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2024-12-23

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8篇)

1.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一

第十一章――讲义

第十一章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The reform in the tax system and tax administration)

第一节工商税制改革(The reform in the tax syste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第二节农村税费改革(The reform in tax and charges in the country)第三节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Tax administration and it’s reform)第十一章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

一、本章简介

主要阐述税制改革的理论及其实践,核心问题是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重要名词

狭义税收管理绿色税收税费改革帕累托“二八”定律

三、重点内容

1、了解税制改革的三大理论

2、了解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3、理解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和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

4、理解开征绿色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

5、了解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

6、了解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和内容

7、了解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和理念转变 第一节工商税制改革

一、工商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the leading theory of tax refor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1、有关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是什么?

近20多年来,世界各国都纷纷进行了税制改革,有三大税制改革理论对各国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0世纪50-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20世纪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20世纪90年代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

2、公平课税论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公平课税论最初起源于法国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他认为政治干预经济生活应该最小化,政府应该提供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使税收制度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对税基的选择。

公平课税论的基本思想包括四个方面:

1.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几乎不涉及纵向公平,主张将纵向公平留给政治程序去解决。2.把税收问题与政府支出政策分开讨论。

3.以税基的综合性和税收待遇的统一性作为指导原则。4.主张按纳税能力来纳税,但纳税能力的大小不用效用理论来衡量,其衡量方法是所得(纳税能力)等于适当会计期间消费,加上应计净财富的变化,使之直接对应于可计量的现金流量。

总之,公平课税论主张,理想税制应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以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并主张公司税、工薪税、间接消费税等税种的合理搭配,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这一理论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3、最适课税理论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最适课税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

之后,学术界围绕应对哪些商品征税、所得税应累进的程度,以及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组合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刻的探讨。到20世纪70年代后形成“最适课税理论”。该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探讨以何种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大宗税款问题。研究的核心是实现税制的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适课税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三个:

1、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是相互补充,并非是相互替代。(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

2、在效率与公平基础上的最适商品课税理论

(1)逆弹性命题认为,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征税的潜在扭曲效应也就越大。应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税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税以相对低的税率;如果对无弹性或低弹性商品(如食品)采用高税率,会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化,这是一种最适税制。(2)主张应同时开征扭曲性税收,即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中所含的商品税要高于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中所含的商品税。

3、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适所得课税理论

(1)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否则,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无益于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

(2)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形。即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高些,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低的税率,拥有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甚至应当为零。

4、财政交换论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财政交换论最初起源于魏克塞尔(Wicksell,1896)关于财政学的自愿交换理论以及布坎南(Buchanan,1980)等对这一传统理论的现代研究成果。认为“公平”税制的理论基础是边际效用理论;认为,税收应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使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其研究内容是: 1.对政府的征税能力必须从宪法上予以限制。

2.研究重点是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将政府的总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的水平范围内。3.宪法对政府可利用的税基性质进行限制,有助于确保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水平和类型符合公民的意愿。

4.从宪法上制约政府制定税收差别待遇。5.政府应该取消对资本的课税。

总之,财政交换论强调:为了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目标,应尽可能地广泛地采用受益税;并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财政预算中的重要性。

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practice of tax reform in developed country)

1、你了解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发展趋势吗? 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发展趋势

1.所得税方面: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档次,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调整税率表,减少税率档次;拓宽税基表现为扩大征税范围和减少优惠措施;强调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以消除重复征税。

2.一般消费税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国普遍开征增值税;不断提高增值税税率,现行标准税率已提高到30%。进入21世纪,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问题成为税制改革的热点。标准化的增值税力求解决三个问题:(1)增值税有选择性征收向普遍征收转化;(2)标准的增值税模式应该是“消费型、目的地征税、扣税法和三档税率;(3)实现增值税的协调统一。3.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什么是“绿色税收”?开征“绿色税收”的目的是什么? “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形象比喻,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征收的各种税和采取的各项税收措施。开征目的

开征“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以提高其应税行为的成本,达到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绿色税收”也将成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三、我国工商税制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actuality of the tax system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China and reform in the future)

1、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制结构性失调,导致税收调控作用的弱化。

2.某些税种的相互交叉或某些税种本身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3.某些需要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环境保护税等尚未开征。4.税收上的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没有充分体现。5.税费改革虽有进展,但不合理的乱收费情况仍然存在。6.税收征管仍存在诸多的疏漏和薄弱环节。

2、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我国工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1、增值税改革

(1)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性增值税;

(2)扩大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其理想的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3)适时清理不适当的税收优惠。

2、消费税改革

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充分体现鼓励什么和限制什么的税收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税制。

3、企业所得税改革

(1)2008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法人(企业)所得税,统一税法,适当降低名义税率,规范税前扣除和税基,公平税负,促进竞争。

(2)妥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

4、个人所得税改革

(1)应选择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模式,由现行采用的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方法,即混合所得税制模式,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变。

(2)税率设置应当简化、减少级次,适当降低名义税率。(3)加强配套体制的建设,建立完备的个人收入管理和大额支付系统,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5、完善其他税种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2)扩大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4)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

第二节农村税费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the reform in tax and charges in the country)

1、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轻、规范、稳定”原则;改革以“三个确保”为目标,即确保农民的

2.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

三个取消――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两个调整――调整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项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全国范围取消农业税的历史意义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庄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从此,征税农业税在中华大地成为历史。取消农业税具体重大的历史意义:

1.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2.体现城乡居民公平负担、统一纳税原则。

3.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消除城乡差别。

3、如何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1.以“黄宗羲定律”为戒,防止反弹 2.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的“精兵简政” 3.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体制 4.调整和改革现行财政体制 5.逐步化解农村隐性债务

第三节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

一、税收管理的概念、分类及功能(concept、classification and fun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1、你了解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吗? 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学术界对税收管理的解释分为三类:

1.狭义的税收管理。指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狭义税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执法管理、税收司法管理。2.税收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税收征管三环节是指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

3.税务管理。它是自我税收征管的一个环节,其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

2、税收管理的职能是什么?

税收管理的职能取决于税收管理的目标,即促进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以最终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漏损的目标得以实现。

为了促进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在税收管理中必须建立两个系统:

1.税收服务系统:包括信息性服务、程序性服务、权益性服务等三个方面。2.税收监督系统:包括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处罚等三个环节。

二、中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实践(practice of tax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1、你了解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吗?

第一阶段(1949-1986年)不统一的分税立法阶段。税收的调控功能被忽视,税收法律极不健全,税务机关强调的是生产观念和政策观念。

第二阶段(1986-1992年)初步统一立法阶段。1986年4月《税收征管暂行条例》颁布,突出了管理的税收征管理念,产生了“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收的征管管理由过去一个机构统管转向按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分工协作。

第三阶段(1993-2001年)统一立法阶段。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税迈上一个新台阶,开始进入法律化、规范化的阶段,突出强调了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税收征管理念。

第四阶段(2001年5月1日到目前)实施新《税收征管法》阶段。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更加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税收征管理念正在逐步由“服务管理、管理并重”向以“服务”为主转变。

2、我国新《税收征管法》体现的新理念是什么?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在2001年新修订的。它从全局着眼,全盘规划,整合了新的征管理念;突出了税法的统一性、公平性,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法治税的立法思想;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体现了立法思想由管理型向法律型的转移。1.注重推进税收法制进程,突出立法思想。2.注重法条的可操作性,突出征管效率。3.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4.强化征税部门的权责意识。5.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建设。

2.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二

我国的赋税制度大约发端于公元前3000多年。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 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 鲁国实行“初税亩”, 这是我国最早开始征收的地税。

秦朝时期赋税非常沉重, 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赋税繁重, 民命不堪, 导致秦朝短命而亡。

汉朝时开始“编户齐民”, 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 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编户制度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在汉朝, 农民的负担有4项:田租、算赋和口赋 (人头税) 、徭役 (公益性无偿劳动) 、兵役。汉初, 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 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 文帝实行三十税一, 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这项制度规定, 受田 (分到政府分配的土地的) 农民, 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 必须缴纳“调”, 即以帛或麻作为产税, 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的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将其发展为“租庸调制”,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和定量的绢或布, 还必须服徭役。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缴纳绢或布代役, 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这就是“庸”。唐中期, 土地兼并严重, 均田制瓦解, “租庸调制”弊端显现。公元780年, 宰相杨炎提出并推行“两税法”, 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以钱定税, 地税按田征粮。征收时间也开始固定, 1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这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 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主要实行“两税法”,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 将力役折银分摊到田亩征收。清承袭明制, 将“田赋”和“丁役”合作“地丁银”, 作为国家的主要税收。

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 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 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一制度的实行, 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 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人头税, 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杜绝了历史上长时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 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 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3.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三

关键词:房地产税 改革 优化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概述

房地产税也称不动产税,在性质上属于集合概念,它是指房地产持有人在保有和流转两个环节上所设计的税种总称。一般来讲,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房屋所有人所征税收的统称。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属于税收概念,而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制度。按照征收对象的性质,房地产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种,而房地产税收体系就是由这些税种组成的。

具体来说,房地产税税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针对房地产而征收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另一类是开征与房地产有关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处于一个庞杂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了使税收制度尽快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就必须对当前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不公平

各国在房地产税征收上普遍采用“重流转,轻保有”的做法,目的在于抑制房地产行业过热发展,防止房地产出现投机现象,以引导房地产企业朝着健康蓬勃方向发展。基于此,长期以来我国也奉行“重流转,轻保有”原则,并把它作为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要政策。然而,纵观我国目前过热的、炒作严重的、投机现象频发的房地产市场,不难看出这一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起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应有作用。考察发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过重产生“锁定效应”,锁定效应为美国经济学家鲁萨所创,指“资产因价格下降而使资产所有者不能出售其资产”。锁定效应使得房产所有者囤积房产等待房价上涨时伺机出售,使得房价处于恶性循环状态,长期居高不下。第二,我国房地产保有税负过轻,导致房地产持有者长时间等待房价上升再行出售,而不必担心负担一笔不小的房产保有税。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计税分为房产计税与从价计税。从价计税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去一成到三成的余值后再乘以百分之一左右的税率来进行纳税,这是一种折中计税方式,依据的是过去的成本,不能体现出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式也没有把房屋的损耗和未来升值因素考虑在内,直接导致与房产的市场价格有了一定的差距,而使房产税不能随着房产价值的上升而提高。同时,考虑不同时期房屋建造成本也是必要的,因为他的建造成本和应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别的。一般情况下,先建成的房屋成本会低于后建房屋成本,这样以来,后建成的房屋就会比先建成的房屋多承受一些房产税,而使得房地产交易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资源流通的滞缓。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来乘以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房屋的租金往往是根据市场租赁的行情进行设定的, 这与历史成本计税的方式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

(三)税收结构严重不合理

根据房地产从开发到出售的过程,房地产税的征收环节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开发环节、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从税法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开发环节和预售环节征税的税点是比较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房产商开发房地产的积极性,并且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但是,我国在房地产流通环节上则广泛征税。如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此沉重的税负自然不会是房产开发商承担,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手中,增加买房者的负担,导致房地产行业的二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发展状态。在保有环节上更是存在税收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对大量的住宅房根本没有进行征税。

(四)房屋产权信息不完备,房产税难以实施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而房产登记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范畴,这就不利于当事人进行查阅登记以获取全面、有效的交易信息,同时也不利于对民众产权的保护。在房屋产权信息难以共享的情况下,很难完成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炒房、投机行为的开展,加剧了寻租及腐败行为。房屋及其他的不动产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没有拒绝民众进行查询的权利。相关部门并没有利用当今发达的信息技术,使信息达到共享的程度,也使得公众难以对房地产信息进行有效查询。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改革与优化的措施

(一)严格征税,实现税收的公平最大化

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偷税、逃税现象较为严重。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实现税负的公平化,我国在税收改革中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偷税、逃税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对偷税、逃税的打击治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尊严不被践踏,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也有利于税负承担者公平平等地在房地产市场立足。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推行,就需要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税收立法上要加强对逃税、偷税企业的惩处力度,此项政策不仅达到警示其他房地产企业的效用,而且也为税收执法机关、税收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强硬、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出众的税收执法队伍,对于房地产企业偷税、逃税现象,发现一起,快速严肃处理一起,绝不手下留情、法外开恩;最后,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审判庭,专门处理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以达到专业化、效率高的效果。endprint

(二)确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考察国际通行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收主要有市场价值、租金价值、楼场的价值等计税依据,按评估价值征税是西方国家房地产税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评估机制征税能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使多占有不动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不动产的少缴税,确保房地产主体公平地承担税负。目前,我国应该结束现有的房产税从价、从租、从量计算计税依据的混乱局面,借鉴国际经验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负公平。这种计税依据可以克服其他类型计税依据的缺陷,使它在“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税收富有弹性”等特点下指导房地产价值评估。

(三)优化房地产税收机构

如前所述,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流通环节,而开发环节和保有环节税负承担很弱,这样一来就使得房产流通环节因承担沉重的税负而阻碍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繁荣发展,也阻碍了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房地产保有环节应该成为征税的重点,因为这个环节已经到了房产交易的末端,征税对象比较稳定,也不会出现转嫁税负的现象,因此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流通环节应该进行大力改革,减轻流通环节的税负,减少一些征税名目,以此加快房地产流通速度,繁荣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征收配套机制

为了增强征收房地产税的实效性,就要逐渐建立财产登记的实名制,并且在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方面,就要做到查明土地的位置及面积,加快实现房屋与土地产权证书的统一化进程,避免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寻租、腐败等违法行为。还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价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实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培养一批经验丰富、专业化程度强的评价人员,使民众参与房地产市场交易时,能够得到有效信息,少走歪路。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已经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发挥房地产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应该着力于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强化国家对房地产税征收的宏观调控力,使房地产税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国强,李晶.房产税改革的目标与阶段性[J]. 改革,2011(02)

[2]盖兵.浅谈目前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1(03)

[3]葛星星.有关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09)

[4]李盛名.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J].科技资讯,2010(28)

4.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四

——以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例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3级国贸2013092036

[摘要]

广州市工商局在2013年8月23日发布了《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将于2013年9月1日起,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在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版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必将对税收征管如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产生影响。本文笔者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内容以及小组讨论,阐述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一些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对策,希望能对广州市以及其他推行商事登记制度的城市未来的税收征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 税收征 广州市 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为城市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的同时,“先照后证”等制度的改革不仅使商事登记在先后顺序上作出调整,在营业执照上也不再注明该企业的经营范围,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源监管、信息管税、税种核定、发票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作为一个改革试点城市,广州现在在税收征管上遇到的问题,将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可能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深圳还是广州,都应当积极主动研究问题和总结经验,尽快找出更加完善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税收征管问题的应对措施,这不但对广州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全国各地即将展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各地税务部门同样将面临的税收征管新问题,也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5)网络办理 省钱省力

新的商事登记制度,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上注册系统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提交网上设立的申请。开办企业之初不但可以“一分钱不拿”,还可以“一个局不跑”,动动拇指上网就能申请营业执照。广州将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全国首创多种信息化手段和方式。试点期间就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企业信息栏,社会公众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便可轻松获取并储存所关注企业的信息。工商部门又推出了“商登易”APP应用软件。通过这个软件,公众可以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快捷便利地进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报告,在线移动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二、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有好有坏。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州地税税务登记户共86.9 万户,同比增长9.7%。2014年一季度全市地税税务登记新开30341户,同比增38.4% ;注销 11970户,同比增长4.4%。1—3月全市税务登记总户数和新开户数同比均呈加速增长态势[3]。

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将工商登记作为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工然而问题同时也存在,商登记制度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方式和记载内容方面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严重依赖工商登记前置的税务登记产生巨大冲击,在广州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务信息方面的问题

(1)“宽进”、“简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登记门槛。导致商事主体剧增,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税务信息采集难度增加。“先照后证”又导致很多商事主体为了省事不办或者迟办税务登记证,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信息采集的难度。广州市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虽然新增税务登记的户数显著增加,但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数据相比却存在较大差距。税务信息的不足将

难,尤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对企业所得税管户的界定很困难。(三)后续监管方面的问题

“宽进”导致新办企业的增多,激发了市场活力的同时,使得“宽进严管”难度有所增加例如监管广度、深度以及难度。并且保障“宽进严管”制度的执法力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在“ 纳税服务”和“规范秩序”之间的平衡不到位,与成倍增长的企业数量相称的税务执法人员数量的不到位,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如: 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纳税人容易以一个地址注册多个企业。一个企业挂多个牌子分散经营所得额,从而达到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少交税款的目的,给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造成比较大的困难。

此外,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问题时,经常会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等不良现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 “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踢皮球等问题。

三、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税法遵从理念

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强化税法遵从理念,倡 导纳税人积极主动去遵从纳税相关法律条例。而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就应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主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征纳双方及税收管理的相关方之间建立起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的税收法律关系。

(二)加大信息化管税征税力度

电子税收业务是指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实现从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缴纳和纳税证明开具等所有业务,便易纳税人全天候、全方位获取快捷服务。商事登记建立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年检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全程电子化和年检报告模式,实现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相关事项。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税务机关也必须强化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到税收业务的能力,(五)建立健全信息信用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关键,是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连接起来的桥梁。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再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信用监管模式。综合治税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实现依法征税全过程的治税理念。与其说经济决定税收,不如说税源决定税收。对税源的有效控管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实现程度,税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了税收职能的实现程度。面对纳税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利益化、偷税骗税智能化”等新情况、新特点以及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长,仅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需要以政府为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税。

四、结语

简而言之,虽然广州市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实践过程中有出现例如税收征管、报告真实性等一些管理问题,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仍旧值得大力支持以及肯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新登记注册企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商事制度改革一年多来,总体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不仅提高了工商行政效率,还加强了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一些管理问题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不断深化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5.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五

2011年08月29日 09:23:11 来源: 学习时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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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答记者问

记者:肖局长您好。今年以来中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肖捷:今年初,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最近,中央又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具体部署。

税务部门与社会各领域联系紧密,税收信息是全社会基础信息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资源。税收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体到税务部门,重点就是要不断改进和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通过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与创新,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些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

肖捷: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经历了以下变迁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税收征管实行管理员专责模式,即“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这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单

一、纳税人规模不大、税制结构简单等相适应的,有助于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情况,但也存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也开始变革。1988年,税务部门提出改变传统的税收管理员集征、管、查于一身的模式,向三者相分离转变,即按照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设置相应机构,分别承担相关职能。这种模式基本划清了各环节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但仍未解决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

1994年,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要求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探索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

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这次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强调合理划分税收征纳双方职责,是我国税收征管发展史上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

1997年,为继续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设置体系。这次改革基本形成征收、管理、稽查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格局,强调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

进入新世纪后,伴随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涌现,我国税收征管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税收征管发生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实施科技加管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税收征管。这期间,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二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能。通过逐一梳理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实施纳税评估等一系列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改变了粗放式管理状况。

党的十七大以来,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税务部门提出大力推行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征管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纳税服务对税收征管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通过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按照科学分类、探索规律、整合资源、集约管理等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努力实现税收征管工作专业化。按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力量抓好重点税源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税收管理与服务。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大力推进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切实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规范权力运行、防范执法风险的要求,整合监督资源,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这些管理思路,实现了税收征管工作的与时俱进。

记者: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取得什么明显成效?

肖捷: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1994年到2010年,我国税收收入由5127亿元增加到73211亿元,增长了13.3倍,年均增长18.1%。面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有能力果断地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据您了解,世界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有哪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肖捷: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征管制度安

排,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收征纳双方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依法自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Taxdeclaration),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比对(Matchofdeclarationinformation),加上实地调查(Fieldinspection)等方式实施纳税评估(Taxassessment),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如发现问题则进行纳税调整(Taxadjustment)。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展开包括犯罪调查(Crimeinvestigation)在内的进一步调查。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dministrationreview)或法律诉讼(Legalproceed-ings)。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法律责任明确,纳税人对自己申报纳税行为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实现申报纳税提供方便的同时,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是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和利用水平高。法律上明确规定纳税人及有关方面要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据此开展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如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并通过颁布一系列法案逐步扩大信息报告的范围。为了及时获取和处理涉税信息,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种制度加科技的征管方式,对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流失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规模或属性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主要是将纳税人分为大中型企业、小企业与自雇业主、工薪收入个人、免税组织与政府机构等,由税务机关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又是十分重要的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分析应对、转让定价处理等工作,提供个性化服务,减少大企业涉税风险。

四是纳税服务体系健全。一些发达国家伴随“新公共管理运动”,重新明确了税收工作定位,并实现了纳税服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转变。主要是工作导向由规制导向(实施强制性监管)向服务导向转变,纳税人定位从监管对象向服务对象转变,纳税服务从单纯行政服务向行政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并重转变等。相应地,纳税服务方式也发生明显变化,税务机关普遍视纳税人为“客户”,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拓展。同时,通过实施法律援助等措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是对税收管理权监督有力。很多发达国家在税务组织内部,设立相对独立于税收执法体系的管理或顾问委员会,对税收管理权的行使予以监管。在税务组织之外,成立直接对政府或议会负责的专门机构,就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报告。如澳大利亚 2003年成立的税务总监(IGT)以及美国1999年成立的税务财政总监(TIGTA),其职责都是审查税务当局的资源配置以及税收执法公平性,调查和防止税收管理执法中的权力滥用。

六是组织体系呈现集中化扁平化趋势。随着信息资源的逐步集中,各国税务机构总部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服务、执法、数据处理等具体职能,人员也不断增

加,促进了税收执法的公平性、纳税服务的规范性和行政管理的高效性。例如,美国联邦税务机构总部人员占近20%,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税务机构总部人员占全系统人员的10%以上。纷纷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总部,撤销了一些原来按照行政区划相应设立的行政区局,对基层税务局(所)也进行了大幅度合并和裁减。

记者: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哪些新的探索和实践?

肖捷: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越来越突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税务部门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新途径,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征管的新举措。主要包括:

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探索在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寻找和识别管理风险点,制定不同应对策略。有的利用行业风险模型,进行风险扫描和排序,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开展重点评估。有的专门成立风险管理项目组,深入分析纳税人涉税风险和税务系统内部执法风险特征,明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类别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有的按照纳税人规模,对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对中小企业实行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加强户籍管理和定额管理。有的细化各行业税收管理的特殊要求,努力提高行业税收征管水平。

深化信息分析利用。普遍依托信息技术,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有的搭建信息管理分析平台,集成并整合涉税数据,提升信息处理、分析、应用能力。有的积极推进与财政、海关、工商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共享,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比对分析,对纳税异常的企业进行预警和评估。

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大力加强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征管工作合力。普遍建立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的互动机制,实施以查促管等措施,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坚持纳税服务的先导性,充分发挥纳税服务对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作用。有的建立纳税人需求采集、分析、处理机制,有针对性地改进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有的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个性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措施。有的推进纳税人之家建设,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各地税务机关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索和实践,丰富了税收征管的内容和方式,为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积累了宝贵经验。

记者:最近,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亟待改进。您认为下一步应如何完善对自然人和财产的税收征管制度,以适应和支持进一步深化这方面税制改革?

6.论中国教育制度改革 篇六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教育制度一直在改,高等教育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也有突破性的改革。但是高等教育还是存在许多的体制弊端,作为一名大学生,还是看到了其中不少的问题。

首先,从招生说起。一直以来都有“一考定终生”的说法,就算现在很多高校都有了自主招生,但是,高校自主的权利还是比较小的。高校无法自主自治,大权全都掌握在教育部手中,教育资源由教育部分配,于是全国的各高校的水平很多时候就此被划分了等级,所以,才会形成大家挤破头要考那些拥有教育资源多一些的学校,这也是导致考试机器、做题机器出现的原因之一。一些学校由于教育资源的限制,很难提高其教育水平。但是那些教育资源优厚的学校,也面临着招进去的学生中有一部分人是读书机器,高分低能,他们在考试中发挥出色,却无法很好的与人交往,适应职场,缺乏动手能力、工作能力。不被企业所接纳,无法成为真正的人才。

其次,我们来看大学教育过程。大学的教育,很多教授,只是来讲节课,也许就是照本宣科,也不管学生学到了多少,对于他们教育不是主业,他们只要完成论文,完成研究。很多大学生都只是为了学位,为了文凭,对于所学知识基本都停留在一个很肤浅的表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大学生,平时逃课,上课睡觉,混混日子,期末奋起,成为突击军,死记硬背,也不管懂不懂,背出来就是。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大部分大学生来说只是要考试的一段段文字罢了。很多大学生根本很难将这些知识运用实际。很多时候,大家还是会感觉,大学的教

育出了没人管,还是停留在应试教育。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说,文凭、学位和考试通过是画等号的,而考试通过和你到底会不会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际是没有多大的关系的。所以,许多应届生就像一张白纸一样去应对职场,在职业生涯中重新学起,这何尝不是一种教育的浪费?

最后,在中国,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很小。中国的教育界就没有这样一个竞争环境。大学教育基本上处于国家垄断状态。尽管有各种类型的民办学校,但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包括招生上、经费上、师资力量上等方面,很难与公办学校相竞争。我认为缺少竞争也是大学教育体制弊端之一。

7.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论文 篇七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从税费的角度上看, 主要涉及12项, 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初暂停征收。另外, 在现有的房地产税制中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需缴纳的, 其他税种在2009年已实现内外统一。房地产税收具体分布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有环节。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环节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房地产经营环节, 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 若自用房屋, 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出租房屋, 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税种繁多, 税费混杂

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税种繁多, 重复征税, 在同一环节征收多种税收, 同一种税收又存在多种环节。如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屋租金收入, 既征收5%的营业税, 又征收12%的房产税;对房地产产权转让收入既征收营业税, 又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产权转让环节时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双方既缴纳0.05%的印花税, 承受方又要缴纳契税。同时, 房地产市场税费体系混乱, 以税代费、以费挤税现象普遍。如城建税实际上是为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而向对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费。另据调查显示, 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中, 税收为建筑成本的9%, 而各种费用高达41%;2005年山东房地产开发费用支出最高占到三分之一, 费挤税现象严重。税种繁多、重复征税、多层收费使房价上涨趋势严重。

(二) 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对经营自用部分的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扣除10%-30%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两种计税依据未体现房地产的时间价值和土地的级差收益, 房地产税收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 不能起到税收政策目标。另外,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是土地批租制, 根据土地用途期限分为40年到70年不等, 这种一次性支付几十年税费的制度一方面加大房地产的建设成本, 提高房价, 另一方面又造成政府“寅吃卯粮”的现象, 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 征税范围过窄

部分税种的征税范围过窄, 阻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同时导致税源流失。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都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土地。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日益增大, 大量开发商将新增项目建在距离城市较近的农村, 占用我国有限的耕地面积。同时房产税在城市免税范围过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都属于免税范围。

(四) 重流通, 轻保有

在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下流通环节税种较多, 税负较重, 而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税种较少, 税负较低, 且部分税种的免税范围过大。资料显示, 在房地产的流通环节, 税负水平已达到30%-40%。这种重流通的局面一方面造成房地产的合理流通受限, 使新建商品房价格上涨, 另一方面又助长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 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轻保有的局面使投资者不必为保有房地产而纳税, 造成房地产资源的浪费。

(五) 税收行政效率低下

税收行政效率可理解为以较少的税收成本获得较多的税收。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行政效率低下,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税收立法层次低, 稳定性差。目前有关房地产税收的实体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其他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 权威性低, 稳定性差。

第二, 部分房地产税种设计不合理, 操作烦琐。如1994年初为抑制房地产炒作而开征的土地增值税, 该税对增值额的规定十分繁琐, 加上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较长使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同时税款征收手续复杂, 不易执行, 数十年来该税几乎流于形式, 税款征收额较少。

第三, 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不健全。如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私下交易, 使税源减少。同时, 与房地产税收紧密联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在我国发展很不成熟, 一方面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素质不够高, 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三、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 取消、完善部分税种

1、收费项目规范化。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存在着大量收费现象, 其中大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 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取缔不必要的收费项目, 将必要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管理, 促进收费过程的公正严肃性。

2、取消土地增值税。

在房地产开发环节需要对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两种税收重复征税, 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并且加大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成本。同时土地增值税操作复杂, 每年征收额较少, 造成税收行政效率低下, 影响税务机关的公信力, 建议取消该税, 减轻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

3、合理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阶段我国税种中只有这两种税种是内外不统一的, 应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内外籍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城建税是为提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而开征的, 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以附加税的形式出现, 计税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者实际缴纳的税收之和。建议将计税依据改为三税应缴税收之和。同时将目前地区实行的差别税率改为幅度税率,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使税率更加灵活。

4、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办法。建议考虑耕地的质量等级、肥沃程度、地势条件、潜在价值、单位面积年产值、使用年限等因素设置新的计税依据, 并适当提高税率, 以促进耕地资源的节约使用。

(二) 合并税种, 开征物业税

在房地产取得阶段, 将印花税并入契税;在经营阶段, 保留企业所得税 (或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在保有阶段, 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一些费用合并为物业税。

1、物业税征收的意义。

第一, 优化现行税制。有利于消除现行税制重流通、轻保有的弊端, 加速房地产市场的流通, 抑制房地产的投资和投机需求。第二,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竞争。物业税将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下一次性缴纳的税费分期缴纳, 使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阶段的筹资成本和风险大大减少, 降低房地产产业的壁垒, 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开发商进入, 促进行业繁荣发展。第三, 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在物业税的条件下各届政府分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取的税费, 这将导致本届政府的税费收入大幅减少, 其为增加税收收入, 必然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有利于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2、物业税的设计。

物业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为土地和房屋, 税率应该在0.84%-0.1%之间。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农村, 同时个人自住房地产应纳入征税范围。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房地产市场价值, 该办法符合国际惯例, 税额随着不动产价值的升高而增加。同时, 由于物业税首次征收, 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 先从商业房地产改革开始, 逐步过渡到一般性质的房地产。

(三)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完善税收立法。

在我国税收立法的实践中, 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较少, 行政机关占了主导地位, 税收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普遍偏低, 大多以规章立法的形式出现。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处于税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下, 不可避免具有立法层次偏低的弊端, 应尽快完善税收立法。第一, 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指导约束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对税收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起规范作用。第二, 将现行税收体系中较完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提高税收法规的权威性。

2、健全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

第一, 加强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房地产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税收课征的基础, 首先, 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 对土地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其次, 实行房屋和土地产权合一制度, 保证对房地产交易全面课税。第二, 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 各种方法都有优缺点。应尽快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和方法, 并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第三, 继续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实施要点。其在我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各税务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畅通, 效率低下, 应继续推进并优化其在我国的发展。

摘要:房价的上涨使人们越来越关注房地产税收制度。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难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应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 完善税制、开征物业税和提高房地产税收行政效率, 以使其能有效调控房地产行业, 实现税收政策目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物业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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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篇八

一、简述中国近代社会发展改革的历程

建国之初,我国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和巩固了公有制经济,很快便在一片废墟上初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使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变成生机盎然、蓬勃发展的新中国。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公有制经济比重超过99%,结果不仅没有促进生产更好发展,而且因为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生活困难。

根据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标准“并不仅仅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论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既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允许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为了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为了体现社会制度优越性,在随后的三十几年,我国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加快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开放极大改变了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平等意识、开放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普遍增强。历史实践证明,单一的经济成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只会导致发展缓慢、贫穷落后;开发搞活,千帆竞发,社会主义才充满活力。改革开放激发了一个古老民族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了社会进步。

二、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土地制度是社会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国家体制的建立,随着国家制度的改革而发展,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也经历了初步建立、改革、发展、完善的几个阶段;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分为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和改革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修改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资产的市场配置体系、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主要内容。

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因为它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经济,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弱化资产、否定资产,到承认资产属性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历程和改革的不同阶段所决定的。

建国后土地制度的沿革大体上可分为:土地商品和市场属性意识的萌芽、土地市场制度的建立、基本规则的确立和运行机制的完善、土地市场配置制度的建立及监管和宏观调控等几个阶段。

(一)土地商品和市场属性意识的萌芽阶段

1949-1954年是国家尚未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土地资产属性比较弱化。只要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向国家交纳租金和有关税费,低价地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国家初步承认土地的商品属性。

1955-1987(1988年《宪法》修改前)年国家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进行计划配置制度。城市土地取消了有偿使用,明确土地不是商品,取消了土地市场。

七十年代末期的改革开放,开始了土地商品属性的探索和尝试。1978年安徽小岗农民自发进行的包产到户,开辟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先河;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做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拉开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开辟特区、利用外资的序幕。

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引起土地商品意识的重新萌发。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和统收统支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变化促使土地交易日趋活跃。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国营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以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出现,引致了以租赁店面、柜台等为主要特征的用地需求,而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扩大,使不少单位可以将计划经济时代沉淀下来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用于出租、转让,因此,以房产和土地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开始活跃。

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之前,人们已经意识到土地是重要的资产,具有了土地商品属性意识和建立土地市场的要求。1987年深圳特区首先开始了出租土地,率先拍卖出让国有土地50年的使用权,成功地完成了国务院批准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任务。

(二)土地市场制度的建立阶段

1988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修改,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具体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交易用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正式分离,可以作为商品在土地市场中交易。但也只是为土地市场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并没有涉及操作层面的制度问题。

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确立了可以交易的新型土地产权制度,为土地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解决了土地商品化的问题,为正式的土地市场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新的产权制度中,不仅明确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从而打开了绝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大门,这里既包括政府新供应的土地,也包括计划经济时代沉淀下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也构筑了日后土地市场结构的基本框架,即基于政府供应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自主交易的二级市场。

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大决定,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三)土地市场基本规则的确立和运行机制的完善阶段

随着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大门打开,因制度不健全,也因相关制度不衔接、不适应,土地市场运行开始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市县政府的多重角色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城镇新增土地的供应者是市县政府,是土地要素的提供者。按照经济学原理,土地要素提供者最大程度地获得地租是其交易土地内在动力,但由于市县政府不仅仅是土地要素的重要提供者,而且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其角色选择的不同,决定了供应土地价格的不同。因此,在土地市场正式建立之初,很快出现了同一主体为增加财政收入“漫天要价”和为吸引投资压价出让土地两类互相矛盾的问题。

其次,由于55号令没有界定政府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适用范围,地方政府选择土地供应方式具有很大随意性,在当时出让金的分成制度的推动下,导致土地出让制度推进速度慢。在55号令实施近四年后,到1993年底,全国出让的土地面积也没有超过建设用地总供应量的 10%。

再次是在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存在价格差别、土地多头供应、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等多种因素的推动下,出现了“炒地热”和新一轮占地高潮以及连带的土地闲置、土地转让、抵押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土地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从1993年至1995年,国家密集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市场规范运行进行新的制度安排。1993年,为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炒卖炒买”土地进行遏止。

1、房地产市场的初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划拨和出让用地的范围,具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评估、公布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出台,政府以市场方式供应土地的范围被更加精准地确定下来。对政府出让土地的定价机制进行了构建:一个方面是增加出让土地成交的竞争性,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等几类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另一个方面是规定协议出让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所确定的最低价。为最终形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和工业用地最低价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2、国企改革中土地资产的市场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抓大放小、增资减债、分离分流等国有企业各项改革工作的需要,各地开始探索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一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等方式,将企业股份制改造、出售、兼并、破产的土地变为出让土地;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租赁等方式,在增强国有经济实力的同时,赋予企业经营土地更大的自主权。三是通过“退二进三”、“易地改造”等方式,允许企业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前提下,将原先占有较好地段的土地,通过自己开放成第三产业,或转让给其他主体的方式,取得土地级差地租收益,用于企业改造和发展。这些政策的运用,不仅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也大大扩展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

1995年,国家颁布了《担保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程序、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制、抵押登记要求、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等具体内容,完成了土地市场与金融市场的正式对接,为以后两个市场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建立了法律基础,并引致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核心的土地金融市场的形成。

为了冻结建设占用耕地一年,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1998年8月颁布新的《土地管理法》,当年12月国务院颁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立了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基本制度,首次从法规上明确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3、住房制度改革

房地产市场,是依附于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是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阶段;是一个自上而下,由外至内,而后又自下而上、由内向外,改革、完善互动的过程;是人们茶余饭后谈论最多、影响生活质量最大的话题。1998年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以商品住宅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进入全面发展的繁荣时期,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面积一直处于上升通道,住房制度改革活跃了土地市场,引致了房地产业用地规模的增加。

住房制度改革成为土地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一是推动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进程。随着城镇住房从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向货币工资分配制度转变,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面积在不断增加。二是扩大了土地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1998年以前,土地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1998年以后,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购买商品住宅成为广大民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土地市场的发展与走势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形成了政府、企业和民众参与土地市场建设的互动关系,三方通过各种渠道的信息交流,对土地市场发展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三是进一步密切了相关市场的关系。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屋买卖、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日益增多,不仅使土地、房产、金融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使起传针引线作用的各类中介组织迅速发展起来,而且也使相当部分福利住房占用的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

(四)土地市场配置制度的建立、完善及监管和宏观调控阶段

1999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明确了经营性土地从有偿使用到市场配置的具体方向和政策措施,为今后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法[2001]15号),成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次为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国土资源部2001年6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六项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基本制度。即: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进一步规范了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的操作程序。为了明确规范协议出让的具体范围和操作程序,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1号令),要求协议出让也必须公开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制”,“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并提出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明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具体政策措施。

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07年《物权法》10月1日实施,确立了土地物权制度,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具有财产和资产的基本属性。

三、新时期的基本目标

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制,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依据《物权法》,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在原11号令基础上,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出让的招拍挂制度。

改革开放是中国历史性的抉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建设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而生,同时又扮演着直接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角色。目前,土地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框架已初步形成,土地资产市场配置体系基本建立,各项土地权能内涵和设定程序基本明确,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日趋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思路初步形成,土地出让金、租金等与土地税、费的关系基本清晰,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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