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2024-08-29

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精选15篇)

1.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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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手术治愈者,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10次;

第二条

收缩压(12.00-18.66Kpa);

-90mmHg(8.00-12.00Kpa)。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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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第九条急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精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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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双耳在3第二十一条重疾病,不合格。

2.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二

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录用”的章节中,并未对受刑事处罚的公民可否录用公务员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各省市进行公务员报考的细则条例中,对是否受过刑罚有明文规定,故在很长一段时间,受过刑罚的公民在各省市具有较为区别的对待。2006年1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法》第24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公务员。在其中,对受刑罚的公民进行明确规定,禁止其被录为公务员,使其合法化。受刑人员是否真的不具备当公务员的资格,一部分认为受刑人员在接受应有的惩罚后,其政治权利回归自身,如果具有当公务员的能力,其应当可以被录取,这同样是对平等权、权利权力的保护。

二、不得录用受刑人为公务员的原因探讨

在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受刑人作为公务员成员的“绝缘体”,国家颁布法律的严谨性不得不让我们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一个合法性的规定,而在以前并没有。笔者认为,应该具有两方面的原因:道德素质要求与社会评价层面。

(一)道德素质的要求

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的意见征求时,部分专家、部门曾提出,对刑事处罚进行分类限制讨论,对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当给予其成为公务员的资格。但立法机关并没有对这条建议进行采纳。在中国人大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对《公务员法》的这项解释为:这是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要求理应高于对普通人的要求,他们也应当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素质,因此无论是曾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②。

笔者认为解释所阐述的理由是公务员内部体制要求。自古以来,大家的观念中认为吃“皇粮”(公务员)是最有出息的,尽管几年来打破了公务员“铁饭碗”的称号,并对公务员进行了更多的限制,但公务员任然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公务员供求关系不平衡,从而导致人事可以对应聘者可以进行优中选优,以经济学来解释,则目前属于“卖方市场”。可以对其要求进行提高,从而进一步的优化公务员队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二)社会评价层面

在我国社会,公务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是代表,他是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他所代表的国家统治阶级。在维系社会关系稳定发展时,公务员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国家的意志,代表着国家的态度,同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也在无意中被公民当作为其中的一种体现。

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对官员(公务员)一流具有先天性的敬畏感,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已经开始逐渐演变为社会评价,对官员行为形象的监督,已经成为公民乐此不疲的事。在公民得知公务员曾经受到刑罚处罚,公务员所代表的国家公信力也将有所减弱,政府的权威也可能因此而丧失。出于稳定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意志与政府权威,从外部评价认为受刑人无法担任公务员。

三、受刑人应当作为公务员录取对象

受刑人是否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笔者认为,受刑人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笔者将从宪法与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平等权以及对社会对受刑人员排斥做出必要反映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③。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公务员法》的规定,毫无疑问对公民合法的参与政治生活造成限制,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实施造成影响。受形人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遭受刑事处罚的人。《公务员法》的规定与宪法的精神不一致。

不仅仅在宪法中,刑法中也对政治权利进行了规定。《刑法》第54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并详细列举了受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名称;第55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及死刑之外,作为管制刑所实施的剥夺政治权利都具有时效的限制,当刑罚消灭后,将自动重新获得政治权利。并且《刑法》第58条第2款还规定,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才不能行使刑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处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其在服刑期间同样可以行使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作为刑罚处罚方式,具有明确规定的期限,并不是受刑人都将剥夺政治权利。《公务员法》第24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含义应当为剥夺受刑人参与政治的权利,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侵犯了受刑人的正当权益。与宪法、刑法对于政治权利的精神不相一致。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一款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具有阶级性,其主要是应对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平等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宪法》在第4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等均对平等分别进行了阐述。

公务员招考录取资格,应当具有平等性,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合理差异的基础上,允许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都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机会,招录机关所采用的招录标准必须是符合平等精神的,不得具有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④。只要可以对《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进行负责的,应当予以认可,每一个都有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三)社会排斥的反应

公民在触犯刑法后,受到与其罪名相对应的刑罚后将被重新回归于社会,这是刑法所具有的惩罚与教化的功能。受刑人为了生存,会选择职业工作,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既不涉及刑法事项,也与刑罚之适用无关。这便意味着其应当向单位报告自己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处于社会对受刑人员的公众印象,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就业市场对于受刑人处于排斥的阶段,这便是社会的排斥现象。

公务员属于职业的一种,也是属于极其特殊的的一种,其不受《劳动法》管辖,受《公务员法》管辖。而在招聘就业市场上,国家是用人单位,公民是应聘者。公务员招聘是受众人关注的一件事,其条件要求常备公司效仿,国家在其中起到的是一个榜样的作用。在社会排斥受刑人的环境下,国家禁止受刑人被录用为公务员,这是对刑法教化功能不自信,对刑释解教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一种错误引导。对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做出的侧面回应,使其更加难以融入社会。

四、结语

笔者认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是一种不平等的形式。曾经接受过的刑事处罚是其在为上一个不应该发生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刑法具有的教化功能应该被清楚的看到,不能一罪定终身,一次犯罪便认为其道德素质无法胜任公务员一职。社会对其真正的包容,接受融入社会才是正道。公务员所规定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具有危险性,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修改,给予公平的机会,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示愿意接受改过自新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应培礼.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排斥[J].法学,2014(5).

[2]王彬,赵绘宇.前科制度与就业歧视——对我国<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的学理反思[J].政治与法律,2009(8).

[3]王彬.我国限制有前科公民就业资格的立法例考察——以就业歧视为视角[J].法学,2009(10).

3.公务员录用考试怎样应对挑战 篇三

从1989年1月由国家人事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中确立了“凡进必考”的原则以来,数以十万计的青年才俊通过录用考试进入了国家政府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在通过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基本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方面,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公务员录用考试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11年1月20日,在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杨士秋说,在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中,来自工人、农民、教师、医生、工程师、自由职业者等普通家庭的报考者占93.2%。就是说,干部子弟所占比例不足7%。如果没有“凡进必考”的政策,如果没有考试录用,这一比例将不会是7%,而可能是20%或30%,甚至更高。

在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的同时,今天公务员录用考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994年《国家公务员条例》正式生效以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才正式被称为公务员考试。从1994年到1999年,6年中累计报考中央机关的考生不

过4万余人,报考人数与职位的比例大约是十比一。今天,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报考比例已经增加到几十比一,几百比一,甚至个别职位达到几千比一。过于激烈的竞争,使录用考试被赋予“百里挑一”、“千里挑一”的过于沉重的压力。事实上,考试无力承担如此沉重的负担。

任何科学、公平的考试必须是标准化的,必须在命题、施测、评分等环节对每个考生一视同仁。但是,从来就没有一个“标准化”的考生,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一个考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以标准化的考试去评价不标准的考生,是考试最根本的局限。

由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被赋予其自身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今天,考试的科学性已经开始受到质疑。在录取比例很低的情况下,由于考试对于高分段考生区分度不足,不少考生已经不是凭自己的能力水平入选,而是凭自己的运气入选。

公务员录用考试还面临辅导机构的挑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的设计思想,都是力图考查那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的稳定的心理特点,从而选拔出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而针对考试进行的辅导是造成测量误差的干扰因素,会降低选拔的信度和效度。今天的局面是,命题队伍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几乎所有的命题人员都同时承担着繁重的本职工作。辅导队伍却主要由专职人员组成,几乎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考试辅导,专心致志。这种“业余”对抗“专业”的局面,使“考试成绩不受辅导影响”的初衷有时难以实现。在辅导教师的努力下,已经出现了一些短期辅导可以提高考试成绩的现象。

“辅导效应”所伤害的不仅是选拔效率,也伤害着社会公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重要社会意义是为社会下层开辟向上流动的渠道,防止社会阶层的“板结”。“辅导效应”导致的结果是:能够支付昂贵辅导费用的有钱阶层,可以获得优先权。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社会下层向上的流动。

此外,公务员录用考试还面临着高科技、集团化作弊的威胁。那些可以支付昂贵的购买答案和作弊器材费用的有钱阶层,有时也可以获得优先权。

今天,我们必须思考应对挑战的措施。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挑战。

强化试用期制度

在人员评价方面,再好的考试也不如“试用”更有效、更可靠。我们之所以采用笔试,是因为我们面对太多的申请者而不可能试用所有的人。

2006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今天的实际情况是,“试用期”基本成为一个“摆设”,一个“过场”,并未在公务员录用选拔中真正发挥作用。

近年来,不少用人部门已经发现,一些经过考试录用的新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工作。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取消录用,但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为了提高选拔效率,需要强化试用期制度。为此,需要形成一套能够考查试用期工作表现的科学的考核办法,需要配套完善相关的政策规定,需要疏通被取消录用人员重新就业的渠道。今天,试用环节在录用考试中所占比重实际上接近于零。我们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这一比重。

强化对基层工作经历的考核

在国务院2011年5月31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这意味着,从2012年开始,省级以上机关将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这是公务员录用考试面对挑战所做出的正确、及时的反应,这是克服考试局限性的必要举措。

“考绩为主”是人员评价的基本原则。在人员评价时,应主要看一个人“干得如何”,而不是一个人“考得如何”。由于大学毕业生尚基本上无绩可考,只好根据考试成绩来进行选拔。这实在是一种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2012年基本停止从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

以后,这种情况将发生变化。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属于可考之“绩”,可以成为考试录用中评价申请者的重要依据。

对于基层工作经验,不应将其仅仅视为一种报考资格,还应将其视为重要的评价依据。为此,需要研究怎样可靠有效地对报考者的基层工作经历进行评价。

以遴选取代省级以上

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从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将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作为报考资格。笔者认为,仅此是不够的,仅此尚不足以解决“德才兼备”的问题,仅此也不足以解决对“德”的考查问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可能比智力更重要。为了保证省级以上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素质,今后,应逐渐取消省级以上机关的考试录用。所有省级以上机关的公务员,都从基层公务员中遴选产生。这样,不仅可以克服录用考试的局限性,也可以降低辅导机构对录用考试的公平和效率造成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德才兼备”的问题。在短期完成的考试中,很难对报考者的“德”进行有效的考查。通过若干年的基层公务员的工作经历,我们可以对一个人的“德”做出更客观、更有效的评价。

近几年,在中组部、人社部的部署下,已经启动了从基层遴选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工作,已经有一批在地方工作的公务员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进入到中央机关工作。这是录用考试领域一种非常重要的改革尝试,需要引起更多的重视。如何公正、有效地从基层政府机关为中央和省级机关遴选公务员,是今天值得国家公务员局和各省公务员管理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

取消省级以上政府机关的考试录用,与“凡进必考”的原则没有丝毫冲突。从基层遴选的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进入基层政府机关工作的,入口没有改变。

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遴选公务员

在2011年的公务员招考中,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金融管理、工业管理、商贸物流管理、综合管理等15个职位,定向面向优秀工人招考。2011年11月,陈宇晨等15名“80后”优秀工人已经被重庆市国资委录用为公务员。15人都来自国有大型企业,有的是生产一线的优秀员工,有的获得过企业“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笔者认为,重庆此举值得肯定。李瑞环、张百发等许多出色的领导干部出身于普通工人,他们的工作业绩显示,他们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才能。今后,我们不仅可以像重庆一样定向面对优秀工人、农民招考公务员,也可以从已经在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中遴选公务员。

允许港、澳、台居民报考公务员

笔者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了解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开始尝试从台湾居民中考试录用公务员。这是很有意义的创举。各个省市都可以考虑允许港、澳、台居民报考公务员,中央机关也可以考虑允许港、澳、台居民报考公务员。

可以说,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当代的“科举考试”。为了避免重蹈历史上的科举考试遭到进步思想家的痛恨并最终被取消的覆车之辙,我们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对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需要认真思考对策去应对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凡进必考”的政策已经实行了23年。今天,面对新的挑战,我们需要对“凡进必考”的政策重新进行审视,拓展“考”的内涵和外延。

4.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四

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部属、省属及厅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要求使用的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结合我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实行“双抽签”、生化项目“暗标识”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今后,全省录用公务员体检,使用新的表格。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

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

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5.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五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印章)广东省人事厅(印章)[1]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 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工作。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非指定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六条 各指定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医院要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提供良好环境,必要时封闭体检现场,减少干扰。

第七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八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安排考生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第十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准确,避免错检、漏检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体检医院各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职位和体检人数,将考生分成若干小组,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体检前应对参与体检医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每次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不得少于3所。体检人数50人以上时,实际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不得少于2所。

第十三条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要按照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通知考生,带领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体检,并告知体检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考生身份进行认真核对。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采取“双抽签”办法,通过抽签随机确定分组和体检序号,并由各小组代表抽签确定具体体检医院。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七条 考生抽签后,将对应的号码牌挂在左胸前,作为身份标识。体检期间,考生不得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 体检前,考生应逐项如实填写《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体检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考生应按抽签结果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按分组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不得漏项、漏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考生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检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第二十二条 对化验项目的检查,采取“暗标识”办法,即考生抽取的血、尿等样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另行随机编号,医院根据抽取样本检查得出结果,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相关对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体检完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将化验检查结果和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第二十四条 体检表集中交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体检结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招录机关,再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本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身高、体重、视力、血压、心电图等可即时给出结果的体检项目或事先服用药物可暂时影响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考生对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体检医院,均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到后至体检结束前不得携带和使用与体检无关的物品,体检结果公布前不得向本组以外人员透露体检序号和体检医院信息,违者取消体检资格或录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体检组的医务人员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6.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六

华图网校:http://v.huatu.com/hubei/zf/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湖北华图网校 各位考生:

按照《湖北省2013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根据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市级综合性医院体检结果,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招录计划1:1比例依次确定考察对象,体检放弃或复检不合格的在本职位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确定体检人员,现就体检合格和入围考察人员予以公布。

全市考察时间为8月24日至8月31日。请考生按招考职位要求准备好相关原件和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自传》(考生撰写个人自传有关要求:

1、对个人的学习经历(小学-大学)作详细说明;

2、对个人的实习实践、工作经历作详细说明;

3、对个人的家庭关系、兴趣特长、奖惩情况作详细说明;

4、对个人诚信参考、遵纪守法,以及践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情况作详细说明)及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一式一份。并按公布电话主动与招考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联系,配合招考单位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考察期间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在本职位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政策咨询电话:0717-6252140、6056396

各招考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含葛洲坝人民法院):0717-633200

4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含葛洲坝人民检察院):0717-621821

1宜都市:0717-4843796、483717

4枝江市:0717-4214570、421938

2当阳市:0717-3231843、328527

2远安县:0717-3820612、3822912

7.浅谈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篇七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进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就,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信息化及全球化的来临, 在整个社会转轨的背景下, 各种制度必将呈现出其一定的过渡性和渐进性。加之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 发展速度又较快, 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 因而在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不仅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广, 也影响了现有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具体而言, 我们可从下以几个方面来认识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涉及公务员考录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 首先就体现在我国公务员相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立法不够具体, 各地的政策措施不配套甚至互相矛盾等现象。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 (的有关规定) , 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 , 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

(二) 考录制度的科学性不足, 模式不稳定

1. 考试手段比较单一。

录用考试的主要手段是笔试和面试, 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笔迹辨析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 因而无法全方位地对考生进行准确考察。且在面试环节中还存在着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以及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比例过大等问题, 使得公务员面试工作科学性不足, 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2. 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不尽合理。

或内容过于冗杂, 或题目过偏过难, 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突出, 从而影响了录用考试的科学性, 使考试的区分功能受到削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根据以上对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一) 完善立法, 为公务员考试录用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使考录工作有法可依。只有用立法的形式把考试内容、方式、条件、机构等固定下来形成制度, 才能为考试和择优录用提供法律依据, 堵塞可能干扰考试的各种不正当渠道。

(二) 依法行政, 强化硬性约束机制

坚持凡进必考。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以来, 已初步建立了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然而, 制度的建立并不等于制度的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的具体操作中, 任人唯亲、任人唯熟的现象时有发生。应该说, 现阶段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是无法可依, 更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不解决这个问题, 即使法规体系再完善严密, 也只是一堆废纸。为了确保凡进必考制度的落实, 除了严格执法以外, 目前尤其要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抓好基层尤其是县乡两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这是落实凡进必考, 严把公务员的入口关的关键。二是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硬性约束, 对通过不合法的渠道进入党政机关的人员, 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摘要: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政府部门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对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当前形势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而发达国家公务员改革的成功经验正为探索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改革的新趋势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完善创新,改革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 杨宝国编著, 2009年1月修订版。

8.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录用制度;公正性

一、国外研究

国外对公务员制度的研究是政治制度研究的一部分,对公务员录用公平性问题研究内含其中。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一是对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研究,吸收其公务员录用公平性的精华。如德姆克·克利斯托福的《欧盟25国公务员制度》不但介绍了各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考录原则、主考机关、考试的级别和种类、考试录用的程序和方法,还详细介绍了考试科目和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比较细;

二是对不同的录用方法与本国社会政治的密切联系进行研究。在强调公开考试竞争的基础上,各个国家都制定符合各自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录用规定。如阎树森著作的《日本公务员制度研究》从组织层面和精神层面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的。他主张研究机制不仅要看制度层面上的东西,对有关组织的工作内容、调动人员积极性的工作方法、行政如何运行等方面的内容也要深入研究。值得一提的是,他将行为和动因作为研究公务员机制的一个视角,将制度中人的因素考虑的非常全面,不仅仅从人的行为更从人的精神状态方面研究制度,并将此作为机制公正性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对公务员录用创新和发展进行研究。西方公务员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改革,以美国为例,1978年,美国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通过了《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其中重要的内容是提供人才公平竞争发展的环境,强调公务员录用以能力、知识和技术为前提。

二、国内研究

我国国内对公务员录用机制公正性问题研究循从以下三条路线:

1、对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的理论研究的过程中讨论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公正性问题。这类研究主要是在汲取学术界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紧紧围绕公务员每项制度的涵义、意义及内容进行研究,同时也注重对先行各项制度的分析评价,其中就包括对公务与录用机制公正性的问题分析。如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写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学者舒放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学者许法根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认为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所取得的成绩宏观方面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第二、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第三、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平等竞争机制;钱再见著的《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和金世斌的《制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社会生态环境分析》不仅从制度的层面研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从社会生态环境的层面来研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他们认为,首先公务员制度不是静态存在的,它还要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因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同时也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的直接影响,成为导致公务员录用公正性缺失的导火索。其次,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过程中关注公平性问题,不仅要注意考试体系自身的问题还要注意公务员考试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考试体系保障方面的问题。

2、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中某一具体制度设置的公正性进行研究。例如在对报考资格设置的研究方面,罗凤鸣所著《国家考试报考资格法律问题研究》从国家考试报考资格法律问题延伸到公务员录用机制中的报考资格设置的公正性问题上进行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主要是公务员录用考试。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报考资格是公民考试权利基本内容之一。报考资格是指公民报名参加国家考试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考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才能实施与考试活动相关的行为,获得考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报考资格是国家配置社会有限资源、进行考试管理的控制手段,公民要获得实际意义上的报考资格即“实际资格”,须通过国家有权机关的审查并加以确认。因此,公民获得国家考试的报考资格是公民应考权与国家考试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罗凤鸣从报考资格的“应然”与“实然”入手,讨论了设置报考资格的限制,由此对报考资格的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

综上可知,对公务员考录公正性问题的研究,国外是作为政治制度研究的一部分,国内是作为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一部分,研究多集中在制度层面,从目标和实质的角度进行,很少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本文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特点,借鉴以往的研究经验,从制度安排(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公务员考录机制的公正性进行研究。

三、可从程序公正角度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公正性

纵观国内外研究动态可知,公正需要实现,但公正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是程序,包括决定者的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接受者的有效参与,程序过程的透明、公开等。对公务员考录机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进行有现实意义,包括制度安排的公正和实际操作的公正两个方面。

本文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特点,借鉴以往的研究经验,从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公务员考录的公平性进行研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在对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平研究的基础上,开辟对公务员考录程序公平的研究。

二是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研究的成果具有实践的运用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经讨论过三种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其一是完善的程序公平,也就是人们预先能够确定一个公平的分配标准,而后再为实现这个目标而确定一个合理的程序,其典型的事例便是在分蛋糕时切蛋糕者后取。第二种公平是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其特点是人们首先有一个公平的期望结果,可是,却无法设计一个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司法审判。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可是,审判程序并不能经常保证宣判被告有罪,而且在有些时候还可以有宣判无罪的人有罪。第三种程序公平是纯粹的程序公平,在这种程序公平中,不存在一个有关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能预先设定一个正确的和公平的程序,这一公开化的程序最终决定着分配的结果,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便是赌博。确实地说,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分配不可能像分蛋糕那样简单,如果把社会成员各自心理的、物质的需求以及个人察赋、机遇等偶然因素考虑进去,完善的程序公平在很多情形下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我们只能依赖于公平的程序去决定分配的结果。我们甚至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分配结果之所以是可以接受的,其全部的理由都在于它产生于一个合理的程序,否则,一种分配结果无论被怎样解释为公平的,都将是人们无法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程序公平的重要性。公平的社会生活是在一个有效的制度管理下,按照制度的规范分配社会合作的全部成果来实现的;同样,公务员考录的公平是依靠公正的制度安排和公平的操作程序来实现的。可以说,在公务员考录公平的实现上,程序公平是实质公平得以实现的载体和前提。这也是本文从程序公平的角度研究公务员考录的原因所在。

课题:本文为研究生创新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S0515。

参考文献:

[1][德]克利斯托福·德姆克著,宋世民译.《欧盟25国公务员制度》[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

[2]阎树森.《日本公务员制度研究》[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1.

[3]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许法根.《国家公务员制度》[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6]钱再见等著.《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8]金世斌.《制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社会生态环境分析》.江苏社会科学,1998(3).

(作者简介:胡瑢(1987.1-),女,湖北公安,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9.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九

关于2015乌兰察布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

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工作全部结束。对参加乌兰察布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7月30日。

二、地点:参加体检的考生于上午7:30前到原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集宁区旧区幸福大街24号,光辉小区往北过十字路口后200米路东)一楼大厅集合。

三、人员安排:

1.7月29日(星期三)体检考生名单(24人):秦志强、李赫超、朱思敏、刘晓娟、郭建晗、藏小红、特日格乐、王娜、李婧、白香荣、邢媛、王文博、曹慧清、刘美君、侯佳琦、阿勒木斯、张娜、郭丽敏、黄蕾、李杰、王惠韬、何晓雯、张伟红、冯丽。

2.7月30日(星期四)体检考生名单(14人):吴昊翾、张志慧、郭苗苗、薛跃忠、郭文颖、马梦璐、宋莹、张鑫、樊艳华、梁小东、唐静娜、魏丽娜、张亚楠、丁敏。

四、咨询电话:0474-8324282。

五、有关要求:

1.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进行。

2.参加体检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或准考证),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考生必须空腹参加体检,体检前两天要注意饮食,少吃油腻食品,戒酒,多休息。4.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费每人450元。

5.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及其它要求参加体检。考生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体检结束后2天内未接到复查或体检不合格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遇有特殊情况或手机号码有变动的请及时与乌兰察布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

6.考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检的、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

满分:100分

时限:3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提前30分钟到指定候考室集中,并进行面试顺序抽签。2.主任评委宣布面试开始,工作人员按顺序引导应试者入场。

3.应试者到位后,主任评委向应试人员宣读指导语并简要交代面试规则、注意事项等。

二、面试环节:

指 导 语

你好,首先祝贺你顺利通过了笔试,欢迎参加今天的面谈。请你来,是希望通过交谈,增进对你的直接了解。我们会问你一些问题,有些和你过去的经历有关,有些要求你发表自己的见解。对我们的问题,希望你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回答,尽量反映自己的实际情况、真实想法。在后面的考核阶段,我们会核实你谈的情况。对你所谈的个人信息,我们会为你保密。面谈的时间为20分钟。回答每个问题前,你可以考虑一下,不必紧张。好,现在就让我们开始。

1、琐碎的工作容易让人失去进取心,请你谈谈怎么保持进取心?

2、乌市大力加强环保建设,维护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请谈谈你的看法?

3、单位有个老同事依仗资格老,对别人指手画脚,自己却不干实事,你如何与他相处?

4、你和朋友自驾游,路上没油了,周围没有人烟,手机没有信号,怎么办?

1、你五年之后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2、就是关于城市建设挖了建,建了挖,你怎么看?

3、领导工作汇报不及时,领导受批评了,把责任推到你的身上你怎么班?

4、你去开会,而且还要发言,但是被困在电梯里了,你该怎么办?

1、如果有一家外企录用你了,你还会继续报考公务员么?为什么?

2、在中央新疆会议举行一周年之际,张春贤书记说:要抓住机遇,确保新疆的快速发展和长治久安。你怎么看?

3、如果你去一个部门审批东西,无意间得罪了办事人员,他不给你办理,你怎么做?

4、有一位老人去你办公室找你同事办理事情,而你同事出去办事去了,办公室只剩下你一个人,1个小时后,你同事还没有回来,老人家开始指责你,说你们工作不负责任,你怎么办?

2011年7月20日新疆公务员面试题

1、社会近年流传公务员热,有人说是铁饭碗,有人说工作闲,有人说办事容易,你怎么看?

2、各地开展了“热爱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的各种活动,进行的红红火火,你怎么看?

3、领导经常叫你干一些本属于其他同事的工作,还带你参加一些晚宴。别的同事对你有不满,还传有流言蜚语,你怎么办?

面试标准预测试卷(一)答 案 示 例

1.答:诚然,琐碎的工作可能消磨人的进取心,让人失去对工作的激情。但是,我们更应该意识到琐碎的工作是磨练自己,提升自身能力的基础。古人云“不扫一屋,何以扫天下”,温总理告诫当代大学生“仰望星空,脚踏实地。”因此,对于年轻人既要有远大理想,又要能够本本分分从点滴做起。第一,对生活,学习,工作充满热情,坚定为社会,为人民做贡献的信念。第二,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断的积累经验,提升自己 第三,多向领导、同事、先进模范人物学习,使自己在思想意识、实践能力有质的飞跃。

2.答:背景陈述:反映了政府改善民生,完善基础设施管理,提高城市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另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辩证看待此现象,好:政府关注民生,从小事做起;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个人修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良好市民;增加一些就业岗位,增加经济收入,增强对政府的认同。不好:对罚款的方式是否合适;罚款的标准、力度如何把握;执行中如何保证公平执行,避免乱罚款;吐痰只是一方面,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人民素质,宣传教育是根本;多设立一些垃圾箱和痰盂,完善便民。总结:为民服务,小事做起,工作方式,道德修养,公务员带头。

第二题 背景陈述与性质判定:随地吐痰是不文明的现象,不仅破坏环境而且传播病菌,乌鲁木齐市针对随地吐痰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初衷是好的,但是对这一政策我们不能简单的说好还是不好,而是要全面客观的来看待。这一政策有意义的方面:优美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有助于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但是这在一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1群众的环保意识道德意识还不够强,导致这一政策在推行过程中会遭遇困难2,部分官员不能以身作则3,处罚部门不明确,4处罚力度小。对策:1民众提升道德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2,官员以身作则树立良好榜样3,处罚部门权责明确4,加大处罚力度5,加大宣传力度。表态:作为一名人民公务员应该以身作则,做一名领导满意,组织信任,人民放心的公务员。

3.答:对待老同志要尊重,老同志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青春与热血,理应受到我们年轻人的爱戴和尊重。我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耽误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主动帮助老同志承担一部分工作。对于老同志身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足,我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理解,不能跟老同事发生冲突,跟他和睦相处。

老同事对别人指手画脚,自己却不干实事可能是有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一、年轻人由于工作经验欠缺,可能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老同事出于自己的经验,对新同事提出批评;

二、老同事也可能是对年轻人的处事风格不认同或者有代沟,对年轻人的做法不理解,而产生了隔阂;三,我们与老同事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了一些误解或者分歧。老同事对我们有意见。此外,老同事自己身上也可能存在消极懈怠的问题。

基于以上几点原因,我会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与老同事和睦相处。

一、生活上,主动帮助关心老同事,工作之余,多跟老同事聊聊天,唠唠家常,与老同事建立好的同事关系。并且,通过我们之间的沟通,努力帮助他重新树立起对工作的热情。

二、在工作上,多向老同事学习,多向老同事请教。并且在安排好自己工作的同时,主动帮助老同事分担一些工作。三,学习老同事身上的优点,尤其是其丰富的人生经验。

总之,我会通过自己的真诚,用一种积极理性的心态努力去跟老同事处理好关系,我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老同事一定会努力的投入到工作中去,积极为单位贡献自己的力量。

4.答:遇到这种情况确实很紧急,处理不好的话一方面会影响我们自驾游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自身的安全问题,所以必须妥善解决。

首先我会冷静的分析一下情况,看看自己的车里是否有备用的汽油。如果有的话就用备用的油将车到人烟比较多的地方,如确实没有备用的油,则需要考虑天气时间问题。

如果时间比较早,可以把车锁起来自己步行到公路旁,等待车辆路过,求助其他路过的行人,或者把安排朋友在此等候,自己搭乘行人的车就近的加油站买油。

如果时间确实比较晚,经过的车辆很少,也可以先用自带的食物充饥,保证体力毕竟新疆的天气晚上比较冷,所以一定要补充能量,一直没有经过车辆的话就先在车里住一晚,和朋友一起不要走散。等第二天白天车辆多了以后一定可以找到可以帮忙拖车或者借用对方的对方的油,保证自己可以解决问题

最后对于帮助自己的路人应该把实际情况给予其说明,相信一定可以解这次的突发事件,当然这次事情也反映了我们在行程安排的时候做的依然有不恰当的地方,以后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再次发生这种情况。

1.答: 是一道自我认知与岗位匹配的题。

1.要结合自己所报考的岗位来谈五年之后的工作目标。做到所说的目标是与自己所报考的岗位是密切联系的。

2.建议各位考生可以上网查阅一下报考单位或上级单位的工作报告或工作总结,其中有争对本单位工作中曾经出现的问题及其对未来的展望,特别是展望,这些是非常有参考价值,各位作答时可以结合这些信息来组织答案。

3.五年之后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可以从你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工作需要具备的一些素质来谈五年后你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准和目标。在熟悉本职工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积累的同时,与时俱进,用开拓进取和创新的思想意识去适应和迎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4.在平时不间断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做一名学习型的公务员。5.与群众打交道,为群众办事情的能力有显著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品有明显提高,自己为人处事等方方面面都有较大的提升。

6.可以谈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关系。可以将长期目标拆解为多个近期目标。一步一步的实现。

7.有目标还要有行动。温家宝说过:“我们青年人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努力实现我的长远目标。

开头可以这样说----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凡是预则立,不立则废。具体到工作中,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有目标和理想。只有有了长远目标,我们在工作才会朝着这个目标去努力和奋斗。

一: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所以大量的新型城市建设出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要辩证的看:一方面,有的时候有些挖了建是弥补以前的规划不合理,为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比如城市扩建和重新规划,市容市貌的改观等。另一方面,城市建设挖了建,建了挖,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不合理,没有前瞻性 眼光、没有统筹规划,缺少整体的、宏观的、长远的规划。只顾短期效益。第二,各部门之间缺乏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协作,往往是这个部门刚建设完,另一个部门又将其挖来。第三,城市建设理念上,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从人民的实际需求出发,而是片面最求 3 经济利益。尤其是当前,为了建设商业区,将一些建设不久的居民区拆迁。第四、发展速度过快。对策:

第一、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政策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三、城市规划要合理,要有前瞻性的眼光,做整体的、宏观的、长远的 规划。

领导的工作汇报不及时,说明我们单位工作效率存在问题,工作没有衔接好,这其中也有我的问题,我会主动检讨自己,并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

我自己是有责任的,我会分析造成工作失误的原因:

可能是因为我负责的一项工作没有做好或向领导汇报时某些部分不够清晰,导致领导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报告,耽误了领导的工作。也可能是领导在分配工作的时候,我没有很好的领会领导意图,导致了时间的延误。还有可能是我跟领导直接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领导错过了汇报时间。领导是我们单位的核心,负责我们整个单位的运转,平时工作忙,头绪多,个人时间少。我应当主动的帮助领导承担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在完成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帮助领导去处理一些事情。同时,我会多利用一些汇报工作的机会,问领导有什么需要我做的。作为一名新人,我会把这些作为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并且积极努力的投入其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为领导分忧,注意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现状及进展。在领导带领下,与各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促进本单位发展。

遇到这种情况,我会调适自己的心理,沉着应对。一方面积极的想办法,进行自救;另一方面稳定电梯内其他人员的情绪,尤其是妇女儿童。同时,我要在会上发言,如果耽误了的话,很可能对会议的召开不利。因此,我需要尽快的想办法脱身,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我会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如果是刚还在楼层上,电梯因故障打不开,我会再试一下,看能否打开。

第二,拨打电梯上的应急电话或者按下电梯紧急按钮,寻求帮助。

第三,与维修人员沟通,看需要多久才能打开电梯,如果电梯的维修需要时间长的话,我需要跟会议主办方联系,看能否将我的发言往后放。如果无法及时参加会议,我会与单位联系,向领导汇报情况,并请示能否另派进行发言或采取其它措施,按领导指示进行。

11.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一

2008年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日前在京圆满结束, 1000多名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与中组部联合组织中央机关初任培训, 也是国家公务员局成立以来第一次组织初任培训。今年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继续采取统分结合的模式进行:实行统一部署, 统一标准, 统一第一课, 统一宣誓, 统一考核, 统一管理。录用人员较少、共性较强的单位统一参加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初任培训。录用人员较多、专业性较强的单位,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 自行组织了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对新录用公务员产生了很大影响, 促进了学员向公务员的角色转变, 为新录用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据介绍, 培训从8月28日开始, 共分8期, 每期培训时间为7天, 来自92个单位的1000多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根据对培训综合质量评估表的统计, 学员对培训班的总体满意度达到99.8%。

12.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二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同时标准也很不一致,需要在总结各地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据此,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启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制定工作。共计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

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最新修改

13.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三

为增强新录用公务员生态环保意识,积极配合三明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有关工作,三明市人社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保知识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公务员初任培训课程中安排“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专题讲座,组织学员前往市博物馆参观学习以生态环保为主题“生态篇”三明图片展,听取三明市生态环保工作专门讲解,进一步增强新录用公务员参与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2016年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班7期559名新录用公务员全部接受生态环保知识教育培训。

14.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四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

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北京人事考试网:

浙江公务员考试公示[嘉兴]: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拟录用人员公示

(二)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已基本结束。经审核,市公安局确定了46名同志为拟录用对象,现予以公示。

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2.反映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示时间从8月4日到8月10日止,共7天。

4.反映问题联系处室及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0573-82228984

地址: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

附件下载:2014年嘉兴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15.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 篇十五

参加省直监狱戒毒单位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体检的考生,请于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以及2张网络报名时所提交的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照片的背面用正楷字体写上本人的姓名和职位代码),按照报考职位,分别到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或省戒毒局政治部领取《安徽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考生体检费用自理(预计400元,以实收为准)。体检安排详见《通知书》。

相关考生见此通知后,请立即与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或省戒毒局政治部联系,进行电话确认。

在省监狱管理局领取《通知书》地址:合肥市安庆路310号,省监狱管理局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0551—62838335。

在省戒毒局领取《通知书》地址:合肥市安庆路282号,省戒毒局政治部。联系电话:0551—62813186。

省直监狱戒毒单位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详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安徽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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