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2024-10-17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精选11篇)

1.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一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制度存在弊端及对策

【摘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政之道,首重得人”,“将行美政,必先择人”。选用什么样的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因此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求。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凡进必考”制度尚未有效实施、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缺乏考试信度、识别人才上存在局限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等。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加坚持和完善“凡进必考”的制度、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引入第三方主考机关、严格面试考试形式及考官资格、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等。

关键词:公务员 考试录用 考试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

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务员制度建立的一个主要标志。只有严格执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才能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为建立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良好的基本。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各种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具

具体包括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标准和资格条件,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录用的组织实施等各方面的规定。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

当代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也就是为选拔、录用公务员而进行的考试,它是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笔试、面试、现场操作、情景模拟测验、心理测验等方式来测量、评价应试者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心理、品德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要求的手段和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办法,“不包括党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国家机关中的权力机关的干部录用,也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级、高级公务员的选拔。”(注1)

(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现代社会,通过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严格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政府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而高效率政府系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了公务员“入口”高质量,对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给我国留下了较浓的“人治”色彩,而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录用干部又缺乏客观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一些思想作风不正的人任人唯亲,选拔干部时只讲感情亲疏、只凭个人喜恶。我国要建立现代人事制度,首先就要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确立科学、公正的录用标准,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确保人

才选拔的客观公正性,保障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个完善。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

(一)官本位思想日益严重。

中国几千年的考选传统留给当今中国的最为显著的就是根深蒂固的官文化思想,即“官本位”思想。所谓“官本位”意识是指以官为本,一切为了做官,把做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评判一个人的地位和作用纵观历史和现实。官本位至少包括了以下内涵: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社会心理。到了现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意味着当官就有尊严,有权就有一切。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官本位”思想逐渐渗透进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惯性作用下致使职位、权力被私化和滥用,从而导致众多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以求谋取“一官半职”,思想上的不正确认识,势必会导致日后的权力腐化。另外,我国的权力相对比较集中和权力的运行主体又归各级领导干部的特点,加上部分考录部门正是由于存在“官本位”思想,为小部分人大开方便之门,暗箱操作,进而求得“领导赏识”,进行权力交换,甚至权钱交换,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时自己立法、自己执行,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相应的利益,严重影响考录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凡进必考”制度尚未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凡进必考”也是保证公务员素质和公务员制度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之一。然而,据人事部统计,2006年到2008年三年时间里,全国新增公务员七十余万,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仅60%左右,乡镇一级的比例达不到50%,个别地方甚至违反规定,使一些素质低劣的人混入党政机关

(三)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四)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

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五)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缺乏考试信都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

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

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六)识别人才上存在局限性

面试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政府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虽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研究不够,在面试环节往往对能说会道的考生子以高分,对那些善言辞但同样适宜于机关工作的人员则不予考虑。

(七)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

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途径思考

(一)坚持和完善“凡进必考”的制度

“凡进必考”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一面旗帜,同时要把它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要规范考录程序,严格考试纪律,严格把好考试这一关。要坚决、彻底刹住不经考试就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实行“凡进必考”这一制度。(注2)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范围。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真正面向所有具备报考条件的普通大众,而不是“带着枷锁跳舞”。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扩大公务员的招录的范围。要通过疏通“三支队伍”(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尤其是要鼓励非公有制组织向公有制组织的人才输送和人才流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着各种层次的大量优秀人才,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后备力量。要把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视野,逐步完善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思想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改变“政府吸引不了优秀人才,也留不住优秀人才”的现状。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又可以吸引一流人才进入公务员系统工作。

(二)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上文已有论述,下面着重就如何改进这些弊端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共勉。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可从中得到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也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来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大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三)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我国公务员考试科目和内容并没有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根据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来进行设计和安排,要更加科学的对待公务员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命题,应当聘请专家,包括行政学专家,考试学专家和资深的政府领导人员共同出题,在大家统一意见,明确精神、明确考察范围、考察意图、考察目的条件,再根据本国或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共同出题,这样既可以避免考察范围过于宽泛,考试重记忆轻能力以及偏题怪题等降低试卷信度效度的情况出现,又可以拉开考生的层次、区分度,从而便于政府机构挑选更加合格的人才。例如,国外文官考试无论是内容还是方法都在动态中不断发展变化,不仅传统的笔试和口试不断发展和完善,还出现了新的综合性考试方法。如品能测验法、笔迹辨析法等。新的考试方法比传统方法更科学、客观、公正,不仅增加了口试的比例,而且采用各种不同的测验项目,提供不同有价值的数据。不仅注重显现才能的测验,也注意潜能的发掘,还注意个人在群体中的地位和表现。不仅看重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测验,还注意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应变、适应能力的测验。再如,福建省人事厅首先把抓好命题队伍建设作为推进考录工作制度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先后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长期从事人事工作并了解党政机关人员素质要求的人员中,认真物色出命题“领头人”。然后以此为基础,采取“以会代培”的办法,多渠道筛选和培养命题人员,组建起了一支由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命题队伍,这支队伍人数精、层次高、专业结构合理,基本能胜任并满足定时定期招考和特殊招考命题的需要。

(四)引入第三方主考机关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公务员管理机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再实

行部内制,而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公务员的考试权,负责录用人才的选拔。目前,考试和录用均由人事部门负责,难以适应大规模的考试录用需要,事实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有高效的职能部门来统筹管理。因此,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可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现行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主考和管理机构,聘请、授权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之外的主考机关进行招考工作,即引入第三方机制,这样就有利于保证考试的公正、权威及录用的透明。

(五)严格面试考试形式及考官资格

面试中考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随意性。但这种随意性首先不应该来自私心邪念。缺乏良好政治品德素质的考官,会有意不按优劣等次评分。而缺乏良好业务素质的考官,没有掌握评判技能技巧,会有意无意地打错分,甚至乱点鸯鸳谱,不仅没有将高分低能者淘汰出局,反将高分高能者淘汰掉。公务员面试工作是一项严肃、重要、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学科、新理论的出现,要体现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和综合水平,就需要不断提高面试官的综合水平,一方面要挑选素质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考官,并进行必要的考官资格培训。另一方面要优化考官组合,使考官组成既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又要有社会上聘请的各学科的专家、学者,甚至心理学家等,充分考虑考官队伍的多元化,使得面试更有针对性。公务员面试打分,可以借鉴体操打分的办法,规定一个在一般情况下的起评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考官打分不能低于起评分,这样可以有效的制约考官打分的随意性。此外,有条件的政府机构可以积极采用外国先进的测试手段。如情景模拟、小组讨论、心理测量等面试新方法,使面试更趋合理。例如日本地方政府由过去的单独面试改为集体面试,对应考者进行分组集体讨论,考官则在一边进行观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考察应考者的领导资质、协调性和积极性。

(六)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

在地方政府的考录工作中,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组织,但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收获不大。这是因为,首先,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录用考试中,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部门不了解考录业务,而且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所以很难与考录部门协调。这些问题不理顺、不解决,监督就形同虚设。其次,缺乏法律保障。我们对如何保障和防止考录过程中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以及保证录用考试的可靠性上没有详尽的立法保障。同时也没有在司法上设置相应的机构来随时监控录用考试的实施。再次,缺乏技术保障。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序均没有定期地进行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要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体系,采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构建多层次、多方位、全面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体系,重点通过制度予以监督。《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办法对命题、考核、体检、面试等多个环节规定了较详细的监督办法,由于面试的主观随意性较大,所以重点需要加强对面试过程的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不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字的,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在面试中明显违规的考官,取消其考官资格等。另外还可以组成由专家组成的有独立地位的考试录用监察队伍、巡视队伍,到各地面试点监督和协助面试工作的完成,进一步加强对面试的监督。另外,在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加强依法执行的力度也很重要。

2.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二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进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就,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信息化及全球化的来临, 在整个社会转轨的背景下, 各种制度必将呈现出其一定的过渡性和渐进性。加之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 发展速度又较快, 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 因而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不仅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广, 也影响了现有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具体而言, 我们可从下以几个方面来认识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涉及公务员考录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 首先就体现在我国公务员相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立法不够具体, 各地的政策措施不配套甚至互相矛盾等现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 (的有关规定) , 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 , 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

(二) 考录制度的科学性不足, 模式不稳定

1. 考试手段比较单一。

录用考试的主要手段是笔试和面试, 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 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且在面试环节中还存在着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以及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比例过大等问题, 使得公务员面试工作科学性不足, 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2. 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不尽合理。

或内容过于冗杂, 或题目过偏过难, 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突出, 从而影响了录用考试的科学性, 使考试的区分功能受到削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一) 完善立法, 为公务员考试录用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使考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用立法的形式把考试内容、方式、条件、机构等固定下来形成制度, 才能为考试和择优录用提供法律依据, 堵塞可能干扰考试的各种不正当渠道。

(二) 依法行政, 强化硬性约束机制

坚持凡进必考。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以来, 已初步建立了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然而, 制度的建立并不等于制度的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的具体操作中, 任人唯亲、任人唯熟的现象时有发生。应该说, 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是无法可依, 更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不解决这个问题, 即使法规体系再完善严密, 也只是一堆废纸。为了确保凡进必考制度的落实, 除了严格执法以外, 目前尤其要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抓好基层尤其是县乡两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这是落实凡进必考, 严把公务员的入口关的关键。二是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硬性约束, 对通过不合法的渠道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 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摘要: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对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当前形势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而发达国家公务员改革的成功经验正为探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的新趋势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完善创新,改革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 杨宝国编著, 2009年1月修订版。

3.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三

摘 要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我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并逐步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但随着我国新时期实践和形势的发展,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显现出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对策,做以粗浅探讨,以促进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 问题 对策

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历经十多年,从诞生、到成长,逐渐走向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制化。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现有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服务型政府管理实践的要求。面对今天信息社会及全球化时代政府管理实践的要求,如何全面建设新时期我国服务型政府和积极推进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建设,已成为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干部选拔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考核选拔干部。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主要采取统包统配和个别选调的方法,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选拔了大量人才,考试在其中起的作用极其微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开始积极探索改革传统干部录用制度,并从8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干部招用中引进考试手段,择优录用。1989年我国公务员考试工作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首先,我国人事部与国务院下属的六个部委共同组织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试点工作。其次,我国人事部与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干部录用中普遍实行考试制度。这两个突破性的发展,为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另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颁布;2005年4月《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这三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自实施以来,历经十多年,从诞生、到成长,逐渐走向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制化。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无足够的经验积累,以致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往往会显现出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考门槛过高

当今社会,一些政府由于自身不能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有个合理、科学的认识和理解,而致使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为的提高报考门槛,认为只有高学历和毕业于名校才具备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认为只有热门专业的考生才有报考资格;认为只有应届高校毕业生才能很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认为只有本地区的考生才能很好的做好公务员工作。这些误区往往让很多求职者面对公开招考的职位,只能望洋兴叹,也许高门槛的设置有其特殊原因,如,出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考虑或出于缓解报考人数极多而带来的诸多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问题。然而,政府这些极端举动,往往会导致行政资源和人才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笔试“两重两轻”

在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试中,笔试内容往往“千人一卷”,对岗位专业能力测试不够,这样很难满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也不能有效的反映不同职位的特点和专业化要求,更不能对考试者进行全方位的准确考察。同时,笔试内容的设计,往往重公共科目考试,轻专业科目考试。相对于公共科目考试试卷的规范性和试题种类的多样性,专业科目考试试卷的规范性和试题种类的多样性均无有效的保证。而在公共科目笔试中,又往往重知识,轻能力。在一些省份公务员考试中,往往在第一轮考试中只考公共科目,并以公共科目的考试成绩作为进入第二轮的依据。而在第二轮考试中,专业科目考试的比重很低。同时,考试内容的重文轻理现象,也是极其危险的。现阶段,公务员考试中,笔试内容基本上都是社会科学方面的内容,不重视对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素养的考查,这一方面致使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不平衡,不能适应电子政务的要求,更不能为知识经济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务员考试内容易掌握,形成了单靠记忆,背诵就足以应对笔试的局面。

(三)面试“模式化”重

当前我国公务员面试,还是实行传统的人事配备,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应变能力、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而在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面试,却发现面试试题命题空间小,内容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基本上可以说“大同小异”,已经被研究的相当透彻,大量公考辅导资料和辅导班针对不同类型题目,为考生总结出各种答题模式,致使考生答题模式化,,导致面试走向极端--八股文面试。此种模式化面试不能充分表现考生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考官也难以考察应试者的真实水平。同时,我国现阶段公务员面试的考官队伍主要由考录主管部门和招考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队伍的构成,长期以来比较固定,模式僵化,给少数部分考生走后门,拉关系提供可乘之机,这容易造成考试的不公平。

(四)监督体系不完善

首先,现阶段我国公务员招考制度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颁布的都是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关于公务员招录制度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中,考试录用机关和管理机关是同一部门,这致使公务员考试制度在执行中缺乏法律保障,使得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受一定冲击。其次,社会监督体系不够。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试工作,往往由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而对于考试工作中的考试、面试等程序,都缺乏社会体系的有力监督。

三、解决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扩大公务员招录范围,彻底打破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地域等的限制

根据现代竞争理论,公务员考试必须是平等的、公正的。而在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试招考中,常有身份、地域限制的条规,这直接导致竞争权力的不平等和竞争的地位不平等。如不改变此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很难做到公平竞争,也很难选拔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只有当竞争的胜负主要取决于报考人员的才干和努力程度时,人们才会承认这是公平的竞争,才会认可这样的竞争结果。因此,在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必须扩大招考范围,彻底打破对身份、地域等的限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首先,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加大对公务员考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宣传、贯彻和研究探讨。牢固树立“人力资本是第一资本的”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唯才是举,不拘一格选人才。其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地区封锁,促进人才交流和选拔,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流通不断加快、区域差别逐渐缩小的现状。

(二)增强笔试、面试的科学性

笔试可以有效测量人们的生理和心理,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这一公务员考试工具,因为它体现的是国家机关的意志。针对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工作中笔试出现的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必须立足我国实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加大科研工作,集中充分的物力、人力和财力来增强现有笔试工作的 科学性,进而提高公务员考试工作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首先,笔试科目设置要有针对性。针对不同职务、等级和地区的公务员要求,笔试内容要有所不同,而不是几乎全部一张卷。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阅卷机制,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阅卷。

面试,作为公务员考试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程序,其作用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面试有助于面试官和考生面对面的交流,有助于面试官对考生有个更好的了解。而我国现阶段,面试官队伍的构建基本都是临时组建的,另外面试官队伍的构建也往往缺乏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搭配,从而致使一些业务能力强、而品质不好的面试官选入其中,这样的面试官队伍,势必会影响面试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对面试官的选择,我国相关部门必须认真挑选,并经过多方面、多层次的培训、锻炼、考核和考察,最终才能确定面试官队伍的构建。

(三)健全监督体系,增强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和制约机制

首先,完善我国现行公务员法的法规体系。现阶段我国所实施的公务员法,在多年的具体实施中,充分曝露出其不完善的地方,也展现出其急需改善的地方,特别是对二、三层次法规的完善必须及时、有效的去做。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立足我国国情,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公务员考试的优秀经验,不断加大完善我国公务员法的力度,同时,待公务员法相关法规得以完善后,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对公务员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相关的纪律惩处和法规惩处,全力保障我国公务员考试工作走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道路。

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为了增强我国公务员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应积极借鉴高校招生考试的经验,积极利用社会监督体系,构建多层次、多方位、多方面的社会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公务员考试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努力去除公务员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参考文献:

[1]冯必扬.现代竞争.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0.

[2]朱庆芳.公务员考试录用务实.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4]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刘嘉林.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考官入门.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

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 篇四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现状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对干部录用制度的继承,在考试录用规模和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进步,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形成以来,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公开程度越来越高,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越来越规范化,笔试录用程序也得到了完善。特别是录用审批方面,把新录用人员公示制上升到法律高度并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则是制度的创新,有利于曾倩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但公务员录用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分析并找到解决措施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程序保障的缺失

中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之所以比较稳定,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因各国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公务员分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一致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了西方公务员选拔任用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考试录用过程关于招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布成绩等环节都有程序性规定, 但有些重要的环节规定不是很具体, 特别是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 如规定任免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 决定过程的程序如何, 则未做可操作性的规定, 程序不确定, 就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 也就为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缺乏科学性

首先,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存在不足,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 是择优录用, 保障考录工作更加公正的基本前提,但目前这方面还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考试手段比较单一, 录用考试的主要手段是笔试和面试, 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二是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或内容过于冗杂, 或题目过偏过难, 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突出, 从而影响了录用考试的科学性, 使考试的区分功能受到削弱。其次, 录用考试制度的模式不够稳定,考录制度推行以来, 没有

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成型模式, 政策变化不定, 给考生带来不便, 也不利于考录制度的发展和取信于民。

(三)、报考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编制公务员考录计划时,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通常是由考录单位自主制定,考录单位根据考录职位的要求,在专业、学历、年龄、户籍、政治面貌、工作经验、婚姻状况、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毕业院校等方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作出要求。尽管考录单位设定的职位条件需报送省级或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但由于招考职位种类过于繁杂,而且没有统一的资格制定标准可供参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难以准确认定职位条件的合理性。

(四)、考试录用的职位级别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职位范围只限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担任领导职务或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采用调任或交流的办法,不必通过考试。但是,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因此,相当一部分高层次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只能通过公务员招考,无论其具备何种学历、工作经验或能力都只能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这种政策很难调动高层次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

(五)、面试环节易出偏差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但对考生的价值取向、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人格素质等方面的测试不够完善。另外,试题的命题空间小,内容缺乏针对性,一般围绕社会热点或哲理性问题命题,这较易被专门的辅导机构和考生猜中,使考官难以有效地测试出考生的真实素质与能力。就考官队伍而言,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缺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后者虽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不大了解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由于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测量工具与方法,因而一些考官评分通常根据自己的主观喜好与第一印象,导致考生的面试成绩较易出现偏差。

(六)、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立法层面的限制

我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过程中, 比较重视公务员的立法, 初步形成了一套

法规,但还存在值得完善之处:一是在公务员范围方面, 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因而各地在执行公务员制度时, 公务员的范围也不一致.二是在公务员录用方面, 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过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但哪些职位属于特殊职位, 采取什么办法测试, 如何组织实施, 其他条款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部门在执行中余地很大, 公务员录用质量势必受影响。三是在晋升方面,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晋升的职数限额资格条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 公务员中的一些领导职务是由组织部门和任免机关来决定, 造成定职权与任职权分离, 结果是职数限额经常突破, 达不到任职资格条件的人被视为特殊而破格提拔, 这就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只有健全相关法律, 严格执法, 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这在当今世界己经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公理。

三、改革和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

要解决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积极完善相关的配套环节,以使该制度更加公平、公正。

(一)、调整完善考录程序在公务员考录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和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填报职位→笔试→面试”的顺序。对此,我认为公务员考录程序可以借鉴很多省份所实施的高考模式,即第一次报名只确认参加考试(不填报具体的职位),待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根据国家线(省控线)与考录职位的具体要求再进行第二次志愿填报(填报具体职位)。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人岗匹配”,高分考生的选择空间会比较大,而没有超过国家线(省控线)的考生被直接淘汰,不再具备填报志愿的资格,既可以减少“高分落榜”的现象。

(二)、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的科学化

在考试方法上面, 西方的公务员考试有一套完整的方法可供借鉴, 包括笔试-口试-品能测试-技术考核-个别测验-身体检查等。例如演作试, 这是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测验方法,它力图创造一个接近真实的工作环境, 通过各种方式综合考察报考人的管理、领导、适应、创造和言谈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其具体方法是:在主考人的参与下,由报考人在小组范围内主持就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的座谈,模拟议会质询或办案, 起草公文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法可以测试报考人的实际行政能力, 因而被美国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在考试内容方面, 除了对报考人进行知识测验和能力测验,我们还可以设计技能测验和心理测验技能测验, 主要是考察应对人对自己的知识、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从而反映出应试人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和质量.例如,法国录用能够高级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内容是模拟作业, 交给应试人一堆文件, 让应试人详划简述要点, 分析、统计、报告及草拟函呈, 考察应试人的实际行政工作能力.(三)、规范统一考录条件

考录单位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拟录取岗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考录资格,并报公务员局审批。对一些不合理的限定,公务员局要及时予以更正,坚决制止个别考录单位为关系人“量身定做”职位的不正之风。如果发现有单位为关系人设定考录资格的现象,考生及群众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并由其追究考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打破身份、地域、户籍等方面的限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机制。

(四)、建立高素质的面试考官队伍

面试是公务员招考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有着其他测评不可替代的特点,面试考官的组成和素质关系到面试的信度和效度。因此, 可以对面试考官资格的获得可以设置一些门槛, 必须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水平测试才能获得面试考官的资格,这样可以大大提高面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而大大提高面试的信度和效度, 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是对择优录取的极大便利。

(五)、适当拓宽考试录用职位的级别范围

对学历高、能力强且工作经验丰富的考生,可以适当提高其职位的级别,打破现行新考录的公务员只能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限制。一些民营企业与三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这部分社会精英人才可以安排他们从事副处级岗位乃至处级岗位的管理工作。适当拓宽考试录用制度的职位级别范围,有利于调动高层次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选拔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六)、强化硬性约束机制, 强化社会监赞

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考试录用制度在实践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将选人置于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 嵌得了社会普遍地认可, 被形象地称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但不可否认, 在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中, 碍于各种各样的关系情面, 一些环节人为干预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为了使公务员考录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必须进一步增加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的一些大型考试,如高考等都设有社会监督体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以避免暗箱操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 完善和发展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除了把注意力放在考试录用制度本身以外, 还应该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关注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因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只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离开了系统的整体联动, 单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本身的孤军深入。会因基本的、直接的外部条件的缺位而无法达到预期效。

参考文献:

5.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五

各位考生:

北京市法院2018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司法警察、财务会计、信息技术、司法行政(包括档案管理、人力资源、中文、新闻、管理等专业)人员专业考试相关工作安排已发布,现将专业考试相关问题集中说明如下:

一、关于设置专业考试环节的必要性

依照中组部及“两高”联合下发的组通字[2004]50号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据此,报考北京法院系统各类职位的考生,还需参加北京市法院系统组织的专业考试。

二、关于专业考试试卷是否区分专业命制

北京法院2018年度专业考试试卷依据考试职位的不同,分为五类综合性试卷:

(一)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专业考试围绕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现行基本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考试依据,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知识(政治理论、廉政纪律等)、法律专业知识(与刑事、民事、商事、知产、行政专业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文字写作。主要考查考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审判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部分试题为所有考生必答,其余考题允许考生按照题目要求和自身实际选择作答。

(二)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专业考试围绕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知识(政治理论、廉政纪律等)、法律专业知识(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一至十>、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警察法等)、文字写作,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法律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

(三)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专业考试围绕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知识(政治理论、廉政纪律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文字写作,主要考察考生的财务会计、财务制度等基础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专业考试围绕信息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知识(政治理论、廉政纪律等)、信息技术专业知识、文字写作,主要考察考生的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司法行政(包括档案管理、人力资源、中文、新闻、管理等专业)

司法行政专业考试围绕从事法院档案管理、人力资源、文字材料、新闻宣传、管理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涵盖综合知识(政治理论、廉政纪律等)、文字写作,主要考察考生相关基础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

三、关于专业考试题型

法官助理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及写作题。

司法警察试卷题型为:判断正误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分析题及写作题。

财务会计试卷题型为:判断正误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分析题及写作题。

信息技术试卷题型为:判断正误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问答题及写作题。司法行政试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公务写作题及写作题。

上述题型中的写作题为议论文写作。

四、关于专业考试往年真题及辅导用书

为防止出现考试衍生产业,加重考生负担,北京法院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为止,北京法院未向社会发布往年真题。

专业考试各个工作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考生不需向任何组织或个人交纳任何费用。

五、关于心理测试方式

心理测试采用填涂机读卡方式进行,侧重从心理素质角度检验考生是否适合法院工作。

心理测试机读卡须使用2B铅笔填涂,考生须自备相关文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6.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六

2012年03月05日15:50腾讯教育[微博]我要评论(0)字号:T|T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微博)?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安徽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各市《招录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安徽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各市《招录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以报到时间为准);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如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所以不得报考上述职位。3、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4、留学(微博)回国人员可否凭在国外取得的学历报考?

可以。但资格复审时,除需提供《招录公告》和《招录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登录()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5、2012年毕业但尚未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2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公示、录用资格。

6、获得专业(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党校学历证书的,可否报考? 专业(学业)、结业证书不属学历证书范畴,不能凭专业(学业)、结业证书报考。

根据中发[1994]5号、中发[1995]11号和皖办发[1992]6号等文件精神,凡在中央党校、省委党校两年制以上班次(含校内班和函授班)毕业的学员,均承认其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因此,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学历可比照同等国民教育学历报考。

7、取得双专科学历、双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的人员能否分别按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报考?

不能比照报考相应的职位。

8、聘任制书记员能否报考?

聘任制书记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录用后须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任关系。

9、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依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不能报考。

10、职位中有“应届毕业生”要求的哪些人可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毕业生(含研究生)可以报考。11、2012年年初毕业的春招毕业生,能否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12、职位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证书”等有相关职业资格要求的对取得证书时限可有要求?

有要求。招考职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13、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的“两年”如何计算?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市、区)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入学前曾在基层单位工作过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等要求的,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由所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签章);自主创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需累计计算时间的要出具多个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14、“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何认定?

招录职位用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考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服务期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

15、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4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86年3月10日以后出生的,30周岁以下指198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的。

16、什么时间内可以报名?以什么方式报名?

全省网上报名统一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9:00至3月15日16:00,逾期不再报名。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为:。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国家安全机关和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7、报考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报考基本步骤一般包括:

第一、认真阅读《招录公告》、《招录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

《招录公告》、《招录简章》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①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②安徽先锋网(/); ③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④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网站(具体可登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查询)。

第二、“考生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考生注册”。注册前,报考人员必须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否则不能注册。第三、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则不得修改。

第四、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后至3月17日16: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3月17日16:00之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第五、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3月20日16:00前按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确认,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完成报名确认后,于4月4日至4月6日从该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六、参加笔试。报考人员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考试。

第七、查询成绩。2012年5月3日20时在指定的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或体能测评(警察职位)范围。安徽省人事考试院通过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和电信声讯台16887734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然后在省和市指定网站公布成绩和人选,请及时主动关注官方网站。

第八、入围人员按规定参加体能测评(警察职位)、面试和体检等。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相当环节的报考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资格。

18、对职位要求的专业等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录简章》中职位要求的专业等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分别咨询省直各招录机关或各市。咨询电话可查询省、市《招录公告》和《招录简章》。

19、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需要注意什么?《报名资格审查表》何时使用? 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时,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进行处理。

进入体能测试或面试的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报名资格审查表》。请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后及时从网上下载保存,提前做好准备。

20、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如何参加笔试?

须在笔试前办理有效证件。确实有困难的,可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标准格式并贴有本人照片且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印章的户籍证明,参加笔试。

21、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报考人员可以关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的面试公告。

22、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23、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每科40元,面试每人70元,体能测试每人55元。

24、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此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无关。

25、考生如何获取考试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考生应主动及时关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市主管部门公告的官方网站。尤其是进入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面试、体检等关键环节的考生,要主动及时关注官方网站公告的信息,认真阅读有关公告内容,避免错失资格。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为: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7.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七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考核流于形式, 从众现象严重。部分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于考核工作的认识相对简单浅显, 并未注重实际工作的宣传, 直接将公务员考核与年终绩效等挂钩, 不能完全实现层次划分, 等级考核, 而是更加注重平均分配或论资排辈。部分单位考核更是凭领导个人的喜好和印象直接评定;虽然大多数单位实行的是民主投票表决, 但出于人际关系的考虑, 碍于情面, 不敢得罪别人, 于是投票时出现了严重的从众现象, 经常出现政绩平平的“老好人”当优秀的现象, 导致考核结果失真。

2.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由于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的缺失, 考核内容太抽象, 难以具体化, 使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从而在考核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考核人员打分考评未从实际出发, 主观打分现象明显, 考核分数缺乏事实依据和说服力;二是对于考核随意了事, 并未当作重要事情对待, 打分随意性较多而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三是考核大打感情牌, 主管倾向严重, 并未从客观角度出发, 导致公正性大打折扣。这样势必造成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全面, 偏离了公务员考核的初衷。

3.注重定性考核, 缺乏量化指标。一方面,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等次的基本标准规定地过于笼统、量化难度大;另一方面, 由于定性考核简便易行、易于操作以及官场复杂人际关系的考虑, 相关负责考核的部门不愿意耗费更多的时间成本或者其他成本进行实际情况的调查反馈;即使制定了也不完全按照体系的设定来进行考核。由于定性考核本身不具有更多客观性, 因此考核便带有更多的主观性色彩和因素, 很容易导致考核结果不合实际, 难以对于被考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量化。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

1.加大宣传, 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权重。首先, 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发挥作用, 明确自身职责与权限, 组织或成立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对于本部门的员工考核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能够更加有效发挥考核的管理效能, 进一步提升团队凝聚力,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因此,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并提升这一内容的权重性;其次, 要进一步加强对考核制度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员工认识到考核制度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对于自身的发展, 占有十分重要的一席之地, 让广大员工全面提高认识, 发挥考核制度本身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2.明确考核内容, 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应着眼全局, 考虑全面, 针对不同工种, 不同工作环境, 不同员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各部门之间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特点, 充分结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更加严谨的量化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的需要合理的分配各项考核内容的分数比重, 尤其要根据注重实绩的精神, 增大“绩”的权数, 完善量化考核。

3.加强平时考核, 建立过程化考核机制。首先, 考核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重视日常考核的情况, 因为日常考核的问题才是员工问题的重要体现, 因此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考核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升日常考核的重要性。其次, 日常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要更加具体和量化, 可通过等级打卡或者签到的方式全面掌握公务员每天的工作情况。最后, 考核方法要简单易操作, 要每个月进行一次考核情况统计, 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8.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八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

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北京人事考试网: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已基本结束。经审核,市公安局确定了46名同志为拟录用对象,现予以公示。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2.反映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8月4日到8月10日止,共7天。

4.反映问题联系处室及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0573-82228984

地址: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

附件下载: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9.甘肃2018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 篇九

报考指南

本《报考指南》是对《甘肃省2018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甘肃省2018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计划简表》(以下简称《职位简表》)中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用于指导考生全面正确的理解招考政策。为避免在报名过程中出现失误,失去报考机会,报考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申请之前仔细阅读《公告》、《职位简表》及其附件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一)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公告》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职位简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均可报考。

(二)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能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

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部分人员最终将被录用。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构成回避关系。

(三)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四)“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能否报考?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自该方案下发之日起取消以往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的限制,可以正常流动。所以,只要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开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县区人社部门加注“同意报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可以报考。

(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职位简表》中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于资格复审时向招录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或通过甘肃省人社厅网站提供的“甘肃省2018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系统入口”,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注册完成后,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并自动生成的照片。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

真实、准确,必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生报名时需要注意什么?

1、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2、信息填报不实的,按提供虚假信息处理;

3、信息填报不全,影响招录单位正常进行资格审核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尤其是各级各类在职人员隐瞒最低服务年限,在后续任何环节无论是举报或查出,将取消报考资格。

4、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并随时保持畅通,后续任何环节和报考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5、报考人员务必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如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致使无法报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四)考生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考人员于2018年3月17日至3月23日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8年3月23日18∶00以后,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在最后一天报名如审查不通过导致无法改报其他职位,本人自负责任。

(五)报考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后,还可以再次报考该职位吗?

报考人员报考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后,不可再报考同一职位。

(六)如何更改填写错误信息?

为了确保考录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报名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仅可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报考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考生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审核、修改,市州以下单位报考人员到市州考录办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5日16:00,逾期不予受理。

三、关于资格审查

(一)报名期间,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报名期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单位和各市州考录办负责。

(二)资格审查的时间有规定吗?

各招录单位和各市州考录办在报考人员报名后24小时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三)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职位简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已经全面清晰,如确有其他疑问需要进行咨询的,请与该职位所在的招录单位或该职位所在市州考录办直接联系(各招录单位和市州考录办的咨询电话在《公告》中查询)。

四、关于笔试

(一)时间和科目 2018年4月21日

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使用2B铅笔、黑色碳素笔,一律用汉语作答。

(二)地点

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直考区(兰州)参加笔试,市州以下单位报考人员在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州考区参加笔试。

(三)需携带的证件

应试人员必须携带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笔试。

(四)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1、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2、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

3、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

(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

(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考试结束后,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违纪违规处理。

(五)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2018年5月31日后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四、关于资格复审

设置资格复审,既是对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所填信息真实性的核对,也是为录用考察进行前期核实,以保证报考人员在录用考察前没有不符合录用规定的情况发生。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因违反诚信承诺而带来的相应后果。报考市、县、乡单位的报考人员与所在市州考录办联系,报考省直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与省直招录单位联系。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报考人员随时留意各市州招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发布的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有关消息。

五、关于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招录单位从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市州考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基层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专业性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1∶2。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省、市州考录办分别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笔试成绩,以及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须带证件、面试要求和招录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六、关于最终考试成绩

笔试、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州考录办负责计算出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七、关于体能测评和体检

(一)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机关警察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体检前进行体能测评。省、市州考录办提前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发布体能测评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参加面试人员全部进行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内容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

3、体能测评上述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二)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

单。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在省、市州考录办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组织实施。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报考人员,给予报考资格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该职位经省、市州考录办核准后,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进入体检环节后,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该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要随时关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的体检通知,按要求参加体检。

八、关于考察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

等内容。

九、其他相关政策

(一)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有何规定?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的报考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如果出现因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错误、关机、停机、故障等情况,致使无法联系到报考人员,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二)对已审批录用但本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报考人员,为什么要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公务员考录相关政策,公务员录用审批结束后,即进入试用期管理。此时,如果报考人员提出放弃录用资格,招录单位将无法再进行递补,势必造成职位浪费。一是违背了诚信承诺,影响公务员考录的公平公正;二是损害招考机关的利益,造成招录计划浪费;三是损害其他报考人员的利益,扰乱了招考秩序;四是损害了公务员考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这种情况下,将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报考人员在考试前遗失了居民身份证怎么办?

遗失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报考人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均不能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四)是否有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和培训班?

10.公务员录用制度 篇十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院(系)名称 管理科学系 专 业 名 称 公共事业管理 学学生姓

名 郑文亮 号 091444076

浅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郑文亮

(管理科学系 09公共事业管理 学号091444076)

摘 要: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几年来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基本形成了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考录制度,建立起合理的考录机制,对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有着重大意义,也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公务员录用;成就;存在问题;制度的完善;意义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是公务员队伍的入口。所谓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录取什么样的人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质上由什么样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可以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级各类合格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进行。反之,如果录用不当,培训、调配、升降、奖惩等其他环节搞得再好也作用不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就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原劳动人事部1982年制定下发《吸收考录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标志,第一次引入了公开竞争机制,考试列入录取程序中。第二阶段,以中组部、人事部1989年1月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为标志,第一次明确规定采取考试方式补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今后全面推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第三阶段,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标志,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我国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原则,实行凡进必考,标志录用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

我国公务员制度在十年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从不为人知到被普遍接受。这也是我国机构改革,精兵简政的一个缩影。无论是从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还是考试制度,都日趋成熟。十年来,虽然取得显著成就,也存在不足和问题:官僚,散漫和效率地下问题仍在,公务员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经过十年风雨的洗礼和完成,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将会更加平稳规范的运行。

二、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尚不够彻底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体现了现代民主社会所倡导的价值取向,然而,公开到何种程度,平等是以何作为测量尺度,竞争的内容该如何确定,择优的标准又是什么,国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时,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而对于其他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实际录用的过程中,各种限制条件如地域限制、年龄限制、性别限制等也往往成了用人单位照顾 “关系户”的幌子。

(二)笔试和面试的设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题型简单,题目量很大,各个地方考试的内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脱离应试人员实际,侧重死记硬背,缺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的运用型试题,招考公务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所想测试的是应试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目前 更多的测试不是侧重于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上,申论的题目大而空洞,很难测出应试者真正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这实际上降低了对公务员考试的权威度。另外,面试的标准比较模糊,再加上了有些地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暗箱操作”,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质量,也损害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原则。同时在目前的考试内容上,缺少心理素质的测验

(三)加强和提高考官队伍的素质。

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来自组织人事部门的官员;另一部分是来自高等院校、行政学院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然而,在现实中,各个地方的考官的组成人员来源单位是不同的,而且考官队伍的素质也不同,因此很难作出一个正确的综合测试。考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甚至有的职位还会出现外行考内行的现象,严重降低了选人的质量。

(四)《公务员法》中的部分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概括。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一些纠纷如第二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做了概括性的规定,而在各部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单位往往根据职务等需要对录用条件进行细化,在很多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诸如身高等的限制,侵害了一些公民的权利。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录用之条件,该法作了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而《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原则。虽然其要求必须具备该法第十一条的具体条件,但是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条件都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职人员所必须的,其对于

(四)中的“良好”、(五)中的 “正常”、(六)中的“职位要求”等具体内容都无法予以明确的确定。这些模糊的规定使得具体招录部门在招录过程附加了某些录用条件,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五)有些规定不尽合理。

如《公务员法》第21条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主任科员以下的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这一表述就不合理。事实上在我国广大的县级以下公务机构中,科级属于有相当权力的一个“领导职务”,并非所谓的非领导职务。

三、对我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

(一).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中的“录用”与“资格”考试分开。公务员资格考试应当替代录用考试。对公务员资格考试,一定年龄、未有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皆可报名参加,考试合格后即取得相应的资格,这个资格应当在法定年限内有效。拥有公务员考试资格合格证书者方可参加公务员录用选拔,而录用、选拔则应转为面试和心理测试。因此,如何协调资格与准入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公务员录用、选拔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论级别高低都应取得公务员考试资格。

(二).努力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有笔试和面试两种,在考试内容上,应增加心理素质的测验。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一方面,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这样可以保证笔试的命题水平,同时应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试题的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面试的效果和份量,加快面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同时建立高素质的科学化的考官面试队伍。在考核方面,则应加大考核的力度,要认真听取被考核者原单位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尽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完善《公务员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过程的透明度。

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确实做到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五公开”,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学历界限,取消少数部门规定的不合理的专业、年龄、性别、经历等附加条件限制,对面试成绩实行当场公布制度,使得“可变通”环节越来越少。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坚持制度防范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四).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中考官队伍的结构。

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英国成立的文官选拔委员会,该委员会里有7名领导成员,其中有两名是心理学家,一般是每三个考官组成一个考核小组,每次负责5个考生,三名考官是由一名主席、一名观察员、一名心理学家组成。我国完善公务员考官队伍,应增加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在主考人员中的比例,同时实行考官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素质较高的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

(五)明确规定岗位专业笔试。

这是用来测试考生对报考岗位所需专业能力的考试。应在《公务员法》中明确给予规定,每个岗位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以便上岗。国家或省级人事部门应科学地划分岗位专业,合理地设置各专业考试科目,并组织命题人员逐步建立各专业的题库。考题要有鲜明的专业特色,以引导考生注意所学专业与所报岗位的匹配性。凡公共科目统考笔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考生,都可以参加所报岗位的专业笔试。

四、录用考核的意义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建立必要的考核机制,对于发现人才,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正确恰当地使用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录用考核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笔试、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还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回避的情形。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没有经过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录用考核机制是激励有志于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努力工作,力争向上,遵纪守法的有效措施。录用考核是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从事的职位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录用考核结果又是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录用考核优秀的人员,将有可能获得所希望从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一职位,这就要求报考人员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因此录用考核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好学上进的风气。

【参考文献】

11.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十一

一、关于报考条件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安徽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用等),截至报名时,在机关工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5年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所报考职位如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所以不得报考上述职位。

3.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由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原件。

4.为什么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近年来,省、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已经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畅通了基层公务员向上流动的渠道。为此,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 2

于资格复审时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省人事考试院据此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人员,应提供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5.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如何参加笔试? 须在笔试前办理有效证件(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三、关于报考职位和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2.什么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3月31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再次报考该职位?

完善报考信息后,可以再报考同一职位。

4.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可以再报考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

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6.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职位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分别咨询各市、省直管县或省直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查询•招考公告‣和•职位表‣。

7.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缴费后该职位被取消的,是否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可以。取消招录职位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于4月4日10:00—16:00改报其他职位(不含被核减的职位)。

四、关于笔试

1.笔试科目有哪些?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其中,报考省、市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人员考•申论‣A卷;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职位的人员考•申论‣B卷。有专业测试要求职位的考生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须分别参加计算机、法律、财会、外语、公安、军事知识等相关•专业知识‣科目考试。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14:00—16:30 •申论‣

4月22日 9:00—11:00 •专业知识‣

笔试地点:省直考点设在合肥市。各市考点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报考广德、宿松县职位的考生,分别在宣城、安庆市考点考试)。

3.如何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察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规定确定。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4.有加试要求的职位什么时候加试?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特殊职位的加试一般在统一笔试后进行,加试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成绩计算方法等事宜于笔试前公布。

五、关于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录用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笔试成绩公布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公告‣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2.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是否需要体能测评?

需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应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有专业要求职位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围人选,免体能测评。

3.什么时间进行体能测评和面试?

体能测评和面试时间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入围人员可以关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各市指定网站的后续信息。

4.如何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合成的比例为6:4。

5.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6.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体检和考察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

7.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8.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16

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9.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0.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1.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突出政治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 17

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考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进行档案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凡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录用程序。

13.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在考察时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14.招考中哪些环节可以递补?

资格复审环节,出现面试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体能测评环节,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和考察环节,出现合格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公示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招录机关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1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如何规定?

为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5‟7号)精神,自 2015年2月5日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

六、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1.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严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和处臵。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2.《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

(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19

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

(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雷同答卷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考试辅导教材和信息获取

1.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考试,笔试范围请参阅•安徽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大纲‣。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无关。

郑重提醒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2.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公务员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些能力和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 20

读•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准备考试。

3.考生如何获取考试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考生应主动及时关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市主管部门公告指定的网站。尤其是进入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体检等关键环节的考生,要主动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公告的信息,认真阅读有关公告内容,避免错失资格。

•安徽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本次公务员招录。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安徽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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