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精选7篇)
1.申请商标 篇一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同申请:□是
□否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种类:□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商标说明:
优先权初次申请国:
申请日期:
申请号: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附页:
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将一张商标图样贴在格内,另附五份商标图样。颜色
□
指定颜色的附着色图样五份和黑白墨稿一份。图样应 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申请商标的种类在“商标种类”一栏的方框中选择(一般、集体、证明三项只能选其一,立体和颜色可以多选。)
3、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栏填写代表人名称/地址,同时在“是否共同申请”一栏选择“是”,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附页填写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收费标准: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10个商品/服务项目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
5、“商标说明”一栏填写内容:商标图样外文的含义、特殊字体的文字表述、立体/颜色商标的说明。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书(附页)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义列表:
2.申请商标 篇二
一、增加服务项目和设立过渡期
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12月14日向公众发布《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同时设立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这为“保和堂”商标的同日申请埋下了伏笔。
二、出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问题
2013年1月5日,注册地为河南省焦作市的河南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保和堂药业)委托我所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申请注册“保和堂”商标,申请号为:11994474。
2014年4月4日,国家商标局向保和堂药业核发送达《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通知书认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与北京某医药股份公司于同一天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1987652号“堂和保”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要求保和堂药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上述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的证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印影件等证据材料报送国家商标局。且注明,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未提供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视为未使用。
基于中文文字有从左往右读、也有从右往左读的习惯,保和堂药业的“保和堂”商标与北京某医药股份公司的“堂和保”商标,在商标标识上构成近似,又在指定服务上构成类似,没有争议。实际上,从申请日来说,“堂和保”商标申请注册于2013年1月4日,明显早于保和堂药业的2013年1月5日。但是,得益于国家商标局的增加项目申请过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申请。
三、同日申请的解决方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形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也就是说,出现同日申请问题,国家商标局首先通知各当事人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比对方在先的,初步审定并公告该方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其次,若证据证明各当事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书面确定一方取得商标权,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最后,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各当事人亲赴国家商标局抓阄,把商标权的获得交给运气。在此期间,若不参加抓阄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保和堂的历史沿革
在搜集在先使用证据的时候,代理律师发现了一本由沁阳县医药局于1983年编撰的《沁阳县医药志》。该医药志记载,保和堂药店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在城内勾楼街开设,业主杜铭九,药店约有资金捌千两银子,药店有三十多人员。主要以中药零售配方为主,兼配制丸药,并还代客加工配制丸药业务。由于本药店配制中药都“遵古炮制”,保证疗效,在当时声誉比较高。
《沁阳县醫药志》的这段描述,是“保和堂”商标最早的使用时间——清光绪二十四年。从这段文字中还能反映出“保和堂”的经营范围为:中药零售配方为主,兼配制丸药,代客加工配制丸药业务。这与保和堂药业申请注册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完全吻合。
《沁阳县醫药志》中还对“保和堂”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记载:1955年底,保和堂与城内春和祥、同和堂、春和堂、同仁兴、协兴药行、利民西药房六家,共七家药店并入联合总药店(由联丰药行、永盛合、同春堂三家自发合并而成)成立“公私合营沁阳药业总店”。后于1958年8月14日申请转入国营商业获得批准,同属“中国医药公司河南省沁阳县公司”管辖。
清光绪年间到保和堂药业成立,历经清朝、民国、日本侵华时期,解放战争至新中国成立,1956年公私合营,1958年8月14日转为国营,再到2005年改制成立保和堂药业,中间几经变迁,相关证据湮灭散失。清光绪年间的“保和堂”牌匾上村,“保和堂”位于沁阳县勾楼街的“中西药门市部”未曾变更地址。2007年10月25日,“保和堂”获得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颁发的“河南老字号”证书。目前拥有53件“保和堂”连锁药店。
五、律师办案维护权利
有历史沿革的“保和堂”牌匾、《沁阳县医药志》,作为在先使用证据,看似名正言顺,实则与本案保和堂药业的主体身份存在一定的距离。《沁阳县医药志》的大段文字整理和列明较为容易。如何证明此“保和堂”归于保和堂药业主体就显得困难重重。历史沿革的整理和草图标示,办案人员花了几天时间,虽然可以显示过程和历史变化,但也极度复杂,可能不利于案件审查人员理解。如果用作老字号的发展历程证据提交主管机关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
“保和堂”商标取得注册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先使用的证明,即:搜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在先使用证据。历史沿革能虽反映一定的问题,但并非商标注册在先使用案件最重要的着力点。律师搜集了保和堂药业几十家连锁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店面照片展示、销售合同和配套发票,包括销售的关联药品照片等,整理成册,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提交国家商标局。
3.商标海外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篇三
除了港澳台的申请语言是中文外,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的翻译是无法避免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企业自行提供英文翻译,以保证注册人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一致,特别是以前在同一国家做过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准确地告知之前商标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和现在希望采用的英文名称和地址。否则,如果申请国家存在在先商标审查制度,而且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个商标近似,但申请人名称和/或地址不完全一致,该国商标管理机构很有可能认为该公司前后申请的两件近似商标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从而下发出驳回通知。此时,该公司除了要尽快提交变更申请,将两件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统一外,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驳回复审,向相关国家的商标管理机构说明情况。这将产生两笔费用:变更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的费用和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而且,商标注册的时间也会因此而延误。其实,如果在后一件商标申请前,该公司能告知在该国有在先申请商标,在后申请的商标所有人英文名称和地址只要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所有人保持一致就不会产生上面的问题了。
此外,商标图样作为商标权的载体,需要满足官方的特定要求。在进行涉外商标申请时,企业提供的商标图样的格式经常不够规范。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均需足够清晰。笔者多年的代理工作中,很多企业在指示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时,没有提供单独的商标图样,或者提供的商标图样格式较小,一旦放大,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不能满足涉外商标申请的要求。
作为品牌标识,商标能够引发人们对品牌的联想,尤其能使消费者产生有关产品属性的联想,企业应准备一份设计精良的商标图样,除了能够满足商标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在企业的店面、信函抬头、网站、广告、宣传册、合同、发票、产品上和产品外包装等处大量使用该商标图样,同时标注公司名称。一旦日后遭遇侵权事件,所有带有该商标图样和公司名称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票据、合同、许可协议)、包装、产品和店面等都可以作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中国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在他国维护商标权的证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在企业网站上增设英文网页,介绍公司及其产品,最好每一个网页上都有公司的品牌标识和英文名称。这样既可以便于企业向国外客户宣传产品,也便于国外客户跨越语言障碍,了解企业产品。值得一提的是,该商标在国外被侵权、被撤销,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证据时,带有相关商标的企业英文网页还可作为该商标在国外的使用证据。
商品,作为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亦需要申请人的格外关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分类表》共分为商品(1~34类)和服务(35~45类)两大部分。选择保护类别时,一般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仅选择与实际生产产品相关的商品类别来申请,实际上,还需要选择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汽车生产企业,仅选择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选择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等与汽车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汽车企业还可以选择第07类和第09类等类别中与汽车或其零部件相关的商品项目进行延伸注册保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服务的类别和相关度来保护的。将商品划分为群组来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较少,较常见的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但是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群组划分也不相同。还有个别国家根本就不区分类别,如加拿大。
在涉外商标申请中,选择具体的商品/服务项目时,请尽量选择《尼斯分类表》中列出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尽量不要选择编码中带“C”的中国特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非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不能被其他国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各国商标管理机构下发审查意见,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延误注册时间。如果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确实无法在《尼斯分类表》的标准商品/服务项目中找到,最好与代理人协商,挑选一个比较容易被申请国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尝试提交。
如果商标顺利注册,一定要在注册国及时使用。何为“及时”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三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实践中,世界各国一般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销。因此,商标注册后,一定要积极使用,并尽量多地保留使用证据。最大限度地使用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最好的保护。
4.商标申请手续 篇四
2010-2-25 10:00:37 发布人:zhihui
企业名义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供资料如下:、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各一份;、商标图样 8 份,商标图样大小长与宽不小于 5cm 不大小 10cm(如需指定作色商标,须提供 彩色图样 8 份,黑白图样 2 份);、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复印两份;
个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供资料如下:、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各一份;、商标图样 8 份,商标图样大小长与宽不小于 5cm 不大小 10cm(如需指定作色商标,须提供 彩色图样 8 份,黑白图样 2 份);、自然人(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自然人申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商标续展需要提供资料如下:、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商标 续展注册申请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2、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两份;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需要提供资料如下:、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2、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申请人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变更证明一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一份 ;
2、盖有申请人印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商标转让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盖有转让双方印章的《商标 转让申请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2、盖有受让方印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3、商标受让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如受让方为自然人,则提供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两份;
4、《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两份。
5、提交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商标许可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盖有许可双方印章的《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2、盖有双方印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三份(一份自己填写,另两份由我所打印);
3、商标被许可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如受让方为自然人,则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各三份;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份(范本有我所提供)。
商标注销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商标注册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填写《商标注销申请书》;
5.商标变更申请 篇五
(深圳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商标变更申请是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申请。”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一.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6.申请商标 篇六
2010年6月30日,被告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以下简称嘉州紫燕公司)成立。其成立后即制作“百味鸡”加盟网站,专门用作熟食品加盟的宣传和推广,在该网站上所有页面的抬头位置均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并列两排,在其形象店图片中也有将“嘉州紫燕”和“百味鸡”以显著放大的字体置于店头作为店招,紫燕公司对嘉州紫燕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而后,紫燕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嘉州紫燕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也有“紫燕”注册商标,为什么法院会判决嘉州紫燕公司侵权了呢?究其缘由,只不过是紫燕公司的商标注册在了第29类(食品)上,嘉州紫燕公司注册在了第35类(商业管理,其中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和第42类(计算机)上。
笔者认为:是否侵犯了紫燕公司的商标权,关键点在于嘉州紫燕公司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紫燕公司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本案来看,嘉州紫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紫燕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出在:商标是否使用在了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或者服务上。
嘉州紫燕公司上诉的理由称:嘉州紫燕公司依法在第35类、42类取得“嘉州紫燕”注册商标,并依据合法取得的这些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计算机、网站方面正常经营,紫燕公司虽然在第29类商品上享有“紫燕”、“嘉州紫燕”商标,但双方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嘉州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餐饮管理”,紫燕公司经营的是“食品”,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店面都是店面自己提供熟食,嘉州紫燕公司只是提供管理,制作技术和配方,与紫燕公司直接提供食品完全不同,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那么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于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行为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
从法院查明来看:第一,嘉州紫燕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关于包含“紫燕”文字的宣传均是面向终端消费者,而非行业经营者;第二,上述宣传常配合熟食品图片使用;第三,其网络宣传的目的在于表明其店铺所销售的熟食品系“紫燕”品牌,或在于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商标。因此,嘉州紫燕公司系在食品类别上使用包含“紫燕”文字的各类用语,而非在第35类和第42类服务上使用。因此,嘉州紫燕公司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笔者认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对象应是市场经营者,而不是终端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嘉州紫燕公司的涉案使用“紫燕”文字的行为诸如通过店面招牌等方式使用明显与其核定的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的服务使用范围不符。
嘉州紫燕公司虽然称其发展的店面属于技术合作联营店,其网站也宣传,如“经过短短几年的迅猛发展,现有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分布在……”;“总部有统一连锁经营管理体系,统一店面形象、统一店员服饰、统一开店手续……”;“品牌优势(加盟总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开店证书,品牌授权)”等来分析,可以确认嘉州紫燕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但嘉州紫燕公司声称的所谓“技术合作联营店”,改变不了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性质。嘉州紫燕公司涉案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目的是向终端消费者表明其销售店铺(无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提供的熟食品来源,或者是向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其将获得的特许经营资源特别是将有权在其加盟店中使用何种品牌,嘉州紫燕公司这种包含“紫燕”文字标识的使用行为显然不属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或者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把拥有的商标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是被特许人在特定行业可以使用的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的加盟商主要是提供面向消费者提供特定品牌食品的店铺,这些店铺的经营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这些店铺需要使用的是商品商标,而非服务商标,
最后再说一下服务商标,第35类和第42类商标都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标。第35类是为其他企业(而非最终的消费者)提供广告或者商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第42类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方面的服务。第35类商标,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方面的服务,自己管理自己的公司就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而第42类商标是为他人提供科学技术或者计算机服务,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他人进行网站维护,可以注册第42类相关商标,但是如果是自己公司为了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而使用计算机,则无须注册第42类商标。本案中,嘉州紫燕公司就是未弄明白35类和42类商标的真正含义,而导致官司败诉。
7.申请商标 篇七
国家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该局2月6日出台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下称“《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现在不受理单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注册。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批准的其它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且这些人申请商标注册也仅仅局限于营业执照所核定的范围。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曾被业内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商标抢注风潮也愈演愈烈,《注意事项》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不过,围绕《注意事项》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有无法律依据,能否遏制抢注风潮等,各方一直争论不断。
未完的诉讼
由于职业的敏感,王明在申请被拒之后仔细查阅了《注意事项》,并研究了相关资料。他认为,《注意事项》的规定有颇多不妥之处。
“比如说,《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注意事项》中却对自然人申请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严重违背《商标法》的。”王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除此之外,王明还认为《注意事项》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很多企业。现在《注意事项》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但对企业却没有任何限制。” 王明说,“这就意味着,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是在为企业组织抢注商标扫清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起诉不能针对规范性文件,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为此,3月21日上午,王明以申请商标不被受理为由,将国家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过,据王明介绍,一中院立案庭以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注册商标申请为由,不予立案。对此,王明表示,“我准备回去重新取证,再来起诉。”
商标抢注潮
《注意事项》的出台,被普遍认为是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商标抢注风潮。
据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介绍,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开禁,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引发了个人申请商标的井喷。
来自国家商标局的数字显示:从2000年开始,我国商标申请量以年均25.66%的增长率迅猛增长。截至2006年底,全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自然人申请量约占全部申请量的25%。
但在商标申请量持续激增的同时,一浪高过一浪的抢注商标风潮也迎面袭来。
“新闻联播”被申请注册为化妆品商标“馨吻脸脖”,谢霆锋被申请为止泻药商标“泻停封”,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被申请注册为非著名品牌“锅得缸酒”。去年发生的福建李某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用具商标一事,更是举世哗然。一时间,有名的人名、物名、地名甚至热门词汇都成为抢注的目标。五花八门的抢注事件,一次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
而抢注只是第一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抢注者便会据此向使用者开出天价推销牟利。如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被人抢注,虽然还未获正式批准,但抢注人已经开出了500万元的高价。一名持有“刀郎”酒精饮料类注册商标的男子,委托新疆一家投资公司拍卖此商标,叫价3000万。“老鼠爱大米”的要价更是从3000万一路飙升至1个亿的天价。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认为,《商标法》放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而且商标权人有权对持有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是造成此现状的重要原因。
“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利益。”廖俊铭说,“另外,商标抢注者通过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来敛财牟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叛逆和挑衅。”
廖俊铭认为,目前商标抢注已经职业化,并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围绕着商标抢注甚至出现了专业公司,一方面有专门的商标咨询公司打着向企业透露信息的旗号,意在向企业提供有偿追回商标的服务以牟利;一方面又有专门负责商标转卖炒作的商标事务所。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争议不断
但是,为解决商标注册“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问题的《注意事项》甫一出台,便立刻引发了各方争议。
提起诉讼的王明律师认为,商标权是私权,国际上一般规定自然人可以注册,限制自然人的申请资格,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希望相关部门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来规范商标市场,而不是用这种因噎废食的方法。”王明说。
他提起诉讼也是基于这个目的,“也许案件最后有可能败诉,但我希望起诉能够推动该政策的废止,也希望以后这种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情况少发生。只要法院能够立案,我们起诉的初衷就已经达到了一半。”王明说。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也认为,《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商标局前景堪忧。
余长江还认为,《注意事项》的出台是一种退步。“当年《商标法》修订获得了一致好评,因为它有利于适应广泛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而现在又回到修改以前的老路上去了。”
但拥有丰富商标法务实战经验的广东省红徽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廖俊铭则持有不同观点。“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因此,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廖俊铭认为,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我认为《注意事项》是合法的,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争议还没有定论,但有一点是双方一致赞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该进行规范了。
廖俊铭认为,为了解决商标抢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将《注意事项》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其二、商标局在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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