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共13篇)(共13篇)
1.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 篇一
信用社(银行)个人“合规文化建设”自查报告
根据银监会、省联社及县联社“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精神,本人结合自身履职情况开展了合规风险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多措并举,真查实摆,切实找准自身问题 开展合规文化建设以来,自己通过学习相关文件和上级领导讲话,切实认识到了,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是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个人素质、强化工作作风的良好契机,必将对全市信用社系统工作再上新水平、再创新成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认识,自己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了合规文化建设当中,把搞好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完善自身,切实加强自我建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牢牢抓在手上。解决问题,首先要找准问题。为了找出自身问题,选准整改方向,我坚持按照市办和联社的有关要求,规范动作、严格步骤,重点对照市办指出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力争把问题找准找实。
一是通过自我反思查找问题。对照上级及联社的要求,自己真正静下心来深思,开展深刻自我批评,认真反思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勇于亮出自己的丑,揭出自己的短。
二是通过同志互帮查找问题。利用召开座谈会和与同事交流的方式,虚心向周围同志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看看问题存在哪,根源是什么,避免自我查找的主观性。同时,还以真心帮助同志的目的,大胆向周围同志提意见,帮助大家找问题,达到互帮互助的目的。
三是通过群众评议查找问题。充分利用发放意见表的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自己还注意深入一线,与群众交流,认真听取群众对信用社和对我个人的意见。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一一做好记录,认真分析积极思考,及时归纳总结。通过一段时间的深入查找,发现自己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1、组织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执行上级政令不够严格。表现为,思想上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没有做到执行上级政令不走样。有时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操作为借口,进行灵活变通。同时,在工作中创新观念也不够强。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思想上不够大胆,满足于按照上级和领导要求,做好本职,完成任务,缺乏创造性、独创性的点子,对如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
2、对相关的金融系统和信用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时存在着有规不循的问题。表现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得不深不透,只知道一些梗概,没有去深入研究,有重业务轻理论的倾向,致使自己法律法规知识不够扎实,开展工作不能得心应手,造成工作中随大溜,看别人。作为信用社的领导干部没有做到以其昭昭,使人昭昭,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必须下决心改正。
3、敬业爱岗的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自己作为一名信用社的领导干部应当始终发挥表率作用,以自己的一马当先,引领分管领域工作的全面上水平。但是,通过分析查找,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自我要求不严格的现象。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基层社工作多年,自我感觉自己的服务意识还不差。但是用更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服务意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信用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自身建设还有待强化。实事求是地讲,自己始终注重用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来约束自己,不触线、不违规、不放松。但在信用社这个特殊的单位担任领导干部,必须更好地廉洁自律,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做到立行、立德、立威、立身,不能有半点马虎。因此,必须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永恒的课题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究根源,积极纠改,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找准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认真分析思考,我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自身修养不够,从点滴做起、防微杜渐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自己纪律观念不够强,总觉得出不了大问题,从而在思想上对合规文化建设不够重视的原因。但深究起来问题的主要根源还是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需要进一步的改造,对于实际工作来说,就是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对信用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合规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提高认识使自己真正心甘情愿的、全心全意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问题查找到位后,我立即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严格执行。
一是挤时间学习。挤出时间积极进行自学,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自学了10余份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并且虚心向单位里的业务能手进行请教,积极学习业务知识。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都有所提高。
二是严格纪律。作为一名信用社干部,只有管住自己,才有资格、有能力领导和教育别人。为此,在工作中注意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慎权、慎欲、慎独”,自觉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约束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行为。
三是努力工作。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整个信用社系统的整体工作联系起来,自觉地把合规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抓好分管工作,圆满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任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自己分管负责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呈现出了健康稳步发展的好势头。
三、明确方向,制定措施,切实保证合规文化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根据以上查找出来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执行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完善,踏踏实实工作,热忱服务,努力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
从制度上防范,加强互控体系建设。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保证,是相互控制的基础,员工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要相互控制监督,建立一种制度防范的长效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加强监控体系建设。积极配合联社稽核队伍对各个网点业务经营活动在进行常规稽核的同时,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稽核、重点稽核。加大内控制度检查,做到不留死角。采取不定期抽查,临时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员工坚持制度,合规操作。这样不仅在思想上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看,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能遵守规章制度不违规。
自查人:***
2.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 篇二
1 系统应用日益推广,本人查询量倍增
个人信用报告在各领域的运用不断增多,表现为个人征信系统查询量日益增多,同时随着系统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通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数显著增加。以下以安徽省某市本人查询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笔
注:本人查询量主要统计的个人通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数量。
从表1中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近三年来,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呈现逐年呈倍数增长态势,表明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征信系统服务社会功能日趋明显;同时自2008年以来,总行征信管理局在每年6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6.14信用关爱日”活动,效果明显,反映在表1中,每年6月份查询量均出现了激增。通过对前来查询的个人进行调查,我们发现,在未开展专项征信宣传活动以前,前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大部分是在申请办理贷款或信用卡遇到问题的个人或者是其它机构必须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但在开展专项征信宣传活动的月份,大部分个人是在看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宣传报导后,主动来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这说明大规模集中的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普通百姓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起到了提示和引导作用。
2 信用报告本人查询量逐渐成为楼市冷暖的“晴雨表”
从表1可看出,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量总体上呈现增长态势,同时存在一定的波动。总体上的增长趋势与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不断推广、专项征信宣传活动的开展相关,而其波动趋势是由何种因素导致的呢?通过对前来查询的个人进行调查发现,查询量的波动与个人购房情况密切相关。选取2010年9月8日至9月17日时间段,对前来人民银行窗口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193人进行调查,其中129人的查询原因是与住房贷款有关,包括申请房贷被拒和准备申请房贷,与房贷相关的查询占比70%左右。图1反映出某市近两年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量与住宅类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套数来表示)呈现趋同现象。
从图1可以看出,近两年来,某市个人征信系统本人查询量变动趋势与住宅类商品房销售量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为进一步验证,利用Eviews4.0统计软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2009年6月和2010年6月,由于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导致查询量激增,为了分析的准确性,剔除了2009年6月和2010年6月的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套数(LTS)和个人征信本人查询量(LCX)数据。
注:住宅类商品房销售量数据来源于House365.com
2.1 模型检验结果
模型方程为:LCX = -3.0375 + 0.56471*LTS + 0.6723*LTS(-2) (1)
显著性水平a=0.10,查t分布表,在自由度为n-2=22下,得临界值为1.717;对于LTS和LTS(-2),t统计量分别为5.005 448和6.664 239,均大于临界值,所以拒绝系数为0的原假设,系数是显著的,表明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套数对个人征信本人查询量有显著性影响。R2=0.837 578,说明模型整体上拟合较好,模型的解释力较强。对方程的残差进行ADF检验,得到残差的ADF值为-3.045 734,小于1%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3.808 546,残差通过平稳性检验。
2.2 模型分析
1)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套数LTS的影响。
模型的检验结果显示:房屋交易量对征信查询量当期值有显著影响,房屋交易量每增长1%,拉动征信查询量增长0.56个百分点,说明楼市的冷暖对征信查询业务量有明显的正向关系,即是楼市冷暖成为影响征信查询量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
2)前期住宅类商品房销售套数LTS(-2)的影响。
方程(1)显示,前两期的房屋交易量对当期征信查询量也有比较显著的影响,即前第二期的房屋交易量每增长1%,带动当期征信查询量增长0.67个百分点,证明了有相当一部分查询人是在房屋交易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被动来查询了解个人信用记录的。
2.3 实证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个人征信本人查询量随着本市住宅类商品房销售量的波动而波动,反映出楼市冷暖成为影响个人征信本人查询量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随着人们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先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意识的加强,主动查询量的不断增多,信用报告本人查询量将成为反映楼市冷暖的“晴雨表”。
3 几点思考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近三年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量的总体分析和对影响查询量波动因素的统计分析,提出几点思考与建议。
3.1 培育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虽然社会大众对征信的认知度、社会信用意识逐年提高,但对征信知识的了解还远远达不到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目前进行查询的人多是申请信用卡或贷款被拒,人们查询信用报告多处于被动的原因,只有在开展专项征信宣传活动期间,在外界提醒和引导的情况下,才会主动关注个人信用问题。因此只有变被动关注为主动关注,才能从本质上做到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珍爱本人信用记录。由此可见,提高人们信用意识,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信用习惯,加大征信宣传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3.2 建议开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人查询功能
目前,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仅在贷款审批、贷后管理、信用卡审批、异议核查等环节,均属事后查询,即个人已提交贷款或者信用卡和异议申请以后才会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实证表明相当大一部分人在房屋交易已经发生,申请贷款后,因没有享受到贷款的优惠政策或被拒贷后才被告知信用出现问题。其中一部分客户已付房屋首付,被拒绝贷款后,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若终止交易,需缴纳一大笔违约金,增加了人们因信用问题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如果在申请房贷前,相关银行告知客户需了解本人信用报告并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们的违约风险,减少信用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同时减少人们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误解和抱怨,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信用记录。
3.3 商业银行应灵活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通过调查大部分被动查询者,发现多数商业银行在使用居民个人信用报告判断是否贷款和利率优惠时,机械地按照上级行的文件要求办理;特别是在信贷规模比较紧的时期,教条地强调报告上的记录,夸大信用报告的作用,只要客户信用报告上存在逾期记录,即一律以该客户信用记录不好为由拒贷。个人信用报告仅是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考察个人信用记录的目的是依据借款人过去的信用行为来判断其未来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只是信贷决策的参考之一而非依据。商业银行应科学、客观地把握衡量尺度,正确判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灵活、合理使用信用报告,对逾期记录不能“一刀切”,教条使用,发挥个人信用报告的正确作用,促进个人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55-270.
3.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 篇三
截至2014年11月月底,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公民,已经可以到央行征信中心的网站直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虽然过程并不简单,也需要至少一天的等待时间,但真的拿到这份个人信用报告的那一刻,你会惊讶于自己的一切信息竟然被如此精准地记录下来。
报告中的信息一共分为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三是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民事判决等。
央行还在不断完善这个数据库,未来,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等公共信息都会被记录在案。将来,一个曾经“跑路”的老板,即便想东山再起也无法从银行贷款;一位诱骗过女学生的大学老师无法晋升;一名职业经理人会因为劣迹而被彻底驱逐出金领圈子;买房或租房前,双方要像交换名片一样,交换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里,都有什么?
建立个人信用报告,前提是定义一个“人”。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堪称是全世界最成熟的,因为每位美国公民都拥有唯一的社保号码,这个号码将美国人一生所有的信用记录都串在一起。
但在中国,信用卡和贷款还款、各种消费信息、民事纠纷和违法记录都保存在不同的部门,甚至,与它们绑定的个人信息都不是唯一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号、户口……
2000年6月,中国内地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出炉。这份提交给工商银行的报告,出具机构是一家第三方资信机构。本来,中国人民银行凭借先天的优势,可以成为中国最大的个人信用记录“大管家”,有能力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社会信用系统。但这样强制推行,难免有涉嫌垄断业务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质疑。更何况,央行一时半会也无法搞定水电煤气、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各个机构,更无法直接从公安、司法、人事、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调用信息。
2003年,国家层面的个人信用体系终于起步,整整十年后,九个省份的居民终于可以在央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又过了一年,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范围终于扩大到全国大部分地区。
但是,想获得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首先要有个好记性。
在个人征信中心的网页上注册,需通过数字证书、银行卡信息或回答问题来验证身份。你要牢记自己什么时候办过信用卡或贷款,额度是多少,办理的银行地址在哪里,填错了,不好意思,回去慢慢想。
实在想不起来,你也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人民银行现场查询。
如果你只是好奇,那奉劝你查一次玩玩就好,因为从2014年6月开始,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开始收费了:每年前两次免费,第三次开始,每次收费25元。
2013年,全国一共有500万人查询了自己的信用信息,其中超过两次的有44万人,央行因此认为,对于一般人来说,两次基本能满足日常需求。除了信用卡和贷款的逾期、未结消记录外,个人信用报告单从上到下,还有这些信息:为他人担保、资产处置、欠税记录、民事赔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未来,这份报告中甚至会包括手机和固定电话的欠费记录。
在信用记录的最后,是最近两年里对你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兴趣的机构和个人名单—银行、征信中心以及它们查询信用报告的具体日期。
不看政审报告,看信用报告
如果你觉得这些信息对你的影响,仅仅是办信用卡的额度和申请房贷的审批速度,那你对个人信用的认识还停留在五年以前。
在招聘时,一些用人单位已经把政审材料改为个人信用报告,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在招聘时都会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在国内许多地区,个人信用报告甚至能影响到一位官员的晋升之路。湖北省政府曾出台《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规定,在评选先进时,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换句话说,一个在各方面表现都不错的公务员,可能因为某次忘记了信用卡还款日期而与“先进员工”失之交臂,甚至可能因此影响仕途。
信用报告如此重要,用途也越来越广,怎样才能避免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信息?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不留下不良记录。信用卡和贷款按时还,税按时缴,不论手机还是固定电话尽量不欠费……另外,即便你不小心错过了还款日期,也有挽救的方法。
首先,如果忘记信用卡还款日期,或者少还了几毛钱的零头,在三天之内还可以补救。信用记录都先由商业银行记录,然后再上报央行。只要三天内还款,商业银行就会删除延迟还款的记录。
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在意的,永远只是“恶意”的信用污点,所以,如果你确实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信用卡或贷款还款逾期,还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发表个人声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在我国,因个人信用报告错误问题,公民与银行等机构发生纠纷时,往往只能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因为法律上对于“信用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有最后一招,就是让时间冲淡一切。
4.信用社合规文化自查报告 篇四
自查报告
我**联社营业部根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总体要求和本社实施方案,对本单位从制度设计到业务运营,从管理者的内部到员工的具体操作,认真组织好个人行为自查和单位自查,现将自查阶段总结如下:
1.对班子建设方面:我们以***为主任,***为副主任,***为主办会计的领导班子。分工明确,工作规则完善,无存在缺位缺位错位等现象。
2.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方面: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制度执行到位,岗位监督相互制约,风险控制流程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业务领域。实行了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3.经营情况方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合规,审慎经营指标真实,无虚假存款,虚增利润和账外经营等行为,无以权谋私违规违纪发放贷款等行为,无违规授权、授信行为。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排查了信贷业务柜台业务银行卡业务三个领域的风险隐患,对冒名贷款等业务作为重点排查。
4.我们对本单位和员工高度负责,查找问题,不漏一1
笔业务,不漏一名员工,不漏一个岗位。对出现的问题,就地解决。坚持边查边改。
**联社***社
5.信用社会计工作自查报告 篇五
一、关于会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社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工作规程,全面提升财务工作质量,明确各个岗位职责,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做到钱帐分管,双人临柜,交接手续完备。
二、关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
我社一直以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实施内部监督,无账款不符现象;把重要空白凭证以及有价单证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并设有手工登记簿,做到帐实相符。
三、关于会计的核算情况
在财务核算上,严格业务处理程序的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保证会计数据正确合法。但是在对帐工作方面有欠缺的地方,有些对公支票户的对帐单不能及时收回,对对帐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关于存、贷款业务的核算情况
对于存款业务能够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操作。贷款业务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贷款手续合规,使用利率正确。
五、关于支付结算、联行往来方面 本社在这一方面无随意压票现象,联行往来按规定对帐,结算业务岗位的设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六、关于挂失业务管理
本社的挂失业务一般只有凭证和密码的挂失,挂失手续齐全,无虚拟挂失现象。
七、关于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本社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在营业费用方面,我社明确费用的支出和开支标准,遵守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联社规定的程序进
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递延资产按规定分期摊销。
八、关于会计档案管理
我社按规定整理、装订会计核算资料,归案装订及时、完整、合规。
九、关于股金管理
6.信用社合规经营全面检查自查报告 篇六
前段时间,市办事处、银监分局分别对我县的经营管理工作、职工营销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贷款新规贯彻执行、存款帐户、内控四项制度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了许多问题。近期,省联社稽核大队将对我县联社实施合规经营专项稽核,综合评价我县联社的合规程度,检查涉及面广,针对经营业务约400个具体项目。
为了迎接省联社检查组的到来,我社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召开自查纠改工作动员会,对我社的财务、信贷、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涉及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进行了自查自纠。为确保自查工作取得成效,我们成立两个合规自查自纠小组,落实责任,分工明确,一是信贷人员成立信贷管理类自查小组,由张明负责;第二个是内勤人员成立财务现金类自查小组,由杨雯负责,社主任负责本次纠改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现就检查及纠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务方面
财务现金检查小组对我社的对公账户管理、大额取款预约登记、抹帐登记、凭证印章、可疑交易、柜员卡授权、核销、置换登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主要对从2010年1月至现在财务类所有内容进行了检查纠改。
1、对于对公账户管理方面。我社现有对公存款账户13个,对全部对公账户的开户资料、对帐单发出、收回、预留印鉴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其中有2个账户与实际法人不符,因为客户已更换了法人,检查时,我社的预留账户信息仍为原法人,针对此问题,内勤人员及时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完善了客户信息,变更了法人资料,确保对公存款账户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2、检查小组通过查阅2010年1月1日至现在的所有凭证,主要针对大额现金取款预约、抹帐登记、凭证印章加盖、作废凭证等进行了全面自查。规范了大额现金取款预约制度,补充完善了登记簿,装订了取款人身份证及核查信息并进行了归档管理;对每一笔抹帐进行了严格审察,补充填写了抹帐登记簿相关要素;对已作废凭证检查是否剪角、贴号、加盖“作废”印章等,规范化作废凭证管理;查看每份凭证印章是否齐全,不齐的进行补齐;查看有无票面登记,补充完善。
3、针对相关规定需设立的51个登记簿,逐个进行核对、检查,没有的及时进行了设立,登记不全的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登记。
4、对于以前柜员卡授权管理混乱的情况,设立了柜员卡交接登记簿,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授权,补齐了授权委托书。
5、对于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补充完善,事后监督的缺失印章的补充加盖了印章;建立了核销、置换登记簿。
6、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严禁超库存限额,5000元以上现金必须入保险柜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二、信贷方面
信贷检查小组对于存量贷款全部信贷资料逐户检查,主要从资料规范、贷后检查报告、五级分类、新规执行、农户资信档案等方面进
行了全面自查纠改。
1、对贷款档案资料进行逐户检查,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填写是否规范,对于没有填写资金回笼账号、户名、开户行,没有约定支付方式等要素要素填写不全的进行补充完善。
2、重点对万元以上贷款按季补齐了贷后检查报告,对我社仅有的一个公司客户按月补充贷后检查报告。
3、按季度打印了30万元以下自然人矩阵分类认定表,装订成册,30万元以上逐笔打印五级分类认定表,并报联社审批后装订入档。并做好会议记录,30万元以上逐笔说明。
4、重点检查了10万元以上贷款的支付资料,对于采取自主支付的补充完善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受托支付的完善了有关资金使用的合同、协议等,并打印了支付通知书,一并装订入档管理。
5、检查贷款资料申请、征信查询、调查报告、审批、发放等时间的前后顺序是否合理,时间顺序不对的及时进行更正,并确保以后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操作程序,并指定专管员审查。
6、联社检查组检查出我社信用户利率执行不准确的问题,我社及时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并从检查日起,一律执行9.0‰。
7、对我社的农户资信档案进行了整理,以前缺失及填写不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补充规范,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归档,统一管理。
8、对新放贷款严格按照新的贷款管理规定操作,规范信贷资料,特别是对借款人、担保人结婚证、征信报告、影像资料等收集归档,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的支付管理操作,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规。
三、其他方面
我社及时联系了绿化行业人员,为院内花园种植了绿化苗木;更换了原来陈旧、破烂的办公桌椅,美化了办公环境;安装了太阳能,整修了自来水管道等,全面提高了我社企业文化建设。
组织全社人员对监控设备的操作作用进行了现场学习熟练,并对全社涉及安全保卫方面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7.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篇七
一、中美信用体系概况
个人信用评估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 美国的以市场为主体的评估模式, 该模式的建立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 通过市场进行操作;另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
在维多利亚时代, 由于生产条件的有限, 导致了供给不足加上收入分配的不公, 严重抑制了人们的消费, 这时, 生产厂商只有想方设法刺激没有钱的消费者, 这就产生了信贷。现在的美国个人信贷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完善成熟的体系, 从最常规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信用卡贷款到装修贷款、奢侈品贷款、学生贷款, 更有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新型贷款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各种消费需求。能否贷到款, 能贷多少款均取决于电脑评分系统对你的信用评分, 而这一分值的判定又是依据一套强大的数据和模型运算系统, 包括考虑你的收入多少, 年龄大小, 使用信用的历史以及是否准时还款等。
现在, 美国的三大信用报告公司--T ra n s u n i o n, E x p er i a n, E q u i f ax, 他们拥有上亿消费者的信用数据, 为美国的信贷业提供完备的信用报告。美国强大的IT应用, 使得各信用机构与银行、商业企业都可以实现及时准确的数据交换。美国的信用销售已形成类似于实物商品生产销售的产销流程, 商业化的操作过程也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财富收入。与完善的信用公司的服务相匹配的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针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公平授信和稳定美国经济等问题, 美国国会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及失信惩戒机制。
银行是资信评级资料信息的提供者, 同时又是使用者。从微观个体上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银行一旦认识到自身在客户还款情况的信息提供上有相对优势的时候, 会隐瞒部分优质客户的信贷交易情况, 以免发生客户流失的情况。但是从宏观整个银行业来看, 当银行作为信息使用者时, 又承受着信用评级机构评估结果不符合实际而导致的不能及时还款的风险, 消费者也会面临更高的借款成本 (银行补偿风险的结果) 。这时, 政府的监管可以有效的阻止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美国政府依据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用信息业进行监管和约束, 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 issi o n, 简称F T C) 负责公正信用报告法的执行。特别地, 如果涉及到的主体为银行, 则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执行。
此外, 法律还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所列出的信用项下的信息保留时限, 哪些不得载入报告。个人有权随时检查自己的使用档案记录, 可以对档案中的任何项目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查, 而信用局必须做出反应。如果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能证实的情况, 就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正;如果个人受到信用档案中不正确资料的损害, 可以起诉。
总结以上, 可以发现美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制度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发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的严格监管和发达的金融市场组成。
我国的信用机构的发展起步比较晚。从1987年开始, 一些省市自行组建的信用评估机构, 个人消费信用是从基础的住房开始的, 直到信用卡业务在中国兴起, 才使得资信评级渐渐受到重视。目前信用评估在中国现有基本两种模式, 分别是在济南和上海。
在1999年, 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 形成十大指标体系, 并对各指标进行量化, 从而对借款人得出是否贷款, 贷多少的依据。
同年, 经由央行批准, 上海资信公司成立。上海地区15家商行共同联手, 由央行出面与上海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办, 进行个人消费信用制度试点, 进行业务办法、法律制度市场规则的探索。上海的个人征信计划由两部组成:第一步简称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形成联合征信基本服务功能, 为在上海的各家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息网络查询服务;第二步, 建立上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形成联合征信综合服务功能, 提供个人信用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
在起步的初期阶段, 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主要着眼于两点:
其一, 信息采集。信息源主要有:从各商业银行采集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和信用卡透支及付款记录, 以及个人在银行发生的不良信用特别记录;从法院依法采集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个人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记录;从公安部门依法采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和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处罚记录;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内容, 如电信服务交费记录、公用事业服务交费记录等等。采集周期目前分为及时更新采集、每月更新采集和一次性采集 (有变化时不定期更新) 三种方式。
其二, 信息加工与整合。采集来的大量信息经过整合、加工、存储, 最后形成“联合征信”的“产成品”个人信用报告。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志国介绍, 这份个人信用报告主要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银行记录、社会信誉记录、银行特别记录、查询记录以及异议记录。其中, 社会信誉记录暂时只收进手机交费情况, 特别记录基本是“污点”记录, 如银行和移动通信企业的黑名单信息。根据国际惯例, “污点”记录一般最长保存7年。而对于人们较为敏感的个人存款、个人资产、宗教信仰、医疗史、生活方式等, 信用报告没有收录。
对比以上两种试点模式, 可以看出, 济南的主要是由商业银行自发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 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借款人过往信用记录和历史资料, 是从银行自身今后的风险防范出发。但是独立的一家银行所能收集到的资料信息有限, 而且必须是借款人在该银行曾经有过信用记录的基础之上, 不能杜绝个人在一家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之后, 再到别的银行借款的现象。各家银行为了节约征信成本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最终也会利用发达的电脑网络实现联网, 但是这需要很长的时间。
而上海的模式则是以政府出面, 以上海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要求各商业银行、公用事业单位、法院、公安等加入网络。网络会员有义务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有权使用网络中的资源。这一形式无疑有政府的强制性, 有利于资信制度的快速普及。
二、中美相比较, 中国个人信用状况存在的问题
(一) 从金融市场以及操作方面看
首先缺乏个人信用的相关记录。个人信用, 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 没有记录, 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目前, 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 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是个人人事档案, 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这三项既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 也不能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中国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另外有关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 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
其次缺乏专业评估机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调查和系统的整理, 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分析, 评估, 开展消费信贷只能依靠银行本身, 效率很低。一方面, 信息分散于各个部门, 银行无力一一收集。另一方面, 银行还要为收集信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 且贷款审批时间太长。另外对于其他需要个人信用的机构来说, 银行掌握的个人信用资料不会随意透露, 这就达不到资源共享。
最后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首先, 在我国的商品二级市场上, 一旦发生信用危机, 银行基本上就是损失的承担者。各商业银行并没有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 将部分风险分摊给投资者的同时把部分资金收回, 再开展信贷, 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就是个人信用的销售市场。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1亿6千万成年人的信用资料, 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 收入超过100亿美元。在中国并没有形成这样的信用销售市场, 或者有其他好的方法来信用资源共享。
(二) 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
1、政府。
美国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主要是对征信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机构的监管,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对信用数据的采集、信用评分的过程、信用报告的制作及使用范围、个人隐私的保护、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等诸多方面具有严格的规定并实施有效监管。中国没有如此细致的监管层次, 目前主要监管层集中在央行和各级政府手中, 这样容易出现政府包办、垄断现象, 而且监管内容单一。
2、法律。
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 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现今, 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公平信用报告法》 (FCRA) 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这些法律对信用各个方面做出了规范, 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 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但中国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的有关信用的法律, 而只是在一些其它的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中体现了这样的一点, 比如《担保法》, 《合同法》, 《贷款通则》, 但衔接不够, 针对性不强, 对于一些不当的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行业自身。
专业的民间行业组织和机构通常以信用管理协会、追帐协会、信用联盟等形式存在。美国较有影响的信用行业协会主要有信用报告协会 (CDIA) 、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 。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 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导致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均难以正常进行, 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
(三) IT技术的落后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够完善, 2007年央行称已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为5.8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但中国人口的基数大, 还有很多人没有信用数据。另外就是中国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还跟不上需求, 不能保证信息的及时输入和更新, 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 更重要的是难以保证个人隐私和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问题。
(四) 文化传统和思想意识存在差异
中国人保持着传统的勤俭节约的美德, 大多数中国人一般有钱都是拿来储蓄以备将来的不时之需, 而不是拿来消费, 更不用信贷消费。很多人都没有向银行借贷过, 也就没有还款记录, 所以很多人的信用记录是不完善的。因此消费观念的差异造成信用资料收集的困难。
三、中国应如何建立好个人信用制度
(一) 完善个人信用资料
要想得到完善的个人信用资料, 尤其是针对我国人口数量庞大的特点,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系无疑是最基础, 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个人向金融机构存款时要用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 加上以此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 使得计算机系统更为方便的收集到稳定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二) 建立以国家为主, 私人为辅的个人征信机构系统
我国目前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已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但是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不健全、商业化运作经验不足、各地对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需求程度差别巨大, 社会信用严重缺乏等, 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 各征信机构全面发展的系统是较为适合的。但是必须注意到, 商业化市场操作的资信评级机构是全球信用业的总体趋势, 当我国的政府将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普及之后, 政府应积极扶持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信用评级机构, 倡导在统一的信用评分框架下, 各机构开发具有特点的信用评级模型。
(三) 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对个人信用监管过程中起到的作用, 主要是通过对个人信用报告中隐私披露程度的界定来体现的, 旨在防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可以借鉴美国最常用的几个个人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 尽快根据我国特色建立起一系列的个人信用相关法;并对原有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如:《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 推动信用法律建设。
(四) 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对资信评级的监管主要是从评级机构的可信度, 市场的接受程度, 信息披露还有管理的透明度这几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的。要加强评级机构的可信度和其被市场接受的程度, 政府应该对资信评级行业设定市场准入的标准, 并对其从业人员要进行职业资格认定, 还有要对评级机构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另外, 政府的监管要保证信用机构及时地披露公司自身的信息, 保证公正透明的操作。现在中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管理主体 (如政府部门、董事会和理事会) 的利益取向不同, 难免产生矛盾, 所以政府的职责是理顺各部门的监管关系, 有层次, 目标一致。
(五)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 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 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综上所述,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大意义。
摘要:国家提出拉动内需的政策使得各商业银行在大力推行消费信贷, 但中国不成熟的信用环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需要借鉴别国的发展经验, 结合我国的国情, 探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道路。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征信,信用评级,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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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用社金融统计检查前自查报告 篇八
**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
[2010]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单位统计负责人,不曾要求相关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没有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没有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
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很好。
经过我社认真自查总结,未发现我社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信用社
9.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 篇九
为贯彻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本人认真学习了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精神,学习《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了解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现结合本人所在单位实际情况作如下自查汇报: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顾全大局,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增强服务意识,接受广大客户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出纳等相关规章制度,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严格微机操作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严格管理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办理坚持双人交叉复核,对打印的各种帐页及时整理装订、保管。对柜员卡和密码严格保密,坚持执行碰库制度,严格落实“三防一保”工作,坚持双人守库及双人管库制度,不断增强自身防范技能和防范意识,熟练各种防范器材的使用,确保信用社资金财务和职工人身安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守则,积极维护本单位的利益,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不无中生有,不夸大其谈;生活中,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严格约束自己,坚决拒绝“黄、赌、毒”等不良生活习惯,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1、在大额现金支付,未能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帐,逐笔登记备查。
2、对于存、贷款余额对帐单未能及时与企业进行核对。
3、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传票整理不够细心,未能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资料管理和基本操作的通知》通知执行。
4、对于密码存在非法字符的,未能严格按照挂失条例进行登记。
通过此次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本人及时纠正问题,并进行全面的整改:对于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及时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溥;对于存贷款余额对帐单,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保证回收率达到90%以上;会计档案的管理,坚持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10.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问题探讨 篇十
1.1 个人信用的含义
经济学的信用是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 反之则低。因此, 它是一个相对概念。目前真正靠个人信用开展的信贷业务除免担保的信用卡外, 基本没有多少业务。大部分消费信贷是靠综合还款能力办理的, 即在第一还款来源基础上, 增加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贷款方式, 靠贷款方式的组合锁定借款人风险。
1.2 个人信用体系的含义
个人信用体系就是一套详细记录消费者历次信用活动的登记查询系统。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 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 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在我国, 个人信用制度刚开始筹建。
2.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
2.1 信用卡市场的个人信用现状
我国自1985年首次发行信用卡以来, 信用卡市场得到很大发展,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 仍有相当差距, 突出的表现为持卡规模小、信用卡使用率低, 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左右, 以致近年来各发卡银行不得不大量核销信用卡坏账。这种状况严重挫伤了发卡银行拓展信用卡市场的积极性, 以信用卡为载体的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裹足不前。
随着信贷市场的萎缩, 消费信贷市场的开拓变得日益重要, 而信用卡由于具有循环信用而且没有贷款使用方向的限制, 同时它使消费者的消费过程更加的安全、便利, 因而必将成为未来消费信贷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对于银行来讲, 由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回报率远远高于企业贷款的回报率, 还贷期又短于企业贷款, 因而信用卡收入是银行重要而稳定的利润来源。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可以有力地推动有效需求的增长, 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因此, 大力发展信用卡市场, 鼓励消费信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信用卡市场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表现为信用的缺失, 而信用的缺失则反映了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乏。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 没有配套建立针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 个人信用难以把握。商业银行虽然通过信用卡制度建立了持卡信用制度并积累了许多持卡人的信用资料, 但在发放消费信贷过程中, 这一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
2.2 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市场现状
国内银行的不良贷款存量、增量都不容小视, 不良贷款问题如果处理不好, 就会为未来银行业的改革造成新的障碍、带来更大的包袱。不仅中国国内政府对不良贷款问题十分关注, 就是许多外国机构也纷纷献计献策。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了帮助国有银行摆脱不良资产的包袱, 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但个人信贷市场的现状无疑对个人信用体系提出了强烈的需求。
2.3 信用缺失导致道德缺失
失信的表现比如, 恶意骗取消费贷款、有偿还能力却不还款、手机欠费而不付费、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现象。银行在经营运作中频频碰到个人信用危机, 贷款拖欠率持续上升。这为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成长交了一笔价值不菲的学费, 导致社会上道德缺失行为肆意的蔓延。
2.4 评估机构少, 评估标准不一
在中国内地, 个人信用评估刚起步。能够提供高质量个人信用报告的机构还不多, 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通过正常、便捷的途径获得。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非常复杂。与企业评估机构相比, 个人信用评级不仅机构少, 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规范, 评估标准有很大的差异。比如,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1个城市, 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由于没有配套法规, 难以公开使用。
3.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意义
3.1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 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 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没有信用, 就没有市场存在的基础。
发达国家建立了信用管理体系, 形成了信用环境与信用秩序,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紧迫要求。
3.2 重拾传统美德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规范信用行为, 形成外部约束力量, 依法惩治违约行为, 从而有效地增强个人守信意识, 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这与我国传统的“诚实守信”美德是不谋而合的, 其效果也是仅靠传统观念去约束所达不到的。据此, 将会更大程度地提高人们的“社会信用度”,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 国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借鉴和启发
世界上对于个人信用体系主要有3种模式:
4.1 欧洲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设专门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者、监督者和管理者, 该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数据采集, 掌控着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记录, 不参与商业活动。必要时无偿向需要个人信用状况的授信机构提供所需信息。好处是把个人信用体系直接纳入政府管辖范围之内, 不会造成区域间的信用记录混乱, 有较高的法律保障度。但需要较多的公务人员, 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另外还可能出现寻租行为, 滋生腐败等。
4.2 东亚模式
以银行协会为中心的会员模式。金融机构可以共享其客户信用信息。这种模式覆盖面太窄, 通常只能支持行业内部使用, 而不能支持整个社会的多个行业。
4.3 美国模式
即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模式。美国负责个人信用体系的机构叫美国个人征信局 (American Credit Bureaus) , 主要包括环联 (Trans Union) 公司、Equifax公司和益百利 (Experian) 公司。此外还有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机构, 它们构成了完备的美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这些独立的征信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它们的运作模式就是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数据, 然后科学评价, 把这些原始的信用数据分析整理成信用产品, 出售给授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为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减少失误增加盈利, 也愿意购买信用产品。当银行、保险等同消费者发生业务时, 它们会及时把手中最新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反馈给征信公司, 以换取以后购买信用产品时能够得到优惠。这解决了征信部门的数据来源问题。消费者不只是被动的, 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任何征信局以出售为目的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及依据;消费者具有对征信局出具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调查报告及副本。这样在法律的保障下, 消费者、征信机构和授信机构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
5.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5.1 改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发展环境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 因此, 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 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建议加快立法步伐, 包括两方面:一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二是信息采集和共享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
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 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 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 待条件成熟时, 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
5.2 完善信用立法体系
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它必须包括社会的道德准则以及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个法律、法规不应是笼统框架, 而应是相当全面、具体的。其主体应该包含整个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内容:个人信用信息的组成:个人身份情况、商业信用记录、公共信息记录以及违法犯罪情况等;信用资料的征信机构 (资信机构) , 征集、传输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 应当像银行系统一样通过专用网络来操作;信用发布和保密制度: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个人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指标、信用分值和可贷款额度;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奖励与惩罚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5.3 政府的作用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 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 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 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 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 保护公平竞争。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来看, 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些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 必须加强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 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结论
综上所述, 作为非征信国家, 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 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
相信通过改善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我国的发展环境、完善信用立法体系、不断倡导道德教育等方式, 同时政府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我国个人信用一定会不断完善。
摘要:我国个人信贷业务发展很快, 但个人信用缺失导致的骗贷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将这些风险进行控制, 保持市场的良性发展呢?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本文从个人信用的基本概念、个人信用体系的包含要素入手, 分析商业银行的征信过程及面临的风险点, 并对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制约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滞后原因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体系,商业银行,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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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6信用自查报告 篇十一
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我院(公司)将“规范管理 诚信服务 精心创建优质工程”作为一项管理方针,表明我院(公司)信用管理理念不断成熟,在诚信经营的道路上步伐也更加稳健。现将我院(公司)2015度信用管理自查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诚信经营的企业发展理念,日益强化企业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重诺践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问题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范畴。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没有信用,企业的业务根基就会动摇,就不可能发展,最终必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我院(公司)在今后要扎实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倡导诚信观念,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广大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要求和行为取向,抵制失信行为,增强行为自律,追求企业信誉,树立起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院规定每个工程项目需对顾客(建设方)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年中、年底由专人对对顾客满意率进行统计,并规定不能低于90%的预定目标,否则应进行认真剖析原因,实施改进。2015年我院(公司)工程项目顾客满意率为99%。
二、注重提资增效及人才培养,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我院(公司)具有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厅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类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评估、勘察、施工等专业甲级-1
此外,我院(公司)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自2009年至今,均一次性通过复评及监督审核审核。
我院(公司)始终合法经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揽工程,合法参与市场竞争,无挂靠其它单位资质行为,无让其它单位挂靠行为,无围标、串标行为;我院(公司)依法纳税,无任何失信行为记录,无任何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这为我院(公司)奠定了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及社会形象。
12.信用社个人自查报告 篇十二
为迎接上级领导机关对我县信用社##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工作,并为我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满村信用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满村信用社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自查考核,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满村信用社社主任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社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满村信用社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教育,有力的推进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建设;接受上级领导、同事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顺利完成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内不存在贪污腐败、行贿受贿行为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等违规违纪现象。
满村信用社积极配合县级联社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的有效手段,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人民群众满意度得到提升,确保了##年反腐倡廉工作顺利完成。
在案件防控治理方面,传达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案件防控治理精神,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制,逐级签订防范案件责任书,满村信用社所
有员工全部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开展案件警示教育,组织观看教育宣传片,时刻敲响警鸣钟;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构建严密的案件风险防范内控机制;认真落实《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全省农信社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九种人”和“十不准”都进行全面自查和防控,在自查范围内没有发现重大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圆满完成了年初签订的防范违法违纪案件责任目标。
XX信用社
13.个人信用征信与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篇十三
一、个人信用信息与征信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信用”是指“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1]。个人信用即是“基于人之财产上之社会评价,所生经济上之信赖”[2]。与个人信用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档案等能反映信用主体支付能力、偿付能力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经济能力的信息,即是个人信用信息。通常认为,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个人基本资料,主要是指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婚姻状况、政治倾向、工作单位、工资状况、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二是个人商业信用状况,包括个人收入状况、个人资产状况、银行贷款及还款状况、破产记录等商业信用记录;三是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包括个人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四是个人守法状况,主要是指个人有无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记录等信息[3]。可见,个人信用信息都是与个人身份、能力直接相关的信息,与个人的隐私直接相关,具有私密性的特征。
所谓“征信”,可溯源至春秋时期《左传》中的记载“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就其现代含义是指,征求他人或者自身信用或验证信用,使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方履约的能力,以降低风险[4]。中国人民银行草拟的《征信管理条例》所称征信,是指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等商业性活动。《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所谓个人信用征信,就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管理,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可见,征信制度的确立要求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分享,其本质在于信用信息的开放。
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冲突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冲突是由其特征决定的
一般而言,个人信息的保密性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前提。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并不涉及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当然包括对个人信息应当享有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空间不断拓展,市场交易手段不断更新,与之伴随的是市场交易风险的增大。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及负债情况等信用记录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是体现了个人的履约能力并直接关系到他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此,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其相应的信用状况,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个人征信行业和制度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其本质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因此,一方面,在社会的运行中,隐私权作为个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个人信用征信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而个人信用信息的私密性的特征和征信机制要求信用信息开放性的特征,决定了个人信用征信机制的构建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个人信用征信与保护的冲突的本质
个人征信体制的建立是市场经济逐渐繁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安全实现的需要。其中,哪些信息内容应当公开,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形式公开,以及在什么范围、对哪些对象公开都涉及到了公私权利的界定、保护和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征信的实质在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反映了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衡量与取舍。个人信用信息由封闭、私密走向适度公开、共享的过程,实际上是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适当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指出的,法律保障各种形式的利益,“但是其中每一种形式都会同其他被承认的利益发生竞争,因而就需要限制”,“必须将这一范畴中的每个项目和许多别的项目摆在一起来加以估量,而不能容许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最充分的程度,不然就会损及整个范畴”[5]。可以说,个人信用隐私权的适度限制与个人征信信息的适当公开,二者的平衡与协调是个人征信体系建立成败的关键问题,也是个人信用立法的中心问题。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英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联合国经合与发展组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资料跨境流动指导原则》、《全球网络隐私保护宣言》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条例》,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均在规范征信的同时对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以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
三、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平衡
从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整个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信息的征集、管理及使用三个阶段,因此,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应贯穿于征信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与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是将分散在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加工的过程,是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第一阶段。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征集的范围、通过何种手段获得个人信用信息等,都是在信用征集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的关键问题。
1. 信息征集的内容
征信的目的在于使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用有一定客观的评价,因此,从征集范围上来看,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应严格限制在与个人信用相关的范围内,不允许征集调查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如欧盟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即明确规定,禁止对有关种族、血统、出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加入行业协会成员情况以及健康或者性生活等敏感个人数据进行处理。除非数据主体明确同意以及法定的例外情况。
从个人信用信息性质上来看,其包含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世界各国针对可征集的信息性质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只提供负面信息,如澳大利亚、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地要求个人征信局只允许收集有关消费者信用的负面信息。而在美国,征信机构则可以全面收集信息主体的正面和负面信息。相比之下,全面收集模式不仅能使交易主体及时了解信息主体的负面记录,避免潜在交易奉献,更能使交易主体全面衡量信息主体的守信与失信情况,并对其信用状况作出公平衡量,值得借鉴。
2. 信息征集的方式
信息征集的方式直接关系到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权,对二者的平衡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此,有同意模式和通知模式之分。前者如欧洲国家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前,一般须征得其同意;后者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在合理的动机和目的下,征信机构收集和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均不需经过信息主体授权。但信用报告机构负有对消费者信息开示的义务。本文认为,同意模式尊重了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但是征集信息都要求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我国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现实条件下,同意模式缺乏操作性。相比而言,通知模式虽然在征集信息时不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对其隐私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通过设定征信机构的通知和开示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征信机构对信息主体权利的限制,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与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主要是指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归类、整理及审查的过程。征信机构加工、储存的个人信用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全面反映,应当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否则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用状况作出不公正的评价,影响信息主体的信用交易,更侵害了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1.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在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因此,为了确保征集信息的正确、有效,必须保证信息主体能够及时知悉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内容,并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准确与否提出质疑并予以更正的权利,即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及更正权,才能确保征信机构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09条至611条即规定征信机构必须给予信息主体对其本人信用档案的知情权;消费者对自己的信用档案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征信机构负有重新调查的义务,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必须从消费者的信用档案中删除。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信息征集过程中赋予征信机构的通知义务,二是信息管理过程中赋予信息主体查询知悉权。前者要求征信机构主动予以告知个人信息被征集的内容及其来源;后者则是明确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必须向其公开涉及其个人信用的全部信息内容。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亦肯定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第39条规定,“被征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或本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及其来源”。本文认为,对于信息主体的申请程序及征信机构的答复义务还需要进一步作详细规定,以防止征信机构消极怠慢,保障信息主体充分的知情权。对于通知或查询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信息主体认为不正确的,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予以更正。征信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于确属失实的信息内容,应根据信息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信用信息予以更正。
2.信用信息的时效性
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即要求征信机构应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以保证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新鲜、及时,对于经过较长的时期而趋于陈旧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负面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而不能再提供给信息需求者,以保障信息主体免遭不必要的风险,维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各国法律制度也相应规定了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破产记录保存10年;民诉或判决记录保存7年或保存到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失效;逮捕起诉、有罪确认的记录,从释放、假释之日起保存7年。在英国,个人违约或债务未被清偿的记录保存6年,个人破产记录要保存15年。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限,即自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相比之下,《征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存期限较短,有利于及时删除对信息主体影响不良的信息,但其未具体区分不良信用事项而统一规定为5年的保存期限则缺乏灵活性。因此,本文认为,对于我国征信立法规定保存期限应针对具体的不良事项作出区别规定,对于失信较轻的行为规定较短的保存期限,而对于失信较严重的行为相应规定较长的保存期限以敦促信息主体守信从事。同时,在全面收集的模式下,对于收集的正面信息如果长期保存一方面作为信用参考的系数逐渐降低,另一方面难免增大征信机构的信息管理压力,因此,对于正面信息的保存也应相应规定合理的保存期限,如7年作为参考保存期限。
3. 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是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并实现个人信息最大价值的关键所在。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库中个人信用信息,使其免受无根据的更改、丢失、窃取或破坏。如果基于征信机构的管理不善或故意泄露,造成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受损及其他利益损失的,征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确保信息主体信息的安全性提供了刑事保障。
(三)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平衡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是以信息的授权使用为目的的,而其使用是以为市场主体了解交易对方客观情况以保障交易安全为宗旨。因此,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应当有严格的范围和目的限制,以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免遭不正当的使用和侵犯。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报告只能提供给以下对象:奉法院的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根据有关消费者的数目指示;与消费者进行信用交易;用于就业;签订保险;对消费者有合法的商业需要等。除此之外,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取得信用报告的,属于违法行为。本文认为,在征信机构征集信息时采取通知模式而非同意模式的前提下,要保证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必须对可以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及使用的目的作出严格的限定。因此,,在明确规定有权获取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主体的基础上,对信用信息的授权使用,除特殊主体如商业银行、司法机关外,应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为原则。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273.
[2]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M].北京:中华书局,1948:71.
[3]雷继平.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J].法律适用,2006,(1):76.
[4]陈潜,康浩民.信用——法律制度及运行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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