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职排查报告

2024-07-12

高管任职排查报告(精选3篇)

1.高管任职排查报告 篇一

篇一:董事及高管履职承诺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承诺书

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长兼总经理拟任人。本人承诺:

1、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坚持原则、公道办事,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自觉遵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成为红安县大别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5、无个人大额负债;

6、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能公正履职;

8、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9、能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10、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

**年**月**日 篇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

×××××××××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诺书

一、本人承诺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下成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高管人员,在此过程中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承诺,在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行业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承诺,在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

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承诺,在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人:

日 期:

篇三:高管人员任职承诺书

高管人员任职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入职担任 公司 岗位。鉴于本人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现本人就以下事项做出郑重承诺:

1.本人承诺在职期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与公司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期间不收受回扣,不联合串通侵吞公司财产,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4、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在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5、本人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者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

6、本人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全额进行赔偿外还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元。且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以上承诺均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诺书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承诺,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承诺,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承诺,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承诺,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签名:

日期:

篇五:高管人员任职承诺书

高管人员任职承诺书

本人就以下事项做出郑重承诺:

一、本人在招聘中提供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及专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等相关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在招聘中无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与招聘职位有关的事实和行为。

二、本人任职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企业服务。

三、本人无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禁止的担任该职位的情形。

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由于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四、本人保证以上

2.银行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简答 篇二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1)订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及监控制度。应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以便能有效地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与程度,清楚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权限、职责与架构,有充分识别、量度与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系统,制定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内部管控制度。

(2)维持足够的高质流动资产。银行必须维持足够的流动资金以确保能履行其将会到期或可能到期的偿付责任。

(3)分散资金来源。要监测流动资金来源占整体资金的比例,客户存款占整体资金的比例,资金到期日的分散程度。

(4)设立应变计划。应制定正式的应变计划,载明处理流动性风险危机的策略及在紧急情况下填补现金流量赤字的程序。银行并应维持充裕的高质流动资产,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资金危急。

2、什么是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1)金融市场是从事同业拆借、买卖有价证券、推销和购买保险产品、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活动的场所。

(2)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3)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信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

3、什么是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分为哪几类?

(1)资金结算是指社会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

(2)资金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4、什么是货币政策?它包括哪些要素?

(1)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

(2)货币政策的要素包括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内容。

5、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哪些?

(1)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策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6、银行会计核算应遵循哪些重要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谨慎性原则

(5)历史成本原则

7、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什么?

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

8、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入和支出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种方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凡在本期内发生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不论其款项是否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都计入本期收支反之,不在本期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其款项在本期内收到或付出,也不计入本期收支。

9、什么是外汇储备,其功能有哪些?

外汇储备通常是指由各国官方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和自由兑换的储备货币,是一国国际储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宏观调控实力的重要标志。功能包括:(1)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对外支付(2)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本币汇率(3)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4)增强综合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10、新资本协议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三大支柱”是指什么?

(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3)市场约束。

11、贴现与贷款有何主要区别?

(1)贷款是货币资金的借贷形式,而贴现是银行买进未到期票据的行为。

(2)贷款是到期收取利息,而贴现利息则是在贴现时就预先扣收了。

(3)贷款要到期才能还本付息,而票据在银行办理贴现后可以转贴现或再贴现,融通资金灵活。

(4)普通贷款中,贷款对象是银行的债务人,而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并不是银行的债务人。

(5)贷款期限有短期、中期、长期之分,而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结合实际,谈谈在对中长期授信需求进行风险分析时,重点应关注哪些方面?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客户的劳资情况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原材料短缺或变质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市场变化竞争能力及其变化高管层组成及变化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13、结合实际谈谈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有哪些?应如何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

成因:(1)社会原因。社会投资体制不完善,投资膨胀时有发生行政干预使非正常贷款成倍增加金融市场欠发达,限制了贷款风险的防范与转化。

(2)企业原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拖欠银行贷款企业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银行债权难以落实企业多头开户或现金交易,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收贷。

(3)银行原因。银行债权约束软化风险管理机制虚化员工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存有漏洞。

如何加强管理:

(1)建立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程序

(3)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的款考核制度

(4)加大清收力度

(5)按照规定冲销呆帐贷款。

1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应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相互制衡的原则进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

(2)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项业务开展至少要有两人或两个部门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各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要有相对独立性。

(3)建立完善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规范化、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的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财务处理、成果核算要完全独立,并严密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准则进行。

(4)建立审慎的资金交易、衍生工具交易、信贷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5)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种业务经营活动性质及功能,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对其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要定期检查,确保授权授信适度和被遵照执行。

(6)建立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均应建立稽核机构 应以规章制度保证稽核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稽核部门应实行派驻制,只对法人负责要保证一定的稽核面和稽核质量,稽核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以保证稽核任务需要为原则。

(7)建立行之有效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管理。目标是要建立起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和恪尽职守的约束机制。

(8)建立高度完善和先进的计算机管理体系。要建立计算机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试测、运行、维护等全部过程严格管理,严格各类人员的权限划分。要建立计算机风险控制系统,将风险控制制度、指标及规程等项内容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然后将其应用于风险管理之中,以实现高效、客观、公正之目标。

15、简析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哪些?

(1)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投资交易对手不做交割等情况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银行资金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3)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5)操作风险。是指日常经营中因各种人为的失误、欺诈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

(6)国家和转移风险。在国际信贷业务中,由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的恶化或动荡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

(7)法律风险。是指当银行的正常业务经营与法规变化不相适应时,银行就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8)声誉风险。是指银行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而使银行在声誉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16、试述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在金融机构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使金融机构经营保持正确的方向,各项业务的开展都在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制度的约束之下,从而避免或减少银行经营中的违规经营问题。

(2)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实现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保证金融业目标的实现。

(3)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有效抵制来自行政、人情等方面的干扰,增强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将风险有效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其员工的职责范围,实现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增强自我约束、自律管理 能力,减少其管理风险。

(5)加强金融业的内部控制,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不给金融犯罪分子作案机会,严把各项制度关,防范金融风险。

17、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8、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9、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商业银行有哪些变更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8)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1、请问有哪些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2、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3、什么是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4、什么是汇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哪些情形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6、什么是洗钱?洗钱的行为有哪些?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行为主要有:(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7、论述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1)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实行新的组合。具体讲,就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和宏观利益的考虑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制度、金融业务、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性的变革和开发活动。

(2)金融风险是指金融在货币资金的借贷和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发生偏差,从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3)二者关系:一方面,金融创新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

28、对商业银行哪些重点机构和客户纳为银监部门不良资产监测的的范围?

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29、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有哪些制度?

答:①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③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④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⑤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

30、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什么原则?

3.高管任职排查报告 篇三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

—1— 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2—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节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3— 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4— 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6— 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7—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个自然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8—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

—9— 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 —10— 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二节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11—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任职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12—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谈话。证券公司选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限期更换人员。

第三十六条内资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3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公司该类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13—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4—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15—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四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 —16— 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17—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18—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19—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 —20—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证券监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1—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工作是指除证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从事证券相关工作的,视为从事证券工作。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字〔1998〕46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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