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共7篇)
1.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附件16: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实行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
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
(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 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当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商业银行应当对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当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检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和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6.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应当关注模型结果在业务部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验证结果和其他反馈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给高级管理层和模型用户,以推动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推动模型结果的深入应用。
(二)验证阶段
1.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是一个持续、循环进行的过程。验证可分为投入使用前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入使用后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后全面验证)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验证结果应当作为启动下一阶段验证以及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重要依据。
2.商业银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开发工作的验证,重点验证计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关键定义的合规性及可操作性、数据的真实 完整性和风险量化的有效性等。验证还应涵盖模型和相关政策、流程、数据、信息系统和文档记录等方面,确保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稳健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做出全面评估。
3.商业银行应当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定期持续监控,及时了解计量模型的表现,分析模型运行环境或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监测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
4.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后的全面验证,应当针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改进提供依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全面验证的频率。
(三)验证治理结构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证治理结构,确保验证工作持续、有效、独立地开展,并为持续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供依据。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的验证政策,确保验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并有效融入风险计量和日常管理体系中。验证政策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验证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模型开发团队、应用团队以及各个验证职能在验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验证结果达到设定标准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内部批准的前提条件。
(2)明确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范围和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评估、更新验证工具和方法的机制。
(3)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职能和主体认定原则,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流程管理及结果运用政策,确保建立纠正机制,对计量模型和支持 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5)明确验证报告体系要求,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本附件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根据验证类别、频率、重要性和报告用途的不同,报告体系应明确各类验证报告的要素、格式、发送范围、报告内容、详略程度、报告频度及批准权限。
(6)建立并持续改进文档管理要求,确保验证过程能够被独立第三方检验和复制。
3.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有概括性了解。
(2)审批或授权审批验证工作相关政策,每年听取一次验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3)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验证政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验证工作。
(4)确保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验证过程进行独立和客观的监督。
4.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深入了解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了解影响计量模型的主要风险因素。
(2)组织制定本银行验证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验证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验证工作在合理运用模型结果和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3)组织开展本银行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验证主体,界定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模型应用主体和数据提供者等各相关方职责,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
(4)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评估验证方法、工具及内 部设定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投产后定期持续监测和全面验证的情况报告,在新的计量模型上线使用之前,听取投产前全面验证情况的报告。
(5)清楚了解现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的缺陷对风险计量、业务活动和资本充足性的影响,负责审批重大修改或重新开发建议,向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汇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修改情况。
5.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验证主管部门,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并组织开展本银行不同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验证政策的组织落实,统一验证工作框架和理论方法,规范验证工作流程。
(2)组织开展全面验证工作,负责重要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
(3)协调开展风险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的验证主体。
(4)撰写验证报告,确保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模型应用主体了解集团和各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情况、主要验证结果和改进建议。
(5)向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政策制定主体、模型应用主体反馈验证信息,提出改进建议。
6.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应当负责提供验证工作所需建模数据样本、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建模过程、使用说明以及模型局限性等方面的文档资料,并承担模型的上线测试工作。
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不同的验证主体,以满足相应的验证需求,包括: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模型验证主体,承担对计量模型的投产 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监控主体负责计量模型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工作并形成监控分析报告。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支持体系验证主体负责支持体系的验证工作并形成支持体系验证报告。
8.验证主体的职责设定应满足独立性要求。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模型验证主体应与模型开发主体和模型应用主体保持独立,定期持续监控主体应与模型应用主体保持独立。验证主体不应从模型应用主体的业务活动直接获益。
9.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进行监督,评估验证政策、管理架构、组织流程、实施重要环节和报告机制等的适用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对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独立公正的查验。
(1)内部审计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涵盖验证工作的全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反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向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2)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向银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3)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本银行验证工作政策、流程和方法。
(四)验证流程和方法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产前、持续监控和投产后验证的程序,明确验证范围和内容,选择合适方法,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的顺序与频率,确保验证工作按计划运行。
2.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验证触发机制,确保验证过程能够及时捕捉计量模型表现和支持体系的变化,适时启动验证工作。3.商业银行的验证流程应包含应变机制,确保验证对象或验证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重大调整时,可及时记录和检查验证工作的变化,做好应对变化的工作预案,确保变化不阻碍验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4.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组合风险特征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特点,对不同资产组合的风险设计相应的验证工具和方法,确保验证技术手段能有效实现验证目标。
5.验证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不同模型方法的局限性,针对计量方法的特点进行重点验证。
6.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自动监测系统,确保定期持续监控工作流程和标准的一致性。
7.商业银行应当对验证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形成文档。文档应至少包括验证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结果、报告、已识别的缺陷以及整改措施和改进情况评估等。
(五)验证的支持体系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验证数据管理流程,确保验证工作基于准确、适当和完整的数据。
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能够有效支持验证工作的信息系统,提高验证工作的自动化程度,提升验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内部控制要求应满足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3.验证数据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支持验证工作的数据集,能够完成输入数据的清理筛选、逻辑检验和后台不同来源的数据对账等功能,确保用于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如需建立验证样本数据集,应明确抽样标准。
(2)制定数据存储的管理办法,确保数据长期存储的安全性,满足验证工作对数据观察期的要求。(3)制定手工录入数据规则,为数据输入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减少数据手工输入错误。
(4)定期对验证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
4.商业银行应当保存与验证工作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详细记录验证工作的全部内容,确保验证工作能够被检验和复制,包括:
(1)高级计量方法开发技术文档。
(2)各阶段验证工作的分析文件和报告。
(3)政策和流程的形成依据,对相关风险计量的影响。
(4)根据验证工作采取改进纠正措施的记录。
(5)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汇报材料。
(6)内部审计报告。
(7)其他有助于第三方了解验证合规性的文档。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一)基本要求
1.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包括:
(1)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资产池划分按照设计要求得以实施。
(2)内部评级能够有效区分风险。
(3)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评级迁徙符合相应的评级方法论。(4)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能准确将风险暴露划分到相应的资产池。
(5)每个等级或资产池的实际违约率、损失程度和风险暴露与所估计的风险参数一致。
2.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稳定 性,即: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所采用政策和标准能够保持评级与所估计的风险参数总体上不发生变化,但不排斥评级体系的调整。
3.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审慎性,即:所采用政策与标准能够辨别内部评级、风险分池和量化估值的数据来源不确定性程度,以及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保守程度,以保证实际结果不明显超出风险参数的估计值。
4.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频率应能够保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的方法、数据或实施发生重大改变时,相关验证活动应及时实施。
5.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三个阶段。
实施内部评级法初期,如缺乏足够的数据进行结果分析,商业银行应主要依靠对开发依据的验证、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等验证手段,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值的准确性。早期阶段的验证活动应包括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对评级体系运作的有效性的判断,不能仅依靠实证方法。
6.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内部评级模型具备投入使用的基本条件,内部评级体系满足本办法附件5的最低要求。
7.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内部评级体系投入使用的审批依据,验证结果应作为确定持续监测指标阈值的依据。
8.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期持续监控,通过一系列监测指标评估计量模型和评级体系的表现,确保评级体系得到合理应用,有关计量模型的风险区分、校准能力和稳定性达到内部设定标准。
9.当设定监测指标突破阈值时,商业银行应当适时启动投产后 全面验证。
10.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评级体系有效性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为内部评级体系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授信政策及流程发生实质性变化,或经济周期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评级体系运行环境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启动全面验证。
1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特点,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验证模型的风险区分能力、稳定性以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验证人员在了解模型逻辑和局限性的基础上,应当能说明所选用验证方法的依据及适用性,并了解这些方法的局限性。
12.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基准测试评估现行评级体系与其他评级结论的差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级模型特征和评级体系选择合理的基准,对模型结果和评级结果分别进行基准测试。如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支持验证校准,则应当了解外部评级工具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的结构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
13.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将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与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实际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值应构成内部经济资本评估的重要因素。
(二)投产前全面验证
1.投产前全面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对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及其他评级相关模型进行开发阶段验证,涵盖风险量化的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包括对风险参数量化政策、流程、关键定义、建模数据和模型基础假设及方法论等的验证。
(2)对评级治理结构、评级体系设计、评级流程以及支持内部 评级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支持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模型的开发依据。开发依据是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设计和构建的基础,包括研究文献、实证基础、统计模型技术逻辑,证明所采取的方法及选定变量合理性。评估开发依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内部评级体系能够准确评估债务人及债项风险。(2)风险分池体系能够准确衡量不同资产池的风险情况并衡量风险池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3)风险参数量化能够准确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3.若内部评级体系或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发生重大改变,商业银行应当重新评估开发依据。
4.投产前全面验证应包括比较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方法与其他备选方案之间的优劣。对于零售资产组合,评估开发依据应包括采用实证经验对不同风险驱动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和选择。
5.商业银行采用以模型为基础的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分析支持模型运行的数据质量和统计模型构建技术;分析评级体系运行的历史经验数据,确保结果与开发样本最大程度的吻合;通过时段外和样本外数据测试验证统计模型的适应性。
6.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验证可以包括对评级体系采纳专家经验的依据进行检查,并对模型的最终表现进行评估。
7.商业银行采用专家判断的评级体系,并以模型估计值作为输入参数时,验证应对所包括的财务比率指导值或打分模型分值体系进行检查,包括对历史违约和损失情况的比率值或分值的逻辑与实 证的描述。
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具有代表性的数据样本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基准测试,即用替代方法或数据得出推论,在模型得出结果之前,评估内部评级结果以及风险参数估计是否可靠。基准测试应检验现行评级方法与其他评级方法在评级结论方面的差异;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基准测试应检验其它风险分池方法是否得到相似的风险驱动因子和组合分布。
基准测试方法包括:
(1)评级审核人员对专家判断体系中评级人员的评级结果进行重新评级。
(2)运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基于专家判断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3)专家根据长期经验对模型评级的风险暴露进行评级。
(4)比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果。
9.商业银行对风险参数量化进行基准测试,可视不同情况对本办法附件5描述的量化过程四个阶段进行测试:(1)比较样本数据集和其他数据源。
(2)使用另一种方法对相同样本数据计算风险参数。(3)使用另一种方法进行映射。
(4)使用另一种方法对实施阶段数据进行调整。
10.基准测试与实际采用的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结果之间存在误差时,商业银行应调查原因,确认内部评级结果或风险参数估计值是否存在错误,分析误差是否可以接受。
(三)持续监控
1.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按照本附件设定的要求有效运行。定期持续监控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级治理工作情况。
(2)评级系统运作情况,包括评级流程、评级推翻情况。
(3)评级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
(4)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5)评级使用情况。
(6)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情况和数据质量。
(7)评级指标或风险变量的稳定性和预测性。
(8)评级模型的稳定性。
(9)评级分布和评级迁徙情况。
(10)评级模型使用环境的变化情况。
(11)前一验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
2.商业银行应当从模型上线运行之日起对上线模型开展持续监控工作,直至模型下线或模型结果不再进入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之日停止。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特点结合客户履约表现更新情况确定合理的监控频率,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遇重大市场变动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调整监控频率。
(四)投产后全面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返回检验,运用统计方法分析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的估计值。商业银行应当对返回检验使用的方法和数据形成专门的文档。返回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返回检验是比较内部评级体系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对内部评级确定、风险池划分以及风险参数估计的准确性进行实证分析。
2.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对计量模型的验证应至少达到本附件对数据、评级模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要求,对支持体系的验证应至少达到本附件对信息系统、政策流程的验证要求和验证是否达到本办法附件5对治理结构、数据管理、文档化管理和内部评级应用的要求。投产后全面验证还应覆盖对支持体系的过程核查。
3.过程核查包括对内部评级以及风险参数量化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运作、监控和更新评估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核查包括确定数据的质量、评级流程的合理性等活动,并应确保查明的缺陷得到纠正。
4.对于不同的内部评级法和风险参数量化方法,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相应的过程核查方法:
(1)商业银行采用基于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过程核查应包括评价自动分配过程,如核查电脑编码模式和数据输入是否正确,评估模型运用是否符合本办法附件5规定的要求等。
(2)商业银行采用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要求独立检查人员评估评级人员是否执行现有的评级政策。验证的最低要求应包括透明的评级过程、评级人员使用的信息数据基础、评级决策的记录等。
5.商业银行的验证政策应对内部评级结果、风险参数估计值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别设定容忍度,并规定差别超出容忍度情况下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处理流程。
(五)对数据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评级体系所用数据进行验证,包括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和评级运行实际业务数据的验证。
2.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时,应对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一致性、数据质量和缺陷处理进行验证。
(1)验证样本数据完整性时,应重点评估样本数目、观察期、满足建立评级模型基本要求的情况,分析样本数据的选取数量、选 取时间段和采集频率对风险参数估计值准确性的影响。
(2)验证样本数据全面性时,应重点评估样本选取方法与步骤对样本数据代表性的影响,评估样本数据反映本银行信用风险暴露特征、信贷政策及外部经营环境的能力。
(3)验证样本数据准确性时,应审核模型输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避免数据输入出现重大偏差。验证人员应当审核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对数据准确性的影响,并全面校验违约客户和违约债项的标识情况。对于需采用抽样方法验证准确性的风险暴露,应分析抽样方法的代表性。对输入数据的例外情况,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审查。
(4)验证样本数据一致性时,应审核模型自动输入数据和人工补录数据的采集范围是否适当,采集标准是否一致;应对评级体系所使用数据和会计数据进行对账,评估数据一致性程度。
(5)验证数据质量时,应运用勾稽检查、横向比较和趋势分析等方法进行数据质量分析与检查,验证数据在单一时点上经受逻辑检验的能力,以及多时点上连续性和一致性经受业务检验、统计检验与逻辑检验的能力。验证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数据中的缺失值、异常值和极端值及其处理方法。
(6)验证数据缺陷处理时,应审核模型开发团队对样本数据缺陷的理解和处理方法,评估上述处理对模型开发的影响。
3.使用外部数据进行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及验证时,商业银行应重点检验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相关性和一致性。
商业银行应当每年对继续使用外部数据的恰当性进行评估。
(六)对评级模型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评级模型关键定义的合规性和持续有效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违约定义、损失定义、主标尺定义、长期中心违约趋势及经济衰退期定义。(1)审查违约定义与损失定义的界定与标识是否符合本办法附件5的要求,违约定义的客观标准与主观认定是否合理。
(2)审查损失定义及实际执行是否持续涵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具体内容并反映时间价值,在业务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3)审查主标尺定义,其中评级级别和标准是否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效区分风险,描述是否详细、可操作。不同业务条线、部门和地区的评级级别标准是否保持一致。
(4)审查长期中心违约趋势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执行是否真实地反映了银行的历史违约情况,是否采用了最保守的加权方式进行长期违约趋势的估计,是否反映了经济周期的特点。
(5)审查经济衰退期的定义是否合理并且可操作,是否能够真实代表经济低迷时期的违约损失率特点,审查经济衰退期界定与压力测试情景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2.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模型细分的依据和合理性,确保模型能够准确反映风险暴露风险特征。
3.商业银行应当对评级方法论进行验证,评估所选模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适用性与局限性,同时应能证明所选评级方法论能够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风险特征和周期特征。
商业银行应当评价不同评级方法论对风险估值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影响。
4.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是否与实际资产组合的风险特征和外部经营环境持续保持一致,在经济环境发生改变时,相关假设和参数是否持续合理。
5.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建模过程的合理性,包括样本选取逻辑和依据、数据清洗方法与过程、模型参数选择、单变量分析、分数转 换、多变量分析和样本与总体的映射依据等。建模及模型优化过程应当有专门文档,确保能被第三方复制。
6.商业银行应当对模型结果进行验证,并关注不同评级方法论下评级结果与经济周期的关系。
(1)对债务人评级模型和主标尺,结果验证包括长期平均违约趋势的合理性分析,模型输出结果与人工干预最终结果的关系,以及等级与违约概率对应的合理性等。
(2)对债项评级模型,结果验证包括不同种类债项的债项级别或违约损失率确定过程与结果的合理性,债项评级模型输出结果与人工干预最终结果的关系等。
(3)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应检查评分与风险参数对应关系、实际结果与风险参数估计值的合理性,检查风险分池的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基于风险划分的风险参数计量结果是否准确,资产池是否符合池内同质性和池间异质性要求。
7.商业银行应当对每年重新确定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存量客户的分池进行验证,并对每年重新确定归入零售风险暴露的小企业名单进行验证。
8.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的区分能力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能够按照债务人风险大小有效排序。模型区分能力应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进行检验,包括监测累积准确曲线及其主要指数准确性比率、ROC曲线及AUC系数、Somers’D和KS检验结果等。
9.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并文档记录模型的使用测试结果与实际业务的吻合性。
10.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适当方法对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进行验证,可使用的方法包括:(1)将内部评级和迁徙矩阵与第三方的等级和迁徙矩阵相比较,如评级机构、共同数据库或其他内部模型所得到的评级及评级变动情况。
(2)将内部评级与内部和外部不同专家的判断相比较。
(3)对具有相同等级风险暴露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
(4)将整个资产组合的平均等级与该资产组合的实际情况相比较。
(5)对评级模型采纳专家判断的依据进行检查,并对模型的总体表现进行评估。
(6)采用自行验证方法,并充分考虑数据不足的影响,采取数据加强方法来弥补数据的不足。
(七)对违约概率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违约概率估值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违约频率对违约概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验证人员应当采用不少于两种方法分析实际违约频率与违约概率估值的吻合程度,包括二项检验、卡方检验、正态检验、红绿灯方法、赫芬达尔指数和条件信息熵等方法。
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评级模型的稳定性进行验证,检验违约概率估值在时间和客户群变动情景下是否具有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当分析不同评级方法论对评级稳定性的影响,设定内部稳定性监测指标。
(2)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时间段模型区分能力的稳定性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的区分能力至少在三年中满足内部设定的稳定性要求,并确保模型区分能力超过设定时限后随时间段长度的增大而逐渐减弱而非骤降。(3)商业银行应当评估经济和法律环境等模型使用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
4.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稳定性的验证,除满足上一条规定外,还应验证资产分池的稳定性,评估新增客户在不同资产池之间的分布比例与原有客户的分布比例的一致性。
5.如果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考虑了成熟性效应,商业银行应当评估成熟性效应对违约概率估值稳定性的影响,包括:
(1)债项的成熟时间是否发生了变化。
(2)债项的账龄分布比例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
(3)未成熟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调整参数是否恰当。
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数据对债务人违约概率估值的审慎性进行验证。审慎性验证可通过统计方法比较违约概率估计值与实际违约频率,确保统计结果满足内部设定标准。
(八)对违约损失率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对违约概率的验证的相关要求,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风险区分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验证违约损失率估值考虑经济衰退的方法和程度。
3.如运用清收违约损失率方法估算违约损失率,验证应包括对清收结束时间、可收回金额评估方法、成本评估方法和折现率选择等的验证。商业银行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1)账龄分布的变化是否对清收时间与回收金额产生明显的影响,折现率是否包含了对于回收现金流波动性所采取的溢价。
(2)折现率是否与回收现金流之间存在期限错配。
(3)清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是否得到了合理考虑。4.商业银行应当审阅违约损失率估计程序是否合理,即是否按照构建开发数据集、评估违约债项的已实现违约损失率和估计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等程序进行。
(1)验证开发数据集时,商业银行应当评估违约债项样本是否有偏,是否包含违约情况相对较多和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相对较高的数据,风险因素与评级或分池时所用风险因素是否有实质性差异,是否与违约概率所用违约定义保持一致。
(2)计算样本违约债项的实际违约损失率时,应评估经济衰退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
(3)估算非违约债项的违约损失率时,应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与其类似的违约债项已实现违约损失率的分布情况。
第一,使用模型(如回归模型)直接得出或调整得出违约损失率估计值时,验证应通过样本外检验评估模型的预测能力。
第二,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5.商业银行可运用基准测试和返回检验的方法对违约损失率估值的准确性进行验证。进行基准测试时,商业银行应当重点考虑违约定义差异、数据样本差异以及有关贷款收回、损失和折现率评估方法差异对基准比较结果的影响。商业银行可采用与其自身资产池相近的外部数据(如第三方评级机构)为基准。如未使用外部数据,商业银行应当能提供充足的理由以及补偿性措施,如较高频率的返回检验。对于无法获得外部基准的估值,如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设定内部基准进行测试。
6.对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进行验证时,应涵盖违约损失率池内债项同质性、池间异质性以及违约损失率参数设定的 准确性。
(九)对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参照对违约概率的验证的相关要求,对违约风险暴露估值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对违约风险暴露验证应侧重于对估计程序的评估。
(1)商业银行评估违约风险暴露估值样本数据时,应关注数据的完整性,包括违约后被收回的债项。
(2)商业银行应当审核违约风险暴露估算驱动因素的合理性,关注风险暴露估值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以下因素:影响借款人要求获取资金的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因素、可能作为借款人的其他资金来源的第三方态度和特定债项的性质等。
(3)运用专家判断对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进行调整时,验证应重点检查调整依据和程序透明度,并检查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一致性。
3.商业银行对非衍生工具的表外项目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或整项债项的使用率,对表内项目使用当前未偿还余额时,应评估风险暴露估计值的保守程度。
(十)对信息系统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数据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与有效性,建立的数据仓库与风险数据集市是否符合本办法对内部评级信息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是否达到有效整合、数据口径是否达到统一等。
2.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是否能有效支持评级运作、评级模型开发、评级模型的验证与优化、内部评级数据管理和风险报告等,数据采集、数据清洗、存储、备份、业务数据的定期加载、数据取样和数据分析等功能是否完善。3.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功能测试、集成测试以及用户确认测试。
4.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安全性,对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否进行过测试,是否具有相关政策与措施控制数据的存取,是否有完整备份、恢复、回退计划以及业务持续性计划,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免受危机或灾难事故的影响。
5.商业银行应当审核内部评级信息系统是否具有灵活性及可扩展性,能根据需要及时改进并升级信息系统,充分满足内部评级体系以及模型开发、运行对信息不断增加的需求,确保信息系统在扩展过程中不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十一)对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计量体系中的政策和流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计量结果能够得到合理运用。
2.商业银行应当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性验证,包括:
(1)政策和流程的合规性,评估相关政策是否符合本办法附件5的要求。
(2)风险计量政策和流程设臵的依据和合理性。依据包括模型特点、评级方法论和评级独立性;合理性包括评级更新频率和评级人员的专业资格等影响模型结果质量的重要因素。
(3)政策和流程是否合理界定了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的关系。
(4)违约定义的完整性和维护及时性,包括技术性违约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5)评级发起、认定、推翻和更新等政策和流程的依据和合理性,检查推翻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主要依据模型未涉及的相关信息,是否有对同一风险因素重复考虑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重点监测评级推翻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了监控评级推翻的规范与流程,是 否制定了针对人工推翻模型评级、参数排除或者修改模型输入等情况的判断条件。
(6)集团客户评级政策的合理性。
3.商业银行应当对政策和流程进行定量验证。
(1)通过实际数据分别检验模型计量结果和评级体系认定结果的吻合程度,评估政策和流程对风险计量区分能力的影响程度,应特别关注违约定义的完整性维护和技术性违约的处理对区分能力的影响、评级推翻政策对区分能力的影响。
(2)验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评估和计算同一政策在商业银行内部不同部门和人员的理解、执行差异,特别关注基于专家判断的评分卡在执行中的一致性。结合对准确性和区分能力的验证结果,评估政策在不同区域和层次中的效果。
(3)评估政策和流程以及模型对风险计量影响的相关性,对于发生高相关性情况时,应特别关注政策和流程制定的合理性。
4.商业银行应当监测和分析评级推翻的情况。对评级推翻的验证可从推翻性质、授权人员和频率等维度进行。推翻验证应对照风险计量模型结果,审查不同推翻环节的推翻决定和程度对评级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分析推翻政策和授权的合理性。
(1)应分别对评级人员推翻模型结果、评级认定人员推翻评级发起人员评级结果分别验证。
(2)如果存在评级推翻过于频繁的情况,商业银行应检查内部评级体系相应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从以下两个角度评估评级推翻情况:
第一,推翻比例检验,分析推翻比例是否高于内部设定的容忍值。
第二,推翻程度检验,检验推翻等级跨度大于内部设定级别的 现象在所有推翻中所占比例是否高于内部设定的容忍值。
三、市场风险内部模型验证
(一)基本要求
1.商业银行应当对用于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风险价值模型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定价模型进行验证。
2.商业银行引入新模型计量新产品或新业务的风险价值并纳入市场风险资本计提前,模型应经过投产前全面验证,确保模型对该产品或交易的估值和风险计量达到内部模型法的要求。
3.商业银行投产前全面验证报告应作为模型应用于新产品、新交易的审批依据。
4.商业银行应当每日通过返回检验等手段对投入使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模型进行持续监控,监控过程及结果的文档记录应确保独立第三方可据此充分了解持续监控情况。
5.如返回检验结果突破次数超过设定阈值,或其它定期监控指标突破设定阀值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层,并适时启动投产后全面验证。
6.商业银行持续监控结果表明需对内部模型进行全面验证或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出现如下变更时,应验证模型对风险变化的反映能力:
(1)当内部模型的假设、计量方法或所使用的市场数据类型、数据加工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时。
(2)当市场发生显著结构性改变或商业银行业务组合发生重大改变,并可能使内部模型不再适用于实际业务组合时。
(3)当增加新的模块及功能或系统升级时。
7.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商业银行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场风 险内部模型的全面验证,以确保模型可满足市场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8.市场风险验证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从银行实际情况出发,对模型的逻辑及概念的合理性进行独立评估,评估产品录入是否准确,对有分拆录入的交易,评估分拆方式是否合理。
(2)通过模型复制、建立平行模型或对比业内其他基准模型等方法,对定价模型或定价引擎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3)比较平行模型或基准模型计量的结果与内部模型计量结果,分析差异原因,提出相应验证建议。
(4)撰写模型验证文档,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模型验证报告,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负责模型开发、维护和使用的相关部门。
(5)对于在模型验证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9.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验证的文档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业银行自行开发模型,模型开发团队应提交开发过程文档,具体包括:模型理论推导、编码说明、程序源代码、开发过程测试及验证文档、使用说明等,以确保独立的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2)商业银行外购模型,模型采购部门应要求系统供应商提供充分的模型使用手册及技术文档,以确保模型验证主体可根据文档完成模型验证工作。
(3)模型验证主体应当建立完整、充分的验证文档,包括模型理论说明、定价算式推导、数据来源、平行模型结果对比等。模型验证人员还需在验证报告中对模型的有效性及局限性进行评估,并说明原因。
(二)对输入数据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输入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模型输入数据可分为交易及头寸数据、市场数据、模型的假设和参数,以及相关参考数据。
2.交易及头寸数据包括手工输入或由系统接口导入的数据。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中的交易及头寸数据传输顺畅、准确有效。模型初建时,商业银行应选取验证时点,对该日的新增交易数据、持仓数据与其他来源的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模型变更等其他类型验证,商业银行可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输入数据的验证。
3.市场数据是指由外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用于产品估值及风险价值计算的收益率曲线和汇率等数据。商业银行可通过选取时点,比照多个外部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或者可以通过自行编程、EXCEL计算表等方式处理原始数据并与之前加工后的数据进行比较,以确保市场数据的准确性。
4.商业银行采用自行采集或计算所获得的投资组合、交易对手等市场数据作为内部模型输入数据时,应向银监会提供自行采集或计算市场数据的方法说明及技术文档,并说明其选择的合理性,并经银监会批准。
5.对于参考数据,如交易对手信用评级等数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验证机制,包括验证方法、频率、报告机制等,确保参考数据有效支持定价模型和内部模型的运行。
(三)对计算处理过程的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价值系统中的单个产品定价和估值模型进行验证,以掌握模型定价方法,避免由“定价黑匣”带来的损失。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模型开发文档,对不同产品定价模型进行逐项推导,评估其准确性和合理性;还应通过自行建模、平行计算或提取 第三方机构公布的定价数据等方式进行验算,以确保模型的准确性。单个产品定价和估值模型验证可根据产品类型及特征,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或交易样本进行。
2.商业银行应当在单个产品定价和估值模型验证的基础上,对模型输出的风险价值进行验证。商业银行可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交易,按产品类别建立平行的风险价值模型,并将结果与内部模型计算产生的风险价值结果进行对比。对于持有头寸较大、产品较复杂的商业银行,风险价值模型复制难度较大,商业银行可采用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将内部模型计算得出的风险价值与当日理论损益进行对比。商业银行应当记录返回检验的结果,并参考本办法附件11关于返回检验突破次数及所属分区的相关规定对模型进行相应处理。
3.商业银行采用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验证风险价值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和组合结构特点,采取以下验证方法作为补充。银监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以下方法作为常规验证方法的补充。
(1)通过延长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时间提高检验的效力,如对三年的历史数据进行返回检验;如果商业银行的内部模型或市场状况在所选历史区间曾出现重大变化或历史数据无法适用,无需采取该方法。
(2)按照高于99%的臵信度进行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
(3)对商业银行的子组合进行基于理论损益的返回检验。
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日常风险管理的经验及需求,预先确定合理的容忍度水平,并将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差异与容忍度水平相比较。如果差异超过容忍度水平,模型验证主体应根据问题类型及时将问题反馈给模型开发主体、外部模型提供商或市场数据提供商,并报知高级管理层。同时,模型验证主体需与开发主体、系统提供商或 市场数据提供商共同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尽快进行模型、市场数据或参考数据的修正和完善。如果问题是由系统提供商或市场数据提供商造成的,商业银行还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四)对市场风险报告的验证
商业银行应当对由市场风险内部模型产出的市场风险报告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结果的准确传递及合理应用。市场风险报告应包括模型输出概要、模型运行结果、重要的模型假设和参数和模型局限性等关键要素,以及定期的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结果等补充信息。
四、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验证
(一)基本要求
1.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的验证应涵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重点领域,包括对高级计量法和支持高级计量法相关体系的验证。
2.商业银行应当对高级计量模型进行投产前全面验证,重点对模型重要假设、输入数据、参数设臵、建模过程和试运行效果进行全面检验,确保高级计量模型具备投产条件。
3.商业银行应当对影响系统运行和结果的相关基础设施的支持性功能进行验证,确保相关基础设施支持计量模型的运用。
4.商业银行应当持续监测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状况,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运行符合相关政策、流程要求,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局部修正。
5.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对高级计量体系进行一次全面验证,为其继续使用或全面优化提供依据。当操作风险状况、操作风险计量方法论或假设、业务经营环境或内部控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重大的操作风险损失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全面验证。
6.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产品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 体系以及高级计量体系(试)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验证方法,验证方法应考虑市场和操作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可根据需要综合采取多种验证方法,如基准测试、返回检验、压力测试等。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验证方法的适用性。
7.商业银行无论选择何种验证方法,都应通过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流程、数据、模型假设、参数以及建模过程的验证,确保高级计量体系的准确性、稳健性和灵敏性。
(1)准确性验证,验证计量结果反映实际结果的准确程度。
(2)稳健性验证,验证计量结果的稳健程度,模型臵信度至少为99.9%。
(3)灵敏性验证,在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要素发生变化时,比较前后计量结果的差异,确定该计量体系风险敏感性。
8.商业银行应当对使用不同技术的高级计量法采用相适宜的验证指标。
(1)商业银行使用打分卡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应重点验证专家的主观判断、定性评估数据、映射逻辑关系等。
(2)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时,应重点验证风险暴露指标、损失概率与事件损失值设臵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3)商业银行使用损失分布技术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时,应重点验证内部损失数据和外部数据清洗与混合使用、损失概率的分布函数与事件损失强度、不同业务条线的损失分布的重要统计特征,包括时间差异、异质性和相关性等;应验证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等要素的权重。
9.内审部门除履行本附件前述一般性职责外,还应在日常业务和功能单元检查中关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报告以及损失监控、归并和报告流程。
(二)验证程序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一阶段验证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关键风险要素识别、核验、持续监测、变化控制、结果分析、校准和批准、报告及整改、文档化等工作步骤。
1. 确定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系统所有关键风险要素定义,明确验证范围,列出需验证的关键风险要素清单。2.选择验证方法,配臵充分的验证资源,制定验证规程,合理安排各项验证工作的顺序与验证频率,对不同模型或关键风险要素进行独立核验。
3.对内部验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动态持续监测,当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或其他关键风险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进行重新验证。
4.当验证工作因被验证对象或验证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出现重大调整时,应及时记录和检查验证工作的变化,做好相应的工作预案,确保变化不阻碍验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5.根据验证情况选择适当的基准对计量结果进行校准,确保计量结果符合设定标准。
6.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验证结果及整改建议。
(三)对数据的验证
1.数据验证包括对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与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有关数据的验证,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1)内外部数据标准化方法。
(2)外部数据使用条件的确定流程。
(3)生成情景分析数据的标准以及本银行数据精细度的合适水平,情景数据假设的合理性。
(4)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选择的适当性及整合到计量 系统的方法。
2.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检查业务部门或支持部门提交的损失数据。检查流程应要求业务条线负责人或操作风险负责人确认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并识别损失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3.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在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程序中能对报告事件的周期样本测试进行检验,如可能,还需在损失数据库和相关的子系统中进行比较,该子系统可监控第一手损失数据。
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数据收集系统应涵盖损失结果,为事件成因的调查提供支持,并支持相应的文档化工作,以生成可追溯的记录,使事件按适当的授权处臵并在对应的总账或子系统中得以处理。
5.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业务、不同部门及不同地域的损失趋势做比较分析,并通过设臵合适的转换因子以确保定性评估的合理性、可比性和有效性。
6.商业银行应当验证阈值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损失数据的阈值设臵应考虑计量模型的敏感性和管理评估的有效性,保证阈值以下损失事件不会对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及相应的监管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削弱本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7.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应设臵合理,覆盖主要风险,收集方法一致,并能支持业务管理等。商业银行应当对高级计量模型输入数据的清洗和持续验证建立明确标准。
(四)对模型验证
1.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模型的输入参数和输出结果之间的关系稳定,概念、假设和参数设臵合理可行,包括操作风险暴露、数据生成模型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所含假设,相关技术透明直观。
2.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情景分析数据、业
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所占的权重,确保该权重的合理性。
3.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分布函数的选择,不论分布函数是由历史数据导出还是模拟生成,应确保分布函数符合本银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状况。
4.商业银行应当检查高级计量模型对低频高损事件反映的充分性,特别是检查本银行操作风险压力测试结果反映低频高损事件的稳健性和敏感性。
5.商业银行应当检查操作风险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计算的准确性。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间的逻辑应直观合理。
6.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确保相关系数假设合理,确保历史数据或情景数据的相关系数符合实际情况。
7.商业银行应当检查各条线资本要求加总的合理性。确保高级计量模型对各条线资本要求加总考虑了不同分布、相关性以及时间差异等因素。
8.商业银行应当检查模型输出结果,分析模型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及原因。
(五)对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1.对高级计量体系政策的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制定了明确的高级计量体系政策并在全行有效推行。
(2)是否明确规定了有效的公司治理、计量流程、计量方法与模型、计量结果及应用、计量报告等内容。
(3)是否涉及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是否包括对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检查和更新程序,并要求操作风险管理标准、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
(4)是否要求高级计量方法在不同业务条线的一致性。
2.对高级计量体系流程的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制定了高级计量管理体系的管理流程并在全行有效推行。
(2)管理流程是否明确包括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缓释以及报告等环节。
(3)识别环节是否明确包括对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等关键风险要素的评估;是否明确定义风险计量的范围;是否明确内部和外部数据源及其收集程序和存储;是否制定了损失数据标准等。
(4)评估环节是否明确包括对数据输入标准设定及数据清洗、模型假设和参数、建模过程、结果输出的评估;是否明确对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估值调整的测试和核查,包括操作风险暴露及其所含假设、高级计量模型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
(5)监测环节是否明确包括定义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监控的操作风险范围;评价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是否监控所有重大活动和风险暴露;关键风险要素、损失数据、合规报告以及风险估值是否与定性自我评估结果相一致;监测操作风险管理系统的表现和稳健性,并对系统内含的统计关系和假设进行检查等。
(6)控制环节中,当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模型假设和参数进行重大调整、出现新产品和新业务等情况时,是否有包括控制标准和控制流程等的应对预案。
(7)缓释环节中,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重大变化、模型假设和参数重大调整、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出现时,商业银行应急预案是否涵盖缓释措施以应对残余风险,包括暂停某些业务、实施特定的投保安排以及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
(8)报告环节是否包括明确书面程序以记录风险量化分析模型的开发、运行等情况;文档化工作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报告路
线及是否遵从管理信息报告程序等。
2.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关键词:银行盈利性,资本监管,巴塞尔协议
一、引言
资本是商业银行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 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关系到银行的安全程度, 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 资本管理是质与量的统一, 不仅是单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外部监管管理, 而且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部管理, 深入理解银行资本及资本管理的内涵对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1、银行资本的含义。银行的资本有三个不同的概念, 即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
账面资本是一个会计的概念, 指商业银行实际账面拥有的资本金, 列示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 等于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即所有者权益, 又称权益资本。
监管资本是商业银行按照监管当局的规定, 应该保留的最少的账面资本数量, 是一个根据监管规定计算出来的量, 一般为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按照巴塞尔协议, 资本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具体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或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次级债务。
经济资本是一个风险管理的概念, 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考虑经营风险对资本的要求而创造的一项管理工具, 是银行根据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最低资本需要, 是基于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 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它是一个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相当的资本, 是一个算出来的数字, 在数值上等于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置信区间非预期损失的倍数。
2、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内容。针对资本的不同存在形式, 银行的资本管理采取不同的方式。资本充足管理作为最低目标,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在任何时点上都不应低于法定监管要求。资本融资管理的首要目标是, 从银行稳健经营的客观要求出发, 通过适时、适当的资本融资管理, 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目标水平。通过规划和管理账面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资源, 服务于银行的股利和股份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经济资本配置。经济资本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将有限的资本合理地配置到各项业务中去, 其内容包括确定目标资本回报要求, 建立合适的资本管理操作平台和政策目标传导机制, 运用限额管理、组合管理以及RAROD管理等手段, 将经济资本在各条业务线和各个层面间进行配置。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盈利性关系
1、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内涵。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 其盈利能力既具有一般性, 又具有特殊性。从定义和功能看, 商业银行是属于企业范畴的一种经济组织, 是处于社会再生产分配领域的金融经济组织。
综合而言, 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是一种经营的知识或特殊技能, 这种知识或技能积累的结果, 反映为商业银行对亏损提供吸纳的功能和从事相关业务时抵御风险、获取收益的技能。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盈利能力关系。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一方面, 它决定着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融资结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另一方面, 资本结构通过对银行治理结构的影响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李志辉, 王伟, 谢盈莹 (2012) 利用2006—2010期间内11家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商业银行进行研究, 结果表明资本结构指标中, 资本充足率 (CAR) 、核心资本充足率 (CSR) 、核心资本占比 (CCR) 、杠杆率 (LR) 均与银行的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银行的资本金越充足, 盈利能力越强。谭燕芝, 丁浩 (2012) 运用1995—2010年的相关数据就我国银行盈利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 资本充足率、贷存比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盈利有不利影响。
通过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可知,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盈利能力更主要的影响在于资本结构的基础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又决定了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这种间接作用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体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另一方面新的风险因素也正在逐步形成。
一是盈利水平低、内部融资能力差。二是信息披露水平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在真实性和充分性上存在欠缺, 影响了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三是风险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不完善。
2、巴Ⅲ对我国银行的资本结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更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 (核心一级资本应在4.5%-7%) , 其中普通股占资本比重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中国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增长率为25%, 陆静 (2011) 以此为参照, 按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增长率为10%和20%的保守数据估算了未来的资本缺口。如表1:
3、巴Ⅲ对我国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实施后, 不仅将给我国法人商业银行带来资本金压力, 也将对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收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金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值。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资本金, 二是缩减风险资产。在不增加资本金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只能采取缩减风险资产的途径。通常信贷资产占风险资产的80%以上,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 会使银行减少大量的信贷资金。另一方面, 提取资本缓冲将影响银行的未分配利润。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1、加强资本管理, 强化资本约束机制, 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上市银行应提高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 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能力, 合理调整资产结构,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和项目, 转变盈利增长方式, 通过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本运用效率和竞争实力。此外, 上市商业银行还要继续完善内部的经济资本管理, 在授信决策、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环节深入贯彻“经济资本”理念, 把资本约束的功能渗透到整个银行的不同产品和业务, 实现资本对资产的有效制约。
2、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立内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成本高, 银行应以内部融资渠道为主, 运用自身留存收益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重视附属资本融资工具, 多渠道补充附属资本。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商业银行可尝试发行次级长期债券、混合资本债券, 以及实施资产证券化或资产出售来补充附属资本。
3、转变经营模式, 建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不同银行应及时明确自身的战略定位。如中小型银行应从原来习惯性的“垒大户”等经营模式中转移出来, 明确自身为中型或者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定位。同时, 上市商业银行还要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低资本消耗业务, 提高银行定价能力, 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 由此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来设法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额, 从而减少所需的资本金数额。
4、强化风险管理。在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质量的同时, 注重提高资本和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构建定量风险计量工具对定性风险管理进行加强和补充, 弥补定性分析粗放管理的一面。同时也提高并表风险管理能力。银行通过表外投资渠道、结构化投资和子公司参与复杂衍生交易, 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 杠杆率很高, 潜在风险大。
五、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如重新界定资本框架, 强化了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实施资本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以熨平金融和经济的周期波动。这些改革措施将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外部监管并非万能的风险防火墙, 商业银行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转换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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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 2011.8: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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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lbertazzi and Leonardo Gambacorta.“Bank Profi tability and The Business Cycle”[J].The Bank of Italy WorkingPaper, 2006.4:78-79
[6]周宏, 潘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管理和实施现状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 2010.4:74-78
3.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资本监管;商业银行;风险
一、经济资本与经济资本管理
(一)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又称风险资本(Capital at Risk,CaR),是指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层评估的,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用来缓冲资产或业务产生的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所以,经济资本在数量上是等同于非预期损失的。当商业银行资产的规模、质量和结构发生变化时,非预期损失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将随之改变,从而经济资本的数值也会相应变化。从横向上来说,经济资本既可以衡量已有资产的非预期损失,也可以衡量待形成资产的非预期损失。既可以衡量资产组合的非预期损失,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衡量新增资产的非预期损失。从纵向上来说,经济资本既可以用在商业银行总行,也可以用在分支行的业务衡量和管理方面。
(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的核心是体现经济资本对风险资产增长的约束和对经济资本回报的明确要求。基于上述理念,经济资本管理的目标为:一、控制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二、提高风险约束下的收益。经济资本直接针对于风险,银行可通过对其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额度标准来控制经营风险。同时通过经济资本的合理配置可提高风险调整后收益水平。因此,银行必须在风险约束下的价值最大化和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之间制定出合理的运行机制,这就是银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制度。
二、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计量与配置
(一)经济资本计量。
(1)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度量。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信用风险是其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其债务造成违约从而给商行经营带来的风险①。信用风险在现代又增加了包括由于债务人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②,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对信用风险的非预期损失度量的模型大体框架为:筛选和度量风险因子,建立风险因子和风险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信用风险因子包括的5个最主要的风险因子为:资产面临的风险暴露、该敞口发生的违约概率、给定发生概率时形成的损失以及期限因素和组合效应,即违约相关性,它们是信用风险量化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国际上基于风险考量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计量(CreditMetrics)模型、KMV模型、信用风险CreditRisk+模型等。
(2)市场风险的经济资本计量。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是指可交易资产或被用于交易的资产价值发生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通常存在于银行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我国于2004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定义是指因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表内和表外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目前有两种度量市场风险的方法:一种是巴塞尔委员会所提出的标准法,即“搭积木发”;另一种是在险价值计量模型,它是一种内部模型法以风险价值为基础。银监会在2004年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市场风险计量办法是标准法。
(二)经济资本配置
资本配置是指在理论上或形式上对一项业务所需资本额做出预算的过程。经济资本配置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1)基本原则
>银行宏观发展利益为出发点,准确计量经济资本,使银行承担的总体风险匹配于银行总资本存量和股东风险偏好。
>以对业务单元进行风险控制为出发点,对每个业务线条进行合理的资本配置,从而达到银行面临的总体风险和总资本相匹配。
>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高管以风险与回报的角度去评估业务单元的绩效,作为提供经济资本支持的依据,也是全行实施风险业务扩张和控制的依据。
(2)经济资本配置的基本方式
①单独经济资本分配方式。该分配原则将针对单个业务单位进行具体的资本分配,不考虑其业务单位之间或者业务单位与银行整体之间的关系。分配到的经济资本与其利润直接挂钩,获得的利润越大,资本配置权重越大。银行整体的资本配置额等于各业务单位分配到的资本相加总额。
②分散化经济资本分配方式。该分配原则在对每个业务单位进行资本分配时,是以该业务对银行整体或其他业务单位的风险贡献量为基础。也被称为“内部贝塔法”。该原则考虑到了单个业务单元与银行整体或者其他业务单元之间的相关性。
③边际资本分配方式。边际经济资本指每增加一个业务单位所带来的银行经济资本需求量的增量或者减少一个业务单位所导致的银行经济资本的减少量。边际经济资本量通过比较银行增加或减少业务单位前后的经济资本需求量来计量。
三、中国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资本管理理念的建设
①加强风险资产的动态过程的经济资本约束管理
为使经济资本管理理念贯穿于银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应尽量做到经济资本计划决定信贷业务和综合业务计划,使风险资产得到适度约束,从而优化业务规模的增长结构和规模。
②使经济资本先进的管理意义融入到日常的管理操作中。>风险资产之间的经济资本系数相同并不意味着资产本身所含风险相同;>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业务规模盲目扩张并不意味着约束银行业务发展
>强调经营利润并不意味着放弃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完善内部评级,加强风险管理技术建设
①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首先在3-5年内建立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对风险管理流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要素监督的风险体系;加快模型研发进度;再次,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分类标准、框架以及适合的风险管理体系。
②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从战略角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发和应用适合自身发展特色的内部评级体系,坚持技术和制度创新并重。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业务部门组织结构,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体系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③人力资源的储备和开发。为增强对新资本协议的深入理解,提高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商行应进行长期的人力资源储备和培养,并对现有各层次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培训,完善知识体系。
(三)构建验证体系,提高经济资本计量可靠性
巴塞尔委员会所规定的验证就是对计量方法预测能力的评估,重点是对模型的预测表现的评估。《巴塞尔协议》II还包括:商行对验证结果负主要责任;验证没有单一的方法,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同时进行验证;应对验证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独立的审查。其中,定性验证方法有:用途测试、数据质量核对、定性检查、管理层监督、系统实施、假设检验—敏感性测试。定量验证方法包括:数据和参数的验证、模型复制、返回测试、基准测试和假定的投资组合测试、压力测试以及利润和损失归因等。(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德银.国有商业银行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研究[J].金融论坛,2005,02:22-26+62.
[2]夏小东.中国银行业经济资本管理的实施路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获得的启示[J].金融论坛,2007,07:54-57.
[3]武剑.经济资本管理:理论分析及我国实践[J].南方金融,2008,05:9-12+22.
注解:
①《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
4.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六)应急计划。
(七)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
(八)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监测。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合理的假设条件,定期对各项假设条件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交易和融资限额。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进行监控,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受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时间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在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5.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金融服务水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农商银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农商银行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副组长:邢*、李** 成 员:宋**、王**、樊**、张**、吴**、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部。主 任:李**(兼)副主任:李**(兼)
成 员:各支行、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电子银行部、风险合规部、计划财务部、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第六条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全面推动***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风险合规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行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活动;负责应对上级部门检查考核工作;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支行、各职能部门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负责文明规范服务的建立、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负责因柜面服务引发投诉事件的核查工作。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本职责范围内投诉事件的核查工作处理工作。
三、电子银行部、计划财务部、业务发展部负责修改完善本业务条线研发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或管理漏洞;负责本业务条线的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负责本业务条线投诉事件的核查处理工作。
四、各支行主要负责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处置;负责日常金融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农商银行的义务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公平交易的权利。
四、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农商银行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商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投诉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农商银行应通过广播、多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投诉电话,要在各营业厅醒目处公示投诉电话,并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意见簿》,以便金融消费者行使监督、投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支行为金融消费争议受理机构,需指定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定期对金融消费者监督意见和投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核实。
第十四条 总行应指定投诉电话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投诉事件的记录与转达工作。
第十五条 ***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内容按投诉内容划分为普通投诉事件和重大投诉事件。
(一)普通投诉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因柜面服务不规范或客户不满意而引发的投诉; 2.因客户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条款或内容误解而引发的投诉;
3.其他普通纠纷引发的投诉。
(二)重大投诉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因客户账户资金被挪用而引发的投诉; 2.因借、冒、假名贷款而引发的投诉;
3.因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被恶意泄露或使用而引发的投诉;
4.因个人征信异议引发的投诉;
5.因自助取款机管理松懈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或资产受损引发的投诉;
6.因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引发的投诉。
第十六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重大投诉事件实行问责机制。对属于制度缺漏造成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农商银行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的;
二、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金融消费争议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争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所在支行协商解决;
二、通过投诉电话投诉;
三、向人民银行提起投诉;
四、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九条 消费者向支行提起投诉的处理流程 各支行接到消费者投诉时,要根据投诉内容等级程度启动相应处理机制:
一、普通投诉事件。
普通投诉事件由支行与金融消费者协商解决。支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时,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加强与投诉者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及时调查了解是事实情况,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化解纠纷。
二、重大投诉事件。重大投诉事件由金融消费者领导小组负责推动解决。支行受理重大投诉事件后,要及时向投诉者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并立即向相关条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内容包含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事件具体情况;
(三)金融消费者请求。
所属条线部门对支行报送重大投诉事项,要展开核查工作。核查结果确因支行原因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我行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妥善处理,弥补过失。
所属条线部门应将投诉事项、办结情况报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消费者通过电话投诉的处理流程: 电话投诉负责人接到客户电话投诉事件时,要及时做好投诉事件的记录工作,并根据投诉内容转达所属业务条线部门进行核查。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当日处理完毕。
各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参照上述第十九条投诉处理流程规定进行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时限:
各支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属于一般投诉事件的,原则上应当在2日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投诉事件的,各支行应当在受理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向相关条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3日内递交相关材料。
所辖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支行依据办结情况于2日内向金融消费投诉者告知办理结果。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按时办结的,可适当延期,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制定、修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须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6.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
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 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
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 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第二章 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 200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分。
第九条 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关键性指标:
(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决策、统筹协作、合规管理、变革创新、执行力、人才发展;
(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思路、沟通协调、内控管理、开拓创新、运行效率、团队管理;
(三)总行部门总经理:廉洁自律、勤勉敬业、整体观念、专业水平、流程与效率、主动创新、有效沟通、团队培养;
第十条 领导力综合评价采取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和行为事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基于既定的能力模型,针对能力模型要求的典型行为描述,搜集考评对象展现该典型行为的频率,并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获得对考评对象能力的评估的一种方式;
(二)行为事件访谈:根据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进行针对性访谈,深度挖掘考评对象的所展现的典型行为特征,从而进一步对其行为风格和成功模式加以判断。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包括关键经营业绩考核和关键业绩事件考核。其中,关键经营业绩
考核占70%、关键业绩事件考核占30%设置。
第十二条 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是指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以及总行分解下达的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具体指标如下:
(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净资产回报率、市值增长率、不良资产率、营业费用占营业净收入比例;指标权重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责任利润、日均存款、不良资产率、资本收益率、净非利息收入;指标权重根据本行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根据考评对象述职报告中有关关键业绩事件结合事件访谈作出的、针对所完成的非定量重要工作事项效果进行的考评。
第三章 尽职考评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由董事会发起,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股东董事2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担任副组长。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部分的考评工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领导力综合评价部分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工作内容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行行长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力问卷调查,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访谈,其业绩考核由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尽职考评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流程包括考评启动、考评实施、考评报告、考评审议、考评应用。
第十九条 考评启动: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于结束后两个月内启动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包括编制考评工作计划、确定考评对象、发出考评工作通知等。
第二十条 书面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考评工作通知后15日内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填写完毕的述职表,内容包括被考评人工作中的主要业绩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一条 现场述职:被考评对象向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以会议形式进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委派的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其他被考评人由所在机构管理层组织述职。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时,邀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总行部门总经理列席。
第二十二条 多纬度问卷调查:在述职大会现场,向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发放多纬度领导力调查问卷,并在当天回收问卷。调查问卷由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填写,各层级评分权重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行为事件访谈:对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结果,开展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事件访谈,访谈对象包括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营绩效考核:在财务数据经过外部机构审计之后,结合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量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针对非量化的工作成果考评,根据被考评人提交的关键业绩事件报告及行为事件访谈作出考评。
第二十六条 日常尽职信息收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总行、投资机构、分行办公场所设置尽职考评意见箱,开设尽职信息反映专门网站,设立尽职监督电话,多渠道收集日常信息。对于所反映的重要信息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尽职考评综合报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多纬度问卷调查、行为事件访谈、经营业绩考评、关键业绩事件并结合意见箱信息、网站信息等多维度考评结果测算出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综合得分并作出尽职考评报告,尽职考评报告应经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尽职考评结果反馈:在完成尽职考评报告15天之内,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约谈总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反馈考评结果,其他被考评对象尽职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总行经营管理层,由总行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奖罚。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提名委员会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综合报告并提出任免或薪资等级调整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审议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报告,并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决定业绩薪资发放。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将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及奖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尽职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业绩薪资分配挂钩;尽职考评结果与薪资等级调整、职务聘任免挂钩。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分为五个层级:优秀、良好、称职、待改进、不称职。具体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得分、同级排名、综合考评报告等多因素确定。
(一)原则上被评为优秀的综合得分应不低于90分、良好不低于80分、称职不低于70分、待改进不低于60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同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进行排名,被评为优秀的得分应排名在前20%以上,良好的得分应排名在40%以上;
(三)待改进、不称职的确定根据当年考核实际结果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等级调整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
(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1档。
董事会批准聘任的分行行长薪资等级调整依据尽职考评结果,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
(二)当年考评为待改进的薪资等级下调一档,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一级。
第三十四条 尽职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免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一)任期内每考评结果在称职以上且不少于一次在良好以上,任职期满原则上续聘同级职务。
(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将降一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分行行长的尽职调查结果及业绩考核信息,董事会可运用于资格审批程序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程序,具体奖励与处罚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档案,并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晋升、解聘、退出、接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纪违规及经营管理重大责任事故采用专项调查评估方式考核,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尽职评价综合得分的扣减分数及其它处罚意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直接调整其尽职考评结果的层级,直至考评结果降为不称职层级或提请董事会解聘其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领导力考评、经营业绩考评的具体内容描述、计分规则等具体实施细则由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报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组织研究开发专业化的高级管理人员胜任领导力模型及关键能力指标体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不断完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董事会应督促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继任与开发的数据库。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浅谈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篇七
一、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需求, 计量经济资本实际上就是计量非预期损失 (在险价值, V A R) , 它的范围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仅包括表内的信贷类资产, 而且包括表内的非信贷类资产和表外资产。
所谓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债务人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 (包括黄金) 、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大都采用内部系数法, 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 (资产) 的资本需求比率。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由于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公认的方法和模型, 各商业银行的计量有所不同。如农业银行暂规定, 将经营收入增量的15%作为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 因市场风险所产生的经济资本暂不考虑。
二、加强经济资本管理的必要性
(一)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需要。
资本是否充足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竞争力、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前国际经济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下, 从外部监管要求看, 《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银行业建立资本的外部管理框架结构, 我国银监会从实际出发, 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于2004年3年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必须达到8%。商业银行通过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以监管资本增长作为经济资本增长的基础, 使风险资产的增长与资本的增长相协调, 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是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的需要。
经济资本的计量就是对各类资产业务风险的计量, 因此, 经济资本能直接反映各类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 通过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可以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低风险、高回报的资产业务上, 从而优化业务结构, 控制风险资产总量, 降低总体风险, 建立以经济资本为基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是促进区域结构调整, 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
经济资本是一种经营资源, 根据商业化经营的原则, 占用经营资源必须提供相应的利润回报。通过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可以建立经济资本回报约束机制, 在督促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展业务时必须考虑其所占用经济资本的回报率高低, 将有限的经营资源合理摆布到风险控制力强、经济资本回报率高的区域, 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增加效益, 实现内涵式增长。
(四)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可以为建立以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创造条件。
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协调。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就是将防范风险和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管理的各个层次和各个操作环节, 通过对各项业务存在的风险及其所带来的收益对照比较、分析, 完整、真实地反映每一笔业务、每一个机构、每个部门甚至每个员工的业绩表现, 为商业银行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创造条件。
三、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建议及措施
(一) 强化经济资本管理理念, 树立经济资本管理文化。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文化是生存的土壤。意识的深化和文化的形成是长期的, 也是最根本的。因此, 商业银行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必须将管理理念从上到下贯穿于每一个管理层、每一个一线营销人员, 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 使员工清醒地认识到,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的目的不单是规避风险, 而是依靠先进的风险度量和配置技术, 承担那些能够管理好、并能够对其给予充分补偿的风险, 从而提高资本利润率, 获得银行股本高额回报。同时,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是当代商业银行顺应国内外监管要求, 与国际接轨, 成为良好银行的重要途径。
1、分层次加强培训, 将理念根植于每一个层次的人员。
首先要加强各层次高管人员的培训。无论是经营还是管理, 其决策均来源于高管人员, 因此要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优化经济资本结构, 控制决策风险, 降低风险成本或决策成本, 关键在于增强各高管人员的经营理念, 提高高管人员的决策能力。而经营理念的增强、决策能力的提高, 除高管人员自身对经验政策的把握和业务素质外, 从现有情况看, 短期内加强高管人员培训是培育理念、提高其决策能力和强化制度执行力的重要途径。只有高管人员的理念先行, 才能把决策过程控制和经济资本的导向性作用落到实处, 才能使经济资本管理得以有效实施。其次, 加强各层面操作人员、尤其是一线营销人员的培训。操作人员是政策的执行者和落实者,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 要让操作人员明白为什么要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计量经济资本, 通过资本计量如何降低业务风险、控制业务风险, 经济资本回报最低要达到什么标准等, 从而使经济资本管理在营销的每一笔业务中得以体现和落实, 才能将经济资本管理的经营理念渗透到每一个层次、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 使经济资本管理的理念成为一种长久的文化。
2、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制度建设。
文化是一种氛围, 一是种自觉行为。而制度是硬约束,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任何理念的培养、文化的形成都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硬保障。因此, 加强经济管理, 必须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制度的建设, 构建或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国际商业银行管理惯例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战略的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法人层面的资本总量与资本结构管理, 建立监管资本管理、经济资本管理和账面资本管理的相互协调、沟通管理机制, 要实现经济资本与计划管理、绩效考评、财务管理、产品定价、风险控制等管理职能的有效对接, 充分发挥经济资本在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通过经济资本管理制度建设使经济资本管理得以落实和进一步加强, 使之成为商业银行一种长久的经营理念和文化。
3、细化经济资本管理流程。
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细化经济资本管理流程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资本管理流程要涵盖业务经营的始终, 即从经济资本的合理分配、客户的选择、风险的防范、经营结构的调整、以及贷款定价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 都要进行细化, 使一线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一目了然, 易于操作, 使经济资本管理切实落到实处。
(二) 优化存量资本, 合理分配和配置增量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管理的核心就是降低风险, 提高效益,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资本的构成不仅包括既有的存量业务形成的资本, 也包括新发展业务所需的增量经济资本, 如何加强经济资本管理说到底就是如何使存量资本得以优化, 科学合理配置增量资本, 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提高经济资本回报。
1、加大资产清收处置力度, 优化存量经济资本占用。
一是优化存量信贷资产经济资本。信贷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是经济资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优化信贷存量经济资本, 就是要退出低效客户, 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处置存量不良信贷资产, 降低存量资产的资本, 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信贷结构调整, 将信贷资源重新配置到经济资本占用较少、风险较低的信贷客户或信贷业务品种上, 实现存量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二是要结合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加强存量非信贷资产管理。要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按月监测、按季要分析、定期考核制度, 逐步完善非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压缩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进一步加强应收息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加快对闲置固定资产、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的处置步伐, 努力减少非生息资产对经济资本的占用。三是加强表外业务管理。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业务管理, 严格控制风险, 提高收益。
2、实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管理, 合理分配和配置经济资本。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的情况, 经济资本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增量上, 优化增量资源的配置。一方面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及资本需求科学预测全行经济资本增量, 合理确定经济资本总量目标, 实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管理, 根据所辖各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额、经济资本回报率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合理分配和配置经济资本。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所辖各分支机构要根据经济资增量计划、各项业务发展目标、各业务品种占用经济资本的多少、风险水平、回报率高低等因素, 将经济资本科学配置到相应业务 (或资产) 上, 以经济资本增量约束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 并逐步提高经济资本回报水平。通过实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管理和回报约束的机制, 引导增量资本向低风险、高回报的业务上倾斜, 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增长。
3、加快经营战略转型, 努力降低经济资本占用。
一是调整业务结构, 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二是加快收入结构调整, 积极拓展收入渠道, 大力拓展中间业务, 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三是优化存款结构, 加大低成本存款组织工作力度, 提高低成本存款占比, 努力降低成本支出。四是通过细分客户, 调整资产业务品种, 抓好客户结构调整, 统筹规划资产业务发展, 夯实业务经营基础。
4、提高商业银行科学决策和产品定价能力。
要按照客户贡献、风险以及业务性质差别化制定价格, 全面考虑内外各种因素, 除了短期效益的测算外, 还要对客户的重要程度、发展前景、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建立包括经济增加值、业务发展潜力等多维度的分析模型, 规范贷款定价管理, 采取差别化的贷款定价策略, 提高资本回报。
(三) 建立科学的经济资本考核体系, 以回报率要求经济资本配置。
“降低风险、创造价值”是加强经济资本管理的终极目标。商业银行如果单纯追求总量而忽略结构优化, 不从根本上改变单纯依靠规模特别是信用规模扩张的增长方式, 必然会加大业务风险, 造成资本金的急剧消耗, 导致资本金不足和收益下降。商业银行能否建立符监管规定和自身发展战略的经济资本考核体系, 是加强经济资本管理, 防范业务风险, 提高资本回报的关键之所在。因此, 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经济资考核体系, 引导业务向风险权重低、流动性强、资本占用少、综合回报高的项目和区域发展, 实现速度、规模、效益的协调统一, 提高商业银行整体市场竞争力。
(四) 完善基础数据建设, 加快内部评级模型开发。
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要求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高级法要求具备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商业银行应尽快实现各层业务数据和管理信息的集中, 积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损失数据, 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 完善加强经济资本管理的数据基础;同时应不断熟悉和掌握各种先进风险管理模型, 完善内部评级体系, 加快与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内部评级模型开发, 形成科学的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方法, 从而达成经济资本管理目标, 防范风险, 提高收益, 将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市场化的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202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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