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材料进货台帐

2024-11-22

食品原材料进货台帐(共6篇)(共6篇)

1.食品原材料进货台帐 篇一

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目的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验货查证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凡是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简称为食品原辅材料)都需遵守本制度。

具体内容

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需要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企业生产采购的原辅材料需进行索证索票且证票需要及时更新完善,面对索证索票的要求内容如下:

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

2、供货者名称与原料产品标签生产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

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与所购产品一一对应,型检批次和要求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实施。

4、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从流通单位(超市、批发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方印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有公章或签字的生产许可、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物凭证或购物清单。

7、从超市采购的畜产品,应存留供盖有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应保留其盖有印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动物检疫合格证。

8、直接自农户或农家养殖户采购的初级农产品需要留存农户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9、企业视情况对采购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产品,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本制度由采购管理部门执行,质量管理部门监督其执行情况并适时对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1日

END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篇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共) 篇三

一、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即:向供货商索要食品原料的“一单通”,如供货商不能提供“一单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书式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凭证)等。

二、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及记录的具体负责人。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容器;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以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材料必须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4.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篇四

为加强食品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四制”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要分别对食品供应商建立供货商档案

二、食品供货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

(2)双方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3)有效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4)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要有供货商签字、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每年证照年检后提供年检后的有效复印件;

四、《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要明确供货商名称、食品类别、品牌、供货期限、质量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要由食品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并由送货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内容要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经营食品批发,除要对上一级食品供货商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货商档案外,还应对下一级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批发档案,并应具有所经营食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食品批发档案参照本制度第二条)。

七、经营散装食品要对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书写简便清晰,食品标牌摆放或悬挂在显要位置,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设置防蝇、防尘等设施。

5.食品原材料进货台帐 篇五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二、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三、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藏运输。

五、食品采购回来,验收人员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一)、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2.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3.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4.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5.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6.手感,是否有异样

(二)、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2.闻:是否有异味; 3.手感受有无异样; 4.蔬菜是否新鲜。

六、必须填写验收记载,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七、库房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八、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九、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6.食品原材料进货台帐 篇六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学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五条 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对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洪庄杨学校 2014年9月

洪庄杨学校2014-2015学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洪庄杨学校 2014年9月

洪庄杨学校2014-2015学年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企业如有下列10类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是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二是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是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五是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六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七是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八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食品;

九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十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5项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上一篇:室内设计实习生实习报告下一篇:计划生育考察学习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