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

2024-08-25

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精选4篇)

1.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 篇一

企业职工工伤事故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情况很多,与之带来的赔偿问题常常会在企业和职工之间产生诸多纠纷,主要涉及职工赔偿的名目和数额,能否正确对待和解决此类问题也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现将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粗略介绍,以便我们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中能把握分寸,协调好企业和职工的关系。

首先,在工伤赔偿中,企业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除非是由于职工自杀或自残行为造成,其他则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企业均应对职工在工伤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一旦企业发生工伤,与职工搞好协调关系有利于将来与职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尽量避免与职工关系搞僵后在今后赔偿中多费口舌。因为职工遭遇工伤后,身体和精神均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与企业协商赔偿过程中,多少会带着一点情绪,如企业在发生工伤后做好职工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以后与其商量赔偿事宜时他们就不会狮子大开口,我们企业也较容易在双方让步的基础上与之一次性解决,不会留后遗症!

其次,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要求各单位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此后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职工患职业病,所产生的损失赔偿中,有部分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就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用人单位即使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因此,我们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以及以往工伤的发生率,参考工伤保险费率的高低考虑是否有必要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企业在工伤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1、职工因工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受伤职工支付医疗费,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医疗费中符合工伤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则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2、在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直至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如评定伤残等级后经相关部门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伤者不同程度的自理能力分别参照不同的标准。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a、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18个月的本人工资;

b、按月获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

这两项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践中这一块补偿是比较可观的,用人单位这方面承担的损失也是最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a、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

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上各项费用。

2.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 篇二

关键词:工伤赔偿制度;法律制度;法律适用

1.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

自进入工业化以来,工伤事故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如何救济工伤职工,始终是理论和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从最初在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寻求权利救济至今,工伤法律救济制度经历了从劳动者自己负责制、雇主责任制到工伤保险制度,从民事侵权单一救济形式发展为多种救济手断并存的制度变迁过程。在所有救济手段中,工伤社会保险自问世以来,与以往任何一种工伤损害赔偿机制相比,就表现出它的优势,从而成为现代社会解决工伤问题的主要手段,它以保护雇员的利益为宗旨,同时兼顾雇主的利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工伤赔偿制度。同时,工伤损害兼具民事侵权的特征,如何协调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2.工伤保险与工伤损害民事赔偿的协调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与侵权损害赔偿,它们在基本思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救济途经、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工伤保险待遇是以维护劳动者之生存权为其基本哲学,旨在保障工人最低必要之生活。侵权损害赔偿是以分配的正义为其指导原则,其基本思想在于填补损害,使被害人能够恢复发生前之原状。“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害赔偿者,赔偿义务人应填补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以至于如同侵权行为未曾发生一样。”基于这种不同的立法目的,便产生了赔偿标准的差异。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按其价值“恢复”、“填平”;工伤保险补偿在于使工伤职工能及时得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不能使受害人全部损失得到填补。而且工伤保险补偿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侵权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有别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实行过错相抵。而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事故之发生,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或职工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工伤职工对意外事故之发生具有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亦不能过失相抵。“工伤保险补偿主要考虑的是事故处理而非过错追究”。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可以向有过错的劳动者主张扣减,或者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工伤保险补偿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体现了极强的行政性。而侵权赔偿救济途经是与侵权人协商,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两种机制的适用

在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上存在着一种竞合的关系,劳动法领域里的《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范了工伤保险各项制度,但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领域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则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賠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面两种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工伤是由两种侵权模式产生的,一种是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是第三人侵权产生的。

在用人单位侵权的情况下,多数学者认为“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提法,并没有否定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有权按照不同实体法选择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从我国现有制度来看,这种观点比较科学的。一方面从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导致民事权利(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有权利寻求侵权法上的救济。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需要工伤确认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甚至阻挠当事人申报工伤,或是劳动者由于自身素质不足错过工伤申请时效,法院再不接受劳动者以民事侵权为案由的起诉,将造成劳动者无从获得司法救济,让本来以便利工伤受害者为目的的工伤保险制度反而成为受害者的桎梏。再一个,从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看,后者赔偿范围大一些(比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有较大的可选择性,一些相同的赔偿项目,依照后者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较高。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一部分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双份赔偿,因为损害赔偿是属于私法领域内的,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属于公法领域,两种赔偿制度是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这种赔偿制度既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赔偿负担,而且保证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的弥补。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但其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这种赔偿模式又被称为“补充模式”。

3.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 篇三

2018年大连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大连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2018年大连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大连农民工工伤计算方式

2018年大连农民工工伤赔偿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内为最低工资*70%/30天或统筹地区外为最低工资/30天

食宿费=统筹区内为30元或外市住宿不超过150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大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大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大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大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7大连经济数据

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

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23元

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30元

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159元

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10元

丧葬费23155元

上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3195元

采矿业56807元

制造业45372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246元

建筑业39621元

批发和零售业41011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132元

住宿和餐饮业33169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4059元

金融业83404元

房地产业45946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564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6018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194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995元

教育50771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9340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7401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985元

4.从法律文书看工伤赔偿计算 篇四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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