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4-06-11

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精选12篇)

1.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一

甲方:长沙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武部营房宿舍项目部<称甲方>乙方(承包人): <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法》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方将长沙市芙蓉区人武部营房宿舍工程内墙“888”和室内油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墙面顶棚“888”三遍,木门、木柜油漆、(调和漆)、钢栏杆油漆,各部位工艺以设计施工图要求的内容为准,包括脚手架搭设;外墙面油漆采用“ ”牌优质外墙墙漆,均以设计施工图和甲方交底内容为准,其工艺包括:基底刮底灰、修补、刷封底漆和面漆,外墙部分所有的滴水线施工等一系列与之有关工序,包工包料;所用材料、工具、机具梯子及劳保用品由乙方自理,完工后卫生清理等一系列与之有关工序全部包括其中,直至达到市优良工程验收标准。

二、承包单价:内墙面顶棚“888”已粉灰部分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 元;未粉灰砼清水模板“888”面每平方米 元;木质门油漆按洞口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钢栏杆及楼梯扶手油漆综合价每米 元。外墙面外墙漆按墙面实际单价每平方米 元,甲方不负责其他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已方施工进度付款,竣工前甲方付至承包总额60%,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付至承包总额95%,余下5%作保修金,保修期壹年,保修期满一次付清。

四、质量标准:乙方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施工质量及工艺、材料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质量返工后达不到要求,乙方自动退场,按50%工料款结算。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省优工程验收标准。

五、施工工期:乙方进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甲方进度计划要求进行,在20xx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任务,施工时按办公室规定的施工人员数量上足。愈期未完成每推迟壹天罚款壹仟元,依此递增。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进场时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以承包合同签订认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班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在项目部农民工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使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深入到每个作业人员的头脑中,落实到行动上,人人重视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理,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允许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冒险蛮干事件发生。在本施工区域内,经劝阻无效的人,项目部坚决辞退。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班组和个人的安全教育要制度化、经常化、杜绝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所有的经济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进场后的施工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布置的住宿和饮食安排,不得另起炉灶。遵守工地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做到宿舍区域干净、整洁、卫生,公共区域安排专人打扫。

(5)加强各班组之间的协作和团结,不允许工地出现不文明的现象行为,如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随地大小便、打牌赌博,宿舍区内电线、电器私拉乱接、长明电灯、龙头不关长流水等浪费现象,随时发现纠正、制止,凡不文明行为,有意造成浪费,将受到项目部的经济处罚(50-1000元)。

(6)加强对自己和别人班组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凡破坏者将受到经济处罚,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对班组和个人开出罚款单,在乙方工资中扣除。

(7)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地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照章处罚。

(8)乙方承包人或班组长必须驻守工地,管理和协调班组施工,有事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9)乙方施工用灰不得留水泥及混合砂浆过夜,不得擅自更改已拌制好的灰浆配合比,违者按灰数量加倍处罚。

(10)乙方负责提供整个项目承包的所有劳动、劳保用品,雨鞋、手套、面罩等。

(11)乙方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童工和负案在逃的有刑事案件在身的人员进场做事,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带家属和小孩进住工棚。以上协议,请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长沙佳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武部营房工程项目部

乙方(承包人):

20xx年 日 月

2.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二

工程总承包中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为止。它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从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到项目收尾阶段均属于合同管理范畴。总体来说,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可以分为招标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和项目收尾阶段3个阶段。

1 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阶段是工程合同的形成阶段,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合同管理,有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有利于承包商进行准确报价和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在这一阶段,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风险评估、招标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1.1 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是项目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风险划分、付款程序、进度要求等,国外项目还须注意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及拟采用的法律等问题。

1.2 招标投标文件审查

在合同风险评估顺利通过后,合同管理工作过渡到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审查。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首先,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反复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审核和分析。其次,要对施工现场(如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场地、交通、物资供应等条件)进行详尽调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现场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并做好书面记录,以便在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引起高度重视。除此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编标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条款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等),分析是否满足报价需求、是否正确合理、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法。

1.3 合同谈判及签订

经过开标、评标,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后,就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合同谈判前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将合同草稿送审相关部门,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合理采纳。要结合项目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事先提出解决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合同条款中应该特别注意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工程量计量方法、工程款支付、总体进度要求、工程/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保险等方面的因素。

2 项目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涉及的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分包合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管理等。

2.1 合同交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合同管理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承包,只有做好合同交底,才能在今后的合同履约中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从而增加项目效益。所以,在合同交底时一定要组织项目执行的各部门主要人员到场,以更好地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要求。这时应着重做好工作范围、工程量计量、与业主合同界面的划分、业主提供的进场条件、变更程序、竣工资料的要求等方面的交底,尤其要做好合同承包范围的细化与明确。对合同涉及的注意事项,各岗位的合同责任要交代清楚,使各部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并将承包合同所明确的各层次经济责任进行交底,为顺利执行合同打好基础。

2.2 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使工作有章可循。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程序、工程变更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等。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可以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而非常规性的工作则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2.3 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行状况和企业利润的高低。国内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般以工程设计为龙头,其他均需分包,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管理。这时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合同一般会涉及技术服务、勘察、采购、施工、运输等类别。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与项目之间上下联动,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2.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由于非承包商过错而引起且对合同实施带来重大变化的更改。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合同变更一般是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变更。分包合同的变更比总承包合同变更频繁。这是因为总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分包合同形式多样,有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等。具体变更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合同工作范围的变动;②标准规范的调整;③付款条件的变化;④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⑤对关键设备选型的调整等。合同变更需要有齐全的变更支持文件,只有合同变更的支持文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才能顺利地实现合同变更的目的。

2.5 合同索赔管理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行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索赔包括2个方面:①与业主关系;②与分包商的关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总承包商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另一方面要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尽可能地减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对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及安全责任事故,要按合同罚则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即进行反索赔。

3 项目收尾阶段的合同管理

随着合同主体工作的执行完毕,合同管理工作进入了收尾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合同的后评价等。

3.1 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

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在总/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应该将合同文件分开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在合同进入收尾阶段后,要对各合同文件进行逐一清理。这时主要是清理合同文本和双方来往文件,发现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沟通,需要进行合同变更的要及时解决,一旦项目结束,就很难进行合同变更。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2 合同的后评价

总/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执行完毕后应进行合同后评价。在这一阶段进行总结不仅是促进了个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升华。合同后评价主要针对3个方面进行总结:①合同签订情况的评价,包括合同文本的优劣、条款的利弊;②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办法;③合同管理情况的评价,把在整个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1]曹杨.王雪青.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0(8):114-116.

[2]赵连彬.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管理观察,2009(5): 192-193.

[3]邢秀丽.浅析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项目管理技术,2009(10):48-51.

[4]陈鄂川.公路工程承包中的合同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09 (9):49.

3.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4.标准通风空调施工合同 篇四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项中央空调通排风工程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开工及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__年7月1日

2.竣工日期:__年7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合同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__平米,总价__,单方造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空调水系统__元,通排风系统__元,空调电系统__元。

五、付款方式

1. 签订本合同后进场开工之日付款百分之三十

2. 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付款总价的百分之六十

3. 工程维修费百分之五

4. 工程完工七日内扣除工程维修费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质量要求

保证质量、验收合格,保修期一年,在接到甲方通知需要维修时乙方必须在八小时内到达现场,随时保证通讯畅通。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有监督权。必须配合乙方正常施工。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保质保量提前完成。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造成损失误工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2.乙方不按时完工每超过一天罚款贰仟元,从工程款中扣除,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如有延误每次扣除维修费壹万元。

九、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以书面协商解决。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 通风与空调节能监理要点有哪些?

★ 建筑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控制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个人简历

★ 空调销售工作总结

★ 通风与空调施工风管与部件安装规定有哪些?

★ 煤矿通风的工作总结怎么写

★ 通风区节能降耗的工作总结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支、吊架固定件安装规定有哪些?

★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五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接 门窗制作及安装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及范围: (包括材料采购、制作、转运、安装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数量及价款

1.使用材料及单价:人民币元(含税价/不含税价)

2.施工面积暂定 ㎡,总价为人民币 元。

3. 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实测结算。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合同定金,材料进场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 %,施工完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验收合格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剩余%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 年,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四、施工条款

1.施工时间:

(1)甲方须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以便乙方组织货物运输和调配人员。

(2)合同工期为日,(暂定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具体开工时间以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若出现停电或气候原因影响施工,工期可做相应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影响进展,工期顺延。

2.对甲方及工程基底的要求: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提供施工资料及施工图纸;

(2)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提供乙方施工电源、水源;

(3)甲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条件、工程基底的,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的统一管理。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为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六、其他约定

1.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须于三日内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施工完后,甲方使用或开发商投入使用,视同验收合格。

2.施工完毕,乙方即提供工程决算书,甲方须于二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审

核完毕,乙方可依据乙方提供的决算书要求甲方支付款项。

3.甲方指定 (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 (联系方式: )为现场代表,负责双方各项管理工作及办理双方各项签证、结算事宜。

七、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或遇到特殊的情况,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将参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6.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六

甲方(发包方):长沙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湖南星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长沙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和甲方签订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小学周边二十五支路道路亮化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长沙市电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办理、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依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小学周边二十五支路道路亮化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小学

3、工程内容:亮化工程及地柜

二、工程的承包及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总承包方式,以设计图为准,如发生变更办理签证。

2、本工程暂定总造价140万元。

3、结算方式:按实结算。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及签证计算,取费标准按湘建价330号文相关取费标准及解释说明,材料价格参考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价格经芙蓉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认可的价格结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进入结算,设计的变更必须有甲方、现场监理认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据实结算。

4、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该项目工程的启动资金为90万元整,自签证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工程土建竣工,路灯电缆敷设前甲方支付至合同预算金额的80%;工程完工后乙 方组织长沙市电业局及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甲乙方编制结算报告交甲方甲芙蓉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审计,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会清剩余工程款。

5、超出本合同约定、设计图之外的工程量,按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签证程序办理。

三、工期: 2011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

1、严格按设计图纸与说明施工,并根据现行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要求验收。

2、经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乙方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

3、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及行业安全规程、规范和湖南省电力公司及长沙电业局的有关安全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措施。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路灯线路迁移中的相关手续(如毁绿、渣管大证费等)的办理并承担应由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2、按本协议的要求支付工程款。

3、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范围的地形图以及规划图,规划道路的路幅宽度、标高等有关资料。凡由于甲方提供的数据资料有误而造成改迁后的杆线不符合要求须返工的,所造成的损失及新增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4、提供足够的施工作业面,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5、甲方委托为现场代表,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度,协同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并负责施工中涉及的有关单位直辖市事宜。乙方责任:

1、按经审定后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完成全部埋管及灯杆基础等土建工作。

2、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并按期完成此项工程。

3、负责提供该工程实施的进度计划表。

4、乙方委托庄智为乙方受权现场代表,全权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5、工程质量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进行施工验收。

6、施工期间,乙方应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文明施工,交工前应清理现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8、因主体施工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9、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提供壹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另叁套提交路灯所、芙蓉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市档安馆存档并办理相应移交验收手续。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如不能按协议工期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如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则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2、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应承担相应同期银行利率的违约金。

3、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双方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合同确无法履行;B:双方协议停止施工;C: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建行袁支行

帐号:帐号:***09988

7.解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 篇七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 发包人的主体适格要求

首先, 发包人应当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法1991年第798号) 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最后两项条件的,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发包工程勘察设计, 除以上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发包人的规定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 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其发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开发资质。

其次, 发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履行合同的最主要义务, 也是发包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体现。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 发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40、41条规定, 笔者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即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但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该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

(三) 发包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分析

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的机构, 如果具有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可以作为发包人。一般来说, 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发包人;但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 对外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作为发包人。

(四) 发包人为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内部机构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反对, 若无其他违法情节,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 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合同无效。二是以内部机构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其他情况 (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 认定合同无效。当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出异议的, 可按合同有效处理。

(五) 发包人为临时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 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 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财产和职责, 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 认定合同有效, 否则合同无效。

(六) 发包人为筹建单位的主体适格分析

新筹建单位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核准登记, 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正在申请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七) 发包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不是以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 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之间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权利人的追认仅是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瑕疵, 并使合同确定地发生效力, 但这只意味着追认使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了合法的授权, 合同主体并未变更, 合同当事人仍然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 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 (即权利人) 成为合同当事人。所以, 无处分权的发包人可以通过取得权利人的追认, 成为合格的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一)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我国,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 承包人应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认定无效。

其次, 承包人必须是被发包人合法接受的当事人。《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所接受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 承包的范围不同, 经过约定或业主的允许, 承包人可以把有的专业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我国, 承包人具备有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条件只能是法人单位。所以,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无效的, 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分析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代理中的部分资质, 但由于利用分包企业的资质就具备了全部资质的要求, 并发挥自己参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优势, 所以是《建筑法》第24条提倡的承包行为, 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适格的。

(四) 挂靠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通常认为, 挂靠承包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员、管理或技术支持, 意味着被挂靠企业已经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起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施工企业的合同义务, 就应认定挂靠承包的施工合同有效;反之,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仅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 并未在施工中提供管理或技术支持, 并未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则属于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 应依法确认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 联合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 “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 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 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是许可的。

(六) 企业内部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承包, 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具体施工和现场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完成。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 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是明确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分公司或子公司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 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 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分公司或子公司, 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七)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 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 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 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价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别人, 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应当指出,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接了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而且从中收取最低利润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的利润盈亏归实际施工人, 施工队伍、施工生产经营费用由实际施工人自理。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性质应为挂靠性质,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属于违法转包, 该合同应属无效。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点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所以,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 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第三, 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得不到支持, 相反发包人有过错的, 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承包人主体不适格,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 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 [Z].

[2]、刘京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EB/OL].http://es-say.148365.com/12691p7.html, 2004-05-21.

8.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八

摘 要:近年来,国家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加大,建设工程市场一片兴旺。然而,由于企业资质等问题及招标时人为设置的限制,众多企业,包括许多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中标后的工程交给内部单位施工的状况。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内部承包;效力;风险防范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定义和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兴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然而,随着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招标投标的规范,许多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而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一般都在总部一级,但总部又没有施工队伍,只能在中标以后将工程交给下属单位或职工进行施工。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的情况就是内部承包。

通过对国内建筑行业,尤其是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特大型建筑企业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内部承包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在铁路、轨道交通等资质需求高、标的金额大的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几乎已经形成惯例。

导致内部承包泛滥的原因比较复杂,跟企业改制、国家政策等都有很大关系。但要区分其效力,则要先对其主体进行划分。大体上,内部承包的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几种类型。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浅析

(一)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部分施工企业将应当由自己施工的工程交给下属子公司来进行施工的情况。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均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其合法性应当根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包。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铁路工程领域尤为突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合法分包,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下属企业,并且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内部承包主体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内部合同应当归属于有效。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要论证其效力则比较复杂,且标准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又无法获得相关资质,则其承包行为就违法无疑,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工作内容。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提供劳务等,那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自主负责施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等内容,则明显表明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要防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尽量避免分包。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要多考虑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时,在施工中,应当尽量将所属工程交由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来进行施工,避免因违法分包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一定要坚持合法分包。在施工中如果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分包必须签订完善的内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完善管理,坚决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只收费而不管理的情况。此外,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主体工程的施工均要以工程承包人的名义进行,从形式上做到依法合规。

三是坚决避免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对于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對象。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还涉嫌犯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应坚决避免类似行为。

四是适当选择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分包不同于专业分包,其不需通过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但需要特别注意,劳务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专业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五是灵活选择投标形式。在母公司资质较高但无施工人员、子公司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选择投标形式。比如,在招标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来进行投标。同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能划分、施工任务分配等内容。中标后,即使由子公司负责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任务,只要不违反发包方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都不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这样一来,既结合了各自优势,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建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D].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2).

[2]刘波.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法律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05).

[3]周伟.浅析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J].四川水利,2012(06).

[4]徐建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J].法律研究,2012(10).

9.雕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九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雕塑总高度12米,表面材料外立面为不锈钢板、内里面为紫铜板、球体为钛金,工程费用万元。雕塑总高度5米,主骨架钢结构,表面材料为不锈钢喷红色油漆,工程费用万元。雕塑总高度5米,主骨架钢结构,表面材料为铜板和不锈钢板,工程费万元。雕塑总高度6米,主骨架钢结构,表面材料为不锈钢板,工程费用万元。

以上四组雕塑工程总费用为万元,项目内容如下:

(1)四组雕塑的模型制作,“”和“”雕塑的设计。

(2)四组雕塑的基础土建工程及基座表面装饰(不包括“”的基座

表面装饰)。

(3)四组雕塑的主骨架设计、制作安装及防腐处理。

(4)四组雕塑的制作安装。碳钢舢板制作,雕塑表面制作及表面处

理(包括表面喷漆及图案造型)。

(5)涉及四组雕塑的全部内容如:运输、保险、刻字、现场管理费、吊装、部分税费、异地远征费及其他不可预见内容等均包含在工程总费用中。

(6)雕塑名称牌。

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

二、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的首付款日为准。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安装前2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2)甲方代表拖延办理有关手续而影响下一步工序施工者。

(3)因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三、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2.制作期间,甲方依据进度及时分阶段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3.制作完工后,出厂启运前付乙方%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4.其余款项待业主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毕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的尾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五、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现场监督检查。

2.工程竣工后,乙方按业主的规定提供给业主完整的技术档案材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时间,由甲方和业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给业主管理,乙方退出,甲方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六、施工设计更改

由乙方交付甲方和业主认可的设计图纸,模型、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材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若施工中需要进行重大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

七、双方责任事项

1.乙方必须安全施工。意外事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

3.乙方必须保障施工时的必要安全措施,遵守业主单位的所有规定。

4.甲方必须依据乙方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5.甲方在乙方完工后须及时组织业主验收,如无法及时验收(30日内),所造成的雕塑品的人为损坏,乙方不承担维修费用。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研究,另行补充。

2.本合同自甲方支付首付款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九、递增条款

乙方对工程保修一年,保修期内如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及时修补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全部费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10.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篇十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1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1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学院二期工程五栋宿舍楼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此作为双方互相信守的依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宿舍楼;

2、工程地点:西安户县东大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内;

3、工程规模:五楼宿舍楼,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

三、工程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工程进度要求:具备施工条件后,经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五、乙方进场施工时间:甲方须在11月10日前满足乙方正式进场、能正常施工的条件,如会审后的施工图纸、三通一平等发包方应具备的发包条件。

六、工程结算方式:按《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和《陕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做如下调整:

1、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人工费的计取:按定额工日数量×100元/工日。

2、按费用定额中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取费;即设定项目直接费为A、其他直接费为B、现场经费为C、间接费为D,差别利润为E,则,B=A×3.84%,C= A×7.38%,D=(A+B+C) ×5.85%,E=(A+B+C+D)×11%;贷款利息根据计费依据,分别按直接工程费的3.02%计取和按人工费的15.3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补贴按不含税造价的1.6%计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8%(人工费的30%)的管理费;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进行结算;养老统筹和四项保险分别按3.55%、0.8%的费率计取费用。

3、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机械费的计取:按定额机械费×150%结算。

4、定额中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含水电、土建安装主材、地材和辅材),按定额基价计入取费后,并按市场采购价+采保费(费率为3.2%)+装卸费+运输费和途耗费用进行价差调整,市场价以双方认质认价为准;若双方认价发生争议,以采购期间陕西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为准;定额中没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如辅材等),按定额基价×150%计入并取费。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单位工程主体结构±0.000七日内,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款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15日,甲方支付3%,满两年15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5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150万元;乙方进场5日内,甲方返还工程承包定金10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0.000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三层封顶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

八、其他约定

1、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保证金;

2、因甲方施工手续、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缔约过失,致本工程施工中发生停工、窝工,甲方按日承担所欠款金额的3%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3、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开工、中间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页,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至双方无债权债务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11.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十一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12.通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二

1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1 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主体, 应当是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但不是合同当事人, 即当事人错位, 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 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 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 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少制约手段, 违约情况严重, 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1.2 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

同为约束依据, 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 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 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 对承包商蛮不讲理, 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 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 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 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 而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 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 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 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 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 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 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 加上翻译问题, 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 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 通常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 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往往很不完善, 遗漏事项颇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些国家的合同中没有价格调值公式, 致使承包商无法获取对因通货膨胀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有些国家的合同中不写明汇率保值条款, 致使承包商可能遭受汇率贬值的风险。对这些问题承包商要特别注意, 必须要在合同上加以补充、完善, 堵塞漏洞, 以免造成损失。

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 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的把应当发出的诸如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没有及时发出, 给以后索赔造成困难。有的对合同签证确认不重视, 对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当发生纠纷时, 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没有及时追究, 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味地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行使抗辩权,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 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 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2 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组织网

络, 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 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 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 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法律顾问为核心, 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组成。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

络, 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 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 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 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2.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

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 精通合同法律法规, 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 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 委托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确度、技术性很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员, 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2.4 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

标制, 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 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 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 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2.5 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行合同

示范文本制度, 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全面、准确的规定和约定, 可操作性强, 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主观上的疏漏, 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也能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 最好能够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 也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 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摘要: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 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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