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

2024-08-17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精选2篇)

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 篇一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合安监管„2010‟34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办秘„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春季复产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认真抓好延期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复核工作。对延期换证的企业生产现场复查发现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请。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复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的企业,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加大处罚力度。安全评价机构在依法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附有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报告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或与现状不符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及时备案。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实施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许可 意见

抄送: 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5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合安监管„2009‟72号

皖安监办秘„2010‟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露天矿山申报前,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到现场进行复核,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延期,以及改扩建工程需变更许可范围的,由省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对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警戒范围内有民房及重要建筑物的,地下矿山提升、通风、防排水、供电设施不齐全,采空区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查。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加大处罚力度,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三、安全评价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尾矿库、露天矿山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附能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报告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或与现状不符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实施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全面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安全许可条件;部分地区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

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录入不规范;尾矿库持证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持证率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务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实。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及时解决新问题。

二、严格审核,依法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放宽标准、放松要求。凡是新建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须经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评定确定安全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请。

要把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已提出取证申请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提出取证申请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依法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时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 篇二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06-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

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

(省经贸委、省安监局二○○六年二月)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细化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将各类事故控制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每个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建立“一把手”履职考核制度,在考核各地、各部门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同时,考核“一把手”履职情况,并将考核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一把手”责任。

二、抓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安监局

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福建煤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制度,抓紧研究制定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等政策,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研究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重大及基础性技术攻关、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表彰、关系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具体分工:

(一)矿山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配合;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五)烟花爆竹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六)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等政策研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贸委、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七)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政策研究,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八)研究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基金,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三、抓好煤矿等行业的改革重组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等

加强全省煤炭资源规划,规范推动煤矿资源整合,扶持省属煤矿和大煤矿。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煤矿的经济利益关系,支持省煤炭集团公司开展资源整合,发挥省属煤矿在矿山救护、技术服务、特殊工种培训等方面优势,实现以大矿带小矿,全面提高。从省属煤矿选择安全质量标准化好的矿井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上新的台阶。

具体分工:

(一)加强全省煤炭资源规划,规范推动煤矿资源整合政策的研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二)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煤矿的经济利益关系政策的研究,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

(三)开展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福建煤监局、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抓好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协办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等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设施保障。加大政府在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及重点行业和领域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科研攻关等方面的投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技术装备规定,加大各级安监机构技术装备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分工:

(一)加大企业安全投入政策的研究,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大政府公共安全投入政策的研究,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等单位配合;

(三)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技术装备政策的研究,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等

全省继续开展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安全、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继续把煤矿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各专项整治都要建立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努力改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具体分工:

(一)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等单位配合;

(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省经贸委等单位配合;

(四)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分别由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厅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五)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等单位配合;

(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总队、省经贸委、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等单位配合;

(七)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及相关单位配合;

(八)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及相关单位配合;

(九)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省旅游局牵头,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民族宗教厅、省消防总队等单位配合;

(十)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及相关单位配合。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牵头单位:省直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指导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具体分工: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工作,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二)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督作用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四)指导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七、抓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办、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各有关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人心。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具体分工: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各新闻媒体配合;

(二)认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省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八、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研究《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指导意见》等,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及程序,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部分行政执法权问题。

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和装备,切实提高其权威性。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研究成立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中队、大队,配备相应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设立省、市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省级矿山实验室、非矿山实验室和职业危害实验室。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活动,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十、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协办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单位

继续搞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努力促进供求基本平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低耗能、环保型产业项目,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减轻安全生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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