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共8篇)
1.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一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我们都知道,建筑业是一个高危险的行业,所以它决不允许有危险的因素出现,违法从事建筑活动当然也是不可行的。建筑质量安全问题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吸引着人们的目光,也是很多人都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屡屡出现豆腐渣工程,“楼脆脆”与“楼歪歪”等事件相继出现让众人把目光聚焦在了建筑质量安全上,不管媒体如何猜测,终究因为建筑安全质量问题夺走了无数的生命和财产,建筑质量安全是事关生命安全的大事。在国家日益强调建筑质量安全的背景下,对于企业经行生产、建筑、施工的单位都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抓好安全工作,成为了企业发展的第一口号,如果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对以后的经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总之企业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第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建筑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发展重要的保证,具体安全许可证的重要用途如下: 第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企业在投标时必须的证件之一
第二、在建筑企业经行建筑施工时,如果有安全机构去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必要的备查证件。
第三、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备案,合同款项结算时都必须使用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不能进行建筑施工的第五、建筑企业如果想承接更大的工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无法办理资质升级有关业务的。
注:本文由石家庄亿华工商咨询服务中心提供,转载请注明。
2.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二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提高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性,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决定自8月至12月,委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组织开展2015年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及获证企业建筑防水卷材物理性能检验比对工作。为做好本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比对范围
(一)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 (二)相关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比对样品和检验标准
(一)样品: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PVC防水卷材。(二)检验标准: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12952—2011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及其引用标准。(三)参加单位的检验结果在检验机构和获证企业各自范围内比对。
三、组织工作
(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具体开展有关比对工作,具体作业指导书、报告单及样品接受单等文件将在参加单位报名后发出。(二)样品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统一筹集,并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统一发放。(三) 比对结果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组织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本次对比结果汇编成册后将寄发各参加单位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 获证范围包括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PVC防水卷材的获证企业,必须参加本次比对。
四、比对结果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次比对的,检验机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取消发证检验资质,获证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在分类监管中实施动态调整。(二) 在本次比对中,检测结果超出允许离散范围的单位,检验机构暂停发证检验资质1年,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复查合格的恢复发证检验资质,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发证检验资质;获证企业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生产许可。
五、有关要求
(一)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要高度重视,要设立专人、制定工作规范,保障本次比对科学、公正,在预定期限内完成。(二)各参加单位上报数据要真实、有效, 相关原始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以备检查。(三) 本次比对工作不向参加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比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机构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本次比对工作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本次比对工作名义开展评奖、 评比、排名等活动。(四)各参加单位在上报比对结果时,要按照统一表格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寄送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五)请各参加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反馈参加本次比对的报名回执至中国建筑防水协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人:秦树桐,电话:010-82262225;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联系人: 尚华胜,电话:010-88415076,传真:010-88415062, 电子邮件:huasheng578@126.com。
3.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三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效果
1.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产生的背景
安全是煤矿企业的重中之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是煤矿发生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抓好现场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974年开始建井,1978年投产,原为林县县办煤矿,2007年5月改制为永煤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现开采的二1煤层厚度0.54~8.37米,平均厚度4.3米,倾角5°—20°,煤种属于贫煤,煤质松软,硬度0.279,顶底板均为泥岩,平均厚度5米,属“三软”煤层。巷道返修率较高,施工技术力量薄弱,施工人员大都来自农村,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导致井下施工地区存在很多隐患,严重制约着企业安全生产。为彻底根除这种弊病,规范职工行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原理
2.1系统原理
局部的创新工作要适应整体工作的要求,也就是局部服从整体,创新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创新工作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用系统的观点看问题。
2.2人本原理
创新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职工是企业的绝对主体。创新工作必须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这是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也是该项目的目的和要求。
2.3责任原理
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分工,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利益等分配好,统筹考虑,层层落实。
2.4效益原理
效益是管理的永恒主题。安全是员工最大福利,任何组织的管理都是为了获得某种效益,效益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项目的推广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无法估量的。
3.在井下施工现场应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3.1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1)工作地区各生产系统完善、合理,符合生产条件,不存在重大隐患(以上级隐患划分为准)。
(2)工作地区存在的一般隐患不反复多次出现。
(3)有设备准运证。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1)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安全生产六部室参与,对井下所有施工头面进行一次联合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再组织验收,符合条件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开工地区,开工工作准备好后,由施工区队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察部组织六部室进行联合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由施工队再准备,再申请,安全监察部再牵头组织验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只要发现不符合发放条件之一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后,当班整改的,恢复使用,否则,予以吊销。吊销后,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安全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验收。
3.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新开工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2)初步推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3)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视为非法生产。
(4)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施工地區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随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地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当班不能处理的。
4)现场存在的较大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5)其它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3.4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位置
(1)采煤工作面:下巷最里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2)掘进工作面:窝头后50—100米机头附近5米范围内。
(3)开拓工作面:最前一个硐室内。
(4)扩修头:扩修后5—10米范围内。
(5)新开口掘进或开拓工作面:开口处10—15米范围内。
3.5处罚
(1)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安阳大众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处罚办法(试行)》、《大煤[2010]267号文》之停头停面规定进行处罚。
(2)现生产地区初次领证未取得的,按吊销处罚。
(3)非法组织生产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丢失的,只能组织整改。否则,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处罚。
(5)整改期间出了事故,按事故性质级别加倍处罚。
(6)如施工地区存在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到该地区检查人员未查出,一经发现,给予不负责任的检查人员处罚一次不低于300元;查出重大隐患或者较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不禁止施工或者不告知相关人员(现场安全员、瓦检员、跟班副队长、班长、调度室)的,一次处罚不低于300元。
(7)对于私自涂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的人员,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查不到涂改人员的,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一次处罚不低于100元,属于有人指使的,对指使人加倍处罚。
(8)毁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价进行赔偿,并一次处罚不低于200元。
(9)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按规定进行吊挂,一次处罚当班安全副队长、班长各50元。
4.《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井下施工现场的实施效果
(1)通过本项目的实施,现场各类隐患得到有效遏制。有效地消除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明显减少。隐患整改效果显著提高,井下现场安全大环境基本具备。2010共查处各类隐患7801条,2011共查处各类隐患5710条,下降率为6.8%。
(2)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工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今年以来均达到了省一级标准。
(3)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同时也纠正了员工的不规范行为,“三违”现象大幅度下降,员工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实现了“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质的转变。2010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275人次,2011共查处各类不规范行为122人次,下降率为55.6%。
4.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四
变更备案程序说明
一、办理程序
企业持相关资料报送省建设厅受理中心,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受理中心打印证件,制作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连同变更备案表、附件资料(二份)送市建设局安全站。
二、申请材料
企业应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表,并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表(可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下载)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与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申请表中明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数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岗位证复印件(或带全数原件同时变更),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三、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受理中心办公地点位于黑龙江省建设厅一楼左侧(秋林公司斜对面)。
省建设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为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每周三和周五下午为整理申请材料时间,不接收申请。
四、联系电话
市建设局安全站:0459-6293621,经办人:王作为;
5.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
报
资
料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目 录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和应急预案
十三、项目经理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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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正式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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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 录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2、班组与岗位人员安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5、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0、安全公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1、管理制度事故紧急救援
12、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13、安全教育制度
14、放大镜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安全检查制度
17、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8、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9、文明、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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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防火(消防)制度
21、临时用工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2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3、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25、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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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分目录
(1)公司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5)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7)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9)材料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0)资料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质量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2)生产技术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3)材料设备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4)财务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5)安全生产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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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既要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开展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作好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主持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和落实责任。
四、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制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时应同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公司发生各类事故后,要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迅速组织抢救,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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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五、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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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管生产安全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领导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领导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四、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五、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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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公司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技术上的责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便是中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三、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要向上级技术主管部门申报,并履行签字后监控。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对安全技术方面的技术革新鲜明,负责组织技术鉴定。
六、参加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的鉴定意见和安全技术方面的预防改进措施,技术负责人是应急准备、响应预案指挥的领导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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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四、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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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二、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三、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四、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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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三、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四、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五、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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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四、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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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材料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规范和规定
三、履行项目合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掌握材料性能、用途及质量标准,熟悉材料采购、保管、使用,懂得物资管理相关知识,经专业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及现场施工情况,能根据材料预算,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用款计划,经审核落实后实施,编制材料报表。
六、能坚持“六不”原则:无计划不采购、质量不好不采购、价格超过规定末经领导同意不采购、违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不采购。
七、能作好“三比一算”,降低物资采运成本,做到采购及时、就近采购、直达供应;先算后用,尽量减少周转环节,降低材料成本。
八、能对“三材”严格把关,钢材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质保书要完整齐全;木材要加强验收,保证木材的出材率和利用率;水泥必须保质保量,经过试验鉴定后使用。砂、石料能根据进场用料申请单落实货源。
九、能运用物量消耗限额,以任务为依据,按照分项工程限额发料。
十、能对现场材料做到收支有台账、耗用有限额、分项有核算、节约有依据、竣工有退料;材料堆放做到砂石成方、砖瓦成堆、规格分清、安全牢固。
十一、能根据进库验收、发料制度,保持良好的库容库貌,做到库容整齐清洁,场上物资层次分明,堆置合理,室内物资数量、规格、性能、用途心中有数,实物台账、账物相符,月清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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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周转材料调进调出严格执行检查手续,记好单据,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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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料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三、工程资料应随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四、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五、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在工程招标及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八、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九、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有效。
十、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蓄和立卷工作。
十一、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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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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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量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遵照国家和上级地区颁发的施工范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设计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院的质保技术措施的内容,负责制定和执行工程计划。
二、负责对进场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器材、以及现场制做的砼、砂浆、预制和加工构件等的质量监督(包括对质保试验资料)和验证工作,对劣质产品有权让材料员退换。
三、协同施工员进行定位放线及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负责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内部检测等级评定,对不合格项目有权令其返工至合格,才能准许转入下道工序,层层把好质量关。
五、负责对班组、个人所完成工程量的验收工作,对质量低劣,经指出屡教不改者,有权按规定处罚。
六、负责对职工进行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以质量技术指挥和质量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及时反应质量动态,找出原因,提出改进质量的措施,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检活动,接受上级指导和批评,负责监督整改事项的实施,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负责整理和向资料员提供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并对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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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技术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令和制度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在各种经济承包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三、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五牌一图”,现场有安全标志、色标、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
四、领导各作业班组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好事故隐患,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五、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负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督促指导班组的新工艺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制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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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材料设备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二、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三、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四、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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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财务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及市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三、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四、按照安全生产设施需要,制订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五、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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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生产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配合材料设备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保
护用品工作。
二、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工作计划。
四、组织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六、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八、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十、制止制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十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
十二、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
十三、监督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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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班组长: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班组兼职安全员;
1、模范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2、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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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4、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5、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生产工人: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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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检查内容
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建筑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也包括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的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归纳起来主要为查思想认识、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措施。检查一定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的重点,而不同的安全检查有不同的目的和重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导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由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对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
二、检查方式
1、公司联合检查:每月月中与月底由公司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及项目负责人对公司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2、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所在项目工程的安全情况每日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不安全行为等及时处理。
3、公司安全生产科日常安全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科不定期对公司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部安全员对工程项目中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4、专业性安全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脚手架、临时用电、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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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配合。
5、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对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制定针对季节特点的施工方案,结合公司联合检查、项目部经常性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科日常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方式,对在建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6、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
三、检查项目
对于工程建设初始阶段就应开始安全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的配置、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的资质手续、安全协议,施工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都要有系统的检查和整改。
安全生产科每月对安全资料检查,按照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内容来进行,但是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人员多变、多工种交叉作业等因素,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和安全内容中相关项目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安全生产科在日常的检查活动当中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场容卫生、机械设备、具有实效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口头教育、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通知或并处罚款通知,并会在日后的日常检查中进行复查。
季节性和专项工程等特殊情况的检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对应内容进行,突发性事件如流行性疾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按照预先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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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
1、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检查项目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指导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以及发现和处理现场环境中不安全因素。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资料如实反映到安全内页中。
专职安全员不仅是现场安全的监督者,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的错误思想进行纠正,让他们有意识、自觉的遵守安全制度,不能单一地依靠整改的方式进行纠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会议,是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另一种方式,这样即能保证安全思想的牢固性,又能在新的制度出台时及时进行更新。
四、检查整改
1、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由公司安全生产科对其所在项目工程开具整改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由安全生产科在日后的检查中配合其落实。
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作业人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3、公司安全生产科在日常的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或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配合该项目部落实。
4、机械设备、脚手架、临时用电等的安全问题专业性很强,应由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人员协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协商后制定专项方案进行整改。
5、受季节影响,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应根据预先制定的季节施工方案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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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班组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并停止作业,直至不安全因素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7、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由项目部进行登记,制定整改计划,在隐患未消除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五、整改分类
1、需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安全生产科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通知停工并与项目工程负责人以及相关技术人员讨论整改方案,全力解决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危险隐患整改。整改完毕之后立即通知安全生产科前来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2、限期整改的问题。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困难不能立即解决,应限期整改。整改及复工要求同上
3、口头提出整改的问题。对于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者,可在安全生产科或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汇报检查问题时逐项落实给责任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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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部颁安全生产验评标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和集体财物的安全,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奖励
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6、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7、被评为省、市、局、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二、处罚
1、开工前,项目部必须向公司送报安全组织设计和持证人员履历表及证件,经公司审核后方可开工,如不执行规定擅自开工,按下列规定罚款。
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工作,项目部必须配备执证专职人员。如发现没有配备持证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到位,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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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必须在半个月内调有证安全员到位,如项目部无法抽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调有证专职安全员到项目部工作,工资由项目部负责。
项目部需要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缺一名持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不到位,处以500元罚款,同时项目部必须设法在半个月内选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如项目部拒不执行,由公司派人员去有关单位培训,培训结业后到项目部工作,除培训费由项目部负责加罚500元,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工资由项目部负责。
2、项目部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指导。如项目部贯彻不力,经公司月度安全检查评定为安全不合格项目部,除按公司意见限期整改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0.50元罚款;如不执行公司意见进行整改,公司有权调人买料进行安全设备整改,达到合格标准。除所用工料由项目部负责外,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3、平时公司工作人员到项目部检查工作,如发现脚手架、施工用电、电气设备、四口防护、施工机械及起重设备、施工机具等的分项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处以200元到1000元的罚款。其中:
脚手架的立杆基础:立杆间距、小横杆间距、大横杆间距、杆件搭接、拉结、防护栏杆、踢脚杆、脚手板铺设、脚手架材质、验收、上人便道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
施工用电:电器设备、离高压线距离支线架设、现场照明、低压干线架设、变配电装置、开关箱、漏电保安器(采取三级防护)、熔断丝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四口”防护: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口等有一处没防护设施的,处以20元到50元罚款。
塔吊:力矩限制器、限位器、避雷、保险装置、路基与路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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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与输电线路距离、夹轨钳的通挡验收、电缆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龙门架、井字架、限位保险、缆风绳、卸料平台、吊篮操作棚、避雷、验收等有一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以20元到50元的罚款。
施工机具:平刨、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拌和机、乙炔发生器、气瓶、潜水泵等有一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以30元到50元的罚款。
4、当地安全部检查评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处罚外,再处以单位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罚款。
5、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作如下规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地违章指挥,要求工人冒险作业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如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分。
项目伤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到500元罚款。
6、项目部开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对全体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报公司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如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一人罚款50元。
7、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未经交底而参加作业,每人罚款10元。
8、“三宝”的使用,项目部必须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如项目部在临街处或人行道通道处不挂安全网,处以1000元处罚,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高空作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如发现不系安全带而进行高空作业,每人罚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带,工人不系者,罚款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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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如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罚款10元。
9、项目部必须悬挂五牌一图,如发现缺一块,罚款300元。
10、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而且要有针对性,发现安全资料不全,缺一项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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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员工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控制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督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进而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使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三、违章管理范围及对象
违章及事故处罚范围: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违章及事故处罚对象: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行为以及违章指挥行为。
四、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原则
1、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性质采取制止、纠正、教育、警告、罚款手段。
2、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检察制度》规定,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以备日后查阅,相关人员必须配合。
3、违章罚款单开出后,须告知行为人,由行为人签名确认,并财务科执行。如行为人无故拒不签名,可按不服从管理论处。
4、对违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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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处罚人认为处罚不当,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进行申述,由安全科进行最终裁定。
五、违章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教育、纠正,有权进行教育、警告。
(1)施工现场穿拖鞋。
(2)在施工现场,相互嬉戏、打闹而影响安全生产。(3)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左顾右盼。(4)产生颗粒物飞溅作业,而未戴防护眼镜。(5)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6)一般违反所从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有以上行为,对警告、教育敷衍了事,不积极改正,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3、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现一次,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直接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1)操作特种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行。(2)未经直接上司同意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3)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开电源或测量工件时未停止设备运作。
(4)操作冲、剪、压设备,用脚踏开关控制时,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时,脚没离开脚踏开关。
(5)攀登吊运中的物体或在吊运物体下行走。
(6)检修电器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示牌操作。
(7)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或上报,冒险作业。
(8)危险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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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随意向下抛掷对象、工具,使用高空作业平台时,未将支撑脚打开支撑牢,设置安全警示牌。
(10)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11)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12)机械运行时,不停机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13)将危险物品随意摆放或危险化学品不做任何标示和警示。(14)违反吊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
(15)身为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4、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发现一次,根据性质,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建议公司对其最低罚款人民币20元。
(1)不服从上司或安全管理人员之管理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2)在禁火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明火作业、吸烟。
(3)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4)故意拆除或破坏设备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5)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指定整改负责人无故不按时整改。
(6)对屡犯不改,抗拒安全管理者,安全科将建议车间将该人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公司予以无偿解雇。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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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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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 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三、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1、电工作业(含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
4、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五、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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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十、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进行复工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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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险品存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三、建立仓库物资台帐,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四、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五、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
六、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七、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
八、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九、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十、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漏泄、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十一、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十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储存场所的温度不超过25℃,湿度不得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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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味,包装有无破碎。
3、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十三、仓库严禁吸烟,违规罚款。
十四、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按规定方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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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全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安全培训制度。
对公司全体员工及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定期更新安全知识,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意识、自觉的去落实到工作中。
一、培训计划
公司每年制定出一套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计划,将需要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初步的估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修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安全培训。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新进场工人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分别接受由公司安全生产科和其所在项目部组织安全培训。
7、加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及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项目部每月要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召开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对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条文等应及时组织员工及施工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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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对员工及施工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条文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典型事故案件的分析,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9、利用板报、广播等简单易行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二、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上岗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负责第一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生产常识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本行业的特点等的教育,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第二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工地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人进行,包括本工种特点及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新工人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
三、安全培训登记
公司与项目部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分别建立公司安全培训登记台帐与项目部安全培训登记台帐登记存档,对所有管理及施工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从培训登记台帐能够一目了然的看出那些人经过培训,那些人还未接受培训,应该接受何种培训等等,避免漏掉或者进行重复的工作,即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又可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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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分析与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2、重伤事故---有重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而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又分为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生产科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安全生产科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由董事长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区劳动局、属地派出所、区检察院、区工会。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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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大事故处理
(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
(2)在本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3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设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在本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1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3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市建设局对企业除上述理由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准新开工程。
(4)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地停产1周整顿,经市建设局或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建设局对企业按
(一)、(二)处理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
(5)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全部在施工程均立即停产,进行全面整顿,经市建设局对其整顿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自发生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承包工程。市建设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企业资质重新进行核定,问题严重者,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登记的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发生重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查清事实,并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明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3)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后,隐瞒不报、漏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现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全面停产整顿,经市建设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并停止6个月承包工程的资格。其主要责任人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市建设局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事故调查
1、轻、重伤事故的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赵海磊为组长、公司安全生产科、事故发生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公司工会成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责任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将事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2、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区建设局,并配合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具体规定按照市调查组调查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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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故紧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二、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 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 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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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管理机构
1、领导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经理领导下,由公司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四、运行机制
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1)预警级别和发布
6.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六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03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03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报送两份(其中一份留省考核站、另一份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其他企业报送一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七条安
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在江苏建筑业网(或上同时申报。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实有关证件、凭证原件,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省考核站将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
二、申请表以及特级、一级企业申报附件资料统一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各考核站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审核情况意见报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审定;(四审定委员会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议并决定是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进行告知。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 45 个工作日内作 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具体时间控制为:考核站的 审核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报材料 后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第十条 对上一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抽查其施工现场。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 3 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 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 2 个。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 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每个企 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 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适当增加。第十二条 2005 年 1 月 13 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 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 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 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 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并 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 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 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 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 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7.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七
出席宣贯会的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王鲜华主任、危险化学品审查部陈瑞英主任、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周玮等同志以及相关检验机构的代表。
宣贯会上, 王鲜华主任介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和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订的背景、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相关情况;有关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介绍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证后监管要求;陈瑞英主任、刘玉泉同志对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主体部分进行了讲解;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8家检验机构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和现场审查办法部分进行了介绍;会议安排了集体答疑, 与会代表认真参与, 并就涂料产品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踊跃提问, 收到很好的效果, 完全达到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的预期目的。
代表们一致认为, 将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保证涂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促使涂料市场更加规范。经过宣贯, 进一步了解了国家的有关政策、申请许可程序及审查要求等。特别是国家已将涂料产品列为08年专项整治产品, 通过宣贯, 了解到具体的整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企业的现有情况, 深感时间紧迫, 任务繁重。但是, 大家有信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中心的领导下, 在省局、审查部、分部的指导下, 按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争取早日取得生产许可证, 顺利通过专项整治检查。
据记者了解, 为了使生产企业更好的理解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还就会议代表提出的申办涂料产品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疑, 现汇总如下:
1 检验仪器设备哪些属于强制性检定?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涉及到涂料检测设备有天平、秒表 、高阻仪 (型式检验) 、击穿强度测定仪 (型式检验)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 (型式检验) 。
2 硝基漆的辅助材料如固化剂、稀释剂是否属于许可证申证范围?
凡已进行3C认证的产品, 许可证不进行重复发证, 但3C未包含对辅助材料的认证, 且辅助材料具有共用性, 所以硝基漆辅助材料属于许可范围。
3 企业是否必须具有两名以上取得资质的化学分析工?
该要求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 同时也是化验工作的需要, 企业应具有两名以上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的化学分析工。
4 型式检验以前没有做过怎么办, 检验周期怎么定?
可以从现在开始按产品标准规定做, 若自己不能做的,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 检验周期按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
5 不同产品的同性质指标要求的检测设备不同, 企业是否具备一种就可以了, 如:检测硬度的双摆和科尼格摆杆是否有一种就可以了?
根据细则规定和标准要求, 如不同产品要求的设备不一样, 就不能互相替代。
6 进行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所具有的相关文件与许可证要求的文件不一致, 是否可以满足许可证的审查要求?
只要企业的文件内容涵盖许可证细则的要求既可, 如不涵盖时, 应另行制定文件。
7 如果企业的检测设备比质检机构的更先进该如何处理?
鼓励企业使用先进设备, 但无论是质检机构还是企业, 只要精度和准确度能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8 申请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定要提供?分装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只有销售许可证是否可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双证”管理, 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申领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 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颁发。生产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涂料分装企业, 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领取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 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 应提供与申请变更一致的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 《细则4.1.4 条规定“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批次执行, 无规定的以累积生产15天的生产量为试验批) 检验合格, 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 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如何理解该条文?
该条文主要针对涂料产品结束发证并已列入质检总局查处公告后的新申请取证企业, 应按该条款规定执行, 本次申请企业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应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10 许可证发证目录品种范围过于狭窄, 不利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后监督管理, 国家下一步如何管理?
本次发证的涂料产品是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录并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涂料产品, 发证产品包括3个单元28个品种, 只有列入目录产品必须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由于涂料产品品种繁多, 命名混乱复杂, 大量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本次公布的第一批发证目录并未涵盖所有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 今后将根据涂料产品国家、行业标准制订情况及危险化学品发证目录, 进行发证产品的补充。
11 企业生产的“天那水”或“香蕉水”稀释剂, 发证产品目录中没有, 是否不要申请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的“天那水”或“香蕉水”实际就是发证产品目录中“辅助材料 ”第25个产品“硝基稀释剂”, 商品名叫“天那水”, 也有叫“香蕉水”, 企业必须根据《细则》要求申领生产许可证。
12 涂料产品的包装桶是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吗?
本《细则》中涉及的涂料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产品, 其包装桶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 企业应采购有证企业生产的包装桶。涂料企业自制包装桶自用时, 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生产许可。
13 抽样时对各色硝基磁漆中漆的颜色有要求吗?
8.建筑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篇八
关键词: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判断标准;忍受限度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53-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月任某购买住宅楼。2001年11月某单位欲住宅楼南侧建筑楼房,任某及其他用户予以阻止。同年11月15日,某单位与住宅楼代表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其所建楼房不得影响住宅楼采光。但某单位所建楼房建成后,影响了住宅楼的采光,经任某等住户向有关单位反映,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某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该单位将楼顶檐遮光的部分拆除后任某主张其采光仍受到影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日照时间进行鉴定。2005年12月,当地气象局对任某住房日照时间时数得出测定结论: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任某冬至日日照时数为0.2833小时,小于国家标准GB50180-93日照时数1小时。但某单位提出该建筑取得行政规划许可,且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的鉴定证明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因此主张不承担采光妨害的赔偿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再审、申诉再审四个诉讼程序,耗时7年,现已申请最高院再审。一审法院和申诉再审法院认为某单位所建住房对任某住宅日照时间数小于国家标准日照标准数1小时,故判决采光妨害成立;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为经当地规划市政设计院鉴定,案涉建筑物之间间距符合当地日照间距标准,故判决采光妨害不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规划许可的取得是否对邻人采光妨害构成免责事由?如果不构成,那么规划许可建筑妨害邻人采光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对受害邻人如何进行民事救济?由于保护采光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采光妨害案件审理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还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因此有必要对采光妨害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关于采光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自20世纪初,各国除了以私法的民法规范对建筑物采光的相邻关系加以调整外,还以大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私法调整主要是指以民法直接调整,公法规制是指由作为公法的环保法、建筑标准法、城市计划法等规制[1]。由此可知,我国采取的是公法与私法并行调整的双轨制模式。私法以《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从相邻关系规范保护采光权,公法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对采光权加以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赋予公民采光权,但无论从公法还是私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采光妨害纠纷都存在问题。
首先,从公法角度来看,前文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之所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判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属于部门规章的国家标准在认定建筑物侵害采光权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以清晰的说明。比如国家标准中关于日照时间和建筑物间距孰优孰劣在司法判定中存在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虽然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制定了有关住宅采光日照的具体标准①,包括日照时间规定和建筑间距。但其解决的是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逻辑大前提,其有关规定不应直接作为判定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依据,也不是民事侵权认定的标准,只能作为参考[2]。
其次,从私法角度来说,《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几无二致,只是《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物不能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可见我国立法部门将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作为是否构成采光妨害的依据。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建设标准是动态的,《物权法》不宜全国划一地规定僵化的具体标准[3]。较为灵活的办法由建设部规定规章和国家标准,立法本意是既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又便于适时修订。但正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存在模糊性,且由于立法技术、部门利益保护、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等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大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4],导致同案不同判。以致前文案例中即使满足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采光妨害是否构成侵权仍然难以做出有效判断,足以说明现行私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规划许可建筑侵权的判断标准属于立法疏漏。
三、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相关问题
(一)规划许可可否构成侵权的免责事由
如前文案例,某单位以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其建设项目手续合法,以其建筑取得合法规划许可作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否定说,即规划许可不可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原因在于认为行政许可只能证明符合公法上的行政规定,不能证明其没有对邻人采光造成妨害。其二,肯定说,即规划许可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原因在于受到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因为建筑行为本身已获得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且通常情形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时已经考虑了邻人的采光利益,规划许可建筑物通常不会违反当地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性”难以成立,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持该观点。可见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现行立法没有对这类特殊采光妨害类型的判断标准进行明晰的界定所引起的实务裁判的混乱。
笔者对此问题持否定说。依据如下:由于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较少论及,因此借鉴国外学说,法国理论界认为许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考虑受侵害以外的人的利益而发给的[5]。该国判例也支持这一理由,进一步认为:许可是在保留第三者权利的基础上发给的。德国州法也规定许可仅在保留第三人的私权的前提下才能授予[6]。由于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将其作为原则加以规定,因此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邻人采光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违法许可,主要有审查不严和越权审批两种情形,审查不严是指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对建筑高度和间距的综合考虑不足,对现状地形、地物和规划情况了解不细;越权审批是指明知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利用职权违法审批。2)行政机关许可后疏于监管,导致建筑单位擅自加高、延长、移位。3)规划技术条件所限。住宅建筑间距是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组团建设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指数。以间距来衡量日照标准虽然考虑到了房屋间距与日照小时的相关性,但这很难概括房屋的各种排列方式产生的结果,很可能出现建筑间距明明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实际上的确存在着采光权侵害现象[7]。那么以此合法性存疑的规划许可为依据的建筑行为自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此即使存在规划许可,但如果侵害邻人采光权,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规划许可建筑侵害采光权的判断标准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无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但该规范过于抽象,一旦相邻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条款难以作为确定侵权的裁判依据和标准[2]。《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立法确定以国家工程标准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由于标准的不合理和模糊性,导致司法判决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下,标准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且由于工程标准本是判断建筑侵害采光权的专业技术上的参考指标,其是否构成采光妨害还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这就需要引进新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在此笔者建议引受经过日本裁判实务发展起来的“忍受限度论”,以通常的忍受限度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即采光妨害如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属违法,构成侵权;反之,如未逾越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受害邻人负有容忍义务,即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建筑物相邻关系较传统的土地相邻关系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和价值冲突,其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二元对立,忍受限度论也体现出浓重的“利益衡量”色彩[8]。因此引受该理论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兼顾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力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4]。引入忍受限度论也能更好说明规划许可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日本理论界对违法性的判断是根据“忍受限度论”,在因日照妨害引起侵害时,采取对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地域性因素等进行比较衡量,只有在该损害超出了一般人通常应该忍受的限度时,才认为该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9]。
忍受限度论多以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被侵害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回避的可能性以及加害建筑之有无公共性等事情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量其限度的边界。由于我国司法历来对自由裁量权持谨慎态度,笔者建议对忍受限度论进行改造适用以求更好适应我国实情。鉴于法官的审慎和克制,需要以某种依据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初判,在此基础上考量其他因素进行利益衡平。由于忍受限度论中的被侵害程度主要是以日照时间作为标准,且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建筑不得违反工程标准,妨碍相邻建筑采光。因此将工程标准中的日照时间作为主要标准较为适宜,前文案例中一审和申诉再审法院以日照时间未满国家标准1小时为由判决侵权成立是适当的。
综上,规划许可建筑侵权判断标准的构建可以按照以下两个层次划分,即以当地有无规定日照时间为标准。首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以当地标准为主,一般来说,地方标准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且由于地方标准通常综合考虑当地气候特征、生活习惯以及城市规模大小等因素,因其兼顾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和采光利益的保护,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较为妥当。其次,在没有日照时间地方标准的地区,原则上仍以国家标准为主,但由于地方的差异性特征太大,应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忍受限度论的相关因素考量也就体现了其价值功用。以下简要说明忍受限度论的具体运用:
第一,采光纷争地的地域性。日本《建筑基准法》将所规定的基本地域由4种改为8种,①由于该种划分过于繁杂且在我国实用价值不大,因此将地域分为工业、商业和住宅地域更为简便易行。一般以工业区的居民所要求的忍受程度最高,商业地区次之,最低的为住宅地区[1]。一般而言,采光妨害发生在工业和商业地域,基于确保土地的高度利用将优先保护居住环境的理念,不易构成采光妨害;而在居住地区则相反。比如日照时间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工业和商业居民应适当提高忍受程度,保障该地域的经济功能和土地利用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二,房屋利用的先后关系。受害邻人修建住宅在前,而加害人修建住宅在后时,基于既得权不可侵原则,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反之,加害人在前,受害邻人在后,即使低于国家标准1小时,侵权也难以成立。换言之,明知会发生采光妨害而仍在其近旁修建住宅,因采光妨害要求赔偿时,一般不予承认。民法理论称为自甘冒险或危险引受[1]。
第三,采光妨害可否回避。所谓损害之回避可能性,指以采光妨害之发生能否回避作为侵权的重要指标。加害人对于邻人采光妨害的发生,本来能够加以回避而不回避时,采光妨害较易成立。原因在于可以推知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10]。
第四,加害不动产之有无公共性。部分特殊性质的建筑物如城市标志性建筑、高架桥等,由于城市规划的特殊需求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不适用采光标准的规定。此类建筑物造成的过量采光遮挡,在许多地方制定的建筑采光标准规定中都不认为构成采光妨害,当然需向光线被遮挡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11]。
结语
目前我国采光妨害纠纷日益增多,鉴于我国采光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对其理论探讨较为滞后,司法实践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统一的裁判规则[11]。特别是规划许可建筑采光妨害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亟待厘清和规范,本文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和参考日本相关判例学说对其进行探讨,总结如下:首先,基于行政许可应在保留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授予,鉴于行政许可在妥善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上存在质疑,规划许可不应成为采光妨害的免责事由;其次,由于我国私法对采光妨害构成仅以工程标准为依据,规划许可建筑侵权无法得以有效救济,在此引入“忍受限度论”作为采光妨害的实质标准,同时将工程标准纳入其中,形成与《物权法》接轨的综合判断机制,以期更好地在经济发展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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