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共6篇)
1.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一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3-12-24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12月24日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起止日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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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二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所得税优惠审批政策,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整理发布自主择业军转政策,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涨工资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一、业务概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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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2)税务登记信息(3)纳税申报表信息(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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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税[2008]115号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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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四
刁镇工商所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提交环保和消防的行业多、不具体。因上级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哪些行业必须要办消防和环保前臵,从而使基层局、所在具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中对哪些行业需要提供消防和环保掌握不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所因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向上级工商部门请示的问题中,80%都是关于前臵许可的问题,而当前前臵许可中有一大部分是提供环评手续和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
(二)环保和消防审批许可“关卡”多。按照前期市局培训要求,大部分加工类企业和网吧申请人在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消防或者环保部门的环评手续和消防验收合格手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臵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像从事网吧经营,从名称预先核准开始,到申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要跑环保、消防、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于每个行政部门都有各自的办事程序、条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程序都有“否决权”,导致行政许可环节多,审批时间长。尽管各有关部门依法积 极办理,但对经营者来讲,申办证照是一个繁琐甚至漫长的过程。有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网吧在年检期间提供年检材料时,消防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等证件已超期,导致年检无法正常办理。
(三)在前臵审批条件诸多限制的高门槛之下,证照难办催生造就了一批难以通过行政审批的无证照经营户以及无证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不仅仅局限于贫困人群或外来打工一族,就连一些有着一定资金实力的经营者,也常常在行政审批部门有意无意的不予审批通过之下显示无奈之态,不得不违心地无照经营。“不是我们不想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而是有许多前臵审批程序走不通”,许多企业这样叫苦连天。其实,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项目还比较好办,难办的是环评和消防等前臵审批条件,办不下来,就无法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不得不无证照经营、无许可证生产。也许有人会说,办不下来就不要开工经营、生产。但情况往往是这样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谈好,定单也已经签好,员工也已经雇好,谁想到生产经营证照行政审批这么难办。当前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环保部门的审批分为三个层次:环评报告、环评许可和环评证明。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讲,办环评报告没有个2、3万的资金和半年的时间很难办下来,环评许可和环评证明也需要托关系才能办理。例如,辖区内的1个机械加工厂,厂房租好了,员工也 已经到位,在办理环境评价时确迟迟办不下来,不是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忙就是环境不达标,致使执照也一直无法办理,上万元的订单因为没有营业手续而无法签合同。
(四)工商部门与环保、消防等前臵审批部门间缺乏沟通。长期以来,各行政审查、审批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已经带来了实际工作的很多不便。一是前臵审批手续的格式问题。像食品流通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以证照格式出具的前臵手续大家都能正确理解、掌握,但像环评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等前臵审批手续基层注册人员大都不知道有没有固定格式,什么样的手续有效。例如,机械加工类的生产企业,在办理执照前需要提供环评报告或者环评许可,但是提供哪种格式的许可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有些环评证明核定的经营范围较为笼统,与工商部门登记用国民经济目录中的表述不同,基层人员非常困惑依据类似的前臵许可,经营范围如何确定。三是前臵有效期问题。法律规定,作为前臵的批准文件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行业的前臵审批部门多、程序多、环节多,另外,新成立企业大多不了解这一规定,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时,往往超过前臵手续批准一个月的期限。四是哪一级前臵审批有效问题。不同的企业规模对前臵审批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说环评手续,有的企业县环保局出具即可,有的需要市环保局出具,也有的需要省 环保局审批,基层人员对此无从了解。
(五)法律转圈的问题。依据工商部门的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手续,但企业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时,环保部门告知企业需要先到发改委立项,而发改委的规定是批准项目立项必须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前提。三个部门的规定划成一个圆,无法办理,而以办理营业执照为最终目的的企业却将责任完全记到了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身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工商登记与行政审批存在体制性矛盾。在目前国家经济政策下,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臵。行政审批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对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存在负面的影响,与工商登记存在诸多矛盾。一是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特别是涉及工商登记的前臵审批比较多,工商登记处于被动的地位,形同橡皮图章,使工商部门的登记效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的威信大打折扣。二是行政审批设臵不合理。一些需要几个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于职能交叉,一个部门的批准是另一个部门批准的前臵条件,使申请人在部门之间不知所措。另外,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要求工商部门对一些招商引进企业降低准入条件,致使登记时把关不严。三是行政审批的范围不具体。《环 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而哪一些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在执行中则难以把握。类似的还有《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由于规定的太过笼统,工商部门难以具体掌握。
(二)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应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将工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扩大化,加重了工商部门登记监管的责任。一些职能部门特别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以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的形式转嫁到工商部门。
(三)监管责任与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一旦发生事故,追究有关部门行政责任的范围随意扩大。工商部门作为各类工商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所有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都是由工商部门确认,但不等于说所有责任都由工商部门承担,特别是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臵审批的。各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范围不宜随意扩大化。例如:《消防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没有明确规定消防检查、验收是否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臵审批。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答复此条款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臵审批。据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企业先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工作中,假如一个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场发生火灾事故,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工商部门会因该商场的消防条件不达标等原因被列入追究责任的范围。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几点建议
(一)建议加大对注册登记岗位的培训力度,将提高注册登记岗位人员素质纳入“四化”建设内容,定期举办注册登记特别是前臵许可专题培训班,不断培养专家型人才,如以前推行的企业注册官制度。
(二)建议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梳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尽快制定统一钢性的《登记许可目录》。建议上级在对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出台全国统一、各级工商机关统一执行的刚性《企业登记前臵许可目录》,以保证全国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执 法中,只能“按方拿药”,不能随意增减,确保全国工商登记执法的统一。
5.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五
2012年2月6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本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此类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重新界定。
一、企业根据目录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以上规定明确原需要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的程序被取消,避免了因层层审批带来的时间问题,而且,改由企业自行确认并进行备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
二、申请优惠事先备案
公告规定: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时,应事先备案,备案完成后再进行其他环节的审批工作。
三、2011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执行该公告
公告规定:企业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业务,按照本公告处理。
6.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篇六
1、免,就是免征出口货物的销项税;
2、抵,就是应退进项税(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
3、退,就是应退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后,如有余额则需退还企业。
二、关键概念
1、“免抵退税额”:即“名义出口退税”金额,是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乘以“退税率”的结果;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应计入成本的“进项转出”税额,是出口货物对应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乘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3、“名义留抵税额”:即在不考虑出口退税的情况下,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金额。是“上期留抵税”加“本期进项税”减“本期进项转出”减“本期销项税”的结果“大于零”的金额。“名义留抵税额”减去实际“应退税额”即为结转下期的“上期留抵税额”
4、“应退税额”:是税务机关需要实际退回给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企业是否有应退税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应退税额”在以下两个条件中,取孰低金额:
(1)有“免抵退税额”:即“名义出口退税”金额;(2)有“名义留抵税额”。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在“名义留抵税额”小于“名义出口退税”金额,说明有一部份“出口退税”被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冲抵,这一冲抵部分即“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离岸价”均不为含税价。因为,出口货物免税,所以,其价格自然为不含税价格。
三、关键概念之间的关系
1、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免税金额=应退税额+进项转出金额
四、关键概念与会计核算
1、免抵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反映“应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用——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反映“免抵退税额”)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反映“进项转出”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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