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2024-10-08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精选8篇)

1.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篇一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21日十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专项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

(一)至

(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 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第二十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规划和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统一规划的城市路网,不得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 行政规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行政规费和地理信息图费、测量费。其它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其所属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的行政规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应接受本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负责归集和存档。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批、调整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审批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篇二

作为现代城乡规划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的出台, 打破了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 也使得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法律规范由现行的“行政法规”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层面。该法特别注重城乡统筹, 以立法方式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的统一体系, 并相应设立了较多针对农村地区规划建设的具体规定。《城乡规划法》定义的“城乡规划”包括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即不仅分离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更是前所未有地以立法方式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的统一体系。同时该法也分别规定了乡、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审批程序、规划的修改、法律责任以及规划许可制度的建立等内容。

尽管《城乡规划法》把乡、村庄规划的内容纳入到了法定规划体系中,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城市规划法》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下, 对于乡、村庄的研究比较薄弱, 《城乡规划法》对于乡村规划的法律条文明显比城镇规划的要少, 导致《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由于我国城乡发展的区域不平衡, 我国乡、村庄的经济社会条件与城市、镇有较大不同, 目前多数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 要求所有乡和村庄、都要依法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 短期内还难以做到。如果《城乡规划法》对此做出硬性规定, 难免会流于形式。这就要求各省市应根据实际情况, 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 拟定符合本地的地方条例。

二、《城乡规划法》赋予地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立法空间

由于我国国土幅员辽阔, 各地发展差异很大, 宏观政策对地方的要求不一致, 国家立法不可能作出适用于各地一切事项的具体规定。因此地方在制定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 必须在保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因地制宜的针对性, 必须创制性地规定一些适用于地方特点的立法, 甚至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较大的变通和补充性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法》, 笔者认为,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地方立法过程中有必要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 编制范围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 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 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因此地方立法应根据当地乡村的实际情况, 明确哪些区域需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 明确权责

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同时, 该法也明确了乡政府的事权, 主要包括第22条的规划编制权、第41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权、第65条规定乡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从条文看, 乡政府“有权无责”, 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理清关系, 明确责任。

(三) 规划期限

第17条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作了规定, 但该法第18条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期限未作规定, 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如新近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由于《城乡规划法》中对乡、村庄规划期限的缺失, 使得上述援引性规范得以落空。因此, 地方立法应对村乡规划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四) 许可制度

第44条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用地审批的相关程序, 但是未确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以及并未全部涉及乡村建设规划涉及到的诸多问题, 例如不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定等。同时该条第二款也是授权性立法, 授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类似的问题不少, 地方立法应予说明。

(五) 临时建设

第44条第3款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是第一款又限定该条的临时建设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从而缺失了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定, 而第66条中对临时建设的处罚中又没有“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限定, 前后不一致。对此, 亦应做出合理合法的调整与补充。

(六) 法律责任

对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64条以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 对其法律责任作了区别规定。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未区别不同情况, 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等管制措施。如此做法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提出, 要“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 做出相应处罚规定,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贯彻实施部指导意见, 地方立法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三、城乡规划地方立法中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总之, 从《城乡规划法》两年多来施行的情况看, 该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划分、规划许可实施、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管理及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均较原则, 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具体化, 以便操作。因此各省市纷纷制定了《XX省城乡规划条例》或者《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以下均以《XX省》简称) 。本文将部分省市在《XX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总则、编制、实施、修改、监督及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 供彼此交流参考;还有相当多的问题, 地方立法尚未出台或尚未作出相应规定, 亦有待今后予以补充完善。

(一) 总则——编制经费、编制范围、管理权限

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管的缺失, 制约着乡村规划的实施。其中, 经费紧张是羁绊乡村规划管理最棘手的问题。虽然, 《规划法》和《条例》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是, 在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紧张的情况下, 要保障乡村规划实施的足额经费是比较困难的。

编制经费:《城乡规划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法>释义及使用指南》解释“乡 (镇) 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应当由基层政府财政保证, 经费保证是指编制、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的支出”。但是, 在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紧张的情况下, 要保障乡村规划实施的足额经费很难做到。而在地方立法中, 安徽、广西、湖南、天津、新疆等地则规定了城市、区和县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值得参考。

编制范围:《城乡规划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 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 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这种“指定编制”和“鼓励编制”的做法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一般要求基础上, 充分考虑我国城乡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 区分城乡不同情况而做出的“区别化”规定。关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 分析地方立法可以发现:第一, 编制范围最广的是江苏, 规定所有乡、村都要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 规定乡规划全覆盖, 村庄规划量力而行的有湖南、辽宁和安徽。第三, 其他省市基本上都是沿用《城乡规划法》规定, 或部分只对村庄要求可以编制而对于乡规划没有硬性的规定。可见, 对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和很强的地域性, 各地可因条件量力而行。

管理权限:《城乡规划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释义及使用指南》解释“乡和村庄因为不具体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因此其规划由乡政府或者镇政府负责”。但是城乡规划法的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给人直观的理解是乡、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也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有些地方也对此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安徽、湖南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广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样做, 便于实施。

(二) 编制——编制内容、审批程序、规划修改

《城乡规划法》第18条及第22条分别规定了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及审批程序, 内容较为全面, 且部分省市出台单独“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来规范编制、审批及修改的具体规定, 因而该部分内容大部分都不在地方城乡规划条例中涉及。对于编制内容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乡、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 由于缺少期限的规定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但是地方条例中涉及对乡、村庄规划期限的规定很少, 只有贵州规定“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村寨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其它省市均未对规划期限作出规定。村、乡规划期限究竟多少年合适, 尚有待进一步实践确定。

(三) 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临时建设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一款设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款对地方又作了授权立法, 第三、四款规定了规划许可程序及审批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授权, 各地《条例》可总结为三种情况:一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是需占用农用地的, 先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是无需占用农用地的, 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此划分是基于村民个人建房活动的差异对《城乡规划法》作的补充和细化。然而各地《条例》在明确许可权限下放的情形后, 对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期限、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许可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任何一项行政许可都应当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

《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一款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进行了规定, 而第二、三款的临时建设并没有限定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且第三款对地方又作了授权立法, 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地方立法中有必要对乡、村庄的临时建设的相关程序和期限进行规定, 有待各地出台相应措施。

(四) 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未规定乡政府的监督检查权。第51条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众所周知, 监督检查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紧密相连。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原则, 《城乡规划法》框架下的乡政府承担着相应的规划编制、许可、处罚等行政权力。如该法第41条规定乡政府具有初审权, 再如该法第65条规定, 法律明确授予乡、镇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 却没有授予其监督检查权, 显然是疏漏。对此, 亦有待地方立法明确。

(五) 法律责任

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未区别不同情况, 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而对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64条以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 对其法律责任作了区别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提出, 要“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 做出相应处罚规定,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实践中很难行得通, 而大多地方立法中也很少涉及到此内容。希望上下沟通, 统一口径, 明确具体办法。

四、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地方立法内容建议

从对上述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律条文和地方做法的有关分析可以看出, 或出于法律法规本身先天不足, 也有出于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后天失调, 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除了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以外, 其它的不足可以进一步斟酌。因为只有不断地修改补充, 才能使立法日趋完善。

在不重复上位法和地方立法创新的原则上, 笔者认为以下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内容应纳入到城乡规划地方立法中 (以《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为例 (见表1) ) 。

参考文献

[1]汤卫华.略论《城乡规划法》的缺陷[J].北京规划建设, 2010 (1) :109-116.

[2]雷诚, 赵民.&quot;乡规划&quot;体系建构及运作的若干探讨[J].城市规划, 2009 (2) :9-14.

[3]汪光焘.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编制城乡规划[J].城市规划, 2008 (1) :9-16.

[4]韩娇.《城乡规划法》中行政许可与法律责任条款的优点与不足[J].北京规划建设, 2008 (2) :37-39.

[5]腾晓春,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67-68.

[6]张俊杰, 张乐原.对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几点思考[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3) :43-50.

[7]徐元.城乡规划的法律性质分析[J].中国建设信息, 2008 (4) :43-45.

3.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研究 篇三

1.当前城乡建设发展展望

(1)城乡发展潜力巨大。现在城市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人口膨胀,建设用地的紧张和交通的拥堵等等原因已经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一个区域仅靠大城市带动区域非常有限了。在一个区域,一个省,经济情况如何更重要的还是要看城乡的指标。有更多的城乡能发展起来,壮大起来,这个城市整体就发展起来了。沿海一带包括浙江、江苏省不仅有大城市支撑,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城乡经济指标含量都占很大的比例。现在能够有建设的资源,土地建设资源能发展的主要还是在城乡,它的发展空间非常巨大。现在大城市在这一方面很紧张,城乡土地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现在我们的城乡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城市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城市建设应该说处于刚刚起步。

(2)有很好的发展环境。因为它就是承上启下的经济发展的区域。因为我们要发展农村,农村所依赖的不管城镇化,农村的资源,农村的市场都要依靠城乡,我们又为大城市提供产业链下转移,转移发展空间。所以说第二点是发展潜力,刚才我讲第一个就是城乡需要发展,这里讲的是城乡能够发展。

2.城乡建设用地的自身特征

城乡土地利用是一个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复杂问题,而且由于城乡一般历史悠久,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长期缓慢。具体说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土地利用类型复杂。城乡里包括了一大部分的农业用地,城乡结合部包括了很大一部分工业用地,例如乡镇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私营企业办公用地以及厂房用地等。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即使土地资源闲置也很难有效利用,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大顽疾;2)很大一部分农业用地可以有效转化为建筑用地。当前由于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发展,国家对农政策的调整,农田集体承包情况很普遍,大部分农民采取将口粮田集中起来交由部分承包者经营,而自己更多的从事三产经营或者去大城市打工等,因此大量农用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分配,如果条件合适,完全可以转化成建筑用地。

3.城乡建设用地的存在问题

(1)目前少数开发商大量开发商囤积土地,出于自身经营步调考虑,致使土地长期闲置,从而形成征而不建、征而不管、征而不拆。这对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统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城乡在道路建设、相关停车场建设以及其它配套建筑方面跟不上。由于有些新建住宅位于偏远地区,距离市区或商业区较远,故建筑开发商在建筑前期规划上做好统筹,在道路建设方面考虑充分,另外,应在每个小区设置充足的停车位以及其它相关公共配套建筑,保证其建筑的有效性。

(3)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历史特色和民族特色。有些城乡小镇具备悠久的历史,地方特色很浓厚。故在进行建筑开发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保留和沿袭地方特色,禁止盲目追求所谓城市现代化,杜绝所谓豪华、新潮建筑形式,减少所谓华而不实的“街心花园”,合理利用有限土地资源。

(4)城乡土地征用规划混乱,农用地、工业用地、建筑用地等分配不合理现象长期存在。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园林、城市规划部门等协调不够,对新建住宅存在仓促上马的问题。另外,由于部分农村宅基地分布散乱,山区或半山区单家独户现象普遍存在,而平原地区则是建筑密度过高,交通问题一直是老大难。除此以外,城乡工业企业由于规模有限,数量有限,其规模效益以及产业集聚效果达不到,反而盲目扩建厂房,与地方政府协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却长期不出效益,造成大量资源闲置浪费。

4.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对策措施

(1)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完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机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制订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制度。建立耕地征用高税制度,提高耕地征用补偿标准,大力推行“先补后占”制度。

(2)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城镇化的推进必然带来城市用地需求的增长,必须正确把握城镇化发展形势,适度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在强调区域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坚持“有保有压”和“非均衡发展”原则,优先保证重大工程及重点区域的用地需求。引导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和村镇体系。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区内整合,在空间上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

(3)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按照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逐步提高土地生态环境质量。针对全省土地生态环境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局面,根据不同的承载力提出不同的土地利用调控措施。

(4)强化区域土地利用调控。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和全省经济社会整体结构为目标,以发挥地区优势、推进产业梯次为重点,制定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加强经济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合作,将欠发达地区的资源、劳动力和市场优势与较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技术、资金和管理优势结合起来,吸引发达地区的传统产业向区内的转移,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双赢。

(5)完善规划实施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和管理立法工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条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法规体系,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规法律,健全土地执法体制。建立衔接统一、逐级控制的规划体系,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协调。

参考文献

[1] 许坚,包纪祥. 当前土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1(12).

[2] 陈晓炜,赵世强. 土地利用规划的风险管理[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02).

[3] 杜莺. 完善我国土地规划体系的探讨[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06).

[4] 林二鹏.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几点看法[J]. 广东土地科学,2003(05).

4.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汇报 篇四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紧紧围绕“湖滨生态旅游城市”的定位目标,按照“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集聚力量,奋力攻坚,奋勇争先,不断更新规划理念,拓展规划视野,超前谋求引领洪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领洪泽发展赢得新优势,推动洪泽发展实现新跨越。

一、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情况

1、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一是推进洪泽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命脉。我局坚持把“高起点、新创意、大手笔”的要求贯穿于规划修编的全过程。为解决洪泽县经济发展迅速的瓶颈问题,加快推进洪泽经济快速合理发展,科学规划一些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调整布局,我县委托中国最具权威的规划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编制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经过与中规院的密切合作,数轮沟通、交流,我县总体规划纲要于1月通过专家论证会,成果初稿已经完成,并及时向市规划局做了专题汇报。但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0137—》于1月1日实施,对总体规划修编产生较大影响,同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了新的变化,对规划提出了新要求,为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利于今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修编,经我局认真讨论和研究,并经请示市规划局同意,需要对总体规划成果进行调整、完善、充实,经过与中规院的对接协调,计划今年底完成总体规划成果编制。

二是推进集镇总体规划修编。以来,全县12个镇相继启动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岔河镇、西顺河、蒋坝镇、万集镇、仁和镇总体规划已启动修编;老子山镇旅游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三河镇、黄集镇、东双沟镇总体规划计划近期组织评审,共和镇总体规划20已完成。

三是推进村镇规划建设。20,按照“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启动镇村布局规划,委托淮安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编制,将全县3308个自然村庄规划合并为439个农民集中居住点,人口规模由平均每个自然村69人调整到355人。目前,全县累计投入约3000万元启动24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岔河镇的西城、三河镇的联堡、黄集镇的曹圩等6个中心村已初具规模,创建了黄集镇曹圩村、蒋坝镇彭城村、三河镇联堡村3个省级康居示范村,创建了三河镇联堡村、蒋坝彭城村、岔河镇西城村、三河镇长堤村、朱坝镇三圩村、东双沟滨湖、朱坝大刘村、仁和乾宁村8个市级康居示范村。

2、强化规划指引,加大编制各专项规划。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组织编制了一系列专项规划,为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先后启动了《洪泽县城乡统筹规划》、《洪泽县抗震防灾专项规划》、《洪泽县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洪泽县域污水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适应了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今年,拟启动编制《洪泽县燃气利用专项规划》,用以指导我县对燃气利用的建设需求。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将有效地引领城市建设发展,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同时,编制了各镇《环境保护规划》、《洪泽县县域污水处理规划》。还编制了《三河镇仿古一条街立面规划》、《西顺河镇街景立面改造规划》、《蒋坝镇集镇改造规划》,《高良涧镇王集居民点建设规划》、《岔河镇白马湖村骆甸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等各类详细规划。均经专家评审、审批实施。

3、强化规划控制,深入编制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了加强对盐化工基地项目的规划管理,有效解决我县盐碱科技产业园用地规模不足的问题,由市规划局统一组织,委托南京博来城市规划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启动编制了盐化工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规划成果初稿已经完成。为了更好地加强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控制,科学合理服务城市发展,计划下阶段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深入编制我县新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苏洪泽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强化规划指导,认真做好城市规划设计。围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彰显水乡特色和景致,近年来,十分注重设计品位和档次,完成了《浔河路立面改造方案设计》、《浔河路道路改造方案设计》、《高速出口景观改造方案设计》、《广电台办公楼广案设计》、《白马湖大道跨路牌坊方案设计》、《328省道改造工程方案设计》、《东三街污水管道方案设计》、《中医院污水管道方案设计》等一批方案设计,为打造“美丽洪泽、美好幸福”的新家园提供了规划保障。

5、彰显城市特色,打造旅游规划建设。为打造洪泽湖旅游开发,做响“名湖名城”的品牌,我局在县委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亲自指导下,按照规划的要求、领导的构想、景观的打造,全力以赴做好规划服务工作,做到谋划在先,规划在前,从方案的.设计到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参与项目建设,重点打造大湖特色,先后规划完成了洪泽湖渔人码头风景区、洪泽湖水釜城风景区一期、二期、古渔市、洪泽湖欢乐广场、洪泽湖扬帆广场,改造了砚临河风光带。目前,在建的还有游乐园风景区、水釜城风景区三期、闸口廊桥、花堤、游客集散中心等项目,已逐步形成“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景观格局和游、购、娱于一体的旅游景观。

二、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措施及存在问题

1、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措施

一是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效率,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注重树立和推行科学规划理念,着眼于服务全县发展大局,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覆盖城乡的规划体系。通过加快对规划编制的速度,近年来,初步形成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体系,达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次分明、覆盖全乡的城乡规划体系,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划保障。

二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围绕提升规划公共服务水平,贯彻以人为本发展观念,大力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和完善了由政府常务会、部门联席会、专家评审会组成的一整套规划评审机制,基本形成了“政府决策、规划审查、部门把关、专家咨询、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是加大城乡规划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制度。逐步建立了规划编制和项目规划评审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机制,通过严格核发城乡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通过对项目建设的全程跟踪管理,强化对项目的动态管理。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减少项目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是改进城乡规划宣传方式,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城乡规划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的透明度,结合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实施“阳光规划”,积极推行规划审批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利用县“12·4”法制宣传月,宣传《城乡规划法》,提高城乡居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提升规划编制的民主性。

2、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存在问题

一是规划编制存在滞后性。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在规划编制时,由于现在城市社会发展迅速,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尤其是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规划的前瞻性不足,导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由于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地快速发展,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尚未编制,规划区的整体功能不够完善,城乡建设缺乏规划依据,容易造成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

二是城市规模受限,影响城市发展。因为历史原因,我县人口少,城市规模偏小,但是由于城市发展较快,特别是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城市建设对用地的要求很大,已超出了上版总体规划中的远期用地规模。新版《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对我县城市发展规模规划控制在“城市人口2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0平方公里以内”,规模规划指导相对偏小。另外,由于上级部门分配的用地指标太少,该指标制约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严重影响我县的城市规模,限制了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

三是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不紧。全县尚未形成协调统一的规划体系,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由于部门规划发展方向和重点不同,又缺乏相应的衔接协调机制,这些规划往往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地方,相互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最终给实施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规划执法有待于加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违章建设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乡镇规划执行不够以及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不少地方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乱搭违章建筑的情况仍比较严重。而且执法人员相对较少,规划执法工作无法向乡镇延伸,导致了规划执行的不彻底。

五是土地调整不畅。乡镇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核心是要集中居住,小庄并大庄,扩大了范围,做大了规模,这就需要集中的建设用地,而农村建设预留地比较少,土地部门为保证耕地面积,没有在镇村布局的规划点上布置建设用地,更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土地的使用权分散在农民手中,土地调整也需要一些时日,导致了一些集中居住点建设不能按要求启动。目前我县仍然存在土地整理拆迁的农民沿路随意建设,没有按照规划建设。主要是没有统筹上级各类政策,土地整理只是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完成,实现耕地增加,没有将拆迁农民安置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上。交通的村村通工程、卫生系统的改厕改水工程、水利的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农业开发基础设施配套等项目应当在镇村布局规划指导下,统筹实施,提高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六是规划建设资金不足。搞规划需要资金,目前我县大部分集镇规划滞后,甚至有的镇规划管理的1:1000地形图都没有,无法实现规划管理的规范化。更没有钱去编制各类规划,用合理的规划指导建设。搞建设就离不开投入,目前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镇村经济更是薄弱,根本没有资金投入到镇村规划建设中,有了合理的规划,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无法引导农民向农民集中居住点集中。影响了镇村建设发展的速度。

三、洪泽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议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也是各级政府指导城乡建设和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切实做好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1、依法规划、科学规划,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理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明确各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重点,合理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这一原则组织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局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前期审查和咨询议事作用。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规划决策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2、面向未来,把握规划前瞻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立足点。认真研究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城市未来的发展速度、规模、方向,建立能够适应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发展需要的布局框架。同时,积极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协调统一,使规划真正成为城乡建设管理的龙头和基本依据,真正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管理的综合调控作用。

3、强化规划的刚性和龙头地位。坚持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和龙头地位。全县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守规划、执行规划,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先规划后实施,并严格按规划实施,无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用地利用率。进一步将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配套等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盘活城市闲置土地,盘活城市资产存量,扩大城市资产增量,快速推进城市化建设。对规划区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一律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对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资金进入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

5、加强监管,促进规划实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调动广大群众的监督热情,同时县规划局将强化对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批后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批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和全过程监管,坚决执行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调整监察思路,变事后经济处罚为事中预防,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查处,有效地维护规划的法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5.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情况汇报 篇五

市规划建设局 徐祥山(2011年3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受市政府委托,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近两年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两年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指导及监督下,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深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特别是针对市人大2008年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措施,加快落实,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资源空间配臵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品位明显提升,城乡规划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显著增强,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市城镇建成区面积达51.48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44.16万人,城镇化率达48%;城镇总规修编实现100%,城区控规覆盖约达90%,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率达74%,城乡规划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2008年执法检查以来的工作情况

近两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眼长远,注重质量,体现特色”的思路,注重城乡均衡推进,注重突出重点和方法创新,编制步伐不断加快,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规划保障。

(一)以完善考核机制为手段,着力强化对规划工作的领导。一是明确规划工作目标。将规划编制特别是镇村规划编制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中长期计划和实施编制计划,制定了2009年完成乡镇镇区总体规划修编,分三年(2009-2011)完成全市257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乡镇镇区控制性详规的村镇规划编制目标,并分下达编制任务,逐步推进落实,彻底改变了过去规划编制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二是加强规划工作考核。制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作考核目标,与其他主要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加强问责,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责任感;三是完善规划工作机制。认真汲取2008年以前城区管理无序、建设失控的教训,研究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等审批工作监管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审批预审制度、审批月通报制度、已批项目日巡查制度、审批月例会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国土、房产、城管和人防等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行政审批和执法的责任追究,有效提高了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以加强学习宣传为途径,着力增强干群规划法制意识。两年来,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注重拓宽宣传方式和手段,注重扩大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加强法律学习。集中举办高规格的全市性《城乡规划法》辅导讲座,着力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规划意识。于2009年8月,主动通过省住建厅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副司长周韬来冶在市会展中心人民会场作《城乡规划法》辅导报告,组织全市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开发区、街办及相关村有关负责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600余人集中参加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先后分4批次选派城 2 建系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16人次、乡镇城建干部20人次,参加省住建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乡镇、街办分管负责人和规划管理人员培训3次,参培140人次;及时组织我市规划建设、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外出学习,先后6次赴湖南株洲、浏阳,江苏扬州等地取经,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城乡规划法》颁布一周年及其他有利时机,采用挂条幅、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印发资料、户外广告播放、展示规划成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普及《城乡规划法》;利用每年法制宣传日坚持上街宣传,为市民提供规划法律咨询;租用宣传车,常年在市区主要路段、街道进行巡回播放《城乡规划法》录音带;向全市印发公开信,呼吁市民共同遵守和维护正常规划建设秩序;在大冶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城乡规划法宣传口号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在市规划建设局一楼大厅设立资料赠阅台,常年免费向建设业主、服务对象、办事群众免费发放规划法律资料等。同时,各乡镇(场)也通过广播、标语、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及时组织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城乡规划法》学习,扩大《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普及面,增强广大农民规划法制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年来共计悬挂城乡规划法宣传横幅标语400余条、印发《城乡规划法》单行本6000余册和其他资料12000册、发放市民公开信20000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栏46期,开展法律咨询320人次,培训学习2000余人次,使《城乡规划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划意识进一步得到增强。

(三)以统筹城乡发展为落脚点,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协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大规划编制投入,加强工作督办,全市两年来规划编制共计投入255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1790万元,乡镇(场)配套投入760万元,全市城乡规划覆盖面不断扩大,3 规划品位不断提高,城乡规划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力地引导和调控了城乡建设与发展。

1.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及时修改。城市转型,规划先行。面对矿产资源日趋枯竭的现状,为深入推进实施城市转型战略,我们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后用了两年时间,完成了城市总规修改工作,并于2010年8月获得省政府批准实施。新的总规更为全面地兼顾了资源、政策等因素,对城市发展定位和方向进行了科学调整,按照“组团南抑北拓、提高工业用地比重、适当调整远景用地”的原则,相应提高了全市工业用地比例,扩大城西北工业用地规模,更好地适应了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

2.控制性详规编制又有新进展。近几年,为适应日趋加快的发展形势,我市投入780万元,不断加快城区控制性详规编制步伐,扩大城市详规覆盖面,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与发展。一是按照城市总规要求,重点做好城市近期向北发展的文章。完成了城西北控规调整和城东北片区控规编制,使大冶中心城区向北发展所涉及区域的控规覆盖率达到了100%。其中,通过对城西北控规的调整,基本解决了制约城西北工业园区发展的排水、高压用电走廊规划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园区用地等资源的节约利用。把城东北片区作为城市副中心和交通枢纽来规划定位,为主城区向北发展提供了规划依据;二是根据未来发展预期,做好城市远期向西、向南发展的谋划。一方面从充分展示、挖掘铜录山古矿遗址品牌文化,加快三里七湖水体保护及环湖景观开发角度出发,启动了大冶市铜录山——三里七湖区域的概念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铜录山——三里七湖14.88平方公里区域的控制和保护;另一方面,考虑到大冶城区将来向北发展的空间局限性,以及打造城市生态景观需要,着手编制了熊家洲片区10.1平方公里的概念性总体规划,为大冶城区未来向南发展留下了必要空间;三是从营造景观和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做 4 强做好城市重点区域规划。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完成了快速路和106国道(罗桥段)沿线两侧范围的城市设计,加强城市中心区域建设的引导和控制,彰显城市特色,凸显文化内涵,努力提升城市规划品位。委托深圳建筑设计总院武汉分院编制了城区生态公园一期(余修齐湖)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城南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积极提供科学指导。

3.村镇规划编制取得较大突破。两年来,全市切实加大村镇规划编制投入,累计投入资金1420万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后来居上,“三个滞后”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初步实现了城乡规划编制的协同推进。一是全面完成了全市9镇1乡1场的总体规划修编;二是乡镇控规编制逐步启动。已经编制完成了还地桥镇区控规,保安、金山店、刘仁八等镇区控规正在抓紧编制,预计年内可以完成,其余乡镇控规编制也明确了时间表,此外,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金山店镇新楼工业区等控规编制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陈贵镇纺织服装产业新区控规也已形成初步成果,所有建制镇镇区控规编制任务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三是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奋起直追,两年共计编制完成190个行政村规划,规划编制率达到74%,基本完成了“十一五”期间村庄规划编制目标任务。有望在今年全部完成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编制100%;四是完成了陈贵镇官塘垴、灵乡镇谈桥村等10个试点村村庄发展布局规划编制和凤庄实验区等新农村规划,村庄规划沙盘也正在抓紧制作。无论是在覆盖的广度还是在编制的深度上,村镇规划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在相关激励机制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观念不断转变,思路不断创新,总结出了“以奖代补调动热情、免费测绘强化服务、定期通报加强督促、重点跟踪提供指导”的新思路,较好地缓解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瓶颈。

4.专项规划编制稳步推进。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是合理开发与 5 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建设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重要手段。两年来,在完成排水、绿地、公交等规划的基础上,又相继启动了城区商业网点、人防、环卫、广告等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商业网点、人防规划已经专家评审,正待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环卫、广告规划已经形成初步规划成果。同时,还完成了大冶雷山风景名胜区重点景区详细规划、保安镇金竹谷旅游规划、保安湖湿地公园保护总体规划,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城乡规划体系。

(四)以加快制度创新为切入点,着力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1.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规划管理成效。一是针对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开展研究,制定对策,先后制订了《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村镇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大冶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大冶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建设项目办理供电供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城乡建设秩序。特别是研究出台了《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知》,对主城区私人建房采取疏堵结合方式,加强引导和控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主城区特别是城中村私人建房审批面临的突出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住宅建设的需求;二是以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商品房初始登记制度为手段,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为管理,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理顺了规划执法权,将城区规划执法职能,集中由市规划建设局统一行使,改变过去批管分离的局面,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责权不明的问题,实现了规划审批与监管执法的有效统一;四是加快规划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了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20名编制),强化城区规划执法力度;同时,积极摸索新思路、新办法,加强乡镇(场、街办)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拟在各乡镇(场、街办)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行 6 属地管理,全面加强和充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目前,相关方案已经市编委会研究通过,即将付诸实施。

2.规范审批程序,促进规划科学决策。一是完善规划审查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规划三级审批(市规委会、部门联审会、局规划审批专题会)制度,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集体决策,增大审批透明度,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两年来,召开市规委会10次,审查项目规划180余项,召开部门联审会5次,审查项目20项,召开局规划审批专题会24次,研究项目规划452项,实现了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二是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一书两证”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近两年共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160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9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61份,核发规划条件78个,有力地规范了项目建设秩序;三是加强规划公示。对重大项目规划,以及可能对周边相邻建筑关系或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规划,及时进行批前批后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及时公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全部审批情况;通过湛月桥头宣传栏张贴规划方案,现场设立规划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重大项目规划情况;通过施工现场张贴告示方式,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等,不断扩大公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打造“阳光规划”。两年来,共计现场公示项目规划34个,网上公示项目规划50个,规划审批会议纪要和“一书两证”审批情况全部实现了网上公开,有效提高了规划工作透明度。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严格实施。一是严格项目联合放线制度、规划验收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强化项目放、验线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做到手续不齐不放线,对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允许组织竣工验收,及时纠正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两年来,对112个审批项目组织了放线,7 对73个项目组织了验线,对47个工程依法进行了规划验收,及时纠正各类违反规划行为31起,有效保障了项目规划实施不跑调、不走样;二是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加强规划监察力度,对已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不间断加强日常检查,营造健康有序的项目建设环境。通过两年来的努力,前些年城区房地产开发肆意违建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

4.开展专项治理,严控规划条件变更。根据上级安排,认真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2007年至2009年3月全市4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违规变更容积率情况清查,并顺利通过了上级检查。去年,我们又对2009年4月至2010底27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了自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市共计有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均按规定经过了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同时,结合容积率变更专项治理,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是严格硬性规定,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坚决不予以调整,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一律不予以调整;二是建立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规划条件调整情况;三是起草了《国有土地建筑容积率管理办法》,对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范,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以查处违法建设为攻坚点,着力规范城乡建设秩序。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构建规范、有序的规划建设秩序,两年来,我市坚持集中力量查处违法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1.着力做好2008年以前城区违建项目的集中处臵工作。组建处臵专班,对城区2004年至2008年期间45个房地产违规开发项目和违建私房进行了违法性质界定,并分类进行处理和规范。对严重 8 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拆除和纠正。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依法进行处罚,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先后对4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240户违建户实施了行政处罚,共追加罚款1800万,对172户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补办了规划手续,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违建行为,追缴了大量流失规费。

2.继续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针对城区部分群众无视规划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在2008年拆违整治基础上,继续重拳出击,高压打违不放松,深入开展拆违专项行动,巩固和扩大城区拆违战果,始终保持打击违建的高压态势,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影响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行为,坚持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予以拆除,决不手软。两年来,按照“统一行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要求,充分整合各部门力量,共组织城区大小拆违行动85次,强制拆除违建171处,拆除面积25700平方米,特别是规划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的短短3个月时间,组织开展24次拆违行动,强制拆除违建52处,拆除面积1800平方米,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果,基本上扭转了房地产开发违法乱建的势头,遏制了私房违建的进一步泛滥。

3.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建行为。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主城区日常监管,坚决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开通违法建设举报电话,构建规划协查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加强监控。通过采取停电停水、现场扣押施工设备和没收建筑材料、拆除电表、取消违建户用电用水资格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遏制违法建设的力度。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发生新的违法建设的,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城区违建的泛滥蔓延。春节和平常节假日期间,规划执法大队都是坚持巡查不休息,丝毫不敢懈怠,始终保持严防 9 严控态势,近3个月下达《停工通知书》220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份,制止违法加层行为57起,有效强化了城区日常监管。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规划执法大队去年12月下旬正式接手城区规划执法工作,当时统计城区在建违建项目是165个(其中,东岳街办范围32个,开发区范围122个,金湖街办范围11个),目前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基本上控制在这165个项目之内,没有新增违建项目发生;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实施力度。对新发生的违法建设案件按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予以行政处罚。两年来,共对59个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公建项目和19起私宅违建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罚额600万余元;三是开展乡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2009年,我们将拆违战场延伸至乡镇,在灵乡、保安、金牛、刘仁八等镇区相继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共处臵违法开发项目23项,涉处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补缴罚款200万元,规划监管的薄弱环节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群对规划工作认识不足。部分干部群众对规划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规划意识不强,时有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发生,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些干部缺乏规划意识,在工程建设中,随意或擅自改变规划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处理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规划关系问题上,往往不是规划指导项目建,而是规划围着项目转;二是一些部门单位对规划工作性质缺乏基本认识,认为规划部门办事程序太多,审批时间太长,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时常出现先动工后办手续甚至不办手续的情况;三是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城乡规划法的知晓度不高,规划法制意识淡薄,违法乱建私宅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极少数党员干部受利益驱使带头违建,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等等,有法难依的问题依然是《城乡规划法》实施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规划编制进展城乡不平衡。一是村镇规划编制仍然有所滞后。目前,我市还有部分乡镇尚未启动镇区控规编制,已经启动的也是进展较慢,特别是少数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比较滞后,迟迟不能打开局面,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进展并不平衡,影响到村镇项目建设的依法审批,广大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二是专项规划还不尽完善。城区商业网点、广告、人防、环卫等规划尚未形成正式成果,交通、旅游、电力等规划编制还未确定时间表,各类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不能令人满意,难以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全方位落实总体规划意图和避免建设浪费;三是城中村改造规划、旧城特别是坑头老街改造规划严重滞后,而且现阶段编制和实施的难度都较大,难以满足城市居民特别是城中村居民日益增长的住宅建设需求,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四是规划编制理念还不够超前。规划编制的水平不高,内容不全面,如老城区人口聚集,交通拥堵,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功能缺失,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协调发展不够,城市的地下空间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等,不能很好地指导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缺乏个性特色,在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内涵和彰显人文特色上存在不足,具有高品位的规划精品不多等等,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不够,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

(三)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困难较大。一是规划实施不严肃。由于行政干预、利益驱使等外部原因,规划随意变更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规划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二是乡镇监管较薄弱。相比主城区,乡镇规划的监管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着重表现为项目建设的随意和日常管理的缺位,农民建房依然无序,规划引导和监管仍然乏力。为了改变农村建房缺乏引导,设计无风格特色的现状,我们去年专门请黄石市城乡规划建设设计院设计和专家评审筛选,确定了20个不同建筑风格、充分考虑了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优秀住宅建筑设 11 计方案,组织编印了《大冶市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并免费赠送全市各乡镇用以指导农民建房,在现实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见到明显的效果。这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完善,对违反规划决策、推进规划工作不力等行为的检查和制约都不够;三是私房违法乱建势头极为泛滥。由于前些年规划监管不严,城区私房违建一度失控,虽然2008年开展集中整治后有所收敛,但是去年政府实施机构改革,一些人又趁部门规划执法权未交接,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尚未组建之机,违法抢建私房极为普遍,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违法私建的集中滋生地,社会影响极坏。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私房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阻碍《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的最大“痼疾”。要彻底扭转违法乱建私房的势头,已非一日可竞其功,也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解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做好长期打算。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乱建势头,是城乡规划管理当前必须面临的首要问题;四是面对规划管理难度逐年加大的趋势,我们在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投入上显得不够。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极为薄弱,大多数乡镇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都得不到应有保障,相关人员也缺乏必备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虽然市政府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加强,但是目前拟定的乡镇规划管理体制仍然是属地管理模式,规划部门对乡镇规划只有业务指导职能,并没有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垂直管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力量也相对不足。《城市规划法》变为《城乡规划法》后,规划工作范围从城市拓展到广大乡村,工作量大幅增长,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市城镇化迅猛发展,城镇建成区规模快速扩张,以及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量更是成倍增长,而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增加,而且由于旧的人员老化,新的人员难进,以及近几年市政重点 12 工程建设机制改为部门直接负责,牵涉了规划部门大量的人力,规划管理力量不增反降呈现削弱态势。并且由于体制机制问题,规划人才难引进、引进来也难留住,严重影响到整个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市规划建设局机关现有编制大半是原规划局合并带来的事业编制,按理应当同其他县市一样全部转为行政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保留为事业编制,而且只能出不能进,人员退休后新人不能及时补充进来,目前,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从下属二级单位抽调上来,人手极其不足。新成立的城乡规划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0人,实际到位只有16人,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力度也不够,应为全额拨款却定为差额拨款等等,都说明我市规划管理力量亟须充实加强。

(四)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未有效形成。部门之间协作不够,未形成管理上的合力,相关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完善。特别是在违法建设监管上,属地管理的责任未真正履行起来,没有将监管责任深入落实到街办、开发区及其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去,行政资源没有得到充分调动和运用。规划执法队组建之前,城管局近百人队伍尚难以有效遏制城区违建势头,现在如果单靠规划执法大队20人来管,力量根本不够,要想达到预期整治效果,必须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由上至下的违建监管合力,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的有效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干群规划认识。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规划是最重要发展元素、科学规划是最大财富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环境与人居环境、新城区建设与老城区改造、城市与乡村的关系,着力尊重和维护规划刚性地位;二要建立保障法律实施的长效 13 机制,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科学决策体系,促进依法行政。要继续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升城乡规划水平;三要进一步强化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途径,从多方面、多层次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执法部门、广大群众对城乡规划认知度和规划法制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规划、自觉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均衡推进。一要继续加快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划体系。要进一步重视村镇规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部署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要抓紧完善交通、供电、电信、消防等各项专项规划,与总规充分配套衔接,发挥规划最大功能和效益;二要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超前性和特色性。要把握好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人文底蕴等条件,在编制规划中积极塑造地方特色,做到以科学规划促进节约用地、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展示地方文化特色;三要继续加大工作督促和考核力度,督促各乡镇切实保障规划工作投入,着力实现城乡规划编制的均衡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一要认真维护规划的刚性地位,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二要认真落实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 “出具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规”、“不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出让”、“未经工程规划许可不得开工”等法律规定,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规划实 14 施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反城乡规划的不正常现象;三要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拆违工作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全市上下务必高度重视违建查处,认真研究对策,长期不懈地打击违法建设。在摸清城区近年来的违法建设底数之后,要专题研究,分门别类进行处臵。要充分整合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街办、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的执法力量,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党员干部带头违建的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将日常违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街办、开发区,甚至落实到各个社区、村级组织,由上至下形成社会合力,坚决遏制违法乱建的势头。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切实强化规划服务功能。一要建立规划统一管理和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强化日常巡查,加强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规划建设关,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那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要进一步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深化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规划的政务公开,完善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和方法,增加公众参加方式,拓宽参与途径与范围,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大力打造实施“阳光规划”,实现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要严格规划审批,遵循“三坚持、三不准”原则,“三坚持”即:坚持规划许可程序化,坚持规划执法公平化,坚持规划参与公众化;“三不准”即不经合法程序,容积率不准改,用地性质不准变,公益性配套设施不准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四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和指导,继续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继续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使规划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群 15 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出现“规划跟着项目走”、“碰到压力就妥协”的现象,以对大冶未来负责的积极态度,认真依法行政,推动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提升作风效能,切实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一要充实队伍力量。按照规划工作的需要,合理充实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人员,配备、引进和培养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全机构,配足人员,全面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要加强对规划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品质优秀、眼光开放、业务精炼的高素质规划队伍;二要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强化服务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坚决纠正规划工作中的不良风气,努力消除“懒、散、庸、拖、贪”等方面的问题,切实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变为广大机关干部的自觉行动,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便捷细致的服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以优良的作风和效能着力助推大冶跨越式发展。

6.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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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使得我国当前城镇化水平发展的越来越快。而在这一形势下,土地规划管理就对城乡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實际的发展中,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却存在着多个方面的联系。本文主要阐述了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并对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旨在为提高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水平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水平而提出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协调发展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土地规划管理,还是城乡规划实施都是当前我国发展的重要内容。因而,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进一步联系,并且两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

施关系的研究却依然存在一定的欠缺,进而也就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研究与落实都还不到位。因此,本文主要以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的关系为研究重点,希望可以有利于两个方面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一、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个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一项建设,同时也是与城乡经济发展休息相关的一项建设。然而,城乡的规划建设要想在最大程度上便于人们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并且有利于城乡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我国虽然国土面积辽阔,但是对于城乡的发展来讲,建筑用地、住房用地、工业用地等等都要占据城乡大量的土地资源。所以,如果不对城乡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则会对于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城乡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城乡的规划建设中,土地资源管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工作,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1、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村镇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中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帮助调整城乡结构,提升城乡经济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在用地中增加挂钩能够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将农民的居住情况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将城乡布局进行优化,在保障耕地正常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可能和一些农民的意见出现冲突,为了化解冲突就必须建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对增减挂钩政策的效能进行明确,也让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更加有序的开展。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目前的土地规划有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对城市扩张进行控制加强土地利用率。像是开发区、小城镇可以通过扩张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在大中城市土地资源缺少在使用上要进行控制,对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进行协调,对当地城乡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进行重点研究,在实施规划之前对发展的重点和用地的类型进行区分,落实集中产业和集中居住等方案实施情况。

3、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对于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造成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方面的战略性和欠缺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城市功能,对城市生态进行破坏等情况。为了有效的提升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整体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划,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储备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加强土地调控在宏观层面上的意义。

三、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土地管理对于城乡的规划发展有着多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无论是在“两规性”发展方面,还是在城乡发展方面等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存在如果能够加以科学合理的应用,那么对于我国土地

管理以及城乡发展将会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1、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建设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的有效手段,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息息相关,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要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在规范土地时要坚持坚持严控总量、优化结构、集约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积极主动服务,构建科学的发展新机制。

2、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强度,推动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

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的协调发展,除了要做好土地管理的规范以及土地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外,还要不断的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的管理强度,进而使得城乡规划能够有序的进行。因而,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视以及宣传,对于违法行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使得土地管理有法可依。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本身涉及的内容都很多,二者关系涉及的内容也是多个方面的。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二者关系的几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能力有限,所以上述研究都还比较浅显,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提高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国土地资源合理的利用以及城乡的发展进步,同时更有利于我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研究比较复杂,再加之对于该课题的研究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入程度,因而不利于实际土地管理水平以及城乡规划的落实。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加强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重视和研究,并且要从土地规划管理的多个角度,从城乡规划的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2]熊雄.对村镇规划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政策关系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22:16;

7.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 篇七

土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物质基础, 城镇策划是城镇建设的根本。城镇策划的建筑要和土地管制相综合, 土地是城镇策划中主要的生产产地以及财产, 所以土地机构以及城镇建设机构要在政府的长久目标中共同合作, 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推动经济向前进步。

2 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2.1 各级高度重视, 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土地情况, 是一个整体性以及具有策略性的重要状况, 这直接关联到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经济的科学、永续的发展。伴随着人口数量的持续上涨, 对土地的需要也越来越多, 为解决用地问题我们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布置土地, 开发土地潜能, 优化土地配置, 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近年来, 特别是2003年以来, 国家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城镇策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 这不光关系到民众的生活状况, 还和土地的开发运用息息相关。城乡策划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城镇建筑的根据, 大多城镇的策划的蓝图总体性的为二十年, 近期的一般都是五年, 是进行各项建筑以及管制的根据;城镇策划与土地运用整体策划是部分和全部、点和面的联系。在第十届全国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这就代表着将打破以往的城市和乡镇分开的两个局面, 跨入城镇一体化的新时期。城镇的综合发展肯定会带来城镇发展和土地之间的冲突。要深刻了解当下社会中存在的违规用地、违规建造等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 深层次挖掘出在违规用地后面的贪污腐败情况, 这是因为开发人员法律思想不足还是因为执法工作者执法不严导致, 抑或是一些干部腐败所造成的。各个级别的政府要把眼光放长远, 站在全局的位置进行思考, 充分了解解决城镇策划以及土地之间冲突的急迫性, 主动搞好城市策划以及土地之间的管制作业。

2.2 严把四字方针, 规范土地管理

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严格规范管理, 应积极主动服务, 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 在“保、控、严、硬”四个字上下功夫。

这里所说的保, 就是保护土地供给, 增进审批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对于新增加的用于建筑的土地一定要合理规划, 确保新开动的项目对土地的需要, 保证在建工程、重点工程以及民众生存生活用地, 最先供应先导性行业、优势行业、新兴行业、服务行业、特色行业、循环产业以及低碳产业。增加对还没有开发使用土地的统一筹划以及引领, 充分开发土地潜能, 保证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这里所说的控, 就是要认真审核把关, 促进结构调整, 在控制上用好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抑制“两高一资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 ”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大力开发闲置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依法征地用地, 做到“三个不允许”:凡是土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允许用地;环保评估不达标的不允许用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的不允许用地。

这里所说的严, 就是指开发建筑用地, 也一定要确保农田用地不被侵占, 在整体上不能有所下降。我国陆地面积在全球排行第三, 人均在一百就是个国家中排在倒数八十位左右, 用于农田的土地面积总体在世界排行第四, 人均在一百二十六, 对用于农田的土地面积已经要保证数量以及品质, 做到耕地面积不变少、品质不下降。要在各个层次中贯彻落实保护耕地的思想, 组成以政府带领、组织结合、共同管制的职责机制。在城镇发展中使用土地资源, 但一定要保证耕地量以及品质, 持续增多农田用地数量, 提升农田用地品质。

这里所说的硬, 就是要加强执法力度, 严惩违规用地, 在查办中当真碰硬。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检查, 对于非法用地以及在拆迁建设用地中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中, 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任何一件违法事件;对于违反行为一定要追查其经济、行政以及刑事职责, 进而从根源上制止违法用地情况。并且, 要充分利用传播媒介的引导作用, 选择一些典型的事例, 在公共媒体上进行揭露, 按照法律进行处置, 需要拆除的一定要拆除, 需要处罚的一定要处罚, 治理一个警戒一片, 威慑制止违法用地的情况。

2.3 科学修编规划, 提供建设空间

要科学的制定规划, 用科学来指导土地的利用和涉及土地利用事业的向规范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 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 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认真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 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1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 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核减用地规模。

2.3.2 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 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和联系以及基础产业建设规划, 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2.3.3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及时修订。

2.3.4 科学土地利用

科学合理的开发土地, 科学的开发土地, 势必就会提升土地开发率, 肯定能够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从一个角度来讲进行高效率农业, 增长每块地的产量, 保证产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经过科学策划、执法办事等行为, 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 防止占用面积大实际用途小、只占但是不开发的情况发生。

2.4 土地整治管理, 执行措施

第一, 对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建筑的, 承包商以及建筑机构应该立即停止建筑;如若不理会继续进行建筑的, 城镇策划主管机构应该下发书面停止建筑通知文件、停止给建筑场地供应水电, 供应水电的企业在接到通知文件后要立即停止对建筑现场的供应。

8.城乡规划建设管理 篇八

关键词: 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前言

当前,我国的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职能是分开的,因此,城乡建设需要面对两个机构的管理。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和管理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还能够促进城乡建设的有效开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规划则是我国经济改革、行政管理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因而我国的城乡发展需要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调控和统筹,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策略,为城乡经济发展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保障,以此推动我国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

(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国有土地资源的固化,可以在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范围里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人、土地、经济三方面协调发展。其次,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可以使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得到保护,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化、生态化的使用;此外,规范、科学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可以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优化土地的使用结构,减少及避免出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二)提高土地用途管理

土地规划和管理,能够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让其在满足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与此同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相关法律依据下,可以按照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土地使用的性质进行划分,如将土地资源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环境保护用地等等。这样不仅能够管制用地类型,还能引导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的利用。从而使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规划管理跟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

(一)两个矛盾体

基于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产生了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速度加快,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发展的基础资源即土地资源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而使与之相关的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規划这两种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两者管理目的不一致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分根进入城市,因此农村很多的土地资源被搁置。而土地规划管理中,为了将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起来,便采取将部分搁置的土地进行征用的开发方式。这样,农民因为可以获得一部分的经济效益也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拿出搁置的土地进行征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往往为了经济利益等原因,在拍卖时蓄意将土地价格提高,从而忽略了土地是否能合理利用的问题,而城乡规划的目的则是促进城乡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由于土地规划管理目的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不一致,两者之间便产生了相应的矛盾。

(三)城乡规划中的土地规划问题

在城乡规划中也存在土地规划不科学的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其建筑用地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而在城乡规划中,没有有效合理的控制对耕地或非农业用地的使用,造成耕地被用于建筑用地的现象,导致耕地越来越小。这种现象是当前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的普遍的现象,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经常发生土地补偿款与土地的实际使用价格不符合,价格的差距让农民与开发商出现种种矛盾的状况。这些问题导致土地征用过程中时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最终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

(四)两者的差异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差异的,也这是两者出现矛盾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两者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内容是不一样的,因此两者的在指导思想上及一些原则性问题方面存在差异。土地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在于科学合理最优化的利用土地资源,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因而两者在管理实施中存在很多的差异,甚至有相互制约的一些状况。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相结合的措施

(一)规范土地征地行为

将土地进行征用是一种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后,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了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需要规范土地征地的行为。具体措施有两方面,一是要市场化的管理征地行为,以市场规律来规范土地征用,从而避免蓄意抬高土地征用价钱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征用农民土地时,其补偿款必须按照所征用土地的性质、质量的实际价格进行相应补偿;此外,土地征用会使农民失去土地,从而失去相应的生活、生产资源,因此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地引导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其他行业中去发展。

(二)土地资源的协调管理

要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协调管理,首先需要对土地规划管理体系和城乡管理规划体系进行完善,从而为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提供依据基础。因此在土地规划管理中要制定并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同时也为城乡规划管理奠定基础;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机构对城乡各方面的资源进行整体的规划管理,从而使城乡的各方面的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并且改善城乡人们的生活环境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两个管理的有效协调及统一,可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

(三)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

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方面,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这两种管理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这两者之间是互联互通的,是可以协调共存的。因此在实施方面,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如城市规划实施中,对建筑用地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考虑耕地空间的问题;其次是在城市规划中,要针对新城的建设和旧城的改造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从而最优化的使用土地资源。总之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都需要在保护耕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因而我国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方面的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因此为了实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协调发展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具体措施有:首先,在土地规划中要充分为城乡发展的需求考虑,制定可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规划方案;其次,在城乡规划中,需要以土地规划作为基础,把土地规划的方案作为制定城乡规划方案的前提依据;此外,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方案需要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与之符合的配套方案,并公布于社会,从而引起并加强社会及有关单位重视并监督这两个工作。

四、讨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得到快速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因而清晰的认识这两者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解决将两者协调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即存在差异性,但是又有密切的联系,并且两者协调共存可以更好的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从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22:148+155.

[3]黄仪.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5,03:114+116.

[4]竺豪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中国农业信息,2014,03:202.

[5]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6]杨虹.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管理关系研究[J].城市地理,2015,08:20-21.

作者简介:曾嵘(1977.8-),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单位: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研究方向:土地资源评价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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