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共11篇)(共11篇)
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一
司法会计鉴定初探
2006-08-07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其会计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主体、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较少,实务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
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鉴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确凿、有效的证据。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资料是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这一环节取得的,对整个案件的检查和鉴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这种现状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2)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3)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4)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5)鉴定报告标准。其中,前4项内容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即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如白条入账,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合伙纠纷案件中也可以认可。第5项是鉴定报告标准,这一标准与审计报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审计报告准则,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格式、内容、报告用语等。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与年报审计证据不同。前者的证据是确凿和精确的,它的取得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是司法机关藉以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业务的审查鉴定,其证据的获取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外,也必须依据报表审计的证据规则。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还要受当事人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6条),需要审判人员的判断(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通常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经济犯罪案件则需要懂侦查学、犯罪学等知识的刑侦人员介入,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因此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占大多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账证不全、原始凭证真实性差、会计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涉案时间长。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上就不能使用抽样审计的办法,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具体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应包括下述步骤:(1)接受委托,会见委托人。对案情重要事实、当事人及考虑中的问题进行了解。(2)询问调查。了解经济案件发生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以确定司法会计查验的重点和范围。(3)进行分析性复核。(4)进行符合性测试。(5)进行实质性测试。(6)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
果。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其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同。民间机构审计报告通常是简式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报告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式。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为详式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应当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收件人。应当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3)简要案情。(4)司法审计情况:①被审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财务状况;②被审单位账面反映情况;③审计情况。(5)鉴定分析说明及依据。包括质证、听证记录、会计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合同、重要会计记录等。(6)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结果。对鉴定结果要陈述清楚并附鉴定明细表。(7)鉴定人签章。签章人和鉴定人要一致,至少应由两人鉴定并签章。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结论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来描述。至于鉴证结果究竟由哪一方负责,则由法官来认定。鉴定报告的措词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有确凿的证据,经得起考验。司法审计情况要按委托内容逐条说明,说明哪些事项是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可以确认的,哪些事项经双方质证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哪些事项有争议、需由法官来认定。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送达委托人、诉讼当事人,要让他们明白和读懂报告。因而对审计情况要附明细表,把审计过程中每一笔数据的出处列示清楚,每一笔数据都必须要有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挑剔。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过失或技术水平原因出具错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应当取消鉴定人资格。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金莲
2.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二
第一, 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的问题。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规定模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可以推知, 我国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决定》第4条、第5条,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主要有:一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是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 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较杂, 会计、注册会计师、甚至从业达10年以上的业务相关人员等都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应用于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活动能否依法、科学、公正地实施。法律规定的模糊, 导致从业人员的复杂, 最终结果是鉴定结论的权威性降低。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启动程序规范模糊《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并不一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 有权独立地指派或者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那些会计事实要进行鉴定, 也在于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择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这就产生了司法鉴定权启动的混乱。后果是导致同一个案件出现多个司法会计鉴定人和多个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作为司法者, 实践中多采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重新委任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鉴定。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影响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并导致司法权威性降低。
三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 从本质上讲, 需要鉴定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 也是科学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科学的法官”, 但无科学的鉴定结论则法律上就无从判断是非。甚至, 相互矛盾的鉴定会令法院无所适从。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证性, 忠实于事实真相, 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四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留有一定自由空间。另外,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本身专业水平的限制, 也可能产生一些过错, 这样会造成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在刑事诉讼中, 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可以按照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滥用鉴定权力进行鉴定的处理大部分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
五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完善。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和证明方法,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 做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理应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现实中, 绝大多数的司法会计鉴定人都不出庭作证, 法庭仅仅通过宣读书面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作为对这一极为重要的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方式。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使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公正性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难以信服, 以致对法院的公证性产生怀疑。
第二,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建议。为了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司法会计鉴定资格。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 是一项复杂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 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 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 熟悉会计和法律知识, 能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 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一方面,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统一认证制度。只有通过认证的人, 才能具备担任鉴定人的法律资格。认证内容包括会计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 所有取得鉴定执业证书的人, 都要在国家司法部设立的专门名册上进行登记, 法院以及其他机构只能从司法会计鉴定人登记名册上选择鉴定人。
二是设立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组建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是独立于审判和检察机关之外,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册里的人员名单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 如通过网络、报纸、花名册等等进行公示, 以利于审判机关及其他诉讼当事人选择。案件需要或诉讼当事人需要司法会计鉴定时, 就可到注册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人员名册中选定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受到质疑时, 由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小组出具最终鉴定结论。
三是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检验对象的判别和鉴定, 需要会计专业知识、相关的法律知识, 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为了使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理应由统一技术标准来规范。笔者认为, 规范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性规范是司法理性与会计理性的结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身充当证据具有证明作用, 对于司法裁判必不可少。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受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内容。鉴定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鉴定采取何种方法, 目前有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询问法、核对法、检查法、实务盘点法等。鉴定结论报告标准, 即报告的内容要点和格式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
四是建立合理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 为了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在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该审慎。对于责任的追究, 可以从违反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 违反鉴定资格准入制度、违反鉴定程序、未履行谨慎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进行处理, 对于轻微过失, 则应予以免责。对于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有重大过失的, 实行职业资格禁入制度。
3.司法会计鉴定与反贪侦查 篇三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贪污类犯罪审查重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问题,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提供证据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1]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中需要查验、鉴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在鉴定这些资料时,最主要要把握两点:一是这些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是这些资料所反映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增减(或收付)变动和存量情况。
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首先需要查明事实,然后衡量尺度,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具体有会计资料的核对法、分析法、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财产物资的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查询法等等,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事实一定要准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衡量的尺度就尤为重要,这就牵扯到下文所要重点讲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引用标准问题,只有准确地把握好引用标准,才能公平公正的掌握司法会计鉴定的尺度。
二、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被鉴定对象进行判断时作为准绳的重要依据,是构成司法会计鉴定行为的要素之一。[2]没有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就无法对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形式各异,种类繁多,根据制定的部门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五类:
1. 国家标准。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经济和民商法类中所涉及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内容的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等。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务院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指示、办法等。
2. 部门标准。主要包括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颁布的财政、税收、金融、会计、财务等方面的办法、准则、通知和制度。一般是规定了本行业、本系统必须执行的财务基础工作、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方法,是财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同时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为了更好地指导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还会制定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细化或解释。这些都是司法会计判别、鉴定对象中的财务收支活动、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的重要依据。
3. 地方标准。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颁布和批准的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范、指示、办法、通知等。这一类一般只在某一行政区域内实施,超出相关管辖范围就不再有效力。
4. 单位标准。是指与被鉴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只由本单位执行的涉及财务会计等内容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等。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被鉴定事项所涉及的单位和它的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财务会计活动的规章制度等;预算主要是指单位内部编制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各种财政预算、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各有关专项预算等;计划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财务制定的涉及财务会计内容的财务、成本、利润、生产、销售、采购等各种计划。这些制度、预算、计划是判断被鉴定事项财务会计工作的状况以及是否执行预算和是否完成计划所造成的财务后果的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中,司法会计相对来说发展时间较短,时间中没有具体执行规定,只能摸索中前进,但我认为,在实践中必须掌握以下几个原则。
1. 合法性原则[1]。第一是制定鉴定标准的部门是否有权制定这一标准;第二是鉴定标准的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宪法的其他相关法律;第三是下级制定的标准内容是否与上级指定的标准内容相违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决定、条例和制度进行解释和细化时,不得同所解释的内容相违背,也不得对其作出实际上是补充性或限制性的规定。
2. 有效性原则。第一是要注意生效时间和生效时日,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往往是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它的实效性与被鉴定事项形成的时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要注意低层次与高层次是否有抵触,低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不能与以上层次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内容相抵触;第三要注意适用的范围,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因制定和颁布部门不同,其管辖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3. 关联性原则。用于被鉴定事项是否合法、规范的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必须与其有着直接联系,并无关联的,就不能作为判别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弄清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
四、贪污犯罪案件常见作案类型
当前我国对贪污腐败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反贪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即查账)至关重要,它能帮助办案人员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性质及作案时间、次数、涉案金额等,下面笔者就针对反贪案件中常用的作案手法来揭示如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1. 采用侵吞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2]。侵吞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用白条收款,这里的白条包括不正规的收据、私自购买的收据或本单位已停止使用的收据;隐藏、销毁收款票据,侵吞收入款;侵吞差额款,如少汇总收入款,侵吞实际收入与账面收入间差额,分别填写收款票据各联,侵吞实际进项与记账联间差额;涂改收款票据上的日期、金额、收款事项后入账,侵吞票据涂改前后间差额。
2. 采用骗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3]。骗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直接报销,即使用虚假支出票据直接报销获取赃款;二是重复报销,即将已核销的支出票据再次报销获取赃款;三是先支后报,即先通过支取备用金或借用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再使用虚假票据报账核销;四是先报后支,即先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形成本单位“应付”款项,再伺机将款项占为己有。
3. 采用窃取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窃取公款常见的作案手法为:将应记入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记入贷方,减少科目余额;少记或漏记现金、银行存款借方发生额;重复或多记现金、银行存款贷方发生额;涂改账目,减少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
五、贪污类犯罪中司法会计审查重点
针对贪污案件常见类型,如何迅速、准确地判别嫌疑账项,寻找、发现和收集证据显得尤为重要[4]。笔者认为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在侦查侵吞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审查重点,以发现嫌疑账项。首先是检查分析收款票据,审查收款票据(发票和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有无明显的制作错误或不合理现象,是否与付款单位的发票联一致;其次是检查坏账准备和管理费用账户;然后是检查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最后是检查收入账。
2. 在侦查骗取公款类案件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分析付款票据,查看票据制作情况,分析票据内容,判断票据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对有虚假嫌疑的付款票据,应通过核查票据来源、票据内容,检查与报销内容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途径,核实其真实性,从而发现利用虚假票据骗取公款的账项;然后是核对物品采购与使用情况。
3. 在侦查窃取公款类案件时,嫌疑人通常未在财务资料上作特别处理,账与账之间必然不符。因此在查账时可将以下财务资料作为检查重点:首先是检查核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对账单,从中发现现金、银行存款短缺情况;其次是检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从中发现作案人故意记错账目情况。■
保晓萍,南通扬子碳素有限公司。
吴准;王彭.浅析我国司法鉴定的概念[J]//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九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类) [G].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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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珩,吴晓春.浅议司法会计鉴定引用标准的分类及引用原则[J].中国司法鉴定,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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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会计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严义明律师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033号12楼B座
电话:021-51087770传真: 021-51087769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可参考附件名单),对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003、2004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事实和理由:
一、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报、2004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
根据原告的原监事及原销售部门负责人李杰斌所作证言及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认为原告确有可能涉嫌虚增2003、2004收入和利润,鉴于贵州证监局对此的答复意见过于草率,申请人遂要求证监会对贵州证监局草率的答复意见进行复查。
但是,在证监会的该部分复查意见中,对于“原告2003、2004销售收入及成本核算存在异常情况”以及“提前确定收入的情况”,存在未告知“经查”查了什么以及所查内容如何否定了本人所述理由和证据,而仅据“经查”二字下结论的问题。此外,对于原告涉嫌“虚构销售”、违规合并收入等问题,证监会未依据本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进行相应核查,而代之以抽查、对比、查阅原告相关报表等调查手段,并据此得出结论。显然,这样的复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现申请人将掌握的事实及合理质疑的理由陈述如下:
1.原告披露的上述2003、2004的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5亿元和2.0亿元。
2.据李杰斌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显示,原告2003的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2亿元,2004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3亿元。
3.在申请人于2006年4月20日将李杰斌提供的原告内部统计报表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向证监会举报后,原告于2006年4月23日在编号为2006-014的澄清公告中辩称:“三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485.98万元,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为66.52万元,合计数为552.50万元已包括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但未在内部统计报表列示”。
4.本人向证监会提供的内部统计报表,则恰恰列示了三厂、八厂2004年1月-7月的收入,原告明目张胆的再次在澄清公告中虚假陈述,对此,证监会不闻不问。
显然,原告承认的内部统计报表,成为原告涉嫌虚增2003、2004收入和利润,涉嫌虚假陈述的有力证据,也成为本申请人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年报、2004年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的合理依据。
二、惟有进行专项审计,方可查明事实,依法判案
原告以本申请人举报事项及相关言论与事实不符为由,起诉本申请人侵犯其名誉权,因而,本申请人是举报事项及相关言论是否符合事实,成为本案关键。
本申请人在举报及发表相关言论之前确已掌握大量证据,是在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地质疑原告涉嫌虚假陈述。其中,关于原告涉嫌虚增2003、2004利润的事项,本申请人已掌握大量证据。
关于原告披露的2003、2004收入和利润,如前所述,本申请人有证据合理质疑其真实性,并且毫无疑问,原告披露之数据与本申请人掌握证据所显示的数据存在差异,此“差异”的继续存在将导致事实无法认定。因而,在可以合理质疑原告2003年报、2004年报相关部分真实性的前提下,惟有贵院依职权指定专业机构,对原告2003、2004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方可查明事实,并进而依法判定本案。
基于上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由贵院依法指定专业机构,对原告2003、2004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审计。
望予批准!
此致
5.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雏议 篇五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销售收入进行审查和验断。如何进行销售收入鉴定,特别是销售收入的各个环节、各个关键点如何鉴定,本文谈些粗浅的看法。
承接销售收入司法鉴定委托后,要对被鉴定单位内控制度特别是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评,以期达到鉴定风险评估。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结合测评情况对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
一、销售收入真实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活动各环节业务流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销售合同、协议和仓储、运输部门的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收款凭据;产品的品种、型号、数量、时间、批次是否一致;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是否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货款是否收到;销售业务是否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虚构的。
(二)、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要将会计核算形成的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报表对照检查。检查登记入账的销售发票副本是否附有提货单和顾客订单,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销售收入有异常或重大波动的要重点检查。
(三)、审查资金收入的真实性。要收集银行对账单,并与单位现金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已收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金额相符;加总现金收入日记帐,追查总账和应收账的过账是否正确;登记入账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确为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是否正确地记录在明细分类账和总帐中,是否与报表有关项目相符。
(四)、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的真实性。将预收货款、库存商品、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检查赊销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和提货单、顾客订单、合同相符;将销售明确细帐分录同销货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出审批相核对,检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与总账报表相关项目是否相符。
总之,严格审查委托单位已经记录入账的销售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发生的真实性。
二、销售收入完整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明细账、总账、报表。检查所有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都已登记入账;已入账的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是否均经过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无缺漏;发运凭证与存货记录中的发出分录是否相符。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及应收账款中的分录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记录应查找原因,辨别真伪。
(二)、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收款记录是否及时,有无遗漏;与销售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对,有无错记、漏记;每月是否定期向顾客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是否全部返回,已返回的对账单有出入的是否已得到纠正。
(三)、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检查登记入账的发出商品是否与发出凭证、顾客订单、合同相符;检查应收账款的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已批准的赊销相符。
(四)、审查原始登记有无伪造、虚假行为。检查顾客订单、合同、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明细账有无涂改、刮擦、撕毁、替换的痕迹;会计凭证和日记账逐日登记的,其笔迹颜色、新旧程度不—样时,要细心检查,凡笔迹颜色、新旧程度变化不大,而时间间隔较长的,均应注意检查其真伪。
总之,审查委托单位特定合同期间内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均按规定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检查有无虚减、漏列、隐匿销售收入的现象;有无错开、不开、篡改、销毁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有无通过往来账项、营业外收入、预收货款、其它成本费用账户漏列和虚减销售收入的情况。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完整性的证据。
三、销售收入合法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审阅相关文件、有关产品销售业务等,对照现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财经法规,检查销售计价、分类、账务处理与财务会计制度是否一致;销售明细账、总账、应收账款明细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销售发票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销售退回、折让、赊欠,是否经授权批准;销售收入的截止期是否适当,有无跨期入账和隐瞒、虚列销售收入等行为。通过审查取得销售收入合法性的证据。
(二)、审查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所运用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会计政策运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果收入中包含单位内部销售,关联方销售、寄售、没有运输商品或未提供服务的销售,多次发运的大批量销售订单,分期付款销售等,还要确定这些收入是否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关;应收账款记录是否正确。必要时可以通过函证,取得应收账款记录合法性的证据。
(三)、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现金出纳与现金记账的职责是否分离;是否由专人负责收付款邮件的收发,并同时根据邮件寄来的支票和汇款通知单编制收款清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应收账款日记账和总账的登记职责是否分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职责是否与收款和记账职责分工;通过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公款私存、资金体外循环、收款不入账等问题。
(四)、审查存货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企业销售合同与协议的合规性;发货部门是否独立开票;记账部门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可以通过实物盘点,取得存货业务合法性的证据。
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六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或确认某一事项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案件或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会计这种“鉴别”和“判定”活动,是以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相关方面(委托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经济活动的记录为基础,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恰当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方式运用恰当与否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会产生重要影响。
一、几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1、设定方式。指对没有或无法实现的事项,通过假设或模拟事物各因素作用的过程,从而得出该事项的必然结果。如对一项停电损失的赔偿鉴定,在计算未实现收益这一间接损失时,就需要进行多项假设:假设提交鉴定的会计资料不存在无法识别的瑕疵;假设停电期间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与正常时一样;假设生产的产品仍然能够正常销售,利润能够正常实现等。运用设定方式尽管不象其他实物证据客观,但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作用造成实质性影响:①设定方式是以相应的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作保障,如上述收益是由专业人员按照会计核算原理和会计准则规定得出的结果,其形成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②设定是认识事物和科学研究的基础;③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会计鉴定只是对与会计处理的相关方面做出的“鉴别”和“判定”,会计鉴定人无法对专业外或未能识别的错误进行判别。如受检材料本身存在瑕疵,鉴定人未能识别时,鉴定时只能设定这一瑕疵不存在。④有时由于某些重要限制,通过设定只能以一种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但会计分析意见书与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同的证明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需要运用设定的情形较多,如损失赔偿的计量;价值估算鉴定;盈利预测等。这些鉴定如果没有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假设就无法得出最后的结果。设定的内容包括:参数设定、经济环境设定、币值不变设定、甚至包括适当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设定等。
2、议定方式。议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议相关的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并在委托人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它可以用来共同确定鉴定中必须采用的但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如在一些规模很小的组织或单位的“利润”分成鉴定中,由于各当事人因专业等方面的限制,原协议书对利润的核算基础未予限定,“利润”一词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各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可能理解为以现金为基础核算的所得,有些人可能认为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利润(二者尽管理论上最终一致,但在某个时间段如年度中的某个月份,却存在差异),甚至可能还有人认为是经营利润,对此,鉴定之前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形成一致的看法;又如,在债权债务纠纷鉴定中,合同中只有“参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的约定,并未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虽然合同双方均有过错,鉴定人可以选定一种比较折衷的方法确定,但如果原协议双方对此能相互调解,共同认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比率,鉴定人应予采用。此时,议定是当事人对原协议进行解释或补充,如果能够明确表达各方的真实意愿,鉴定才有基础。
议定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方式出现,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①议定方式的法理性分析。首先采用议定方式解决各方纠纷符合立法精神。我国民法上除已经由实体成文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大量具体特定的权利义务需在主体之间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而成,这种约定能够体现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愿,即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性规定,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都是有效而受司法保护的,司法会计鉴定应予以采用。其次,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赋予了会计主体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方面的诸多选择权,在某种情况下,为纠纷当事人可约性提供了空间,除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需要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自主做出选择外,一般性的问题,纠纷双方如能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既可以加快鉴定进程,又可以降低鉴定风险。如对一项以前没有实施折旧政策的单位进行利润确认,该单位适用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为35至45年。具体年限该单位应确定却一直未确定,但鉴定
时必须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权或被授权可以协商确定,就为鉴定排除了一大障碍。类似情况还有坏账计提、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等。
②议定方式的适用性。一是其调整作用。能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切实际的条件做出修正和变更,使会计鉴定不受事先不恰当内容的影响。二是其简化作用。主要表现在 “排除和限定”的使用。所谓“排除和限定”是指通过约定对鉴定目标不相关或尽管相关但可以舍弃的内容,排除在鉴定事项之外,并在报告中出具限定性结论。如对任期三年的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否侵占公司财产的鉴定,该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由于存在管理方面的原因,会计资料已经被严重“扭曲”且无法复原,经当事人(如股东)各方议定对该因素的影响视为正常,不纳入鉴定之内,并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这样既可简化鉴定工作量,减少分歧,又可避免因非重要性问题影响鉴定的总体结论。三是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全过程。如在司法会计鉴定前,通过议定对不确定事项进行明确;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鉴定结束时可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或确认等,这样可以增强鉴定结论的说服力,防范鉴定风险。
3、选定方式。是指法律法规或协议书中规定不具体,存在多个备选因素或因素值需通过鉴定人员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最适当的因素或因素值进行鉴定。主要表现在对某些参数和方法的选用上。如对一项只涉及20天左右时间的短期事项的鉴定业务,如果发生大额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费用,其分摊计算基数有全年数或当月数可选择(尽管《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计提或递延之外,都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否都可适用和合理,值得研究);如果涉及历史数据,有近期或前若干期可选择;如果要计算平均数,有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可选择等。不同的选择结果会得出不一样的鉴定结论,因此,需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4、推定方式。是指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存在。推定一般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对于事实推定笔者认为可以是鉴定人依据某一已知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如根据若干连号且分属间隔很长时间的支出发票在未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出相关依据时,推断该业务不存在或发票取得的非法性;如只有10人的单位领取了50人的工资,推断该单位虚领工资,而勿须找到其他40人逐一核对;公款与私款未分开保管,如存在长款现象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属于私款时,可以推定属于公款溢余等。推定的作用或效力在于,减轻或免除事实证明的难度和约束法定义务人的不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运用推定方式进行鉴定应该允许采用。其理由是:①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应适用证据规则的要求;②运用推定有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③运用推定与鉴定事项的客观性要求并不矛盾,经验首先来源于实践;④司法会计鉴定的推定主要是一种事实推定,不涉及法律推定。
5、查定方式。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检查会计记录和计算直接认定的数额或事项。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典型鉴定方式,主要包括账目核对、会计事项重新归类、计算、函证等会计核算或审计方法。如银行存款余额的认定,只需将企业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就能落实余额和发现差异的原因。
6、法定方式。指法律法规对鉴定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或法庭判例,并能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参照判例进行的认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明确性,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有关条款进行直接选用,简单易行,便于纠纷各方接受。法定主要包括程序法定、主体法定、对象法定、时间法定、范围法定等。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事先必须经认定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确定。如适用的法定税率等。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二个方面,一是鉴定业务的类型。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目前尚未有一致表述,笔者认为因分类标志不同有所不同,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不同类型的鉴定业务决定于
不同的鉴定方式。如债权债务往来结算的鉴定主要应采用查定方式;未发生事项应主要采用设定方式。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①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②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③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④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⑤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法律法规规定得越具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的分歧就会越少。
实际工作中,鉴定条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缺陷或不足总是存在的。因此,鉴定人员应根据情况熟练运用并选择恰当的鉴定方式,控制鉴定风险,确保会计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鉴定方式的运用
1、设定方式的运用。设定是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内容做出的必要的恰当地分析。设定条件不一样,鉴定结果必然也不一样,因此,运用设定时应考虑:①设定依据应科学适当;②已发生、有约定或法定时一般不适用;③设定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应充分估计;④设定内容与鉴定内容应一致或相关⑤设定条件在报告中应进行适当披露,说明使用设定条件可实现程度以及对报告使用的限制。
2、议定方式的选择与运用。议定方式是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民事行为关系,解决一些检材或资料上的缺陷和不足,对鉴定中一些有关的不明确的事项通过鉴定人的提示或说明,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形成一种共识,以便为鉴定确立基础。议定主要适合在民事责任鉴定中运用。议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纠纷当事人有权作出。②尊重当事人各方意愿;③议定的内容应与鉴定事项具有相关性和针对性;④议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⑤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会计鉴定和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⑦议定事项在报告中应进行恰当披露。
3、选定方式的运用。选定方式是鉴定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运用时应全面评估不同的因素或因素值对当事人各方所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做到科学性和公正性相统一。鉴定人由于对选择的方案拥有较大的灵活性,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是关键;鉴定报告书应对其选择的方法和合理性进行适当说明。如历史数据的选取是否有代表性,能否反映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选取的方法是随机选取,还是按某种顺序进行。
4、推定方式的运用。推定方式是特定条件下运用的一种特殊鉴定方式,运用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定,防止滥用。推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专业能力;②推定的关联性。已知的事实与未知的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查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传统的、特有的和最具专业性的方式,容易为鉴定人员掌握和接受。
6、法定方式运用时应注意如下方面:①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准确和具体。②法律法规确定的技术标准的适用条件必须满足。③法律法规规定应从其约定的按约定进行;④法律的时效及适用应与规定一致。如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选用行业会计制度就不适当。⑤法定的相对性。如“白条”现象。“白条”对财务合规性鉴定是一种否定因素,而从民事行为方面来说,可以视为一种正常依据。
7.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探究 篇七
(一)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准入要求低
目前,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法律法规。但是,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①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个门类。因此关于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人。中国涉及司法鉴定人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以上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要求较低, 仅仅规定了鉴定人的学历水平、技术职称等, 而未规定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等。在实际工作中, 要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要满足技术职称、学历水平、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某一方面的要求, 通过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就可以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 而无须参加考试。这就造成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进入门槛较低, 因此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 整体素质不均衡, 鱼龙混杂的情况较为常见。由此导致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公信力下降。
(二)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管理部门不统一
目前, 司法会计鉴定人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即侦查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和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 而这两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的。《决定》规定,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与《决定》配合共同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随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发布了《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分别管理其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人, 由此形成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人由其自行管理的局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只需由司法行政部门案登记、编制名册并公告。②不同的准入和管理制度使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因而影响了鉴定意见的质量。
(三)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监督制度缺乏
虽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可以对有过错的鉴定人追究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制定有效地考核标准以及降级、停职或者吊销资格的处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实质上成为了“终身制”, 影响了其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 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都呈现出一种混乱的状态。
二、国外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考察
(一) 大陆法系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考察
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一般需要有“固定的资格”, 鉴定人取得资格后, 需要向专门机构进行名册登记, 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从名册中挑选人员进行鉴定。因此, 大陆法系国家对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质是事先规定的, 例如在俄罗斯, 若想取得鉴定人资格, 则需要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统一的考试。在德国, 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 应当从专门登记簿上注明的或者具备某一特定学科专业能力的人员中挑选。①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往往是从法定机构指定的, 该机构会对违纪的鉴定人行进行政处分, 如吊销执照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的从业资格等。
(二) 英美法系会计专家证人资格制度考察
在英美法系国家, 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 把鉴定人界定为专家证人, 法律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 同时还兼有当事人的科技辩护或专家代理人的特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 拥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他们参与到法庭诉讼活动中, 针对专门性的问题做出专家意见, 以帮助法庭调查事实真相, 做出公正裁判。专家证人制度和鉴定人制度是由于法系不同而形成的两种相对应的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专家证人的准入门槛要求较低, 由具有相关的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专家组成。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 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教训或者教育而够格为专家证人, 可以用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集权制国家, 采取“职权主义”原则。鉴定人的任务是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相, 因此他们的地位较高, 资格要求比较严格。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 法官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调查, 双方可以自主选择专家证人。在法制全球化的背景下, 两大法系逐渐交叉融合。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相关做法。
三、完善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准入制度
1.组织统一考试。中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准入资格, 应通过考试取得。考试的组织机构可以是司法部, 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每年组织一次司法会计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者一般需要具有会计专业或者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科目应当包括证据法、诉讼法、会计、审计等。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是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 是成为鉴定人的基本要求。
2.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是其独立承担鉴定工作的准入条件。鉴定人若想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则需要在鉴定机构参加至少两年的实习。实习期结束后, 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客观评价, 出具实习报告。鉴定人持职业资格证书和实习报告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通过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可以独立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二)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
1.确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统一管理模式。根据《决定》, 中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管理鉴定人资格的能力。因此中国应该立法, 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和管理全国鉴定人的职能。
2.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名册制度。中国需要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名册的内容, 把能力差和素质低的鉴定人排除在名册外。在名册完善的过程中, 行业协会需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名册信息的收集整理。名册信息除了包括执业鉴定人的个人信息外, 还应该包括鉴定人的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和不诚信记录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名册。名册需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 这样不仅增加了名册的透明度, 而且有利于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委托人的选择。名册内容应当进行动态更新, 不合格的执业鉴定人需要被及时剔除名册。
(三)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监督制度
1.进行后续考核。执业司法会计鉴定人需要定期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和年度登记,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基本知识和实务水平。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需要重新学习。每隔三年, 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从业时间、鉴定意见质量等作出考评, 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审核未通过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这样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可以保证鉴定意见的质量。
2.实施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监督的职能。若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鉴定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则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给予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警告、罚款等。若情节严重, 则应该吊销鉴定人的职业资格或者终身禁止其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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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 2004, (7) :89-92.
8.浅议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八
关键词:司法会计;会计鉴定;运用
一、六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设定方式。这种只针对一些没有办法实施的情况,主要在于对一些虚拟事物进行各种因素的分析,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对于如何让停电损失得到赔偿的鉴定,我们可以逐步采取一些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实现收益和减少损失的出现,这是一种科学的假定:首先我们将需要鉴定的会计资料假设为一种特殊的无法识别的研究对象,进而研究在虚拟停电以后对生产相关问题的影响大小问题,然后对虚拟生产所得产品按照正常销售,并正常实现获利。我们在运用设定方式进行实物证据客观评价,是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产生影响:
(一)我们可以对这种设定方式进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规范,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对具体专业人员进行实际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以形成对具体鉴定的科学性判断。
(二)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这是针对具体的会计鉴定而言,我们要结合一定的会计处理实际案例进行科学化的分析,从而形成会计鉴定的正确判别。例如要对受检材料进行科学化的识别,这样才不会出现瑕疵现象。
(三)针对这种出现的限制情况,我们主要是采取设定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处理,可是这样做会造成对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成果的不同的证明。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后,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很多假定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各方面计量和评估鉴定及最大化利益预测等。这些都是对鉴定事项作出的科学研判。在这其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参数虚拟等。
议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时,一定要结合委托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将是双方共同议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我们要采取一些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来化解问题。例如,通过一些具体的实践来确定“利润”在鉴定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各当事人进行协商,这是化解原协议书的利润核算的重点。“利润”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衡量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现金为基础的核算理解,有些人要依据实际产生的权责条件下所产生的利润为参照,其实这种观念是有一定的偏差,就像是对具体的某个时间段进行研究,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方面的问题要结合经营利润来分析,为此,当我们在做出一些鉴定之前,要结合当事人对此问题看法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找到平息债权债务纠纷。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合同中,一定要把握好双方的约定,例如要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这对于鉴定人来讲,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选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协议书等内容时,要结合多个备选因素来进行多方面的鉴定分析比较,从而形成一种最适当的因素和因素值概念。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某些参数挑选上。例如,这对某一项涉及时间的事项的鉴定工作,我们要分析其发生的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的开支,这种情况将涉及到分摊计算和全年数等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我们除了要进行年度末递延外,还应当对发生时进行具体的确认,从而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合理,如果关系到历史数据时,就得结合所计算得平均数和算术平均数进行科学化的选择。这是通过应对不同选择结果进行的一系列鉴定得出结论,为此,我们要根据鉴定业务的需要,逐步进行职业化研判。
推定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在于进行一些经验的验证过程中,在一些未知事实推断基础上逐步划分。推定主要是一种假设性推理,这种推理过程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而相对于法律推定就没有那么严格化,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判断。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我们研究发现,在鉴定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中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受鉴定业务类型的影响。在学术界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众多学者根据分类标志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类型。例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
三、结束语
综上可知,鉴定方式是需要和其他司法方面相联系的。这篇文章主要研究分析了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结合一定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给予读者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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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九
1 国债回购业务介绍
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实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①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②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③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10.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十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具有特殊重要的功能
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合法、真实、客观地将其过程反映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中。因此,挪用公款的行为一但发生,必然会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有关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帐据不符、帐实不符的情况。所以,无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手段如何隐密、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查证,不仅能查明涉嫌款项的权属问题,还能查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手段、方法、挪用的数额等重要财务事实。实践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是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为查办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侦查范围和方向。
挪用公款案件的查证是根据有关的举报线索而开展工作的,司法会计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后,及时确定该举报线索可能牵涉的会计资料范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指对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查证;二是外查范围,指的是涉案嫌疑人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的会计资料查证。从这两个方面加大力量投入双管齐下,可大大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效率。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清和解决挪用公款案件中几个关键的问题:
1、发现和掌握涉嫌的款项是否属于行为人主管、经管、管理的款项范围。
2、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犯罪手段,方式趋向智能性多样性。挪用公款方式已经演化为截留、骗取、盗用等多种方式并用。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是“灵活变通”的方法,把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变通为单位办公经费或其他费用使用。二是“公开借用”的方法,只要打一张白条,就可以借到成千上万的钱,这种“借”没有期限,也不用付利息。三是“移花接木”的方法,有的单位或个人把应当入帐或上交的各种款项,搞一本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用来吃喝玩乐,发放奖金。四是“弄虚作假”的方法,把公款用虚假的开支单据支出后用于其他方面,司法会计人员利用鉴定技术可以从帐面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较为真实的反映出嫌疑人作案的方法。
3、可以查明嫌疑人挪用公款的时间,金额和次数。查挪用公款的时间分为:一是挪的时间,二是用的时间。一般来讲挪和用的时间是不一致的。而对于多次连续作案的或者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长期挪用公款的,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准确的反映挪用公款的起止时间和累计或“滚动”的资金额,使侦查人员对案件心中有数,为案件的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4、可以查明挪用公款的用途及嫌疑人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作案人挪用公款的用途大概可分为以下3个方面:(1)用于嫌疑人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2)用于嫌疑人个人或他人的金融,投资等营利活动。(3)用于嫌疑人或他人的其他活动。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查证挪用公款的用途及获取的非法收益,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追还被挪款项,追缴非法所得,在追赃挽损上达到满意的效果。
5、可以查明挪用款项的归还情况。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查明嫌疑人归还公款的时间(包括一次性归还和多次归还)及金额。归还公款是采取的现金还是银行转帐及实物抵交以及尚未归还的数额,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三)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以为挪用公款案件公诉、审判提供证据支撑。
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惧怕法律制裁,产生畏罪心理,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的“翻供”情况,给案件公诉、审判造成困难。正确的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可以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公诉和审判。
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查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应用。
司法会计鉴定在查办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为适应当前挪用公款犯罪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作用,应注意灵活运用司法会计鉴定。
(一)注重时机选用,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与侦破挪用公款案件核实证据。对涉案会计资料的鉴定要把握好时机,防止盲目进行,才能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具体来讲,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举报线索明确的,在证据上易发生变化的,要先进行查证涉案资料。例
如:反映出纳人员挪用库存现金的,首先要对其经管的现金日记账及尚未做账的原始单据及单据存根加以查封固定。然后对其保管的现金进行盘点,再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结存金额相核对,防止挪用公款人员毁灭、隐匿、涂改账目。
2、对于举报线索不明确的要先行账证查证。现在的举报线索,多数举报的仅是一些现象,而并未掌握其确凿证据,这种情况下
要首先查证是否有挪用行为,掌握涉案资料的重要挪用证据。
3、涉案资料的账务查证与其他取证方式交替使用,密切配合,这可以防止嫌疑人串供及毁灭证据。一方面可通过讯问嫌疑人,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另一方面通过财务资料的查证来核实嫌疑人作案的账面痕迹;再则,还可通过查账和调查取证,进一步扩大案件可能涉及的范围,达到揭露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
(二)利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应注意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形成查案合力。
目前,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已呈现出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在挪用公款犯罪的形态上,共同犯罪增多,有向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有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串通,形成“蜂窝状”犯罪;有的单位的财务经管人员,主管人员与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编织一张大关系网,以此网络作为犯罪基础;有的以一发达地区为中心,跨区域编织一张“辐射状”的犯罪网络。检察机关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与纪检、监察部门及工商、税务、审计部门及外地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利用各自的职能优势,强化整体作战的合力,从而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侦办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作用。
(三)开阔视野,重视账外信息,捕捉假账疑点。挪用公款的行为发生之后,有的不能完全直接从该单位的会计资料中反映出来,具有一定的隐密性。所以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侦查视线有时应当从会计资料中跳出来,从账外搜索或捕捉信息。
11.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篇十一
承接销售收入司法鉴定委托后,要对被鉴定单位内控制度特别是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评,以期达到鉴定风险评估。销售收入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结合测评情况对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定。
一、销售收入真实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活动各环节业务流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销售合同、协议和仓储、运输部门的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收款凭据;产品的品种、型号、数量、时间、批次是否一致;出库单、运输单、销售发票是否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货款是否收到;销售业务是否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虚构的。
(二)审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要将会计核算形成的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报表对照检查。检查登记入账的销售发票副本是否附有提货单和顾客订单,复核其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销售收入有异常或重大波动的要重点检查。
(三)审查资金收入的真实性。要收集银行对账单,并与单位现金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已收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金额相符;加总现金收入日记帐,追查总账和应收账的过账是否正确;登记入账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是否确为公司已经实际收到的货款,是否正确地记录在明细分类账和总帐中,是否与报表有关项目相符。
(四)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的真实性。将预收货款、库存商品、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检查赊销是否与销售发票副本和提货单、顾客订单、合同相符;将销售明确细帐分录同销货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出审批相核对,检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与总账报表相关项目是否相符。
总之,严格审查委托单位已经记录入账的销售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发生的真实性。
二、销售收入完整性鉴定
(一)审查销售明细账、总账、报表。检查所有发生的销售业务是否都已登记入账;已入账的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是否均经过预先编号,顺序编号是否完整、连号、无缺漏;发运凭证与存货记录中的发出分录是否相符。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及应收账款中的分录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记录应查找原因,辨别真伪。
(二)审查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收款记录是否及时,有无遗漏;与销售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对,有无错记、漏记;每月是否定期向顾客寄送对账单;对账单是否全部返回,已返回的对账单有出入的是否已得到纠正。
(三)审查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明细账。检查登记入账的发出商品是否与发出凭证、顾客订单、合同相符;检查应收账款的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已批准的赊销相符。
(四)审查原始登记有无伪造、虚假行为。检查顾客订单、合同、发运凭证、销售发票、明细账有无涂改、刮擦、撕毁、替换的痕迹;会计凭证和日记账逐日登记的,其笔迹颜色、新旧程度不—样时,要细心检查,凡笔迹颜色、新旧程度变化不大,而时间间隔较长的,均应注意检查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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