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4篇)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 篇一
杭政函„2011‟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
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动我市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十大产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享受150%加计抵扣所得税的政策。
(二)支持重大科研创新活动。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
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对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三大领域的项目,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配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3‟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优化市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办好市创投服务中心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综合运用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结合工具,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资助购置重大关键装备。对首次购置由十大产业领 -2-
域的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有发明专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键装备,按购置价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首次购置三大领域企业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关键装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
(二)推进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采购比例等具体要求。鼓励其他投资方式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三)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其自主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实现年利税500万元以上,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科技知识转化为产业。建设市“知识市场”,做好知识与资本的对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鼓励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大学生创办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种子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实施科技知识产业化。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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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其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在申报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时,放宽其注册时间、企业规模等相关条件。对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二)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先试先行。市财政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重点解决产业链中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另行制定下发。
(三)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物联网、生物医药等产业建设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其中,对新建的三大领域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视其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
(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十大产业的高层次研发机构,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按创建研发机构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并根据项目实 -4-
施进度分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的所在区、县(市)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助。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其中,对三大领域的技术合作项目,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拓展到全市,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其专利产品年产值等符合市专利试点(示范)条件的,优先纳入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其建立和运用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优先提供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利检索与分析服务。
(二)鼓励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并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国内授权资助5000元、个人发明专利国内授权资助1500元、企业申请国外(欧洲、美国、日本)专利资助50000元等。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其研发的技术与产品以企业名义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在现有市专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
(三)鼓励制定重大技术标准。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经认定,对第一起草单位,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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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第二、第三起草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在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尚未正式立项但已明确在受理期内列入本地应用示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制定和实施联盟标准并取得成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四)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加大对名牌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其中,对从事三大领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五、附则
(一)推进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工作由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对十大产业领域项目的资助,由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本意见中的各项资(补)助,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企业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项奖励,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本级不重复进行资(补)助,同类项目就高享受资(补)助。各区、县(市)应积极落实配套资助资金,当年配套资金不到位 -6- 的,将影响次年本政策对该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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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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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
产业
创新△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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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 篇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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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杭州市民防局牌子,简称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是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防办同时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人防办下放的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委托起草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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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防(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上级部门审批,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
(五)组织、协调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人防教育培训计划,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相关单位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指导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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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经费和物资管理工作;依法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市)人防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办(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办(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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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监督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综合宣传教育及相关教育场馆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承担全市人防工程、业务建设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年度人防工程及业务建设经费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承担全市人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人防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承担人防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承担办(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防财务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承担办(局)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指导、督查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执行人防财务政策和规定。
(四)工程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办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以及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工作;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承担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建设监 -6-
理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管理等人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发使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行政审批工作。
(五)指挥通信处(挂应急预防处牌子)。
组织编制人防组织指挥、通信网络、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指导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疏散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监督落实城市人防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防行动的组织指挥;组织人防演练;指导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运行与管理;组织拟订民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指导人防专业队伍、民防应急救援队和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人员的防护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等资源,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行政编制24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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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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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机构
防空
编制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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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民主党派。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 篇三
【发布文号】湘政发 〔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2008〕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通过搞好补植补造,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发展后续产业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生计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相结合;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湘西地区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
二、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继续补助的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管好用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国家下达我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地区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国家安排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每亩105元核定,其中还生态林、还经济林、还草分别按8年、5年和2年计算。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按8年统一规划安排,逐年下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资金跟着项目走,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和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专项资金要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六)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规划编制及项目管理。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抓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及项目管理职责,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要加强规划的前期调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由省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全省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审批。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推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做好计划执行、质量检查、工程验收等工作。建立工程效果的评价反馈机制,落实工程后期管护措施。
(七)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范围。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其直补范围:(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2)业主(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3)业主(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八)完善大户承包政策,确保退耕农户利益。以县为单位对大户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依法制定修改完善合同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 《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显失公平,明显损害退耕农户利益的合同,要予以纠正。通过公开听证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承包大户在理解、自愿的情况下,返还部分利益给退耕农户,以化解双方矛盾。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大户承包合同,按照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农户补签退耕还林合同;对已签合同但有争议的条款,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仲裁机构裁定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承包大户与退耕农户的合同纠纷调处工作。承包大户尚未签订合同的退耕地全部退还给土地经营权人,让农户自己管护、自己受益。
三、切实突出工作重点
(九)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以一定规模的项目片区为基本单元,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主要目标,以现有低产田、易旱易涝田改造为重点,配套建设排渍、灌溉、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及良种繁育、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较少,但可建基本口粮田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建设,由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抓好基本口粮田建设。
(十)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在深入了解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用能现状的前提下,以 “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烧柴问题”为目标,充分利用退耕农户拥有的能源资源和节能潜力,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对已经得到国家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农村能源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重点,推广使用节柴灶、节煤灶、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气化炉等。对退耕农户以用电为主、且适合以电代柴的地区,鼓励发展微水电和小水电。
(十一)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提倡林草、林竹、林药、林经间作,积极扶持区域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优质水果、茶叶、油茶、毛竹、中药材、工业原料林、生态旅游、养殖业等产业,逐步形成具有规模和特色的农、林产品基地。着力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区域特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实施退耕还林后,允许按营造林技术规定实施抚育间伐。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农户可以依法合理进行采伐,并对其采伐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采伐退耕还林的林木。
(十二)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在未成林造林地上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对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对干旱、洪涝、森林火害等自然灾害损毁或其它原因致使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的,必须将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并限期完成补植补造任务。并对受自然灾害损失或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实行重点安排。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稳健推进生态移民。对于重要的生态屏障区、高寒山区、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区的人口慎重实行生态移民,按照退耕户自愿搬迁、安置地自愿接受的原则,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不返迁、能发展。要把移民的退耕农户作为重点列入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计划。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要优先纳入规划,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抚育管护责任和措施。凡享受延长补助期退耕还林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抚育管护合同,经检查合格后兑现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护,可由村、组通过充分协商,组织专人管护,退耕户优先参与;也可由村、组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实行集中管护;对不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人员代为管护;无能力管护的,可委托他人管护。在合同中明确了抚育管护经费在退耕还林直补资金中支付的,兑现政策时,可以在退耕还林直补资金中直接抵扣抚育管护经费。
(十五)搞好重建工作。为了确保退耕还林面积,对工程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应先办理征占用报批手续,并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其工程征占用造林补偿和异地造林重建恢复费用等,重建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及相关资料存档等纳入工程管理。对农民举家外迁、不愿退耕还林、复耕而自愿放弃退耕还林,管护不到位、限期整改不合格,自然灾害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必须及时进行重建。要进行异地造林的,在本县市区原相应批复的乡镇范围内调整,由县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备案;在本县市区原相应批复的乡镇范围外调整,由县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审批;需要在本县市区外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已支付的相关资金退回省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县市区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县市区造林。开展异地造林,只能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造林,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原林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异地造林者,只享受该计划余下的补助资金。
(十六)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省根据国家下达的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计划进行安排,并适当提高种苗补助标准。荒山造林的林种选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山造林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
(十七)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办、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进一步摸清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在延长补助期和发展后续产业后,退耕农户生计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各地要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十八)妥善解决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7〕25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工程建设期内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档案管理、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等。
四、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省”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凡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省级有关部门在3年内停止安排林业新增项目任务,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既是安排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分工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到村。各地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根据 “谁编制规划,谁下达计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验收,谁承担责任”的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督,严格检查。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是确保退耕农户切实履行管护责任,防止毁林复耕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要进一步强化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正确区分退耕地和荒山两种不同性质的造林地类,实行 “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收责任制,确保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坚持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兑现的资金,经公示确认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核,采取银行一卡通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退耕农户。坚决查处克扣挪用和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二)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特别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
个部门。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抓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工程管理和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全省广大退耕农户,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 篇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0〕2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0年1至9月财政支出 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到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绩效。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 性,有利于切实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 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
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针对全省支出进度滞
后、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 今年1至9月的执行情况看,全省财政支出分月进度与上年同期 相比,始终处于基本持平甚至明显滞后状态,且远远落后于全国地 方平均水平。1至9月全省一般预算支出完成2493.13亿元,为预 算的58.3%,低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省直部门一般 预算支出进度为52.4%。
为切实推进省直部门财政支出进度,省政府将全面执行已经 制定出台的措施办法,严格考核,逗硬奖惩。一是按照《
四川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川府发〔2009〕39号)有关规定,对省直部门支出中的部门预 算和待安排项目预算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支出进度实施分段考 核,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范围。二是按照《四川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9〕289号)要求,全面开展省级部门预算执行中期评 估,对执行情况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将予以调整或取消,集 中用于其他急需安排的项目。三是年度预算执行结束,认真开展 部门结余资金清理工作,对年终部门结余资金除按规定予以注销,同时将按照实际注销金额的一定比例调减下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控 制指标。
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放
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
考
核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同时要 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及时 申领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附件:2010年1至9月省直部门预算及待安排项目预算执行 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2—
抓好。要建立部门内部管理 附件
2010年1至9月省直部门预算及待安排项目 预算执行情况表
预算单位执行比例%进度排名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97.711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91.812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89.743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88.30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4.835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委员会84.536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83.577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82.6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分会80.909 四川省机械设备成套局80.0010 四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79.7911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79.241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79.2113 中国农工民主党四川省委员会78.9014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78.5715 四川省农业厅78.3016 四川省招商引资局77.6817 —3—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77.1718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76.5019 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76.1720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75.9121 四川博览事务局75.0322 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74.8223 中共四川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74.2724 中国民主同盟四川省委员会73.7725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73.5826 四川省宗教局73.5827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省级机关分校73.4928 四川省财政厅73.1229 四川省文化厅72.9030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72.6831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72.3032 四川省总工会70.5733 四川省气象局70.4234 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委员会70.2735 四川省食品工业协会70.2136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70.0237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69.6838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69.6639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69.6540 —4—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69.4441 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员会69.4242 中国致公党四川省委员会69.2043 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川省委员会69.2044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68.9945 四川省美术家协会68.6546 四川省体育局68.6147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68.2848 四川省卫生厅68.1249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68.085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7.9651
67.5552 中共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67.425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67.3654 四川省作家协会67.1655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66.7956 四川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66.3957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65.9358 四川省人事厅65.8759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65.5760 四川省水利厅64.5761 四川省物价局64.4462 四川省国防科技情报研究所63.9763 —5—
四川省审计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63.2664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2.7365 四川省林业厅62.0366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61.6667 四川省教育厅60.2468 中共四川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59.766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59.4170 四川省商务厅58.7871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58.4172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57.5773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56.907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56.3175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55.6976 四川省司法厅55.0177 四川省红十字会54.5678 四川省专用通信局54.0079 四川省建设厅52.9880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52.2881 四川省旅游局52.2382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52.1083 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51.9784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51.5885 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50.9386 —6—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50.8487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50.4488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49.3589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49.189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9.019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5.8392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43.3893 四川省档案局42.9494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41.199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40.5996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40.3997 四川省统计局37.3098 四川省公安厅35.6299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34.88100 四川省粮食局34.17101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34.04102 四川省地震局30.09103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24.99104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1.75105 四川省交通厅20.1010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8.41107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15.46108 —7—
四川省民政厅10.97109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9.15110 四川省乡镇企业局6.17111 备注:暂按机构改革前部门名称排名。主题词:财政 预算 执行 情况 通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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