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案例分析

2024-07-11

寿险理赔案例分析(精选11篇)

1.寿险理赔案例分析 篇一

10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刘某,并要求刘某购买祥和定期保险,同月27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同年11月1日,业务员张某将已填好的人寿投保单交原告签字。同年1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祥和定期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的父亲,保险期限,从1911月4日零时起至11月4日零时止,年交费1653.60元。交费8年后,被保险人于3月9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请理赔,同年7月26日,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80000元。

2.乐享寿险理赔“3G”时代 篇二

快捷方便

“移动理赔服务平台”主要是以3G移动技术为基础,该平台可实现“零距离”的现场理赔服务。即:理赔服务人员无需回公司,通过3G 移动技术查阅最新的理赔案件,在接到案件信息后以最快速度到达事故现场,并把出险信息和所签收的理赔资料通过智能手机实时传回公司核心的理赔业务系统,后台操作人员即时审核资料并快速结案,从而免去了客户到柜面递交理赔资料的麻烦,大大简化了理赔流程。

家住北京郊区的杨英在近期就体验到了移动理赔的服务。经了解,杨英老人之前在家中干活爬竹梯时不慎从高处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于是他的女儿电话报案告知保险公司出险事故,因老人年岁较大,且摔伤在家无法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申请和资料的递交。公司理赔人员便驱车赶往被保险人家中对事故进行了现场查勘,通过3G平台进行了资料回传,待理赔查勘人员驱车和被保险人女儿回到市区时,公司后台理赔审核人员已将案件审核完毕,客户的2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也已赔付。从客户递交申请资料到结案用时不到3小时,杨英老人的女儿连声说:“移动理赔真神速啊!”

二期理赔平台上线后,新华保险开始大胆尝试,为公司销售绩优业务明星配备移动设备,同时进行多层次理赔技能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将118位5星级绩优业务明星充实至移动理赔服务队伍中。其公司旗下的业务员王凤荣近期成功运用ipad为客户即时办理了移动理赔。

据介绍,近日她接到北京客户陈女士的电话,称自己不久前因病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目前身体尚未完全复原,希望请她协助处理理赔事务。得知消息后王凤荣立即同客户约好上门拜访时间,按照约定准时到达客户家中,用公司配发的ipad完成了一系列理赔前期申请工作。在她俩闲聊中,客户陈女士便接到了公司结案的通知短信,对此她称谢不已。

三大优势:

①大额也能赔

移动理赔二期平台上线后,理赔金额将不再局限于2000元以下,责任清晰、材料齐全的大额理赔也可以通过手机短时内赔付。

②个银全覆盖

此次服务升级之后,移动理赔将适用于新华人寿所有通过个人代理人和银行销售的险种,除移动理赔一期平台即可进行的医疗理赔案件之外,投保重疾险、防癌险等险种的VIP客户也可以享受“3G移动理赔”服务。

③预付解忧虑

移动理赔二期平台将“事后”变成了“事前”。

3.寿险理赔内容的总结 篇三

2.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3.寿险理赔的时效问题

我国的《保险法》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4.寿险理赔的特殊性

(1)寿险保险金给付的确定性。

(2)寿险理赔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3)寿险理赔中不存在对施救费用进行补偿的问题。

5.寿险理赔环节与流程处理

通常情况下,寿险理赔要经历下列流程: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七个环节。

1.接案

(1)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索赔申请。索赔是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请求按合同约定进行给付的行为。

2.立案

(1)索赔资料的提交

(2)索赔资料受理

(3)立案条件

(4)立案处理

3.初审

初审是理赔人员对索赔申请案件的性质、合同的有效性、索赔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的过程。

(1)案卷移入登记

(2)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

(4)审核事故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5)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4.调查

调查是指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它对理赔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调查的原则

(2)调查的依据

(3)调查的方法

5.理算

(1)给付理算

(2)拒付理算

(3)通融赔付

(4)豁免保费计算

6.复核审批

(1)复核

(2)审批

7.结案归档

(1)结案:

1)给付案件的处理

2)拒付案件的处理

3)豁免案件的处理

(2)归档

常见的寿险理赔流程示例:

一、健康医疗险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办理理赔时所需手续:

(1)医学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医疗费原始收据;

(3)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意外伤害险理赔流程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1)医学诊断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4)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人寿保险理赔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1.保险客户不遵守有关保险经营的原则(尤其是诚信原则)从而导致了保险欺诈,常见的寿险欺诈类型有 : 虚构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预谋杀人、医患勾结等等

2.理赔查询途径狭窄

3.理赔中的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4.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存在缺陷:“发展重速度,轻效益”

对策:

1.加强保险行业的内部合作

2.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交流合作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保证做到“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不失职渎职、不以保险谋私”提高保险理赔的准确度。

4.保险理赔案例 篇四

7月6日11点左右,张家港长江路天台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树事故。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看到一辆奥迪轿车右侧车头顶在路边的一棵树上,右大灯、右侧保险杠损坏,右前轮爆裂。一名名叫姚某的年轻女子走到民警跟前,自称是驾驶员,因开车大意没把握住方向,故而不慎撞到了树上。“一般这种情况下不会发生爆胎啊。”民警觉得事有蹊跷,随即调出了现场监控录像。果然,监控画面显示该车从一个小巷中慢慢驶出时,右大灯和保险杠已明显损坏,只见该车轻轻在树上磕了一下,随即一名男子打开驾驶室的门钻了出来。

在铁证面前,姚某羞愧地低下了头:原来,23岁的姚某来自滨海县,目前在张家港市开了家饭店,前几日她驾车时出了一场单方事故,将车子撞损,当场却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保险公司,事后,姚某想到要花钱去维修,却又心疼起来,于是喊来一名饭店员工,合演了一出撞树骗保的闹剧。而当民警询问为何之前发生事故时不及时报警,姚某却连连表示不方便透露。目前,此案当地派出所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2今年2月,张某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沪宁高速上发生追尾事故,在汽车修理厂初步定损后,更换保险杠、玻璃、重新喷漆等项目,估计维修费用在8000元左右。保险公司两名理赔员接到报案来到修理厂定损,张某和修理厂老板本是朋友关系,通过夸大损失、伪造照片等手段,最终将维修费用定为25000元。

这不过是许多案例中的一例———车险骗赔正蚕食着本已微薄的车险利润。目前,沪上车险的赔付率平均在55%左右,而诸如象上述骗赔案例所说的夸大损失更是屡见不鲜。有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指出:将近四分之一的车险理赔款缘于骗赔。

为骗赔埋冤枉单

“车主自造单车事故,汽修厂‘变幻’道具车,4S店以次充好。”业内人士这样形容车险骗赔的花样。相比于个人的骗赔行为,修理厂的“大手笔”无疑杀伤力更大。太平洋(601099行情,股吧)产险上海分公司保险调查人办公室主任王慈荣表示,一般对于车主个人的调查涉及很少,这类情况最多就是伪造交警部门公章、代驾他人车辆或者自造单车事故等,涉及金额不大,而且多在2周内就能核实。

装配工小赵向记者叙述他在一家修配厂打工时的经历;“一次,一辆奥迪车来修,看样子车主和老板很熟。他们谈了一会儿,车主离开了,老板转身就让我把奥迪车的保险杠和大灯拆下来,找来两个坏灯和一套坏的保险杠换上。原来厂里有辆旧奔驰,是专门用来做假事故用的。当天半夜,老板就找人把两辆车开了出去,听说是在一个桥洞里撞了一下。”其他如用胶带制造划痕,用打蜡制造擦痕在汽修厂更是司空见惯。

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某车险理赔员表示,很多时候定损是在修理厂进行的,而修理厂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将车辆的损失程度夸大一些,将能修好的零部件换成新的,将低价的零部件报成高价的„„种种手段可谓屡见不鲜。在修理厂的如此“配合”下,车主往往能轻易得到超出实际金额的发票,最终保险公司埋下冤枉单。

调查难度加大

虽然对于骗赔的手法略知一二,但保险公司仍坦言,查勘和核赔工作的难度非常大。王慈荣表示,由于保险公司调查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发生的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除非有人举报,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况且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理赔部门的调查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但是在具体调查核赔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如今,服务日益被各家保险公司所强调,理赔速度已成为客户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指标之一。“24小时取赔款”等快速理赔的做法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可疑的单证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加以调查取证,这段耽搁的时间在某些时候往往被视为“承保、理赔两副面孔”的尴尬佐证。

查勘力量薄弱

保险公司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作详尽的查勘,这给了骗赔者可乘之机。事实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如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结合案情对现场进行了解,往往就能对事故原因、保险责任以及事故损失等掌握第一手材料,从而避免被投保人自己出具的种种单证牵着鼻子走。然而,在车险走规模扩张的道路上,保险公司暴露出来的查勘定损人员不到位等服务欠缺已经使公司自身尝到恶果。

由于业务量庞大、人员短缺,直接导致查勘定损员“仓促上阵”,业务素质基本功差。业内人士表示,如今车险查勘员的培训期基本上是一周,在由老业务员带着一周后便要独立操作,其专业技能和分析能力很难保证。

人员的短缺也直接反映在查勘流程上。根据理赔原则,在处理赔案的过程中应双人查勘,逐级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的少数机构出现了从出险到赔偿整个理赔过程均系一个人经办的现象,一人查勘,一人定损,一人核赔,出现漏洞或“猫腻”在所难免。

目前,平安财险和太平洋产险都对定损员的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岗位轮换、交流等方式,避免定损员与修配厂之间产生“默契”。平安财险要求事故车的损坏零配件必须由定损员带回公司;太平洋产险则不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对定损金额时常高于平均水平的定损员进行特别监督。专家指出,扩张快、人员少导致后续服务跟不上的情况,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警惕和重视;保险公司还应特别强化培训体系,提高查勘员的专业素质,在规模和效益两端进行平衡

3青一男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脱肇事责任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叫来朋友顶替,蒙过事故现场勘查人员领取了保险赔偿金4万余元。保险公司事后审理时发现端倪,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张店警方接警后经过慎重侦查,掌握了这名男子为躲避责任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将其刑事拘留。

6月22日,张店警方接到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报案称,2010年年底保险公司理赔了一起交通事故,共计赔偿车主张某某4.1万元,今年保险公司在审理这起保险理赔案时发现车主张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店公安分局民警立即奔赴高青事故发生地调查。

经查,2010年11月15日16:00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吉利轿车拉着朋友何某行至高青县西一路宁家路口时,张某某操作不慎发生事故,其驾驶的轿车损毁严重。由于张某某是酒后驾车,发生车辆损毁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为了骗领保险金,何某打电话叫来了朋友张某。张某到达事故现场后,张某某要求张某顶替他报案。3人蒙混过了保险公司勘查人员这一关。修复被损坏车辆后,从保险公司得到了4.1万元保险赔偿金。

张店警方掌握张某及张某某等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后,6月23日,将张某某抓获,他对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随后将其刑事拘留。3个多月后的2011年1月10日下午,史锁荣的车在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集镇出险,当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国寿财险溧阳支公司报案后定损金额839元。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一位夏先生表示,“除非有暂住证,公司明令禁止不可以跨省投保,而史锁荣正是造了假。

史锁荣,江苏溧阳的一名普通农民。

2010年9月,史锁荣花1500元找当地业务员姜某办理了拖拉机交强险。

3个多月后的2011年1月10日下午,史锁荣的车在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集镇出险,当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国寿财险溧阳支公司报案后定损金额839元。他交理赔资料时,溧阳支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保单不是溧阳的,而是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要他将理赔资料寄到黑龙江去„„

对方的话让史锁荣吃惊不小:自己人在江苏,车险也找江苏当地的保险代理人买的,怎么保单就变成了黑龙江的呢?

更让史锁荣惊奇的还在后面:就在他提交资料三个月后,他没有等到国寿财险的赔款,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史锁荣通过假暂住证和机动车合格证,骗取拖拉机交强险保单,请求判处交强险合同无效。

这一曲折的理赔案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保单何来保险中介:到外地买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投保人不受投保区域的限制,车主到任何地区的保险公司投保都是可以的,但是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则有地域限制,也就是说,如果黑龙江的保险公司到江苏展业,则属违规行为。那么,这张黑龙江的保险单又是怎样跑到江苏去的呢?

据史锁荣讲述,2010年9月,他将身份证、行驶证给了江苏溧阳的保险代理人姜某,之后他就收到了一份拖拉机交强险保单,花费1500元钱。对此,史锁荣的保险代理人姜某称,她将史锁荣的身份证和行驶证交给了宿迁中介李某,由于江苏地区拖拉机很难买到交强险,所以中介公司会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给内蒙、黑龙江、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中介公司去做,而史锁荣的拖拉机交强险就是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经办人是该公司业务员于某。

国寿财险溧阳支公司相关人士证实,溧阳支公司没有做过拖拉机交强险的业务,公司这边有规定暂时还不能做变型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经理孟庆宏称,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交强险,但由于当地买不了交强险,没有交强险就不能年检,史锁荣就找中介,中介为了在齐齐哈尔这里办理保险,提供了捏造的黑龙江省暂住的暂住证和车辆合格证。按照正常的程序,齐齐哈尔是不会承保外地的拖拉机交强险的。

遭起诉车主:未参与造假

2011年1月,史锁荣的拖拉机与别人车辆发生碰撞,国寿财险定损839元,而这份保单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

孟庆宏表示,史锁荣的拖拉机出险后,公司在审核他的理赔资料时发现他提供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与投保时提供的资料不符,之后,通过调查,公司发现他用了假的暂住证和车辆合格证投保,骗取了拖拉机交强险的保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国寿财险对史锁荣的《民事起诉状》中看到对事件的如下描述:

2010年,作为被告方的史锁荣到原告方国寿财险办理车辆保险,在保险公司询问被告方住所地和车辆相关情况时,被告方拿出了假造的黑龙江省暂住的暂住证,称虽是外省人却在黑龙江省暂住,在原告方询问其车辆相关情况时,被告称是在2010年刚购买的新车,将在外省运营的旧车假冒新车捏造了新车合格证,向原告方递交了假造的新车合格证,在原告处骗取了强制保险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寿财险请求法院判决史锁荣的交强险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国寿财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一位夏先生表示,“除非有暂住证,公司明令禁止不可以跨省投保,而史锁荣正是造了假。”

夏先生认为,史锁荣在投保时存在三点问题:一是伪造暂住证和新车合格证,欺诈投保;

二、旧车按照新车投保;

三、明明是“营运车”说是“非营运车”。夏先生称,按照投保时

提供的资料,保险公司对史锁荣的车仅收取了560元保险费,而根据真实情况,按照该车的载重量、营运性质和旧车的情况,该车的实际保费应在4800元左右。夏先生表示,交强险不存在拒保,但客户如果采取欺骗手段投保,保险公司则可以拒保。

对于保险公司方面的说法,史锁荣表示,“暂住证和新车合格证不是我提供的,我也从未去过黑龙江,对此并不知情。”史锁荣同时认为,“我是将行驶证和身份证给代理人去办的,只要我的行驶证和身份证不是虚假的就行了,保险公司给我的保单不是虚假的,(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保单上的条款理赔才是,保险公司怎么能找个借口,以保单是以虚假信息投保而拒绝理赔呢?”

保险代理人姜某表示,“我只提供了行驶证和身份证,至于假的暂住证和新车合格证怎么来的,我也不清楚。只有保单上的经办人于某才知道。”姜某同时称,去异地投保确实是不得以,她同时呼吁大家关注江苏当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前年10月开始江苏保险公司就很难买到拖拉机交强险,只能通过代理公司在外面买,如果溧阳当地能买到,谁愿意多花钱去外地买?”

“现在看来,是中介欺骗了我们,也骗了他们(史锁荣),我们公司起诉史锁荣也没有别的意思,就是起诉合同无效,”孟庆宏称。

曲折骗保案凸显部分险种尴尬境地

对于史锁荣的遭遇,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其投保交强险时,并不存在被拒绝承保的可能性,因此,投保人不存在骗取交强险保单的行为。

从双方的陈述来看,似乎在这一事件中都有点冤。

史锁荣确实有点冤:因为按照规定,没买交强险车辆不能上路,甚至不能年审;而当地保险公司却不卖,找了中介,却买了异地保单,甚至因欺骗投保被告上法庭„„

当事一方的国寿财险也感到很冤:因为异地承保是根本不被允许的,如果早知道是异地保单,可能根本就不会卖,更何况,中介把营运车辆“整”成了非营运车辆,保费还差了一大截,保险公司岂不成了冤大头„„

保险业相关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强险属于强制投保险种,保险公司不得拒保,2009年以来,由于亏损严重,部分地区曾出现拒保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的现象,引来保监会关注,保监会为此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保监局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各地保监局也纷纷下文,要求不得拒保和拖延承保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如果反映江苏投保难的情况属实,则拒保的保险公司属于违规行为。”

5.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篇五

实习名称:车险案例解析

实习目的:能够正确的运用汽车保险条例对案例做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 实习内容: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材料:车主甲为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之后某日,甲驾车时车辆突然失控,车上人员乙被甩出车外,并被车上滚落物体砸中致死。交警认定该事故为甲全责。甲赔偿乙的家属20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按三者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乙不符合第三者身份,只同意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因为,依据车主所投保的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三者险不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同时,该条款:“释义”部分规定,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甲不服而起诉,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操作规程材料分析结论及原因

实训二:(日期11.22)

实习名称:运用汽车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实习目的:能够正确的运用汽车保险费率确定各种车险保险费。

实习内容:汽车保险费的计算

材料:

某国产非营业个人用新车,购置价18万元,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5万元)、车辆损失险(足额)、全车盗抢险(15万)、车上人员责任险(共5座,司机2万,乘客每座1万)、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损失险(5000元),计算该车总共需要交纳的保险费用。

6.寿险理赔案例分析 篇六

关键词:寿险业 有效需求 误差修正模型 序列数据处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为了保障我国发展方式转型的顺利完成,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协调各项经济社会事务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实现跨越式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的重要组成之一,在推动经济转型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受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地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发展严重不均,具有很强的不均衡性,供需矛盾越来越激化,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市场竞争格局难以形成,不利于我国寿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为推动我国寿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研究分析,最终找出影响我国寿险有效需求的各项因素,从而有效缓解我国寿险业的供需矛盾。

1 寿险有效需求概念的界定

要想确保寿险有效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就要明确寿险有效需求的基本定义和概念。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寿险有效需求一般表述为:寿险需求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对寿险业的总预期值以及其实际得到的经济补偿。受寿险标得物自身属性的限制,寿险与财产险相比,其保险对象主要为人的身体和寿命,难以根据保险标得的价值来确定其保险金额,而要根据实际投保人协定的金额来支付保险金额。由此可知,影响寿险需求的因素除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人口状况以及社会保障状况外,还包括投保人的收入水平、风险意识以及各项社会制度等,与投保人的保险购买力联系紧密。寿险需求与被保险人的自然死亡率无关,是一种可以实现的需求。其中寿险保费收入(Premium Income of Life Insurance)简记为PI是衡量我国寿险有效需求的最重要指标。

2 误差修正(EMC)模型的建立

在研究寿险需求理论时,我们通常会借助一个误差修正模型来帮助分析,以其更为高效简介地表现各项寿险需求因素间的逻辑联系。在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时,对于那些非稳定的时间序列,必须先借助差分法将其转变为稳定序列后,方可建立起分析模型。

2.1 变量的选取 在研究和比较影响寿险的各项有效需求因素时,首先要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变量选取,通过分析和筛选确定最终影响因素。在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到需求因素的个数和数据限制,通过分类的方式选取不同角度的需求指标。

宏观经济因素指标选择国内生产总值(GDP)、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DCCI)、居民消费水平(PC)、消费价格指数(CPI);人口因素指标选择总人口(PC)和赡养系数(CO);替代产品指标选择社会保障福利费用(SSW);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指标选择市场化水平(DM)和金融深化度(DF)。

2.2 序列数据的处理及检验

2.2.1 样本数据的来源及处理。本文根据历年的寿险年鉴统计和金融年鉴统计,收集和整理了自1982年至2012年这一时期内我国寿险年度总收入统计数据,研究了保费收入的变化情况,并分析了影响其变化情况的诸多因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1994年改变了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不再将储金收入列入总保费收入范围。同时,为了保证我国寿险保费统计数据的连续性,我国还取消了原有的总保费收入标准,不再计算短期寿险的储金收入,使得其收费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除保费收入之外,名义利率收入也是寿险业的收入来源之一,其计算方式为以一年为期,将银行的整存整取利率作为其名义利率,按照时间取其加权平均。而在选取居民消费水平时,采取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计算,这种处理方式更能体现全国人均消费的实际水平。福利费用则是由中国统计年鉴中保险福利费用的支出和福利救济组成,并在计算时扣除了二者的交叉部分。

2.2.2 序列平稳性分析。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时间序列数据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回归分析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否则会导致结果数据无效,影响回归效果。因此,为提高序列数据的精确性和稳定性,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数据平稳性检验,选取部分变量对数,使其数据变化趋于平稳。

通过分析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变量值一般通过一阶单整序列排列的方式,一阶差分较为平稳,体现了当前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金融深度、市场水平和消费水平等。

2.2.3 协整关系检验。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研究变量与寿险保费收入之间的协整检验结果,得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人口、市场水平、利率水平等与寿险保费之间的长效均衡关系,这些变量与寿险保费的变化趋势具有一致性。

2.2.4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Bivariate Granger Causality Test)。经过以上一系列的数据处理和检验,我们可以得出这些变量和寿险保费之间的联系性,并判定其是否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即变量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状况、赡养系数、居民消费水平以及金融深度等均与我国的寿险保费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须妥善处理,在不影响整体格局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内部构成关系,从而优化整体布局,充分发挥其整体功效。

2.3 误差修正(EMC)模型的建立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寿险的保费(lnPI)序列是I(1)序列,寿险保费需经过其一阶滞后方可做回归分析,其方程残差序列较为平稳,数据波动性不明显。而根据寿险保费与各项变量间的关系可知,寿险保费与各变量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并最终构成杰兰格因果联系。将寿险保费作为主要因变量,对其一阶滞后和GDP及其滞后做出回归分析,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误差修正模型,可以得出:endprint

InPIt=0.779InPIt-1-0.203InGDPt+2.163InGDPt-1+εt(1)

其中,三个自变量系数的t检验在达到5%时,其水平下降显著,经过调整后,R2=0.988455。在方程(1)中两端同时减去InPIt-1,经过一系列整合我们可以最终得到:

(3)式清晰地展示了我国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其中随着我国的GDP每增长1个单位,其寿险保费金额就相应地增长8.906个单位。

同理,我们将寿险保费作为基础因变量,建立起一套以滞后项和剩余变量为主体的误差修正模型,可最终得到以下结果:

InPIt=-1.110InDCCIt+0.724InPIt-1+1.289InDCCIt-1+

εt(4)

InPIt=0.191InSSWt+0.776InPIt-1+εt(5)

InPIt=-39.825InGPt+0.750InPIt-1+40.519InDCCIt-1+

εt(6)

InPIt=4.934+1.548InCOt+0.734InPIt-1+εt(7)

InPIt=-4.329+1.137InPCt-1+0.583InPIt-1+εt(8)

InPIt=0.434-0.576InIRDt+0.782InPIt-1+0.336InIRDt-1+

εt(9)

InPIt=1.231+2.536InDFt+0.717InPIt-1-1.801InDFt-1+

εt(10)

InPIt=2.631+4.627InDMt+0.675InPIt-1+εt(11)

通过上述结果分析,我们可知我国的寿险保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水平、利率水平、金融深度以及社会福利情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寿险的有效需求与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呈正相关关系,年龄越大其寿险需求量就越高。同时,随着我国银行利率水平的上升,寿险产品的价格就随之上调,其有效需求量也就随之下降。另外,金融深度和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寿险有效需求呈正相关关系,金融深度越高,寿险有效需求量越大;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越大,寿险需求量越大。

3 促进寿险有效需求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调整我国当前的寿险需求结构,统筹兼顾,不断提升其寿险需求量,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 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转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寿险业的内部和外部发展环境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发展对我国寿险业的需求。因此,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推动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在1982至1998年这一阶段,寿险业的有效需求增长过快,造成寿险企业资金充足率持续下降,其偿付能力也随之降低,严重地影响了其寿险有效需求的持续稳定性。

3.2 积极拓展融投资渠道,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等融资机构,融资机制发展不健全,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寿险业的长效稳定发展。因此,要想解决当前的融资难题,进一步完善融资机制,寿险业应积极利用自身行业优势,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寿险资金投资的回报率。

3.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寿险业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完善的寿险法律法规体制,在寿险代理、寿险中介、寿险公估以及营销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因此,加快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寿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明确我国保险法的实际实施范围和相关要求,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障寿险潜在需求人群的合法权益,加快其从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进程。

3.4 完善寿险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考评机制 当前,我国的寿险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市场调节机制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寿险业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安全有效。另外,寿险业还要逐步建立起一套覆盖面广的考评机制,针对寿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不断提高其偿付能力,有效保障寿险人的人身安全,全面提升寿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3.5 强化寿险业的风险预防意识,加强寿险宣传推广力度 整体来看,我国居民的寿险意识仍有待提高,寿险投保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寿险业应积极通过各种主题活动加强寿险的宣传推广力度,使居民逐渐认识到寿险的重要性。

4 小结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入手,综合分析和研究了影响我国寿险的有效需求因素,在明确寿险有效需求的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误差修正模型,针对国内当前寿险有效需求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了量化定性比较,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内容进行了深度剖析,为我国今后的寿险有效需求目标模式建立提供了良好借鉴。

参考文献:

[1]陈之楚.我国寿险需求决定因素分析[J].保险研究·专论,2004.6:7-10.

[2]肯尼恩·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孙祁祥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3]刘珺.农村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及营销策略选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49-51.

[4]程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有效需求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

[5]吴祥佑.基于logistic模型的寿险需求实证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endprint

InPIt=0.779InPIt-1-0.203InGDPt+2.163InGDPt-1+εt(1)

其中,三个自变量系数的t检验在达到5%时,其水平下降显著,经过调整后,R2=0.988455。在方程(1)中两端同时减去InPIt-1,经过一系列整合我们可以最终得到:

(3)式清晰地展示了我国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其中随着我国的GDP每增长1个单位,其寿险保费金额就相应地增长8.906个单位。

同理,我们将寿险保费作为基础因变量,建立起一套以滞后项和剩余变量为主体的误差修正模型,可最终得到以下结果:

InPIt=-1.110InDCCIt+0.724InPIt-1+1.289InDCCIt-1+

εt(4)

InPIt=0.191InSSWt+0.776InPIt-1+εt(5)

InPIt=-39.825InGPt+0.750InPIt-1+40.519InDCCIt-1+

εt(6)

InPIt=4.934+1.548InCOt+0.734InPIt-1+εt(7)

InPIt=-4.329+1.137InPCt-1+0.583InPIt-1+εt(8)

InPIt=0.434-0.576InIRDt+0.782InPIt-1+0.336InIRDt-1+

εt(9)

InPIt=1.231+2.536InDFt+0.717InPIt-1-1.801InDFt-1+

εt(10)

InPIt=2.631+4.627InDMt+0.675InPIt-1+εt(11)

通过上述结果分析,我们可知我国的寿险保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水平、利率水平、金融深度以及社会福利情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寿险的有效需求与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呈正相关关系,年龄越大其寿险需求量就越高。同时,随着我国银行利率水平的上升,寿险产品的价格就随之上调,其有效需求量也就随之下降。另外,金融深度和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寿险有效需求呈正相关关系,金融深度越高,寿险有效需求量越大;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越大,寿险需求量越大。

3 促进寿险有效需求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调整我国当前的寿险需求结构,统筹兼顾,不断提升其寿险需求量,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 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转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寿险业的内部和外部发展环境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发展对我国寿险业的需求。因此,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推动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在1982至1998年这一阶段,寿险业的有效需求增长过快,造成寿险企业资金充足率持续下降,其偿付能力也随之降低,严重地影响了其寿险有效需求的持续稳定性。

3.2 积极拓展融投资渠道,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等融资机构,融资机制发展不健全,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寿险业的长效稳定发展。因此,要想解决当前的融资难题,进一步完善融资机制,寿险业应积极利用自身行业优势,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寿险资金投资的回报率。

3.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寿险业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完善的寿险法律法规体制,在寿险代理、寿险中介、寿险公估以及营销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因此,加快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寿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明确我国保险法的实际实施范围和相关要求,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障寿险潜在需求人群的合法权益,加快其从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进程。

3.4 完善寿险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考评机制 当前,我国的寿险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市场调节机制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寿险业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安全有效。另外,寿险业还要逐步建立起一套覆盖面广的考评机制,针对寿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不断提高其偿付能力,有效保障寿险人的人身安全,全面提升寿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3.5 强化寿险业的风险预防意识,加强寿险宣传推广力度 整体来看,我国居民的寿险意识仍有待提高,寿险投保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寿险业应积极通过各种主题活动加强寿险的宣传推广力度,使居民逐渐认识到寿险的重要性。

4 小结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入手,综合分析和研究了影响我国寿险的有效需求因素,在明确寿险有效需求的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误差修正模型,针对国内当前寿险有效需求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了量化定性比较,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内容进行了深度剖析,为我国今后的寿险有效需求目标模式建立提供了良好借鉴。

参考文献:

[1]陈之楚.我国寿险需求决定因素分析[J].保险研究·专论,2004.6:7-10.

[2]肯尼恩·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孙祁祥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3]刘珺.农村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及营销策略选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49-51.

[4]程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有效需求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

[5]吴祥佑.基于logistic模型的寿险需求实证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endprint

InPIt=0.779InPIt-1-0.203InGDPt+2.163InGDPt-1+εt(1)

其中,三个自变量系数的t检验在达到5%时,其水平下降显著,经过调整后,R2=0.988455。在方程(1)中两端同时减去InPIt-1,经过一系列整合我们可以最终得到:

(3)式清晰地展示了我国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其中随着我国的GDP每增长1个单位,其寿险保费金额就相应地增长8.906个单位。

同理,我们将寿险保费作为基础因变量,建立起一套以滞后项和剩余变量为主体的误差修正模型,可最终得到以下结果:

InPIt=-1.110InDCCIt+0.724InPIt-1+1.289InDCCIt-1+

εt(4)

InPIt=0.191InSSWt+0.776InPIt-1+εt(5)

InPIt=-39.825InGPt+0.750InPIt-1+40.519InDCCIt-1+

εt(6)

InPIt=4.934+1.548InCOt+0.734InPIt-1+εt(7)

InPIt=-4.329+1.137InPCt-1+0.583InPIt-1+εt(8)

InPIt=0.434-0.576InIRDt+0.782InPIt-1+0.336InIRDt-1+

εt(9)

InPIt=1.231+2.536InDFt+0.717InPIt-1-1.801InDFt-1+

εt(10)

InPIt=2.631+4.627InDMt+0.675InPIt-1+εt(11)

通过上述结果分析,我们可知我国的寿险保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水平、利率水平、金融深度以及社会福利情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而寿险的有效需求与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呈正相关关系,年龄越大其寿险需求量就越高。同时,随着我国银行利率水平的上升,寿险产品的价格就随之上调,其有效需求量也就随之下降。另外,金融深度和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与寿险有效需求呈正相关关系,金融深度越高,寿险有效需求量越大;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越大,寿险需求量越大。

3 促进寿险有效需求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调整我国当前的寿险需求结构,统筹兼顾,不断提升其寿险需求量,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 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转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寿险业的内部和外部发展环境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国民经济发展对我国寿险业的需求。因此,加快寿险有效需求增长方式,推动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在1982至1998年这一阶段,寿险业的有效需求增长过快,造成寿险企业资金充足率持续下降,其偿付能力也随之降低,严重地影响了其寿险有效需求的持续稳定性。

3.2 积极拓展融投资渠道,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等融资机构,融资机制发展不健全,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寿险业的长效稳定发展。因此,要想解决当前的融资难题,进一步完善融资机制,寿险业应积极利用自身行业优势,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风险处理机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寿险资金投资的回报率。

3.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寿险业逐步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完善的寿险法律法规体制,在寿险代理、寿险中介、寿险公估以及营销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因此,加快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寿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明确我国保险法的实际实施范围和相关要求,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障寿险潜在需求人群的合法权益,加快其从潜在需求向有效需求的转化进程。

3.4 完善寿险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考评机制 当前,我国的寿险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市场调节机制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寿险业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安全有效。另外,寿险业还要逐步建立起一套覆盖面广的考评机制,针对寿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不断提高其偿付能力,有效保障寿险人的人身安全,全面提升寿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3.5 强化寿险业的风险预防意识,加强寿险宣传推广力度 整体来看,我国居民的寿险意识仍有待提高,寿险投保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寿险业应积极通过各种主题活动加强寿险的宣传推广力度,使居民逐渐认识到寿险的重要性。

4 小结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入手,综合分析和研究了影响我国寿险的有效需求因素,在明确寿险有效需求的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误差修正模型,针对国内当前寿险有效需求当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了量化定性比较,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内容进行了深度剖析,为我国今后的寿险有效需求目标模式建立提供了良好借鉴。

参考文献:

[1]陈之楚.我国寿险需求决定因素分析[J].保险研究·专论,2004.6:7-10.

[2]肯尼恩·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孙祁祥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第十三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3]刘珺.农村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及营销策略选择[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49-51.

[4]程杰.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有效需求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

7.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新手必读! 篇七

理赔原则一: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

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一位资深修理人士如是说。需要“严重表扬”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把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受损列入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暴雨过后,在太保投保的受损车辆除一些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外,基本都能得到赔偿。当然,这一条让车主高兴的条款也使太保北分“狠狠赔了一笔”。根据太保北分的初步测算,在太保报案的暴雨涉水车辆约140多辆,总赔款估计会超过160万元。其中最高的单笔赔案是一辆发动机受损的VOLVO轿车,估计缸体修理和换件的费用需要15万元左右。据了解,太保的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开始实行的。由于去年暴雨天气极少,这样的赔案在去年只是个别发生。

车主启示二:水中熄火别再启动

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如果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电话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如果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可以,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车辆在修理中损坏是否赔偿

保险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遭受的损坏,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李先生的爱车该保养了。周日,正好有时间,李先生开着爱车来到某修理厂。修理厂的小张师傅非常热情,帮助李先生办好相关的进厂修理手续。李先生说:“那我将车开进去。”小张忙说:“不用了,我帮您开进厂去,您到客户休息室喝杯水,看会儿电视,一会儿车保养好后,我再给您开回来。”李先生听了,非常满意,就将车钥匙交给小张,塌塌实实地到休息室休息去了。没过多会儿,小张推门进了休息室,满脸不自在。李先生还以为车辆保养完了,心里还纳闷,这么快?!真不错。谁知小张怯生生地对李先生说:“实在对不起,我倒车时一不小心将您的车撞在铁柱子上了。真对不起。”李先生一听,嗡的一下,好心疼啊。自从买了车以后,一直当成心肝宝贝,从来没有剐过、蹭过,今天„„李先生夺门而出,看着凹瘪的后杠,心里那滋味就别提了。有心向小张发怒,但是看到他稚气、委屈、怯生生的表情,李先生心软了。还好,刚上了保险,赶紧报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立即派理赔人员赶到修理厂。一切查勘工作完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将李先生叫到一边,说:“李先生您先别着急,我们刚刚听了您讲述的事故经过,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非常抱歉地告诉您,您爱车遭受的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将没办法赔偿。”李先生一听就急了,“为什么?我上了保险了,我的车撞坏了,应该属于你们条款中的什么‘碰撞’责任呀!你们为什么不赔?!”

疑问解答: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确实李先生爱车的这种损失是由于碰撞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碰撞”这一保险责任。但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可以赔付了,还要看一下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是否规定了不予赔付的情形。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李先生的车是在修理厂保养期间,由修理厂的员工驾驶过程中发生的碰撞事故,因此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无法赔付李先生爱车的损失。

8.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之承保前死亡 篇八

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单受益人诉某保险公司200万元保险补偿金纠纷案。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保险实务中一个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的预交款,考|试/大并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体检之后,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纠纷起因:保险人拒付200万元补偿金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考|试/大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就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1、作为争议标的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

2、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3、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款项是首期保费还是预付款?

4、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否与主险一致?

对于上述争议,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2、13、30、57条和《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投保人谢先生已经填写了投保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并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体检结果未见异常),表明其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公司接受谢先生的保险费,意味着对合同主要内容予以认可和承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此时,即使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依然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对于保险责任的期间,原告律师的看法是,附加险保单条款规定前后矛盾,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对其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主险关于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考|试/大应当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被告律师则认为:投保人死亡时,刚刚参加完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保险人还未见到全部体检结果,完成核保程序,因此不能对谢先生的投保要求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100万元补偿金,并不是依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而是一种通融赔付,是保险公司自主的商业行为。

赔与不赔:是否存在国际惯例?

对于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谢先生死亡时,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基础研究所研究员沙银华认为: 设为首页保险合同应该在保险人承诺时成立。根据具体操作程序,保险人在审查投保单以及相关被保险人的体检状况之后,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并署上日期的时候,表明保险人对这份保险合同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

在英美保险实务中,送达保单通常被认为是保险人通知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表示保险合同成立的方式。送达保单同时还是计算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开始的依据,和确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因此,将寿险保单实际送达到投保人的手中,一般会被法庭视为存在保险保障的证据。有的寿险保单甚至规定,保单送达投保人时,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健康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寿险保单送达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或不健康,考|试/大则不存在有效的、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费,或者是相当于首期保费金额的预收款,是否就是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出承诺呢?这是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陈欣教授所著的《保险法》一书中介绍,由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向投保人开具的保费收据(premiumreceipt),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而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实务中,“承诺前”收取的首期保险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保险费”,而是以“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人收到款项后,向投保人开出“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的保管证”,等到保险合同成立时,以其充当正式的首期保险费。可见保险人收取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保险人的承诺。

如果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那么,对发生于承诺前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呢?国际惯例是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据有关业内人士介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这一特殊时段,保险人会通过某种方式给予投保人有条件的承诺。例如,通过一种符合保险条件型的保费收据(insurabilitytype),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保险人将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保险的有效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始。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退还首期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承诺。

保险人将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时间向前提,最初是为了保险营销的需要,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人身保险的销售;作为对价,保险人将投保人.在日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保险责任的追溯效果”。日本的许多判例认为,只要投保人缴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之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承诺(承保),只要发生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事故,均追溯到缴纳保险费之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加入收藏当然,前提条件是,排除恶意利用这种制度的行为。这种对承诺前死亡的处理方法,已经形成行业惯例。

业界反思:如何填补保障真空

与本案类似的理赔纠纷近几年曾经发生了多起。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保险公司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方式各异,尚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很难对保险实务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9.寿险理赔案例分析 篇九

2.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由于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宏观政策层面调整较多,对保险业的影响也较大。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7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底以前,我国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利率已不小,平均亏损在4.22%~5.22%之间。而从19底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已从7.8%下降到2.25%,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随之从8%~9%下降到现在的2.5%,现新单利差收益倒挂0.25%。如果没有相对高一点的保单利率,又无法吸引顾客投保。底,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最高为9%,最低为4.5%,加权为7.8%,各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不到3%,显然存在严重的利差损问题。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新的投资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能性。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30年到40年),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项目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一年),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4.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差时,当保险资金无合适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源也在于无合适的投资渠道。

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与运用比例的简要评析

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不同以及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的背景差异,各国保险资金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特点。

1.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美国保险业一般根据国内金融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其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相对而言政府公债和企事业债券比重较大,股票投资比重较小,但目前仍可达到保险业资产规模的10%左右。抵押贷款是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传统业务,一度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维持在总资产的.30%以上。只是在80年代以后,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资金转移投向各类证券以达兼顾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目的,这样抵押贷款的比例直线下降,目前还不足10%。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在地产商或工商企业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或购物中心等,资金需求急剧上升,美国保险业充分估计到该市场的投资价值,斥巨资进行不动产投资,其规模曾占总资产的6.7%。近年来,由于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这方面的投资规模相对较低,一般维持在2~3%。在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在内的其他资金运用方面,一般所占比例极小,现金和存款是为了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保证保险金的偿还,所以,美国保险业对现金和存款的

10.归纳总结定期寿险和终生寿险 篇十

定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只有保障功能而没有储蓄功能。所以,一般是保费低,保障高。

该保险有一个约定的期限或到某一年龄,如:20年或到70周岁,在这个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给身故受益人。若在这个期限内被保险人没有死亡,则保险公司不需要给付保险金,也不需要返还保险费。定期寿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寿险种类。

终身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区别:终身寿险与定期寿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在定期寿险保障功能基础上,添加了强制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情况下,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高龄时,便可获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一年龄前的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而定期寿险费率比其他寿险产品低,可以用较少的钱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各自适合的人群:

定期寿险:1,自己精通投资,而且过往自己回报连续多年较高,或者身边拥有很多投资智囊团和投资增值项目.2,自己有充分的信心在退休后有足够钱应付重疾,失能等大额开支而心甘情愿

3,暂时性需要承担较大家庭责任而没有太多保费资金预算

11.重疾保险理赔案例 篇十一

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给付客户刘女士 50万元保险金,使刘女士接下来的治疗没有后顾之忧。今年 2月,37岁的刘女士颈部突然出现了包块,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胀大,导致吞咽困难。两个月内她先后到西安中医院及西京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在医生的建议下,刘女士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住院十天后定期到医院化疗,几次的化疗已经让她瘦了20多斤,头发掉了一半,在药物的刺激下,皮肤红肿手指发黑。而几日后,她将进行第 4次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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