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要点

2024-08-02

公司章程修改要点(精选10篇)

1.公司章程修改要点 篇一

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的13个要点

1.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一致同意把坚定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写入党章。2.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宏伟目标写入党章。

3.将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政治论断、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写入了党章。4.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写入了党章。5.在总纲部分专门增写了一个自然段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6.在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和干部的基本条件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增写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

7.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到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从新发展理念,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后的党章,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的重要思想观点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相关提法充实进来。

8.增写了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内容,并突出了强调了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把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当是领导一切的重大政治原则写入党章,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

9.充实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去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的内容,充实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方面的内容,充实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面的内容,充实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充实国防和军队的建设、民族关系、统一战线,外交方面的内容,涵盖了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方方面面。

10.增写了必须以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调整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又好又快发展修改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增写了不断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内容......11.在总纲部分,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修改为坚持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为党的建设指导方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调整为充实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明确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12.增写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等内容;将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基本要求之一写入党章,使党的建设目标更加清晰、布局更加完善。13.充实了党员义务和发展党员标准等内容增写了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视等内容;顺应基层呼声,将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为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充实了干部选拔和领导干部条件等内容;充实了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的内容。

强调: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奋斗目标。我们现在的努力以及将来多少代人的持续努力,都是朝着这个最高纲领前进的。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共产主义理想都是共产党人的力量源泉、精神支柱和立身之体。因此,每一位共产党人都应该牢固树立、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只要我们大家遵照《党章》的要求,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全身心地投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去,就能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辉业绩。

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二

你行《关于审核的请示》(xx银文〔xxx5〕8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xxx5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做好工商登记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变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时报送xx银监局。

3.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及修改 篇三

一、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 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 《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设立方式; (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 (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 (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 “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 《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

总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希望企业家们根据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全面的修改,尽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公司的个性特点,不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千人一面”,以保证公司的特异性和长期稳健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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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修改要点 篇四

---------------------------杨芳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规范股东之间及公司内部关系的准绳,相当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间的合同,不仅对股东和由股东利害关系所派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及其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和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内容,应可供公众查阅。工商管理机关也可根据依法登记的公司章程来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新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作了宽松的规定,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体现意思自治。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解决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内容从法律效力看,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从内容性质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公司的基本情况;第二类是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系;第四是公司运营中的一些规则等。总之,公司章程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司治理中各类关系,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运营等有关的重要制度。新公司法更注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将会发生的各类问题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1、《公司法》第25条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予以记载事项,也就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将会导致章程的无效,公司注册不能。

2、纵观公司法,在很多条款上都允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不约定不会导致章程的无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这些就是所谓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下面就对这些事项作一个简单的说明: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度,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等等。

可以说在新《公司法》的很多条款中都有类似的规定,给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来制定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监事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制衡,这可以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

3、《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监事权利作了一些罗列,但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经营特点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进行约定,这就是所谓的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

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记载某些事项的条款。如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物资的采购和产品销售、公司债的发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等条款。

二、公司章程常见的问题

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生效以后,为了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法律规定相同步,所有的公司都面临着修改和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客观问题。结合新《公司法》所体现的精神,本人认为目前章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章程内容必须体现个性化

新修订的《公司法》更加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允许公司章程在很多问题上,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进行比以前更加个性化的自由约定。今后公司章程将一改以往内容千篇一律的状况,出现各不相同乃至千变万化的内容。由于这一重大变化,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章程条款的个性化内容将对公司各个方面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如何来体现个性化就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当然这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有限公司股东(现有股东及将来加入股东)之间的关系、权利制约、风险控制,这些可以在股东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及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给予解决和体现。

各个公司因经营范围、治理结构、人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差异,直接导致管理上的不同。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可见其在公司中的地位,所以更应当根据公司的特点来进行制定。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是在公司成立后多长时间内,对于这一点各个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约定。当然本人认为对于这一约定要考虑实际因素,最好是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的10日内,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因非货币财产的易变价值的特性可能会使纠纷频频发生。

2、权利义务的明确和风险控制

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效力及于哪些主体,即对哪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的事项予以细化,或者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是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制度建立的基础。公司法对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尽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予以扩展,引入了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概念。纵观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章程,并未对高级人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规定,所以本人认为为了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全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以此来约束。

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在公司的组织和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财务的特点是理财,会计的特点是核算和监督,内部审计的特点是监察,而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从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的特点来看,它们又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也是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会计信息体现出来的,这使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三权分设的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必然。财务负责人的地位,是由财务和会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需要所决定的,中外有很多不成功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财务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公司最终陷于僵局,所以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就非常有必要把这一部分内容予以明确,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以及相对独立制度。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994 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章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从目前我国有关规章来看,董事会秘书仅仅是上市公司所特有的,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并没有规定。所以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的规定仅仅是上市公司章程应该予以规定的。如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结合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对董事会秘书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董事会秘书的准入制度,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等等。

公司章程所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等,这里边都会涉及到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监事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约和平衡,而且公司章程解决的不仅仅是现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还将对今后有可能加入的股东产生同样的约束,所以章程的制定是一项后续性很强的工作,要考虑的问题是千变万化和错综复杂的。由于才疏学浅只能就部分相关性问题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三、章程设计的艺术性

章程设计包括很多方面,章程的结构排序,语言的精炼,条款内容的适当等等。而条款内容的适当是最为关键的,这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设计和风险控制的设计上。

1、有这么一则案例: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股东持股66%,小股东持股3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的作出须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后来,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增加资本时,小股东自己既不认购新股,也不允许大股东认购新股,更不同意引进第三投资方。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大股东只好诉诸股东会决议。可惜,大股东虽然持股高达66%,但离三分之二仍有半步之遥,致使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迟迟不能做出。公司无法正常增资的结果直接束缚了公司的发展,牺牲了公司的效率。究其事实公司章程乃由小股东起草,大股东没有仔细研究。

这个案例展现了小股东的智慧,展现了大股东的粗心大意,更展现了不经意的细微条款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和命运的影响何其之大。实践中,一些投资者本着“抓大放小”的思想,只注重前期投资伙伴的选择,而忽视后期章程条款和股东协议的起草。有些投资者担心在章程和协议上咬文嚼字会影响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越是不注重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条款的咬文嚼字,越有可能为事后的公司或者股东纠纷埋下祸根。这就充分体现了章程在权利义务制衡上的艺术性和语言文字上的艺术性。

本案例中的小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不高,但能善用公司章程条款达到以小搏大的法律效果。根据弘扬公司自治的精神,既然大股东愿意拱手把重大决策的否决权送给小股东,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法院自然无权干预。所以随着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鼓励,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公司章程来预留权利空间,降低维权成本。所以,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必须在维护公司的最本质利益的基础上来体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

2、新《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股权已经成为收购的支付工具,这将大大减轻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资金压力,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将会掀起大规模的并购浪潮。针对这一即将出现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提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来看,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些反收购的条款,以此来限制恶意收购。早在1998年,延中实业主导修改的《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67条的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第三款进一步规定说:“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实践证明,爱使股份章程的这些规定,大大延缓了大港油田系等后续举牌者的入主速度。

通过以上案例说明:如果收购方想控制上市公司,其必须通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通过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任职资格、更换等作出要求,就能很好的阻碍或者限制收购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董事的提名方式上,可以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的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比例的限制。如规定只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在提名董事人数方面,可以对股东提名董事人数进行限制。这特别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这样即使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由于提名董事人数的限制,其是难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的。

在限制董事资格条款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样,将给收购方增加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在董事更换方面,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这样,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了足够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地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计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使少数股东将其支持的候选人选入董事会成为可能,不致造成大股东占据全部董事名额的局面。收购人即使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完全改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5.公司章程修改要点 篇五

2011年是公司扩大产能、加快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明年的工作,公司快速发展就起好了步、夯实了良性发展的基础。为此,明年公司办公室要紧紧围绕公司的大局和中心来开展各项工作:公司办公室要全面履行其职能,提供保障,做好服务;要加强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挖掘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核算、控制费用,降低成本;要加强学习,发扬精神,发挥团队作用,积极开展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办理公司无法归口管理的事务。努力实现:

贯彻落实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决议,执行率100%; 保障服务工作做深做细,服务满意率90%以上;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火灾、食品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为零。

一、行政、办公事务

1、贯彻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决议,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公司领导班子的指令得到切实执行。

2、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经常地联络沟通和综合协调,为经营、生产、管理等工作服务。

3、做好公司行政公文(包括各类通知、合同、协议等文字)的草拟、报批、印制、分发和归档工作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评审准备、二、食堂管理工作

1、食堂管理工作的年度经营目标是:(1)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2)在满足员工用餐的同时,达到盈亏平衡,实现盈利。

2、进一步做好扩大经营规模工作:要把扩大经营规模作为食堂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思路上要有突破;办法上要不断求变,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食堂盈利。

3、进一步提升供给质量,保证质好量足:要在主食和菜品的花色品种、口味上下功夫,使用餐者基本满意,员工就餐率达到员工总数的90%以上(出差人员除外)。

4、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食堂要坚持餐具必消毒,清洁卫生天天打扫的制度(包括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5、进一步做好进货和库房管理工作:主辅料进货要选择、评价供货商,并进行动态管理;进货要货真价实,不进歪货。主辅料进出库房要严格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做到账物相符,无差错;库房保管要做到主辅料不生霉、不变质、无异物,物品隔离放置、防鼠防虫。

6、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要不断完善食堂规章制度,用规定来约束行为,用规矩来调动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团队的作用;要加强核算,控制和降低成本,食堂每月要做一次经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措施得当的要坚持,效果好的要巩固,要提升;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揪住不放,直到解决为止。

7、定期收集和听取员工对就餐的意见,根据员工的需求,不断改进和提升食堂工作,达到满足员工用餐需求的目标。

总之,要通过加强管理,控制成本,扩大规模来实现盈利。同时,要开展多种经营服务,要做好三餐以外的餐饮服务、经营好小卖部,做大利润,以副业帮主业。

三、安保、消防管理工作

1、做好公司日常保卫工作的管理

(1)坚持监控室值班制度,保证昼夜值班并做好值班、交班记录和夜间巡察工作;坚持对监控设备的清洁和保养,出现故障要第一时间通知维修单位,并督促维修单位尽快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发挥监控设备的作用;

(2)坚持每周一次的消防和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登记和报告,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3)做好公司内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日常管理;

(4)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做好新入职人员的治安、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2、加强对安保护卫队的管理

(1)明年要加大安保护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着重解决队员中存在的“对岗位认识不够”、“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业务技能较差”等问题。做到每月召开一次队务会,进行学习和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体能、队列训练,增强纪律性,提高体能、提高素养。

(2)规范安保人员在执勤中的行为,严格检查安保护卫人员的各项执勤工作,特别是执勤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做到文明执勤,照章执勤。

(3)定期检查安保护卫人员的着装和住宿寝室,做到清洁、整齐。

3、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1)搞好消防宣传和培训,组织灭火演练,应急疏散演练,提高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对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每月一次的全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带帐;做好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保养、清洁,消火栓要定期开启试用,消防带要定期检查,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灭火器要保证都在有效期内。

4、积极参与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全程监控其处理程序,重量登记,核货放行等各环节,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处理行为。

四、公司保密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公司保密办公室要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认真做好公司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完成上级保密机关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拟定公司2011年保密工作计划。

2、做好按期召开公司保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督办公司保密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

3、开展保密培训工作,分别组织全体员工的培训和涉密人员的专题培训(坚持涉密人员的培训不低于8小时),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要采取“失密泄密现场演示”和观看专题警示录像片以及《南光报》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员工保密意识,为做好公司保密工作打好人防基础。

4、坚持做好日常保密检查工作

(1)每月完成对涉密部门负责人和涉密人员考核检查;(2)每季度完成对涉密部门(部位)的考核检查;

(3)定期对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密品密件管理的进行检查;

(4)完成对公司保密委主要负责人的检查,以及检查部门领导的保密职责和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对各项检查,保密办都要做好记录和检查报告。

5、抓好日常保密防范的管理工作

公司保密办要履职到位,坚持日常保密审核工作;做好涉密会议、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中的登记、报批、备案等保密工作,做到既抓好保密管理,又便利生产经营工作。

五、清洁卫生和绿化管护工作

1、保洁管理工作要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每月召开一次保洁工作会,内容有:学习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总结当月工作,提出次月的工作要求,对保洁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2)做好保洁用品(工具和药品)的采购和保管,一是控制费

4、管理好员工倒班房的各种公物,对损坏了的要及时更换,对配置物件达不到基本住宿条件的要及时添置,让住宿员工住得安心放心。

七、员工的培训

2011年公司办公室人员培训内容为:① 业务学习,以各自的岗位工作职责为培训内容,工作上需要什么知识,就学习什么,业务学习以自学和互动为主要方式,学习考核以写出岗位业务学习心得为据;② 进行礼仪培训,提高部门工作人员个人素质;③按时按要求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

培训的重点为:①工作有延伸和扩大的人员;②接受新任务的人员;③岗位变动的人员;④新入职员工。

培训的方式为:自学与上课相结合,学以致用。

通过培训,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工作技能要有所提高,精神面貌、素养有所提高,工作效率有所提高。

6.06-工会章程修改问答 篇六

中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 林红梅、樊曦)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就此次工会章程修改的内容、意义和必要性,记者专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赋予了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为使工会工作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有必要对现行的《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

此次提交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4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

一是从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方面。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充分证明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相关规定,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二是提出了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确定了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即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的。

三是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四是体现了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了“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内容。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加强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建设的?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企业和职工大量增加。根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到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达到13489家,占乡镇(街道)数的33.33%。

近年来,各级地方工会坚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促进了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水平的提高,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强化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它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7.团总支章程修改版 篇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团总支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在研究生处党总支、行政具体指导下的研究生青年组织。

第二条 研究生团总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在党中央、团中央周围,落实“团结、教育、和引导青年”的工作方针,加强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宗旨是: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第四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广大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2、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团内的民主建设,倡导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保证团员行使民主权利,对重大问题有决定权。不断完善团的各种制度,主动关心青年的生活和工作,为青年多办实事,切实维护青年团员的利益;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团的工作能有效地、有序地进行,努力把我处的团建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3、广泛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四信”(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教育,帮助广大研究生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发奋成才的远大理想;

4、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5、密切加强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团总支、学生会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本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团员并承认团总支章程,均为团总支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对团总支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参加团总支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5、有权向团总支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2、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

3、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校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团总支是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对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委员由代表大会经差额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研究生团总支的执行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研究生院团总支设书记(专职团干)、学生书记、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社团部、外联部、学术部、科技部。

一、团总支书记职责:

1、带领团总支向稳定、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负责制定团总支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落实;以及整个团总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负责和主持团总支全面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团总支例会,及时传达院党支部、校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院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的工作汇报。

3、检查和督促本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落实工作计划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向院党支部和校团委汇报院团总支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并请示。

5、加强团干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水平教育,健全组织;关心团员、团干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二、学生书记职责:

1、根据院团总支工作职责,协助书记工作,做好书记的得力助手。

2、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向团总支书记汇报。

3、严格把关,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发展对象。

4、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三、办公室职责

协助策划和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负责起草和参与审议团总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安排组织团总支的日常会议;起草团总支文件并保管各种重要资料;做好各种意见、建议的收集管理及反馈工作;负责办公室的财务保管工作;审核各类通知;牵头组织各部门做好每项活动及计划与总结;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四、组织部职责

加强研究生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负责协助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及时对党员、团员情况调查了解;负责研究生团员关系的转接、团员档案的登记和团员证的补办及收取团费;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优工作;负责对团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应材料以备参考;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五、宣传部职责

负责对各项活动进行海报、展版、横幅等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前期宣传包装、新闻采编、撰写通讯稿以及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通过橱窗、工作简报等形式展现研究生的团学工作和精彩活动;负责思想教育的理论宣传工作;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六、社团部职责

推动社团发展,监管社团运作,指导社团活动开展;协调各社团之间关系,规范各社团的制度、活动,调动各社团的积极性,使各社团在统一管理下有序的开展工作;指导社团与校内外各社团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听取和解决各社团的困难和要求;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七、外联部职责

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各部门的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全面的外联支持;负责与企事业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企事业单位对研究生开展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赞助,为全体研究生争取在企事业单位实习或就业的机会;负责与各兄弟高校的联络工作,保持与各兄弟高校的合作并策划联谊活动,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各兄弟高校研究生之间的交流。负责与学校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制作并发放邀请函等相关事项;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八、学术部职责

旨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丰富学生文化生活,打造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各种主题比赛、征文等形式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组织研究生参加全国各项学习竞赛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各种论坛、讲座,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主讲,增强研究生学术氛围;负责协助研究生处的老师做好各项与学习相关的工作;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九、科技部职责

负责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科技实践活动,活跃校园学术文化氛围,广泛宣传科普知识,培养学生科技创新意识,鼓励其参与科技研究与创造;负责推广“兴赣杯”“挑战杯”等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为研究生开阔科技视野,拓宽知识面,搭建良好的学术科技平台;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和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各班团支部。

第五章

8.关于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篇八

根据中国科协制定的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对全国性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的原则,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了对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的修改。

本会章程共修改14处,具体修改部分如下: 第一章第三条

“„„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改为“„„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第六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之二“„„编辑出版《实验生物学报》、《细胞生物学杂志》„„”改为“„„编辑出版《分子细胞生物学报》、《细胞生物学杂志》、《Cell Research》„„”。

之八“„„可下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改为“„„可下设立若干分会,„„”。

第三章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有会员(M)、资深会员(S)和荣誉会员(H)”改为“个人会员有正式会员(M)、学生会员(A)、资深会员(S)、荣誉会员(H)和外籍会员(F)”。

第三章第八条申请入会除以上条件

之1 “……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中的“技术职称”改为“技术职务或职称”。

之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改为“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之四“在细胞生物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改为“与细胞生物学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三章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之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改为“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第四章第十四条

“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改为“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四章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之三: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改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 周岁,„„”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改为“……在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委托,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换届

“应在换届前6个月,将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待换届方案在中国科协批复后应立即着手做有关准备工作,并在换届前3个月向中国科协学会部写出正式请示换届报告。”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写出换届总结报告,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并到民政部更换法人代表证书。”

改为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要写出换届总结报告,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学会经费来源最后添加 “

(六)利息;” 上述修改请审核。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

9.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篇九

修改原因

现对公司合同、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合同

原第 章第 条为:

现修改为:

二、章程

原第 章第 条为:

现修改为:

原合同、章程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其它条款不变,扔按原合同、章程执行。

本补充修改协议是原合同、章程的延续和补充,与原合同、章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补充修改协议一式 份,于年 月 日于签订,经朝阳区商务局批准后生效。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名称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10.公司章程修改要点 篇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合同和章程一般条款修改变更审批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二、适用范围

企业变更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变更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原件);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以及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

4、企业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文件(原件),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在五天内将办事所需的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变更一口受理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 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

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

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

六、投诉方式

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pudong.gov 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 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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