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精选8篇)
1.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一
2011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新版教材知识体系更加完整,理论内容深化,增加了部分例题,与政策相关的内容注重时效性。由2009版的32章扩充到2011版的35章,由344千字增加到544千字。
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
1、新增:第四章的第四节 “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中生产者的行为”。
2、新增:第六章的第四节“总需求和总供给”。
3、调整新增:第七章 “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其中第二节中的“经济波动”增加了新内容,第三节 “经济发展”系全新内容。
4、删掉了2009版中的第八章: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和手段5、2011新第八章“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系2009版的第七章宏观经济运行分析,但变化不大。第二部分 财政
本部分变化最大,增加新内容最多知识体系更完整,理论深度增加,与政策相关的内容新颖。
1、新增:第十章的第一节“公共物品的定义及其融资与生产”、第三节“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
2、第十一章的第一节“财政支出及其分类”内容次序有调整并新增知识点,第三节“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变化。
3、第十二章 “财政收入”,除第三节外,其余三节都增加了大量新内容,对知识点的讲解更加细化了。
4、新增:第十三章 政府预算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基本上也大幅修改。
5、将2009版的第十三章 财政管理体制独立成2011版的第十四章“财政管理体制”,第一节、第二节增加了新内容,第三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系全新内容
6、新增:第十五章的第三节“财政政策乘数与时滞”,第四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积极财政政策”内容变化较大第三部分 金融
变化最小,只是将第十九章的第五节由2009版的巴塞尔协议改成“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增加了新知识点“2010巴塞尔III”。
第四部分 统计
1、将2009版本部分第二十章中的第五节、第六节“统计数据的来源和质量”独立成新的章节,“统计调查”,并新增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概念和种类”、第三节“统计数据搜集的方法”
2、删掉了2009版的原二十五章“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
第五部分 会计
1、将2009版“会计概论”中的“会计循环”独立成第二十八章,并与“主要会计报表”合并。
2、新增:第三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第六部分 法律
本部分内容简化了。
1、新增: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2、删掉:合同法中的“部分具体合同”。
3、删掉:公司法中的“公司的解散、清算”。
4、删掉:“反垄断法律制度”。
3、其他法律制度,将2009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更为2011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内容简化了。
4、新增:“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工商管理
第一章:变化比较大,内容有增有减,顺序也被打乱;
第二章:第一节是今年新增新内容;
第三章:今年新增内容;
第四章:内容变化较少;
第五章:今年新内容;
第六章:没有变化;
第七章:第二节和第四节是今年新内容;
第八章:内容变化较少。
2.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二
一、经济法总论
(一)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比较
一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 (或发生) 或不成就 (或不发生) 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失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 也可以是行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的事实;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非内容。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 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比较的关键点:当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不确定的期限时, 往往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容易混淆, 难以区别。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 迟早会到来。例如:张三与李四以合同约定, 张三将自己的果园承包给李四经营5年, 该合同生效以今年该果园苹果收获完为前提。则该法律行为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比较
一是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表现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比较的关键点:其一,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撤销前, 其效力已经发生, 未经撤销, 其效力不消灭;无效民事行为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其二,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 以撤销为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 无须撤销。其三,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 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 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 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 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 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此时在法律后果上就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了。
(三) 违反经济法的三种法律责任比较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有学者将前两项责任中涉及经济内容的部分称为经济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双方地位平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是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责任人属于被管理者, 双方地位不平等, 是被管理者向管理者、夏季向上级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三是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 造成严重后果, 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是犯罪分子向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比较的关键点:其一, 民事责任发生在地位平等的债务人和权利人之间, 是作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债务人向权利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发生在地位不平等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 是地位较低的被管理者向地位较高的管理者承担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责成违法并构成犯罪的责任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其二, 罚款与罚金只有一字之差, 但前者是行政责任, 后者是刑事责任。
(四) 三种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比较
一是适用范围的比较。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般是行政机关针对其职权行使对象实施, 如行政处罚, 不包括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诸如“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之类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具体当事人, 就特定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 , 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某一类人作出, 主要指颁布有关规章的行政行为等) 。诉讼的适用范围:上述纠纷均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裁判效力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 诉讼时效相关内容的比较
一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比较:2年普通时效、1年或4年特殊时效, 都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即20年的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比较。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 时效继续进行。根据规定, 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 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 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 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 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 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至于何为特殊情况, 则由人民法院判定。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容的比较
一是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 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 也可以募集设立, 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是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50人以下,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 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是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 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 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 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四是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 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五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六是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可以不设董事会, 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可以不设监事会, 而只设1至2名监事, 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依法规范运作。七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 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 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 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决定公司事务, 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八是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 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 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到此限制。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一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3万元。二是缴付出资的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三是投资和转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无此限制。四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 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三)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比较
一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 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二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 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 而股票持有人, 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三是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 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 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四是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 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五是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风险较小, 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 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 故常有变动, 风险较大。
(四) 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与股票记载事项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明。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也可由一个法人投资设立。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不限于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三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外的情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 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 抽逃资产,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具备法人资格, 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一是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二是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 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 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概念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三种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由外商参与投资的“中国企业”, 均具备中国国籍;在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中, 外商的出资主体与中方的出资主体不对等:外方——“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中方——“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中方没有“个人”;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外商独资企业, 虽然称做“独资”企业, 但并不意味着只有一个外商出资, 可以是几个外商共同出资。
(二)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较
一是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而非实际缴付的到位出资。二是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外资企业——外方100%。三是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四是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出资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 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二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我国不能生产, 或虽能生产, 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三是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质量, 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四是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应经我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审批机关批准。五是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四)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比较一是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的一般情况: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二是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 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 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 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 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五) 合营、合作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出资转让的比较
一是合营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 则: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一方转让其出资,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二是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相互转让或者向第三者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则: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30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六)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的比较
一是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是组织机构: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 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七)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比较
一是会议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都是不得少于3人;会议的召开都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条件都是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 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可以是非董事。不同点: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中外合资: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作: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任期分别为4年和“不超过3年”。 (一定注意:内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也是“不超过3年”) 二是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须由各方一致同意的事项) 的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比较的关键点: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比合资企业多了“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一项。
(八)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方式的比较
一是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称“境内公司”) 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二是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运营该资产, 称“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 破产制度与解决债务纠纷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比较
一是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 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 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 是为法律所限制的。二是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 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 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三是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 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 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 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比较
一是含义与特点的比较。破产费用与其他费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 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 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共益债务的特点: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二是范围的比较。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的范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三) 债权人会议不同决议的比较
一是一般决议所必须的条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利益的, 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二是特别决议的条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 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 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 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 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证券法律制度
(一) 股票转让限制的比较参见表1:
(二) 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的比较
操纵市场的行为, 主要包括: (1) 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抬高或者压低某种证券的价格, 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种。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 (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 (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 未经客户的委托, 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 为牟取佣金收入, 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比较的关键点:考试中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的表现可以用多项选择题的方式考察, 其中的选项既有操纵市场的行为, 又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选择时的基本标准和方法是, 操纵市场行为的主体是投资者, 而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
(三)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有关事项的比较
一是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抄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同样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二是编制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形的比较。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但未达到20%的, 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 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票据法律制度
(一) 三种票据的记载事项比较一是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7个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 比汇票只少“付款人名称” (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6项, 比汇票只少"收款人名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 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二是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 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具体包括: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点, 未记载出票地的,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 三种票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比较
见票即付的票据 (包括见票即付的汇票、所有本票和支票) 无须提示承兑, 只有定期付款的票据 (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 才需要提示承兑。具体情形见表2:
(三) 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效力比较
一是背书不得附条件, 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二是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三是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是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八、合同法律制度
(一)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比较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仅供帮助理解: (1) 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包括主要条款, 如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 则属于要约邀请。 (3) 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比较
一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不同: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要约承诺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是合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合同存在, 但不一定就有法律拘束力。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还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二是有效的合同, 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合同主体合法;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合同如违背上述有效条件 (1) 一般为效力待定合同;如违背条件 (2) 一般为可撤销合同;如违背条件 (3) 一般为无效合同。
(三)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比较
比较的关键点:抗辩权, 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 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边界的权利。按照这种思路去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况, 会的出这样的结论, 即:同时履行抗辩——抗辩的理由是你我应当同时履行, 你未履行, 所以我也不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抗辩的理由是你先我后, 你该先履行一方的尚未履行, 所以该后履行的我也可以不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的理由是, 虽然映照合同我该先履行, 但如果我履行则心理不安, 因为你有法定情形, 所以我暂不履行。这样把握三个履行抗辩权, 也许就不会将它们混淆了。
掌握的重点: (1) 在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 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 (2) 不安抗辩权常常在总合题中出现, 尤其把握其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况之一的, 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 应通知对方, 要求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况: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一) 政府采购方式适用范围的比较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一是公开招标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20日。二是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 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 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 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单一来源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 询价方式:询价方式, 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 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 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6)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 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比较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 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合同又有其特殊性, 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同时还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政府采购法》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及必备条款:《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经采购人同意,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如果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但双方应协商一致, 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并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由采购人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 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比较
3.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内部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
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何面对公司的债权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被股东”了怎么办?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4.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四
一、分税制概述;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预算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二、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5.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计划怎么写 篇五
《经济基础知识》科目的特点是内容多,记忆量大,需要背诵的部分比较多。
复习方法:在进行记忆时,要化繁为简、循序渐进的复习,善于归纳总结,找出重点内容,着重进行复习,另外一定不要忽视教材的重要性,要熟读教材,多看教材,教材是基础,只有夯实基础,才能稳扎稳打。
另外,在记忆的时候,不要盲目、没章法的进行知识点的背诵,要讲究方法,科学进行记忆,考生可以利用分类记忆、图表记忆、 编提纲、作笔记、卡片等记忆方法,杜绝死记硬背,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只有将知识点真正的理解了,记忆的才深刻,才不容易忘。
工商管理科目特点:知识点全面
复习方法:工商管理专业是一个宏观科目,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主要考企业战略与经营决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市场营销与品牌管理、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管理、技术创新管理、人力资源规划与薪酬管理、企业投融资决策及重组、电子商务。
其中企业战略与经营决策、生产管理与控制、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比重较大,基本都在20分以上,这些考点主要以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出现在考试中,工商管理一科考试的知识点全面,考生需要加强了对考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人力资源科目特点:知识点多、细
人力资源这一考试科目与我们日常工作关系密切,中级人力资源有18章的内容,所以考点比较多,从考题来看,多选题的难度比较大,考点相对于工商会多一些,考试一定要多背多记。
复习方法:经济师人力资源主要考组织激励、领导行为、组织设计与组织文化、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甄选、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与就业、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社会保险法律、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通常多选题难度较大,考核的面较广,涉及知识点较多,较细,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
金融科目特点:专业性强
中级经济师金融主要考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利率与金融资产定价、金融中介与金融制度、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投资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与租赁、金融工程与金融风险、货币供求及其均衡、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及其管理。
复习方法:历年来金融考试题型固定,试题覆盖面广,各章节考点分布比较均匀,但是每年章节的分值都会有所变动,考生要注意新增的考试内容,另外金融科目的专业性比较强,每一章节内容很深,需要理解。
财政税收科目特点:考点紧跟热点
经济师财政税收考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税收理论、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其他税收制度、税务管理、纳税检查、公债、政府预算理论与管理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6.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六
经济学产生于客观存在的稀缺性及由此所引起的选择的需要。2.经济学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生产什么物品和各生产多少;第二,如何生产这些物品;第三,为谁而生产这些物品。3.稀缺性的存在与选择的必要引起了经济学的产生。4.经济学的定义:
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人类行为作为目的与可以有其他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的关系。
5.微观经济学:
定义:以单个经济单位(居民户、厂商)为研究对象,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单项数值如何决定。
主要理论: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厂商均衡理论和分配理论。中心理论:价格理论。
第二章 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 1.需求:
某一特定时期内,对应于某一商品的各种价格,人们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2.需求的两个条件:
第一,有购买欲望;第二,有购买能力。3.需求曲线:
表示需求量与商品价格的关系的曲线。(向右下方倾斜,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存在反方向变动的关系)
4.需求定理: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5.需求量的变动:
当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不变时,商品本身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动是在同一条需求曲线上的移动。6.需求的变动:
当商品本身的价格不变时,其他因素的变动所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动是整个需求曲线的移动。7.供给:
厂商(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出卖的商品量。8.供给的两个条件:
第一,有出售愿望;第二,有供给能力。9.供给曲线:
表示价格和供给量关系的曲线。(向右上方倾斜,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存在着同方向变动的关系)
10.供给理论: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供给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减少。11.供给量的变动:
当影响需求的其他因素不变时,商品本身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供给量的变动是在同一条供给曲线上的移动。12.供给的变动: 当商品本身的价格不变时,其他因素的变动所引起的供给量的变动是整个供给曲线的移动。13.均衡价格:
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等于生产者所提供的该商品的供给量时的市场价格。14.支持价格:
定义:政府为了扶植某一行业的生产而规定的该行业产品的最低价格。手段:政府收购过剩产品,用于储备、出口或外援。15.限制价格:
定义:政府为了限制某些生活必需品的物价上涨而规定的这些产品的最高价格。手段:政府采用配给制(市场上会出现抢购现象和黑市交易)16.需求的价格弹性:
衡量需求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其弹性系数等于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17.需求弹性系数的五种情况:
需求完全无弹性:=0。需求曲线成一条与横轴垂直的线。单位需求弹性:=1。需求曲线是一条正双曲线。
需求完全有弹性:→∞。需求曲线是一条与横轴平行的线。
需求缺乏弹性:1﹥﹥0。需求量变动的幅度小于价格变动的幅度。需求富有弹性:∞﹥﹥1。需求量变动的幅度大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18.影响某种商品需求弹性大小的因素:
第一,人们对这种商品的需求程度的大小(奢侈品大,生活必需品小);第二,这种商品本身的可替代程度(容易被替代的大,不容易被替代的小);第三,这种商品的用途是否广泛(用途广泛的大,用途少的小);第四,这种商品使用时间的长短(非耐用品大,耐用品小)。19.供给的价格弹性:
衡量供给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其弹性系数等于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20.供给弹性系数的五种情况:
供给完全无弹性:=0。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供给量不会发生变化。供给完全有弹性:→∞。价格既定,供给量无限。
单位供给弹性:=1。供给量变动的幅度等于价格变动的幅度。供给缺乏弹性:1﹥﹥0。供给量变动的幅度小于价格变动的幅度。供给富有弹性:∞﹥﹥1。供给量变动的幅度大于价格变动的幅度。
21.影响某种商品需求弹性大小的因素: 就长期来说比较复杂;就短期来说,主要取决于某商品生产的难易程度(劳动密集型产品大,资本密集型产品小)。
第三章 消费者行为理论 1.基数效用论:
效用是可以计量并加总求和的,基数效用论者用边际效用分析来研究消费者行为。2.序数效用论:
效用是不可以计量并加总求和的,序数效用论者用无差异曲线分析来研究消费者行为。3.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愿意对某物品所支付的价格与他实际付出的价格的差额(即图中绿色部分)。n1 4.无差异曲线:
定义:能给消费者带来同等效用的两种商品的不同组合的曲线。
基本特征:第一,向右下方倾斜,其斜率(边际替代率是无差异曲线上点的斜率)为负值;第二,在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第三,在同一平面上,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绝不能相交;第四,凸向原点(边际替代率递减);第五,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代表的效用水平越高。
5.消费者可能线(预算线):
在收入与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所能够买到的各种商品数量的最大组合。
y 6.消费者均衡的实现:
只有当预算线与无差异曲线相切时,才达到消费者均衡。
第四章 生产理论 1.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如果其他生产要素固定不变,则仅增加某一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收益,迟早将会出现递减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当连续把数量相等的某种生产要素增加到一种或几种数量不变的生产要素上时,最初产量会增加,但该生产要素的增加超过一定限度则增加的产量将要递减,甚至成为负数。
2.总产量(TP)、平均产量(AP)、边际产量(MP)关系图:
点C时是总产量最大;点B’时是平均产量最大;点C’时是边际产量为0。3.规模经济:
所有生产要素同时变动,从而生产规模变动时引起的产量变动的情况。4.平均固定成本(AFC):
平均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固定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减少,最初减少的幅度大,以后减少的幅度越来越小。
5.平均可变成本(AVC):
平均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可变成本。开始时,随产量的增加,生产要素的效率逐渐得到发挥,平均可变成本减少,但减少到一定程度后则由于收益递减又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6.短期平均成本(SAC):
平均固定成本与平均可变成本之和。开始时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小,减小到一定程度后又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7.短期边际成本(SMC):
短期内,每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总成本量。开始时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小,减小到一定程度后又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
8.平均固定成本(AFC)、平均可变成本(AVC)、短期平均成本(SAC)和短期边际成本(SMC)曲线图:
E点为厂商收支相抵点,此时平均成本达到最低,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
H点为厂商停止营业点,此时平均可变成本达到最低,边际成本等于平均可变成本。(PS.图里的MC曲线指SMC,AC曲线指SAC)
9.短期总成本(STC):
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和,必定大于零 10.长期总成本(LTC): 随着产量变动而变动,无产量时无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开始时增加的快,以后增加的慢,最后又增加的快。由无数条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集合而成。
11.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
是一条与无数条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相切的线,即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包络线。
12.等产量线: 含义:其他条件不变时,为生产一定的产量所需投入的两种生产要素之间的各种可能组合的轨迹。
特征:某一生产函数的等产量曲线图中,有无数等产量线,且不相交;等产量曲线上点的斜率即该点的边际技术替代率(MRTSLK),其值递减;等产量曲线通常凸向原点。
13.等成本线:
生产要素价格一定时,花费一定的总成本所能购买的各种生产要素组合的轨迹。
14.生产扩张线:
代表不同产量水平的最优投入组合点的轨迹。
15.生产可能性曲线:
含义:在既定的资源之下所能达到的两种产品最大量的组合即生产可能性线。
16.机会成本: 定义:当把一定资源用于生产生产某种产品时所放弃的另一种产品的数量就是这种产品的机会成本。
三个条件:第一,资源本身要有多种用途;第二,资源可以自由流动而不受限制;第三,资源要得到充分利用。运用:可以对一定资源的不同使用所能达到的经济利益进行比较,以便使得在运用着一定资源时,达到最大可能的收益。
第五章 厂商均衡理论
1.资本主义的市场结构的四种类型: 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2.完全竞争(纯粹竞争):
定义: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
条件:第一,市场上有许多生产者(厂商)与消费者(居民户);第二,不存在产品差别,即生产某种产品的所有厂商提供的产品都是同质的;第三,各种生产资源(劳动、资本等)都可以完全自由流动而不受任何限制;第四,市场信息是畅通的,厂商与居民户都可以获得完备的信息,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欺骗。
厂商均衡条件:短期:SMC=MR;长期:LMC=MR=LAC=AR。3.完全垄断(垄断):
定义: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处于一家厂商所控制的状态。
条件:将其他企业排斥在行业外(规模经济形成自然垄断,控制稀缺资源,拥有专卖权形成政府垄断或私人垄断),可能是政府特许的私人垄断,也可能是政府的垄断。厂商均衡条件:MR=MC(包括长期和短期)4.垄断竞争:
定义: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条件:第一,产品之间存在着差别;第二,厂商的数量仍然是比较多的。厂商均衡条件:短期:MR=MC;长期:MC=MR,AC=AR。5.寡头垄断(寡头):
定义:介于完全垄断与垄断竞争之间的一种市场结构。
条件:第一,厂商数极少,新厂商进入行业较困难;第二,产品既可同质(纯粹寡头),也可存在差别(差别寡头);第三,厂商对市场价格和产量具有重大影响。
第六章 分配理论 1.工资理论:
当劳动的需求和劳动的供给达到一致时,就决定了工资水平。
在有些情况下,劳动的供给曲线向后倾斜,即随着工资的增加,劳动的供给会增加;但工资增加到一定程度后如果再增加,劳动供给量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较少。
2.工会影响工资决定的方法:
第一,工会通过限制非会员受雇、限制移民、限制童工的使用,缩短工时,实行强制退休等方法来减少劳动的供给,从而提高工资;
第二,工会通过提倡保护关税、扩大出口等办法扩大产品销路,从而提高对劳动的需求,也可以提高工资;
第三,工会迫使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最低工资,这样也可以是工资维持在较高水平上。
3.洛伦斯曲线:
反映社会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平均程度的线。
4.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A/(A+B)当A=0时,基尼系数等于零,这是收入绝对平均;当B=0时,基尼系数等于一,这是收入绝对不平均。
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均。5.洛伦斯曲线的运用:
可以对各国收入分配与各种政策的收入效应进行比较(例如图中a的收入分配最平均,b次之,c最不平均)
微观经济学重点…
1)需求曲线: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和它的价格间的函数关系的图像。
2)无差异曲线:表示在偏好不变的条件下,消费者从这曲线上的点所代表的商品组合中得到的满足程度是一样的。在无差异曲线图里,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代表越高的满足程度。3)均衡价格:是商品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商品的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商品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相等时的价格。
4)消费者剩余:消费者从商品中得到的满足程度大于其所付出的价格的部分。因为消费者按照最后一个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所有商品的价格,而这最后一个商品之前的商品的边际效用都大于这最后一个商品,此大于的部分,消费者没有付钱。
5)收入弹性:指商品需求量变动对收入变动的反应程度。收入弹性大于1的是奢侈品,0——1之间的是必需品,小于0的是低档商品。
6)交叉弹性:是指此商品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对比商品价格变动百分比的反应程度。交叉弹性小于0的是互补商品,大于0的是替代商品,等于0的是不相关商品。
7)边际技术替代率:是指一个生产要素替代另一个生产要素的比例,它是两个生产要素边际产出之比的倒数。因为边际产出递减,一个生产要素替代另一个生产要素的量越来越少了,也就是边际替代率递减。
8)扩展路线: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把等产量曲线与等成本曲线的切点联结起来,就形成生产扩展路线。它表明生产规模扩大、产出最优的轨迹。
9)贡献利润:是指企业的销售收入大于变动成本的部分。即商品的价格与平均变动成本之间的差额。
10)一级差别价格:是指企业利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每个单位的商品销售的增加,逐个降低商品的价格;即对所出售的每个单位的商品都收取尽可能高的价格,这种每个单位的商品都不同的价格又称为完全差别价格。
11)二级差别价格:是指企业对每一个顾客制定不同的价格,而不是对同一顾客的不同边际效用制定不同的价格。
12)三级差别价格: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的市场、不同的需求弹性制定不同的价格,以获得利润极大化。
13)自然垄断:是一种合理的垄断,它说明整个市场需求只要有一个企业就能得到满足,而不需要两个或更多企业参与生产。尽管这种参与在技术上可行,但在成本上肯定不经济。14)市场经济:是指一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15)引致投资:是指政府通过优惠利率、优惠税率和特殊价格管理等措施,引导非政府机构按照政府的意愿进行投资。
16)直接调控:是指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用行政办法对经济运行进行直接的调节和控制,以达到政府期望的目标。
17)间接调控:是指以价格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他们的经济行为的反应,逐渐传导至政府期望的经济目标上。
18)短期国民消费曲线:是指在短期内,表示国民收入和消费之间关系的曲线,其斜率(即边际消费倾向)较小。
7.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及复习题四 篇七
1.本年2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124万元,预计净残值4万元,税法规定
按5年的直线法计提折旧;本单位会计直接作费用一次从收入中扣除。
2.全年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600万元。该企业职工500人,税务机关核定的年计税工资为480万元。
3.通过民政机关向贫困地区捐赠110万元,直接向农村义务教育机构捐赠70万元,全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4.全年发生广告费200万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0万元,发生招待费5l.2万元,全部申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要求:分析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哪些项目
1.计算错误,如何进行调整?
2.计算调整后全年应交所得税及年终应补交所得税。
答案:
1.以下项目计算错误,应予调整
(1)固定资产全额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124-4)÷(5×12)×lo=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20=104万元
(2)职工工资及提取的三项费用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数=480×(1+17.5%)=56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64=36万元
(3)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扣除错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4)招待费扣除错误
允许扣除限额=1500×5‰+(9400-1500)×3‰=31.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31.2=20万元
(5)广告费及减值准备金扣除错误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0=210万元
(6)公益性捐赠扣除错误
允许扣除数=(1050+104+36+110+20+210+70)×3%=48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48=62万元
2.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50+104+36+20+70+210+62=1552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552×33%=512.16万元
年终应补交所得税=512.16-240=272.16万元
(五)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c、d四种产品,a、b、c三种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d适用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a产品适用45%的消费税税率,同时每箱还征收消费税0.2万元。b、c两产品均适用25%的消费税税率,d产品不交消费税,本期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为生产产品进口物资,海关完税凭证注明,买价900万元,关税30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买价200万元,全部用于产品生产。
3.为生产b产品购入甲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材料已领用,增值税扣除凭证丢失。但运费发票未丢失,注明发生运费30万元。
4.购进乙材料,专用发票证明买价500万。增值税85万元,其中40%的部分用于在建工种,60%用于产品生产。
5.本月生产并出售a产品800箱,每箱含增值税售价3.51万元,另外,每箱代有关部门收取行业基金0.234万元。
6.生产的b产品有500套对外出售,每套含增值税售价1i17万元,300套在建工程领用,每套成本0.4万元,200套送给社区服务中心。
7.生产的c、d两种产品对外出售,未能分开核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36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本月销项税额
3.本月应交增值税
8.中级经济师复习考点 篇八
合同法律制度
1、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多重买卖合同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4、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01年案例分析题)
5、无权处分(2014年案例分析题)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①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2011年案例分析题)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首先,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然后,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8、代位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解释
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2017年新增)
解释
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
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2017年新增)
(2)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②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③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④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9、撤销权(2008年案例分析题)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①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③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10、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
1、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解释
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转让的效力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②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1、合同的解除(2005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①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②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1年案例分析题)
(2)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释、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12、抵销(2008年案例分析题)
①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②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3、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题)
①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③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④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4、违约责任
①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混合过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损益相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定金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2002年案例分析题)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5、违约责任的相对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①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③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④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⑤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6、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17、保证
1.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005年案例分析题)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
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
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2006年案例分析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8、保证+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9、人保+物保(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20、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1、买卖合同
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014年案例分析题)
22、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2013年案例分析题)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金的支付期限(2016年案例分析题)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维修义务(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014年案例分析题)
6.风险的承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题)
7.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8.买卖不破租赁(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3、融资租赁合同
1.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风险承担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索赔权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2)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6.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7.租赁物的权属(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2014年案例分析题)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③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8.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4、民间借贷合同
1.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时的处理规则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民间借贷的利息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逾期利率与其他违约责任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运输合同(2006年案例分析题)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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