦下, 并报警。经检验,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毫克, 驾车行使路线不超过200米, 且行驶范围没有超出停车场范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由于行为人的驾驶距离非常短, 实际上并没有产生具体的危险, 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五) 行为人有无其他违章行为
行为人在醉酒后往往容易触犯交通法规, 如冲撞道路护栏和行人, 闯红灯、违章掉头等。但是, 如果行为人在醉驾后辨别和认识能力较强, 头脑清晰, 能够有意识地避免触犯其他交通法规, 可以考虑是情节显著轻微, 不构成犯罪。
笔者在前面所谈到的, 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列举。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曾广泛收集了全省醉驾案例, 对危险驾驶罪的判决进行量刑实证研究, 先以乘法回归分析, 收集影响法官量刑的显著性量刑因子, 再探讨不同量刑因子下之案件数、刑度分布百分比、缓刑宣告之情形, 通过实例和数学分析得出更为精确的量刑情节标准, 以供各界参考。这样精确地进行统计分析, 无疑会得出更为科学准确的结论。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征集醉驾案件, 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 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 只有这样, 才能够一定程度上平息公众对醉驾案件办理中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的担忧和疑虑, 在对醉驾严惩与有效规制的同时, 能够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马喜生.最高法下发指导意见: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N].南方日报, 2011-5-16.
[2]刘竞: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EO/LB].http://www.infzm.com/content/59342.20123.13.html, 2011-11-25.
[3]刑世伟.最高检:醉驾案件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不存在选择性[EO/LB].http://news.sohu.com/20110524/n308326946.html, 2011-11-25.
[4]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274.
8.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篇八
为加强对全省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状况,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首批“脱困无望”职工生活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字〔2010〕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伤病、子女就学、受灾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不经救助无法摆脱其困难处境的职工及其家庭。对困难职工,依据其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原脱困无望),统称为困难职工。
1、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编号为K承XXXX,K为大写)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损失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编号为T承XXXX,T为大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已连续两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编号为J承XXXX,J为大写)
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各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认定制定细化、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极困职工由各市级工会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二、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1、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2、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3、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省、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上述规范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再进行帮扶,又确实急需救助的职工,经核实本人身份、困难情况,可由本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报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帮扶,并立即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困难职工及档案的管理
做实并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工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组成: 困难职工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1)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困难职工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等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月收入等)、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2)电子档案。是指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设置,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主要内容录入软件,并按照软件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
(3)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4)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标、照片、音像资料等。
2、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权限: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及建档单位建立和管理。电子档案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软件的功能、设置的管理权限,履行其录入、审核、上报等职责。综合统计资料和工作资料档案由各级工会依据其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管理和定期上报。
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分别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为困难职工且获得认定的,形成的原始档案可分别由所在用人单位保管备查,并由最先上报到其共同上级工会的基层工会负责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其他基层工会应在其保管的原始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
3、困难职工证和困难职工档案编号规则:
各市总工会应为所管理的困难职工统一配发《困难职工证》。困难职工得到帮扶救助后,所在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在《困难职工证》的登记表页上逐项签注,记录救助时间、救助款物金额、困难职工签字等信息。
我省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时,一般困难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J。各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编号的数字号段由省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分配。
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以困难职工家庭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各建档单位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批量帮扶救助的,应于实行救助后10天内,将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对困难职工个别帮扶救助的,应立即将帮扶信息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
4、完善对困难职工及档案的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应完善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做到随时发现、认定随时建档,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
已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因所在用人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及其他原因失业,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档案转入新用人单位基层工会管理。上述困难职工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建档基层工会无法对其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协调,将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档案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工会。新用人单位工会应依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已脱困,予以撤档处理。
5、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6、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员队伍建设: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档案管理员人选应相对稳定,定期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能熟练使用、维护帮扶软件系统。
档案管理员每周用于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各市总工会要建立所辖县(市、区)工会和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名册并上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省总保障部对各县(区)总工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工作突出的档案管理员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9.慢性病认定标准 篇九
(一)Ⅱ期及以上高血压
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具备下列各项中的一项:
1、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
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眼底出血或渗出;
3、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
4、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
5、左心衰竭;
6、肾功能衰竭。
(二)冠心病(非隐匿型)
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心功2-3级);
3、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4、严重心律失常。必须同时具备第l、2、3项或第1、2、4项。
(三)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明确诊断的糖尿病合并以下并发症其中之一者:
1、微血管病变。眼底血管病变及肾病,相关检查呈阳性;
2、大血管病变。心、脑、四肢血管病变有症状及相关检查呈阳性。
(四)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有脑血管病史一年以上;
2、有肢体功能障碍,肢体肌力三级以下(含三级)或出现共济失调及麻痹的;
3、头部CT或核磁等显示病灶(梗塞灶或出血灶)。同时符合以上三条。
(五)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有书面明确的结核病活动期的病史资料(包括实验室检查报告、临床影像学诊断报告、功能检查报告、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或出院录,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机构统一认定,认定有效期:一个治疗周期)。城市区救治定点医院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
(六)精神病
有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单。精神专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县可指定市管精神专科定点医院。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
1、符合风湿病学(ARA)诊断标准病程6个月以上;
2、关节肿胀指数≥6;
3、关节疼痛指数≥12;
4、关节功能III级或以上。
5、相关检查检验项目①类风湿因子定量异常;②手部X光拍片异常。符合两条以上,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八)强直性脊椎炎
(1)双侧X线骶髂关节炎≥III期。(2)双侧CT骶髂关节炎≥II期。(3)CT骶髂关节炎不足II级者,可行MRI检查。如表现软骨破坏、关节旁水肿和(或)广泛脂肪沉积,尤其动态增强检查关节或关节旁增强强度>20%,且增强斜率>10%/min者。(4)骶髂关节病理学检查显示炎症者。符合临床标准第(1)项及其他各项中之3项,以及影像学、病理学标准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AS。
(九)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具有COPD病史,同时有肺气肿的症状和体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肺动脉第2音亢进,三尖瓣区出现收缩期杂音)。
2、右心衰症状和体征(颈静脉怒张,肝区压痛(+),肝颈静脉反流征(+),下肢浮肿等)。
3、胸片提示心界扩大,肺动脉段突出等。
4、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心电图提示肺性P波。
(十)肺源性心脏病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2、有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右心功能不全体征;
3、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4、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胸部X线异常表现;
2、心电图诊断标准)异常表现。
(十一)癫痫病
1、有癫痫发作病史,症状符合癫痫发作症状;
2、脑电图检查异常;
10.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 篇十
2013年以来, 江苏13个地市政府为加强和规范家庭农场管理, 陆续出台了区域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或登记办法, 围绕家庭和农场设置各类指标近30项, 基本上构建了一个识别、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的有效框架。
(一) 经营者个体指标
1. 行政管理维度。
主要指农场经营者户籍, 分三种情况。 (1) 具有农村户籍。11个市设置了该指标。除盐城外, 10个市要求具有当地农村户籍, 其中连云港要求具有农场所在地农村户籍。 (2) 有关部门认可的非农村户籍人员。以无锡为代表。该市允许在本地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历, 经所在市 (县) 区农村工作部门认可的非农户籍农业从业人员成为农场经营者。 (3) 未明确户籍要求。包括南京和常州市。常州要求具备农场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2. 自然属性维度。
包括农场经营者年龄、学识等指标。 (1) 年龄指标。分为下限、上限和上下限并存三种情况。如淮安、无锡经营者应年满18岁;连云港经营者控制在男性55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泰州经营者年龄为18~65周岁, 宿迁为18~60周岁。 (2) 学识指标。除连云港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外, 大部分市采用农业技能指标替代学识指标。如淮安、南通、宿迁、泰州等地要求经营者持有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等。
3. 法律属性维度。
如淮安规定经营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 农场经营指标
1. 行业维度。
所有地方政府都明确了传统种养农业作为家庭农场经营主要范围, 但均突出了瓜果、蔬菜、园艺、肉禽、蛋禽等高附加值农业行业。部分地区将农业周边行业纳入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如无锡、苏州、淮安等地将休闲观光农业纳入经营范围, 常州将农业销售、生态旅游纳入经营范围。
2. 规模维度。
所有地方政府都采用量化方式设置了家庭农场经营最低规模, 但在具体指标上结合本地实际做了适当调整。在适度规模方面, 苏州、南通等地要求农场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劳动生产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在稳定经营方面, 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土地流转最低时间不得少于5年。在劳动力使用方面, 各地方政府均要求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7个市要求从事农场生产的固定家庭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 6个市要求家庭农场无长期雇工或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固定劳力。
(三) 经营主体指标
1. 资产维度。
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具备基本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以及一定的配套农业机械。苏州、连云港、常州还要求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其中, 苏州、连云港明确要求家庭农场经工商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 制度维度。
大部分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建立农业投入品进出台账, 农事生产记录档案, 财务管理制度。其中, 连云港、盐城等地要求相关生产制度上墙公开。苏州、南通要求家庭农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 效益维度。
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经济效益。各地要求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80%以上。其中5个市将农业收入限制为家庭农场收入。徐州、南通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亩均效益高出普通农户20%, 苏州、盐城等地要求家庭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30%。 (2) 社会效益。各地方政府要求家庭农场在农业技术运用、品牌建设、诚实守信、生态建设等方面对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
二、对江苏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思考
(一) 家庭农场的“家庭”特征指标不明显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 其行为主体是家庭。家庭的“同居共财”属性要求其具备相对完整的财产权、承担合理的伦理责任和相对独立的社区性家等特征。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 “家庭”特征并不明显。一是对于家庭财产。场房场地、配套机械等指标只是家庭财产的外在表现形式, 没有体现家庭财产“同一家计”的本质要求以及家庭财产内容的全部。二是各地认定指标基本没有关于家庭社会伦理责任的内容, 忽略了家庭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特征。三是对于家庭的社区性。农场经营者户籍指标否运用于判断家庭范围并无明确规定, 当地传统熟人社区对家庭资格的认可会对家庭成员范围认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二) 家庭农场的“适度”控制指标较缺乏
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是与传统农业家庭经营的主要区别之一。但是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当农场生产单位投入大于单位产出时, 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要适度。从江苏各地指标分析, “适度”缺少具体控制指标。一是家庭成员生产能力的判断指标。是以家庭成员个人学识、技术水平为标准还是以当地农业平均劳动生产力为标准不明确。二是家庭成员范围。家庭特征认定指标不明确, 家庭成员范围难以确定。农场经营规模是以固定从事农场生产的家庭人员数量判断还是以全体家庭成员数量判断不明确。三是长期雇工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力、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指标如何共存不明确, 而家庭成员范围也会影响雇工的数量范围。
(三) 家庭农场的“主体”核心指标不明确
家庭农场是传统农村家庭由自给自足生产方式向市场化、商品化生产方式转变的产物。市场主体特征更为明显, 应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一定数量的财产, 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技术能力。从江苏指标分析, 家庭农场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指标相对模糊。一是家庭农场意思表示主体指标模糊。家庭作为一个团体, 对外进行意思表示需由具体家庭成员代为做出。对于这一家庭成员是谁及其产生机制不明确。二是家庭农场责任能力指标不明确。资产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基础, 决定了其责任能力。家庭农场责任财产范围是否以场所场地、设备、注册资金等为限?还是及于其他家庭财产不明2确0。1三5是年作第为9家庭期农中场旬主要刊资产的承包或流转土地经营权能时否作为代责 (任总财第产范60围0不期明) 确。Times
三、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 以“户”为家庭农场的家庭范围指标
家庭是家庭农场的关键指标。其不仅关系到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属性, 还涉及家庭农场经营主体、责任能力以及规模大小等指标的确认。从社会治理角度看, 具有统计意义的家庭在我国往往与“户”共用。一是“户”是现实家庭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家庭成员一般被登记在同一户籍簿当中, 成为一户, 户就是家庭。成年子女从母家庭中独立出来后获得新的户籍登记, 成家立业。二是在法律中农户与家庭是替代使用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表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户籍赋予, 以户为家庭单位的。三是以户籍作为家庭成员的外在表彰, 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农场家庭经营、成员范围等指标的认定。四是“户”在本质上没有“城乡”差别, 以“户内主要成员”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家庭经营特征, 有利于掌握先进技术的非农户籍人员进入农业生产。
(二) 灵活把握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指标
规模经济理论认为规模要适度, 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产生规模不经济。农业生产也不例外。本文认为, 家庭农场规模是否适度, 不能简单地设置最低面积或劳动力数量标准, 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农民家庭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机会成本。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 农民不再被限制在农村。脱离农业生产外出务工成为农民家庭的首要选择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农民家庭选择经营家庭农场, 放弃外出务工, 务工收入就是经营家庭农场的机会成本。因此,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最低标准应是能给家庭带来同等外出务工收入的土地亩数, 即外出务工人均年收入*家庭人数/当地亩产年均收益。二是家庭农场劳动力使用效率。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主要是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民就业不足, 其所指向的是农民充分就业。其最大经营规模为自家劳动力充分使用之时, 即家庭适龄劳动人口*当地单位劳动力平均耕种面积。这也是我国家庭农场标准的“适度规模”。在农业生产技术和自然环境既定条件下, 金土地单融位产量相对固定, 家庭农场效益主要来自规模N生O产.9单, 位20成1本5Fi降n低an。c在e存在雇佣劳动时, 农场最 (大C规u模m为u单la位ti雇ve工ty额N外O成.本60等0于) 规模生产单位成本节约之时。
(三) 推进家庭农场土地权益配套制度建设
资产是市场主体履行承诺的保障。农业生产的核心资产是土地。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价值实现机制的不健全, 限制了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入手, 充实家庭农场市场经营资产指标。一是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 引导建立县域综合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完善流转程序和交易规则, 建立流转信息、指导价格、流转用途等信息共享机制, 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常秩序, 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持续化和稳定化。二是完善农村融资担保法律制度。适当放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宅基地抵押的限制。在土地确权基础上, 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处置操作程序。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由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 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度, 逐步改变农民固守土地的传统观念, 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效率。
参考文献
[1]周学东.《对江苏家庭农场发展与金融服务的调查与思考》.《金融时报》, 2013.7.8第10版.
[2]高强, 周振, 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资格条件与登记管理》.《农业经济问问题》, 2014.9.
[3]屈学书.《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4.6.
[4]江苏省工商局家庭农场调研组.《关于家庭农场工商登记的调研报告》.《工行行政管理》, 2013.6.
[5]肖立梅.《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探究》.《法学杂志》, 2012.4.
11.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篇十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12.煤矿“三违”、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篇十二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1、通过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2、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四、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三违”认定标准(共计435条)
一、顶板(44条)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顶板无支护时进入空顶区者。
2、采掘工作面支护密度未达到措施要求。
3、采面回柱时,不使用规程、措施中规定的专用长把工具者。
4、支柱卸液时用手捂卸液孔。
5、顶板维护、回撤未执行先支后回的。
6、使用的锚杆长度不符合措施要求的。(二)一般“三违”
1、支柱超高使用。
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对支柱进行接顶。
3、不能及时支护,造成人为空顶时间较长。
4、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规定。
5、找顶、帮不按规定使用长把工具。
6、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由于漏顶的除外)
7、作面端面距超规定,未及时加强支护。
8、工液压管路系统使用铁丝代替U型卡。
9、用锤或其他金属物砸单体支柱。
10、锚网巷道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责任人)。
11、单体液压支柱未挂防倒绳或防倒绳断股严重。
12、支柱初撑力20米范围内出现2棵及以上达不到措施要求。
13、进入煤壁工作时无前探掩护或支柱液压系统不完好。
14、站在开动溜子上接顶。
15、棚腿有一个不起作用或支在浮煤上。
16、新架棚接口不严密。(间隙超过10mm)
17、支护棚距超措施规定。
18、架棚接顶不实,未连锁,角度未迎山。
19、找帮不彻底,监护不力,在危岩、煤壁旁工作。20、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尺寸不合格。
2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标准。
22、未使用乳化液浓度监测仪。(手动液压泵除外)
23、泵站压力低于措施规定。
24、巷道特殊段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支护。
25、网子压荐、联接不合格(5米范围内2处)。
26、支柱支到浮煤上达不到初撑力要求的。
27、柱子角度支设不符合措施要求,工作范围内连续出现2棵及以上。
28、支护使用不合格的锚杆。(长度、丝头)
29、戴帽点柱柱帽太小等致使支柱不起作用。(大小以规程、措施要求为准)30、更换漏液支柱时不打替柱。
31、打注锚杆时,使用的锚固剂顺序颠倒者。
32、迎头5米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
33、锚杆托盘下面垫矸石、煤块。
34、锚固剂不用专用箱存放。(纸箱或木箱)
35、锚杆间排距循环内有两个及以上超规定。
36、锚喷巷道永久支护一平方米内露网露筋一处及以上。(淋水除外)
37、喷厚、挂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活矸未找就喷浆。
38、喷层厚度不够。(范围内0.25m2)
二、通防(47条)(一)严重“三违”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
2、瓦检员发现有害气体异常,不及时向调度室、矿值班领导、安全科、通防科及现场安监员矿领导汇报者。
3、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测有害气体的责任者。
4、填报通风报表、牌板、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
5、擅自关停风机者。
6、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者。
7、井口、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未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措施者。
8、擅自调设通风设施,影响正常配风量,及私自调整监控报警数据。
9、发现透水征兆强行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二)一般“三违”
1、因施工需要断开、改变消防管路不及时恢复。
2、故意涂改通防牌板的。
3、井下气体监测失误不准。
4、风筒过度节漏风。
5、擅自关停喷雾或调小喷雾造成降尘效果差。
6、溜子、皮带等各转载点运转时不开喷雾降尘。(特殊情况除外)
7、采面支架降柱、移架时不开喷雾降尘。
8、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对口制度。
9、未按规定的时间填写通防牌板。
10、对甲烷断电仪的检查未按规定制度执行。
11、工作面甲烷传感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
12、不按规定挂设断电仪探头及便携仪。
13、检修电器设备、信号不进行瓦斯检查。(主要进风大巷正常供风时除外)
14、井下风门不闭锁或闭锁不起作用。(反向风门除外)
15、风筒不反压边,风筒漏风超规定,100m内有两处漏风。(迎头20米范围内除外)
16、矿安排停风期间井下设备不停止运行的。
17、停风,未按规定时间撤出人员的。
18、接风筒、维修风筒时未通知迎头带班区队长及现场安监员就私自掐风筒。
19、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
20、过风门未执行开一关一,用车辆撞风门。(连体风门除外,运送长材料经矿值班同意)
2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
22、采掘工作面打眼时未执行防尘措施。
23、喷浆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有干料,喷浆时粉尘太大影响支护质量。
24、注打锚杆、锚索等人为出现火花。
25、迎头支护、打眼、装煤、刷帮等不开水幕。
26、喷浆时防尘措施执行不力。
27、采掘工作面放炮后、攉煤前不洒水降尘。
28、迎头放炮不联接爆破喷雾或喷雾不起作用。
29、木厂、仓库、大绞车房、压风机房院墙内、井口房、通风机20米范围内,等候室、矿灯房、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吸烟或明火。
30、砌垒密闭墙未按措施进行捣槽。
31、井上人为原因造成明火的。
32、工作面老塘内遗留的木料,能回收而未及时回收的。
3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责任者。
34、井下延接风管时没有执行挂“有人工作,不准送风”的牌子,没有人看风阀门。
35、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6、巷道、硐室丢弃棉纱、棉布等易燃品。
3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
三、机电(54条)(一)严重“三违”
1、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作业者。
2、带电检修皮带机、溜子等设备转动部位者。
3、停电检修时不挂警示牌或无人看护馈电者。
4、带电检修设备等。
5、擅自修改和调整开关保护定值的。
6、甩掉“三大保护”供电者。
7、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8、工作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9、开关停送电操作失误者。
10、开关监护人违反停送电规定随意或约时停、送电者。
11、不坚持谁停电谁送电制度者。
12、检修刮板机、皮带机期间误发信号者。
13、未办工作票擅自工作或已办工作票未送回,电话联系送电者。
14、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路、液压缸及液压元件者。
15、拆卸有压力容器者。
16、在井下拆卸矿灯。
17、起吊重物吊点吊具、连接装置等达不到安全可靠。
18、未联系好就停送电的责任者。
19、私自在非包机范围内的开关等接负荷的。20、耙装机不停电进入耙装区域者。
21、耙装机司机不停电离开耙装机。(二)一般“三违”
1、停电检修设备不挂牌。
2、开关接线盒喇叭口松动。(向里旋进超过半圈)
3、开关停电时未闭锁手柄,送电时未闭锁大盖者。
4、接线盒接线没有密封圈、缺螺丝。
5、接线盒压线松。(大咀以抽拉线窜动,小咀用手旋进压紧螺母超半圈)
6、操作不当拉坏电缆。
7、设备、设施无包机牌或包机牌不清楚。
8、电缆钩上挂杂物。(带电电缆)
9、电缆设备有浮尘、积尘超过1mm厚度。
10、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开关、设备损坏。
11、不认真巡查设备,不填巡查日志。
12、液压管路、风水管路维修不坚持挂牌监护制度。
13、各类司机误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14、钻机钻进过程中,人员通过钻杆后方或站在钻机后方。
15、钻机与套管连接处固定不牢。
16、非钻探人员进入钻探地点拆卸设施、设备等。
17、潜水泵运行时人站在水区或清理泵窝的。
18、倚、靠、坐,运转中的皮带、喷浆机、绞车、电机、变速箱等设备上休息。
19、悬吊点强度不够起吊重物。20、用水冲刷电器、设备。
21、在井下擅自关灭矿灯。
22、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维修。
23、设备有故障本班不认真检查处理,故意向下班交接不正常设备。
24、设备及备用件未能按要求及时到位,影响工作。
25、皮带、溜子等电器、设备检修、检查、运转记录有误或记录不全。
26、新安、延接设备、设施不经验收使用。
27、漏煤眼放煤工正常放煤时脚踏操作手柄。
28、在运行的设备或矿车上卸物料的。
29、风镐与风管连接处缺“U”型卡。(或连接不合格)
30、耙装机主付绳、钩头绳断丝超限未发现或继续使用(按措施规定)。
31、设备保护不全运行的。
32、备用设备不完好,影响正常使用的。
33、运输设备时,连接口该封堵而未封堵的。
四、提运(81条)(一)严重“三违”
1、造成斜巷跑车者。
2、矿车运行时,蹬车、跳车、扒车者。
3、提升安全设施、钢丝绳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4、提升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失修或不起作用时,仍然进行提运工作。
5、斜巷提升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者。(行人与有责任的把钩工同等处罚)
6、绞车提升时闯红灯。
7、把钩工在绞车运行期间离岗、蹲岗、坐岗。
8、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者。
9、不发信号开绞车、皮带机、溜子、割煤机等或不按信号操作。
10、绞车主、副钩未挂好就提升运输。
11、上下井口信号工离岗、脱岗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
12、井口上下信号工提升期间换岗的。
13、提升、运输超挂车辆者。
14、皮带运转时打开防护网者。
15、绞车离合闸带或刹车闸带断裂提升者。
16、不按信号开车或错发信号者。
17、把钩工操作不当致使安全设施挂着车皮者。
18、蹬乘运行中的皮带的。
19、跨越运转中的皮带者。
20、皮带运行期间人从机头底部通过者。
21、大绞车司机误操作的。
22、人与其衣服等与各类设备、机械转动部分相接触者。
23、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开机者。
24、上下井口信号工错发信号。(二)一般“三违”
1、别、撬提放车中受力钢丝绳。
2、在直道推车时身体跑到车前侧。(倒车、调车除外)
3、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够。
4、轨道大巷维修轨道等两侧不设警示灯或警示牌。
5、启动溜子未点动启动。
6、备用网子、木料等放在溜子、皮带上。
7、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有措施批准的除外)
8、溜子司机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造成物料、断链拉入溜子底部。
9、溜子皮带司机在运行时离开机头、溜头超出10米范围或干与开溜子皮带无关工作。
10、工作范围内使用的材料、工具使之误入溜子、皮带机等。
11、溜尾缺压柱或地锚不起作用。
12、皮带机跑偏严重磨架腿。(连续3处以上含3处)
13、缓冲托辊皮子磨光未及时更换。(2处以上含2处)
14、皮带运行期间清理架下落的煤。(工具超过皮带架中部)
15、皮带运转时用钎子等别皮带。
16、皮带等设备保护不全或有一种不起作用继续使用。
17、人行道放置设备、物料等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
18、绞车钢丝绳固定点卡绳不牢或螺栓松动。
19、绞车司机蹲着开绞车或坐在高度不足的板子上开绞车(有专用坐位除外)。20、钩头绳卡螺母掉或松动未发现。
21、单手开绞车。
22、绞车有咬绳、爬绳现象。
23、不按顺序摘挂钩。
24、车辆未停稳摘挂钩或提拉钢丝绳。
25、提升矿车销未闭锁。
26、绞车闸把、离合固定螺丝不起作用。
27、井上下绞车拉车时用脚踩绳。
28、没有车辆通过时,提前打开挡车设施。
29、斜巷吊车留有余绳或有余绳松车。30、缺少把钩工。(按定员定编)
31、斜巷吊车期间在下方危险区行人、工作、停留等。
32、斜巷吊车期间人员横跨钢丝绳。
33、绞车钢丝绳受挤压变型未经机电部门鉴定后继续使用。
34、绞车、耙装机固定不牢,螺丝松等。
35、坐在正常提升运输的轨道上休息。
36、各类司机、岗位工,工作期间电话闲谈与工作无关事情。
37、轨道未按设计要求铺设。
38、轨道失修造成车辆掉道。(后果严重者,按严重“三违”处罚)
39、轨道缺螺丝或100米内缺道钉2处,道木间距超规定2处或悬空2处。40、装运设备、配件、物料未绑扎或绑扎不牢,未使用专用车。
41、使用不规范的专用车装运设备、配件、物料。
42、掉道车辆用机车或绞车硬拉复位。
43、推车时手离开矿车,矿车滑行。
44、车速快,使矿车相撞掉道。
45、不掩矿车。(井底车场除外)
46、不搬道岔强行过车。
47、推车后道岔未及时复位。
48、矿车装运物料超出规定高度、宽度。(特殊情况批准除外)
49、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50、走非人行道一侧或在非人行道侧休息。(因工作除外)
51、悬挂回头滑子下有人工作。
52、运输提升时,磕头虫不能及时复位。
53、提升后,安全设施不能及时复位。
54、提升时,因操作安全设施不当,造成矿车掉道。
55、提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设施损坏的。
56、耙装机耙装时,有人工作地点与回头轮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57、耙装机腿子吊起,人员在耙装机下工作。
五、放炮(49条)(一)严重“三违”
1、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保险”、“清点人员”的责任者。
2、放炮警戒距离与躲炮距离违犯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者。
3、放炮后检查迎头发现瞎炮或工作中发现瞎炮不及时按规定处理瞎炮者。(带班区队长、班长、群监员、放炮员、安监员)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丢炮的放炮员。
5、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责任者。
6、偷带炸药、雷管升井者。
7、放炮警戒人员脱岗、睡岗者。
8、装配引药不离开导电体。
9、放炮警戒人员警戒不力,造成人员误入警戒区。(误入人员同罚)
10、与装药、联线无关的人员还没撤出就装药、联线。
11、放炮母线不够长度。
12、放炮联系不清就响炮。
13、有瞎炮未及时发现有人正在工作。
14、打底眼时没清到硬底。
15、随意抛撒火药用品。
16、私自转借火药用品。(二)、一般“三违”
1、炮头(引药)与炸药、雷管混装在一个药包、炸药箱内。
2、装引药未使用专用工具。
3、引药装好后,未入箱上锁离开装药地点或转交他人看管。
4、装药人数多于措施规定。
5、装药与打眼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6、采掘非爆破工运送雷管。
7、采掘运送炸药无爆破工护送。
8、雷管箱、炸药箱存放雷管、炸药未上锁。
9、火药箱放置地点违犯规程规定。
10、在迎头还没有装完期间就离开,将火药交给下班。
11、装药未使用水泡泥或炮泥封泥长度不够。
12、装药期间把炸药、引药放在溜子上。(包括所有导电部位)
13、装药时把脚线连在网子上,没有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着炮棍装炮泥。
14、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后不扭结,淋水朝湿地方扭接角线未悬空者。
15、采面、迎头装完药后脚线未扭结,或与设备、电气设备、采掘机械网子等导电体接触。
16、雷管角线未联完就联母线。
17、用放炮器打火检验母线。
18、使用母线接头超规定。
19、做好的引药不扭结。
20、回风流中未按规定距离安设水幕就放炮。
21、炸药库炸药、雷管不按规定位置存放,废弃物品不集中码放乱丢、乱放。
22、进行电雷管导通时不在专用的电雷管防爆桶内做导通的。
23、发给区队的爆炸材料雷管脚线破皮、不导通、炸药受潮板结。
24、放炮警戒时无警戒牌或不拉警戒线。
25、放炮后未认真进行检查就进入现场工作。
26、放炮时耙装机照明灯未撤到安全距离。
27、坐在炸药箱上。
28、放炮警戒人员干与警戒无关的工作。
29、放炮后及扒装过程中残药未及时发现。30、不按规定方向装药。
31、不按规定进行领退火药。
32、放炮员必须将当班领用、消耗、剩余数量向当班安监、带班人员汇报
并签字,否则,放炮员、安监员、带班同罚。
33、在残眼上加深炮眼的。
六、管理(33条)(一)严重“三违”
1、无措施施工者。(谁安排谁负责)
2、接受违章指挥者。
3、安排非岗位人员操作设备。
4、无证私自操作设备。
5、机电设备运行期间,溜子、泵站、皮带机、绞车、转载机司机,把钩工睡岗者。(睡岗包括打盹、迷糊、躺倒等)
6、安全员、瓦检员、带班区队长、区队长井下睡岗。
7、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8、因违章造成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各类违章指挥者。
10、凡在工作期间违反“三大规程”的严重行为,经安全部门或副矿级以上领导认定的,均列入严重三违。
11、对严重三违不制止的带班区队长、班长、安全员(在现场时)。
12、井下施工现场有害气体超限或变化较明显,不及时汇报相关单位及领导。
13、带班区队长提前离岗(早于工人离开施工现场)。(二)一般“三违”
1、皮带、溜子司机蹲岗、坐岗(运行期间)。
2、当班出现机电等特殊问题不与当班安监员汇报。
3、岗位工未按规定现场交接班或现场存在隐患问题交接不清(特殊情况交接班除外)。
4、收尺验收时不按规定要求把关。
5、所带徒弟违章。
6、对现场隐患,已安排处理,而未执行。
7、执行口头措施及传达口头措施者(紧急情况除外)。
8、安排一人同时操作多岗。
9、出现工伤、一般及以上事故、设备影响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汇报安全科、调度机台、值班矿领导(10分钟内)。
10、未学措施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11、安排矿灯不亮的人员看护馈电或干其它工作。
12、非岗位工井下睡岗者。
13、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安全检查整改表、各类隐患)
14、在危险地方休息。(应有证人)
15、机台、炸药库等检修、检查、运转、运行记录有误或记录不全。
16、井上下重要机台、变电所等值班期间睡岗。
17、窜岗、脱岗、空岗。(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
18、参加班前会未下井,未参加班前会下井。(特殊情况除外)
(三)失职类违章
班长、带班区队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况被其他管理人员发现查处的均为“三违”:(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1、本人在场出现严重“三违”的。
2、本人在场出现五人及以上违章作业的。
七、其它(12条)一般“三违”
1、井口搜身不认真,造成违禁物品上下井,喝酒者入井。(搜身人员与喝酒人员同罚)
2、喝酒下井。
3、上班干私活。
4、携带烟火入井。(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除外)
5、高空(2米以上)、危险地点作业不挂安全带。
6、井下打架、骂人。
7、区队值班人员离岗,未向调度机台汇报。(十分钟内除外)
8、给违章者通风报信。
9、撕扯涂改安全信息资料。
10、非木厂专职人员加工材料的。
11、井上下各种管路未除锈就刷漆的责任者。
12、打扫卫生直接用水管在上山顶冲地面。
八、特殊规定(3条)
1、如“三违”认定标准中未涉及到的,井上下作业违背正在执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矿各级管理人员人员可根据违章性质情节认定为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
2、“三违”认定标准以外的员工非规范行为可暂不按“三违”处理,由安全科建立登记台帐。由安全矿长召集矿长、分管生产、技术、机电领导及生产科室负责人月末对非规范行为进行认定。
3、各级管理人员,在填写“三违”时,严格对照“三违”认定标准填写,否则,由安全科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217条)
一、顶板类(共9条)
(一)a级隐患
1、空顶支护不及时。
(二)b级隐患
1、迎头前探梁固定不牢。
2、高压管路鼓泡、露钢丝。
3、液压支柱使用前未检查漏液情况的。
4、迎头煤岩顶冒落400-500mm,属人为因素造成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支护的。
5、顶板有离层现象,长0.5米,厚度0.3米以上未发现。
(三)c级隐患
1、成型差且顶帮控制不好(确有地质构造的情况除外)。
2、危帮不及时找。
3、采面上下端头原锚网处理不合格造成老塘自然冒落不充分。
二、支护类(共25条)
(一)a级隐患
1、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规定。
2、特殊地点(巷道贯通、三叉门、四叉门、断层带)不按措施加强支护的。
(二)b级隐患
1、工作面漏顶宽度超过1米。
掘进迎头漏顶超过长度1米高度超过0.5米。(锚网巷道)
2、巷道、煤壁离裂(片帮长1米,宽0.3米,厚0.1米),危及安全。(片帮不及时找掉)
3、液压支柱缺水平销子。
4、迎头后永久支护有失脚、伸腿现象。
5、临时支护不起作用。
6、钢棚棚腿悬空。
7、钢棚棚梁接顶不实。
8、钢棚角度不符合措施规定。
9、锚杆长度、药卷数量低于措施要求。
(三)c级隐患
1、网子松未拉紧1平方以上。
2、联网质量差,漏联网的。
3、超高作业不使用专用平台或工作平台搭设不稳。
4、使用的前探梁、链子不符合措施规定。
5、水沟不合格造成支柱或棚腿失脚。
6、断层处未安设顶板离层仪。
7、喷浆机上干料、石硝未洒水。
8、初喷厚度不够。
9、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
10、支柱安全阀漏液不起作用未及时更换。
11、锚杆外露超规定。
12、锚杆间排距大,超措施规定的。
13、锚杆托盘有一处松动。
14、使用托盘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
三、机电类(共38条)
(一)a级隐患
1、电缆、设备漏电。
(二)b级隐患
1、电缆接头三通开胶或未封堵。
2、电缆破皮。
3、电缆与风水管路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
4、电气设备指示灯不亮或显示不正确。
5、电气设备缺少防爆合格证。
6、电气设备整定值调定超过规定。
7、开关未使用消弧罩。
8、各类防爆手柄闭锁销子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
9、长期使用泵窝处不设栅栏或拉线。
10、吸水井上口无遮挡。
11、漏煤眼放煤把手末端碰撞顶板,危及工作人员安全。
12、皮带机、刮板机超负荷启动。
13、风、水、油管路接头不使用专用卡子。
14、设备或设施该设接地而未安设或接地线断开不起作用。
15、耙装机固定不牢。
16、起吊点固定不符合措施要求。
17、重型、大型物件摆放或码放失稳。
18、风镐与风管连接不牢漏风、跑风。
19、电机、减速箱温度超规定。20、回撤的设备卫生不及时清理的。
21、地面电工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等防护用具。
22、井上下非电工人员安装、拆除电气设备,乱接导线,随意使用电炉、大灯泡。
23、地面变电所没有安装防小动物设施。
(三)c级隐患
1、开关放置不稳、不牢。
2、开关设置不合格,负荷线压在物体下。
3、打眼工序结束后,风钻、风管未盘好,未挂好。
4、电缆脱钩,有矿车掉道挤损的危险。
5、备用高压电缆电缆头不包扎或电缆头被水浸泡。
6、排水泵堵塞不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排水。
7、风水管腐蚀有漏风漏水现象。
8、机电范围:漏风、漏水、漏油、漏电、漏气超过五不漏规定。
9、液压泵站漏液严重。
10、信号系统有声无光。
11、接地板距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12、设备、设施缺螺栓、螺母或松动。
13、照明灯吊挂位置不合格,接线嗽叭口内有积水。
14、扒装机护绳栏不合格。
四、提运类(49条)
(一)a级隐患
1、斜巷提升超速。
2、斜巷超速吊梁弯曲、变形、固定不牢、不灵敏。
3、安全设施不起作用、不符合要求。
(二)b级隐患
1、运输过程车辆装载物体掉落。
2、使用中的轨道上有障碍物。
3、矿车轮子缺销子。
4、运物料平板车捆扎不牢。
5、溜子链子松或拧劲。
6、溜子运转溜尾护罩不及时安装。
7、皮带机头、机尾缺护网。
8、皮带机头、机尾地锚松动。
9、皮带接头用铁丝代替皮带扣。
10、皮带架腿开焊、断裂未发现。
11、绞车钢丝绳有外伤、变形严重,绳芯外露。
12、斜巷提升绞车副钩头绳敷设不规范易刮、拉安全设施等。
13、轨道悬空。(轨道与轨枕间隙大于2毫米,轨道塌陷或脚踩、锤击松动为悬空)
14、回头轮固定点离迎头后拉绳较近,无安全距离。
15、矿车、叉车等绑扎铁丝使用后不及时剪除。
16、大块煤上皮带、溜子等设备,影响设备运转的。
17、超速吊梁摆杆间隙摆度大,斜打时打不着超速吊梁挡板。
(三)c级隐患
1、轨道末端,无挡车设施。
2、轨道间隙大,轨道接头处压件不牢,轨道接茬不合格。
3、轨道缺道钉或道鼻。
4、轨道上遗忘木刹等物品,危及车辆正常行使安全。
5、轨枕间距大。
6、轨道道钉松动,轨道连接点开焊。
7、绞车护绳板螺丝松动,固定不牢的。
8、绞车地轮或磕头虫磨损不及时处理的。
9、绞车、稳车钢丝绳主绳与保险绳连接处绳卡上反。
10、绞车离合闸把压到水平位置以下。
11、绞车、稳车钢丝绳绳卡间距超规定。
12、皮带机皮带跑偏(带煤时)。
13、皮带架腿连续3个歪斜。
14、皮带机尾两侧掉煤多,磨皮带。
15、皮带机下层皮带下落煤多清理不及时磨皮带。
16、皮带连续二架磨架腿,皮带接头有开扣5-10cm现象。
17、皮带过桥安设不牢固、悬空。
18、溜子、皮带转载处搭接超长或不到位拉回头煤。
19、溜子的固定松动、地锚松动、地锚外露过长。20、溜子溜槽和溜尾不配套。
21、溜子的刮板、连接环断裂。
22、向水仓、吸水井内清扫杂物。
23、安全设施拉绳滑轮不转动。
24、磕头虫与钢轨底面接触点有间隙。
25、阻车器踏板变形严重。
26、斜巷坡度段缺少地轮钢丝绳磨轨枕严重。
27、矿车轮子转动不灵活不及时维修。
28、卡轨器固定不牢,卡不紧轨道。
29、大块煤不及时破碎,造成大块煤上运输设备的。(大块煤尺寸:0.5×0.5米)
五、通防类(共31条)
(一)a级隐患
1、通防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等失灵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安全生产。
2、采面回撤完未按时密闭。
(二)b级隐患
1、风门闭锁不起作用。
2、监测监控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
3、监测监控探头安设位置不规范。
4、未按设计位置安设水幕。
5、缺隔爆水棚。
6、隔爆水棚安设型号不统一的。
7、避灾路线牌板与现场不符。
8、喷浆机未使用除尘器。
9、供风量与措施不符。
10、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未按标准规定安设的。
11、井下存放剩余的汽油、煤油。
12、井下油桶未盖盖。
13、井上下配备灭火器材不全或失效未及时补充更换的。
14、冲刷巷道漏冲严重。
15、洒水降尘设施不能正常起作用的。
16、采面顶煤厚度超过200mm宽度超过2000mm。
17、临时水仓、泵窝淤泥、煤超过容积二分之一未及时清理。
18、风筒连接处脱节,影响迎头供风风量。
(三)c级隐患
1、风筒不吊挂。
2、风筒内有存水,影响供风。
3、风筒距迎头超规定。
4、掘进工作面甲烷断电仪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检仪挂在迎头后5米以外。
5、电缆卫生差,积尘超限,电器设备积尘多。
6、风墙内预设管子敞口未封堵。
7、消防器材不能及时到位,不按规定位置放置。
8、风门有损坏现象。
9、隔爆水棚缺水。
10、水射流风机漏风、水。
11、喷浆管漏料。
六、放炮类(共12条)
(一)a级隐患
1、放炮后未认真查出瞎炮。
2、雷管未按规定存放。
3、迎头处理瞎炮,警戒落实不认真。
(二)b级隐患
1、放炮母线有破皮或接头超规定。
2、放炮时瓦斯断电仪探头未撤到安全距离。
3、炮泥封堵质量差易造成抽炮。
4、放炮前爆破区域设备、设施、管路不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好。
5、井下火药库存放炸药超规定。
6、爆破工装药后,有遗留的炸药在现场。
(三)c级隐患
1、使用风镐处理顶、帮、底煤时未及时洒水。
2、放炮后崩坏风筒。
3、放炮器材未按规定存放。
七、文明卫生类(7条)
(一)b级隐患
1、巷道内积水长度达10m,已接近200mm深,无人排水。
(二)c级隐患
1、施工现场脏乱差,回撤的物料堆放在人行道。
2、变电所等牌板后堆放杂物。
3、水沟打设不合格,永久水沟质量差,有蜂窝不均匀,水沟宽度不够,水沟不畅通。
4、物料码放距轨道近,无安全间隙,物料码放超高,无防倒设施。
5、备用材料上积尘多。
6、斜巷台阶浮煤、尘多,下车场的积水多。
八、其它类(共9条)
(一)b级隐患
1、材料、设备等进货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供应科)
(二)c级隐患
1、人行道不畅通,影响安全。
2、躲避硐室被物料占压,无躲人空间。
3、下井的水泥有凝固的水泥块或长期不使用。
4、人行道侧水沟缺少盖板。
5、巷道施工断面不符合要求。
6、风水管离迎头距离超过措施规定。
7、井下物料箱表面积尘多。
8、井下巷道内所挂各类牌板、标示牌不整齐,积尘多、卫生差,有破损现象的。
注:
1、各级管理人员在填写各类隐患时,严格按照隐患等级填写,否则,由信息办根据填写情况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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