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4-06-19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8篇)

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一

改革教师评价制度,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健全教师评价指标体系,从单一的“科研项目评价、论文评价、获奖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突出“成果转化、产业贡献、社会服务”等方面,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构建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职称、岗位、绩效挂钩的评价机制。在教师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成果转化指标的权重,鼓励教师课外辅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师,对相应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探索教师分类管理,实行灵活的考评制度。对教师的评价应该是多元化、灵活化,在人事管理上应改变“一刀切”的考评模式,探索试行分级分类考核。针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师,设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鼓励学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完善引进人才的评价标准,试行分类引进。除了引进传统的学术型师资,高校应充分利用国家和各省市“创新千人”、“创业千人”等人才计划项目,引进一批熟悉相关领域发展和市场规则,具备较强研发、实践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某种特殊专长,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型人才,壮大学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此外,可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用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注重青年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试行师资博士后制度。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新进教师到企业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提升实践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工科青年教师,尤其要注重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要求须具备企业工程实践经历。鼓励教师与企业成立形式灵活的技术联盟,实行协同创新,推动校、企技术对接。

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二

(1) 国家对高校科技工作的重视使高校的科研工作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期。高校的科研规模在迅速增大, 同时社会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也提升, 高层次科研奖项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新形势下, 传统的通过增加经费与各类科研资源投入换取产出更多高层次科技成果的工作模式效果逐渐减弱。学校没有找到一个稳定有力的方式去推动教师实现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规划中有关科研奖项的目标。每年产出高层次成果的数量与质量没有明显变化。

(2) 以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都集中在科技处。科技处既要进行宏观管理又要兼顾微观管理, 管理层次多、重心高、幅度大。科研规模的增长使其的管理范围变大、工作量增加使科技成果的相关工作局限于事务性管理, 如论文著作登记、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等。有关人员不能发挥自身立点的优势开展各类调研, 从学校层面对科技成果的管理与培育进行统筹规划。科技处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受到了限制。科技处不能组织教师争取重大项目与各类研究基地, 没有充足的精力培育科技成果, 这些因素都对产生高水平科技成果有不利的影响。

(3) 教师对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缺乏积极性。主要原因是: (1) 申报科技奖项首先要求教师对一段时间以来的科研成果进行总结提升, 撰写申报材料工作量较大。 (2) 科技奖项评选过程复杂、周期较长, 竞争激烈风险较大。 (3) 具备申报实力的教师更重视申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不愿在项目结题和申报奖项上投入精力。

(4) 高校普遍是由科研骨干教师本人或依靠个人关系组织课题组进行科研。由于个人的组织能力有限, 学校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所以个人很难整合科研力量, 扩大研究规模。学校的科研力量分散在科研“个体户”或“小作坊”中, 研究方向众多且重复, 缺乏整合, 对外竞争中处于劣势。

(5) 二级学院管理部门管理者了解自身学科发展与行业趋势, 对每个教师的科研现状较为了解。但由于没有得到学校的授权, 也没有政策调动其积极性, 二级学院没有运用自身优势去发掘学院产出高层次成果的潜力, 没有主动整合院内学科、优化资源配置, 管理被动、缺乏关于科技成果的制度和规划。学院科研成果的产出完全依赖于院内科研骨干。

实施二级管理充分发挥了各学院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应达到如下效果: (1) 推动高层次科技成果的数量与质量增长。 (2) 转变科技处与二级学院在科技成果管理中的职能, 调动学院与教师的培育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3) 整合科研力量争取重大成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达到上述效果, 可采用如下措施。

(1) 高校在制定评价体系时应该充体现对科技成果的重视。评价体系应对高层次奖项给予倾斜, 对学校以第二完成单位 (及以后) 的身份获得的奖项给予适当的工作量。为鼓励校内各学院联合申报, 应制定一套公平的奖项工作量划分模式。另外, 考虑到申报政府科技奖项工作量大风险高, 应给予申报高层次科技奖的教师适当的工作量, 以鼓励其投入更多的精力。

(2) 学校应综合评价学院的科研水平和发展趋势, 结合学校的目标定位为学院制定各类科技成果的工作指标。评价体系应适当允许不同成果的指标相互冲抵, 但对如省部级政府奖等关键性指标, 可作为通过考核的必要指标。学院未完成则评为不合格。学校可先从申报指标入手, 逐步提升对学院的要求, 最终落实到获奖指标, 逐步对学院的成果培育工作形成压力。

(3) 要求学院设置专职的科研秘书岗位。规模较大的学院可考虑成立科研办。科技处应组织科研秘书进行培训。科研秘书管理本院的科研成果, 传达科技处的各项通知, 向科技处反馈教师的科研情况, 在二级管理中起到纽带的作用。在事务性管理上实现由科技处把关、二级学院自我管理、教师配合学院的三级分工模式。评价体系中应考核科研秘书的工作表现。

(4) 建立与二级管理相适应的科技成果管理质量体系文件。文件应明确科技处、二级学院的管理职责、各项工作的程序, 划清工作接口。科技处应由直接的事务性管理向间接的目标管理转变, 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年度科技成果目标并分配至各学院、审定学院的科技成果培育规划并跟踪其执行情况、组织各学院、校内外联合申报奖项。学院除完成论文著作登记、组织教师申报奖项等日常管理外还应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摸底, 每年制定本院科技成果培育规划, 考虑如何整合科研力量。

(5) 学校对学院实行经济包干制, 将大部分经费根据各学院教学、科研等情况拨给各学院。学院对经费支配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学校应要求学院制定一套奖励办法对产出高层次成果的教师进行奖励。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教师对申报奖项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保证了在总的拨款中学校对高层次成果的拨款不被学院挪作他用。

摘要:文章分析了高校实施二级管理前科技成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二级管理的目的提出了实施二级管理后科技成果管理应达到的效果, 并提出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科技成果,二级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周文胜, 姜川.试论研究型大学的校园二级科研管理工作[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12) :65~68.

3.浅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篇三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约因素;对策

【Abstract】Currently, the strength and level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f our universities have significantly enhanced. Howev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in universities is not satisfi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university itself, proposes the problems of universiti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They are the lack of willingness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and the gap between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and practical needs, puting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of universities.

【Key words】universiti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chievements; restricting factor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061-01

杨振宁曾说过:“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但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样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率,可为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保证。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如人意。本文从高校自身出发,剖析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高校缺失科技成果转化意愿

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源头,其主观意愿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因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的功能长期定位于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忽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长期以来,高校排名也多以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生规模等为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与质量并非重要评价指标,因而高校自身对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紧迫感。在以发表论文篇数、出版专著部数、获奖成果数量、级别等评价指标的引导下,高校教师从事科研的目的是晋职称,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获得更大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既不作为教师考核的指标,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高校教师没有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与现实需求存在差距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科研体制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科研项目和研究方向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制定,导致科研项目缺乏针对性、与市场相分离。

另外,高校的理论性探索比较多,实践性研究比较少,研究多侧重于技术领域的前沿和高新,研究过程缺乏市场调研和企业的参与,较少关注市场需求和经济效应,高校与企业、市场信息不对称,致使产生的成果或先进有余而实用性不足,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思想观念,形成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领导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自觉树立高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托高校学科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教学、科研形成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科研人员(主要是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改变从事科研是为了发论文、提职称的错误观念。重新审视科研的目的,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实现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与科研人员人生价值的最大统一。

其次,要完善高校评价体系及科研人员考核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用在高校评价指标中的比重。

高校应根据科研人员不同的分工,采取不同的考核管理模式。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侧重于考察其论文及专著的数量和质量;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重点考察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企业的评价。打破原有惟论文、专著数量、理论水平为标准的评价制度,形成重科技开发工作之风。

在保障高校正常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对科研人员评估、科研立项和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在职称评定上给予必要的倾斜,激发研究机构与个人参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二)契合现实需求,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机制

首先,科研过程要注重市场导向。目前高校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选题时,主要考虑原有研究成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较少考虑市场需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项目源头入手重视市场需求、吸收企业参与研究。搭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与企业联合,定期交流高校科技进展和产业发展需求,掌握市场动态,充分发挥高校的研发优势和企业的产业化与市场优势。高校除了在科研选题时注重同市场的衔接,在成果鉴定时,要完善工业性试验,使科技成果具备实用性、新颖性、效益性及理论上的科学性;在申报奖励时,将科研成果具备的经济、社会效益列为重要评价指标,突出技术经济价值。只有把市场需求与学科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使科研过程与生产效益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成熟性、实用性和效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成功。

第二,积极利用技术中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主要职能有:分析市场需求,指导高校科研方向;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同选题,合作开发;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和评价体系,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与企业联络、谈判,说服企业接受并经营具有一定市场和技术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并签署中试、转让协议;为高校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和产业化多方筹措资金、提供法律帮助等专业化的服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既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避免企业挑选科技成果时的盲目性,促进企业的发展;也避免高校有开发价值科技成果的的浪费;保证企业及高校在委托转让过程中的正当权益,易使高校与企业在转让问题上达成一致,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参考文献

[1] 陈英德.高校科研管理的困惑与思考[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3):72-77.

[2] 谷德斌 尹航 杨贵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驱动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13):24-28.

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时间:2005-11-15浏览次数:52【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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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5.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五

《通知》将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作为促进学生创业就业的首要任务。提出从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要广泛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已经相当完善,因此《通知》把重点放在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推动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制订本地本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同时,《通知》要求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高校要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6.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省辖市科技局审查。

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经立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

4.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5.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6.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8.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9.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10.建设的产业化生产线等产业化设施图片;

11.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2.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省辖市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材料,并会同财政局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考察,对照合同和可研报告组织对项目的初步验收审查,根据初步验收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第四章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未完成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规定的研发及产业化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五条对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延迟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并经省辖市科技局审核盖章。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对合同到期后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撰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通过省科技厅相关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后,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加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省辖市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连续三年不受理该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三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2.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证书(略)

7.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研究 篇七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高校是培养我国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阵地,是解决国家高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主力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社会服务的重要表现。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十五”期间,高校承担的计划项目占总数的57.05%,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占立项总数的63.3%,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占总数的55%。到2004年底,我国高校拥有专利2.2万件,发明专利占到1.2万件。高校的科技成果令人惊喜,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不令人满意,高校科技成果真正能做到产业化的还不到10%。这就造成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比较低的现状,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直接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部在全国高校技术创新大会上要求高校把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有利于高校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颇丰,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体现它的价值。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主要有:高校自己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与政府、企业联合进行产学研合作;利用科研基地进行开发、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宣传推广高校科技成果;直接参与企业的创新产品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

我国高校从事科研与开发的人员众多,达到67万人,占全国科研总数的22%,每年取得的成果与发表的科技文章占到70%,发表在SCI、EI的论文占到SCI、EI收录论文总数的70%和75%。这些数字有力地说明了高校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来源地。科技成果只有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才会实现它的价值。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每年高校科技成果能够实现转化的还不到十分之一,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不容乐观。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

(1)高校科技研究与市场需求相脱节

高校科研人员选择的科研项目,都是与自己的学科领域相关的,比较注重的是理论上的创新,忽视对市场需求的关注。一直以来,高校科研课题的申报、批准和经费的提供,都是由政府部门批准的,他们研究的大量成果不能解决企业之所需。高校中从事科技研究的人员不关心他们的研究成果是否能够产业化,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站住脚,是否符合市场需求等。也就是说大量的科技成果在研究、产生出来之前没有考虑是否能够产业化,很多的研究成果只是理论上的,缺乏实用性,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用于科研的经费不足,不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现在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部分都是来自政府支持,数量很有限,在这种条件下,只能选择关系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性研究项目与高新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研究,对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实用性技术项目,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放弃。另外,我国的企业自主开发能力弱,二次开发科技成果存在困难,科研经费不足,又严重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与生产,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

(3)科技成果转化缺少专业队伍

高校中的科研人员比较擅长理论分析与实验,在科技成果的宣传、推销及经营方面则显得不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如果没有专业队伍,就不会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形成交流的平台,高校科技成果也不会为企业所了解,科技成果不被接受,企业也不会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样致使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只能停留在理论水平,不能转化为生产力。

(4)科研管理体制阻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一些高校在科研管理方面还停留在旧的模式,比较重视学术水平,不看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二次开发;对科技成果的考核主要看论文产出、收录与成果鉴定,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另外,高校科研评价主要是课题、论文和产出的数量是否能提高高校科研实力与社会地位,这种评价机制使从事科研的人员倾向于投入到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从思想上不重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3 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1)注重评价机制的构建,健全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与激励机制

1)健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

高校要健全对科技研究的评价体系,促进高校教师更多地关注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研究方面,对教师的职称晋升与评价采用灵活的策略。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教师,应当采用不同标准的评价指标,对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考核期限。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注重对其的论文发表与引用情况考核;对从事技术开发的教师,注重对其承担的课题与研究成果的产业化情况的考核,将专利的申请与实施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并入到教师的工作范围之内,科技成果转化后获得的利益分配向教师倾斜。对从事技术开发的教师的考核,需要科研人员转变观念,同时更需要科研管理人员进行观念的更新。一项科研课题的完成,并不是仅仅归结为成果鉴定或者成果报奖,成果鉴定与报奖只是对科研课题的学术水平的总体评价,该项科研成果的最终价值要通过市场的认可来体现,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由潜在价值过渡到实际价值,在市场运作中实现自身价值,这就需要科研人员对成果进行二次或者三次开发,通过校企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或者通过技术转化对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工作就是要利用社会的科技投入,向市场提供具有产业化与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促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2)建立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目前高校的科研比较重视技术的先进性与创新性,忽略了对科技成果的实用性研究,不考虑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进行推广的可能性与科技成果用于产业化的成本和收益,使得高校科技成果与产业化的距离越来越远。为了鼓励教师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在激励机制上,要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分配制度。高校科技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转化后的成果要归学校和个人共同所有,所得收益要允许学院或者个人分享一定的比例,这样可以鼓励教师不但重视项目的争取,更重视项目的完成,注重对项目完成后的科技成果转化。学校要时刻关注国家重大项目的产业化情况,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别奖励,激励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2)根据市场调研,构建有利于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

1)积极吸收企业参与研究

在申请项目阶段,科研人员要考虑该项目的市场化前景,考虑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不能只考虑技术的前沿性,以免陷入为技术而技术的漩涡。高校要吸引企业参与项目研究,对企业出现的技术难题进行立项,关注国家技术环境变化,考虑成本,做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业化优势,这样做到高校的研究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相结合,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产学研结合,一方面需要科研人员与企业的技术和生产实际相结合,从企业的技术难题中得出需求立项据以创新;另一方面需要管理人员从宏观层面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需求,有计划、有选择性地组织教师和企业联合申报课题。另外,管理人员要与企业保持广泛的联系,建立交流平台,将企业的需求及时地传达给科研人员,使科研人员了解市场需求,通过科研体现出来,使科研与产业相联系。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与到学校的科研项目,并根据实际对一些科研项目有所调整,从而使科研成果更能符合企业需求。

2)与企业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国外比较注重于企业科技方面的合作,主要有合作研究与委托研究。通过合作,能促进大学的科技成果更多地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高校与企业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是高校不断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与社会服务能力,也是企业寻求创新、提高竞争力的客观需要。过去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主要是采用“点对点”模式,主要是单个高校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的项目,该项目结题后,合作就终止。当前企业已经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高校与企业合作有利于合作项目的提升,高校的研究成果与企业对接可以推动高校与企业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方面的联合攻略,对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急需的技术和装备进行立项,通过项目的突破,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高校与企业合作,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向企业,科技成果只有转到企业,企业才会有动力把这项技术做得更大更强,高校的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3)与企业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知识、技术、人才的转移,其中人才转移是关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主要是因为高校缺少一批研发人员,尤其是缺少具有现场工艺与工程经验的技术人才。企业方面研发能力比较弱,难以消化高校的科技成果。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高校应该通过联合实验室或者工程技术中心等,与企业一起培养社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与专业管理人才。高校自身也要注重对工程技术与研发类人才的培养,使培养的人才符合产业化的需求,能够满足成果转化工作的需求。这对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挑战,转变的关键点在于要培养具备从事成果后续研究所需的技术类应用型人才。

4)要重视与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好高校研究与开发应用的关系,对校企合作项目缺少具体有效的管理方法,有的科研人员为了自身利益,私下与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是技术提供方,但是在成果报奖与专利申请方面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样不仅使科研人员个人受损,也使高校的利益受损,从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失真。在科技成果的产权管理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合法保护手段,使得一些科研人员私自转让成果,对科技成果走上健康有序的转化轨道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所以,非常有必要建立规范化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发挥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转化在合法的机制下进行,使学校和教师真正能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应得的利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校内公平与社会公平,提高科研人员与高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

1)构建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就是要建立科技成果与市场的密切联系。也就是说,高校科技成果走向市场的关键在于要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法、市场化的评价标准,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商品化可行性、产业化前景及成果的合法性等。其中对技术成熟度、商品化程度、产业化前景的界定,是判断科技成果能否产业化及投入市场获得收益大小的关键环节,对成果合法的判断,是要弄清成果的权属问题与价值分配方案。建立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能够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也是判断科技成果能否转让的重要环节。国外有很多这种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比如美国的咨询公司、大学专利公司等,通过这种专门机构,可以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大学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些机构的设立,为高校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找到了市场,因此,要建立高校科技信息网络与企业相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还要将企业技术难题与经营动态反馈给科研人员,促使高校科研人员针对性地进行科研,增强校企合作关系。

2)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一是教师不能准确、及时地获得市场信息,二是法律、金融、管理方面的知识匮乏使权利人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建立一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队伍迫在眉睫。这些管理人员的工作就是要从高校的科研人员中搜集最新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报给资助人,进行专利申请,向企业推销专利并签署管理许可协议。目前,高校从事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市场谈判经验不足,对技术也不了解,对成果的管理停留在合同方面,不能主动地说服企业接受经营一些具有一定市场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同时为高校科技研究提供资金支持。这就要求高校建立一支具有法律、管理、金融等方面知识的管理人员队伍,积极发挥管理人员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作用,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并能加强对高校教师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高校与教师的利益。争取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允许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后的收益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调动管理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社会转移,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为高校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高校与教师的自身发展。高校应该充分利用教育、经济等部门的资源,通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教师应该关注企业与社会需求,注重科技研究转化的可行性,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要积极参与到高校的科技研究中去,使科技成果更能符合企业需求,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志红.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J].苏州:苏州大学学报,2002(12):181-183.

[2]姚彦雄.浅议高校如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J].太原:华北工学院学报,2004(3):55-56.

[3]冯海燕.谈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新途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2(9):89-91.

8.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八

这份由清华、复旦等国内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比较落后,这种情况不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也与现代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的社会地位不相吻合。

报告认为,造成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较多。就大学自身来说,大学发展和科技创新理念滞后时代要求:开展成果转化缺乏内在动力机制,大多仍处于自发阶段,而未上升到自觉阶段;开展成果转化缺乏外在经济载体,大多仍徘徊于研究平台上,而未能真正内化到经济载体上;开展成果转化的社会投资机制不畅,大多重学术价值,而未能真正演化到技术集成上来。

报告指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机制。建议政府以“教育一科技一经济一体化”为准则来考察研究型大学,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结果纳入大学评价;对大学教师科研成果的应用进行跟踪,并将其纳入个人业绩评定体系;对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发挥开展社会深度跟踪。

9.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篇九

1.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促进和保障气象科研工作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及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科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2.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气科院科教处归口管理和协助鉴定机构完成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工作。

二 鉴定范围

4.列入国家和盛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5.下列成果可以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 鉴定组织

6.鉴定由局科教司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7.科教处负责对申请鉴定材料的审查,协助组织鉴定单位做好鉴定工作,上报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要求的科技成果。科教司只受理科教处审查合格推荐上报的鉴定申请。

8.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以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9.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四 鉴定程序

10.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研究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教上。

11.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12.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步先进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6)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报告及证明材料;

(9)财务报告;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3.科技处接到研究中心鉴定申请后,及时、认真地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③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④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合理。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②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③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生、实用性。

14.审查合格后,科教处向院办提交一份完整的材料用于存档,办公室开具存档证明。

15.科教处向科教司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1)由科教处写出申请鉴定报告;

(2)鉴定申请者提交的鉴定材料;

(3)院办出具的存档证明。

10.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成果转化资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于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核批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预算;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预算建议;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的受理和专家咨询;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自筹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预算;落实项目会同约定支付的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贴息除外)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

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承诺资金匹配的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预算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批复意见。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采取贴息方式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数额按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落实自筹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拨款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当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按要求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进行说明。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对于拨款资助、有偿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和实施进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省财政厅、科技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1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装备;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科技奖励制度是落实科技强军战略、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速装备人才培养、促进装备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着积极的推动和激励作用。科技奖励的实施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政策的具体体现。科技奖励的获得与科研人员的晋级、晋衔、职称、待遇、荣誉和知名度紧密联系,对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装备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促进武器装备整体科研能力提升,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

装备科技成果管理是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装备科技成果的评价、奖励和推广交流等工作。其中,装备科技奖励是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一项好的装备科技成果能否获奖,不仅取决于科技成果本身的水平和质量,而且取决于科技成果申报工作做得如何。因此,如何促进以装备科技奖励为重点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向前延伸,实现与科研攻关过程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是我们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立足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使有科技创新的科技成果都能得到应有的奖励,使有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都受到表彰,这是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为此,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能力素质。

一是要有责任感。有些人认为科技成果奖励主要是科研人员的事情,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只是负责办办申报手续。这样就会使许多优秀装备科技成果被埋没,使许多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失去获奖的机会,影响创新人才的成长。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大局意识,帮助科研人员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

二是要讲科学性。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既关系到装备建设和发展,又关系到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利益。为此,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熟悉成果奖励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积极探索其内在规律,使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化,从事务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化。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及时把握有关信息和动态,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紧紧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部队的战斗力这个总目标,根据对象和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始终保持高效的管理功能。

三是要抓规范性。科技奖励工作的规范性是科技奖励的基本保障、依据和准绳。所谓规范就是要做到科技奖励的科学、准确、合理和公开、公正、公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科技奖励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管理、控制和监督。在装备科技成果管理的体制、方法、手段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加强规范管理和协调管理的统一,加强科技成果的全过程管理,既要使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又不要束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整体上提升装备科技成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瞄准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装备科技奖励的申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靠长期的、系统的和多方面的研究工作积累。在奖励的申报中,科研人员常常遇到不敢、不愿、不会和仓促申报的问题,给奖励的申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阻力,同时,也对装备科技成果获奖和获奖率的提高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不敢申报。有些科研人员对国家和军队有关奖励政策、标准及要求了解不够,对申报奖励产生畏难情绪,不知从何下手申报。

二是不愿申报。有些科研人员认为报奖费时费力、劳民伤财,费了半天劲还不一定能评上奖,缺乏报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不会申报。有些科技成果虽然不错,但科研人员在报奖时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申报材料粗糙,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或创新点及先进性不突出,或层次不分明等问题。

四是仓促申报。有些成果的技术先进、水平较高、具有创新,同时应用前景和效益情况也很不错,但由于平时不注意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往往等到报奖通知下达后,才匆忙报奖,出现临时抱佛脚的现象,材料准备仓促,甚至延误了报奖时机。

针对上述现象,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牢固掌握和运用各项法规政策,把为科研人员排忧解难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在计划、组织、控制、决策上要加强针对性;

二是要有超前的意识,把问题想在前,把工作做在前,把难题解决在前,做好科研人员的好“管家”,当好科研人员的好“参谋”;

三是把成果管理工作前移,在课题研究阶段,跟踪、指导课题组做好报奖素材的积累,对拟申报奖励项目进行预审和技术审核,严格把关好质量关,以上问题就能得到有效地克服和解决。

三、着眼提高质量,进一步加强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科技奖励的申报是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科研活动的延伸,其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协调部门多,课题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对申报装备科技成果进行整理、提炼和技术鉴定等。因此,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在协调、控制、服务和创新上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做到对科研人员有效的指导,就要有的放矢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奖励政策的宣传贯彻。根据国家和军队科技奖励工作的新特点、新政策,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特别关注国家和军队对奖励形式、范围、内容和要求等的调整和变化,做好装备科技成果奖励政策的学习和宣传贯彻,适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做科技奖励的专题讲座,及时对科研人员进行报奖前的相关培训,扎扎实实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申报前期的必要准备工作。

二是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根据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层次较多、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装备科技成果管理人员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和动态变化;主动与科研人员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做好承上启下,确保有的放矢,抓住时机,适时报奖。

三是依靠课题组做好报奖准备工作。对拟申报装备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要依靠课题组及时做好材料准备工作。扎实做好申报的各项技术准备,如技术鉴定、效益证明、推荐书填写等,使其符合奖励要求,重点抓住创新点的凝练,在展示其先进性和创新性上下功夫。

四是采用节点式管理模式,保证装备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的质量。要抓住报奖每个环节的关键点,对课题组开展有效的指导和帮助,积极推进工作的开展,确保申报工作做到“三个一”,即一个好项目,一套好材料,一次精彩的答辩。只有严格确保阶段的管理质量,才能提高装备科技成果的获奖概率。

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效益体现在使更多的装备科技成果得到奖励,使更多的科研人员得到肯定,促进装备人才的成长,促进装备科技成果尽快向提高部队战斗力转换。为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新时期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思路、新方法,要把为科研服务、为科研人员服务的思想贯穿于装备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要以科技奖励为契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优秀装备人才脱颖而出。

12.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二

一、宁波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作为全国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近年来宁波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不断改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出台一系列推动技术市场发展、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如《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 为培育技术市场、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创造出良好的政策环境。近年来宁波市技术吸纳合同金额年均增长率达28%, 2013年达30.12亿元,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16.94亿元。网上技术难题发布数已连续5年位居全省第一, 总体服务能力排名浙江省首位, 正式签约数、合同成交额均排名全省第二。目前, 宁波拥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家, 各类技术中介服务机构60多家。然而, 宁波市科技局的一项调查显示, 宁波市科技成果 (含专利) 的总转化率达66%, 但高校转化率不足20%。由此可见, 如何让高校科技成果落地更畅快、对接更彻底, 仍是摆在创新型城市建设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当前宁波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

1. 高校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积极性不高

宁波目前共20所高等院校, 其中高职院校占70%, 高校的整体科研实力相对较弱, 据《2013年宁波市科技合作报告》显示, 仅10所高校参与了技术交易活动。高职院校的办学条件及高职教师本身的学术水平, 决定了其进行科研、开展项目合作很艰难, 并且较高层次的课题对高职院校教师申报的种种限制, 使得教师对于课题申报缺乏主动性, 更谈不上科技成果转化[5]。此外, 目前宁波高校和国内其他高校一样普遍以承担项目级别、发表论文级别和数量、出版专著部数、获奖成果等级和数量等为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评价指标。高校的这种科研评价体系导致教师和科研人员更注意技术前沿, 而考虑社会、企业的实际需要少, 忽视横向合作, 因而大大制约高校科技成果的实际转化[6,7]。

2. 企业科技创新意识不强

宁波以中小型传统企业及家族企业居多, 管理层的知识水平决定了其创新意识不强, 再加上大多数科技成果进入企业的过程都是伴随高投入和风险、周期长, 且收益很可能不会在当期实现, 需要企业具备足够的财力、人力等一系列资源, 展开各部门协调的多方面的工作才能使新成果顺利转化为生产力[8]。

3. 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不完善

目前, 宁波市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主要是验收、结题、科技查新, 成果评价主要用来作为项目完成和申报科技奖励的依据, 对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程度、成果的成熟度、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评价很少。据了解, 全国具有资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比较少, 宁波市目前还没有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9]。而高校、企业自身对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又很难准确评估, 导致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合作意向难以达成一致, 不利于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

4. 企业与高校信息不对称

高校拥有大量科技成果, 而企业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或者找不到好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遇到瓶颈。近年来, 宁波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在高校与企业的成果对接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是效果不明显, 主要停留在已谈成的合作项目为申请网上技术市场补助到网上走一遍流程, 而真正通过该平台实现对接的成果很少。政府的介入主要还是通过发布通知向企业征集技术难题再转发到高校寻求技术支持。这种手段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滞后性和不真实性, 一方面从征集到技术难题到高校反馈信息, 再到政府将信息反馈给企业的周期比较长, 影响成果对接的进程。另一方面有些企业仅仅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活动, 提供一些虚假的技术需求信息, 严重打击高校教师的积极性[8]。

5. 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少、能力弱

宁波高校缺乏专门的独立技术转移机构, 而且只有部分高校在科技处或地方合作处设立科技服务的岗位, 大多数高校都没有单独设立该岗位, 即便设立该岗位也需要承担大量常规事务性工作, 从而导致其科技服务和中介功能非常薄弱。高校受到自身办学条件的限制, 大部分科技成果只能做到小试, 无力中试, 产业化还需要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介入。从目前看, 宁波市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人员还是比较少, 并且服务水平也不高, 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不通畅。这样造成很多现成的科技成果、专利转让不出去, 而企业需要的技术又无法引进。

三、对策建议

1. 支持高校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作

科技人才的学术水平决定了成果产出的质量, 高质量的科技成果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转移转化。近年来, 宁波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的意见》等人才引进政策, 并不断建立完善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然而, 这些政策主要鼓励引导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不断壮大企业创新人才队伍。近年来,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80%以上流向了企业。政府这种强调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观念固然没错, 但企业的技术创新往往是以能否尽快创造经济效益为导向, 而真正高科技创新成果还需要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得天独厚科研优势的单位进行研究开发。而目前宁波市高校同样缺乏高层次领军人才, 政府应加大对高校领军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 创造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硬件条件。

2. 完善高校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政府要引导高校将产学研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效作为评价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改进人才评价、职称评定和晋级考核等评价体系, 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

3. 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意识

当前宁波市政府建构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从技术成果交易补助、税收减免、天使投资引导等多个方面降低企业成果转化风险。然而这些政策仅少部分企业享受到, 政府层面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贯彻执行这些政策、法规, 落实并用足用活政策。同时要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典型宣传, 让企业了解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性, 增强科技创新意识。

4. 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单位的要求严格遴选或组建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从组织机构、工作规范、专家团队、服务能力四方面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开展, 建立起对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质量、市场价值、产业化风险等, 并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科技成果投资价值与风险, 使企业和高校的成果交易更公平。此外, 对于各类科技项目应该通过科技成果质量评价结果确定资助或补助额度。

5. 优化科技成果信息网络平台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 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及时更新高校的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在线科技咨询、科技展览、成果对接等活动, 让企业、高校、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做到足不出户就实现成果的有效对接。此外, 政府还要加快构建不同区域间的科技信息服务体系, 促进不同性质、层次的高校科技成果在全国不同区域范围内寻求转化机会, 实现对科技成果的最大利用。

6. 重视技术转移人才培养

技术转移人员的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率, 政府可设立专项经费开设技术经纪人培训班, 培养专业转化人员。一方面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另一方面适当鼓励高校发展技术转移经纪人, 高校作为人才和科技成果的集聚地, 自身技术转移人才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具有重要意义。此外, 政府还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高校建立技术转移推广机构。

参考文献

[1]姚剑, 汪俊.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作用分析[J].世界教育信息, 2008 (6) :74-76.

[2]王洛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府作用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 2004 (3) :17-20.

[3]李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科学学研究, 2002 (3) :292-295.

[4]胡志宇.产业界、科研机构与金融业的合作环境——英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新政策[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14 (2) :8-11.

[5]杜江.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研究[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综合版) , 2014 (1) :73-75.

[6]郭强, 夏向阳, 赵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2 (6) :151-153.

[7]邵霞, 房永征, 潘嘉祺, 张钰.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问题及对策[J].科技促进进展, 2013 (1) :49-54.

[8]翟华明, 白诺文, 不同要素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机理研究[J].祖国, 2013 (3) :42.

13.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十三

(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

(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

第三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

(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 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

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 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 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 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 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 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③ 获省部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及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的奖励:

(1)对科研人员作为第1主持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并按照《南昌大学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的科研经费,如超出《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该科研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的年均科研经费,则予以超出部分经费10%的奖励。

(2)对学校协议引进的处于保护期内的人才,其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财务帐经费的要求按如下办法确定:

①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及其以下的,其到帐经费要求暂按《南昌大学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岗位津贴最接近岗位级别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② 协议规定的岗位津贴水平在11级岗以上的,其到帐经费要求计算如下:(实际岗位津贴/11岗岗位津贴)×11级岗有到帐经费要求条款中的最低到帐经费要求

第五条

对我校为第1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实行奖励:

① 凡当年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检索的光盘版提供的SCI、SCIE、EI、ISTP国际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在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归档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SCIENCE》、《NATURE》、《CELL》

200000元/篇 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0000元/篇 EI(工程索引)

4000元/篇 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

4000元/篇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

2000元/篇

SCI(E)论文被他(它)引次数在统计年份全校排名前十位的人员,每人配套(奖励)科研经费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源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核心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00元/篇 扩展库所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800元/篇(3)在其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800元/篇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刊物

800元/篇 南昌大学学报(文、理、工科版)

800元/篇

(4)当一篇论文同时满足以上多项奖励要求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学术专著等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2000元/10万字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1000元/10万字 工具书、译著按同级出版社奖励金额的70%计算,编著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50%计算,编写教材按同级别出版社奖励金额的30%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单位为南昌大学的授权专利、软件登记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新药证书

10000元/项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500元/项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项 软件登记奖励

300元/项 第八条

对于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由科技管理部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采用团队或课题组为统计单位的奖励结算办法。

其他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的5月份完成科研奖励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各学院(研究院、所或中心),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的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科技管理部门拟出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后,由校财务处完成奖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上奖金均以统计者为发放对象,再由统计者按照实际贡献大小发放到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均为税前金额,财务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条例,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学技术处。

表格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的表格。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1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四

为鼓励我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学科专业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政府科技奖励

1、获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2、获黄石市卫生科技进步奖(科技局与卫生局联合)一、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1配套奖励。

3、同一科技成果同时获省、市科技奖励,以所获奖金额度最高的1:1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含版面费)。

2.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医院给予论文版面费报销。其中,发表于中华医学系列的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个案/短篇每篇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在其他统计源杂志上发表论文,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

3.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给予成果完成人2000元奖励。

2.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给予成果完成人1000元奖励。

四、以上成果第一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和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15.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五

2013年12月,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赋予科研团队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其中,在鄂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方面,率先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可获不低于70%,最高达99%的收益。

不久前,湖北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解释称,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的行政审批,前提是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过去,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转化需经过多部门审批,一般耗时2年左右。

根据实施细则,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研发团队后,高校院所仅保留荣誉权。成果转化不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有关的所有审核、审批事项自然取消,确保使科学技术生产要素自由流转。

细则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只需处置备案即可。

16.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六

【关键词】 农业科技入户 提高 成果 转化

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旨在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针对性科技需求,提高农户接受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建立农民依靠科技促进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科技入户工程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构建了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推广新机制,有效破解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最后一道坎”的难题。

几年来的科技入户实践证明,如何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田间到位率和搞好科技队伍的建设是科技入户工程成败的关键。因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新技术推广体系

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是一个由点到面逐步推广的过程。通过试验、示范可效可有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品种、新技术。同时通过品种田、新技术应用田的展示,可为大田生产提供科学的样板。

2.因地制宜,选择推广实用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分为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高新技术属基础科学范围,实用技术在生产上直接发挥作用,在实用技术中包含高新技术的内容。高新技术近年内在农业生产上不会有新的较大的突破或在生产上起作用,即在近期内或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以现有的实用技术在生产上发挥作用。实用技术是物化技术和劳动技术的结合,其特点是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简单易行、省时省工、经济安全。农业科技成果多、信息量大,因此,各种技术成果需有选择地进行推广。实用技术既可以是先进技术,也可以是中间技术,应以适合本地自然经济条件作为选择的出发点。选择的原则是:

2.1要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所选的技术措施推广应用后,能促进或不破坏生态的良性循环,不能因某项措施的推广给生态造成危害,给土壤带来后遗症。例如生物农药、生物防治和各种低残毒农药的研制推广,可进一步取代有机氯等残毒农药;保护性耕作技术、秸秆还田技术的推广可有效地保护黑土资源,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做到耕地永续利用;降解地膜的推广可进一步取代不易降解的地膜,从而保持生态平衡。

2.2新技术要适应本地的资源状况应有利于开发及利用本地的丰富资源和廉价资源,有利于积存稀有资源和珍贵资源。例如在人多地少的地区应选择推广能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实用技术。目前广泛应用的人工免耕播种机播种技术,既能保证春季土壤墒情,又能节约机械播种费用;面对我国磷肥、钾肥资源匮乏的状态,应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农肥、灰肥使用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以减少磷、钾肥的用量。

2.3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这是实用技术选择推广的重要标准,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创造社会财富的根本体现。

3.加强技术服务工作

为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采用多种手段层层抓好实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3.1组织科技人员下乡直接向农民传授技术,对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3.2开展科技培训通过举办各种专业、各种形式科技短训班,面向生产者,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技术问题。

3.3搞好科技信息传递和宣传工作通过广播、学术讲座、印发科技手册等,向生产者介绍当地各种应用技术,推动生产技术科学化。

4.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

4.1做到技术指导员专业对口,量才使用聘请的技术指导员一定要专业对口。对农业科技人员的量才使用要根据科技人员的水平,合理安排课题,大才大用,小才巧用。

4.2 技术指导员使用与培养相结合注意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水平,改善科技人员质量构成。

4.3 强化推广项目中科技人员的组织结构 农业科技的发展,使科研和技术推广越来越多地采取协作和联合攻关的形式。就一个课题也要组成攻关小组,形成塔形结构。高级科技人员应少些,中级科技人员应多些,一般科技人员和科普人员更多些,以便使各级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4.4开展全员性培训 本着专业科技队伍与群众性科技队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开动各种宣传教育机器,对从事农业的全体劳动者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业余教育、专业培训和科普教育、技术能力,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5.强化农业科技入户工作

17.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七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授予向市安全监管局申报的,且在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发明,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市安全监管局推荐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

—1— 者组成。

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推荐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的科研和工程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创新、工程应用以及安全管理软科学研究等);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

(三)应用于安全生产业务实践一年以上,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没有争议的。第九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分为四个奖类:

(一)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的成果。

(二)技术研究开发类:在促进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技术发明,并取得了显著经

—2— 济和社会效益(特别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成果。

(三)技术推广与应用创新类: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吸收)中,创新性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安全生产,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通过推广和产业化,在安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软科学类: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现代化,并经实施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标准、著作及软科学成果。

第十条 向市安全生产局推荐科技成果奖项目条件:

(一)推荐奖励项目,必须属于安全生产科技领域。

(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类成果必须在该领域有创新性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或国外公认。

(三)技术开发类和技术推广与创新类成果须在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验收、评审或取得专利授权,并已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类成果必须是国家或部门发布的法规、标准,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著作,有关部门进行评价的软科学成果等,并在推动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已荣获国家和省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科技奖励的项目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3—

第三章 推荐单位(个人)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设在本市的分公司、子公司);

(四)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

(五)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可由三名教授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但需分别独立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单位应分类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

—4— 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2.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与应用创新类项目:(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4.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5—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完成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相关推荐单位。

(三)推荐单位(个人)负责审查候选成果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申报范围和条件,审查候选成果的真实性,并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

(四)推荐书及有关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其他完成单位(人)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人)组织申报,按贡献大小排列顺序,并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评奖标准:主要从学术水平、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广应用效果、创造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候选成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和产品进行改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领

—6— 域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的(如在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有特别显著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成果实用性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可在同行业或多领域中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用软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理论、观点正确,有独到见解,数据来源可靠,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显著的作用和影响,或在本系统刊物发表,成果采用率高,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理论、观点正确,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上有创新,理论、观点正确,被本部门采用,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办法

—7—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安全成果一等奖的成果,评审组将进行实地考察。在评审会上,被评项目应派1—2名技术负责人到会进行答辩。

第十八条 评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第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依奖励等级进行三次投票产生评奖结果。获得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超过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票数。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推荐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及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在30日内将评审结果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8—

(一)凡涉及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评委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推荐单位(人),由所有相关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共同协商,提出统一书面意见,并签章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逾期视为对异议的默认。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送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由评委会办公室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奖励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证明材料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立功、晋升考核的依据之一。获奖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人酌情给予奖励。

—9—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成果,促进获奖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对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织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省、部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安全监管局维护其评审的严肃性。剽窃、侵犯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单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证属实,由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等,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第三十条 评委会、评审组所有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三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政法字„2006‟168号)印发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废止。

—10—

18.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篇十八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纵向(国家、省、部级)项目、推广应用和带有开发内容的横向项目以及公司自筹资金确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公司的科研项目统一由总经办归口管理。第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说明当前国内外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技术及其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2.研究内容和目标(包括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着重就申报课题的主要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评述,同时还应说明拟采用的技术原理与关键技术的创新点,并顺利列出解决的关键技术要点;

3.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及其推广应用范围——经济效益系指由于拟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可以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必要时可两者同时列出),如年净增产值、利润留成额、年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说明。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 4.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应根据研究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总体技术水平,就拟采用的技术原理详细说明本课题的总体科学技术思路与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和应开展的试验项目与方法,各项试验应达到的目的等; 5.现有技术条件及预试验情况(本课题已做了哪些工作),现有的仪器设备条件——根据申报课题应开展的工作,简要说明本专业的技术积累、现有试验装备条件等,详细说明为本课题已作了哪些超前性的工作,特别是预试验情况。另外,为兼顾单元成套,还应详细说明现有技术条件下对成套性的可行性。第四条 立项

(一)对科研项目申报的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送总经办,并予以立项;

(二)立项依据:

1.课题立项的必要性;

2.从可靠性、经济性、实用性、市场竞争能力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审查(论证)课题立项的可行性;

3.技术指标是否能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且有较大的推广价值,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研究; 4.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5.承担课题的组织形式是否合理,课题负责部门及负责人能力、经验及装备条件是否具备;

6.如有外协作单位参加,其协作单位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是否居国内先进。

(三)对于通过审查论证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上报材料的要求由相关人员逐项签署意见后,予以上报;公司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由总经理视当年的科研经费最终审批予以立项。第五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纳入公司当年的科研经费计划之中,接受公司的正常科研管理和定期的检查,公司投入的经费与对课题定期检查相挂钩。第六条鉴定、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来源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二)对于公司自筹资金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公司总经理、项目承担部门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如需鉴定可由总经办与权威机构联系,按其要求进行鉴定。

(三)在验收前,项目部门应向总经办提出验收申请,并由项目实施人员按课题报告规定的内容起草验收资料,包括产品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配方、工艺条件等工艺研究关键部分的原始记录、分析测试数据汇总表、关键指标的分析测试报告单等。

第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将验收资料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逐项盖章并与验收意见一同归档;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若不是技术问题,由总经办规定整改时间,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 专利

(一)专利的日常管理由总经办统一负责。

(二)公司各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研究、设计、制造、试验等工作,包括其中的某一部分或可行的想法,只要经过专利检索证明尚未取得的均可向总经办提出专利申报。

(三)利用职务工作申报的专利,其专利所有者为江苏新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四)申报专利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检索均由申报的课题组负责,总经办协助及审核,总经理审批。

(五)申报过程中,如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答辩的,由课题组负责。第九条 报奖

(一)申报条件

公司承担的纵、横向项目在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使用单位的应用证明均可报奖。经过项目来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除国家对验收项目报奖另有规定外,验收项目的报奖在现阶段原则上只可向项目来源部门报奖。

(二)申报项目的申请书、推荐书等有关申报资料由各课题组负责按评奖部门的要求填写,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报总经办。

(三)总经办负责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评奖部门的要求进行内容与形式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报总经理审核。

(四)经总经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由总经办返回课题组,在规定上报截至日期前两天,由课题组按申报份数的规定正式打印报送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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