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精选5篇)
1.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篇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 — 1 —
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申请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正文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依序为4-1-1,4-1-2,4-1-3,……4-1-n。
第九条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文件)。
第十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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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录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概览(申报稿)
第二章 发行人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申请报告
2-2发行人发行预案
2-3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4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3-1保荐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2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
3-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文件
4-1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2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如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提供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2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审计机构关于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4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如有)
5-5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如有)
5-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5-7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5-8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5-9审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事项的专项意见
5-10发行人公司章程(限电子文件)
5-11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5-12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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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篇二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乐元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2009年9月,王海宁、徐辉设立境外融资主体乐元素控股(BVI)。乐元素控股(BVI)于2010年3月设立乐元素香港,乐元素香港于2010年7月设立乐元互动。2010年7月,乐元素控股(BVI)通过股份转让、股份增发、引进投资人、预留员工期权等,对股权架构进行了调整。乐元互动与双鱼互动及其股东签署了控制性协议,以实现乐元素控股(BVI)通过间接子公司乐元互动对于双鱼互动的协议控制。乐元互动与乐风创想于2013年11月29日签署《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乐风创想委任乐元互动作为其独家服务提供者,为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乐风创想向乐元互动支付相关费用。红筹架构存续期间,乐元素控股(BVI)的权益进行了一系 1 列的变动,并于2014年6月变更注册地至开曼,成立乐元素控股(开曼)。2015年12月确定以乐风创想作为境内上市主体,并启动红筹架构的拆除。2016年7月,乐元互动与双鱼互动及其股东、乐元素有限终止了VIE控制性协议。拆除红筹架构后,乐元素控股(开曼)成为乐风创想的子公司,双鱼互动将其持有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著作权以零对价转让给发行人及子公司,将其已申请的网络游戏出版版号中记载的运营单位变更为发行人,截至目前,上述变更已经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复同意,正在办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的过程中。(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选择以乐风创想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为何不选择双鱼互动作为上市主体;在双鱼互动将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著作权转让给发行人之前,乐风创想的主要业务开展情况;(2)请结合发行人及其前身乐风创想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业务开展情况,并对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3)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设置海外架构的原因、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影响控制权的约定;(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相关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 2 性,资金进出境的过程及是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相关海外架构是否完全拆除;(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废止该等架构中涉及的全部股权转让事宜、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宜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7)拆除红筹架构时,Happy Fan Limited收购境外投资人股权时的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收购境外主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乐元素控股(开曼)回购相关股份时的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回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红筹架构中的员工激励如何在乐风创想层面体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述境外投资主体、回购对象及相关员工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涉及股份支付的,请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相关费用的计算过程等;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3 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整体变更及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如未缴纳,是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存在多个员工持股平台。(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员工持股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员工重合情形;如果不属于发行人员工,说明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作为间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身份背景及近5年工作经历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海宁、徐辉、蒋赛骅、甘玉磊,四人通过双鱼互动、天津乐清、天津启瑞合计控制公司60.10%的股份。2017年2月4日,王海宁、徐辉、蒋赛骅、甘玉磊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了一致行动关系。(1)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上述四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充分;说明报告期内且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四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安排;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决策机制、到期时间及到期后的安排;如一致行动人无法达成一致意 4 见时的处理措施;(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说明上述四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3)请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建议:(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将披露的关联方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对,以确保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关联方Happy Windmill Limited、北京应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公司办理注销的原因及背景、目前的注销进度、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并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第三方价格等因素,进一步论证报告期内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说明核查过程,提供核查依据;(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 5 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资产和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许可他人使用发行人资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是否为独家许可,如果许可合同到期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网络游戏行业受到文化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主管机构的管理。截至目前,发行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尚未取得,《开心消消乐》(网页版)游戏的版号正在申请中,且尚未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程序。(1)请结合文化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主管机构出台等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均已取得全部运营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备案就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超越相关资质经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外经营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或许可,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目前的办理进度,尚未取得的原因,未取得上述许可证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开心消消乐》(网页版)尚未取得游戏版号就开 6 始运营,且未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审批程序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结合报告期内《开心消消乐》(网页版)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占全部收入、利润的比例,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绩及持续经营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合作方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合作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公司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游戏产品未获批准先行上线运行的情况,如有,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境内外共租赁18处房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物业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如未取得,对发行人租赁的影响;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经营的合规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产品内容是否存在涉赌、涉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主要客户的年龄结构,防沉迷系统的运营情况,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3)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版权获取方式,是否存 7 在侵权产品换皮上线的情形,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按照联运服务、广告、支付服务等采购内容,分别披露报告期各年前五大供应商,并说明与上述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来自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营业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46%、33.03%、32.98%及31.47%。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开心消消乐》(移动版)、《Ensemble Stars!》、《Merc Storia》及《开心水族箱》(移动版),最近三年一期,上述游戏营业收入合计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9.09%、83.10%、89.67%及89.94%。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游戏收入来源排名前五的游戏渠道/平台占比分别为80.40%、69.81%、66.44%和70.84%,其中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和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为中国移动 8 控制的企业。联合运营模式是发行人报告期内最主要的游戏运营模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境外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的程序及核查结论,对境外运营主体合法合规情况的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结合主要运营游戏的收入占比逐年上升的趋势,补充披露对《开心消消乐》(移动版)等主要游戏是否存在依赖;结合相关运营数据,补充披露上述主要游戏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维持或延长主要游戏生命周期的措施及有效性,如果无法维持或者延长主要游戏的生命周期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主要渠道/平台是否存在依赖,与主要渠道/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期限,目前剩余期限,到期后的续约安排,如果无法续约对发行人运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和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移动控制的企业,是否应当合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内审高级经理梁春伟女士担任监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的职能定位,补充说明上述任职是否影响监事和监事会正常履职,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
14、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0亿元,用于现有游戏升级及新游戏开发项目、补充营运资金等四个项目。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近12亿元。在新游戏开发部分,公司计划在未来3年内陆续研发并上线10款精品休闲游戏,截至目前仅有1款游戏进入了立项研发阶段,其余游戏产品正在 9 持续性探索和开发之中。(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的现金流情况、货币资金余额、研发支出等数据,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补充3亿元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在货币余额较大、现金流较好的情况下,利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请结合公司目前仅有1款游戏进入了立项研发阶段,其他游戏产品正在持续性探索和开发之中的现状,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无法实施相关募投项目的风险,如有,请补充做风险提示。
15、根据招股说明书,2017年5月,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开心消消乐”网页版实施了侵犯其发明专利的行为,要求发行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下“开心消消乐”游戏,并判令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对发行人后续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影响移动端游戏的经营,结合报告期内上述涉案游戏产生的收入、利润情况,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于防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2016年5月乐风创想第二次增资,天津澎灏以67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30.114万元,价格远高于其他所有股东。请发行人披露此次增资的定价原则,分析天津澎灏增资价格远高于其他股东的原因,以及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另请说明招股说 10 明书该章节前后披露数据是否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错误的披露。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若存在错误的披露,请说明产生错误的原因。
17、关于2016年7月的第三次增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方增资价格和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各方出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估值及估值的依据和具体情况,并披露此次增资与前次增资价格之间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关于2016年8月第四次增资,请发行人披露增资定价依据,并披露不同股东入股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增资价格之间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腾讯计算机及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披露为腾讯计算机提供服务及从腾讯计算机接受服务的定价模式是否公允、与非关联方定价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双鱼互动曾向发行人提供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发行人向双鱼互动支付费用。请发行人披露双鱼互动为发行人提供何种服务,双鱼互动是否有资质及能力提供上述服务。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渠道/平台产生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40%、69.81%、66.44%和70.84%。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需要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披露,若需要,11 请重新完善披露前五大渠道/平台的收入情况;(2)说明未能按客户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3)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渠道/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4)补充披露对渠道/平台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内容、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渠道/平台交易的可持续性;(5)前五名渠道/平台变化的原因及单个渠道/平台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渠道/平台的结算价格变动情况、不同渠道/平台相同产品结算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49.54%、36.01%、42.13%和43.92%,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分游戏披露包括主要游戏的名称、分类,上线时间,游戏类型(RPG、SLG、FTG等)、报告期内充值金额、12 确认营业收入金额及推广费用(分三年一期列示,下同),游戏生命周期、用户生命周期等,披露的主要游戏应至少覆盖各充值金额或营业收入的80%。另请发行人披露游戏生命周期,用户生命周期的计算方法,如与业内通常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的,应披露产生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披露各主要游戏的运营模式,运营模式分为游戏开发模式(或授权运营模式)、联合运营模式和自主开发运营模式。(发行人对一款游戏仅从事游戏开发的,该项游戏属于游戏开发模式或授权运营模式;发行人对一款游戏仅从事发行业务或运营业务的,该项游戏属于联合运营模式;发行人对一款游戏同时从事游戏开发模式和发行或运营平台的,该项游戏属于自主开发运营模式)。(1)关于游戏开发模式(或授权运营模式)的游戏。请发行人披露研发的人力和资金投入、预计上线时间,是否存在委托开发的情形,列示授权运营的游戏名称、所开发的游戏是否拥有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争议)、合同约定发行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游戏授权金、目前已经收到的游戏授权金、是否为独家授权、目前工作进展(已上线说明已上线,未上线的说明所处具体的工作阶段,距离上线还需要做的工作)、签订合同以来游戏运营商是否对上线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上线时间比最初上线时间延迟超过3个月)、上线时间(或预计上线时间)、授权期间、是否存在不能如期上线或无法上线的情形、游戏上线后与游戏运营商的分成比例、代理商的基本情况及运营方式、运营金额、合同约定发行人及被授权 13 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列示上线至申报期末收入金额情况;(2)关于联合运营模式游戏。请发行人分游戏披露代理运营的游戏名称、游戏开发商是否拥有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争议)、合同约定发行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否为独家授权、目前工作进展(仅针对已签署开发或授权协议的游戏项目,已上线说明已上线,未上线的说明所处具体的工作阶段,距离上线还需要做的工作)、签订合同以来游戏运营商是否对上线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上线时间比最初上线时间延迟超过3个月)、上线时间(或预计上线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如期上线或无法上线的情形、游戏上线后与游戏开发商的分成比例、分列示上线至申报期末收入金额情况;(3)关于自主开发运营模式的游戏。请发行人参照游戏开发和代理运营模式的要求披露自主运营情况;(4)发行人对同一款游戏既采取联合运营模式,又采取自主开发运营模式运营的,请在联合运营模式和自主开发运营模式中分别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关于游戏运营相关绩效指标。请发行人分游戏、按照恰当的时长、以图形、图表、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与游戏运营相关的绩效指标,并结合同行业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的应详细说明。(1)请发行人披露网站的主网页浏览量,主要游戏(分游戏)的网页浏览量分月变化情况,网站(主网页)浏览量(PC端网页游戏及平台可同时考虑分产品网页、独立IP访问量和重复访问量);(2)请发行人披露各主要游戏的月注册账户数、月付费账户数、月活跃账户数、月新增注册账户数、月 14 新增付费账户数(适用PC端游戏和移动端游戏),以趋势图等方式反映上述指标报告期内月度变化情况。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计算方法:①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按照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唯一性信息进行账户注册,每注册一个账户就计为一个注册账户,未进行注册的游客账户不计入月注册账户数。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注册账户的具体认定方法,并说明与行业一般认定方式是否存在差异。(月注册账户数是指该月末该项游戏的注册账户总数);②在计算月付费账户数时,同一账户在同一月份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付费交易的,按照一个付费账户记入月付费账户数;月新增付费账户数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③在计算月活跃用户账户数时,同一账户在同一月内登录该项游戏的次数为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按照一个活跃账户记入月活跃账户数,注册该账户时的登录行为,不计入登录次数;④月新增注册账户数是指在该月内新注册该项游戏的账户总数;⑤月新增付费账户数是指从注册该账户至本月付费交易时点,从未发生过付费交易,在本月内第一次发生付费交易的游戏账户。(3)以趋势图等方式披露主要游戏(分游戏)的月下载量、月充值金额、月线上推广费用、月线下推广费用和月推广费用合计、并对比参照的搜索指数月度变化情况。上述指标计算时应按照原则和计算方法:①月下载激活量是指当月该项游戏的下载激活累计数量。同一手机设备(或PC设备)或同一游戏账户当月超过一次的下载,按照一次下载计入月下载量;激活是指下载并已启动该游戏客户端或应用的行为。游戏开发商可根据与游戏运营商的对账情况计算月下载激活量。②月充值金额是指发行人当月与对方确定的、应当收到的该 15 项游戏充值金额(例如对账金额),上述充值金额是指不可逆向转换的充值金额;对于玩家采用其他游戏平台的游戏币进行充值的情况,发行人应按照当月与对方确定的、应当收到的相关货币结算金额计算充值金额;③月线上推广费用是指当月在互联网渠道对该游戏所发生的推广费用,通常指品牌类和效果类广告等广告投放、游戏发行方或游戏平台产生的分成款(如有,IOS和电信运营商的充值渠道分成不应计入推广费用)、以及游戏内互相推广发生的费用(如有);月线下推广费用是指月度推广费用总额扣除月线上推广费用后的余额。(4)请发行人使用文字描述、图表等方式披露主要游戏的月均每账户充值金额的分月份变化情况。月均每账户充值金额(ARPU,适用PC端游戏和移动端游戏)指发行人当月与对方确定的、应当收到的该项游戏充值金额(例如对账金额)/该月活跃账户数。(5)请发行人使用文字描述、图表等方式披露主要游戏的月均活跃账户游戏停留时间的分月份变化情况。月均活跃账户游戏停留时间(PC端游戏和移动端游戏)指该月每个活跃账户游戏停留时间累计数/该月活跃账户数。(6)请发行人使用文字描述、图表等方式披露主要游戏的月付费转换率的分月份变化情况。月付费转化率是指月付费账户数/月活跃账户数。(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各CDN带宽峰值。CDN的月流量峰值和支出金额。(8)请发行人区分IOS和安卓系统,披露两种移动操作系统下的分游戏、月付费账户数、月充值金额和月营业收入金额。(9)发行人在计算游戏运营相关绩效指标时,可以采用业内知名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提供并嵌入游戏的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获取游戏运营数据,请发行人在 16 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发行人对引用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提供的游戏运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责任。(10)请发行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游戏按以上相关绩效指标进行信息披露,若有删减,请披露删减或不适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市场推广情况,(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主要通过线上、线下推广方式获取新增注册账户,依靠线上推广方式获取付费账户的数量占全部付费用户的大致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行业一般情况,披露主要游戏的月新增付费账户获取成本、月付费账户推广成本、月新增付费账户投入产出率、月推广效率,分析变化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上述指标计算式参照以下方法计算:①月新增付费账户获取成本=月线上推广费/月新增付费账户数;其中:月付费账户推广成本=月线上推广费/月付费账户数;②月新增付费账户投入产出率=月均新增付费账户充值金额/月新增付费账户获取成本;③月均新增付费账户充值金额=月新增付费账户充值金额/月新增付费账户数;④月推广效率=月线上推广费/月充值金额;(3)发行人在线下发生推广费用的,例如明星代言和线下广告,应按实际情况将线下推广费用分配计入主要游戏的推广费用,按照推广费用总额(含线上、线下)计算并披露上述四项指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关于充值渠道: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的充值方式(如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行卡支付、电话充值卡、发行 17 人自行发行的充值点卡、游戏平台发行的虚拟币等),充值金额(以图形的方式描述月度变化情况)、分成比例及金额,手续费比例及金额;若微信支付、支付宝和银行卡支付以外的支付渠道的充值金额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披露采用上述充值通道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关于推广方式。(1)请发行人披露在IOS及安卓平台进行产品推广、获取流量的具体模式,并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比较分析;(2)发行人产品主要针对IOS平台的,请披露报告期内在苹果商店关键字购买情况(如有),“刷榜”情况(如有)(刷榜是指发行人自己或委托其他机构或自然人通过人为“创造”游戏下载量或在该项游戏APP中大量充值或购买道具和其他服务,促使该项游戏在苹果商店排行榜中位于排名靠前的位置,吸引游戏潜在玩家下载并使用该项游戏APP);(3)发行人业务模式属于代理运营模式和自主开发运营模式的,请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线上推广方式,如品牌广告、效果类推广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按展示时长付费(CPT)、按曝光量付费(CPM),按点击量付费(CPC),按下载量付费(CPD)、按充值分成(CPA)、按手机预装数量付费(CPS)的推广金额和变化情况,披露竞价类、非竞价类广告的比例,分析并披露期间各类形式的推广费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4)发行人业务模式属于代理运营模式和自主开发运营模式的,还应披露报告期内进行产品推广的境内、外各前十大主要媒体的名称,包括不限于是否为移动端及具体操作平台(IOS或安卓),合作模式(直客、广告代理的主要代理商),采购金额(直接向媒体采购的金额,以及通过媒体的 18 代理公司进行采购的金额,不同代理商对同一媒体的价格差异情况)、采购内容(如关键词、开屏显示、Banner展示、信息流等),定价机制(竞价、非竞价)、结算方式、从该媒体获取的新增注册账户数量及单位成本、新增付费账户数量及单位成本、推广费金额及其占全部线上推广费用的比例;(5)发行人若从事游戏平台运营的,披露是否涉及采购流量等方式维护平台活跃度,如是,比照前款披露报告期内的流量获取方式;(6)发行人属于游戏开发模式的,请明确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授权运营的产品及该产品是否全部采用该模式推广运营;(7)请发行人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主要产品在有关排行榜的排名情况;(8)若存在聘请明星为游戏代言,请发行人披露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按照合理的商业逻辑计入推广费用(计算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指标);(9)通过户外广告、电视广告、平面媒体广告等线下广告进行游戏推广的,请发行人结合广告具体情况(如户外广告地点和人流情况、电视广告播放时点、平面媒体主要读者等)、电视观众和平面媒体读者的减少趋势和广告相关互联网游戏主要玩家情况说明并披露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确实符合商业逻辑的,计入推广费用(计算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指标);(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游戏内互相推广的情形,如是,应披露发行人和其他运营商根据相互导入流量情况及是否支付差价;对于不需为相互推广支付费用的,披露发行人互换流量的具体产品,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和用户重叠度,相互推广带来的付费用户数占广告推广带来付费用户数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风险披露。请发行人针对自身和所在行业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风险因素。例如:产品生命周期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推广成本变化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代理费用上升导致经营波动的风险,主要授权方终止合作的风险,游戏运营维护失当或成本上升等造成的经营风险,因存在刷榜行为导致产品下架或相关纠纷等产生的经营风险,单一产品依赖的风险,充值通道变化的风险,产品侵权风险,游戏未能获取批文或不能顺利发行导致的合规经营和业绩波动的风险,产品内容、防沉迷系统运行推广方式不当或虚拟货币管理不当、违反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等方面等方面的的合规性风险、游戏开发风险、税务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关于主要会计政策和主要会计估计,(1)请发行人披露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依据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如何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研发费用属于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的区分标准、虚拟货币发行及使用相关会计处理、返点等赠品的公允价值确认等;(2)请发行人披露一次性消耗性道具、有限期间使用道具和永久性道具的判断依据;分游戏说明并披露用户生命周期(具体计算公式,重要参数的确定办法和过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根据游戏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分游戏说明并披露游戏生命周期(具体计算公式、重要参数的确定方法和过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根据游戏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调整);请发行人披露超过信用期未收到应收分成款项的坏账计提、长时间未上线或明显未达运营目标或者呈 20 下降趋势的授权金减值计提依据、“死亡账户”的定义、判断依据及摊销处理方法;(3)请发行人按照三种业务模式、分主要游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毛利率情况并分析波动原因;(4)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主要的成本及费用支出构成,分析说明并披露波动的原因和对业绩的影响。包括不限于开发或运营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金额及薪酬总额;宽带和服务器成本、支付渠道手续费、推广费用、研发费用等;报告期内服务器(包括云服务器)的采购单价、采购金额、服务器托管方的名称,租赁机柜数量,租赁单价、租赁金额、CDN等网络带宽的采购内容、金额、单价、数量,分析说明宽带和服务器成本波动原因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5)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虚拟货币发行金额、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金额及影响当期损益金额、返点等赠品初始确认金额、变动金额及对业绩的影响;(6)请发行人披露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金额、发行人的研发管理流程、研发支出核算及区分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的标志事件及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判断标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授权金(在流动资产中列示,通常为上线前)的有关情况、转入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为上线后)的情况;(8)对于所开发的游戏市场前景不佳,或明显不是市场主流方向,所开发的游戏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甚至涉及法律诉讼、游戏开发工作进度不及预期或迟迟未取得实质进展、开发团队发生较大人员变化或开发团队的关键人员迟迟未能到位,内测情况不及预期或者上线后的运营情况明显不及预期或呈下滑趋势等其他对游戏项目的开发和运营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请发行人披露对该项资产的计提资产减值准 21 备的有关情况;(9)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纳税情况及对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游戏运营收入,2014、2015、2016及2017年1-3月,游戏运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7%、99.23%、98.07%及97.96%。请发行人:(1)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披露各类细分方法下各类游戏产品的收入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游戏运营相关数据、定价情况、供需关系变化等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4)分析和披露除游戏运营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来自于中国大陆的占比分别为39.54%、66.97%、67.02%和68.5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及2015年海外客户占比迅速下降的原因;(2)结合游戏运营数据,披露海外客户销售的游戏内容及变动原因;(3)说明海外地区的收入是否属于出口销售,并披露在海外的纳税情况及在境内的相关税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 22 充说明对海外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3、关于成本,请发行人披露:(1)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游戏类别、运营类型等方式,分类披露成本的变动情况;(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游戏类别和运营类型等分类方法清晰归类,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分别为85.93%、83.78%、80.45%和77.57%。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可以按照不同游戏类别及运营方式类别披露毛利率的情况,若否请说明原因,若可请按照要求披露,并分析不同类别、不同模式之间及其内部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2)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3)分类型披露毛利金额的构成情况及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5、关于销售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2)补充披露外包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外包的主要内容、相关代理商的资质情况等,并分 23 析与发行人销售经营情况的配比性;(3)补充披露广告宣传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发布的渠道明细、效果评估、结算方式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主要为研发费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费用、专业服务费、房租和物业费为主。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各主要构成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2)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运营数据等的配比情况;3)详细分析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披露差异原因;(4)披露公司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出让方、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是由集团重组原因产生的。请发行人披露政府补助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并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的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游戏的名称、分类(端游、页游、手游等),上线时间,游戏类型、报告期内充值金额、确认营业收入金额及推广费用,游戏生命周期、用户生命周期、服务器使用的数量等。
3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游戏运营模式包括联合运营模式、自主运营模式、授权运营模式和代理运营模式,其中以联合运营模式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与主要支付平台、联合运营商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分成比例与计费方式、结算模式等,以及报告期内玩家的充值款和具体分成金额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实际执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2)授权运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游戏名称、授权运营商的主要情况,报告期内收取的授权金及收入分成款、分成比例;(3)自主运营的基本情况,与第三方支付方的结算模式,是否存在经销商销售的情况;(4)代理运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合同主要条款及合作模式;(5)发行人对主要游戏是否拥有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不同模式下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签订合同以来是否对营运计划进行调整(包括游戏内容、上线时间等)、以及分列示上线至今收入金额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2014年5月7日,赖嘉满设立了Happy Elements Asia Pacific株式会社,5月8日转让给乐元素香港;2014年4月2日,Osuke Honda设立Happy Elements株式会社,2010年4月20日转让给了乐元素控股(BVI)。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先由赖 25 嘉满和Osuke Honda设立相关主体,然后由乐元素香港和乐元素控股(BVI)收购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
4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参股北京应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火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绘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主要从事游戏开发、动画制作业务。(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参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等。(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运营是否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4、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相关风险因素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超过50%的风险。请发行人结合目前的客户结构和行业特性,补充披露公司有无采取措施以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出现业绩下滑超过50%的风险的依据及计算过程。
4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26 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的业绩是否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核查意见。
46、乐元互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拟于2017年12月11日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目前的复审状况,如果到期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乐元素有限、乐元素控股(开曼)及发行人将部分商标、著作权转让给天津乐浣的原因,目前的转让进度,是否存在障碍。
4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将时尚蛋糕店社交游戏软件V2.0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转让价格及公允性,目前的转让进度。
4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共有6款在研游戏产品,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在研游戏产品目前的研发进展、研发周期、预计完成时间。
5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为保证数据系统安全性和有效性所采取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51、乐元素集团并非法人实体,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关于乐元素集团的相关字样。
5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主要员工与原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核心研发和技术人员构成、工作背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较大变化,保证核心技术及研发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及有效性;(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 27 者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3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值分别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6.15%、22.30%、19.11%和20.8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另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3)将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五名客户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4)结合收入确认的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说明是否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54、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3月31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8.72%、52.50%、54.50%和55.04%。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因收益递延而出现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各项的形成情况和形成原因、计算方式、会计处理方式,并披露税务机构的认可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公司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给游戏渠道/平台的分成费。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56、公司确认的递延收益,为公司收到的游戏玩家充值分成款中,尚未结转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请发行人具体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收益形成的原因、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增加及确认的金额等信息,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57、关于信息系统专项核查。(1)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开展信息系统专项核查工作,并分别出具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2)请发行人全力配合信息系统专项核查工作,向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开放运营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全部权限,不得向保荐机构,或申报会计师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运营数据或财务数据;(3)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存储游戏开发、运营的全部数据,不得授意、指示或强令系统维护人员伪造、变造、删除系统数据或篡改系统数据或系统日志;对于申报期内存在运营数据缺失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考虑发行人在运营数据缺失情况下是否仍可保证财务报表可靠性,是否构成原始凭证遗失;运营数据缺失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全部缺失或部分缺失); 29 运营数据缺失是否表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运营数据缺失的具体情况,运营数据缺失的原因、运营数据缺失是否仍可保证财务报表可靠性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8、关于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的核查组的人员组成。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选派参与核查的人员时,应当安排具备网络游戏行业知识背景、项目核查经验和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在回复意见中报告并出具核查人员的适当性意见。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可聘请第三方专家参加核查工作,并对第三方专家的工作成果承担责任。
59、关于对发行人的运营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核查。(1)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独立进入发行人运营系统,查看发行人的运营数据,在查看过程中不得全部或部分依赖发行人编制的应用程序或提供的软件;(2)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需关注IT系统控制,包括不限于系统的开发、变更权限、运维、安全、备份、逻辑访问等流程控制情况,关注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超权限,是否通过信息系统或后台数据库伪造数据等舞弊行为,是否存在导致数据异常的重大事故等;对于发行人自行开发的IT系统,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保持充分的职业谨慎,考虑舞弊行为出现的可能性;(3)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查看系统的运营日志,列示业务流程,识别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据造假风险点(主网页浏览量、IP地址、MAC地址、下载量、订单量、订单号、第三方支付数据等),对上述风险点逐一排查,识别是否存在机 30 器软件模拟正常用户、识别所获取的运营数据是否被软件或其他方法进行篡改、判断所获取的运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无法获取MAC地址或其他数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对核查结论的影响;(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查看发行人的财务系统,对财务系统引用运营系统数据的流程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0、关于数据分析。(1)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全面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排查是否存在背离行业惯例、违反行业内通常认可的商业逻辑的异常情形,对异常情形做重点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当列明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及比例,并就发行人运营系统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发行人财务系统引用运营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运营系统和财务系统的运营数据和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关注是否存在自充值情形及会计处理,可通过核查网络信息检索并核查与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有关的门户网站、主要社区论坛等,及发行人与公会组织或运营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分发任务等方式,利用游戏公会或类似公司组织进行自充值;(3)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深入分析关键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以及匹配性,按照“日”“月”等时间维度对指标异常时段进一步核查,以判断发行人的运营数据和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事 31 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数据匹配性及趋势分析(如ARPU、付费转化率、留存率、付费用户数、活跃用户数、下载激活量、充值消耗比等等,并与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异常充值消费行为分析,充值金额分布、方式分布、地域分布等分析,抽样用户行为分析,游戏运营平台浏览量、充值流水与百度指数等第三方指标变化趋势匹配性分析,网络带宽等运维数据分析;(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将获客(流量采购)产生的推广费用视为主要成本进行核查,包括,推广费总金额占充值流水的比例,通过流量采购获取的付费用户占全部付费用户的比例,主要获客媒体、定价机制、推广方式,获客过程中的主要合作方,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匹配;发行人申报期内充值卡收入金额较大的,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将发行人充值卡收入金额的变化趋势与行业内其他相同或类似公司的充值卡收入金额的变化趋势(或行业的整体变化趋势)进行对比并对差异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6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6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6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篇三
件反馈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哈尔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结果的报告》(哈合筹呈[1996]3号),各信用社以199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界定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公益金结余、职工住房净值、减免税,确定参加折股的净资产合计71,524,321.03元。1996年12月27日,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哈会师信字(1996)第32号),经其审验,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投入资本221,932,900元,其中哈尔滨财政局投入60,000,000元,各城信社股东以净资产投入股本161,932,900元。发行人设立时,各城信社股东经验资实际折股的金额为161,932,900元与经清产核资确定参加折股的净资产71,524,321.03元不符。此后,2001年发行人发生数次股权变更。为弥补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和设立后的经营亏损,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01年以每100股折为38股的比例进行缩股,共计缩减136,601,900股,按照每股1元的价格,共计减资136,601,900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撤销冰城支行,发行人由此核减股本1,215,800元,相关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2)发行人在清理股权的基础上核减股本190.06万元,相关权利人是否存在异议;(3)原龙光信用社证券部转让后其债权债务由发行人承接,他人对该证券部173.86万元股本金由此转为发行人股本导致发行人股本核增173.86万元,请说明该事项与核减股本的关系;(4)发行人全体股东以每100股折为38股的比例进行缩股是否取得全体股东同意,各股东对各自所持股权及比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黑龙江省北方城市信用合作社、哈尔滨市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黑龙江学府城市信用社、黑龙江省龙青城市信用合作社、哈尔滨市道外区聚兴城市信用合作社、黑龙江省华侨金融服务社、哈尔滨市金丰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哈尔滨市先锋路城市信用社8家城信社未进行资产评估的状况是否造成发行人出资不实;(6)发行人目前资本是否充实。
2、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银行2011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决定向新老法人股东增资扩股36.5亿股;其中,第一步面向老股东,以每股2.05元募集10亿股;第二步面向新股东,以每股2.7元募集境内新法人股份不超过17.7亿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面向新股东以每股2.7元募集境内新法人股份不超过17.7亿股的计划是否得以实施。
根据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发行人在2012年面向境内新的法人投资者,向北京运通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十位法人股东共发行9.8亿股新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发行人引入十家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十位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2)上述十位法人股东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上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上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列表逐笔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转让情况(H股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的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受让股权的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次数、股数及占比等基本情况。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 法定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报告期内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发行人新股东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录(H股除外);(2)上述法人的股权结构;(3)上述自然人及上述法人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4)上述自然人及上述法人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5)上述自然人及上述法人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自员工持股会持股形成至2013年清理期间向发行人员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间接股员工具体人员,其对职工股的转让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哈尔滨祥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其目前是否持股,其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其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3)2007年10月16日,本行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公司股份转让给哈尔滨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后所得资金的处置;(4)2013年发行人清理员工持股会持股与集体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转让股权价格是否公 允,是否损害原持有的权利;(5)上海纪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其目前是否持股,其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其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6)2013年清理集体股以及预留股所得资金的具体处置。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3名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的员工及其持股情况,说明解决其股份锁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并对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员工股东的发行人员工发行人是否就其受让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员工股东的股份是否已登记在员工名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招股说明书披露,“本行现有股东中有3位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系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共持有本行3,828,617 股股份,占本行全部股份的0.035%。另有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系机关法人,以及7位股东(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哈尔滨市地税干部培训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金融学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共持有本行5,771,388股股份,占本行全部股份的0.052%。”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存在股东资格的瑕疵的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不合格法人股东的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相关解决措施;(2)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存在股东资格的瑕疵具体情况及解决过程,该情况是否导致发行人股权归属存在争议,是否存在相关解决措施。
本行股东中尚有76名无法取得联系,其中包括5名法人股东和71名自然人股东。该等无法取得联系的股东共持有本行1,795,575股股份,占全部股份的1.6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76名股东所持股份的来源进行逐笔核查,对上述股份的取得和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请将股东持股的具体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予以披露,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持股数、持股比例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尚存在委托、信托持股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 纷的情形。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H股股东除外)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发表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份的问题;(2)发行人设立和历次增资扩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所有股份是否已集中托管,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4)发行人历次股份发行、转让、托管以及违规行为的规范等相关情况;(5)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实第7055763号“智赢”商标的真实归属,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争议,请详细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1、发行人部分自有物业尚未获得权属证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未取得权属物业明细;(2)上述物业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详细分析如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已取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尚未更名的原因,所需要履行的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 是否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租赁具体情况;(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3、发行人受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以及其他在各地的派出机构的检查和审计。报告期内,针对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分支机构进行的检查情况以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发行人已采取了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并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 计提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所涉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的风险。
15、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设立程序存在瑕疵、历次股本增减程序存在瑕疵、股份转让存在的瑕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瑕疵,并逐一分析上述情况是否导致发行人股权归属存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共67家分支机构存在以下三类瑕疵:(1)未能提交筹建批复或开业批复,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筹建和开业是否依法获得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2)未能提供其机构迁址、升格和更名等相应的监管部门核准文件,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迁址、升格和更名是否依法获得核准;(3)未能提供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批复,本所律师无法判断该等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依法获得核准。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瑕疵,并逐一分析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股东存在股权质押、冻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国有股东转持国有股的具体情况。
1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针对上述情形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其他单位是否发生交易。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持股5%及5%以上股东的交易的关联方的名称、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并分析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回避程序。
2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独立非执行董事尹锦滔、张圣平兼职较多,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依法勤勉尽责地履行发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是否符合“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2)张圣平、何平涛担任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是否聘任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24、请保荐机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先行赔付承诺。
25、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进行信息披露,如不能适用的,请予以说明。
26、请补充提供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27、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如存在,请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劳务派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 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前述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的形成过程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予以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32、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对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原因。
33、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第“12042353”、12042203号商标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及复审等相关情况的原因,请披露相关商标目前的状态。
34、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转让方、转让价格等,并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核查转让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由哈尔滨城市合作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委托哈尔滨市审计事务所、哈尔滨会计 师事务所、哈尔滨资产评估事务所以1996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对哈尔滨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哈尔滨市5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了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了58份《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以及50份《资产评估报告》。根据立信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30001号),发行人设立时,各城信社股东经验资实际折股的金额为161,932,900元与经清产核资确定参加折股的净资产71,524,321.03元不符。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如贷款的金额、类别、形成时间)、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内容、调整前及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的原因等;详细分析出资不实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发行人关联方贷款的逾期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4)请修改关联交易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成立控股子公司哈银租赁。截至2016年6月30日,哈银租赁资产 规模达到177.63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43.59%。2016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65亿元,净利润1.12亿元。根据银行业协会统计,哈银租赁的资产规模、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处于同期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领先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金融租赁业务的具体流程、业务规模及业绩变化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及会计核算。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非利息收入中银行卡手续费2015年较上年有所下降,2015年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上年持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非利息收入及支出各个项目构成及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和2013年的净利息差分别为2.49%、2.47%、2.49%和2.56%,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68%、2.68%、2.71%和2.6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比已上市银行结合各个生息资产、付息负债分别占总生息资产和总付息负债的比例、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贷款结构及存款结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高于同行业上市银行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15年业务费用较2014年略有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各个项目构成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员工费用及业务费用变化的合理性。请保 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41、发行人未将公司贷款客户按照规模进行划分,请发行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2011年6月份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将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细分,并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公司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7%、1.04%、0.66%和0.30%。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个人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92%、1.91%、2.02%和1.7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不良率水平、同行业上市银行的不良率水平并结合发行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展期情况分析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发行人贷款分类是否与其客户经营情况相符。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逾期贷款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逾期贷款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结合发行人信贷资产等级划分的具体内部流程、动态管理程序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逾期贷款客户对象的行业特点,说明逾期贷款比例的上升幅度 高于不良贷款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相关款项期后还款和风险分类迁徙情况,说明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3)对比同行业上市银行五级分类标准,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发行人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4、请发行人将批发和服务业、制造业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进一步细分,并补充披露批发和服务业、制造业报告期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批发和服务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批发和服务业、制造业企业贷款的主要政策,批发和服务业、制造业企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45、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农、林、牧、渔业报告期不良率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46、据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 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信用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77%、1.66%、1.34%和0.79%;保证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84%、1.61%、2.12%和1.43%。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信用贷款占客户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13.09%、10.67%、4.40%和4.63%。保证贷款除2015年末略有下降外其他末绝对额均较上年末有所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在上述两类贷款不良率较高的情况下仍增加该类贷款的原因,发行人对信用贷款及保证贷款的发放条件、如何把握对该类贷款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两类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47、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个人贷款总额报告期逐年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不良率报告期各期的变化情况详细分析小企业自然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农户贷款发行人对上述各类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说明对上述各类贷款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该类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4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1)报告期内各期五级分类标准下发行人各个类别贷款迁徙率情况,特别是不良贷款各期的贷款迁徙情况及其依据;在计提各期末贷款减值准备时,单独作减值测试的标准,及相关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类测试时如何保证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充分性;(2)请将发行人不良贷款按发生时点在报告期各期末予 以分类,分析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合并的理财产品存量合计分别为542.58亿元、472.25亿元、463.18亿元和296.08亿元。理财业务相关的手续费、托管费和管理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96亿元、4.97亿元、2.81亿元和2.85亿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同主要条款、不合并的依据、报告期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刚性兑付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发起设立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投资总额分别为1,534.19亿元、1,401.37亿元、876.93亿元和720.00亿元,分别占本行资产总额的32.10%、31.50%、25.52%和22.3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中企业债、金融债券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方名称、金额、期限、利率水平、信用评级等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该类投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
5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投资的理财产品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核算。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理财产品以下信息: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资产减值 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规定。
5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共计18件,涉诉金额合计为52,490.89万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或被告方第三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共计2笔,涉诉金额合计为5000.1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上述若干未决诉讼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对照五级分类情况说明相关贷款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应收款项类投资中信托和资管计划大幅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信托和资管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收益情况、发行人该类资产的运作模式、收益来源、资产减值情况、潜在风险、违约可能性及违约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相关风控措施,报告期大幅增长的原因、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该类投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
5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社、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和检查。请在招股说明书“公司治理结构”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对公司审查指出的不足情况以及公司相应的整改情况,特别是在贷款分类 的准确性等方面,以及上述整改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情况。
5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贷款及存款定价的金额分布情况。
5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5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8、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最大十家贷款客户、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客户名称均以字母代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客户的名称。
59、招股说明书披露“本行是中国小额信贷领域的领军者之一”,“本行是中国城商行开展现代农业金融业务的领先者”。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及类似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6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6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65、请发行人按《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4.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篇四
稿)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2009年12月发布以来,在两年的实践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部分内容仍然不够深入、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创业板年报准则》加以修改与完善。
一、修订的基本原则
《创业板年报准则》修订的基本思路是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针对性的修改,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针对目前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不够深入、个别公司流于形式、有效信息含量低的问题,要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从注重量化分析、增强分析的针对性、突出披露的重要性等方面强化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以增 1
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二)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考虑投资者接受信息的特点,适当减少了重复披露及与投资者决策关联程度较低的信息披露要求,避免了大量冗余信息掩盖有效信息的问题,提高了年报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这方便了投资者获取信息,同时也降低了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
(三)注重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创业板年报准则》的修订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考虑了主板相关准则的修订情况以及我会其他相关规定的协调和相互衔接,避免出现疏漏和冲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非财务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披露要求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普通投资者理解难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
1.鼓励公司披露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各种关键业绩指标;
2.要求公司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
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
3.要求公司在分析与讨论公司的外部环境、市场格局、风险因素等内容时,应充分结合其现阶段所面临的特定环境,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所从事的业务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4.要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突出重要性,避免空泛、模板式的语言,以及过多披露与公司业务相关性很小、不重要的事项而掩盖重要信息。
(二)完善利润分配的披露内容,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回报股东
在原有披露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现金红利分配情况等披露要求,督促公司为股东提供合理的回报。
(三)新增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报告期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等内容,防范内幕交易。
(四)针对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内部控制的披露方面做出适当安排
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从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及降低披露成本角度考虑,在修订中继续保持了原有的内部控制方面的披露要求,与主板年报准则新增一节内部控制内容的
做法有所区别。同时,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为避免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重复披露,也维持原有披露要求。
(五)大幅度简化年报摘要,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 针对目前摘要与全文内容趋同的问题,为提高摘要披露的有效性,对报告摘要部分做了大幅简化。简化的基本思路是在摘要中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方面的内容。修改后,摘要部分保留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为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项(已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可只披露索引)等内容。另外,若报告期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预计业绩大幅变动等事项,要求在摘要中加以披露。若未发生这些事项,则无需披露。
(六)其他完善的内容
一是将每年以年报通知形式要求披露的内容纳入《创业板年报准则》中,例如鼓励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将临时性的披露要求予以固定;二是对若干条款予以完善,避免内容遗漏及理解上的歧义,例如明确财务报表中各数据的排列时间顺序、对追溯调整的披露要求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5.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篇五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定期报告相关要求审核后,与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重要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题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收件人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引言段应当说明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等内部控制评价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声明应当说明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责任,以及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固有的局限性。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应当分别披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以及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披露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以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应当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应当从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三个方面进行披露,并对评价范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形成明确结论。如果评价范围存在重大遗漏或法定豁免,则应当披露评价范围重大遗漏的具体情况及对评价结论产生的影响以及法定豁免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应当披露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体依据以及进行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公司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结果及缺陷的性质、影响、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段中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参考格式 附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参考格式
XX股份有限公司XX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XX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发现 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若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则需描述相关因素的性质、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及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若单位或级次众多,可以考虑按照层级、业务分部、板块等形式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具体描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具体描述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如存在重大遗漏‟公司本由于„原因‟未能对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具体描述应纳入而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的名称‟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由于上述评价范围的重大遗漏,„描述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完整性及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如存在法定豁免‟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未将„具体描述未纳入评价范围的缘由及涉及单位/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的名称‟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具体描述除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保持一致„作出调整的,应描述调整原因,具体调整情况,及调整后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若定量标准包括多个量化指标,需指出具体如何应用这些指标,如孰低原则或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若定量标准包括多个量化指标,需指出具体如何应用这些指标,如孰低原则或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若适用‟(含上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具体的重大和重要缺陷分别为„若适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分别披露‟:
缺陷1: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具体描述重大缺陷的具体内容,缺陷分类(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发生时间、产生原因及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2)缺陷整改情况
„整改开始时间、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运行时间、整改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3)整改计划(适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若适用‟(含上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具体的重大和重要缺陷分别为„若适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分别披露‟:
缺陷1: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具体描述重大缺陷的具体内容,缺陷分类(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发生时间、产生原因及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2)缺陷整改情况
„整改开始时间、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运行时间、整改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3)整改计划(适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若适用,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与内部控制无关的重大事项不需要在此披露‟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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