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4-11-20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共11篇)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商贸企业是指在流通环节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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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全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工业和商贸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及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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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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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本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配合调查和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六)起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八)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场地或者柜台的企业,场地或者柜台内从业人员超过二百人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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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采纳有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车间)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监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二)在保护自身安全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在交班时,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交底工作。

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难以应急处理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服务或者其他专项服务。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不当执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查,并与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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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除外。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申请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申请中级、高级安全主任证书的,按照广东省安全主任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将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全资格考核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预先公布报名条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其他与考核相关的信息,不得指定考核辅导用书,不得举办或者指定任何其他单位举办考核辅导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再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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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格证书上记录再培训的时间和培训课程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每年进行再培训。岗前培训、再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并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教师安排;

(三)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四)教育培训签到表;

(五)考试试卷;

(六)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下列范围专款专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费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三)安全科技专项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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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企业,在下列方面给予支持:

(一)安全生产费用减半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半存储;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第五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易燃、易爆、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可能发生坠落、挤压以及其他各类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臵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大修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了解作业范围和风险,具备危险作业能力;

(四)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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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单位,并在承包合同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承包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企业应当告知承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安全使用方法,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挤压部位应当设臵安全防护装臵。

企业的电气线路配臵、移动式电器具以及电气设施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作业需要临时用电的,应当到所在地的供电企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并对事故隐患的种类、排除措施及其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前和每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送统计分析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企业报送的统计分析表,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并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区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向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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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以事故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每周负责组织以事故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治理,不能及时治理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建立应急器材、设备使用状况档案,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资料应当存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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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或者巡查的方式进行。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当向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巡查员,巡查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巡查员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建议企业整改,同时将相关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下列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最近二年内发生过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服务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鼓励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11—

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将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名称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向社会公告,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知投资、规划国土、环境、财政、建设、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公告制度在本区实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臵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三)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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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六)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进行安全告知的。

第五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的;

(三)未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举办或者指定单位举办安全考核辅导培训班的;

(三)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四)未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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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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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二

1树立和落实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企业的人际关系、由这种人际关系营造的企业氛围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观。从长远眼光看,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与企业文化、乃至综合了企业文化的企业素养有着很深的关联。

企业横向和纵向的人际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导致事故、灾害或生产和质量上的问题。要想预防企业的事故和灾害,需要改变企业文化,使之更加明快、更富有团队协作精神、更富有预见性和参与性。

企业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分为硬件对策(设备等的本质安全化设计与管理)、软件对策(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作业规程等)及人的对策(积极参与、工作干劲、用心遵守等)三方面的措施,但企业能否有效地发挥三方面措施的效果,关键取决于企业是否建立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健康的企业风格。

安全生产理念直接表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它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思想与文化,直接影响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决策与管理的行为与姿态,决定着企业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重视程度与实施效果。

根据国内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成功经验,企业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至少应包含“以人为本、事故为零”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事故为零

以人为本、事故为零,是指对于企业来说每一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企业必须尊重每一位员工的生命与健康,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以及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所有事故,使事故的发生率降到零。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指企业的经营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即所谓“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不安全就是违法”,而为了切实实现企业的安全发展,企业与员工必须及早发现、掌握和预知在工厂和作业中潜藏的所有危险,预测和发掘出那些可能会发展成事故的潜在危险,并努力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解决这些危险问题,预防并杜绝事故的发生。

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不能仅仅作为精神运动只停留于文件、口号、标语、宣传,必须为实现理念采取具体开展的“方法”,同时,还要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利用的“实践”。

首先,先进的理念是针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思想与姿态,而并非作为“向现场作业人员要求安全的语言”广泛地悬挂于作业现场,以唤起作业人员的注意力。其实它更应张贴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因为所有安全生产理念的决断是从高层经营姿态开始的,只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识发生了转变,企业所有的安全生产工作才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为确保先进理念的实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向下述明示自己认真的态度,并率先垂范展示具体的决断和行动:

①一定要全面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该委员会来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明确阐述上层的经营姿态与要求,并认真倾听包括职工代表在内的全体人员的意见;

②要有计划地巡视现场,必须用自己的眼睛和双脚确认工作第一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③每天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汇报,并要认真阅读和有效使用它们归纳后的有关资料;

④鼓励负责生产经营的下属尽可能多地汇报其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的现状与问题点,借此表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烈关心;

⑤尽可能多地参加企业内外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借此向内外部展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

2 实施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上遵循戴明管理模式,由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和评审与改进构成,而企业实施科学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是在实施管理模式中的每一过程中要遵循现代安全管理的思想以及采用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法。

(1)安全生产管理的策划

①从防止事故转变为风险控制

根据现代安全生产理论,必须在事故发生前发现、把握、预知岗位及作业中潜藏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或状态-即危险源,对各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价,并针对评价结果所确定的不可接受的风险进行事前策划和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危险源或将其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方能根本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生产经营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因此,防止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一种信息管理、危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策划重点应针对各类风险以及对它的控制,而不应停留在关注事故。

②按照前期预防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是安全生产管理策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衡量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的关键所在,它的建立与实施必须依据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结果,按照控制伤亡事故就必须控制轻伤、控制轻伤就必须控制未遂事故、控制未遂事故就必须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的前期预防原则,规定年度内企业不同职能与层次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或结果,并以适当的形式传达到本单位所有相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并辅以有效的检查与考核来促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2)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与运行

实施与运行是安全生产策划部分的重要支持机制,是将策划工作付诸实行并予以实现的过程,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运行与活动的控制规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同样,实施与运行的各项工作也要遵循现代安全管理的思想并采用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法。

①本着安全与生产一体化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由于安全生产涉及企业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以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过程,因此,只有企业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各级管理层与人员都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企业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有人负责,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才能有能力和信心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因此,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通过各级生产经营管理层与员工的逐级负责才能真正落实,而非过多依赖安全部门去承担。生产经营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体会企业领导层的要求,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一体化落实,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②本着计划性、有效性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不仅仅是确保全体员工都具备与自身职责和能力要求以及所面临风险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让员工在一线作业中能够有效的发挥所掌握的这些知识与技能,让员工养成遵章守纪和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意识。因此,在力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日常实际工作相协调的基础上,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③实施流程再造,针对所识别与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建立高效、科学的作业规程

④针对所识别出自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并结合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建立并保持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按照预防、准备、相应、恢复四个过程对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3)安全生产检查与纠正措施

基于冰山理论等理论观点,应强调除死亡和重伤事故之外,必须对其他各类可记录的安全卫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价,并要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冰山海面下的、致使出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环境等的根本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因为只有解决了这些海面下的根本因素,事故冰山才能被消除,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实现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

(4)评审与改进

应采用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方法,对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进行评价,以确认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及其要素是否满足下列要求,并确定是否需要结合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提供指导性的意见。

3 促进班组自主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为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从设备、作业环境等角度积极开展本质安全建设,制定各项管理与作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监督指导,这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前提。

但是,为了切实、有效地推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除了企业自身积极采取措施外,让一线班组员工都积极地致力于解决现场安全生产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群体,是生产第一线的组织,企业绝大多数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需要依靠员工的自主安全生产活动来完成。因此,企业在开展自上而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调动一线每一位员工的自觉性、自发性和积极性,促进班组自主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形成具有团队协作和富有预见性、参与性的组织,影响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而且,也直接影响着企业改善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其他所有生产经营问题的解决。

根据国内外事故统计分析的结果,在事故发生原因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伤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90%以上,而不安全行为现象的出现则主要是由于员工“知道、会做但没做”所致。员工之所以“知道、会做但没做”主要在于下列心理、生理、热情等方面的原因:

(1)员工缺少对危险情况的感知,甚至对危险熟视无睹,思想麻痹,冒险蛮干;

(2)员工作业过程中精神及身体状态不佳,精力不集中,心不在焉;

(3)员工对执行安全规章缺乏工作热情,没有干劲,常常忽视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实践表明,对于上述由于人类特性的错觉、忘却、习惯、侥幸、近道反应等所引起不安全行为,单纯依靠命令、指示、规定、教育、强制等安全管理的方法来防止是非常困难的,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而必须在完善管理的基础上,通过从理念、具体的方法、付诸实践等三个方面强化班组自主安全生产活动,从而达到促进一线人员积极地事前预知和发觉现场的危险信息、提高班组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热情与干劲、提高班组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影响或改进人的行为意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问题

依据国内外成功的经验,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下列方法来推动一线班组的自主安全生产活动。

①手指口唱

为了安全无误地开展作业,员工对工作中每一个需要确认的重点部位进行确认,这就是“手指口唱”。

手指口唱可以转变人的意识水平,使之处于正常而清晰的状态,是提高作业准确度和安全程度的手段。手指口唱有助于防止由于人的心理缺陷而引起的误判断、误操作、误作业,有助于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通过注视着对象、伸出手臂用手指、发出声音,将意识水平转换到正常而清晰的状态。

②危险预知训练(活动)

生产一线的工作通常是由几个人组成班组开展,工作开始前、到达工作现场时、作业开始前、工作中、下班之前等,通常都以班组长为中心,召开一个短时间的碰头会。为了在生产一线防止人为错误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每一天、每一时刻的安全卫生,需要以班组长为中心,在碰头会上自主地发现、掌握、解决工作岗位和作业中潜藏的危险,开展充实的“危险预知小组行动”,以提高每一名作业人员对危险的感知力、注意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付诸实践的热情。

危险预知训练(活动)是由“工作岗位班组的所有人员”或“一个人”在“短时间”内进行“解决危险的训练”,即为了“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而开展的短时间危险预知活动。通过危险预知训练,可以有效提高对危险感知的敏锐程度,提高注意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员工工作的干劲和热情。

③健康确认

每个人的健康状态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不正常的健康状况会导致不安全行为和事故以及伤害。要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需要通过训练,特别是在工作开始前利用很短的时间召开碰头会,由管理人员对每一名部下进行个别健康确认,以提高员工自身健康确认的能力。

关注每一名部下的健康,希望每一名部下都能拥有健康,这是管理人员应有的基本态度。而且,对确保企业的安全、确保员工的健康、防止人为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都是很重要的。

实践表明,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管理以及班组自主安全活动是一个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的三大支柱。

参考文献

[1]日本国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危险预知训练,2007

[2]张志强,习惯性违章的危害,现代职业安全,2001(10):32-33

[3]黄曙光,现代化工业人因失误分析与事故预防,化工安全与环境,2002:(16)12-14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三

一、从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独立单位来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

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从最低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从长远的发展要求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并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

二、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

一是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

三、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

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及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四、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

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五、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

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作业现场所常常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六、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

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重要“法宝”。

七、从责权利对称运行的角度看,企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四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三章 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五

冀政„2006‟69号 2006年8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 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 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 生产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议和文件应当约定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各自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起止期限;(二)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三)变动、变更期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办法;(四)变动、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产权的接收方或者破产清算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文件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协议或者文件报当地政府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协议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双方未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设臵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臵),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设臵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 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

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 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检验、检测,严格记录,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监控水平,投入足够的资金装配先进的技术设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象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 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 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三十一条 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建设项目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承包项目和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六)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 确佩带;(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十)各类事故隐患;(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四)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部门要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分担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经济赔偿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支持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臵限制条件和障碍。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的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 实到位。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兼并、收购、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法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负责督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总结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 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 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六

——2017年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0年6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足以彰显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程度。

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更应着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安全就是效益,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在全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于公司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给企业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每年六月,一场“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大字报似的“横幅”、标语、宣传画满天飞;大街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摆起桌椅,免费发放安全生产相关书籍,宣传安全相关常识问题。可一旦过了这个月,一切又恢复了往日的状况,工厂依旧生产,机械依旧转动,工人依旧劳作,大小事故也屡有发生„„ 诚然,安全生产,警钟常鸣,宣教当先,只有全员意识上升了,才有行动上的作为,毕竟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了行动指南,才有利于全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可是,如果把“安全生产月”当做一场运动来做,那么这个月的辛勤付出,最终也是收效甚微。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安全的因素总是伴随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只要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就时刻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安全来源于长期警惕,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现在,我们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要忘记开展这个活动的初衷。更不要将安全生产月当作一场运动来开展,要做到实处,要有形有肉。我们要月月都安全,天天都安全,时时刻刻都安全。“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多少家庭对亲人的关切。所以我们要视“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日常安全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月应是我们日常安全生产的一个缩影。只有这样,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概念才能灌输进每个人的心中,安全生产活动才能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才能把全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7.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七

“瘦肉精”举报电话:

0311-86256532 (工作时间)

0311-86684354 (夜间、节假日)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对其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二、应当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三、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四、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第二十三条)

五、禁止经营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第二十三条)

六、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七、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 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八、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及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九、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二十九条)

十、禁止经营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九条)

十一、在经营过程中, 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六条)

十二、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十六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 应当按照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 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 应当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 发现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供货者, 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 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者的主体责任如下:

(一) 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 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 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四)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8.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新招 篇八

泉州市是我国经济外向度较高、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民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已占“十分天下有其九”的格局,全市共有民营企业十几万家,2006年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3165.6亿元,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90.8%。但是,在民营企业中存在着基础差、规模小、安全设施简陋等问题,加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一些长期制约和困扰泉州市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泉州市委市政府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安全工作呈现着“政府急、企业不急”的被动局面。十几万家企业的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安监部门的力量来应对,而生产经营单位则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从而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够落实,安全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治理……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使企业本该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切实有效地落实。

泉州市政府充分地认识到这一现状,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了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做出了有益尝试。

“要牵牛鼻子”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监管复杂,做好不易,必须“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主体: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今年2月19日,泉州市副市长林伯前在对市安监局进行调研时指出“政府监管的责任的落实比较容易,也得到很好落实,开多少会,发多少文,部署多少工作都很容易做到,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较难,这是一个长期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

随即,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三年行动”的序幕自此在泉州市拉开了。

“八易其稿”

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泉州市安监局在林副市长调研后立即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以局长王金荣、副局长戴天圣为首的“三年行动”方案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先后对什么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总体安排、如何能让企事业单位“能动起来,可操作”、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定标准等问题展开调研。市政府林伯前副市长先后七次组织市府办经济三科和市安监局科级以上干部进行讨论,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使方案不断成熟和完善,八易其稿,最终一份内容详实、可操作的“三年行动”方案展现在我们面前,25个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级别评定标准也随即出台。自此,“三年行动”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能动起来,可操作”

行动方案围绕“企业能动起来、可操作”这一指导思想,用“五个应当”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定义、内容和依据。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达到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生产经营、组织保障体系、宣传教育培训、维护员工权益、落实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能否得到较好的落实。

据了解,为了解决“企业能动起来”这一问题,泉州市政府在不影响2008年安全生产常规性工作的落实,不影响平时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有关检查督促工作的前提下,制定了“三步走”行动方案。第一步,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按照“五个应当”“八个方面”的落实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为A级;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为B级;对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C级;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为D级。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争取在2008年底前完成。

各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后,以县级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函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函告企业的开户银行等,以此措施增强企业的压力和动力。第二步,分类推进整改。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黄牌督办。分类整改从2009年初,到2010年6月基本结束。第三步,考核验收。2010年7月开始考核验收,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进行调整确认,有升有降,以此逐年滚动管理、常抓不懈。

行动方案还明确了“三年行动”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各地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要达到:A级企事业单位占企事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B级企事业单位占企事业单位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级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确保实现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较好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从2011年起,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滚动管理,有升有降,常抓不懈,以此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上新的水平。

“全市总动员”

5月22日,泉州市政府发出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年行动”正式启动。

6月3日,泉州市部署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泉州市市长朱明作书面讲话,副市长林伯前对“三年行动”作了具体部署。泉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区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市属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三年行动”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泉州市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三年行动”方案的实施制创造良好的氛围。

6月11日,泉州市各个县、乡、村都已经投入到“三年行动”的工作中。在丰泽区泉秀街道华丰社区,记者了解到,“三年行动”已经布置到所辖企业,评级工作即将展开。该社区安全工作负责人欧再生激动地说,“我从事安全工作已经十余年,经常到所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但是说到安全生产的管理,归根结底要靠企业自身,有的时候对一些不重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我们的工作难度很大,这次‘三年行动的出台,方案详尽可操作性强,相信能够促进企业自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安全隐患整改,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9.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表 篇九

表A.0.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表

评分员:年月日 注:“四不放过”指事故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

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表A.0.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考核表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表A.0.4中“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表A.0.3安全技术管理分项考核表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表A.0.4中“大型设

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表A.0.4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考核表

评分员:年月日

B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评分员:年月日

附录C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汇总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资质等级:上施工产值:在册人数:

年月日

10.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 篇十

近年来,我州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靠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肃追究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但由于我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多样化、形势出现复杂化,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全生产意识不强。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安全生产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忽视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偏重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强调生产第一、质量第一。这是目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满足于会上讲讲,墙上挂挂,应付检查,做表面文章,没有很好地把安全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内在需求去狠抓落实。安全管理网络系

统不全,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台帐不齐全,记录内容不完整。

三是企业安全培训不严。不少企业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活动,没有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调整充实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于空洞的理论说教,针对性不强,导制安全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脱节,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地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四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部分企业安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偏低,能力偏弱,缺乏专业安全管理知识,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工作责任性普遍不强,无法适应现代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安全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不彻底。

五是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部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往往在生产任务紧的情况下,安全就不重要了,生产设备超负荷运转,甚至带病工作,导致本质安全度下降。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标准配置,降低质量要求,以次充好,使一线职工得不到有效地安全保护。

六是安全体制机制不全。目前安全监管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主要对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排查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虽然在短期内确实能有效地消除一批隐患,但从长远看却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由于企业内部还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应付,政府检查,企业配合,而不是积极自觉地

排查和治理隐患,提高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企业只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真正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为企业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形成责权利相结合,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安全生产格局,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增强企业全体职工人人抓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想安全的意识,确保企业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做好重点设备、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确保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加强安全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规定配足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三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定期在企业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通过典

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生产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等活动,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要适合企业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要求。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改变过去“重视对生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轻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的现象,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把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作为企业的安全监察重点,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形成公司每月检查一次、车间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天检查一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治理计划、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治理到位。

五是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技术装备,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科学管理,切实增强企业抗衡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提高本质安全度。企业要自觉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机械、电气等设备的使用、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严禁相关设备处于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说明正确佩戴、使用,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考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可以通过完成三项任务来实现。一是认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关于主体责任细化,让各项责任和要求入脑、入心,内化成日常工作的基準;二是要加强重点分析,找出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路径,建立有效的、科学的工作方法,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重点抓“四个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首先应细化主体责任,确保主体责任在落实的过程中,不跑偏,不漏项。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可以从狠抓“四个责任”入手,即:组织领导责任、宣传教育责任、监督检查责任、率先垂范责任。通过有效落实四项责任,将主体责任更加清晰,更加便于各级党组织在思想认识、理论储备上做好工作。

1、发挥组织领导责任

党委要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要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去统筹、去考核,给予充足时间和精力投入,不在将在工作中给予党委强化,还应牢记党内职务和责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带领本单位党政各级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努力构建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催着一级干的局面[1]。

2、发挥宣传教育责任

党委要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做真,杜绝走过场,确保宣传教育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待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只重形式,不能只满足于学习内容够、学习时间够,应主导建立群众认可、干部喜欢有效的方法,让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认识深入到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心中。

3、发挥监督检查责任

党委要对监督检查的工作进行总体把控,要参与监督检查的各项环节。党委可通过积极参与到专项监督检查目的和内容的制定,确保监督检查方向;通过不定期参与到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升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效能;通过熟悉监督检查的结果,为工作整改和指导下一步工作提供准备[2]。

4、发挥率先垂范的责任

党委成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前提,首先应加强自身建设,以自己的行动做到廉政、勤政,并狠抓“四风”建设,防止“四风”反弹,为党员、干部做好榜样,坚持做到“三个管好”、“四个负责”[3]。

二、确保“四个到位”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针对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中容易出现的误区,落实好主体责任应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各项工作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到位、查处违规违纪工作要到位。

1、思想认识到位

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容易陷入误区之一是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份内之事,仅停留在平时嘴上说说,缺少扎实的行动,究其根本是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党委要认清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反腐已进入攻坚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包含着各级党委要全面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反腐倡廉就是党的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党委。党委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份内的事主动抓起来[4]。

2、各项工作部署到位

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容易陷入误区之二是落实党委缺少行动,不研究、不部署,只当纪委工作的“二传手”,只做表面表态,做表面文章。做到工作部署到位,党委应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思路,部署工作,还应把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对需要部署的工作亲自部署到位。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抓关键、抓落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3、具体措施到位

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容易陷入误区之三是布置工作只提出目标要求或指导方向,容易出现空对空现象,致使宣传教育效果不佳,案件查处查办过程对腐败分子威慑不大,制度建设重文件轻实效等问题。做到具体措施到位,党委应把任务具体化,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理念信念和宗旨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党员干部不想腐。党委还应加大违纪违法曝光处理力度,坚持有腐必反,形成高压态势,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还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扎牢,不能牛栏关猫,加强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干部不能腐。

4、查处违规违纪工作要到位

党委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容易陷入误区之四是忽视单位违规违纪的查处,思想认识中只有大贪大恶才需要查,忽视小贪小恶的查处力度。就目前经济体量并不低的基层单位来看,违规违纪情况不是没有,有的是没有发现,有的是发现了线索没有及时查处,有的是核实了但处理不够严肃。做到查处违规违纪工作要到到位,党委应立足于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理,树立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才是真正关心爱护干部的思想意识,这样对单位和个人都有好处。要落实“一案双查”,杜绝压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行为,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包庇,不纵容。

结束语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是一朝一夕,更需要持之以恒,需要党委成员齐心协力工作完成。只有党委集体充分认清主体责任内涵,掌握贯彻落实路径方法,通过扎实开展专项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抗在肩上,体现在效果上,不断强化监督,不空喊口号,才能扎实有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参考文献

[1]何政.国有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6:1-2

[2]罗奎武.初探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4,09:70-72

[3]杨群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把握的六个着力点[J].党建研究,2015,0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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