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选8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55号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199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八五”以来,我省农业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种植业所占比重下降,牧渔业份额大幅度上升;粮食产量稳步提高,经济作物大幅度增长;林业由偏重社会效益向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并重的方向发展;畜牧业逐步由耗粮型、高成本的猪饲养为主向节粮型、低成本、高效益、综合饲养的方向发展;水产业初步形成了以渔业为主、多业发展的格局,海洋捕捞业由近海捕捞向远洋捕捞业拓展,实现了以养为主的转变。
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虽然显著改善,但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提高农业的整体水平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农林牧渔结构不尽合理。畜牧业、渔业在四业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优势不突出。二是各地结构调整大而全,小而全,趋同现象严重。农户信息不灵,盲目发展问题比较突出。各地没有形成较大的、各具特色的产业经济带、经济区,缺乏竞争能力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三是品种结构中优质品种率低,产品质量不高;果品生产中,树种、品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苹果早中晚熟品种结构亟待改善,传统品种改良开发力度不够;水产养殖和蔬菜生产产品档次不高,大宗常规品种产量高效益较低,而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珍、稀品种改良、开发力度不够。四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滞后。在全国领先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数尚少,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在国内外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流通渠道不畅,产销信息不灵,市场体系不完善。五是有些农产品生产大起大落,谷贱伤农、菜贱伤农、果贱伤农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综合发展农林牧渔各业,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农业成为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基础产业,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加速实现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应坚持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任何时候都不放松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发展可持续农业,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农业内部各业及品种之间、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地区之间结构的关系,使各产业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地区之间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要从实际出发,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使之尽快转化为产业优势、商品优势,避免低层次的重复。把依靠科技进步贯穿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全过程,吸纳、接受国内外农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
二、二、农业结构调整的任务目标和区域布局
(一)农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发展畜牧业和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四业全面发展。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000年达到2370亿元(1995年当年价,下同),2010年3500亿元;2000年农林牧渔四业结构调整为40∶2∶38∶20,2010年调整到30∶2∶45∶23,畜牧、水产两业比重达到68%以上。建设胶东沿海、鲁西北平原、鲁中南山区三个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农业区。
(二)种植业结构。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稳妥发展饲料作物,使种植业结构逐步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粮食与经济作物产值比2000年调整到40∶60,2010年调整到30∶70。
粮食,2000年播种面积稳定在11800万亩左右,总产达到4500万吨,2010年总产达到5000万吨。
棉花,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左右。
花生,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
蔬菜,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万亩左右。
果品,面积控制在1500万亩左右。
种植业总体布局大体分为四大区域:一是沿海经济发达区。在确保粮油、水果等农产品重要产区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区位、人才、技术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创汇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使之成为全省外向型农业基地和现代化农业的示范区。二是黄淮海平原开发区。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以粮棉、畜牧、蔬菜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三是鲁中南山区。要在稳定粮田面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山区丘陵多、名特优稀产品资源多的优势,建设成为富有山区特色的粮食、花生、果品、烤烟等农产品重点产区。四是黄河三角洲地区。要通过全面开发,综合利用,充分挖掘其巨大潜力,建设成为国家农牧渔重要基地和三元种植示范基地。
(三)林业结构。以营林为基础,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结合,重点建设好沂蒙山区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农田防护林、沿黄防护林、治沙造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济南保泉绿化、黄河三角洲造林绿化及沿京九林业带等九大生态工程,形成山区、平原、沿海、城镇四个绿化体系,建成经济林、速生用材林两个基地。到2000年全省林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2%,森林覆盖率达到25%,2010年达到30%。在布局上,山区优先发展干杂果,积极抓好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平原以营造农田林网、防风固沙林为中心,发展林粮间作和四旁植树。沿海和岛屿要因害设防,以防风、防沙、防雾、保护农田和沿岸设施为重点,建成沿海防护林体系。城镇搞好大环境绿化、市区环境美化。
(四)畜牧业结构。加快品种改良,稳步发展猪、鸡生产,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00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8%,2010年达到45%。2000年肉类总产达到700万吨,2010年1000万吨。2000年工业饮料产量550万吨,2010年600万吨。要全面加快牛、羊、猪、鸡等优良品种的普及推广,加强肉蛋奶等基地建设。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促进全面发展。加快饲料工业的发展,积极推广青贮氨化、生物发酵技术,提高作物秸秆转化率,发展草食畜禽。发挥资金、技术、市场优势,积极发展高起点、深加工、外向型畜牧业。
(五)渔业结构。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加快发展远洋捕捞,搞好水产品的综合加工利用。到2000年,渔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20%,2010年提高到23%以上。2000年水产品总产达到710万吨,2010年910万吨。在布局上,淡水渔业以沿黄、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坑塘涝洼开发为重点,大力发展“三网”养殖及能够形成自然种群品种的移植增殖。海水增养殖要坚持鱼虾贝藻并举,重点突破海水养鱼。半岛北部沿海重点发展海藻和海水鱼增养殖,其它沿海重点发展虾贝类的增养殖。远洋捕捞继续抓好西非、南北太平洋开发,向印尼、南美和大洋州等海域推进。
三、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主导产业、主导产品,发展名、特、优、稀、珍品种。全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产品是:
(一)种植业。粮食:小麦、玉米、大豆、稻谷、优质小杂粮;优质薯类;油料:优质花生;蔬菜:品质好、耐储藏、加工兼用型、无公害、设施栽培和出口创汇蔬菜和食用菌;饲料作物:青贮玉米、苜蓿、籽粒苋等高蛋白饲草;优质水果。
(二)林业。优质干杂果品;花卉、盆景;森林食品、药材、香料;野生动植物保护、种植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营林;森林旅游;木片、人造板及木浆造纸等综合精深加工利用。
(三)畜牧。优质高产肉牛、肉羊、奶牛、奶羊、肉鸡、肉免、肉鸭、瘦肉型猪等畜禽及产品;牛羊猪的良种改良;特种畜禽养殖;饲料添加剂原料、预混料、浓缩料生产;高效低毒、无残留兽药产品、微生物制剂。
(四)水产业。外海和远洋捕捞,开发南北太平洋资源,并积极开拓南美、南大洋;高效创汇水产品养殖增值;水产苗种及鱼用饲料生产。水产品精深加工、保健食品及药用品的开发生产。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蔬菜、果品、畜牧、水产、林业、粮油等产品精深加工。重点扶持一批资产负债率低、产品市场好、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
限制和控制发展的产业产品是:
种植业,稳定蔬菜面积,提高蔬菜单产,限制占用耕地扩大蔬菜面积,控制大路菜生产。
林业,限制劣质干杂果品及其它林产品,严格控制木材采伐和小规模人造板企业生产。
畜牧业,限制产量低、品质差、市场狭窄的畜禽产品;限制发展低效、高残留兽药。
水产业,降低近海捕捞强度;适当控制低值鱼类的繁育和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限制低效益、低技术含量、污染重、耗费资源高的项目。
四、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中,把粮棉油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市地自求平衡,省内自给有余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稳定粮田面积。采取最严厉措施保护耕地,确保全省耕地面积不少于1亿亩;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省划定的80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随意侵占。
3.抓好农业开发示范区和商品基地建设。(1)在荣成、桓台等已实现小康的8个县(市),进行农业现代化试点,探索推进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经验和路子,推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2)新建立一批农业商品基地。继续抓好32个商品粮、34个优质棉基地县和67个粮棉大县建设。“九五”期间把商品粮贡献量达5000万公斤、棉花产量15万担以上的53个县全部建成基地县,使全省商品粮、优质棉县分别达到75个、44个,商品粮、棉的贡献量达到全省的75%以上。
4.提高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搞好传统产业的品种更新改造。下决心压缩那些产量高、但质量差的品种,推广高产优质新品种;积极推广粮--经--饲三元结构种植模式,扩大饲料饲草资源,推动畜牧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坚持养殖、捕捞、加工并举,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重点,加快浅海滩涂和内陆水域开发,加快发展淡水渔业和远洋渔业。当前,要以劣质果改造、优质菜上市和优质肉牛、肉羊、瘦肉型猪繁育,作为全省农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切实抓好。
(二)大力扶持名牌农产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水平。要像工业部门抓名牌那样,抓好农产品名牌的扶持。各地要将当地的名、优、特产品排出名单,制定具体政策,给予扶持培植,重点在畜牧、果品、蔬菜、水产四大主导产业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发展保护地栽培、反季节生产,促进大众产品高档化,名特优产品优质化,使之升级上档次,形成规模优势,成为省内外的名牌产品,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提高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进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出口创汇水平。
(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1.进一步培植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业,走专业化、名优化之路。要通过几年时间,培植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区、经济带。
2.抓好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在建设重点龙头企业上有突破。要围绕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有计划地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对原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起来,防止一哄而起,盲目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省里切实抓好50家省级龙头企业,组织大型产业集团。各地按照规划,重点抓好500家区域性龙头企业建设。
3.不断健全产业化运行机制,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契约制、合作制、会员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4.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广莱阳、莱芜、宁津等地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力争到2000年在全省初步构建起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
(四)大力培育和开拓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
1.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在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建立健全一批辐射全国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鲁南、鲁西蔬菜集散地发展和扩建一批蔬菜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资金、劳务、信息、技术、生产资料等要素市场建设。加强交通、仓储、冷藏等市场设施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市场网络。
2.搞好农村流通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民联合运销组织和队伍,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国有商业系统和供销社,要积极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在城乡建立销售网点,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3.加强市场销售网络建设。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先进通讯手段,尽快建立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确定生产经营。
4.切实搞好农产品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省计委安排一定基本建设经费,健全完善全省信息服务网络,把农业结构调整纳入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轨道上来,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销售过程的信息化。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农业科技攻关,增加农业科技储备,抓好良种产业化工程。省里继续安排专款,用于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研制、引进、示范。完善首席专家负责制,确保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肉牛、瘦肉猪、水产、林果等十大攻关示范样板工程顺利实施。重视和加强农业科技攻关,增强科技储备,为农业科技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加快现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广泛推广间作套种、冬季农业、旱作农业、节水灌溉、保护地栽培、配方施肥、组培脱毒、病虫害综合防治以及先进农业机械等适用技术。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抓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
3.把发展持续农业提到重要位置。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杜绝农业污染和海洋污染,防止农业生态的恶化,保护好农业的土地、水利、品种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切实抓好农科教结合,广泛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传授科技知识,结合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科技教育工程和百万农机手培训,对农民进行一技一训,一业一训,实现“九五”期间把全省青壮年农民普遍培训一遍的目标。
(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以治水为重点,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坚持兴利和除害两手抓,单项治理和综合开发相结合,抓好抗旱、防涝、蓄水、引水、节水,全面提高水利设施建设的综合效益。
2.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以增产粮棉提高效益为中心,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实施两大跨世纪工程(海上山东建设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抓好黄淮海平原和黄河滩区农业开发,南四湖、东平湖开发。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开发区基本建成现代化农业样板区。
3.以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新技术,继续发展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特别是注重发展集体与合作所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实现农业机械的科学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搞好农艺农机结合,使我省主要农作物的主要生产环节到2000年实现机械化作业。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大多数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价格下滑,农民增收减缓的新形势,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把结构调整当作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振兴农村经济,确保农产品稳定增长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重要措施来抓。2.改革旧的农业管理模式,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强化市场在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结构调整是一动态过程,要引导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使产品和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的变化。
3.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各地要增强全局意识,自觉服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统一规划,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决策,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要立足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着力点放在县级,因地制宜地搞好农业结构调整。
4.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农民进行结构调整。通过信息引导和政策引导,搞好试验和示范,依靠典型带动农民自觉地进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农业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 精神, 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 现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充分认识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推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社会安定和发展环境优化的迫切要求,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坚定不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全面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立足山东省情,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 着重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 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积极服务宏观调控, 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 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 主要目标。
到2017年, 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 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 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 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 多维全面、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三) 推进电力价格改革。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 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标杆电价体系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 有序放开上网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 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简化销售电价分类, 减少各类电价交叉补贴, 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四) 推进天然气、成品油价格改革。
建立更具弹性的天然气、成品油市场化价格机制。根据国家改革进程, 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 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 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 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 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 适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五) 推进水价改革。
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综合水价制度, 科学核定多水源综合水价;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 鼓励充分利用外调水和地表水, 限制开采地下水, 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 促进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发展。按照保障工程运行、满足还贷需要、不计利润的原则, 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山东段、引黄济青胶东调水价格, 形成合理水价体系。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 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 规范用水价格管理。
(六) 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建立完善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 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 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七) 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
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 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 促进铁路、公路、水路形成合理比价关系, 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 合理配置。完善我省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 改革客运运价管理, 规范货运价格管理,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 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 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逐步放开市场和价格。
(八)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 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结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付费模式, 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 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九) 推进教育收费改革。
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收费形成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增强定价弹性, 优化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学费结构, 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完善校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形成机制, 鼓励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范围, 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
(十) 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
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 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机制, 明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 满足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 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 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放开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并从严核定价格, 规范调价频率和幅度, 切实体现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价格约束激励机制,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 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十一) 建立和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 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政策, 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过剩产能退出。对电解铝、水泥等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 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对钢铁、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政策, 强化社会节能意识。
(十二) 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补贴价格政策体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 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 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由分类实施向点面结合转变, 对焚烧处置垃圾 (污泥) 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精准补贴, 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十三) 建立和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 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 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 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依据治污成本, 提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 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 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 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 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使之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完善放射性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等处理价格政策;改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落实垃圾处理用地、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 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 促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 完善交易价格体系, 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十四) 建立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 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 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 并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 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 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 科学制定和实施外电入鲁等电价政策, 促进我省区域经济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 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 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维护市场秩序, 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 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 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 重点对涉及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 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 依法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 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 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六)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按照“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要求, 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 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构建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体系, 下移价格监管重心, 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对政府已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自主定价权。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 强化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监督检查,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规范电信资费行为, 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 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提醒、告诫, 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通报机制, 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七)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 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十八) 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 建立健全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 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 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 重点加强商业银行、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和领域的反价格垄断工作,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九) 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建设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 加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衔接融合, 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 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 (居) 民价格监督员队伍, 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 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管细管好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 规范定价程序, 加强成本监审, 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 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省级管理的价格, 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 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授权市、县政府管理。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二十一) 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改革定价方式, 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 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 使政府定价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制度,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及时改进完善政策, 增强政府定价科学性。
(二十二) 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 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 逐步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 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推进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 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健全价格调控手段, 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更好地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
(二十三) 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 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及时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 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加强储备调节, 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健全市场价格调控预案, 建立分级响应的应急机制, 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十四) 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改进政府调控方式, 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 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 逐步建立粮食、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 运用财政资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 保证合理收益, 促进市场供应, 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五) 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数据系统, 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强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 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 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十六) 加快构建山东价格指数体系。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 打造山东价格话语权。到2020年, 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山东价格指数体系, 推动我省价格形成中心建设, 提升重要商品和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构建惠民价格政策体系, 提升价格公共服务质量
坚持底线思维和民生至上理念, 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 强化价格公共服务, 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十七) 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科学编制和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加强资金保障,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规定的临界点时, 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 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 完善配套措施, 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八) 完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 建立完善价格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 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 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 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 拓宽渠道, 加强互动, 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 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 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 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完善价格认定服务机制, 健全和落实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制度, 加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的价格认定工作, 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强化保障措施, 全面抓好组织落实
加强组织落实, 科学制定方案, 完善配套措施, 做好舆论引导, 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三十) 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机制改革工作, 提高思想认识, 细化工作措施, 形成改革合力, 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攻坚战。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分类有序推进, 务求取得实效。强化改革创新精神,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 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努力取得价格改革新突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配套衔接, 保障价格改革稳步顺利推进。深入践行“三严三实”, 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 加强督促检查, 强化工作问责, 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一) 强化依法治价。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 结合国家修订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山东省价格条例, 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强化法治思维, 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十二) 推进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 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 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 稳定工作机构, 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 加快专门人才培养, 夯实价格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 为价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三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三月六日
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实施建设现代化新瑞安导向战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现代化中等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改变二元户籍结构,实现一体化管理,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逐步消除因城乡分割造成的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合理状况,促进我市城镇人口集聚,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
二、改革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05年,瑞安市总人口达到124.5万人左右,城市化水平达55%以上;其中,在瑞安中心城区(包括安阳镇、新闻建设管委会、经济开发区)集聚人口21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90%以上;莘塍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90%;塘下小城市集聚人口17万人,城市化水平80%;飞云镇集聚人口8.5万人,城市化水平70%;马屿镇集聚人口6万人,城市化水平70%。
改革的基础原则是:
(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二)城镇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村级集体资产性质、归属不变的原则;
(四)注意户籍改革要与我市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其他方面工作衔接配套,整体推进。
三、实施范围
按程序上报省公安厅批准,首批争取在我市中心城区和莘塍、塘下、马屿、飞云四镇的建成区进行户改,以后在龙湖、陶山、湖岭等建制镇逐步推开。
四、改革内容
(一)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已办理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渔场、林场、农场性质户口等,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其中符合在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应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原籍或现居住地。
(二)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粮籍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城镇居民户口的粮食供应实行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正常年景以市场调节为主,粮食部门保障供应,供应价格随行就市;当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根据地方政府的指令,动用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进行适时调节,以保障供应,稳定粮食价格。
(三)逐步建立适应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进城农民按不同的从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建立个人帐户。
(四)对已经完全纳入城市建成区,基本没有纯农业用地或只存少量农业用地的村,可实施“撤村建居”的改制;原集体资产可通过量化,变村民为股东,组建股份制的经济实体,其经
营所得按股份分红;对由村集体资产改制的经济实体,在经营方面予以政策扶植,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减免税费的优惠。
五、落户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这次户改实施范围以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在户改城镇经商务工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户改的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的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所需照顾入户的内地亲属;
(四)在户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的国内亲属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国内亲属;
(五)生活投靠户改城镇居民的直系亲属;
(六)在户改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七)其他具备在户改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六、待遇和义务
(一)经批准在户改城镇落户人员登记的户口,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户口。已办理落户手续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义务。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参军、安置、户籍迁移、粮油供应、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一视同仁。
(二)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原农民,永久享有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在进行撤村建居试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其合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可以由所在村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转包、抵押等流转活动;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自留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也可以退回给村集体组织或拆成股份转入集体经济组织。
(四)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短期过渡。通过这次户改,村民转为居民后,三年内继续执行原村民计划生育政策。
七、办理程序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提倡整村进行户改,以村为单位集体办理手续。
整村户改的行政村,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要求“农转非”人员名单(以户为单位)。具体办理程序:
(一)本村要求“农转非”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登记,打印成花名册,并由村委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
(二)具体“农转非”人员名单由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底册核对无误,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三)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会审。
(四)会审同意后由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安局户政办理中心和粮食局粮籍办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外来户以户为单位向现在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汇总,经镇人口集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城镇人口集聚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和实施要求
(一)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户改的审批办理工作。各有关镇要相应成立镇人口集聚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和审核工作。
(二)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和以户为单位办理的原则,防止产生新的人户分离,坚持人户一致,杜绝空挂户。
(三)市人武部和市计划、粮食、财政、教育、劳动、人事、民政、计划生育、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平衡地进行。
部门名称: 户政科
联系电话: 0577-65855216
e-mail: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四
湘政发〔2006〕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意见
(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六年十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作为农村商品流通服务的重要力量,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加快建设农
村流通服务网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是为广大农民群众办的实事,同时也是供销合作社系统适应现代流通要求、强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对促进生产、扩大消费、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作顺利推进。
二、扎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各级供销社要以农村为市场,以服务为根本,以制度为保障,在改造传统经营网络的基础上,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好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
1、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省级农资公司为龙头,组织和引导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专业公司,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进全省农资连锁配送到乡村的为农服务工程,逐步形成上联厂家或大型供货商、下联农资终端网点(综合服务社),集采购、物流、配送、零售和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布局、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的要求,以连锁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采用“自建或特许加盟或整体加盟”的操作方
式,建设配送、信息、科技咨询服务三个平台,为全省广大农民提供安全、放心、经济、优质的农资产品和技术服务。
2、建设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以省、市州、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为龙头,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网点、市场、设施,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以配送直销、冷链物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设集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和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产业链条,扩大农副产品购销及信息服务网络的覆盖面。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产和土地,按照当地流通网络建设的规划,以县城为重点,大力推进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升级,引导城镇农贸市场改超市,结合“双百”工程建设,提升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网络的服务功能。引导和鼓励优势企业,紧紧围绕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目标,进行产销衔接和订单直供,不断增强基地农副产品的辐射力。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进出口贸易,将我省传统特色的农副产品和深加工的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要积极领办、引办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解决农产品的“卖难”问题;支持龙头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发展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努力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延长农副产品的生产链条,稳步扩大农副产品的生产规模。要大力招商引资,引进农副产品的加工生产项目,引进先进生产加工技术,提升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档次和品位,增强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
3、加快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市州、县市区供销社日用消费品大中型商场为龙头,采取总经销、总代理、特许经营、集中采购等多种形式,组织区域经营企业合作,形成区域配送中心;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小超市、便民店、农家店、综合服务社为基础,建立上联生产、流通企业,下联基层网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连锁经营网络。因地制宜走适合当地农村市场特点的连锁经营路子,探索以农村市场为基础的不同连锁经营发展的模式,注重利用县域内贴近农民的多种资源,靠大联强,通过开放办社,实现借势发展,同时要积极探索成立跨区域乃至覆盖全省的连锁经营集团。
4、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以省级再生资源公司为龙头,组建全省再生资源企业集团。按照“退市进郊、退路进场”的要求,重新规划布局,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范交易地点和交易行为,引进生产企业进场发展精深加工,实现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处理为一体的服务网络体系。市州、县市区再生资源企业要主动配合完善社区服务业务,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延伸到社区。
三、加强对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是一项涉及到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不搞重复投资和建设,走低成本、高效益的建设路子,积极、健康地推
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要加强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有文化、有知识、懂业务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作为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实施。要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科学制订建设规划,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渠道和政策,加快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发展改革、税务、商务、农业、金融、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组织农副产品加工、购销和市场建设,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两社一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金融部门要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组建投融资平台,成立为农民项目贷款的信用担保公司,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农发行要将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贷款的范围,提供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商务部门要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工程建设,培育连锁经营骨干企业,改造网络终端,构
建连锁配送体系。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登记,培育农产品优质品牌。各地要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拓宽回收渠道。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仿制药审评严格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进行。充实审评力量,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加快审评审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按罕见病、儿童、老年人、急(抢)救用药及中医药(经典方)等分类审评审批,保障儿童、老年人等人群和重大疾病防治用药需求。对防治重大疾病所需专利药品,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对需进口的参比制剂,加快进口审批,提高通关效率。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优先对批准上市的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试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
(四)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技术创新,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推动落后企业退出,着力化解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集团内跨地区转移产品上市许可的审批手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
(六)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信息采集、报送、分析、会商制度,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统筹采取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应急生产、协商调剂等措施确保药品市场供应。采取注册承诺、药价谈判、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综合措施,推动实现专利药品和已过专利期药品在我国上市销售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价格,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支持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范使用。
二、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七)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
(八)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九)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逐步扩大谈判品种范围,做好与医保等政策衔接。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十)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十一)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十二)强化价格信息监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十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
(十四)促进合理用药。优化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严格对临时采购药品行为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期对各地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强化医保规范行为和控制费用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十七)积极发挥药师作用。落实药师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药师法立法进程。探索药师多点执业。合理规划配置药学人才资源,强化数字身份管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改革涉及利益主体多,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投入更多精力抓好改革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增强改革定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要及时评估总结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体系。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六
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调整种养结构,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基础产业,也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很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的商业农业保险,由于农村经济水平低、农民支付能力差、经营成本高,陷入了“保险公司保不起,农民买不起”的困境,目前基本处于停办状态。
近年来,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三农”投入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保险意愿与需求日益增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用好WTO规则中的“绿色”政策,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投保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确定种植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300元/亩、小麦260元/亩、玉米240元/亩、油菜260元/亩、棉花300元/亩。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
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四)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基本水平,暂定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4%、玉米5%、油菜4%、棉花5%、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原则上市级财政比例不低于县级。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部门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各级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病。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承办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三)广泛深入宣传,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开展培训、讨论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主要条款等,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广大农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七
皖政办〔2006〕18号
2006年5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意见
(省农委二○○六年三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挖掘我省水稻产业发展潜力,从2006—2010年,连续5年在全省水稻主产区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必要性
安徽是全国水稻优势产区,发展水稻产业既有生产优势和种植效益,也有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支持,但是,我省目前水稻单产水平低,良种良法不配套,品质档次不高,结构不合理,加工企业规模小、层次低,精深加工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粮食总产的增加、质量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提高水稻单产和质量,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奋力崛起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实施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主要内容:稳定面积,依靠科技,主攻单产,优化品质,创立名牌,提高效益,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水稻产业。主要目标:
单产目标:全省水稻平均单产在基期(2001—2005年5年平均)410公斤的基础上,提高50公斤,每年单产增长2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倍);总产增加150万吨。
质量目标:总体质量提高一个档次,达到商品标准的优质率提高30个百分点,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生产标准,其中,部分中晚稻和山区一季稻达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品牌目标:通过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稻米加工水平和档次。以现有品牌整合为基础,培育5—10个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效益目标:通过生产环节增产增效、提质增效、节本增效和加工增值增效,实现亩增效益100元以上,新增经济效益30亿元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重点推广六项关键技术,即大力推广以优质专用品种和超级稻为主的优质品种,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主攻以水稻旱育稀植技术为代表的培育壮秧技术,加快推广以抛秧、直播稻、免耕为代表的轻型栽培技术,配套推广以防高温热害、节水灌溉为代表的避灾节本技术,大力推广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为重点的精确管理技术。力争良种覆盖率达95%,生产基地品种专用化;关键技术到位率和入户率达80%以上。同时,加强配套技术的攻关研究与示范,搞好品种选育及引进品种的筛选,强化新品种、新技术展示中心建设,为大面积生产用种和良种良法配套提供技术支撑。
(二)产业集聚保障。大力发展水稻产业化经营:一是优化区域布局。大力推进沿江早籼和优质晚粳稻、江淮优质中籼稻、沿淮优质粳稻、山区绿色和有机稻四大稻米产业带建设,促进优质稻向产业带集中。二是推进专业化生产。主攻核心示范区建设,重点抓好10个水稻生产大县,100个种稻大户,1万个科技示范户,建立500万亩核心示范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面上水稻专业化生产。三是扶持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全民创业,发展壮大稻米产加销龙头企业,选择10个基础好的稻米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参与优质稻订单生产和生产基地建设,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四是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稻米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促进分散生产经营向统一品种、统一播栽、统一田管、统一收脱、统一销售加工方向转变,提高水稻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有效对接,提高稻谷产品订单收购率和品种一致性。
(三)政策服务保障。一是落实惠农政策。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水稻良种补贴与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挂钩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优质粮的积极性。二是抓好标准化生产。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加大一村一品、一乡(镇)一品的实施力度,切实解决品种多、乱、杂问题;加强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加强生态安全农药、化肥品种的推介,抓紧抓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水稻基地认证工作,加快水稻质量安全提升速度。三是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强稻田灌排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中低产稻田改造,加大对种稻良田的保护和地力培育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范稻田污染,增强稻田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水稻生产技术培训、市场监测、技术信息宣传,搞好苗情、病虫情、土壤肥力和稻米质量监测;扶持育秧服务公司、配方施肥公司、植保专业服务队、农机服务队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引导农资企业进一步为农民提供配套技术服务。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八
皖政〔201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由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引发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重新构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实践。这项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在基层首先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作为公共产品向人民群众提供,对于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对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继续巩固完善32个试点县(市、区)综合改革成效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和实施范围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淮南毛集实验区、六安叶集试验区、池州九华山风景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乡镇户籍人口1‰实行总量控制,并分类核定。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执行《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人员编制,仅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 总岗位数的80%。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所有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的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按照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六)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确定的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 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改革文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此基础上,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二)清理库存、取消加价。卫生部门要抓紧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开展库存药品清理,2010年9月1日起取消加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各级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县(市、区)、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院长(主任)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岗位设置和报批工作。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各项工作。此项工作2010年10月份完成。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分流安置。此项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七)总结评估,检查验收。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逐一开展考核验收。此项工作2011年1月份完成。
以上步骤,各地结合实际,可同步开展,也可交叉进行。
四、改革的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各级编制、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纪检(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 查指导。各县(市、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县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确保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药品供应断档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竞聘上岗操作不公开透明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分流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而引发不稳定,不能因为宣传导向失误而引发不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的岗位特点,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5.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改革人事制度。
1.科学设置岗位。在编制内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2.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长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原则上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3.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选定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竞聘定岗工作。
(1)竞聘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10年及以前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规定,公开招募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此次定岗竞聘。
竞聘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依据上述要求,并结合当地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
(2)实施步骤。①核准设岗方案。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由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竞聘定岗具体实施办法。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4.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5.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6.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1.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2.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改革人事制度。1.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执行。
3.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执业(从业)资格。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1.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6.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县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确需配备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村卫生室现有的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收入渠道及补助政策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五、对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所在区域的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部门。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乡(镇)中心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乡镇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 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核定编制(从其辐射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中调剂);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1名,副院长2名。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经费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荐阅读:
8.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11-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02-2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工作程序的通知02-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06-23
浙江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07-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07-1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存量房评税工作流程》的通知01-25