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2024-07-11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共11篇)

1.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2年8月30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手续而生育的夫妻,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夫妻,由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补办再生育手续后,不再征收社 会抚养费;逾期不补办的,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 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二

网络传播行为和帮助传播行为区别的实质在哪里?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坚持“服务器标准”?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引发了哪些权利纷争?对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实务问题,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但审判却不能停滞下来等待定论。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运营模式的推陈出新,正日益改变信息的传播方式,从而改变公众的阅读习惯、思维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亦给现行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带来冲击和挑战。对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出现的若干实务问题,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但审判却不能停滞下来等待定论。现将我们对这些争议热点的研究体会,以及在实践中的处理原则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大方。

一、网络传播行为和帮助传播行为区别的实质在于是否存在将作品上传到服务器的提供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目前的基础争议是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帮助传播行为。该问题的处理直接决定我们将如何架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体系。以下列两个案件为例:在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网通公司案中,网通公司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记载为内容提供者,实际上网通公司委托案外人收集作品并上传到服务器上,供网通公司的客户点播。诉讼中网通公司以案外人是实际上传人,自己仅出租服务器和提供接入为由,主张自己仅提供网络服务不构成侵权。在三面向公司诉多玩公司案中,多玩游戏网“TXT小说”栏目可供注册用户上传电子图书,同时该网站提供“热门分类”、“常用导航”、“热门小说”、“排行榜”等栏目分类和下载推荐服务,更可以将用户上传的内容转换成TXT格式再供其他用户下载。原审法院认为侵权网站上述归类、下载排行、转换格式等整理行为,属于对网站内容的编辑行为,据此认定多玩公司是内容提供者。

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里“提供”指:(1)通过互联网来提供,而非利用其他方式提供;(2)获得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须由网民实际获得;(3)最重要的要件是“提供”与“复制”程度相当,也就是说,必须把侵权作品“上传”(复制)到侵权人的服务器中,一切与复制行为相去甚远、性质不同的行为都不应当认定为提供行为;(4)上载了作品的服务器向公众开放,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服务器获得作品。在这个基础上,再构建共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对侵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教唆行为等的侵权责任。

可见,在上述网通公司案中,虽然具体实施上传的是案外人,但网通公司委托案外人将内容上传到服务器上供自己客户观看,双方的关系类似加工与委托加工,网通公司与案外人构成共同非法提供作品供公众获取,是共同传播人。在多玩公司案中,多玩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没有“上传”(复制)作品到网络服务器中,不是内容提供者。原审法院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的归类、提供下载排行、转换电子图书格式等行为,等同于上传作品到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是对提供行为的错误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等不进行修改或其他改变的,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将网民上传的电子图书转换格式,是属于改变作品的行为。但改变作品的行为是导致服务商不能进入避风港的要件之一,而不能据此将网络服务商认定为内容提供者。

一直以来,都有相当一部分人坚持,无须区分传播行为与帮助传播行为,笼统地看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来认定他们的行为及责任。我们认为,之所以要区分内容提供行为与服务提供行为,或者说区分传播行为与帮助传播行为,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提供内容(直接传播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一般情况下上传人的主观心态都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的过错;相反,提供网络服务(帮助传播行为)则更为“中性”,行为人的心态存在明知、应知或根本不知道、不应该知道等各种状态,对其“过错”的认定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次,提供内容的人对著作权的侵权恶意更加明显,法律应毫不留情地惩戒这类行为,从源头上“堵截”未经许可的传播。而对于提供服务的人,侵权心态则较为复杂多样,应当有区别地分析研究他们是否有过错,以保护“善意”提供网络服务的人,促使网络健康发展。因此,那些主张对传播行为与帮助传播行为不加区分,以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的,从另一方面来说,也会使法院对复杂事实和行为的认定简单化、“一刀切”,从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坚持“服务器标准”

深度链接是通过链接“嵌套”技术将被链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设链网页中,通常用户看不到链接标志,也看不到链接的指引过程,用户浏览器的地址栏显示的始终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事实上被链内容存储在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上。目前,实现深度链接主要有两种技术方式:一是图像链接,网页制作者通过在网页中使用IMG指令将他人网页上的图像(也可以是文章、音乐片断、视频信息等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使被链接的内容能作为自己网页整体的一部分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二是加框链接,加框技术允许将页面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每个区间称为一个框),各个框可以同时呈现不同服务器来源和不同内容的信息,且可以单独卷动。通过这种技术,制作者可将他人网站中自己需要的内容呈现在自己的网页中,而不需要的部分如他人网站名称、广告等则可以被自己网页的内容遮挡住,当用户访问设链网站网页时不知道框中的内容根本不属于该网站。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最大区别,在于用户难以感知链接内容来源与被链网站。由此容易引发两类纠纷,一是被链者与设链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是著作权人与设链者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关于权利人与设链者的侵权纠纷,有观点认为,深度链接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传播与侵权,主要理由是:尽管设链网站服务器不存储侵权内容,但深度链接让用户难以感知到信息来源于被链网站,而认为来源于设链网站,设链网站在用户眼中其实就是内容提供者,这一标准被成为“用户感知标准”。

我们认为,深度链接与所有的链接一样,并没有将被链接内容进行上传、复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故对深度链接的规制仍应坚持以是否上传到服务器为标准。其次,如果以用户感知为由认定深度链接提供者是内容提供者的话,其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方式,就应当是删除侵权作品内容,而事实上,被告无法承担该项责任,只能做到断开与侵权作品内容的网络链接,从而导致侵权认定与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矛盾。再次,“服务器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以上传事实为依据,“用户感知标准”是一种主观标准,以发生混淆信息内容来源为依据。网络服务者有没有提供信息内容,是否是ICP,是一个事实问题,若以用户识别为依据,将主观标准引入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容易造成司法认定上的混乱。至于深度链接进行“选择和整理,引导用户链接”,可以作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的依据,而不能以此否定深度链接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综上,深度链接提供者没有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直接侵权行为,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若深度链接提供者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断开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在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中已有所体现。

三、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问题

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将被索引网站网页的HTML编码、缩小(thumbnall)图片等复制备份到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中,并根据技术安排的时间进行定期更新。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链接进行访问时,实际上访问的是该网站备份的页面。目前主要有两类网页快照模式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较为突出。一种是谷歌、百度等网站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时,在每个搜索结果项下提供“网页快照”。“网页快照”的内容或标注标题信息说明其存档时间,并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或只抓取文本不抓取图片、flash等元素;或搜索的图片内容是缩略图,而非第三方网页的原图片。另一种是在百度“音乐盒”之类的播放器中点击“歌词”,在“音乐盒”中随歌曲播放进度显示歌词,该歌词内容也是通过网页快照的技术,从第三方网站抓取并保存在提供“音乐盒”的服务器中,“音乐盒”往往也显示第三方网站的网址。

由于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专项技术服务,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将被搜索的网站网页的信息复制备份到搜索引擎服务器中,以补充信息定位工具的功能不足。而且其作为原网页内容的“影像”,与原内容具有“共生共灭”的同步性。因此,其虽然将第三方网页的内容复制保存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具有直接提供信息内容的特性,但总体来说,我们认为其仍然属于定位工具的一种,应当认定经营网页快照是一种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即帮助传播行为。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其与一般的帮助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并无不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规定了网络服务行为的免责条件,在认定网页快照服务者的赔偿责任时,是直接适用该免责条款呢,还是建立针对网络快照这种行为模式的特殊免责条件?我们认为,通过具体考察和区分网络快照不同的经营模式,可以抽象出网络快照提供行为的两个免责条件:一是网页快照对原网页不具可替代性,二是网页快照提供者主观无过错。

1、关于网页快照对原网页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网页快照的产生有其技术价值,在原网页出现“该页无法显示”问题,或链接速度缓慢很难打开,网站服务器暂时中断或堵塞,网站已经更改链接等问题时,网页快照可以提供之前备份的网页,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此时,网页快照备份的内容通常不是原网页的所有信息,例如百度的官方网站称:“每个被收录的网页,在百度上都存有一个纯文本的备份,称为百度快照。您可以通过‘快照’快速浏览页面内容。不过,百度只保留文本内容,所以,那些图片、音乐等非文本信息,快照页面还是直接从原网页调用。如果您无法连接原网页,那么快照上的图片等非文本内容,会无法显示”。此时,网页快照具有以下特点:(1)内容来源于原网页,并受控于原网页,根据技术自动安排,对抓取的原网页内容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2)基于快捷的目的,只保存了部分信息、缩略图,无法提供原网页的完整内容,也无法提供与原网页等质的图片信息;(3)在合理期限定期备份,如果原网页已修改、删除或屏蔽,网页快照不会怠于同步;(4)以合理醒目的方式,提示用户网页快照内容来源于对第三方网页的备份,并提供第三方网页的网址。在具备以上特点时,我们认为该网页由于无法替代原网页,无法起到提供内容的作用,仅仅提供一种补充定位工具功能不足的技术服务,因而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反,如前文讲到的“音乐盒”歌词一类的网页快照,这种经营模式具备以下特点:(1)网络快照完整地提供了歌词,满足了用户使用“音乐盒”寻找的歌词的目的,用户不用再链接到原网页;(2)提供歌词的原网页可能有很多,但“音乐盒”网页快照的歌词,来源于某一特定网页,也就是说不同于一般搜索引擎技术自动抓取的网页快照,而存在一定筛选;(3)歌词快照与“音乐盒”的歌曲播放密切联系,同步提供,从功能上满足了用户获取音乐作品的需求;(4)当某一特定网页的歌词作品修改、删除或屏蔽时,“音乐盒”不会“同步”删除,而会继续“寻找”其他网页快照填补该首歌词的空白,从而尽量保证整个音乐盒中该栏目项下的所有作品都不会“缺位”。对于这类网页快照,我们认为其已经具备替代原网页的功能,而且该种经营模式专门为用户在线获取歌词作品提供便利,故不应免责。

2、关于网页快照提供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者的主观是否具有过错,我们认为主要应从经营模式上予以考虑。例如前文所述“音乐盒”歌词网页快照,其为了吸引浏览量,大批量、专门化提供获取歌词作品的便利,无视网页快照的歌词是否获得词作者的授权,主观过错明显。

四、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和其他权利之争

网络直播,即网络内容服务商将传统广播电视媒体正在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网络上同时播放;网络定时播放,即网络内容服务商按照预先发布的节目表在特定的时间通过信息网络播放节目,两者已成为网络上非常普遍的信息传播形式。未经许可的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是否侵犯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权利,侵犯何种权利,成为法律适用的焦点和难点。例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世纪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央视国际公司独占享有奥运圣火登珠峰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纪龙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实时转播了该节目,并提供节目回放。世纪龙公司既有网络直播行为也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于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行为的法律适用,我们认为应坚持三个处理原则:

1、公众无法在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是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区别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其不够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接收者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所谓“选定的时间”,即不同的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段到传播者的服务器上获取同一作品片段。相反,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节目的播出时间由服务提供者安排,公众在同一时间点击看到的是同一片段的节目内容,因此不符合“选定的时间”之要件。

2、传播媒介和对象的不同,是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区别于广播行为最主要的因素,因此其不构成对广播权的侵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对广播权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目关于广播权的定义。网络直播、定时播放与广播行为的区别在于:首先,传播媒介不同,前者的传播媒介是互联网,后者主要是无线电台、电视台,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广播权的定义来看,行使广播权的基础形式是无线传播方式,有线方式只用于转播已经广播的作品,而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既可以通过无线方式,也可以通过有线方式传播。另外,二者传播对象不同,前者传播的是数字化信息,后者是无线电波信息。

3、网络直播、定时播放作品和播放录音录像制品,在法律适用上应具有区别。对于作品来说,《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十七项具体权利,其中第十七项是兜底的“其他权利”。根据前文所述,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侵犯,故可以通过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录音录像制品来说,由于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再没有兜底的“其他权利”,因此,由于立法上的原因,未经许可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从现行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立足点来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要高于对邻接权人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演变,在非交互式网络传播方面对邻接权人的保护能否有所突破,尚需通过修改立法来完成。

3.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三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4.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四

现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的,全文共十四条,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5.上海基层分队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形势发展要求,加强城管执法基层队伍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分队规范化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基层分队(分队下辖若干班组).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分队职责

(一)按照本市法规规章授权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在管辖区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二)在管辖区内开展各类执法整治活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环境整洁,保障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区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四)在管辖区内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促使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城市管理法制意识,履行相应义务.(五)完成上级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岗位职责(一)分队长职责

1,按照上级主管机构的授权,结合驻地实际,在管辖区内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2,定期向上级主管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研究工作,提出目标,解决问题.3,组织实施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奖罚分明,调动队员积极性,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党支部书记职责

1,抓好班子自身建设,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研究安排分队党组织工作.负责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3,抓好分队思想作风建设,做好队员思想稳定工作.4,负责执法队员日常管理,业务训练,政风评议,廉政建设等.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三)副分队长职责

副分队长协助分队长工作.(四)内勤职责

1,做好各类文书档案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2,做好信息,各类报表和其他材料按时上报工作.3,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登记,分办和反馈工作.4,做好队员日常考勤记录和仓库管理工作.5,遵守财务规定,及时上缴罚款,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五)班组长职责

1,组织和带领本班组队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队员综合素质.2,按照分队部署,带领队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检查和督促本班组队员,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保持良好的队容风纪和行为举止.4,掌握本班组队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结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六)执法队员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完成工作任务.2,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3,积极宣传,认真执法,对辖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4,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使用礼貌用语,维护城管队伍形象.5,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秉公执法.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执法勤务 第五条 职责范围

全面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及时查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管理秩序.第六条 勤务方式

建立健全定岗执勤,错时执勤,机动执勤,应急执勤等勤务方式,可以根据需要组合进行,加强对面上环境的控制.应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第七条 规范执法

执法查处中做到“三先三后”,即先亮证表明身份,后管理;先指出违法事实,后整改;先讲清执法依据和标准,后处罚.执法过程中做到“五统一”,即风纪严整服装统一,持证执法证件统一,挂牌执勤标志统一,文书齐全程序统一,认真处罚票据统一.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做到违法主体认定准确,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案件定性正确,适用法规规章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对来队接受处理的当事人,要细致耐心,礼貌接待.第八条 暂扣处理

严格按照《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业务训练

应围绕“四熟四会”(熟悉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熟悉区域情况,熟悉办案程序;会执法执勤,会文书制作,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要求,每年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 信访处理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信访,诉求的受理,登记,办理,回复,并告知相关权利.(二)对来访举报者,要礼貌相待,认真听取反映,耐心解答各类问题,做好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三)快速,有效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反馈.位于中心城区的分队要确保白天2小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联系社区

应主动联系社区(居委或大型住宅小区),建立定时,定人,定点的“三定”联系制度.要指派若干城管队员作为社区城管联络员,定时到社区走访和巡查,做好社区城市管理,群众服务,信息收集及法制宣传等工作.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应建立“三会”制度.(一)工作讲评会.每日由分队领导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分队当班队员.主要内容: 讲评上日工作,布置当天工作及其他事项,检查队容风纪,执法准备或进行队列训练.(二)分队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由分队主要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分队领导,班组长,内勤等.主要内容: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工作讲评和研究,分析队员的思想状况,讨论制定热点,难点问题整治方案和其他事项.(三)分队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分队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分队全体队员.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讲评执法工作完成情况,行风建设及队伍建设情况,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情况,队员工作考核情况,进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提醒注意事项等.第十三条 队容风纪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八项不准》,《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办法(暂行)》和本区县局(大队)内部关于队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队容风纪检查制度.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应建立值班制度.(一)认真落实上级命令,指示,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二)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分队领导.(三)值班期间严守岗位,保证电话,电台的畅通.(四)双休日,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按照本区县局(大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内务管理

(一)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有关要求设定上墙内容,文字,照片要清晰规范.(二)室内墙面规范设置图,文,像,表;办公桌面保持整齐清洁;服装,设备定置摆放;整容镜摆放位置合适,镜面整洁;厕所清洁无异味.(三)室外环境整洁.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停放有序.(四)仓库物品摆放整齐.摆放危险物品有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基础台帐

建立基础台帐,规范记录分队工作.即:分队工作日志,班组巡查日志,会议记录本,案件登记本,暂扣物品登记本,信访诉求工作登记本等.(一)分队工作日志记录内容:日常性记录内容包括分队当日任务安排和完成情况;当日考勤记录;当日队容风纪,执法准备检查情况等.临时性工作记录包括当日上级交办情况,同级抄告情况,进社区服务情况,接待上级来人情况等,做到每日一记.(二)班组巡查日志记录内容:班组当日工作安排,出勤率,执法成效(教育劝导,查处情况,立案情况),临时性任务等,做到每日一记.(三)会议台帐记录内容:分队例会和分队大会会议情况,做到每会一记.(四)案件登记本记录内容:分队查处案件情况,做到每案一记.(五)暂扣物品登记本记录内容:暂扣物品的入出库情况,处理结果,经办人等,做到每物一记.(六)信访诉求工作登记本记录内容:分队接待群众举报,诉求及处理反馈等情况,做到每件一记.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

(一)请示.对本分队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并记录在案.(二)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 请假销假

执法队员应享受假期的天数及请假方式,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总体要求

分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既要充分体现城管执法工作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城管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办公场所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街道(镇)建设总体规划.执法装备设备建设要达到管理规范,配置完备.信息化建设要逐步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办公场所建设

(一)分队的办公场所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大,中,小”三种分队类型: 分队类型分类表 分队类型

核定编制人数(人)大型分队 41以上 中型分队 21~40 小型分队 20以下

(二)分队办公场所建设项目,由工作用房,场地二部分构成.(三)分队工作用房应相对固定,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1,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会议室.2,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受理接待室,违章处理室,暂扣物品存放室(仓库),执法设备保管室,文书档案室,更衣室等.3,辅助用房,主要包括食堂,卫生间,淋浴室,文体活动室等.4,分队的场地包括执法车辆停车场地和训练场地等.5,编制人数较少的小型分队,可按照功能和用途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所选址

分队办公场所的选址应当选择辖区内交通便捷,相对独立,不与居民住宅混杂,有较完善办公条件,适宜城管执法办案办公的场所.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分队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值班室,受理接待室,违章处理室,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第二十二条 办公场所建设标准

(一)分队办公场所人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M2,目前无条件独立设置的业务用房或辅助有房可视情适当合并.设“基本,达标,推荐”三类,达标分队的工作用房必须达到“基本类”要求.分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分队类型

建筑面积(M2)(每增加1人增加10~15M2)基 本 类 达 标 类 推 荐 类 大型分队 360M2以上 450M2以上 600M2以上 中型分队 250M2以上 315M2以上 400M2以上 小型分队 150M2以上 200M2以上 250M2以上

(二)分队办公场所面积宜按照下表执行: 分队办公场所面积指标(基本类)项目名称

分队类型及项目指标(M2)备注 中心城区 郊区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一,办公用房 办公室 100-120 80-100 50-70 120-150 100-130 60-80 会议室 90-120 70-90 40-70 120-150 80-120 50-80 二,业务用房 违章处理室 50-80 30-50 20-40 70-100 40-60 30-40 独立设置.须配置监控设备.文书档案室 30-40 20-30 10-20 30-50 30-40 20-30 独立设置.更衣室 70-80 40-70 20-40 80-100 50-80 30-50 每人设专用储藏(衣)柜,其容积应能同时放置四季执法衣物.三,辅助用房 卫生间 20-30 10-30 10-20 20-40 10-30 10-20 可配置淋浴设备.四,场地 停车场地 每车有位.500 300-400 200 视分队条件设置.分队办公场所面积指标(达标类)项目名称

分队类型及项目指标(M2)备注 中心城区 郊区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一,办公用房 办公室 100-120 80-100 50-70 120-150 100-130 60-80 会议室 90-120 70-90 40-70 120-150 80-120 50-80 二,业务用房 值班室 20-30 15-25 10-20 20-30 20-30 10-20 无值班任务的分队可免设.违章处理室 50-80 30-50 20-40 70-100 40-60 30-40 独立设置.须配置监控设备.仓库 30-40 20-30 20-30 40-50 20-40 20-30 独立设置.暂扣物品上交区局(大队)本部的分队可免设.文书档案室 30-40 20-30 10-20 30-50 30-40 20-30 独立设置.更衣室 70-80 40-70 20-40 80-100 50-80 30-50 每人设专用储藏(衣)柜,其容积应能同时放置四季执法衣物.三,辅助用房 食堂 40-60 30-40 20-40 50-80 30-50 20-40 卫生(淋浴)间 20-30 10-30 10-20 20-40 10-30 10-20 可配置淋浴设备.四,场地

停车(训练)场地 每车有位.500 300-400 200 视分队条件设置.分队办公场所面积指标(推荐类)项目名称

分队类型及项目指标(M2)备注 中心城区 郊区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一,办公用房 办公室 100-120 80-100 50-70 120-150 100-130 60-80 会议室 90-120 70-90 40-70 120-150 80-120 50-80 二,业务用房 值班室 20-30 15-25 10-20 20-30 20-30 10-20 受理接待室 20-30 15-25 10-20 30-40 20-30 15-20 违章处理室 50-80 30-50 20-40 70-100 40-60 30-40 须配置监控设备.仓库 30-40 20-30 20-30 40-50 20-40 20-30 设备保管室 30-40 15-25 10-20 30-40 20-30 10-20 文书档案室 30-40 20-30 10-20 30-50 30-40 20-30 更衣室 70-80 40-70 20-40 80-100 50-80 30-50 三,辅助用房 食堂 40-60 30-40 20-40 50-80 30-50 20-40 卫生间 20-30 20-30 10-20 20-40 20-30 10-20 淋浴房 20-30 15-20 10-15 20-40 20-30 10-20 文体活动室 30-60 30-50 20-40 30-60 30-50 20-40 四,场地 停车场地 500 300-400 200 500 300-400 200 训练场地 500 300-400 300 500 300-400 300(三)分队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各功能区域场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四)分队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五)分队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装备设备

分队装备的分类及配置数量,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队执法设备配置数量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指标: 分队执法设备配置指标 序号 配置项目 单位 分队 备注 中心城区 郊区

一,取证设备 1 数码相机 部/人 1/4—1/5 1/4—1/5 2 数码摄相机 部/班组 1 1 3 录音笔 支/人 1/2 1/2 二,指挥监控设备 4 监控设备 套 1 1 违章处理室 三,通讯设备 5 对讲机 部/领导 1 1 部/班组 四,办公设备 6 台式计算机 台

2—3台 2—3台 7 打印机,传真机 台

至少1台 至少1台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

6.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六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建交委有关倡导节约、加强廉政工作的规定,全面规范和落实本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管理的要求,现要求各文明工地参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标准文本格式编写文明工地创建的书面汇报材料(详见附件一)。

2、签订文明工地迎查承诺书(详见附件二)。

3、所有文明工地参评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2006年为内环线以内工地必须实施;2007年起在本市所有区域全面实施),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及运输车辆通过环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文件作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资料备查。(相关企业名单和运输服务车辆名单已在上海市容环卫网公布:http://)

4、所有参评工地的总包单位应按规定与工程受监安监站签订《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书》(样张详见沪建建管(2006)106号文),并将承诺书以图牌形式在工地大门外公示。

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及时传达本通知,并复核区域内相关参评单位的执行情况;凡达不到以上规定要求的,不得推荐上报文明工地的评选。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创建简介标准文本 附件二: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迎查承诺书 附件三: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检查表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第二管理块)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代章)2006年11月27日

附件一: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创建简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注明标段);建筑面积: M ;工程性质:○单体 ○群体;共 栋;主体结构地上共 层,地下 层; 结构类型:○砖混 ○框架 ○框剪 ○剪力墙 ○钢结构 ○其它 ; 2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 目前施工进度。

二、本工程有关建设参建方及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包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共同创建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受监安监站名称:

三、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设施、设备

1、塔吊 台,检测日期,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2、人货电梯 台,检测日期,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3、井架 台;

4、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落地脚手架 ○吊篮

○爬架:检测日期,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5、悬挑钢平台 个,落地卸料平台 个;

6、其它 ;

7、搅拌机 台

四、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是否使用预拌砂浆: ○是 ○否; 是否使用粘土砖:○是 ○否

2、安保体系外审认证: ○ 未通过 ○通过,通过日期,认证机构名称: ○一中心 ○二中心;认证组长。

3、总包单位的达标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达标考核结论为: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日期:。(申报单位为两家及以上时,应当同时提供分包单位达标情况)

4、总包是否对施工现场分包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是 ○否

共考核了 家。

5、工程结构创优情况:(号房)。

6、项目部曾获得的其它荣誉:

五、文明工地创建特色(简单扼要条文式)

1、安全防护设施:

2、工程质量管理:

3、卫生防疫:

4、环境保护:

5、综合整治:

6、宣传教育:

7、工程安全质量资料管理:

8、其它:

施工企业:(盖章)年 月 日

附: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迎查承诺书

附件二:

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块)

迎查承诺书

本单位 工程,参加 年 月上海市文明工地的评选活动,现承诺:

1、倡导节约,按规定不在施工现场为迎接检查铺张浪费,不刻意渲染迎查气氛,悬挂不必要的小刀旗、彩旗,放置不必要的盆花,张挂不必要的大幅图片。

2、3、不停工待查,不影响职工的正常作息。

不向工作小组成员和评委赠送现金、礼券或其它各种纪念品。

施工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名)

7.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七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文档来自网络,是本人收藏整理的,如有遗漏,差错,还请大家指正!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若干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结合点

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强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各院(系)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的基本训练,旨在提高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发创造能力

各院(系)应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结合学校规定,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院(系)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建立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各院(系)制定的《院(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应告知本院(系)所有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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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原则

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提

课题的选择应符合专业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教学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化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训练

1. 课题的选择应考虑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基本能完成全部内容

2. 课题的选择要贴近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并有一定学术性

3. 原则上每位学生一个题目

如果多位学生共同参与同一研究项目,应要求每位学生在共同协作完成项目的同时,还必须指定其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相应的工作量

4. 综述类课题不宜作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

5. 鼓励不同专业或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和交叉,鼓励基础课教师共同参与指导或联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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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生既可在导师提出的课题中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也可自主选题

后者须由院(系)审核并配备指导教师

三、过程管理

1. 各专业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2周,有条件的专业可以安排更多时间

鼓励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覆盖一个学年

2. 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以院(系)为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

3.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由院(系)教学主管负责审定,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确定后,应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

课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 院(系)应对毕业设计(论文)各个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尤其应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阶段检查和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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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须有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改进

中期检查后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一律不再允许变更

5. 院(系)应充分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经费落到实处

对初次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院(系)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具体帮助指导,并定期检查他们的准备工作和指导工作

6.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结束后,院(系)必须在一周内公布学生成绩

7.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院(系)要认真进行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执行总体情况、工作特色、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对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院(系)须将书面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8. 毕业设计(论文)是一门特殊的课程,必须认真对待 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对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违反纪律或工作极不努力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停止其做毕业设计(论文),停止做毕业设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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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F”计

9. 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10. 教务处开展不定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校

11. 教务处负责编撰《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集》

四、指导教师

1. 指导教师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

可聘请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同时配备校内指导教师

2. 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3名;少数专业确因指导教师紧张,指导学生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名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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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4. 指导教师应把毕业设计作为一门特殊的课程,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集中精力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要保证本人每两周至少与学生直接见面一次,检查工作进程和质量;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提出评价和指导意见

5. 指导教师既要在进行过程中的关键处起指导把关作用,同时在具体细节上又要大胆放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独立工作能力

6. 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书育人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考勤,并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负责 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可取消其答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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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学生的要求

1. 勤于学习、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 严格遵守学籍管理中的有关规定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及论文买卖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3. 学生应服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每周向指导教师提交一份工作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和建议;每月提交一份阶段性工作报告,并根据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修正和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4. 学生必须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

5. 每位学生必须提交独立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要求:理工科研究类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设计类一般不少于1.5万字;医科、文科类论文一般不少于1万字

摘要字数以300-500字为宜

6. 允许学生用英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字数要求参照中文论文字数进行折算(每1万汉字对应4万英文印刷符号)凡要求用英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需经院(系)同意,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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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备案

7. 为锻炼学生的科技英语能力,每位学生还必须提交8000~10000字符的英文论文大摘要

采用英文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不做此项要求

8.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统一封面、统一格式 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撰写论文,并装订成册,在答辩前三天交指导教师评阅

9. 答辩结束后,应将毕业设计(论文)等相关资料交院(系)存档

六、答辩与评分

1. 答辩前,院(系)应组织对每个学生的论文和课题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教师填写评审意见 评审教师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评审教师与指导教师不得由同一教师担任

2. 每位学生必须参加答辩

院(系)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教学主管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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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可相应成立答辩小组

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任务的课题在答辩时可邀请有关同行、生产部门、科研院所单位的人员参加

3. 答辩前,答辩委员会应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答辩小组必须认真执行

答辩时,除了向学生就课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外,还应考核学生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的研究方法以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所付出的工作量

4.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答辩小组写出评语

院(系)答辩委员会应综合指导教师意见、评审教师意见和答辩小组意见,给出最终成绩

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按A、B、C、D和F方式(11级)记载 成绩评定应坚持标准,各档成绩比例要从严掌握,A级比例不超过20%、B级以上(含B级)不超过80%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是反映学校人才培养最后一个教学环节的历史真迹,也是我校教学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有现实使用价值,又有历史与教育研究的价值,因此做好资料的保存归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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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内容是指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含电子版)、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评语、设计图纸、实验报告和计算程序资料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院(系)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教学大纲、选题汇总表、工作总结报告等教学管理记录材料,由院(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四年 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毕业设计(论文)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要十分注意发掘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努力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成果的有偿服务和转让

九、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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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确定。

业主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后,根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配置、物业类型及社区布局,作出决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业主清册、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复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姓名、各独立产权建筑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和推荐产生,并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幢(梯)及相应建筑面积均衡分布。同一物业类型、同一幢(梯)按照推荐票多少顺序确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核实和处理,及时向业主反馈,并将处理情况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每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应当一次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为委员,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以及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尚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应当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且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或者在表决票、选举票上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经与会业主表决多数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第十六条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报告上一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报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的;

(三)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终止委员职务的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出现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中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不及时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投标。

第二十六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计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资料。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面积等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询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并将查询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或者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业主名册、有关物业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的有关资料、代收代缴的水电分户表的读数及公摊水电费明细。

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物业服务费结余、专项维修资金结余、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二)清退预收、代收未缴的有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屋装修应当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规定和房屋装修中的其他禁止行为、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核实,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暂时停止供水、供电。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埋设或者维修供电、给排水、排污、燃气、电信等管道管线,除抢修等紧急情况外,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并就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相关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三十五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情况。

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

第四十二条

建筑外墙墙面采用涂料饰面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刷新,依法由业主承担的有关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同时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泄露业主资料,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应交款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业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通知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未及时将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应交款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以及未取得产权的物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9.关于早锻炼管理的若干规定 篇九

一、初中部、高中部学生、教师集体位置

1、学生面向东,由田径场南往北依次是:初

一、初

二、初

三、高

一、高

三、高二。各班排头的学生脚尖顶着足球场东边线内沿,体育教师面向学生站在各年级中间位置对照的第三跑道外沿。各班班主任和体育委员面向本班站在第一跑道的内沿;检查员面向学生站在本学部的中间(第八跑道)。

2、高四文班学生面向北站在南篮球场上,理班学生面向北站在北篮球场上,每班排头的学生脚尖顶着篮球场中线。各班班主任和体育委员站在班级前边;检查员面向学生站在本学部的中间(以上各班均为四纵队,人数基本持平)。

二、组织领导

1、总指挥:体育教研组组长

2、教练员:各年级体育教师指导各班级上操。

3、检查员:各学部学生处领导带领值日老师和学生会干部负责考核各班级的早锻情况。

三、早锻程序

1、早锻时间一到:

①、初中部从初一⑴班开始沿田径场逆时针出操(从第五跑道至第八跑道);高

一、高三年级从高三理⑶班开始沿田径场逆时针出操(从第一跑道至第三跑道)。高二年级从高二⑽班开始沿足球场边线逆时针出操(在足球场内跑)。

②、高四文班从高四文⑴班沿南篮球场外边线逆时针出操;高四理班从高四理⑴班沿北篮球场外边线逆时针出操。

2、跑操过程:各班在跑操过程中,要有本班特色的口号,声音洪亮、步伐一致(中途不得离队;各班班主任必须跟在班级后边跑操;学生会干部随在所检查班级的后边负责考核该班级的出操情况。)

10.监狱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篇十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监狱领导的责任。罪犯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

七、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特情建设,增强预防和侦破狱内案件的能力。

八、监狱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暴队或者应急分队,与驻监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建立联防联控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处置狱内突发事件。

九、监狱实行生产项目准入审批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项目。监狱生产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停产或者关闭。

十、监狱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工作,对执法不严、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监狱警察,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罪犯使用移动电话、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监狱主要领导的责任。

11.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篇十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相关概念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件是指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执行案件、行政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罚金刑执行案件、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期限是指执行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的绝对期限;复议期限是指执行复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的绝对期限。绝对期限不扣除因任何法定或者非法定事由所需要的期限。

第二条(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下列执行案件除外: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行政庭审查完毕移送执行庭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二)刑事罚金刑执行案件和刑事没收财产刑执行案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参照适用本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时执行期限的延长)

对于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经批准延长的,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延长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三次;自第二次延长起,延长执行期限的批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月内仍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至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于因特殊情况在十八个月内仍无法执结的案件,确有延长执行期限必要的,须直接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经批准延长的,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次数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须经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经批准延长的,一次可以延长三个月,延长的次数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第四条(可予延长执行期限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第三条之规定,批准延长案件的执行期限:

(一)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

(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清理资产或者鉴定的;

(三)因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四)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决事项而移送裁决组裁决的;

(五)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六)案件需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执行的;

(七)涉及社会稳定需要暂缓执行,且经本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暂缓执行的;

(八)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

(九)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者等待协调结果的;

(十)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他案处理结果,而他案尚未审结、执结的;

(十一)其他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合理情形。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于十八个月外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特别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于十八个月外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行案件案情重大,涉及社会稳定的;

(二)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上级法院的批复或者等待协调结果的;

(三)案件的执行需要等待他案处理结果,而他案尚未审结、执结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重大、复杂情形。

第六条(延长执行期限的报批程序)

执行案件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前20日向庭长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庭长同意后再行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批。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批的时间距执行期限届满之日不得少于15日。

对于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延期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前30日向庭长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庭长同意并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时间距执行期限届满之日不得少于15日。

第七条(延长执行期限的报批材料)

承办人员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报批材料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需要延期的理由;

(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五)执行庭长同意的签章、日期;

(六)承办人员报批的日期及其签章。

对于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延期申请中,还应当有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核的签章、日期。

第八条(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程序)

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予以批准的,在批准的同时可以指令承办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告执行的进展情况;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责令承办人员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结案。

第九条(对于不按程序报批和报批不符合条 件的特殊规定)

对于承办人员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在按照本规定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同时,应当对承办人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指令承办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告执行的进展情况。

对于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不符合条件且案件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在作出不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的同时,应当责令承办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

第十条(延长执行期限的顺延)

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由负责案件执行的承办人员或者裁决事项的合议庭依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执行组的承办人员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所延长的执行期限当然延续至裁决阶段;裁决组的合议庭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所延长的执行期限当然延续至执行阶段。

第十一条(执行复议案件的期限)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一次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可予延长复议期限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可以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批准延长执行复议案件的期限:

(一)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的;

(二)因当事人、案外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裁决的;

(三)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清理资产或鉴定的;

(四)需要等待他案处理结果,而他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延长复议期限的报批程序)

执行复议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合议庭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前15日向庭长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庭长同意后再行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批。报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审批的时间距复议期限届满之日不得不少10日。

申请延长复议期限的报批材料参照适用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延长复议期限的审批程序)

本院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应当在收到延长复议期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予以批准的,在批准的同时可以指令合议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告复议的进展情况;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责令合议庭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复议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决。

对于延长复议期限的申请不符合程序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特殊规定参照适用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延长执行期限的备案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完延长执行期限的相关手续后,应当在3日内向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人民法院于每月25日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备案情况制作汇总报告表并将报告表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完延长执行期限的相关手续后应当在3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备案和报告表的内容包括:执行案件的案号和立案的日期、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延长执行期限的原因、延长执行期限的起止日期、延长执行期限的次数、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手续和承办人员等。

第十六条(信息输入和统计要求)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或者复议案件的合议庭在办理完延长期限的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的情况按照要求规范地输入电脑。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须在每月25日对全庭执行案件延长执行期限和超执行期限的情况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统计,并于当月月底前报送至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应当于次月5日前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延长执行期限和超执行期限的情况作成当月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延长执行期限和超执行期限的报表。

第十七条(执行案件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期限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和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执行案件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案件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延长期限和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罚则)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或者合议庭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执行庭负责人、执行长、合议庭审判长对于执行案件因主观原因超出期限而未予监管、督促,或者监管、督促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的施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上海法院执行案件延长期限审批表(延长执行期限用)

2、上海法院执行案件延长期限审批表(延长复议期限用)

3、上海法院执行案件延长期限备案表(延长执行期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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