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

2024-10-13

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共9篇)

1.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 篇一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一、实施管理处

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报件齐全性审查:

1、申请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立项批复、变更批复、资金拨付批复;

3、竣工验收呈报表;

4、项目竣工报告;

5、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6、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7、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8、质量检测报告;

9、后期管护报告或方案;

10、项目决算报告;

11、项目审计报告;

12、权属调整报告;

13、工程复核报告(2012年1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按2005年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的土地整治项目不提供);

14、初步验收报告(附初验人员签字);

1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16、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17、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规划科须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项目区是否被建设用地占用的证明材料。

18、项目规划设计图、规划设计变更图、竣工验收图、新增耕地来源图(仅耕地开垦费项目须出具新增耕地来源图)。

二、规划计划处

1、审查报件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是否与立项批复一致,若不一致,是否附具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变更,若存在变更,是否附具有批准权限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同时审查变更批复文件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B42/T681-2011)要求的建设内容。

3、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项目区是否被建设用地占用。

三、信息与评价处

1、核实项目区重叠问题。依据省监测监管系统,对申报验收的项目进行“一张图”比对,审查项目区位置是否重叠。

2、审查项目在省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状态。凡申报验收项目在系统中必须报备至“已完工”阶段。

2.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 篇二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 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3.报告验收审查意见 篇三

审查意见书

2012年12月9日,XX公司组织专家(见附件)在XX市召开了由XXX编制完成的《XXX公司地面电法勘探报告》审查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报告》文字和图件,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肯定了《报告》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工作方法与质量评述

1、针对本区地形复杂的特点,野外数据采集选用抗干扰能力强,具有较高探测精度的GDP-32II多功能电法仪和FFA-2快速a数字闪烁辐射仪,技术参数选取适当,获得了品质较高的原始数据,工作量及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2、资料处理方法正确,处理流程和处理参数选择合理。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针对本区地质特点选择了合理的成像方法及微分方式,获得了品质较好的资料图件。

3、资料解释从已知地质资料出发,通过研究分析,确定电性层与地质层位的对应关系,掌握了目的层电性特征。并结合水文地质资料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提高了解释的准确性。

二、主要成果

推断并圈出2+3号煤层采空区3处,总面积约为97.7万m2。采空积水区7处,总面积约48.5万m2,总积水量约69.9万m3。

推断并圈出8+9号煤层采空区4处,总面积约为89.1万m2。采空积水区11处,总面积约为34.6万m2,总积水量约为59.8万m3。岩层富含水区2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测区内2+3号煤层已基本采空,8号煤层也存在采空区,给8+9号煤层解释带来较大影响,导致解释精度降低。

2、由于本次勘探使用了瞬变电磁法和同位素测氡法,解释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次圈定的采空区范围可能存在误差,部分较小采空区可能存在遗漏。在采空区局部地段存在的积水随着时间推移,积水区域可能发生变化。

3、建议对本次物探成果进行钻探验证,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加强采掘前的水患监测,作好生产面的超前探测工作。矿方在生产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报告提交单位,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解释准确性。

四、结论

本次勘探野外数据采集施工方法正确,数据处理流程选择合理,取得的资料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报告内容齐全,图件清晰,结论明确,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地质任务,修改完善后通过该《报告》。

附件:《XXX公司地面电法勘探报告》审查组人员名单

4.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篇四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 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5.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 篇五

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煤矿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管,配合完成煤矿建设基础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6.申请书审查意见 篇六

1、缺6FG氩弧焊工1名;6G除氩弧焊还需要有手工焊,缺板材3G焊工1名(含手工焊与氩弧焊)。

2、起重工与司炉工请将项目或代号填写完整。

3、缺光谱分析仪1台,热处理设备1台,金相及理化设备1台(以上设备可签订外协合同)。

4、无损检测外协单位必须是具备有无损检测专项资格证的单位才可以签订。

5、安装与维修申请书需分开填报。

成都特安锅炉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7.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篇七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主体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

受理条件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的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正本、附件和附图)或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和附图)复印件1份;

3、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建委)有效期内的项目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或备案复印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需提供关于项目的申请函文件(须包含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原件;

5、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为中标设计单位)按照要求绘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图1套(按A4规格折叠并预留装订线装盒;图纸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设计说明中应有抗震8度和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

总平面图应标明比例尺、指北针、各项经济 指标(如绿地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拟建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现状建筑的间距尺寸等,住宅还要标注《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图签中须有三人以上签名;图纸须加盖有效期内的.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住宅项目还需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另附相同总平面图2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决定时限为受理之日内20个工作日。制证和送达为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市规划委大兴分局建设工程管理科

办理地点 大兴区兴政街23号

8.竣工资料审查意见表 篇八

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18、19楼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邮编:200020

联系电话:54667867

申办(请)对象资格: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申办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批准;

2、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落实;

4、已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厂房、作业场所、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及时限:

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12350(事故举报)、54667008(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18、19楼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邮编:200020 联系电话:54667867

申办(请)对象资格:

1、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设施已完成施工,并经调试、检测完好;

3、已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定要求;

4、其他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已满足正常生产或者储存。

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审批程序及时限:

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54667008(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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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市安监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54667006 54667865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办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批准; 2.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落实; 4.已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厂房、作业场所、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表格可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1楼市安监局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54666232、54667006 申请对象: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新设立)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办条件:

1.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设施已完成施工,并经调试、检测完好; 3.已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规定要求; 4.其他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已满足正常生产或者储存。申报材料要求:

9.审查意见 篇九

我镇通过对市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产业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实施主体:市宏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

1、猕猴桃种植基地建设

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种植猕猴桃共165亩。品种选择为红阳猕猴桃、红什1号。果园建设内容有土地改良、土地整理、栽苗、施肥、整厢、搭建架材、日常管理。

2、基地配套设施建设

基地行道风景树桂花树1500株、紫金树0株。

三、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项目建设总投资151.335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131.335万元,占总投资的86.78%,请求政府解决补助资金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22%。

四、关于项目真实性的说明

据考察,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真实可靠,总投资估算科学合理,其余资金来源真实。

五、关于无重复建设性的说明

该项目未用以工代赈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等其他类项目资金。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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