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共10篇)
1.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相关规定,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工程,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之一。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政府及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房屋价格要合理适中。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部署上来,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加强督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专班,强力推进,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县,应尽可能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安置房房源。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于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2.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近年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 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 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 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要看到, 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 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 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 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 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突出稳增长、惠民生, 明确工作责任, 创新体制机制, 强化政策落实, 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扩大有效投资, 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 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2015—2017年, 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 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 (其中2015年580万套) , 农村危房1060万户 (其中2015年432万户) , 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 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 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 节省过渡费用, 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 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 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省 (区、市) 要因地制宜, 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 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督促市、县抓好落实, 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二)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 , 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 (场) 、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 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 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 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省级补助资金, 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 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 (试行) 》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试行) 》, 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 指导到户。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各省 (区、市) 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 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 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 可通过省 (区、市) 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并优先用于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 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 合理确定服务价格, 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市场化运营, 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 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 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
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 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 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 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 落实地方责任。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 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 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 明确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对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棚改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要完善政策措施, 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 对各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 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国务院
3.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创业培训是培育劳动者创新精神、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个人发展和创造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创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创业培训公共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大规模开展创业培训,大幅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使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增强创业带动就业的效应,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能够有效覆盖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和内容。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以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计划为抓手,推动创业培训广泛开展。
(二)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制度。把创业培训制度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范畴。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培训主体报告制度,强化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实施主体的报告义务。健全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完善师资备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三)加强创业培训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能需求为导向,编制创业培训大纲和技术标准,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项目的特点,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推进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开发工作。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为基础,从已被广泛应用、学员普遍认可的创业培训课程中精选出一批精品课程,供各地优先选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
(四)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的职业化发展通道,建立创业指导师队伍。各地要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强化对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对师资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制定长期师资培养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鼓励将社会专业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专家队伍中,提升创业培训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创业培训机构发展。各地要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导创业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
(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培训方式,辅以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大力开展能力培训、知识传授、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点推广“慕课”等“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研究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技能就业行动,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组织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七)强化创业服务。推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功能,健全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推介、咨询指导、创业融资、人事代理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为基础,吸纳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推进创业服务工作。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开展培训档案管理、培训流程监督、培训效果评估、师资库管理、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并与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平台链接,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要求,推动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组织指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有效地推进创业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创业培训补贴。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动创业培训开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工作经费,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加强绩效评估。要结合就业信息化整体工作进展,将创业培训后创业情况与就业数据相对照,将创业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创业成功率、新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评价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创业培训机构,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倾斜。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通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宣传创业培训,树立创业典型,建立激励机制,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创业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4.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指出,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当前,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区、市)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应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企业棚改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苏政发〔2013〕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建设,改善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仍有一些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把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林场和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林场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快剩余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进度。对改造后的小区,要抓紧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原企业和当地街道、居委会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新建小区公共服务管理不留空白。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群众自筹和发行债券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
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媒体报道:
到2017年 江苏改造60万户棚户区
昨天,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两年后完成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
据了解,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
《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严禁经适房、廉租住房用地改为商业用途
同时,自今年起,省财政还将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并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意见》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网费不得高于普通住房标准8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记者 钱奕羽
三年内全省将改造棚户区48万户 棚户区困难居民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省政府针对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发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未来五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60万户以上,其中三年内计划改造48万户。
至2017年要改造超60万户
记者从实施意见获悉,最近5年,全省已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但目前,仍有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
为此,省政府确立了下一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同时,要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近期目标为,2013年至2015年,改造棚户区48万户,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
三类地区实施不同改造次序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方式改造,同时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在改造次序上,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困难群众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记者看到,对于群众最关注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的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可遵照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执行。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6.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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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提出
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主题,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厦门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要求,积极推进“村改居”新型社区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
好的基础。
㈡基本原则。一是主动引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工作,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市社区过渡。二是顺应民意。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务都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三是量力而行。制订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要充分考虑财力和我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四是逐步过渡。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
二、抓住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
㈢加快推进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政府
“村改居”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阶段任务是:思明区2008年全部完成;湖里区2008年基本完成,2009年全部完成;集美区和海沧区2008年完成20%,2009年完成40%;同安区2008年完成10%,2009年完成20%;翔安区2008年完成5%,2009年完成20%。
1、建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各区要成立“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组长,区监察、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下设工作指导组和审计组。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改制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计组负责对改制村的审计调查工作,审查被改制村财务管理
有无违法违规问题。
每个改制村由镇(街)牵头组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包村领导、相关部门干部及改制村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具体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区分资产类型,并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二要召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三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区、镇(街)要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调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改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考核办法等相关重要事项,确保改制工作有序稳步推进。“村改居”社区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改制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应张榜公布,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3、做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的精神及其规定的程序,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区要逐步开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要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类型和范围,涉及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3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村改居”社区公共支出由财政全额承担后,应及时取消集体股。集体资产改制时,向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对象一次性配置股份,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固化股权。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应当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
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4、探索做好改制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可实行“民办非企业”模式,由“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以“民办非企业”机构形式向区民政局登记。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应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村集体资产共有者。若成立公司条件不成熟,在“村改居”改制过渡期内,可以成立临时性的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不论是成立公司还是临时性的管理机构,都必须成立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制度。资产管理机构(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与社区居委会分设两套账目分开核算,并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居(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㈣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村改居”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市政管理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并在今明两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强社区用房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目前,全市尚有81个“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未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建设标准。计划至2009年年底,70%以上达标,其中,思明区所有“村改居”社区的社区办公用房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建设标准;湖里区所辖14个“村改居”社区中用房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至少要达到5个;海沧区两年内解决尚未达标的钟山社区、鳌冠社区办公用房问题;集美区所辖9个未达标“村改居”社区,2008年安排建设4个,2009年安排建设5个,2009年底前全部达标;同安区所辖15个未达标“村改居”社区,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等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今明两年重点解决环东海域、工业集中区片区“村改居”的社区服务用房问题,至2009年年底全区70%以上达标;翔安区今明两年重点解决环东海域、工业集中区周边20个“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其中2008年新建15个(新店镇4个,马巷镇11个),2009年新建5个。
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按照1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合并建设。各区要重点安排解决环东海域、杏林湾、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五缘湾、湖边水库等片区“村改居”的社区服务用房问题。对财政困难的区,市财
政可视情予以补助。
2、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各区要把“村改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范围,并根据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外,其他“村改居”社区在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家园清洁行动”、“农村道路村村通”、“农村安全饮用水”和“农村健身路径”等项目中,统筹安排。重点解决“村改居”社区的进出村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路
径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
3、加强环卫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未采取区、街、社区环卫管理一体化的湖里、集美、同安、翔安区,要进一步加强“村改居”社区的环卫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环卫经费保障办法,切实减轻“村改居”社区的经济负担,在2009年年底之前明确“村改居”社区环卫管理体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鼓励建立物业管理的企业运作机制,实行管、干分离;合理配置环卫从业人员,合理设定其工资待遇;建立健全环卫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提高“村改居”社区环境的日常保洁质量。
㈤落实社区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社区居民转移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和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率。
1、做好“村改居”社区居民转岗就业工作。在失去土地、社会形态发生明显改变的、符合条件的“村改居”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一是对“村改居”社区居民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区别对待;二是将无房租收入、无经营性收入和有就业意愿的无业人员纳入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经过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援助;三是对“村改居”居民中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四是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优惠政策,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制定“村改居”社区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相应地提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额度,并将补助标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同时要积极探索贴息贷款、按比例补助等补助办法,引导更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村改居”不满5年的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村改居”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且失去土地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可以建立居民保障金,专款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
用支出。
㈥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城市社区管理制度
和工作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适当调整社区管理范围。按照便于管理与利于服务的原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内新开发的商住区,可按管辖范围2000—4000户人口数标准,设立新的社区。对个别管理界线不清、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可适当
调整管理范围。
2、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建设,“两委”一般应维持5-9人的规模。要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逐步建立“村改居”社区“社区工作站”,配齐配强从事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人员。
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事务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反映居民意见、建议,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代表总
数不得少于50人。
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其成员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由5至7人组成,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
落实和社区事务、社区财务公开情况。
成立社区同驻共建理事会。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社区单位委派代表参加,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研究社区同驻共建事宜,实现社区共建,资源共享。
健全社区群团组织。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村改居”社区妇代会、共青团等配套组织的更名工作,健全社区基层组织。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着重培育发展服务类、文体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福利类等社区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两年内志愿者数量应达到社区常住人
口的5%以上。
3、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社区“两委”成员,分批组织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及考试。其中参加社区工作者资格培训考试获得专业资格的,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含获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将其身份转换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缺编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人员,逐步改善“村改居”社区干
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实行市、区、镇(街)分级培训制度。市负责培训社区主干,区、镇(街)负责培训其它社区干部,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岗位必备的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完善社区工作者交流挂职制度。继续安排部分“村改居”社区干部到示范社区挂职锻炼,每期2个月,重点学习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拓展工作思路,提
高工作能力。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已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参照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发放;未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的60%,并逐步增加。
4、建立完善社区工作制度。已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社区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值班制度,并视情建立集中办公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有序推进社区各项建设和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要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值班、考勤、考核等工作制度,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者考核内容,并与奖惩挂钩,促进“村改居”社
区向城市社区工作方式的转变。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治安服务、计生服务、科教文卫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村改居”社区。对于“村改居”且失去土地的社区,要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居民转岗就业培训和指导。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充实社区民警,搞好社区治安群防群治。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广泛开展社区教育、科普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引领健康文明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社区救助、扶贫、助残、敬老、托幼等群众性自助和互助活动,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水平。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改居”社区建设顺利推进
为确保完成“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㈦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各区成立区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司法、计生、卫生、建设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各有关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设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建立例会制度或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村改
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㈧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计划和措施的落实。部门之间、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与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村改居”社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村改居”社区建设遇到的实际
问题和困难。
㈨保证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事项,编制预算,保证资金投入,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厦门市人
民政府
二OO八
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7.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
《意见》明确了两大方面工作举措:一方面,以强基层为重点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主要采取6项措施:一是明确城市二、三级医院、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三是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开办个体诊所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四是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五是整合并开放二级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等资源,推动区域资源共享。六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主要包括6项制度机制:一是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制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标准,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二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与居民或家庭自愿签约。三是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四是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五是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向下转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向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六是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第一箭:能力提升——让患者愿意去基层
70岁的肖大爷因心脏病,经常要往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跑,每次去都要先排大队挂上号,再排大队等着看医生、取药。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高炜在出诊时也经常碰到这类情况。“有时我们定好治疗方案,让病人去基层医院治疗,病人不放心也不愿意。”她认为,大医院集中优质资源,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技术力量薄弱而无法取得患者信任。
“病人都去大医院,无疑会增加百姓看病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还会导致医保支出增高,加剧大医院的‘假性’资源短缺和病人‘看病难、看病贵’。”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助理、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吴明认为,病人越往大医院跑,基层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就越会下降,医生找不到自身价值,影响到基层队伍的稳定和对人才的吸引力。
对此,意见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培养内容和方法,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
“基层首诊是分级诊疗的发展基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滔认为,有数量充足、能力较高的全科医生团队,和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才可能有信心留在基层接受诊疗服务。
为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意见还要求,大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第二箭:政策引导——慢病管理“放”基层
意见要求,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这些重点慢性病在全球范围都属于患病率极高的疾病,患者多、费用高,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世界卫生组织提议各国建立社区为主的慢性病管理体系,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住院花费。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周军说,由于我国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率高,患者覆盖面广。另外,这几种慢性病的诊疗方案清晰,可通过规范治疗控制病情,能够在慢病分级诊疗中发挥作用。
“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启动高血压和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对诊断明确的患者提供社区为主的健康管理和诊疗咨询服务,取得了一定效果。”李滔表示,这一试点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探索了经验。
高炜非常同意分级诊疗把慢病作为突破口的想法,但仍离不开基层能力的提升。“需要明确的是,慢病不是小病、不是没有风险,没有好的治疗会带来很多后患。”她说。
第三箭:提高待遇——把人才留在基层
“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意见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
尽管基层医院被赋予重要的职能,但其“服务待遇低、社会地位低、人才流失严重”的现实不可回避。
同时,由于基层医护人员待遇偏低,使其从业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如何让人才真正下得去、留得住、能发展?在福建省立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侯建明看来,让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提升到位,才能使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得到尊重,更大程度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对此,意见提出,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根据价格总体水平调控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合理的定价制度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含量和劳动付出是关键,同时,抑制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也是重点。”李滔说。
8.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八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调指出,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的“里子”,目前仍很薄弱,要着力补上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满足不断扩大的民生之需,这是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稳增长的有力支撑。张高丽副总理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部署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还可以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工程、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2.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是到2020年,要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是要立足于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要做到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3.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如何做到规划先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主任刘佳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首先要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一方面,要在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今年5月,我部发布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从编制主体、管理控制、编制内容以及成果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各地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各地要在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组织编制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库的通知,组织指导各地做好这项工作。
4.按照什么标准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恒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是“百年工程”,要以当代国际水准为标准,综合考虑100年的工程需要。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一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建设时应根据10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按照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减灾的要求,做到乙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和抗震建设。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按照规范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监控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三是要把好原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四是要考虑全寿命周期费用最优的要求,减少运营期的维护和维修费用。五是要推广预制装配技术,提高预制装配化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5.哪些地区应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与工程院副院长谢映霞: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类型、合适的时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选择在高密度建设地区。二是选择在道路运输繁忙、交通量大的地区。三是选择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高的地区,例如有轨道交通、高压电缆隧道通过的地区,应考虑一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四是新区优先建设、老区结合项目改造建设。新区在建设初期,地下综合管廊和道路、开敞空间的建设应同步进行;老城应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如何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一是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二是政府要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入廊企业缴纳的入廊费和维护费用还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需要地方财政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提供适当支持,主要包括:投资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三是社会资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入廊管线单位或入廊管线单位与专业管廊公司合资组建的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还可以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负责管廊投资并成立管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择专业的社会资本方负责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7.如何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跃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包括结构、电气、通讯、消防、监控、通风、排水、管线等多方面,技术应用要充分考虑地质、水文、地上地下空间环境条件的影响。推广应用新技术要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及应用。鼓励各参建单位、科研院所,在结构类型、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材料、施工工法、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及应用。二是加强监督,做好新技术评定和试验工作。地下结构工程一旦有质量问题,往往处理难度大,成本高;管廊内管线一旦漏气、漏电,关键配套技术故障等均可能造成巨大影响。要进行技术应用前的评定和试验工作,规避风险。三是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相应激励机制。要积极为新技术研发立项、示范应用、奖项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四是工程示范,大力宣传推广新技术应用的成功案例。8.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一是加强管线的入廊管理。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上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二是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适当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三是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日本等发达国家地下综合管廊经费收取和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入廊管线单位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的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具体收费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合理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水平,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地下综合管廊是百年工程,管廊容量满足长期管线增容和扩建需要,因此,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可能达到所有管线均入廊,从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往往不能弥补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成本,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确保企业合理稳定回报。9.国家在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人:中央财政将发挥中央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5年,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投入34亿元,计划三年内投入102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建设试点,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约176亿元,地方政府投资70亿元。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为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今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从审核程序、审核政策、债券期限、配套政策、增信方式及品种创新等方面,为各类企业发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提供了政策支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具体办法正在研究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负责人: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度,有利于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开发银行积极支持的重要领域。截止目前,开发银行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合作,共同推出贷款支持项目27个,拟建管廊940公里,贷款规模540亿元。同时,开发银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吉林省签订协议,支持在吉林全省范围内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项目的开发评审中,开发银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地情况,综合运用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协助地方政府设计符合项目情况的建设与运营模式、融资模式和贷款期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造价高、投资规模大。为落实资金投入、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除了以上支持政策,我们商有关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10.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
9.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篇九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开始,用 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2015年我区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是 户;该要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其中,在 实施 户,实施 户,实施 户,实施 户。2015年--2020年预计完成 户以上,对老城片区、城中村、城边村和城市规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功能不全、房屋建成年限较长、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2015-2020年重点实施老城片区、城中村及城边村和城市规
划区内小城镇建设乡镇及工矿棚户区改造,力争用 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实施项目及地点另行确定。
四、工作机构与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协调相关单位解决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简称区棚改办)。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的不同情况,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四种方式:
(一)征收新建(开发)型改造(整体搬迁型改造)。适用于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建筑物破旧、居住功能不完善、公用设施老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棚户区。
(二)新建公共设施型改造。适用于受空间限制或规划控制,以及修建市政道路、广场、公厕、公共绿化等公益设施的需要,原房屋拆除后不能再建住宅的棚户区。
(三)自筹共建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整体情况较差,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差,地块周边没有拓展空间,单独院落或数户相连,不宜成片改造,且周
边距离满足规划要求,改造后不影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时,由原居户单独出资或由居户与单位或政府共同出资改造。
(四)维修完善型改造。适用于建筑物尚好,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但建筑物外观破旧,房屋功能不完善,居民环境差的棚户区。改造时,一般采取建筑物“穿衣戴帽”、公共设施完善配套的方法实施改造。建筑物改造的费用由居户和政府共同负责,完善配套公共设施的费用由政府负责。
对尚未纳入棚改计划项目点的城区旧房,经社会或有关单位申报,由区棚改办和区规划局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查决定后列为棚户区。
六、拆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它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
面积就近靠档选取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七、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按照区棚改办统一上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2.区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
4.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个别项目区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
5.采取自筹共建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维修和建设资金。
6.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供应。
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税费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减半收取。
2.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 期支付,但必须在申请房屋预售之前全部缴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其中,80%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3.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网络、电视、电话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管网增容费减半收取。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5.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6.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7.对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异地继续经营的,区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免征区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优惠政策由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八、经费保障
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同时,区财政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并设立棚户区改造经费专户,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实施棚改的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2.区财政局: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3.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区政府督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督查。
5.区发改局: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6.区公安局: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7.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8.区建设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指导招投标工作,监管工程建设。
9.区国土规划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报批、分配工作,按规定完善项目土地手续。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指导,优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10.区房屋拆迁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
11.区房产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及检查,优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2.区民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情况的审查工作。
13.区城管局: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14.区环保局: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环评审批手续。
15.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制定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方案,配合做好有关征收补偿工作。
16.区人民银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17.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主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管理。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计划;要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项目、规模和改造方式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
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区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区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区考核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落实、责任目标完成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部门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10.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十
(冀建村〔2006〕426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目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
[2006]3号)精神,现结合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使命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村镇规划体系不完善,村镇规划编制滞后,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人居环境质量较差,一些村庄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落后、生活环境脏乱差;农宅建设不按规划实施,村庄盲目外延、“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村庄建设缺乏特色,各项建设混乱无序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已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中,建设系统承担着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和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科学指导农民建房等多项重要职责。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大历史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从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完善村庄规划、开展村庄治理、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切实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清思路,明确建设系统的主要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揽村镇建设工作全局,以规划为龙头,以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特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主要任务:搞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完善村镇规划体系,优化县域城镇与村庄空间布局;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出台指导全省村庄规划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与监督;开展村庄建设和环境治理工作,搞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民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村庄建设和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抓好村镇规划和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的典型示范,做好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联系点相关工作。
三、强化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系。结合当前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抓紧完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布局,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目标,统筹配置给水、垃圾、污水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共建共享方案。全面开展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目标,明确镇区和村庄的发展定位,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以及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的分类管理措施,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按照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和指导,把村庄规划编制与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有机结合起来,统一组织、同步编制。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开展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优先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对规划确定需迁并的村庄,要编制村庄近期环境整治规划,提出限制村庄发展的控制性要求和村庄迁并措施。2006年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50个省级重点镇规划和“十县百村”联系点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启动省级重点镇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完成文明生态村创建“百个强镇带百村”的帮建村庄和“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基本完成中心镇及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基本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搞好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申请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调动各方面编制力量,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打捆编制。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发挥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业优势,组织辖区内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积极投入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引入外埠规划设计单位投身村庄规划的编制活动,努力提高我省的村庄规划设计水平。同时,允许注册规划师个人领衔、有关专业设计人员参加的规划设计小组,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鼓励村民广泛参与、集思广益,增强村民对规划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意识,提高规划实施的刚性。
(三)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指导村庄组织开展以“三清三化”(清垃圾、清路障、清杂院和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街院净化)为主题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容貌环境。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农村集中建设给水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督促村庄建立健全村内卫生保洁、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等长效管理机制,以县域为主体,逐步推行“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清除村道、田边、活动场地、房前屋后的垃圾,修建村内垃圾池、垃圾掩埋点,做到垃圾定点收集、堆放,及时清运,集中处理;拆除村内影响交通和观瞻的残垣断壁,打通断头路,清理占道堆放杂物和粪便;结合农村沼气建设、改圈、改厕、改厨等活动,制定拆除、改造、美化等具体措施,进行街院和圈舍改造,规整和净化农户庭院。硬化村内主要街道,安装简易照明设施,结合街巷改造工程,建设污水排放设施;绿化、美化村庄环境,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按照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的要求,改善村庄环境,为村民乘凉、休憩、交流提
供方便;开展治理柴草乱垛、污水乱泼、粪土乱堆、垃圾乱倒、禽畜乱跑等“五乱”现象,美化、净化街道和庭院。大力开展“村民中心”建设,结合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卫生室、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农村超市和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村民活动中心,提供村民活动场所,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功能。2006年为启动阶段,各地对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2007年完成“百个强镇带百村”中帮建村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2008年完成“十县百村”联系点和“百个乡村旅游示范村”的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2010年全省40%的村庄完成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
开展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不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建立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审查制度,规范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农宅拆迁行为。凡年拆迁比例超过50%且涉及农户200户以上的村庄治理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查。其他村庄的治理实施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办法。重点审查治理方案是否存在单纯追求城市化率,为城镇建设腾挪用地指标搞宅基地整理,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集中建新村,搞不切实际的广场、公园等形象工程。
(四)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要严格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程序,强化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确保村庄各项建设按规划进行。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村庄规划实施作为县、乡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村庄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村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各项程序进行建设,提高村庄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治理私搭乱建,确保新建翻建农房按规划建设,有效遏制“空心村”现象。各县(市)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不按程序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强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村镇建设服务体系,抓紧成立以县乡两级为主体的村镇建设服务机构,有效指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年内全省村镇建设服务机构要突破100家。结合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认真组织好《河北省村镇民居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和《河北省文明生态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等的发放工作。抓紧制定村庄建设与环境治理标准,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公共建筑优秀设计方案》、《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优秀规划设计方案》、《河北省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技术图书和文件,完善“河北省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系列丛书,开展“河北省新农村民居建筑设计大赛”,实施“100种房屋设计方案送到农村”活动,免费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和各种技术资料。
(六)加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开展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我省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抢救性地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传统民居,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历史文化名镇(村)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对与传统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及时进行整治,促进优秀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结合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对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力度。2006年完成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和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命名工作,2010年完成三个批次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确定和命名公布工作。
四、健全机制,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新农村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制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帮扶力量,发挥市场的能动作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动机制和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工人、老教师”等人员的积极性,组成“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理事会”,对村庄的规划建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形成村民自治、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三是结合“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探索建立驻村规划建设指导员制度,强化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形成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有效格局。
(三)抓好典型示范。一是要以新农村建设“十县百村”联系点、乡村旅游实施“百村示范、千村创建”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实施“百个强镇带百村”活动为契机,抓好村庄规划建设和治理典型示范,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二是组织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开展村庄规划、公共建筑和农民住宅实地采风和设计竞赛活动。全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结合所承担的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按照《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1-2个村庄规划样板,探索我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规划建设新模式,有效指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各市要将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规划编制的村庄名单、完成时间于2006年10月底报建设厅。
(四)搞好培训和宣传。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班、讲座、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各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省建设厅将与有关部门合作,每年对全省重点镇主要领导进行轮训。二是通过标语、图画、小册子等手段,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村庄规划建设技术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农民群众对村庄规划建设的认识。三是高度重视并热情支持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探索和创造,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办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新农村建设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新农村建设的新成果。
各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提出本地本部门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阶段性目标以及政策措施,于2006年10月底上报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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