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13篇)
1.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一
附件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全、进度、材料、文明施工等)书面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查,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违反本条规定,罚款500~1000元。
2.技术管理体系必须以承包人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体系的 且工程竣工前不予补付此款。
3、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由承包人项目部做好记录,编写纪要,在2天内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在7天内返还。承包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设计交底会,否则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4、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罚款500元。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返工之外,每处罚款100元。
5、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经过内部审核,签章齐全。如不能及时提交,则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各处罚100元,并通报承包人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除罚款并通报外,将退回重新编制。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架、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臵,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臵布臵,不按照规定的位臵布臵,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臵位臵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臵位臵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现场内的污水排放,包括基坑、地下室及施工现场地表面、厕所卫生间、沉淀池(化粪池)等,不及时清理排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4.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5.施工现场周围及楼内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以每层或每10平方米为单位,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6.施工现场的临时施工用电方案须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施工线路敷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架空或挂墙须按规范敷设,接入设备或配电箱的电线电缆要规整,否则按照电缆数或不规整处,罚款¥100~¥5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根或每处,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7.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每人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8.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9.“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合格,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造成高空坠物的以每次罚款¥1,000~¥3,000元。
10.安全通道不合格、无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无封道指示标志、安全通道无照明、照明设施无人及时维护者,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1.施工现场应在规定的位臵设臵灭火器,未在规定的位臵上设臵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灭火器没有标注检查日期,以每一项或每一处为单位,罚款¥100~¥5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2.施工现场在不抽烟区抽烟,在楼层内随地大小便,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罚款¥5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
13.脚手架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搭设的,施工通道不畅通的,不按监理通知限定期限整改,罚款¥100~¥500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加。
1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无防护罩(如:电锯、电焊机等),以每一台为单位,罚款¥50~¥200元,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台罚款¥50元,罚款总额累加。15.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媒体的暴光或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按《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一般事故每人¥100~¥300元;轻伤事故每人¥600~¥2,000元;重伤事故每人¥3,000~¥10,000元;死亡事故每人¥10,000元以上。在发生死亡事故的十二个月内取消其对发包人的工程的投标资格。
16.工地周边的管理:各总包施工现场相应范围外的道路、树木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市政设施等全部,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若蓄意破坏将处以罚款¥100~¥1000元。
四、材料设备管理
1.按要求必须送样的物资,未按要求送样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2.所有物资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3.物资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未通知监理见证的,以每拖延一次罚款¥500~¥1,000元。对于物资进场不予以严格把关的、物资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物资使用的,按该批物资价值的双倍罚款;送检的试验报告,最迟在检测部门发出的 ¥300~¥3,000元/天处以罚款。
七、成本
1、不按要求及时报送预、结算资料或监理要求须提供的计量依据,罚款¥100~¥1,000元。
2、蓄意影响监理和发包人开展正常工作,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罚款¥500~¥2,000元。
八、质量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加强自检,达不到规范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
2.承包人必须接受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检查,检查结果在工程项目内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单位通报批评及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上级公司,同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发包人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
3.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10000元/次罚款,直至清退出场。
4.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未采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罚款200~5000元/次,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时应停工整顿。
5.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经检查属于偷工减料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6.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视问题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a.土方回填不分层夯实,罚款¥300~¥2,000元; b.砼严重缺陷,观感太差的,罚款¥500~¥2,000元; c.钢筋不符要求罚款¥300~¥2,000元; d.楼、地面裂缝罚款¥500元;
e.墙面开裂、漏水,¥300~¥1,000元/处; f.防水工程不符要求,罚款¥300~¥500元/处; g.轴线、层高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5,000元/处; h.门窗工程不按节点作法施工的罚款¥300~¥1,000/处; i.不注意成品保护,损坏成品的罚款¥300~¥2,000/处;
j.抹灰严重空鼓、线条不直、腻子、乳胶漆观感较差罚款¥300~¥500元/处; k.蓄意遮盖、掩饰、覆盖、隐瞒质量问题的罚款¥500~¥3,000元/次;
l.硬景施工色差过大、线条与图纸差别较大,齐缝、错缝感观教差、平面积水、整体感观较差的罚款¥300~¥2,000元/处;
7.蓄意影响阻饶发包人、监理正常检查验收工作,不按监理通知单期限整改,每次罚款¥500~¥2,000元。
8.未经监理检查就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在限期内无条件返工,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9.各工序“三检”制度不健全、三检人员配备不完善,或虽有三检制度和三检人员,但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该检查未检查,罚款¥500元,并须在限期内健全和完善,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100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10.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严格按建设厅GB50300—2001文
八、现场管理及违规处罚条款
1对施工图的平、立、剖、节点、详图,结合建、结施工认真审查,会审时尽量细化,把图纸上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如因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遗、漏、碰、错的损失,概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并罚款1000元/次/处。
2基础施工前认真搞好测量工作,正确建立高程水准点坐标系统控制网,如因操作错误,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00元/次。
3基础施工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措施,经监理、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措施、方案未完善就实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处以罚款1000元/次/处。
4主体及装饰装饰施工阶段的临边防护必须随时处于其正确位臵,若因工人施工需要移动,用后须恢复,若未恢复,处罚50—100元/次/处。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后交监理进行审查。无施工技术交底或交底未签字者罚款200元/次。同时,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参加(旁听)某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会议.6一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必须具备质量保证证明文件、资料,进场12小时内报监理见证取样,并即时派出人员随监理送检,未经复试检测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使用。如检测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在12小时内退场,否则罚款1000元/次/批。凡进场材料(包括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甲供)未报验及复试检验就擅自投入使用的,已隐蔽的视为不合格,必须打掉重做或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500元/次。7任何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未经允许擅自代换、代用,一经查出除取缔外并处罚款500元/次/项。
8向监理、甲方进行工序报验前,施工方必须认真自查自检,如实填写自检报告。如因自查不力,报验检查不合格时除不准进行下道工序、限期整改外,并处以200元罚款/次/项。9对监理、甲方查出的质量问题、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施工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向监理书面提出“整改复查报告”,未经复查进行下道工序或擅自隐蔽的视为未整改合格,处以罚款200元/次/项。在施工过程中,换),砼结构不得出现严重缺陷(严重缺陷标准按GB50204-2002规范规定)。砼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均不能自行擅自修改隐蔽,经查出除打掉外罚款200元/次/处。缺陷需经设计及相关权威部门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12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结构砼缺陷修补,必须用提高一级砼填塞(包括梁、柱、板的预留洞、槽的填赛)。如用砂浆填补,经查出除打掉外,并处罚款300元/次/处。
13现场自行搅拌的砼配合比及计量必须准确,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级配或计量错误(包括钢筋的数量及配臵位臵),视为该批砼强度不合格并处罚款500元/次/项。
14墙面或天棚部位所有宽度超过50mm的安装管槽的填补,除采用细石砼处理外,抹灰前须铺设钢丝网加强。若未按此要求处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200元/次/处。
15任何结构砼施工缝必须按规定设臵(包括砼供应不及时或突然停电等原因所引起),或采取必要的施工处理措施进行补救,否则除按要求打掉该部分砼外,并处罚款500元/次/处。所引起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水电安装不得破坏敲打已成型的砼结构,否则处以罚款100元/次/处。17对检查和返工的约定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8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早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如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各种工序施工前,必须经监理、甲方按工序验收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
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1000元人民币,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7.19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20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护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21负责已完成且办理竣工验收的分包或三方施工工程的保护工作,若期间发生非分包、三方施工单位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22总包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23合同规定由乙由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质保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管理不不善等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30000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2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 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防止停水、停电采取措施的费用在乙方投标时已一并考虑,甲方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2)甲乙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3)施工用水电费缴纳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4)乙方负责无偿提供其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
26、乙方每月25号前须上报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如有甲供材料,每月12号前须上报下月或下下月的甲供材料计划,以及甲方随工程进展需要提供的各种分包工程的材料计
划(包括但不限于面砖、放火门、防盗门等)。提供的各种材料规格、品种、数量应准确,误差超过5%时将处以500—2000元/次的罚款。
27服从甲方或监理制定且乙方认可的其他管理制度。若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延误(包括管理不善等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保证金的2%—5%(作为罚款)进行处理。
九、其他
对本规定未述及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监理和发包人共同商定,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如本规定中处罚要求与其它合同文件内容冲突者,以处罚要求较高者执行。如出现拒不缴纳发款的,发包方有权双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2.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二
一、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
1.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广义定义与狭义定义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定义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两种:所谓的广义定义是指施工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等。而本文所探讨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是狭义上的定义, 即指单一的生产作业方面的管理, 其主要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现场施工、调度指挥、平衡生产能力等管理工作。
2.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要点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是指以施工前期的熟悉与会审图样、制定施工计划等为起始点, 以工程竣工验收为终点的全过程技术。而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是指依靠专业的技术与签订的合同, 经过一系列组织系统与设定程序, 采取必要且高效的办法, 使施工工程在质量和进度上达到预期的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其主要包括制定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档案管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施工工程测量、试验、变更管理等。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 严格落实经济节约政策原则, 力求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经济节约政策,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 要尽可能的节约资源的用度如土地、能源、木材等, 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也要注重环境、农田等的保护。除此之外, 在工程施工方面要全面综合比较分析相关技术, 从而实现合理调度相关资源, 最大化节约资金用度。
(2) 在最大化节约费用的同时, 使效益最大化。在施工前, 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施工方案, 以明确步骤、清晰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供求协调平衡,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 力求效益最大化。
(3) 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与施工程序。施工过程中, 要如实履行合约内容, 严格执行几件程序与施工程序, 落实项目施工工作, 避免突击赶工, 以确保施工的进度与质量。
二、有关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分析
(1) 各方面因素动态变化, 资金浪费问题严重。
施工过程中, 受到当地气候条件与地理环境具有多变性的制约, 造成较多不便和进度拖延。自然因素无法控制, 但可以控制的是人为因素。施工单位需多注意天气的变化, 适当调整施工内容, 也要加强施工监管。防止施工过程中自然因素不可控制而人为因素不控制的状况发生进而导致高额的附加费用投入, 造成了大量资金的浪费, 影响可持续发展。
(2) 施工工期短, 难度大。
现阶段根据我国经济与交通相互促进发展形势, 势必越来越需要道路工程的建设, 因此, 高速公路的建设迫在眉睫, 施工单位既要保证工程的质量, 更要保证工程的进行速度, 间接导致了施工难度大大增加, 为了避免急中出错, 就要加强施工监管, 进而致使技术管理难度增大。
(3) 监管力度不够, 急需强化。
施工承包方普遍存在着严重的资料信息欺骗与技术欠缺, 过分吹嘘自己的实力, 哄骗相关负责人将施工项目交付他们。除此之外, 有些监管单位也有许多监理不善, 违反了施工监理的正常程序的表现:
表现之一:无较强的责任心。在工程施工时, 有些公路监管人员没有较强的责任心, 在承包方没有提出质检申请的情况下, 监理人员却先质检, 违反了施工监理的正常程序。个别监管人员对承包方过分信任, 而对工程施工不闻不问, 导致了“豆腐渣”工程出现。
表现之二:不按规定频率检验, 有些监管单位存在着不按规定频率检验的情况。例如, 在填筑路堤时, 必须控制填筑分层厚度和压实度, 按照要求, 每填好一层, 承包方就要自检一次, 监管人员就要抽检一次, 确定压实度合格后才能填筑上一层。而有些承包方过分看重施工进度而忽视了质量问题未进行自检, 加之监管人员不按规定的频率检验, 显然违反了施工监理的正常程序。
三、全面提高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质量
1. 施工前期对管理人员做好管理方法的培训工作
为保证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施工前期, 监理单位要对监理人员进行管理方法的培训, 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提高遵循程序监管的意识, 培养责任心等, 与此同时, 要着重培养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能力, 并给予适当的解决方法。必要时, 要对其进行专业考核, 以确认是否具有监管资格。
2. 建立一套完备的监理标准制度
要实现高效管理工程, 就必须依据一套完备的监理标准制度。监理单位需设立相关的建立标准, 使得, 在监理人员工作过程中, 有一套统一的衡量标准, 进而才能实现管理力度上的强化, 加之, 管理人员的认真负责, 严格要求, 会大大的提高管理质量。
3. 严格执行监理程序
施工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都有一份详尽的合同, 其中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程序, 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该程序, 不可违反。不仅如此,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要善于自我检查, 以便有效监理。
4.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质量控制
强化施工现场质量控制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 施工前做好试验路段的施工与原材料的质量、技术测量控制
①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与安全问题, 在施工之前一定要做好试验路段的施工工作。
②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判断整个工程优良与否的基础, 公路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材料的质量。相关技术人员在工程开工之前, 对导线点、中桩和高程等进行反复测量与确认, 使得中线和高程的测量误差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以确保达到规定的要求。
(2) 施工中的相关构件与位置的尺寸控制
尺寸的控制包括公路路基中线及各个桥涵构造物的平面位置、高程、预制构件的几何尺寸等, 确保它们的尺寸精确合理。
四、结束语
伴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 对高速公路施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具体施工中暴露的一些管理问题也会被逐渐的解决, 管理体系也不断的被完善, 只有这样, 高速公路施工管理才能适应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永晗.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科技风, 2010, (17) .
[2]杨兴玉.浅谈公路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 (30) .
3.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三
【摘 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迎来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又向城市的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的道路对于城市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城市的道路承载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决定着一个城市发展建设,所以说城市道路的施工是必须重视起来的。本研究将对城市道路的施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做出探讨。
【关键词】城市道路;施工;问题
对于现在的城市道路施工来说,它们面临沉重的压力。城市道路建设的质量,施工工期,还有施工的安全等各方面因素都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成功和失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城市道路的施工不同于其他工程的施工,尤其是旧城区的道路施工,具有施工范围广和施工内容复杂的特点。这样的施工特点就使得施工队伍要对各类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其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还有安全性的影响。城市的道路建设施工关系着施工企业的利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更加决定着城市之中市民的日常出行安全还有城市建设的发展。既然城市道路的施工与各个方面都有紧密的联系,那么城市道路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要进行解决。只有将城市道路施工的各个问题都逐一解决,才能切实保证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利益。
1.城市道路施工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施工技术方面存在问题
在施工建设人行道时,盲道口道板的安装不够牢固,极容易造成其脱落的现象。盲道口在通向人行横道时,都为下坡,因此这样的盲道口道板在安装前应该是先进行切割的,而且还要将人行横道的路面突出出来。在这方面,经常有因为安装不当而造成盲道口道板脱落的事情。路基的填土压实度和沟槽的回填压实度没有达到要求,城市的地下埋藏着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管线,沟槽回填的密实程度将对道路的路基造成很大的影响[1]。道路的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决定着道路的使用情况还有安全性能。在对路基的施工中关键步骤就是路堤填筑和管线沟槽的回填,而在这两步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管线沟槽的回填。在回填的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主要为超厚回填,倾斜碾压和填土没有达到基本要求,这对回填的土层密实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2现场管理存在漏洞
城市的道路非常复杂,低下埋有大量的管道线路,在施工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这些管道线路造成损害,因此,在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精确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是绝对必要的。就现在的城市道路施工来说,在道路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这些漏洞大大的影响着城市道路施工的顺利进行。雨水井、检查井与地面的接缝出现塌陷就是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出现的结果。本来就由于城市的各种设施很多,使得雨水井大多数都得建在行车道上,当雨水井的井背宽度比较小的时候,回填的夯实度还有压实度的检查就已经很困难了,再加上施工的现场管理出现漏洞,这就极易引起城市道路的问题,就是文中提到到的雨水井和检查井与城市道路的路面出现的接缝处塌陷问题。
1.3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符合施工需要
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道路建设要紧跟住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就需要有大量的城市道路施工人员来支撑起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道路原来的人才储备就少,现在在急需用人的情况下,城市道路建设的承包企业就需要招募大量的农民工来进行道路的施工建设。这些农民工大多数是对道路施工的建设没有学习过其理论知识的,也就当然对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施工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施工的工期管理和控制、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不了解,在施工期间也根本不会考虑到这么多的方面[2]。虽然这对企业来讲施工的成本有相应的降低,但是同时城市道路的施工建设质量也失去了保证。这些道路施工人员的大量的涌入城市道路施工建设的一线,使得施工团队的整体建设素质下降,整体的素质根本达不到城市道路施工建设的素质要求。从而有了城市道路的施工建设科技含量降低,机械化程度也降低的结果,更有甚者出现了人工挖掘和填埋的现象。
2.城市道路施工问题的原因所在
2.1道路施工的开工紧急,工期短
总体而言,城市道路的施工建设工期都是比较较紧张的,这是因为在城市中,有大量的市民有出行的需求,为了尽最大努力不耽误市民的出行,施工单位都会将施工工期尽量缩短,这也是城市道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城市道路的建设需要较紧急,所以施工单位的施工也较紧急,这种紧急使得施工的单位通常会进行紧急的道路施工设计,设计匆忙本身就加大了道路建设的不可靠性,更何况有的道路施工情况是一边设计一边施工,这样的施工策略难免会使得城市的道路施工出现问题。
2.2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落后
一些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的施工工艺是落后的,他们的机械设备没有进行更新换代,还是陈旧的设备。施工的设计人员也没有进行充分的道路分析,一直使用较老的施工工艺,这对不同的城市不同的道路都有不同的影响。
2.3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在市场竞争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很多的道路施工单位为了争取到施工的项目,盲目的降低竞标的价格,然而到了真正施工的時候,却又因利润太低加上资金的到位率不够,就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就造成了城市道路施工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2.4道路施工的各单位没有肩负起责任
在城市道路的施工建设中,很多部门不负责任。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没有做好造成了施工单位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施工任务开始轻松后来紧急的结果[3]。监理部门也没有做好自身的工作,监理不到位,没有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催促,没有发挥出其作为监理部门的管理作用。
3.城市道路施工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提高施工技术与方法
道路建设单位要在对各道路建设施工完成后进行总结,总结道路施工建设的特点及其规律,然后在此基础上加强新技术的创新,提高施工技术方法。道路施工建设说到底还是技术的建设,施工技术若提高了,那么一大半的城市道路施工问题也就得到解决了。对于善于创新的人员单位要多多支持他们的建议。
3.2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的制度要重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上的施工流程来进行作业,不允许擅自将施工计划打乱,如必须改变施工计划,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口头批准不作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将改变城市道路施工的一些现状。
3.3加强施工人员的素质培训
虽然道路施工团队招募农民工是不可避免的,他们的知识理论不达水平也是必须面对的,但是施工企业可以改善这样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定期的对理论水平不够的农民工进行道路施工建设培训,在施工时派专门的技术指导对其现场教学,努力将道路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保证城市道路施工的科技含量和机械化水平。
4.结语
城市道路的施工将会一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城市的建设没有停止,城市化的进程没有停止,城市的道路施工建设就不会停止。不管现在还是将来,城市的道路施工都会有问题出现,即使问题在不断地解决,也还是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因为只有问题一直出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会不断的被想出,城市的道路施工建设才会一直的进步下去。影响城市道路施工的因素有许多,本研究只是列举了几个较为典型的问题,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想办法解决它,这是道路施工企业的长久发展之计。 [科]
【参考文献】
[1]纪纯杰,杨延兵.加强技术规范理解,提高配合比设计质量对高速公路沥青面层配合比设计的几点认识[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0(4):31-32.
[2]陈龙.城市道路施工质量影响因素及控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7):20-23.
4.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四
(主体施工阶段)
第一部分、安全文明管理
为了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创自治区文明工地,规范作业人员行为,杜绝习惯性违章现象,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人生安全和健康,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要求和公司关于职工安全违章作业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的职工,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穿工作服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不正确佩带者罚款50元,在施工现场坐安全帽者罚款50元。不穿工作服上班罚款50元。在施工现场抽烟者罚款50元。
2、高空作业(2米以上,含2米)或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未正确使用者罚款50元。
3、严禁酒后上班,凡酒后上高空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且停止施工作业。
4、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如果不服从指挥,自作聪明,不顾人身安全,违章作业,冒险蛮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5、职工上下交叉作业时,严禁抛掷任何东西,做到上、下用绳子吊,确保施工安全,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及班干部都是兼职安全员,要经常督促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施工,只要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6、严禁穿硬底鞋、短裤,赤背上班,严禁骑坐在边缘脚手架上、栏杆上休
息,施工现场上的各项防护、安全保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特别是割用安全网上的缰绳,如被发现属破坏处理,处于100元以上的罚款。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宿舍的安全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源或拆、装用电设备,私自不准使用电炉和大型用电设备,违者罚款50元。
8、在高空作业施工时,严禁开玩笑,严禁打架、斗殴,如果在高空作业,打架斗殴者,不管有理无理,每人罚款300元。
9、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正确的指挥及管理,并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视情节处以最低5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10、违反施工机械操作规程的,发现后予以口头警告,若无视管理人员警告,将处以100元/次罚款。
11、施工现场必须保证工完场清,不能达到要求处以100元/次罚款。
12、每工序完工,进入下道工序前必须“工完场清”,不得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能按时完成的将予以最低200元/次罚款。
第二部分、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变更的要求进行施工,符合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应按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具体作业,并且施工成品满足观感质量的要求。各班组必须加强管理,责任到人,落实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动态质量控制力度,完善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有效保护结构成品及构配件,杜绝工程质量缺陷的产生,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管理目标;特制定此质量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
具体处罚措施条款如下:
1、钢筋加工时,级别、规格、尺寸、锚固、弯钩、搭接、弯起位置等必须满足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因班组自身原因造成的错误,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将处以100元及以上罚款。
2、钢筋绑扎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绑扎,摆放位置正确,搭接(接头)部位需按要求错开,搭接(接头)比例须满足设计及图集要求,间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马镫筋、拉钩、垫块应按要求摆放。出现错误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予整改的将处以50元及以上罚款。
3、砼施工期间要由专人负责看护钢筋,杜绝钢筋位移,无专人看护的将处以最低100元/次罚款,造成钢筋位移的将予以加倍处罚。
4、直螺纹接头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丝时丝扣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露丝长度不得超过2丝半,(整丝),成品丝头必须用保护帽保护好,违反规定的将处于50元以上罚款。
5、模板加工时必须按照图纸,认真核对尺寸,特殊部位需要放样的应经专业工长认可后方可加工,因施工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加工尺寸错误,由项目部根据实际原因予以指导,施工人员必须采纳所属工长的正确建议及时予以改正。
6、模板安装尺寸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超出规范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予整改的,将处以200元及以上罚款。
7、模板安装必须牢靠,加固措施需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浇筑混凝土时,必须有看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若因模板加固不牢靠产生的位移、跑模现象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措施不到位或不采取措施的,处以500元及以上
罚款;对未采取措施造成混凝土跑模的,应及时进行打錾、修补等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及修补不到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将处以最少200元/次的罚款。
8、拆模时,不得野蛮施工,若因野蛮施工造成混凝土成品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将处以200元/次罚款,并对不符合要求部位进行补救或修补措施。
9、对拆模后的混凝土外观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上报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理,待项目部作出整改意见后及时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将处以最低200元/次罚款。
10、混凝土泵送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向混凝土泵里加水,面层处理(收面)时,不得随意洒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洒水时,应征得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
第三部分、进度管理
各施工班组对于工程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阶段性施工进度要求(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各个检验批的施工进度应满足项目现场管理的合理需要。为保证施工进度,各班组应配足操作人员,并合理的安排工人的作息时间,需要加班时,施工班组有义务、无条件接受项目管理及安排。对项目部工期计划怠慢或不予实施的,将予以最低500元/次罚款。
第四部分、成本及材料控制
1、施工中必须杜绝长料短用,短料不用,废料不收的现象。在不影响其它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成本。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现场材料管理。故意浪费材料的,将处以最低200元/次罚款。
2、砌筑时,应及时清理落地灰,以便二次利用,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3、各班组所需要的材料必须提前7天上报项目部,如未及时上报材料计划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将处于最低200元以上罚款。
所有因施工班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整改及修补费用由班组承担,若用项目部材料机械、工具等进行整改、修补,项目部将在罚款单中累计增加,不另出扣款单。第五部分、其他
管理人员因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予以处罚,并保证所开出的罚款单的真实性,罚款单后面必须附有照片。罚款单一式二份,班组1份项目部1份;罚款单内容属实,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若出现拒签现象,项目部将直接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加倍扣除。
xx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xxxx第一分项目部
5.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五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
三、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撤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后另行分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低聘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并从撤职的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具体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公务员按本人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一档,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如降低一个工资级别后仍高于新定职务最高工资级别的,按新定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先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定、新聘职务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降低一档。
四、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按本人受处分前工资固定部分的5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5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留用察看期满后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原处分机关批准,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或低聘一级以职务分配正式工作,其工资待遇可按本人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降二档,如降低二档后的工资低于新定职务(岗位)的职务工资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
五、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缓刑期间,原机关公务员,按本人缓刑前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30%和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的给生活费;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按本人缓刑前工资固定部分的4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4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降低二级以上职务分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低聘一级以上职务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原则按新定职务(岗位)最低级别工资或按新录用、新招人员的转正定级工资确定。对工作年限较长者,可酌情高定一至二个职务工资档次。
六、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人员。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人员的职务自然撤销。被判处管制期间安排临时工作的人员的生活费,参照被判处刑罚缓刑人员的生活费处理。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停发工资。管制和拘役期间的人员,毫无悔改表现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经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七、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劳动教养所根据劳动教育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生活费。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一般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对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所在单位收回安排正式工作,其职务、工资待遇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缓刑期满后的办法处理。
八、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收审期间,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按收审前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的60%计发生活费;执行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度的,按本人收审前工资固定部分的60%和原所得津贴(资金)部分的60%计发生活费;除工种保健津贴及工改保留的105元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停发。审查后的工资问题按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的规定处理。即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九、被羁押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予以补发、仍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字第1号)的规定处理。即决定不起诉的,可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决定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中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已改正错误,处分期届满,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原公务员,由原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各种处分的解除,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机关填报《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并讨论通过,经原处分批准机关批准后,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存入档案。
十一、对缓刑、管制、拘役、收容审查、羁押、开除留用察看、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处罚处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按本暂行办法决定仍保留公职并须给予降职降级处分的,按降职降级后的待遇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的工作和工资待遇问题,按本暂行办法和干管权限,并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事厅
6.矿井管理处罚办法 篇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落实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使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好转。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矿井通风管理
1、随意停开局扇风机发现一次,处罚投资人500元,处罚指挥人(违章指挥)600元,处罚局扇管理员100元。
2、风筒距离工作面迎头超过6米,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长50元。
3、主扇司机必须保证主扇连续运转,并按照规定每班进行检查,填写运行记录,定期调换主扇风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填写运行记录和调换,一次处罚主扇管理员1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
4、风筒漏风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20元。
5、井下工作面无论掘进或者回采,出现无风或微风作业,处罚当班200元;带班人员100元,安全副矿长200元。
6、井下局扇管理人员,每天不填写局扇运行记录,处罚局扇管理员30元。
7、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200元。
8、风筒吊挂不平直,或出现死拐,处罚当班带班人员50元。
9、停工工作面停风,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指挥人500元。
二、矿井现场管理
1、工作面无人带班不得作业,违反一次按照“国发32条管理规定”处罚。
1、空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2、工作面掘进未使用前探梁,处罚带班人员50元;当班班组100元,组长30元,无前探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3、使用凿岩机,未采用湿式钻眼,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班组200元,组长50元。
4、相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处罚当班200元。
5、不在支护下作业(空顶作业),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带班人员处罚100元,当事人处罚100元。
6、工作面一人作业,处罚班组长100元;当事人50元;
7、工作面、密闭处不设置瓦斯管理排板,处罚当班带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各100元。
8、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不设栅栏、不设警示标志牌、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9、工作面不设置通信电话,或电话超过40米,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生产负责人不购置,处罚500元。
10、工作面无供水系统,或管内无水处罚200元,不进行洒水降尘,处罚当班100元。无设备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三、矿井机电及设备设施管理
1、井下电器设备失爆,发现一处,处罚当班电工50元;生产负责人不及时组织人员整改处罚1000元。
2、带电作业,一次处罚机电副矿长500元,电工200元;
3、机电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检修所有矿井设备,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清理卫生,对机电房进行定期清理卫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达不到标准及要求一次处罚200元。
4、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处罚50元;
5、电缆线与其他线路交叉、电缆不挂设、一次处罚带班人员、电工50元,处罚代带班人员100元。
6、发现一处设备辅助接地(设备外壳)不处理,一处一次处罚电 工30元。
7、主扇风机不执行交替运行,1次处罚50元。
8、每班不执行1次宗保跳闸实验,无记录,1次处罚50元。
9、每天不进行1次漏电跳闸实验,1次处罚50元。
10、矿灯不进行集中管理,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四、矿井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2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每班三次瓦斯检查,并每次间隔不均匀,处罚500元;
3、瓦斯台账不进行审查签字,对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员、每次处罚50元;
4、对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不审查签字,每次处罚200元。
5、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一炮三检”或假检的,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当班瓦斯检查员100元,爆破员100元。
6、瓦斯检查员未进行交接班,处罚100元;
7、不定期检查气密性、不定期跟换药剂填写跟换记录,一次处罚瓦斯检查员50元。
8、不配齐瓦斯检查仪器的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
五、矿井爆破管理
1、不执行爆破物品管理、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处罚爆破员200元;库管员200元。
2、井下临时爆破箱,雷管炸药混装,处罚爆破员100元,班组长50元,不上锁处罚爆破员一次50元,炸药箱雷管箱临时摆放距离不足,处罚当班50元。
3、每班装药后,在井下丢放爆炸物品,一次处罚带班人员2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4、装药时,雷管角线未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未扭结、用角线代替母线、一次处罚带班人员5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5、每班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进行,领退,并负责井下运送,不得一人或他人办理,不得采用矿车等其他运输工具运送,不得中途逗留,发现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员50元。
6、爆破母线交叉、破皮、一处处罚10元。
7、爆破距离不足,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50元,班组长50元。
8、未设爆破警戒牌、未执行人员清点从事作业一次处罚带班人员100元,爆破员100元,班组长100元。
9、爆破作业人员不持证,一次处罚作业人500元,班组长200元,带班人员200元。
10、爆破后,由班组长、带班人员、安全员用专用工具负责对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不执行一次处罚当班500元。
11、躲炮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罚300元;
12、非爆破作业时,钥匙仍插在放炮器中,处罚爆破员100元;
13、爆破作业后,炮烟不清,满目进入工作面的处罚当事人50元,班组长100元。
六、矿井安全会议管理
1、矿井职工,矿井生产负责人,不参加每月两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请假除外),职工处罚50元,生产负责人处罚100元;每季度可以请假1次。
2、矿井每周不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会议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1000元1次。
3、不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未开班前会,处罚当班班组200元;入井不签名、出井不签名,一次处罚当事人20元,处罚入井检身工50元。
4、每个班组上下班时,班组长不进行交接班,就组织职工入井作业,处罚上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下一班班组长100元;带班人100元。
5、入井工人不佩带自救器,安全帽佩戴不标准、不带口罩、不穿专用工作服一人一次处罚50元,检身工一人一次处罚10元。
6、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生产负责人800元;
7、未购买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8、未向全体职工贯彻作业规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责任状、安全操作规程等,一人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300元。
七、矿井运输管理
1、推车工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所规定的行车距离或超速行驶,处罚当事人50元;
2、矿车超载,一次一辆处罚带班人员、班组长、矿车驾驶员100元。
3、矿车刹车不可靠、或代病作业、或配件不足仍然入井运输作业的,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矿车驾驶员100元,班组长50元。
4、运输时,矿产驾驶员必须检查前后插销和底盘销,并固定,发现一次一处,处罚50元。
5、矿车不得运送超高、超宽物品,运送超长物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发现一次处罚50元。
6、不得拉车、不得在侧面推车,不得放飞车,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矿车轮轴护罩不齐全,必须维修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8、矿斗自由歪斜达到20°时,必须处理带病作业,每辆处罚生产负责人50元。
9、运输轨道变形,不进行处理,处罚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100元。
八、矿井监控系统管理
1、监控探头必须紧跟掘进工作面迎头,爆破作业时撤回,爆破后 必须设在迎头,不按照执行,发现一处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管理人员100元,当班带班人员50元。
2、每天必须打印监控日报表,并请技术负责人或矿长委托代理审查的副矿长签字审查,发现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3、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每班对监控线路进行检查,并填写线路检查、与瓦检议对比记录。未按照规定执行一次处罚监控系统维护工50元。
4、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对报警情况记录,进行查明原因,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处理措施进行记录,处理不了时,必须按照规定与协议单位进行维护,不按照规定每项处罚管理人员20元,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
5、监控系统线路不得与其他线路交叉,发现1处,1次处罚20元。
九、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
1、生产负责人必须按照煤炭行业部门的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5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包括副矿长以上的人员),正常工作期间,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缺少一次处罚生产负责人500元。
2、矿井负责人必须办理完善职工用工合同、工商保险、购买雇主意外保险、每年对接触粉尘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一人一次处罚50元。
3、矿井必须配备安全副矿长,并按照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负责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接受公司及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全权负责对发现的生产隐患,组织职工整改,按照限期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请求验收。生产负责人未能落实隐患排查1次处罚1000元,安全副矿长未按照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工作处罚安全副矿长200元,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上报,一次处罚100元。
4、工人未经岗前培训,擅自安排入井作业,处罚安排人员100元;
5、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齐六种特种作业人员,并每班配备1人,少1人,处罚600元。
6、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没有对职工进行组织学习,无记录,处罚生产负责人200元,职工1处未签名处罚20元。
7、矿井生产负责人有事外出,应向负责矿井安全及生产的副矿长交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处罚200元;
十、巷道管理
1、巷道交叉口必须采取特殊支护,并在作业规程中确定,特殊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2、采空区必须封闭牢固,对采空区不处理,处罚当班100元,带班人员100元。
3、溜煤兼人行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分开设置,不分开设置,处罚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100元。
4、独头巷道内的支护,出现变形、折断必须停班处理,禁止隐患不整改仍然从事生产,不及时整改处罚安全副矿长100元,当班带班人员100元,班组100元。
5、独头上山掘进,带溜渣巷道,坡度超过30°,必须设置防串矸措施,不设置,处罚200元一次。
6、掘进超过30°坡巷道的工作面,必须必须设置防治人员跌落措施,防止倒相措施,爆破后防治煤、渣涌入措施,三项措施不落实1项,处罚200元。
7、架有管线的巷道维修后,不处理管线,处罚50元1处。
8、独头巷道维修不执行“从外到里”的程序或多点同时作业,安全撤退线路不清,1次处罚500元。
9、维修巷道不坚持“先支后拆”“敲帮问顶”“处理活矸”等安全操作规程,1次处罚500元。
10、矿井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时,仍然不处理,处罚当班50元,带班人员50元。
11、对封帮接顶不严实,要求加固,不进行处理的,1次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十一、矿井其他管理
1、使用空压机时,没有进行填写运行纪录,处罚空压机管理人员30元。
2、停工或停班,生产负责人不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处罚生产负责人100元。
3、矿井职工下班后不得擅自离开矿生活区,确实需要离开必须请假,未经过批准,擅自离开1次处罚10元。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批准,并完善请销假无记录,无假条1次处罚20元。4、1人独自从事维修工作处罚带班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5、1人独自在工作面作业,处罚当事人50元,处罚带班人员100元,安排布置人(违章指挥)200元。
本违章处罚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云南楚雄三街煤业开发有限公司
7.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七
(一) 国库行政处罚的制度依据滞后, 不能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目前, 人民银行国库具有执法检查权的业务有国库经收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国债业务和代理国库业务, 其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只有国库经收业务。人民银行对国库经收处在经收税款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 于1999年印发,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银发[1994]254号) 。
一方面, 三项制度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 最长的已实行了近20年, 最短的也已实行了12年, 在时间上跟不上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 随着国库业务的发展, 对于新系统和新业务, 三项制度办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 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国库实际工作。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后, 对于电子缴税这种新型的国库经收业务, 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代理银行延迟发送电子缴税税款, 形成延迟报解的违规行为, 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和处罚依据, 无法有效指导国库实际业务工作。
(二) 国库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够明确, 容易造成理解的偏差和执行上的不规范
国库行政处罚制度依据中对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无明确处罚规定, 如《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 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 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 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而对应的罚则条款中仅对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对延解的行为无明确的处罚规定, 如第四十一条第一小项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 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由于对税款延解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造成基层行理解上的偏差, 从而在执行中产生不同的处罚结果, 不利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经调查, 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占压行为, 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的条款予以处罚;有的基层行将国库经收处延解预算收入的行为视作压票行为, 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小项的规定“乡 (镇) 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 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银行违反银行结算, 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三) 国库行政处罚的方式不统一,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未明确
国库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社, 国库行政处罚纳入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执行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规定。由于目前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多执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规定中未明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处罚方式上的不统一, 给执行带来困惑。如有的基层行采用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发现国库经收业务中的违规问题, 采用一般程序开展行政处罚, 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程序规则上较为完备, 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长;而有的基层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适用条件, 对于非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并且行为较轻证据确凿的, 采用了简易程序的处罚方式, 经过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程序上相对简单, 完成处罚行为的时间较短。
二、相关建议
(一) 加快国库行政处罚制度建设, 适应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
针对国库业务的发展和电子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加快国库行政处罚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尽快修订《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对原有制度中一些与现行业务不配套、不衔接以及滞后的规定予以修订、补充, 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国库行政处罚制度, 以适应国库业务的发展。
(二) 消除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盲区”, 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针对国库经收业务的发展形势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新方式, 开展调查研究, 寻找国库行政处罚制度的“真空”地带, 对制度依据中与现时业务不配套、不衔接的地方进行修订, 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 消除制度依据中的“盲区”和“空白点”, 使国库行政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 探索建立国库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提高国库监管效果
切实发挥国库非现场监督的作用, 通过国库柜面监督和事后监督等途径, 对国库经收处出现的违规问题采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处理, 并出台简易程序处罚的业务指导, 明确执行标准, 规范开展, 通过简易程序处罚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实现国库监管的常态化, 预防资金风险, 提高国库监管效果。
摘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承担着预算收入收纳、支拨、退付等职责, 对国库经收处经收的税款业务具有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但在实际检查工作中, 存在处罚制度依据滞后, 处罚标准不明确, 处罚方式不统一、处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8.施工存在问题的处罚办法 篇八
近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修订后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这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治理和廉政建设。
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所谓行政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度内作出适当裁量的选择权。
任何一项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样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甚至异化的可能性。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就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
因此,为规范行政裁量权,2009年11月12日,湖南省政府以第224号令率先在全国颁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因此,有人形象地把这个《办法》的作用概括为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它是湖南省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革命。”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这样对记者说。
根据该办法的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7月制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从处罚原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具体处罚基准等方面,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
程序:更加严谨和公正
据了解,《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实施超过两年,必须对文件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为此,2012年6月至8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会同执法监察总队,对近年来省国土资源厅实施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全面搜集、整理了省内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资料,并赴岳阳、长沙、衡阳、郴州、娄底、株洲及其所属部分县市听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
根据所提意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对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地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
综合各听证代表的意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修订,并于今年4月和8月,两次征求14个市州局的意见。
今年9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厅长办公会,征求有关处室对《办法》的修改意见。会后,该厅法规处又会同执法检查总队听取了湘潭、郴州、邵阳市等七个市局的意见。根据办公会和征求意见会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办法》再次进行修订,确保新的《办法》更加严谨和公正。
内容: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由于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绝大部分案件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此次主要围绕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一名人士说。
在“裁量规则”部分,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增加了“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予处罚”的情形,删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考虑到很多违法案件的发生受到政府决策行为的直接影响,修订时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政府决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删除了“受他人胁迫违法”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法”的规定,同时将“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修改为“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为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此次修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规定,将全省各县市区划分为三大类,综合考虑各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指标因素,在《办法》中增加了“第二、三类地区的处罚基准可分别下降10%和20%”的规定。
据介绍,由于以前查处的很多非法占地类案件涉及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虽然占地面积大,但违法原因多样,社会危害后果一般较轻,因此,增加了“涉及公益项目建设的以最低档次处罚”的规定。而对于非公益项目建设的,仍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区分为未供先用、边报边用、未报先用等,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档次。
目前,由于受到规划管控、指标管控等因素的限制,部分农户获得宅基地的权利被无形剥夺。为与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和改进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措施相衔接和配套,此次修订增加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占地面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主动配合、积极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破坏耕地的可以进行罚款;农民建住宅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可以进行罚款。故此次针对农民建住宅的罚款问题,规定根据以上两条择一处罚的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裁量基准的修改。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办法仅针对非法转让农用地的情形设置了裁量基准。为弥补原办法不足,此次修订将非法转让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纳入到裁量范围。同时,由于非法转让土地类案件的主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在主罚可以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办法》相应降低了作为附加罚的罚款数额,降低幅度为5%-10%。
“无证采矿”和“越界采矿”裁量基准的修改。增加了“非法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破坏环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其次,针对越界开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经常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问题,借鉴了部分地区的成功经验,增加了按照“越界巷道长度”进行裁量的规定。
9.窜货管理处罚办法 篇九
窜货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特许经销商的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经销商在协定销售区域、渠道深度开发市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已与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经销合同的各类特许经销商
二、定义
窜货是指特许经销商(包括其供货的各类下级客户)未依照所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将本应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内的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外的行为。
未签订跨区域经销合同,连锁超市跨区域销售也视为窜货。
三、窜货处理办法
窜货(以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准,下同)被发现,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能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2000至5000元的处罚。
2、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未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不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采取强行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与公司开票价之间的差额由窜货经销商承担,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5000至10000元的处罚。
3、在合同期内,同一经销商被发现两次窜货且拒绝回购的,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4、窜货数量在200件(含)以上或者按照公司开票价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恶意严重窜货,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5、窜货经销商承担由于其窜货导致的我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商誉损失、其它
损失及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严禁各省区、区域市场间针对窜货私自进行调解处理,必须经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各级客户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10.作文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篇十
作文是学生认识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小学生作文就是练习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内容或亲身经历的事情,用恰当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作文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打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小学生作文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现归类如下:首先是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引导,无写作动机。
通过对许多的小学生调查后,发现他们对待作文的态度只有一个“写作文干什么?不就是给老师完任务嘛。只要将字数划够,给老师一交就完事了。”由此可以看出,学生没有正确的写作动机。我们知道,人无论从事什么活动,总要受到动机的调节和支配。比如,一个学生在学校求学,是因为他有学习的动机,一个顾客去商店采购商品,是因为他有购买的动机,即使是像吃饭、喝水、走路这些简单的活动,也是在不同动机的推动下产生的。动机可以说是人活动的原因和动力。它表明一个人“为什么”去从事某种活动。可见,写作动机对作文有多么大的影响。但是,他们缺少的正是对作文有重大影响的写作动机。
对策:
教师要以身作则,引发学生的写作动机。首先教师要能写出一定的文章,才能指导学生更好地作文。只有自己动手写“下水文”,才能真正体会到作文之道,指导才会得法。其次,教师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一定的文章,以身作则来引发学生的写作动机,使学生感受到作文写的好还会
得到许多的荣誉。教师也可适当地推荐学生去参加一些征文比赛,以此来提高学生作文的兴趣。
二、观察少,胸中无积蓄。
许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想写点什么,可是又写不出什么内容。这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观察少,胸中无积蓄。我们知道:观察是人们发现、认识和理解外界事物的基础,只有“笼天地于形内”,方能“挫万物于笔端”。它在写作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策:
1.观察是引发写作欲望的动因。人们在观察进程中,往往受到观察对象的某些特点和情景刺激、触动。因而诱发和萌生写作的灵感和欲望。这种欲望有时是很强烈的,常常促使观察者进一步观察,调动生活积累,迅速进入写作的构思。
2.观察是获取写作材料的重要渠道。任何文章和作品都要反映现实生活,都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物”就是材料。凡在社会中之人物、事物、景物及其形态、色彩、声响,性状、细节、画面等等的获得与积累,无不有赖于观察。“理”就是道理、根据。而道理、根据又常常是通过长期的观察之后得来的。如果缺少观察,所下结论要么是马虎的,要么就成为谬论。这是为获取直接材料作铺垫。
3.多组织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和实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丰富写作材料。语文学习的外延同生活的外延相等。因此,不管是活动,还是电影电视;也不管是实验,还是故事新闻,都应该有选择的组织学生集体参加和观看,以扩大见识,丰富思想。而这些活动、实验、电影、电视的内容,也就是学生写日记、写作文的材料。
可见,在观察中才能悟出客观事物的意义,并因此而触动情感,产生写作的欲望,完成文章的立意。
三、积累少,字词不能正确使用。
要写书面语言,学习书面语言,必须先识字。只有认识了一定数量的字,并且能够正确理解字义,才能够顺利地阅读书报,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认识能力。
对策:
1.识字是写作的起点。识字并不是小学语文教学的终极目的,文字
只是发展儿童思维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一种工具,识字的目的是掌握语言文字,用以阅读和写作。
2.写作的基础是识字。识字的目的是为了阅读和写作。一篇文章是由若干句话构成的,而一句话又是由最基本的字、词构成。所以字词在作文中处于决定地位。字词使用的正确与否,将对文章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对于学过的生字、新词要养成积累的习惯,在以后的写作过程中能够使用自如。
四、缺少听说能力和读写能力的训练。
我们知道,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必须经过训练。而读和写的密切结合是小学语文中最重要的环节,读是吸取;写是运用。读是写的基础;只读不写,当然作不出好文章;只写不读,写也不能很快提高。鲁迅先生在谈到自己的写作经验时说:“文章应该怎样作,我说不出来,因为自己的作文
是由于多看和多练习。此外,并没新的方法!”可见训练的重要性。
对策:
1.加强听说读写相统一的、循序渐进的训练。
在听说读写中,听和说是口头语言,而读和写是书面语言。无论是心
理学、语言学、还是教育学都一致认为:口头语言是书面语言的先导和基础。人类科学和个体语言的发展,都是口头言语先于书面语言,书面语言是在口头语言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它又不能反过来丰富和改造口头语言。所以,听说和读写也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儿童语言的发展也是完全遵循这一规律的。
2.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
(1).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观察习惯。
观察习惯是在长期的不断的观察练习中养成的。俗话说 “习惯成自然”。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不论走到哪里,不用提醒、不用勉强、便能自觉地,自然而然地进入“角色”,投入对周围的人物、事物的观察中去,使观察成为一种“天性”,并随之做出笔记。我每次在给我的新同学上第一次作文课时,我都会做这么一个实验:每人找一个小器皿,然后跟着我在器皿里面倒点水,加点盐、醋、味精和红蓝墨水。之后用指头搅拌并品尝。我是用中指搅拌,食指品尝,并说“好香”。而同学们由于不认真观察,结果将中指放在口中品尝,摇着头说 “好怪的味道”。如此反复几遍,最终让同学们看出其中的奥秘,并且告诉他们不认真观察的结果。这样,就激起了学生认真观察的兴趣。
(2).培养学生“持之以恒”的精神。
提高写作能力,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首先要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精神。要勤动笔、长练笔、不停笔。比如日记,要一天也不间断地记下去,日积月累,作文水平才会提高的(3).养成良好的修改习惯。
人们常说:“文章是改出来的”,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作者在动笔行文之前往往是充满信心的,而等写出初稿后又觉得心里想说的话没能准确完美地表达出来,这样就要反复修改,以达到最美。古今文章大家,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重视文章修改的美谈。欧阳修改文章是“书而傅之屋壁,出入观省之”;曹雪芹写《红楼梦》,“批阅十载,增删五次”;马克思写《资本论》从初稿到定稿经过多次修改,第二卷前一部分原稿现在保存下来的就有八种之多;美国作家海明威的《老人与海》的手稿,在反复读了两百遍后才定稿付印。这类例子,举不胜举。
11.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制度;监理体制;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4)23-0032-02
工程建设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并逐步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89年7月原建设部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中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全面地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行为;到2000年建设监理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逐步走向成熟,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监理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三大主体之一,以独立的第三方出现,应当坚持独立、自主、公正、科学的原则;然而在中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下,监理工作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的干扰,受制于业主的意愿;而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只是检查工程质量,其他工作无权干涉;事实上检查工程质量只是监理工作的一种方法和手段,而不是全部工作;监理工作内容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从“质量、投资、进度”三方面控制,管理好合同和信息;而监理工作的水平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的关系上。
1.2对监理责任的认识不清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干扰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监理工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避免,有些因素并不是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控制的。因为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而不是监理单位监督出来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尽量避免受这些因素的干扰。目前,很多业主为了自己手中的权利,不愿授权或部分授权监理投资控制,只是授权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因为承包商工程款不经过监理批准,监理工程师就会失去有力的经济约束手段。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自己的意见受建设单位左右,这也是我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1.3监理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监理企业的体制问题存在很多弊病,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监理企业资质挂靠严重,有些甲级监理企业在多个省市都有监理业务,而真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只是当地的一些从业人员;有的公司还普遍存在总监一人身兼多个项目的现象;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得好坏主要看总监的工作能力,在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业主主要考察的也是总监的工作业绩,如果总监不到位,监理工作就会失去控制。
1.4监理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
监理单位应该拥有许多职能部门,对整个项目实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有利于统一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范化,同时又能发挥子项工作班子的积极性,强化责任制。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然而有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理技术文件照抄照搬,组建的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不一致,不能充分发挥具体指导性作用。
2解决办法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体制,提高社会认知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应该扩大到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没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图纸的设计意图,造成监理人员边工作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从项目投资控制的角度考虑,监理提前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项目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设计阶段就占总投资80%~90%的比例,到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可控范围很小。因此唯有将工程建设监理制渗透到每个环节才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益。
2.2严格审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绝不姑息养奸。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监理市场,承揽监理业务时做到“四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不得通过资质挂靠来承揽业务;不得违反建设程序和要求承揽业务;不得超资质、超级别、托关系用不当手段承揽业务;从而有效地制止了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工程还存在传统的管理方式,内部承包或者找内部关系承揽监理业务,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招标;这样无形中阻断了一些社会信誉好,业务强的优秀监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这些都违反了监理工作的初衷,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作用没能展现出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规范化。这种现象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有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去规范和监督;建议政府理顺证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3加强监理企业自身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
监理企业自身建设问题除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还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设。可以从科技创新、以人为本、强化廉洁自律这几个方面入手。
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理作为智能性的管理行业,继续过去陈旧的检查方式是行不通的,须运用现代化设备,更加科学的方法检查,提高工程监理的服务水平及工程质量。如运用新一代无损检测技术——超声波技术,可测定钢筋位置、钢筋直径、钢筋间距及钢筋砼强度等,有效、简便、快捷地提供科学、真实、有效的数据。
以人为本。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的竞争。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监理队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要求监理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业素质过硬又懂管理或经济,工作协调能力好的中青年加以重点培养,提高待遇,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给他们营造一个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加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适应国际监理企业的竞争。
强化廉洁自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这一理论提出了监理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理企业不仅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还要提高其政治素质,强化廉洁自律管理,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3结论
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无论从专业技术上还是职业道德上都应该积极完善、提高自己,使建设监理队伍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地发挥
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小兴.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3,(2).
[2]汤于托.工程监理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J].技术与市场,2013,(2).
12.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篇十二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 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就是我国当前所使用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从其根源上讲是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引进而来, 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 且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 在机制实际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有必要对公路监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与此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1 公路监理体制自身的问题
1.1 监理市场混乱
监理业务在承包方式上存在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等现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理信息数据库信息不够完善, 有些业主甚至私招乱雇, 在管理系统内造成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变成连体, 直接导致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形同虚设。有些监理单位甚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在运营过程中不能独立核算且不自负盈亏, 没有固定的监理人员, 在有监理业务时临时凑人, 没有业务时就直接解散, 直接影响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以及积极性。而监理市场混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法保证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 影响公路建设的经济效益。
1.2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良莠不齐
在监理市场不断扩张的大环境下,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数量逐渐增多。其中不乏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没有接受过系统学习和理论教育的人通过速成性质的培训班混进监理队伍, 而大多数监理培训班的特点就是培训时间短、收取费用高、合格率高, 在培训的过程中不能达到培养考核人才、选拔人才的目的。直接导致监理市场中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1.3 业主干预过多, 监理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部分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由于对工程整体考虑不够周全, 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对承包商进行干预, 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微观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作为公路工程进度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承担者, 公路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理职能, 致使工程建设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受到影响, 降低了监理人员对监理工作的积极性, 把监理工作变成了形式, 对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了隐患。
2 公路监理体制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养
监理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和整顿时要进行严格把关,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上严加要求, 对监理单位固定人员和独立建制的审查要格外关注。另一方面是监理单位, 在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上要加强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施工监理能力、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都要加大培训力度, 以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监理和咨询需要。
2.2 做好与业主的协调沟通, 履行自身监理职能
监理人员要积极和业主进行协调沟通, 通过监理工作的自身特点来改变业主的观念, 运用良好的职业素质、精湛技术知识以及规范的经营管理经验来获得业主的信任, 通过全面的技术知识和有效的管理经验来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整体质量。
3 公路监理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3.1 工程监理无法贯穿工程的始末
根据监理规范以及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其中包括对施工图纸的复核、承包商技术方案的审批、施工前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过程中工艺工序的检查以及施工成品的质量检查等,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公路工程的监管范围被局限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没有对决策和最终效果的反馈起到必要的监督作用, 进而造成对工程施工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最终已建成公路的质量状况和运行状况, 监理单位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以及给予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由于监理单位参与范围的有限性, 直接制约着公路工程的整体质量。
3.2 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 基层监理人员权力小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 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 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 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 驻地办则设置在靠近施工现场的地方, 基层监理人员由于权力较小同时由于和总办管理人员相距较远, 交通、通讯相对不够方便, 信息交流速度比较缓慢, 在大事小情都需向相关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直接影响了工程的进度。
4 施工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工程监理不能全程参加工程建设问题, 可以通过采取法律途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的各种不合理行为。同时根据市场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拓展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项目的决策、实施、运行、反馈以及组织协调都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针对监理机构层次不分明问题, 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 应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 要把监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投资控制上。
5 结语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 为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通过对公路工程监理体制以及工程施工中工程监理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让我们可以认识到我国公路监理的现状。各方面的管理和配套制度相对不够完善, 在未来的公路事业发展过程中, 需要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精心合作共同努力, 而监理单位自身的自我提高也是重中之重, 不断学习先进管理技术, 敢于创新提升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还要学会观念创新, 促进我国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在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公路监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发展,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就公路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路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3.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篇十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调查或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可以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1.定性不准。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3.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不清。
2.证据不足。
3.程序不合法的。
(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吊销金融许可证。
(四)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
(五)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一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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