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2024-10-19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8篇)

1.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3、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

1、“五有”、“六统一”、“四落实”。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会标牌、座牌、印章,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上墙)、文书要统一;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报酬落实。

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

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遵守调解规则;

6、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7、自愿达成、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7、民间纠纷调解程序:

1、调解的准备: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2、调解主要步骤: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

1、明确排查目的、意义;

2、掌握排查时间、范围、方法;

3、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4、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5、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纠纷登记制度:调委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进行纠纷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当事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调委会每月汇总后报司法所。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

2、组织信息的传递;

3、做好信息的处理;

4、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2、设立统计表;

3、统一统计标准;

4、及时汇总上报,每月底将所登记并调结的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报司法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回访制度: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排除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2、了解当事人的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

3、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案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包括申请受理、主动受理和移交受理三种情况,工作步骤:

1、接待当事人

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填写《调解申请书》。纠纷调解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二是有具体的调解要求;三是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四是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缓解,并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进行纠纷登记,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4、确定调解人员和安排调解时间。

(二)调解准备

1、调查纠纷情况,写出《调查记录》;

2、分析判断,判明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

3、拟定调解纠纷实施方案,包括确定调解的目标,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进行调解

1、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告知权利与义务

2、各方当事人陈述

3、依法指出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4、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5、制作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6、调解过程中要做好《调解笔录》

(四)调解结束

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应检查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1、做好回访,填写《回访记录及履行情况》;

2、运用多种力量,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未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立卷编号归档,不论调解最终是否达成协议,都应立卷编号存档。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

1、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事关基层稳定大局,各村(居)要提高认识,知难而进、迎难而上,要真正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突破性工作抓紧抓好,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内容来落实。

2、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各村(居)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作为创建“平安龙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街道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按时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任务。

3、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镇司法所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层层建立督查机制,落实督查人员,确保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

龙山司法所

2010年10月14日

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村(居、企事业)调委会应有委员3人以上,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由镇(街道)副职和辖区内设立的村(居、企事业)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或司法助理员)、工会、青年团和妇联代表和辖区内懂法律或有专长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办)建立,主任由镇(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综治的副镇长(副主任)和司法所长(负责人)担任;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2、装备设施良好。调解委员会装备设施应达到“四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子、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文书档案柜、电脑、电话等)。调解室适当装修,并有较好的现代办公设施和环境,并逐步配备交通工具。

3、规章制度完善。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学习、表彰奖励、工作经费保障、纠纷排查、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协调配合和纠纷调解登记等八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登记、统计上报制度,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按章办事,管理有序,工作落实。

4、经费保障落实。市、镇(街道)等财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报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享受村(居)两委副职的相应待遇和经济报酬。非领取薪金的调解员按照从事调解工作实际误工,每天补助20兀以上,十户调解员或信息员根据其工作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各地还可根据财力情况,为调委会正、副主任交纳人身伤害保险金。要切实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5、调解员队伍素质好。调委会的调解委员应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应有的文化、法律素质。镇(街道)调解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逐步建立一支熟悉法律常识和调解业务知识、具有较好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协调各方关系的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6、工作成效显著。调委会要通过规范化建设使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辖区内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率、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率、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械斗、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率逐年下降。

2.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二

1.1 劳资纠纷案件总量上升

近年来, 我国劳资纠纷就数量和涉及人数来看都呈明显上升趋势。1996 年我国相关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48121件, 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89120人。2008年, 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劳动争议案件迅速上升, 2008年内达到693465件, 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214328人, 案件数量和人数分别为1996年的14.4倍和6.4倍。新的政策法规的出台, 实际上起到了降低维权的成本, 劳动争议数量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会明显增加。另外, 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层出不穷, 据统计, 2004年, 全国因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5171起, 占全国群体性事件73879起的34%。

1.2 纠纷多元化 处理难度加大

目前, 虽然劳动报酬争议仍占很大比重, 但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问题已逐渐成为劳资纠纷的新焦点。劳动关系争议形式由原来单纯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发展到辞职辞退、岗位调整、带薪休假等形式。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实施, 员工在这些问题上的维权力度不断加大, 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协调处理的难度加大。

2 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企业因素

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企业的现代管理制度目前尚未完善, 企业管理的主观随意性较大, 以致在处理诸多问题时会偏离公平, 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据调查, 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党支部、工会等组织, 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我国企业经营者就素质来说参差不齐, 对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等缺乏了解, 不能依法办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务。此外, 社会转型期, 许多企业面临着亏损和破产的局面, 造成大批职工下岗, 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2.2 劳动者因素

随着大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破产重组, 许多老职工难以适应企业改革的巨大变化, 无法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容易发生与企业的冲突。另外, 大批新生代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 他们的素质相对来说比父辈要高, 对企业的待遇会提出更多的要求, 也易引发劳资纠纷。

2.3 社会环境因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 政府管理的形式相对滞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注重资产的合理处置, 对职工的妥善安置办法不多, 措施不力。此外, 劳动规章制度繁杂, 导致劳动纠纷各方各执一词, 司法部门处理同类案件的标准难以统一, 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 不顾规章制度, 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3 烟台市牟平区处理劳资纠纷的对策

3.1 创新劳资纠纷调处模式 打造便民利民绿色通道

为妥善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2010年牟平区成立了由人社、工会、法院、司法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全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 劳资纠纷调处中心下设“三庭三室”, 有专职工作人员7人, 兼职调解人员26人, 调解员由调处中心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中心成立后, 牟平区恪守“有来必受, 有受必理, 有理必果, 有果必公”和“免费咨询, 免费受理, 免费调解”的“一站式”服务承诺,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和快速简便的原则, 采取调解先行、多调少裁、能调不裁的办案模式, 注重调解化解矛盾。同时, 积极引导当事人怀着“淡定、冷静, 从容、理性”的心态, 着力创造“让一分心平气和, 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氛围,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最大限度地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2010年以来, 中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8起, 调解169起, 调解率达到71%, 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830余万元。

3.2 延伸劳资纠纷调处体系 形成“三级”调解网络格局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工作机制, 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2011年, 牟平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各镇街及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通知》, 将劳资纠纷调处体系向镇街和规模以上企业延伸, 实现调处纠纷简易化、效率化, 多角度、多渠道监测和化解了劳资纠纷。

第一, 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2011年1月, 牟平区编办下发文件, 成立了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院。同时, 增挂“烟台市牟平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牌子, 使中心由原来的虚设机构成为实体化机构, 为协调相关部门和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第二, 成立镇街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

按照“调解关口前移, 工作重心下移”的工作原则, 牟平区将劳资纠纷调解工作触角延伸到镇街, 依托镇街劳动保障服务所, 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镇长或副书记挂任, 成员由分管副镇长 (副主任) 、司法所和劳保所工作人员组成。目前, 镇街劳资纠纷调解机构实现了全覆盖。2012年由镇街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调解的案件达到76 起。

第三, 成立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

以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 以企业工会为依托, 成立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工作人员由工人代表、劳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目前, 已在恒邦、新潮、供电公司、安德利、富海等25家集团公司成立了调解中心。2013年来, 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共调解处结50多起案件, 涉及纠纷金额280余万元, 其中安德利、富海、仙坛等几家集团公司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全部通过调解中心处结, 没有一起案件通过仲裁裁决, 极大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3 多部门配合联动抓调解 合力推进大调解网络化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稳定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为此, 牟平区政府整合内部和社会资源, 完善调解工作机制, 实现多部门配合联动, 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第一, 整合内部资源。

牟平区人社局内部虽然建立了信访、仲裁、监察“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仍然是各自为政, 各办各案, 存在信访推监察、监察推仲裁的现象, 相互推诿扯皮, 使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劳资调处中心成立后, 由于信访、监察、仲裁工作人员均为调解员, 办案过程中由劳动监察员现场取证, 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然后中心进行调解, 减少了调解阻力, 真正实现了内部资源的整合, 杜绝了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二, 整合社会资源。

长期以来, 在劳资纠纷处理中一直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处理模式, 存在着周期较长、效率不高、程序烦琐等缺陷。中心成立后, 整合了工会、仲裁、法院、司法等社会资源, 定期召开会议, 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工作, 形成了以调解为中心的资源整合、工作互动、全面对接的工作平台。对相关部门化解不了的、涉及多个部门的特别是集体上访案件, 由中心召集相关部门集体参与, 共同调解。这样既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效率, 又及时化解了矛盾, 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2年3月, 牟平区某矿山企业拖欠38名职工工资15万余元, 职工集体到调处中心要求给予解决, 并扬言如解决不好, 要到上级部门上访。调处中心在稳定职工情绪的同时, 立即召集工会、法院、司法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协商, 由仲裁、法院、律师向劳动者阐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 向当事企业及法人代表讲明其应承担的责任及诉讼后果。由于既有仲裁工作人员, 又有法官、律师参与, 使双方当事人对其最终诉讼结果有了比较清晰的预见, 最终促使劳资双方以12万元达成了和解, 圆满化解了一次可能引起集体上访的案件。

3.4 开展多层次培训 着力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

为了加强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规范调解员调解行为, 强化他们的工作能力, 牟平区先后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对所有调解员进行了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第一, 先后组织安排基层调解员参加了省厅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 使他们获得了调解资格, 并初步掌握了相关知识及业务技巧。第二, 邀请烟台市仲裁院领导到牟平区进行现场辅导, 进行专门的业务知识讲座及调解案例分析, 使调解员进一步开阔了视野, 业务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第三, 牟平区也多次对调解员们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并分批次让他们现场观摩区调解中心办案过程, 有效规范了基层调解组织办案流程, 提高了调解员依法调解、灵活调解的水平, 为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何骏, 轩梓翰.企业劳资纠纷的现状与解决办法[J].经营与管理, 2012 (7) .

[2]张烨.转型期劳资纠纷的困境和破解[J].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2012 (1) .

[3]李永红.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J].三峡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 (12) .

[4]姜胜洪.从舆情视角看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J].理论界, 2007 (3) .

[5]彭四平.基于和谐劳资关系的企业文化建设研究[J].中国市场, 2011 (45) .

3.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三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 现场检查制度 规范 统一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操作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

现场检查是人民银行的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现场检查的立项申报开始到最后检查结论的形成,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统一、明确的要求。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在对外的现场检查时,沿用上级行对口部门制定的操作程序或采用职能调整前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进行增、删、改,而对内则根据检查内容、性质、行政许可格式文书各不相同,无论从内容、格式、用印和规格上都不统一、不规范。法律文书特有的缜密性和严谨性也差。

2、监管职责交叉导致监管成本增加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职责、反洗钱管理职责、账户管理职责分别由货币金银部门、保卫部门、会计部门承担,由于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都牵涉到对资金流向、形态的监测与管理,因此,三者具有一定关联性,极易出现就同一检查对象、同一检查内容、短时期内重复检查的问题。并且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不但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低,而且监管成本很高,加上受“重调研、轻监管、人员紧张”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极易出现边缘化、弱化的倾向。

3、档案材料管理责任不明确

现场检查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档案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申报表》、《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记录》、《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移送案件通知书》、《XX项目终结报告》等。

这一系列的档案材料哪些应该归档、应该由哪个部门归档、怎么归档、归档的期限如何、责任的划分等问题都未做出明确、统一的要求,极易导致档案材料不健全、甚至丢失,使得档案材料所应具有的严密性、完整性、证据性遭到破坏,一旦被处罚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作为被告的人民银行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4、监督机制不完善

职能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是否合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都需要有专职部门来监督,现场检查准备是否充分、是否经过立项审批、检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处理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行政执法检查违规或过错责任追究如何界定、执行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该有监督机制的介入。这样,才能确保现场检查规范、准确,也才能体现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在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的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统一规范基层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制度的建议及措施

统一规范现场检查制度,要从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等各个阶段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确保现场检查内容、程序和档案的完整、统一、规范。

1、科学设计并统一运行现场检查操作程序

应规范现场检查的操作程序,制订一个统一的标准。把原来分散的各部门的操作程序进行归纳整理,避免部门之间操作程序上的相互冲突,内容重复。不论哪个职能部门哪方面的现场检查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以免各职能部门各行其是。现场检查操作程序应该包括:准备阶段、检查阶段、处理阶段等部分,对每一个部分所涉及的每个环节都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基层人民银行在执行中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按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统一的金融执法检查工作制度。从报批立项、执法检查、违规认定到行政处罚及文书审核,乃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一条龙”式的流程管理,切实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营造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依法行政环境。首先,将基层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合并同类项、分出交叉项”,剔除重复检查内容,结合业务性质,有效整合基层行的执法检查力量,成立若干现场检查小组,按条块进行现场检查,统筹安排检查对象、时间、人员、频次,尽量做到步调一致,降低监管成本。其次,在入驻检查前,要认真审核执法部门的现场检查方案,统一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再次,建立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各职能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将所掌握的监管信息建立一个全面、及时的信息数据库,以供其他职能部门在以后的监督检查时信息共享,既推动各执法部门监管合力的有效发挥,又降低监管成本。

3、对现场检查档案材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首先,明确材料的归档部门。现场检查涉及多个部门,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说,应该把具体的执法部门所产生的有关材料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证据性的要求进行归集整理,按照正规档案管理的要求纳入全行档案统一管理,以便保管、保密、查找和使用。

其次,合理界定归档材料。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应该把对每一个金融机构、每一个金融事件的现场检查所适用的检查程序形成的检查材料一并归档。

再次,规范档案材料的管理。制定制度,对现场检查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比如材料的保管期限,根据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是永久保存,还是有期限保存等应作明确规定。

4、完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的监督机制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要依照有关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准确界定执法权限和责任,设定执法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和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做到权责明确和权责统一。

准确界定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违规或错误行政执法检查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息反馈和跟踪制度,以便内审、纪检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力度,使行政执法检查取得实质性效果。

(2)强化监督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内审的监督合力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察活动,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使基层央行依法行使职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较好体现。

一是在现场检查前,对于职能部门的现场检查申请、现场检查方案应该认真审核,对检查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事前监督。

二是对执法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的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该通过有效途径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

4.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四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六)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 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无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得当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目标。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为委员。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农村每十户设一名纠纷信息员;城市社区每一居民楼单元设一名信息员。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群众威信高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独立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能力。

4、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5、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调委会主任每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不少于1次;其他调解员每年接受司法所培训不少于1次,每2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1次。

6、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司法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调委会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委员会议。通过 4 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

2、学习制度。调委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和调解工作学习班;每季度邀请法律顾问、司法所所长讲解实用法律知识;为调解员配备实用性的学习资料和书籍。

3、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调委会工作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随时请示、汇报。

4、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周要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在敏感时段要随时排查,及时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5、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入《人民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6、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7、信息报送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臵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排查出的纠纷情况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自杀、凶杀案件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产生纠纷的苗头和因素。

8、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9、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登记、调查取证材料、调解协议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10、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1、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对调解员进行考评,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四薄”:会议记录薄、纠纷排查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跟踪回访登记薄。

(四)设施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调解室(可一室多用),调解室布臵应当庄重严肃,卫生清洁。配备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电话、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2、调解室门前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墙上悬挂“人民调解徽”,室内桌上设有“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

3、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范围、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公示上墙,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五)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应当主动及时受理,一般民间纠纷应在七日内调处完结,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上访、越级访、自杀和刑事案件发生。对重大疑难纠纷,如果调委会调解不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采取预测性防范措施,发现纠纷苗头及时调处,消除隐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4、每个调委会每年调解纠纷件数10件以上,年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结纠纷回访率、协议履行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100%、90%以上;要开展创“四无”活动,努力实现无因纠纷导致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5、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加大对生活、生产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要在及时预防、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承包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创建活动工作安排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搞好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要拟定详细的调查提纲,重点调查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情况、人员构成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基础设施情况、制度建 8 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二)抓好整顿和规范。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制度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重点排查。通过排查,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臵、早解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当及、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认真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努力把握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9 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抓好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调解组织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解决。今年年底前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标率不能低于80%。活动期间,市局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互检和互查。

(五)抓好典型的培养、总结和宣传。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注意发现、培养、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市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人民调解工作典型进行评比和表彰,以推动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加强指导和管 10 理。要积极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保证。

(二)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及时反馈活动进展情况。市司法局将对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次活动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六、活动适用范围

5.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五

桂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有效运行机制、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我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导体制

(一)统一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全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领导 对所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应设在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突发事件隐患情况和人口规模配足、配强应急办机构人员,自治区、设区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责任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有关机构定级和人员编制配备问题按规定报批。各级应急办要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协助领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教育培训中发挥组织推动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基层预案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2012年年底前,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运输、码头、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采(选)矿、冶炼、水上捕捞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森林公园、大型商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等,要根据 本企业和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全面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自治区、设区市专项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各设区市每年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综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建立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对预案执行全程跟踪,定期或在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加强预案动态管理,保证应急预案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案的执行力。

(四)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加快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及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平台建设,推动设区市、县级政府建设经济适用、务实高效的应急平台。设区市应急平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建设,均应在政府办公室或应急办建有指挥场所,满足各级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决策指挥、政务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要采取场地、硬件装备先配备,配套软件及时配备的办法,首先实现远程视频会商、实时图像监控、应急指挥调度和移动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市县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应急平台资源的整合,发挥政府应急平台的辅助决策功能。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和大队为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强化综合训练,在综合救 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组建、管理的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在专业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2013年前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初期处置中发挥应有作用。调整、充实专家咨询队伍,进一步规范应急专家咨询队伍的现场救援、决策咨询、事后评估等机制。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的经验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地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适用装备,加强培训演练。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理顺各类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调度和使用等各种关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经费和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管理有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轻重缓急,每年统筹考虑应急管理经费支出方向,优先安排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每年财政投入和社会筹措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

(七)加强应急资源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应 急物资储备标准目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要探索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统筹规划和布局,按照社会与专业储备、政府与商业储备、实物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现有社会资源登记和整合,各设区市以及自治区18个专项指挥部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应急物资普查建档工作,逐步建立配备合理、储备适量、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制度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数据库,做到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准确,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引导基层应急资源合理布局,提高基层单位应急保障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八)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窗口”意识,确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工作,提高值班工作水平。严格值守应急制度,进一步规范值守应急信息记录、值班台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制度,确保值守应急工作规范有效运行。各设区市以及自治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带班、机关工作人员值守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时段和重点岗位实行主副班或双人双岗制度,配足配 强值班人员和装备,提高值班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应急管理人员休息、休假制度,落实特殊岗位补贴。建设市级视频点名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九)加强监测预警。整合气象、水文、地震、海洋、海事、国土、环保、安监、卫生等监测体系,加强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提高监测水平。存在风险隐患的地方要实行定期监测、定期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布风险情况和防范措施。各级应急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分析会商,提高预见能力。实行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加强基层和一线监测预警,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农村村屯、城市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十)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动态,探索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及时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利用好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认为较大突发事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6个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确认为重大 以上突发事件的,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详细情况不得晚于3小时上报。特殊情况难以在3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的,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并说明原因。严禁瞒报、误报、漏报、谎报突发事件。

(十一)规范应急处置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本系统实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明确应急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应急通讯专用网络,配备现场指挥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研究,明确各类预案的启动标准和处置程序。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熟练掌握相关预案内容和启动条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设备、物资和通信等资源布局,确保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征用、征收补偿机制,做到平时储存备用、急时迅速调度。各级应急办应主动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处置的协调调度工作,推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联动机制,完善不同预案主要责任部门之间快速通报、联席会议和会商制度。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自治区、各设区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指定新闻发言人。重大以上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中应设立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组织开展好新闻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十三)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督查考核。要强化督查,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规范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负责事件处置的机构要组织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上级应急办。分析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级别、性质、处置经过和结果、经验与教训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于处置结束后1 个月内报自治区应急办。

四、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水平

(十六)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急能力培训。依托各级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体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3号)的要求,重点对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培训。2012年完成县级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轮训,2015年前完成设区市、县及区直有关部门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掌握运用预案、常态管理和指挥处置能力,统筹推进其他应急专项培训。

(十七)普及应急知识。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门户网站,打造应急管理工作的网上名片。充分运用各种传播手段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常识,教育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开设有关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的课程,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培训、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内容,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普及灾害自救和互救常识,广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6.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六

知》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

[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职权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房屋开发商确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经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同意土地或房屋编号变更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定,重新送达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义务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先作出裁定的法院查封的情况,包括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签收等情况。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预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权属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有义务通知人民法院转为正式查封的情况,以便法院及时处分查封的标的物。

七、多个法院对同一宗标的物进行轮候查封的,为实现抵押权的法院可以优先于其他法院对抵押权所指向标的物进行处置,但应当函告先查封法院,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为依法实现被拆迁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权益人、工程款优先权人等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处置标的物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一并执行。其他进行轮候查封的法院,依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置。

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作废,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注销。未注明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告知人民法院补正后予以办理。

九、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应当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以流标价以物低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获得土地使用权人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的,须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十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属国家司法行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中,应当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费、证书费、测绘费、土地契税以及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房屋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房屋契税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向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收取其应当缴付的部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台帐;已设立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的单位,应建立房地产限制信息数据库并录入受理查封登记的相关信息。

十三、人民法院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协助执行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l、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应当主动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表明身份。未出示者,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2、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予以核对。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查阅登记档案,协助执行的人员应当核对要求协助执行的土地、房屋权属状况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座落(街道、门牌号、幢号、单元、楼层、室号或轴线)是否清楚,位置是否准确,是否有其他限制信息等。对不明确的或有其他限制信息的,应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审查建议,并出具《审查建议书》,要求人民法院及时予以补正,但不得停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建议书》给予书面回复。

4、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必收要件。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受人民法院相关协助执行司法文书时,应填写《查封(冻结)登记业务受理单》,并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

5、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受理协助执行事项记入受理查封登记业务台账及土地、房屋登记卡记事栏内,录入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限制信息数据库。并将《查封受理单》、《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该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

十四、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适用本意见。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和全市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者,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7.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篇七

心脑血管疾病目前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杀手”, 因此, 在本次会议间隙, 记者就心脑血管疾病联合防控和规范化诊疗、以及本届论坛的相关问题, 采访了孙宁玲教授。

《中国医药导报》:高血压、动脉硬化病变与脑卒中这三类疾病, 无疑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多发疾病, 那么, 请您从高血压、动脉硬化病变与脑卒中这三方面切入, 谈一下中国心脑医学论坛的学术意义。

孙宁玲:首先, 血管结构功能异常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共同基础, 心脑血管疾病归根结底是动脉硬化性疾病, 而我国是高血压大国, 高血压导致的靶器官损害在我国的状况不同于西方, 其中最大的特点是我国由高血压导致的脑卒中其发病率很高。从高血压到动脉硬化再到脑卒中是有一个过程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遏制病变的发生、发展, 是摆在广大医务工作者面前的又一重任。因此, 要想提高我国高血压的防治水平, 切实降低心脑血管事件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提高广大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的认识极为重要。其次, 心、脑血管系统无论在解剖上、生理功能调节上及致病因素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对合并脑血管事件的高血压及冠心病的高危患者, 如何进行血压的控制、如何抗凝及抗血小板治疗, 如何使用他汀类抗动脉粥样硬化药物, 在心血管内科与神经内科的医生和专家学者之间还存在着许多的认识上的不同和争论。目前随着循证医学的进展, 一些新的证据不断推出, 要达到认识的统一, 是需要通过心脑对话取得一定的共识。在这种背景下, 中国心脑医学论坛应运而生。自2003年起至今, 已成功举办八届。从脑卒中的流行病学、降压治疗预防脑卒中的循证医学证据、脑卒中防治中抗凝药的合理选择、脑卒中与颅内外血管疾病的关系及干预对策、代谢性疾病与脑卒中, 抗动脉硬化治疗在降低心脑血管事件中的作用以及脑卒中患者如何降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交流与讨论, 对这一交叉学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 从2009年起, 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参与了论坛的筹备。我们力争使这一论坛成为心脑对话的“精品论坛”, 为包括大家在内的全国广大心血管、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及相关研究人员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

《中国医药导报》:谢谢孙教授。另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是, 脑卒中患者的血压和血脂应该如何调节?这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孙宁玲:这的确是临床医生和很多患者都关注的问题。我认为, 高血压是脑卒中发病中最重要而又能够干预的独立危险因素。积极努力地将血压控制到目标血压水平, 对于预防脑卒中的发生及脑卒中的再发极为重要。脑卒中患者的降压治疗分为急性期和慢性期两个阶段。急性期的血压管理历来争议颇多, 指南规定在急性缺血性脑卒中, 除非血压很高 (如>220/120mmHg) , 在48小时内应暂不使用降压药, 直至病情稳定, 急性期过度血压下降会明显减少脑血流量。首次脑卒中后卒中复发的危险性增高, 积极控制心血管危险因素对防止再卒中的发生极为重要, 而陈旧性脑卒中患者降压获益的临床试验证据是充分的。PROGRESS研究显示, 脑卒中后降压治疗至血压<140/90mmHg是安全的。2007年欧洲高血压防治指南提出, 对于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患者, 目标血压应该为<130/80mmHg。但值得注意的是, 在降压过程中如果出现临床上脑缺血的现象———比如头晕、哈欠、易困等, 则不能一味降压, 应当调整血压水平, 直至病人能够耐受。建议对脑卒中患者进行颈动脉的超声及颅内多普勒超声检查, 以判断颅内及颅外血管的狭窄情况, 当双侧颅外血管 (颈动脉) 狭窄≥70%时血压不宜过低, 收缩血压需维持在160~170mmHg, 否则会出现缺血性卒中的风险。

另外, 脂质代谢紊乱、高血压、糖尿病和吸烟是导致心血管疾病的主要独立危险因素, 其中多种危险因素并存者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因此, 在脑卒中的防治中, 调脂治疗同样占有重要地位。总之, 关于慢性脑卒中的血脂干预, 现在国际上已经接近达成共识———缺血性脑卒中的患者进行调脂治疗, 肯定是有益处的, 而出血性脑卒中的调脂治疗, 既不带来益处, 也不会带来损害。

《中国医药导报》:您刚才说, 我国是高血压大国, 因此高血压的防控工作无疑就显得非常重要, 那么, 您所在的科室在高血压及相关疾病防治方面都有哪些新进展?

孙宁玲: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高血压专业是北京市综合医院中第一个成立的高血压专业科室, 下设高血压病房、高血压研究室、专家门诊、专业门诊、心电图室、动态血压监测室、超声检查室和实验室等, 坚持基础和临床科研共同发展的道路, 在高血压及其相关疾病的临床和基础研究方面的工作都处于国内高血压领域的第一方阵。

在基础研究方面, 对高血压所涉及的器官损害如动脉硬化、心肌肥厚、心力衰竭等, 从细胞水平、分子水平, 从发病机制到病理生理过程进行了系列研究, 为更好地解释高血压发生发展的机制奠定了基础, 提供了具体的数据及经验。在基础与临床结合方面, 进行了药物基因组学、血压波动性以及神经内分泌激素与高血压相关关系的系列研究, 相关研究结果具有较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临床方面, 更是在血压波动性、左室肥厚、颈动脉硬化、微白蛋白尿及代谢综合征等与高血压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近5年申请到国家科技部“十五”、“十一五”支撑计划, 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科技部863项目等多项国家课题, 以及国家教委211工程, 985课题等多项基础研究基金。在临床工作中, 我们积极开展各种与高血压及其相关疾病有关的专业检查项目, 包括血管功能检查, 颈动脉超声检查, 交感神经张力测定以及同型半胱氨酸等心血管新的危险因素的测定。在学术交流方面, 已组织召开了全国性高层次的高血压及相关疾病大型专业性会议多次, 得到了专家的认可和广大医师的欢迎;尤其是已成功举办了八届的全国心脑论坛, 第一次创新性地将两个相关学科联系在一起, 为广大临床医师提供交流的平台, 促进了多学科的共同发展。

此外, 自2002年以来, 我们还定期举办北京市基层医务人员高血压相关知识培训, 对于普及高血压知识, 提高基层医师高血压的诊治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倡议并成立了由北京大学10所教学附属医院参加的北京大学高血压与动脉硬化论坛, 旨在更好地将基础与临床结合, 调动心血管高血压及动脉硬化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通过专业的互动、学习、讲演等活动, 在全国体现出北京大学在本专业领域的实力, 并带动及逐渐领导全国的心血管高血压动脉硬化专业。

《中国医药导报》:我注意到, 与往届不同的是, 本届论坛强调了“争鸣”这个关键词, 您能否就这方面详细谈一下?

孙宁玲:是的。本届论坛的主题为“高血压、脑卒中防治的新策略中的热点与争鸣”, 此外, 本届大会还设立了心脑共患疾病在治疗中的疑惑和对策;降压药物在心脑血管疾病治疗的前沿、热点、争鸣等热点话题论坛以及RAS抑制剂及固定复方在心脑防治中的评价;钙拮抗剂在心脑防治中的评价等针对性极强的药物治疗专场。特别是为了突出本届大会“争鸣”的主题, 会议还特设心脑主题辩论, 由来自国内心血管和脑血管界权威的专家教授就心脑血管疾病联合治疗的常见问题予以专门讨论。

我们都知道, 近年来, 我国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逐年攀升, 心脑血管疾病一旦发生对患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与此同时, 国家对于慢病的关注度和防治力度也在加大, 陈竺部长在全国“两会”上也特别指出:“慢性病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一大主要危害, 心脑血管病等慢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卫生面临的主要挑战。”因此, 中国心脑医学论坛的宗旨也正希望开创一个以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为主, 跨学科、多专业的大型专业学术论坛, 为中国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控、筛查、诊疗和规范化管理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把最新、最专业的、实用性强的学术知识更广泛地传播给医务工作者。

8.药剂管理规范化建设浅析 篇八

摘要:目的探讨和分析医院药剂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性和意义。方法改变药剂科的服务方式,加强对药剂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药剂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做好窗口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结果对200名患者进行调查和分析之后,其中对服务态度非常满意的患者有160例,占80.0%;基本满意有36例患者,占18.0%;仍需改进患者有4例,占2.0%。结论在综合性医院中,药剂科是负责整个医院患者用药的重要部门,药品的质量和医疗的好坏有着直接联系,药剂科的管理主要有人力、物品、财务等方面,将药品质量和销售以及服务集于一体,因此,在医院里,加强对药剂科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药剂管理规范化的同时也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提升医院的整体信誉。

关键词:综合性医院;药剂科管理;规范化建设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and analy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hospital pharmaceutical management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significance. Methods change of pharmacy service mode,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and educ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ersonnel,improve the pharmaceutical personnel of the overall technology level,completes the window service,strictly implement the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fter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Resultsof 200 patients, including 160 cases of patients are satisfied with the service attitude is very, accounted for 80.0%; Basic satisfied with 36 cases, accounting for 18.0%; There are 4 cases, still need to improve patients accounted for 2.0%. Conclusionin general hospital, pharmacy medication important department is in charge of the whole hospital patients. Howeve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 and medical quality has a direct connection, pharmacy management mainly include goods and people and objects, etc, will set drug quality, and sales and service into an organic whole, therefore, in the hospital,it is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pharmacy department, enables the management to standardization, but also improve the patient's satisfaction, enhance the overall reputation of the hospital.

Key words:general hospital;Pharmacy management;The normalization building

中图分类号:R19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5-019-02 在综合性医院中,药剂科负责整个医院所有患者的用药[1]。因此,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治疗的效果,同时也影响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2]。关于如何开展好药剂科的管理工作,将医院的整体信誉和形象进行有效提升,是医院药剂科建设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现就医院药剂科的管理工作做以下详细介绍。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此次调查和研究的患者有200例,都是我院在2011年12月-2013年5月收治。其中男性患者为120例,女性患者为80例;患者年龄在32-75岁之间,平均为(52.3±3.7)岁。所有的患者没有出现神经类疾病。

1.2调查方法

采用自制问卷进行调查,主要包括服务态度、用药指导等。

1.3方法

1.3.1由封闭式服务转变为开放式服务

在以前,我院主要是以配发发药为轴心,将内部管理为终结的服务管理模式,然而却对药物的作用和影响忽视[3]。根据有关规定,门诊部的药房要实行柜台式的发药,这样使得我院药房的服务性质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同时也使得其的社会服务性质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我院在人员的结构和发药的方式以及相关布局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全面实行开放式的柜台发药,同时药师利用其的专业知识,给患者进行有效地指导,使得患者能够合理、安全用药,另外还能够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进而使得患者的自信心得到增强。

1.3.2刻苦钻研专业技术,提高药剂科人员整体技术水平

在药剂学中,作为一名合格的药师,必要掌握相应的药学技能,对专业知识要能够熟练掌握,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治疗业务。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积累经验,对相关药物的性能和产生的不良反应以及用法要能够熟练的掌握,要对患者进行有效地指导,让患者正确地进行服药。药师要有扎实的业务技术才能更好地为患者进行服务。另外要对药剂科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强化其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还可以让一批年轻的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先进技术,进行一些国际性的学术交流等。

1.3.3做好窗口优质服务

加强对药剂人员的道德意识培训,让医学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有着很大改善[4]。在医务人员中,其的职业道德就是医德,要必须具备高尚的医学职业素质和道德,要有“以人为本”的观念,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以患者为重,对患者要进行关心和帮助。对于患者的疑问,要进行耐心细致地回答,对本职工作要尽心尽职,服务要热情周到,大方有度。在医院里,药房是面向所有患者的一个关键性窗口,其的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和医院的信誉。因此,要加强对药剂科的管理科工作,药剂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此外,药剂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岗位,所有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才能进行上岗工作。药剂人员负责所有处方的审核和核对以及发药等工作,要指导患者进行正确的用药。在进行工作时,要认真地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同时要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采用标签贴在药物包装袋上。让患者按照要求去用药,对患者要进行耐心地指导,同时对一些有配伍禁忌的药物,工作人员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错误。

1.3.4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私自违反操作流程等。药师在配制药物时,要“四查十对”,同时还要对一些配伍禁忌进行认真查询,以便正确使用药物。对于一些不合理或配伍禁忌的处方,不能进行配制。工作人员只有认真地执行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才能使得临床用药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到有效合理地用药。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

2结果

对200名患者进行调查和分析之后,其中对服务态度非常满意的患者有160例,占80.0%;基本满意有36例患者,占18.0%;仍需改进患者有4例,占2.0%。详细见以下表1。

表1药剂管理规范化结果[例,(%)]

例数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仍需改进满意率200160(80.0)36(18.0)4(2.0)98.0%3讨论

在医院里,药剂科不仅要抓好各项管理的执行工作,同时还要向深入的方向发展,要从根本上改变药剂科管理现状,让其走向新型化道路,增强其综合竞争力。另外,要引进一些新的管理设备,以便使得药剂管理走向信息化、科学化的方向。

总之,要想使得综合性医院用药得以更有效、更安全,必须要从药剂科科学管理做起,对存在或一些潜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对相关的用药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技术。医院药剂科科学化管理可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声誉和影响力;可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促进患者的康复。药剂管理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方向明确,应为医院引以重视,并做好相关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阿地力江·阿力甫,艾合买提江·买买提.基层医院药剂科管理体会[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2,(09):691-692.

[2]宫树贤.基于无差错用药的药剂科管理系统构建方法探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2,(35):394-395.

[3]付世龙,张彩莲.甘肃省安定区乡镇卫生院药剂科管理现状与发展浅析[J].中国药事,2011,(01):81-82+101.

[4]袁凌华.浅析医院药剂科管理现状与发展[J].山西医药杂志(下半月刊),2011,(07):73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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