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2024-07-25

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精选10篇)

1.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篇一

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法与会计的异同化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开始了,企业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应特别关注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1、将企业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之间是否一致;

2、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3、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报告意见类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法规政策

现将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主要涉税调整事项归纳如下: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有据的进行;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在实务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勤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 1

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差异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组织。”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在实务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调增的金额,在本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实务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篇二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09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10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一、五、六、七)”(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二、五、八)“(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九、十一)”(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09]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总结报告 篇三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三、税收政策和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来,我局将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加大宣传、贯彻、执行、

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并督促、引导#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www.gkstk.com end#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篇四

发布日期:2005-12-30 11:18:00 作者: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篇五

(一)、问:企业对租用的用于经营的房子进行装修,支付的装修费是否可以一次性进费用?

答: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改造支出,对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的,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不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装修改造支出,在费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经营期若短于5年,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一并将装修改造支出的未摊销余额全部税前扣除。、问:内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 5 ‰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当年没有发生坏帐,是否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

答: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5 ‰提取坏帐准备金,其它应收帐款不可以提。、问: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可不可以提坏账准备?

答:关联企业不可以提坏账准备。、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出国考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出国考察费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可以税前扣除。、问:当年购入原材料未取得发票而估价入账,次年取得发票,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如果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估价存货的发票,则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果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在下一年取得估价存货的发票,在下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问:企业计提的坏账损失如果年末未发生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备案也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千分之五以内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问: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企业可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8、问: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交所得税吗?

答:企业业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9、问: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如果双方企业税率相同还用补缴税吗?

答:不补缴。、问:什么叫汇算?什么叫清算?如果我现在要废业,是清算还是汇算 ?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汇算就是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经营成果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对比当年各月或季预交情况计算出应退或应补所得税额。清算是企业在破产、废业时对资产、负债、权益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行为。企业废业时要先汇算后清算。

11、问: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正常报废不需审批;非正常报废,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问:企业从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另一个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并已使用,可否以出货单为入账凭证计提折旧?

答:不可以,应以发票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问:企业自用的轿车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电脑的折旧年限是几年?

答:折旧年限均为 5 年。、问: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两费扣除标准为,广告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问:新办的咨询业企业,0 6 年11月份成立,但当年就取得了第一笔收入,是否可以申请次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申请次年享受减免税,如果选择次年享受减免,当年应正常申报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问:政府给的搬迁补偿费是否缴纳税企业所得税?

答:沈国税发[2005 ]363 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广告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是多少 ?

答: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 2% 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无限期结转。制药、食品、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可按 8 %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无限期结转。、问:去年11月份成立的企业是否要报企业所得税年报?

答: 必须申报,并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税金。

19、问: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可以冲减开办费吗?

答: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问:房屋租赁费当年未支付,是否可以按预提数在当年所得税前列支?

答:未付款不可以税前扣除。、问:部队的转业干部办公司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

答:根据财税 [2003]26 号文件规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问:教育储蓄的最高金额为二万,含不含二万?

答:包括二万。

23、问: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按年限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上述规定对于土地摊销年限来说,要看土地的法定使用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企业存续年限相比较,哪个短,按哪个年限摊销。

24、问: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全年销售净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千分之五扣除;超过 1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超过千分之三扣除。

25、问:开办费怎样税前扣除?

答:不短于5年内摊销。、问:电脑、复印机折旧年限是多少?

答:5 年。

27、问:向境外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请问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缴纳 10% 的预提所得税。

28、问:飞机票附带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可以。、问:企业购入软件,构成无形资产的,如何确定摊销年限?

答: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缩短摊销年限,最短可在 2 年期间内平均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

30、问:企业租用汽车,与汽车有关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可以税前列支,前提是:

1、要有汽车租赁合同;

2、借用的汽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但是保险费、车购税、养路费等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

(二)31、问:公司经营使用老板个人的车,所发生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答:公司可以与老板个人签订租车合同,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支付租车费用,公司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过桥费、修理费、停车费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车辆保险费、车购税、养路费等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修改外网资料)

32、问: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未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

33、问:我单位是一房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还没有汇算,请问现在分红可以吗?

答:不可以。

34、问:建厂房所需的一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不可以在税前列支,应在再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完工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35、问:新办广告业企业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新办广告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6、问: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退增值税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给予退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7、问:差旅费有扣除的标准吗?

答: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8、问:售后服务材料可以进成本吗?

答:材料费用可以进成本,进项税可以抵扣。

39、问:企业购置的小轿车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可以计入成本吗?

答:小轿车属于固定资产,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0、问:我是服装公司,做衣服剩了很多布,既不能再使用了,也不能销售了,其进项税已经抵扣了,现在怎么处理?

答:原材料报废应做财产损失处理,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报废原材料的进项税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41、问:我单位组织的展销会所发生的费用(如:客户的食宿费、交通费等)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展销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合法票据实列支,客户支付的食宿费、交通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42、问:发放给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的补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

43、问: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免征?

答: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4、问:房产的契税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应计入原值。.45、问:购买的面包车的保险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里吗?

答:保险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6、问:财政补贴收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帐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47、问:软件企业免二减三是等到获利之后在递交申请吗?

答:按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企业要在开始获利的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在审批之前,企业需要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之后予以退税。

48、问:应付款超过3 年是否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 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9、问:与经营有关的打官司费、罚款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可以,国税发 [2000]84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50、问:差旅费报销有什么标准吗?

答:根据国税发 [2000]84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51、问:给职工的出差补助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的一部份税前抵扣?

答:出差补助费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52、问: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也就是买断工龄,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在不短于3 年的期间里摊销。

53、问:企业根据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取得的赔偿金纳税吗?

答:应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4、问:政府机构开的行政事业收据(不是发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可以。

55、问:什么是筹建期?开办费包含什么项目?如何摊销?

答: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应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56、问:企业收到的职工采暖费发票是部队开的发票可以入账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是税务机关发售的带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可以扣除。

57、问:新办的工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新办企业免一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享受。

58、问:制药行业的广告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8% 还是2%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 号)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59、问:企业的车被撞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算收入吗?

答:取得赔偿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60、问:销售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6.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篇六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汇算清缴。问题二: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重大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申报表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完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各类重组需报送的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阅。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4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为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有1项,即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税收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各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有30类,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将即时办结。

具体优惠项目和报送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59.172.24.131:8080/)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和《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表》,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七: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是否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

答: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在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数据后直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申报要求如下:

当纳税人在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使用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并显示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软件”中打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问题八:哪些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并在申报时,据实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特别提醒:由于财税〔2014〕75号文件出台较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的,应在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问题九: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使用什么软件,其申报数据如何报送税务机关?

答: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申报系统”可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后,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未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U盘等介质到办税服务厅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纳税人在5月31日前,从申报系统中打印1份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问题十:申报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才能够成功申报?如何从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

答:

(一)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时,以下具体信息须与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否则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将无法被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接收。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201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弥补以前亏损”,其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可弥补亏损额累计数;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8行“加: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的,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3列“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报相关信息,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征管信息进行核对,如与税务机关征管软件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时,纳税人应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下载填报“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信息(数据)辅导核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辅导核对后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取税务机关征管信息:

1.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从网上申报平台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即可阅览本单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

2.纳税人也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下载界面中,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最后6位数字。

3.无法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取XML数据文件的纳税人,还可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拷贝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问题十一: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软件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7.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篇七

2011-04-18 清华领导力培训

中华会计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每年必行的工作,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问题,将后患无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钱要做好充分的筹划,认真分析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向税务机关提出归还申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筹划。

财务部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thldl.org.cn清缴时,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审核或确认:

1、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经审批。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许多企业紧紧抓住发展机遇,迅速在自己的经营领域和投资方向上做了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批件。只有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和确认,企业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和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2、税前列支的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例如,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坏账金额确认坏账损失,也可以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0,5%确认坏账损失。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企业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按坏账实际发生额确认坏账损失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坏账实际发生的确认标准并在坏账发生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又如,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虽然经过董事会批准确认,但没有上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列支。

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确认。对于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引起税前会计利润的减少,应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二、认真分析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

按税法的规定将企业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常见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不同。采用按实际发生的坏账确认坏账损失的企业,只要坏账损失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在纳税调整时本项目不做调整。凡是采用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期末应收账款+期末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全部余额(包括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全部应收款项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余额,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倒可往来款项,也不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

2、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减少当年企业会计利润;《办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处置资产的亏损在报批主管税务机关后方能确认损失,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企业同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政策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办法》不允许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4、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计算纳税所得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及采用加速折旧法,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5、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费用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进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

6、对企业投资性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在该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其他的借款包括购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借款费用都不允许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交付使用前发生的专项借款费用可以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应资产的成本,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投资成本,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7、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税法规定对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关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非销售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及奖励、对外捐赠、对外赞助等方面的,可以直接以产品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问题

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退还。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归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归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税款退还的具体程序是:

(1)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列;

(2)把《退税申请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

(3)由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县级以上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4)批件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批后的《退税申请表》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交给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企业在办理退还所得税时应注意:(1)预缴所得税的退还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企业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应退税款扣除企业欠缴的税款后退还余额。

8.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篇八

一、今年企业所得税清缴的五点变化:

(1)今年汇算申报期限限至2012年6月7日(2)资产损失不需要报批(3)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填报要求有变化

二、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1.应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2011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6、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征管的纳税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3)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收支情况报告表》;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是否需要报送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2)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特别说明: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均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申报资料(查账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3、电子报函文件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3、电子报函文件申报

五、税收优惠备案分类

1、简易备案管理:

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权益投资收益;非盈利组织的收入;证券基金投资收入;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2、备案登记管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小型微利企业;等

六、资产损失申报制度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2、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如何区分?

区分点: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企业资产是否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发生。

区分意义: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要追溯处理。)

3、注意事项:

1.公告强调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减少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中介机构在出具鉴证报告工作中要提醒企业注意税收规定的资产损失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

2.资产损失在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都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如要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会计上已处理;第二已依法申报;第三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4、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1)对以前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在扣除上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

5、申报管理:

(1)申报方式和申报期限: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2)分为两种申报形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6、申报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2)清单申报报送的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企业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3)专项申报报送的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同时附送规定的的证据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资料。

(4)总机构报送的资料:

1.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资料;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5)二级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

1.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资料(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

7、报送资料的装订顺序:

(1)清单申报: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2)

专项申报:资料封面,专项申报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3)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资料封面,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明细表,报送资料清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相关证据资料。

(4)证据资料的装订要求:企业报送证据资料的目录名称、装订顺序、页码等,必须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的“损失确认证据资料名称”栏中的顺序一致,且内容相符。

8、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9、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0、我市对报送资料的规定: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中列举的资料。

2.企业除报送规定的资料外,必须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报告”,说明本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七、2011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1、关于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3、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如属于推倒重置

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5、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问题

6、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公告

补充: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011-10-20财税【2011】81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11-10-19财税[2011]104号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11-10-10财税〔2011〕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10-10财税[2011]99号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1-9-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1-9-7财税[2011]70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8-26财税[2011]76号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011-7-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2011-6-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11-6-17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17财税[2011]53号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11-6-7 •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 •2011-5-31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2011-5-31财税[201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2011-5-31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2011-5-24财税[2011]23号

•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24财税[201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11国税函[2011]250号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2011-5-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2011-4-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2011-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这一部分我觉得论坛上有很多学习专题,在这里就贴了

•2011-3-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1-3-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3-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1-27财税[2011]4号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1-1-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

9.新会计准则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篇九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1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000万元,2001支付借款利息1020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020000元,贷记:“以前损益调整”1020000元。

2、2001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单价为2000元)、共计20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000元,贷记:“以前损益调整”20000元。

10.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篇十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解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设计原理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转让收益,无论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会计处理上都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在纳税申报时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在税务处理上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投资收益免税,如直接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二是投资收益补税,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是投资收益征税,如转让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收益,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通过附表十一,即《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予以反映,并对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的。

二、《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重点项目填报解析

(一)本增(减)投资额。本增(减)投资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本期借方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填报。该项目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投资企业本对被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的投资额;二是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额。

(二)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与税收金额不一定相等,比如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投资成本是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不是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填报说明未说明第4列填报“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金额还是税收金额。从报表的设计原理分析,应当是会计金额,但从填报说明的表述来看,是指税收金额。

(三)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对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将投资方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与投资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申报时填入附表三第6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四)会计投资损益。投资收益明细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二是转让投资取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投资转让损失)。而本项目是根据“投资收益”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填报企业持有投资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或投资转让损失),投资转让收益在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栏填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相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税后收益,但应税的股息红利为税前收益。在会计上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分投资收益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8列申报;如果属于应税的股息红利,在本表第9列申报。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不同。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的投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并入主表后形成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作为纳税调整项目处理,调整减少(或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税收是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股息红利的实现,而会计上由于确认应收股利时不再计入企业损益,所以纳税申报时该部分股利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本表第9列申报。

(五)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另外一部分为不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该部分股息红利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第8列“免税收入”纳税申报时并入附表五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具体而言,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填报第8列时按照会计核算口径的税后投资收益填报;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免税的股息红利,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不在第8列申报,否则会虚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项目,由于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是“先税后分”,对于会计核算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已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第9列只申报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将税后收益调整为税前收益,该部分调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同理,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对于会计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收的股利,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的股息红利,也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申报:一是由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未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应当将该部分税后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填入第9列,该部分调整额并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二是计算该部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该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入附表五第38行“其他”,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减少项目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全额征税收入项目中,如果被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高于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投资方已纳税款如何抵减未前尚无明确规定。

(六)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净收入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长期应收款明细账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指交易环节发生的印花税、交易费等,其他税费不能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七)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会计核算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时,据以从投资转让净收入中减除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当根据转让股权的加权平均单价等方法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股权如果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计算“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时,应当减去企业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八)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股权投资的处理上的差异,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与”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不一定相等,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投资的初始成本不同。税收确认投资的初始成本时,是根据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但会计在确认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时,是根据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第二,投资的后续计量不同。税收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一般不作调整,但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在投资持有期间会发生变动,比如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第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投资转让成本的影响。企业转让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股权时,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投资转让会计成本的抵减项目,但在计算投资转让税收成本时,不能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因此,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的是企业转让投资的税收成本,如果转让投资的税收成本与会计成本不一致的,应当对会计成本进行调整。

(九)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以企业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后的余额。该项目根据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计算填报,其金额与“投资收益”明细账反映的金额应该相等。

(十)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以企业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后的余额。该项目根据投资转让净收入减去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计算填报。

(十一)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报“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差额。如果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大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差异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4列,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处理;如果会计上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小于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差异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3列,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

(十二)投资损失补充资料。本项目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比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投资损失。其中,“”分别填报本前5年自然:“当结转金额”填报当年投资转让损失需结转以后弥补的金额:“已弥补金额”填报已经用历年投资收益弥补的金额:“本弥补金额”在本年投资所得(损失)合计数为正数时,可按顺序弥补以前投资损失:“以前结转在本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本弥补金额合计数加上第一年结转填入附三表中“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所得”调减项目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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