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公司维保辞职信

2024-09-13

电梯公司维保辞职信(精选10篇)

1.电梯公司维保辞职信 篇一

电梯有限公司用工合同

甲方:

电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身 份 证 号 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日至

日为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的用工合同期限。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电梯安装、维修工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及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

第三条

根据甲方市场业务拓展等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薪资。

三、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应规章制度,轻则警告,重则经济处罚或直至解除用工合同。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用户单位管理制度和要求。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二)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九条

根据行业特点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必须24小时手机保持畅通如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六、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内容:严格遵守电梯定期维保要求及标准。

基本工资

元/月如工作积极、主动公司给与一定奖励(按甲方电梯维保要求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

七、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第十五条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无故旷工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处理电梯故障,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私自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或损坏公司名誉的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的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双方订立的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损坏公司名誉。

(二)严重失职、私自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三)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四)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六)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不按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合同。

九、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2014年7月1日

乙方(签字)

2.维保合同电梯 篇二

GF------0307

修 缮 修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物资装备中心)

承揽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淄博临淄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第二条 定作人检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以产品出厂合格证为标准3日内在定作人检

修现场由定作人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方法、时间及地点:以产品出厂合格证为标准3日内在定作人检修现场由承揽人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修缮修理时间:9月1日到 8月31日 第四条 修缮修理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合格 第五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无 第六条 定作人( )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中的.主要工作: 无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提供电源、检修计划及施工图 。 第八条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时间、方法及地点: 208月31日后,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第一文库网 第九条 修缮修理项目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GBT 18775-《电梯维修规范》、《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

范》DB33/ 728―

第十条 定作人在 / 年

/ 月 /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 / 元 第十一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 采用一次包干的办法,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结

第十二条 保修期限:1年。 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无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15%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3.电梯维保实习周记 篇三

1)电网供电正常,电梯没有快车和慢车。主要原因:

1)主电路或控制回路的熔断器熔体烧断;

2)电压继电器损坏,其他电路中安全保护开关的接点接触不良,损坏;

3)经控制柜接线端子至电动机接线端子的接线,未接到位;

4)各种保护开关动作未恢复。

排除方法:

1)检查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熔断器熔体是否熔断,是否安装,熔断器熔体是否夹紧到位。根据检查的情况排除故障。

2)查明电压继电器是否损坏;检查电压继电器是否吸合,检查电压继电器线圈接线是否接通;检查电压继电器动作是否正常。根据检查的情况排除故障。

3)检查控制柜接线端子的接线是否到位;检查电机接线盒接线是否到位夹紧;根据检查情况排除故意。

4)检查电梯的电流、过载、弱磁、电压、安全回路各种元件接点或动作是否不正常,根据检查的情况排除故障。

(2)电梯下行正常,上行无快车。主要原因:

1)上行第一、第二限位开关接线不实,开关接点接触不良或损坏。

2)上行控制接触器、继电器不吸合或损坏。

3)控制回路接线松动或脱落。

排除方法:

1)将限位开关接点的接线接实,更换限位开关的接点,更换限位开关。

2)将下行控制接触器继电器线圈的接线接实,更换接触器继电器。

3)将控制回路松动或脱落的接线接好

(3)电梯轿厢到平层位置不停车。主要原因:

1)上、下平层感应器的干簧管接点接触不良,隔磁板或感应器相对位置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感应器接线不良。

2)上、下平层感应器损坏。

3)控制回路出现故障。

4)上、下方向接触器不复位。

排除方法:

1)将干簧管接点接好,将感应器调整好,调整隔磁板或感应器的尺寸。

2)更换平层感应器

3)排除控制回路的故障。

4)调整上、下方向接触器。

(4)轿厢运行到所选楼层不换速。主要原因:

1)所选楼层换速感应器接线不良或损坏。

2)换速感应器与感应板位置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

3)控制回路存在故障。

4)快速接触器不复位。

排除方法:

1)更换感应器或将感应器接线接好。

2)调整感应器与感应板的位置尺寸,使其符合标准。

4.电梯维保注意事项 篇四

(一)电梯维修人员一般安全规定

1.电梯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本地区权威部门颁发的低压维修“电工操作证”和“电梯维修工操作证”。

2.电梯维修保养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严禁酒后操作;工作中不准闲谈打闹;不准用导线短接已坏的层门门锁开关。3.工作前,应先查自己劳保用品及携带工具有无问题,无问题后,才可穿戴及携带。

4.电梯维修保养时,一般不准带电作业,若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电梯在维修保养时,绝不允许载客或装货。

6.熟练掌握正确安全使用本工种常用的机具,以及吊装、拆卸安全规定。7.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常识,掌握电梯发生故障而停梯时援救被困乘客的方法。8.必须掌握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二)维护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轿厢内或人口的明显处应挂上“检修停用”标牌。

2.让无关人员离开轿厢或其它检修工作场地,关好层门,不能关闭层门时,需用合适的护栅挡住人口处,以防无关人员进入电梯。

3.检修电器设备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4.一个人在轿顶上做检修工作时,必须按下轿顶检修箱上的急停按钮,或扳动安全钳的联动开关,关好层门,在操纵箱上挂“人在轿顶,不准乱动”的标牌。5.进入地坑应先打开地坑内的低压照明,然后按动地坑停车开关,切断电梯回路,使轿厢不能再运行。并在层站和层门、轿厢门上挂上警示牌。

(三)维修作业当中的安全规定

1.给转动部位加油、清洗,或观察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时,必须停闭电梯。

2.人在轿顶上工作时,站立之处应有选择,脚下不得有油污,否则应打扫干净,以防滑倒。

3.人在轿顶上准备开动电梯以观察有关电梯部件的工作情况时,必须牢牢握住轿厢绳头板;轿架上梁或防护栅栏等机件。不能握住钢丝绳,并注意整个身体置于轿厢外框尺寸之内,防止被其它部件碰伤。需由轿内的司机或检修人员开电梯时,要交代和配合好,未经许可不准开动电梯。

4.在多台电梯共用一个井道的情况下,检修电梯应加倍小心,除注意本电梯的情况外,还应注意其它电梯的动态,以防被其碰撞。5.禁止在井道内和轿顶上吸烟。

6.检修电器部件时应尽可能避免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或难以在完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操作时,应预防触电,并有主持和助手协同进行,应注意电梯突然起动运行。

7.使用的手灯必须采用带护罩的,电压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8.严禁维修人员站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以及两只脚分别站在轿厢顶与层门上坎之间,或层门上坎与轿厢踏板之间进行长时间的检修操作。

9.进人底坑后,应将底坑检修盒上的急停开关或限速张紧装置的断绳开关断开。10.维修作业间隙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有以下安全措施。

(1)关好各层(厅)门,一时关不上的必须设置明显障碍并在该层门口悬挂“危险”、“切勿靠近”警告牌。(2)切断总电源开关。

(3)切断热源如喷灯、烙铁、电焊机和强光灯等。(4)必要时应设专人值班。

11.当维修作业结束后,应作以下工作:

(1)收集清点工具材料,清理并打扫工作现场,除去警告牌和告示牌。

(2)将所有开关恢复到原来位置,并试车运行,检查各机构、电气等完好无误。

(3)填写维修记录。

(4)把修好的电梯交付验收。

(四)维修人员在维修电梯上主要部位时的安全操作规定 1.在机房维修时的安全规定:

(1)严禁在曳引机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保养。

(2)在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在断开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要按照带电操作安全规程操作;接地装置良好。

(3)在调整抱闸时,严禁松开抱闸弹簧(制动器主弹簧);如果必须松闸时,一定要有措施防止溜车。

(4)机房检修时,轿厢内必须留有电梯司机或维修人员;当机房内操纵轿厢运行时,只允许开检修速度,而且必须与在轿厢内或轿厢顶上的人员联系好,在轿、层门关闭好后方可开车;严禁在层门敞开的情况下开动轿厢。

(5)当需要进行手动盘车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盘车前一定要与轿厢顶上和轿厢内的人员联系好,为防止制动器打开时,轿厢发生意外溜车,操纵制动器的维修人员应断续工作,并随时做好制动器抱闸准备。对于无减速器的电梯,不适合采用盘车方法来检修。

2.在轿厢顶上维修时的安全规定:

(1)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轿厢顶上。在进入轿厢顶前,必须知道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顶上前,必须看清轿厢所处的位置,看清周围环境,保证层门处没有闲杂人员。安全绝对没问题时,方可进入轿厢顶上。进入轿厢顶上后立即关闭层门,防止他人进入。

(2)进入轿厢顶时,首先切断轿厢顶上检修盒上的急停开关(钮),使电梯无法运行,再将有关开关置于检修状态。

(3)在轿厢顶上的维修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三人,并有专人负责操纵电梯的运行。在启动前应提醒所有在轿厢顶上的人员注意安全,并检查无问题时,方可以检修速度运行。行驶时轿厢顶上的人员,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防护栏。

在轿顶上作检查时应充分注意安全,集中精力注意站稳站好决不可站在骑跨处工作。在进行各种工作时,应切断轿顶上的检修开关,使轿厢无法运行,只能轿顶检修人员认为需要升降轿厢时,才能由他自己发出指令,接通检修开关使轿厢运行。更要注意当平层板已插入感簧感应器时,虽未按动电梯运行按钮,但只要接通回路电梯轿厢将自动平层,因此轿顶人员在接通检修开关前一定要检查平层遮磁板是否已插对感簧感应器,预计到可能发生的动作、选择安全的站定位置,才能做到安全方面万无一失。

(4)维修时,严禁站在轿厢与层门之间进行操作。在轿顶上严禁吸烟。

(5)离开轿厢顶时,应将轿顶操作盒上各功能开关复位,轿顶上不允许存放备品备件、工器具和杂物。在确保层门关好后方可离去。3.在轿厢内维修的安全规定:

(1)进入轿厢前,应先确认轿厢所在的准确位置,绝不能只看楼层指示灯所指示的层数来判定。

(2)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箱上各功能按钮是否灵活可靠,轿内不准吸烟。

(3)维修保养电梯时,严禁开门走车。因层门有故障暂不能关闭时,必须挂警告牌、设备防护栏,以及派专人监护。

(4)在轿厢内工作时,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过轿厢底坎,以防挤伤。(5)离开轿厢时,应将轿厢的轿门以及层门关好,并锁梯后,才能离去。4.在底坑里维修的安全规定:

(1)首先切断电梯的急停开关,再下到底坑工作。

(2)下底坑时要使用梯子。其梯子要坚固,放置合理、平稳,严禁在底坑里吸烟。(3)在底坑工作,需要开车时,维修人员一定注意所处的位置是否安全,防止被随线、平衡链兜着,或者发生其它的意外事故。

(4)底坑里必须有低压照明灯,且亮度足能满足工作要求。

(5)在底坑工作的时候,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发生被底坑中的装置碰伤。(6)在底坑工作时,绝不允许机房、轿厢顶等处同时进行检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电梯在维修时的用电安全规定

1.在电梯进行维修或定期检修试车时,必须断开总电源。电梯轿厢内不可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层门口、轿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不许合闸”、“正在修理,不可开动”等内容的警告牌,试车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根据指挥人员所发的指令,才能摘去警告牌或开动电梯。

2.电梯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3.电梯检查维修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为此电梯机房、井道的底坑、轿顶或轿底都应装置供检修用的低压电源插座。4.电梯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按地:

5.电梯维保承诺书 篇五

现我公司就军区住宅小区项目电梯维保作出如下承诺:

1、质量保证:我方所派出的保养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电梯保养范围内进行保养,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技术局的标准进行保养、维修、配件更换、调整等项目,并通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我方保养人员进入小区内进行保养,需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保养,发生故障时需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修理不受时间限制,维保人员将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随意关机、停机或不接电话。保养完毕后甲方进行跟踪抽查是否做到合格。

3、维保人员进入用户单位,应当遵守用户的规章制度,应佩戴工作证,穿好工作服。维修保养时应在电梯基层站门前摆设“电梯维修,暂停使用”等安全标牌,以防发生意外。

4、每次保养、修理要做好记录,每月月底交到公司。不能违反用户规定保养周期,一个月进行两次保养,第一次为每月1日—15日,第二次为每月15日—30日,不可缺少或超过时间,且相邻两次的.保养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5日。

5、如需更换配件时,先通报公司确认再向用户传达,事先做好更换配件的预防工作。

6.电梯维保人员平时具体工作 篇六

2、电梯的例行保养(每月两次)

电梯能否正常安全“运行,除制造、安装外,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运行期间的日常维修与保养。笔者在电梯检验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使用单位维修工对电梯维护工作不是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方针,而是电梯出了故障才进行抢修。这样做最终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不良修理习惯。加强电梯设备的保养及预防维修,减少故障和停梯时间,使电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一种经常性的、十分重要的工作。

电梯安装合格后,能否安全运行,应取决于下述两方面的原因:电梯维修人员

电梯的维护水平取决于维护人员的素质。一个素质良好的维护人员,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应能掌握电梯基本的机械构造及电气工作原理及其修理技能,以及电梯的安装工艺;熟悉并严格执行电梯维护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当电梯发生故障时能迅速、准确地判断并排除故障,缩短停梯时间使电梯迅速投入正常工作。

电梯维护工作专业性较强,应选派专职电梯维护人员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电梯维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机械和电工基础知识,身体健康,并有高度责任心;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取得操作证,才能上岗工作。预防维修与保养的内容及要求

预防维修与保养,就是对使用中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监视和检查,一

旦发现故障预兆,就进行修理与保养。电梯就可能不出毛病或少出毛病。

预防维修与保养,也就是点检维修与保养,就是把电梯的关键部位和易出故障部位划分为若干检查点,工作内容基本可分三种方式进行划分作业范围。

2.1例行周二、五点检制度

进行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在每周二、五交接班时进行,检查的方法是根据点检表所规定的内容,用听、看、摸、试等方法逐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用规定的符号记入点检表中,维护人员根据点检中发现的异常现象或待修问题,及时处理或按周期检修计划同步进行。点检表内容见表1请点击。

2.2 电梯主要部件润滑及清洗换油制度见表2请点击。

2.3 电梯维修周期制度

电梯维修周期制度及要求是在例行每三日点检和对电梯中各部件润滑、清洗换油的基础上制定的。电梯维修周期分周检、月检、季检、年检。在进行各周期安全技术检查及修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首层厅门口处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

(2)应根据具体情况断开相应位置的开关:在机房时应断开电源总开关;在轿顶时将轿顶检修箱的急停开关和安全钳联动开关断开;在轿厢内应将操作盘的电源开关和急停开关断开;在底坑时应将检修盒的急停开关和涨紧装置的安全开关断开。

(3)所用的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4)严禁检修人员在井道外探身到轿厢顶或轿厢地坎上各站一只脚进行较长时间工作。

电梯维修周期及内容遵照下述定期进行。

周检

检查厅外及操作盘各按钮、开关、指示灯,电梯上下运行性能、舒适感、平层精度,层门、轿门、自动门机构,安全触板、门锁装置、机房减速机运转平稳,无振动、杂音;轴承温升不高于60℃,润滑油温不高于85℃,渗漏油不超过15c㎡/h;制动器动作灵活,机房照明正常,门窗、灭火器完好,无漏雨渗水,室温在5~40℃之间,彻底清洁机房各部卫生。

月检

制动器制动时制动轮与制动瓦抱合紧密,松闸时两侧间隙一致且不超过0.7mm;线圈温升不超过60℃,制动轮、制动弹簧无裂纹,各紧固连接螺钉无松动,曳引电动机贮油槽油位、油色正常,用皮风箱吹净电机内部积尘;轴承温度不高于80℃,限速器无异常声响,清除夹绳钳上异物,安全钳拉杆工作正常,安全钳楔块与导轨间隙2~3mm,动作灵灵活无锈蚀,检查导轨导靴衬磨损情况,曳引绳张力一致,绳头组合装置无异常,电气设备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气味;清洁接触器、继电器等各电气元件上的灰尘;检查接触器触头,机械联锁装置动作可靠。

季检

检查电动机轴与蜗杆连接的不同心度,刚性联接0.02mm,弹性联接0.1mm,制动轮径向跳动不超过1/3 000,蜗杆推力轴承磨损,紧固曳引机各部位连接件,制动器制动带磨损不允许超过1/4厚度或铆钉无露出,直流电机炭刷压力保持在0.15~0.25kg/c㎡,层门、轿门下端面与地坎间隙不小于4mm,检查门导靴,清洁门电机内炭屑并检查炭刷和换向器工作状况,检查轿门联门牵引装置,门锁和安全触板接触状况。检查曳引绳断丝情况(均匀或集中断丝),选层器传动钢带无断齿、裂痕,各连接螺栓无松动,触头接触可靠。缓冲器弹簧无锈蚀、裂纹、变形;油压缓冲器柱塞涂油防锈,紧固件无松动、过热,井道内管线、电缆无异常。清洁底坑卫生。

年检

清洗曳引机轴承,加注钙基脂。减速箱油质变稀更换,并用煤油清洗,检查曳引机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曳引轮绳槽磨损状况,当绳与轮槽底边的间隙≤1㎜时绳轮槽须重车。轿厢门和层门进行全面检查,校正变形的层轿门,更换磨损严重的吊门滚轮,清洗润滑门连动装置的轴承,修整门锁开关,检查调整自动门机构,更换门电机电刷,修整门限位开关,缓速开关。检查导轨架、导轨压板、导轨连接板,紧固连接螺栓。检查对重装置、平衡支架坚固无松动;紧固对重轮轴卡板螺栓及各部位连接螺栓。电气设备进行全面详细检查;更换寿命到期的各种接触器、继电器、开关等电气元件,检查电气设备绝缘耐压必须大于1 000V,动力线路不小于0.5MΩ,其它电路0.25MΩ,电路电压在25V以下除外,检查电气设备外壳接地接零装置,接地电

阻应小于4Ω。

7.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篇七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行是安全可靠的,但一些电梯特别是个别居民小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规定,现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义务通告如下: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7、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责任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是指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

1、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2、依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结合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半月、季度、半年、维保计划,及时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

3、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维保质量;

(2)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在30分钟内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4)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6)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检查项目不少于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0)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4、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

5、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6、质量检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法律责任

按照电梯法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

(5)未依照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

(6)未依照规定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7)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8)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9)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10)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发生电梯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法律责任 按照电梯法规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

(2)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未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3)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的;

(4)未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的。

8.电梯维保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篇八

1、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能领悟并执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2、协助维保部经理管理维保部的日常工作。

3、协助维保部经理做好维保部的团队建设。

4、能及时处理好维保部发生的各种应急事项并及时上报维保部经理。

5、定期拜访重点客户并及时将客户反馈信息上报维保部经理。

6、负责应收账款的催缴并做好情况分析报告。

7、《维保合同》的签订。

8、协助监督配件销售及回款。

9、负责维保质量的检查工作。

9.郴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行业自律公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维保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电梯维保质量,规范维保单位的日常维保行为,维护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电梯使用,维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郴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要求,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反对与抵制电梯日常维保经营过程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经质监部门许可,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行业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郴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订、修改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电梯维保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依法文明从业、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电梯维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通过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电梯用户和社会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以诚信为本,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不断加强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提倡行业单位之间团结、互助、互尊、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已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单位之间存在的矛盾与纠纷,应采取研讨、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九条 行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有效资质,所有维保作业人员均应持有效证书上岗。维保人员开展现场维保时须向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条 电梯维保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电梯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 标准,禁止采购、推销不合格的电梯部件与配件,保证电梯维保质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持定价合理的原则,电梯维保年费价格不得以低于指导价(见附件1)恶意压价,损害同行和电梯用户的利益。

第十二条 行业单位对本单位安装以及已承担维保的电梯,原则上具有承接维保的优先权。但若出现自动放弃维保、因不具备许可条件撤销资质许可、屡次违反公约被责令退出本市电梯维保市场、因维保质量安全未达到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决定改签维保单位等任一情况时,其承接该电梯维保的优先权将自行失效。当行业单位承接电梯维保的优先权失效前,行业其他单位在电梯维保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侵权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允许行业单位对无维保优先权的电梯进行正当的维保经营竞争,但后任维保单位的维保年费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及前任维保单位的维保年费价格。

第十三条 行业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梯维保的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电梯维保工作自律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产品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每15日内按规定项目、按预定计划与维保方案开展电梯日常维保工作,确保电梯维保的质量安全;

2、及时向协会反馈本行业市场信息及自律动态,共同维护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提倡有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与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梯维保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侵权、恶意压价、贿售、贿保与欺诈行为;

3、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

4、自觉抵制出租、出借资质许可证书行为,拒绝无证电梯维保企

业挂靠经营的要求;

5、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持证的质检与维保作业人员,确保每一台电梯维保现场有2名以上作业人员,实现配合、监护作业,保证自身安全;

6、应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购买社会(含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并发放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7、应采用质监部门统一的维保合同版本,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签订的维保合同应在签约之后5个工伤日内送交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对电梯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应做好相关维保作业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并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9、当发生电梯故障时,保证全天24小时应召紧急维修。发生电梯困人时,保证在接到报警后按规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救援;

10、当本单位许可条件(包括人员、办公场所、单位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政府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协会与社会各界对本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施行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行业单位传递电梯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对行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促进公约施行,由协会组织对行业单位进行抽查,对遵守和违反公约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公约顺利有效地施行,对行业单位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十八条 行业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采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也可以要求协会进行调解,处理过程中,应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行业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业其他单位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举报,由协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行业全体成员单位公布。若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协会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协会为举报者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业单位,协会酌情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扣罚履约保证金等单项或多项的处理形式,以达到纠正违约的目的。对经处理后继续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协会将酌情给予行业通报、媒体曝光、开除会籍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责令其退出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处理,以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复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并上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仲裁。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施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行业单位自律实行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扣 罚、保管与列支等项管理予以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缴纳基数规定如下:在本市注册的行业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外地注册在本市设立电梯维保机构的行业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单位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公约施行后应按统一规定交到协会专用账户,协会定期向行业单位公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协会对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业单位将予以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协会查证确认属实后下达扣罚通知,按规定扣罚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维保合同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备案的,每份合同扣罚200元。

2、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协会的监督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3、电梯维保单价低于电梯维保指导价的,每发现一台扣罚1000元。扣罚处理后,受罚单位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承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到合同期满。

4、内有维保质量投诉或应急救援不到位情况的,每次扣罚1000元。

5、为无证维保企业或个人提供挂靠经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2000元。

6、承担维保的电梯,每年定期检验的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95%的,扣罚5000元。

7、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虚假维保合同或有贿售、贿保、欺诈行为的,首次发现扣罚10000元;再次发现扣罚全额基数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扣罚的履约保证金限用于违约举报奖励、行业单位评优奖励、协会施行公约的有关工作费用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罚后其基数不足的款项,受到扣罚处理的单位须在收到扣罚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补缴。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单位如有退出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本金由协会予以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行业单位大会审议通过且各成员单位代表签字(见附件2)后正式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畳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之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协会。

郴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郴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

电梯作为一种运输人员或货物的运输设备,直接关系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被国家列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管理,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每十五天应对电梯分别按半月季度、半年、的项目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实行24小时应急召修处理故障,发生电梯困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救援,且必须由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资质”的专业电梯公司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郴州分院对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在用电梯限速器每二年须进行一次校验),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为确保电梯维保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参照要维护好一台电梯运行的实际成本与周边城市的电梯维保价格,制定了本市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请予试行。

一、郴州市城区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

1、电梯

10层站及以下:4500元/台/年 10层站以上至15层站:5000元/台/年 15层站以上至20层站:5500元/台/年 20层站以上:6000元/台/年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4000元/台/年 自动人行道:4500元/台/年 注: 1)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试行以上指导价标准。

2)以上指导价如使用单位要求含100元配件费时,每台每年加500元;含200元配件费用时,每台每年加1000元;

3)以上指导价不含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其余各县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

1、嘉禾县、临武县的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在郴州市城区年费指导价上各档增加500元;

2、安仁县、汝城县、桂东县的电梯维护保养年费指导价在郴州市城区年费指导价上各档增加1000元;

10.电梯维保协议书 篇十

乙方人名: (以下简称承包方)

为了搞好电梯售后服务质量,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让公司更好地开拓市场,并能发挥维保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总职工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责任制度和奖励办法。

一、承包工作责任制与发包方履行义务:

(1)承包方须遵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持证上岗。

(2)承包方在维保工作中严格遵守和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承包方工作中严格按照发包方与客户签定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中乙方责任和《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记录单》上对应的名细,实施维保工作,且工作中不包含零配件和大、中修、整改及请款收帐。

(4)每部电梯每月不少于2次维护保养,并做好有用户签名的记录单/ 季度和年度维修记录表。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并能顺利通过年审。

(5)维保人须与用户相关人员搞好关系,服务态度要让用户满意。对 于不能及时赶至现场时,应立即通知公司配合,公司将另派员去维修,配合单次记录到公司整改项目需要配合中,以劳动抵除或从维保费中扣除50%台次。

(6)维保人如果在维保中遇到本人技术和能力处理的事情,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另行处理。

(7)维保人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社保费用均自理。发 包方只承担合同期内,每年为承包作业人员购买《特种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8)维保人须保障出行、现场作业的自身安全,以及他人的安全。由 于操作不当或违犯法律而造成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9)自协议生效后,维保人不得再接其它电梯公司的维保养业务,以 免影响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炒更。

(10) 维保人任务不足或任务超量应及时向总部报告,便于及时调整。 其中发包方必须保证,承包方每年每月有足一百台以上被保养电梯,来保证承包方利益。

(11) 在合同期内发包方按物价上涨趋势,以单台梯承包价120元的 8%每年递增一次每台梯的维保费。

(12) 必须要24小时服务,接到维修通知在道路允许情况下必须2小时 内到达。

二、奖罚制度:

(1)维保人接到新电梯给总部保养,总部奖励一至两个月的保养费。

(2)维保人所保养的电梯因服务不到位丢失的,将处以一个月保养费的 罚款。

(3)配合总部对保养电梯进行中修换件给予总额10%的奖励。

(4)维保人提供新安装业务的,一经成功给予一定业务提成,提成比例 视价格而定。

(5)维保中所需要更换配件,一律报告公司报价更换,(个别紧急情况,小额配件,征得公司同意后,自行处理,但应尽快回公司交清维修配件单。)严禁私自更换收取用户费用,否则罚款100元。

(6)对于客户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电梯带病运行、不能及时处 理或反馈给公司的,每次罚款50元。

(7)对于持证质检员、安检员提出的维保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次处罚 100元,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不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每次处罚50元。

(8)每月3日前乙方回总部上月工作情况,交清上个月维保工作记录。 以便核算维保费。逾期不将维保记录单、换件单及时交予总部,对记录缺损或不全,将每张记录单处罚50元。

(9)发包方每月15日前结算承包方工资款项。

(10) 合同生效期为三年,如有一方违约,须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 并罚违约金五千元。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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